一夫一妻制与贞操观的由来
时间:2024-07-31访问:8来源:历史铺
一夫一妻制是从古到今人类所实行的最后一种婚姻制度,现今的世界是一夫一妻制占统治地位的世界。正因为如此,许多人认为一夫一妻制是最完美的,是永世长存的,其实并非如此。
人类从群婚杂交过渡到一夫一妻制,对男女两性的*关系做了较大的限制,这当然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但是,古典的一夫一妻制绝不意味着两性的和谐和幸福,而是贯穿着压迫和剥削。一夫一妻制的建立,是和父系社会、男权社会的出现,和私有制的建立,和人剥削人的现象同步出现的。原始时代的那种生产力极端低下的状况改变了,群婚杂交的蒙昧状态基本上是消除了,可是人与人之间淳朴的、平等的关系也改变了,出现了压迫和剥削,女子变成了男子的附庸和工具。
一、古典的一夫一妻制缔结的途径
古代的婚姻缔结途径大致有掠夺婚、买卖婚和聘娶婚三种,其特点都是非自愿的,是通过暴力和金钱缔结起来的。
掠夺婚,通俗地说就是抢老婆。这是非常野蛮的,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古罗马穷兵黩武,连年征战,将士们都把抢来的女子当老婆,军官优先挑选。中国东汉、唐以前也是这样。南北朝时,高乾求崔氏女而不得,就和弟弟高昂一起把崔氏女抢来了,置于村外。高昂对哥哥说:“何不行礼?”这个“礼”是指“周公之礼”,即*。高乾明白这是要把生米煮成熟饭之意,就和这个女子野合,然后把她带回家去。《说文》云:“礼,娶妻以昏时,故曰婚。”“昏”指黑夜,娶老婆要在黑夜,为便于抢夺,所以“婚”字本身就有掠夺之意。
后世严禁抢老婆,认为这是“非礼”,违者要严惩,但是仍有一些不法之徒这么做。在中华性文化博物馆展出了一块木雕板,叫“王老虎抢亲”。这个故事说明朝有个恶霸叫王老虎,有一次在外见到一个貌美“女子”,就把“她”抢回家去,叫妹妹陪“她”睡,准备择吉成亲。没想到这个人是明代四大才子之一的周文彬男扮女装的,结果不但没有抢到老婆,反而赔出去一个妹妹。
买卖婚就是买老婆,有时是通过*裸的金钱买卖形式,有时是通过聘礼(“以俪皮为礼”)、服役婚(以劳役顶钱)等形式作为变相的买卖。可以说,这种婚姻形式一直影响到20世纪。拐卖婚则至今未断。
在古代最普遍的则是聘娶婚了,也就是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与*裸的掠夺婚和买卖婚相比,聘娶婚似乎是一个进步。可是实际上在那些“温、良、恭、俭、让”的聘娶礼节中,仍旧游荡着暴力与金钱的影子。女子不再为“匪寇”所抢了,但是要屈服于家庭或家族的压力,而且有时还有强聘、强娶之事发生。女子不再被当成货物公开买卖了,可是聘礼中还含有很大的金钱成分,无财不得。这种聘娶婚对于男女双方,特别是对女方来说,仍是不自由、非自愿的。
古人对聘娶婚十分强调,把它看成是封建统治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礼记?典礼》云: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故日月以告君,斋戒以告鬼神,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以厚其别也。
《诗经?齐风?南山》说:
艺麻如之何?衡从其亩。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以上叙述,都是特别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果不是这样,就是“越礼”,就不是正派人了。
现代的一夫一妻制当然和古典的一夫一妻制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古典的一夫一妻制的弊病在现代还有不少残余影响,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婚姻关系,仍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任务。
二、对爱情的历史观察
在人类历史上,男女之爱不是天生就有的,也不是突然产生的,它的产生至少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男女两性关系应该比较专一。一般说来爱情应该是排他的,在群婚杂交时期,在“人尽可夫”或“人尽可妻”的情况下,怎么能谈得上爱情呢?
二是男女双方应该是平等的,平等才能相互尊重,相互尊重才能产生爱情。在男权社会,从总体来看是男尊女卑,男人把女人看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和附属物,对女子享有生杀予夺之权,在这种情况下当然是不可能产生真正的爱情的。但是,并不排除在这种社会中,有些男性能够尊重女性,双方在劳动和生活中相互了解,然后产生感情。“举案齐眉”的夫妻感情正说明了夫妻之间的相互尊重。
三是人类的文化素养要提高到一定的程度。这是因为,爱情不是抽象的,真正的爱情不是性冲动,而是心和心的交融,它和人们的思想、志趣、道德、情操、审美观念等等都分不开。越是文化素养差、愚昧落后的人在性问题上的动物性越强,爱情的成分越少。
四是男女的结合应该是自愿的。俗语说“强扭的瓜不甜”,“捆绑成不了夫妻”。在古代有不少夫妻是捆绑而成的,一般不可能产生爱情,不可能成为完善意义上的夫妻。而且,人们在强制和压迫的条件下反而会产生一种强烈的抗拒心理,这是爱情和婚姻的一种离心力。所以总的来说,在原始社会与私有制社会,夫妻之间很难有真正的爱情。
在古代由暴力和金钱缔结的婚姻中间,夫妻之爱是难以存在的,即使产生了“夫妻之爱”,也是“先结婚,后恋爱”,而且绝非普遍现象,维系夫妻关系的,更主要的是伦理、道德、责任、义务。古人也提倡夫妻恩爱,甚至把和、合二仙作为保佑夫妻恩爱之神,可是夫妻之爱要靠神灵来保佑,这实在是太苍白无力与虚幻不实了。汉代有一个官员叫张敞,他和妻子感情很好,常帮妻子化妆,替她画眉毛,在当时,男人干这种事是人以为耻的。有一次,皇帝要擢用张敞,有人就提意见说,张敞这个人替老婆画眉毛,胸无大志。皇帝就叫张敞来问有没有这回事,张敞回答说:“臣闻闺房之私,有甚于画眉者。”皇帝闻言一笑而罢。张敞和妻子的感情的确很好,可是人以为非,幸亏张敞回答皇帝的问话得体,不然,在那种大男子主义的环境下还不知要弄出什么乱子来呢!
三、古代的“七出”析
私有制社会是男权社会,男人的天下,离婚的权利全在男方。当然,男子如果太随便地破坏婚姻和家庭,从社会角度看,总是不赞成的,在这方面总要有规矩可循,这就是《礼记》上规定的“七出”,即丈夫可与妻子离婚的7条理由:
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诟,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妻子只要犯了以上条款之一,就会被“休”。但是,“七出”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如果说“不顺父母”要“出”,那么,如果父母不讲理也要“顺”吗?在家长绝对统治的社会里,只要公、婆不喜欢这个媳妇,就可以给她安上“不顺父母”的罪名,逼着儿子和她离婚,这难道不是专制和压迫?如果“无子”而被“出”,这可能是十分冤枉的,因为不能生育也可能是男子的问题。至于“淫”、“诟”、“口多言”,缺乏具体尺度,太容易被“找碴子”、“扣帽子”了。“有恶疾”就要被“出”,这是“雪上加霜”,要致人于死地了。还有什么是“窃盗”,也很难界定,因为在古代,女子如果有“私有”,即留些私房钱,就会被扣上“盗窃”的罪名。
同时,在实际生活中,男子休妻也不一定都要从“七出”中找理由。例如大圣人孟子,有一次回家,看见妻子蹲在地上,就把她“休”了,这算是哪一“出”呢?后汉有个叫鲍永的人,史载他“事后母至孝”,有一次妻子在母前叱狗,鲍永就把她“休”了,这又算是哪一“出”呢?
在中国古代,男女之爱被摧残、夫妻之爱被压制的事比比皆是,这要比夫妻恩爱的事情不知要多多少倍。梁山伯与祝英台、白娘子为自由恋爱而惨遭*的事几乎是家喻户晓,恩爱夫妻被迫生离死别的事则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