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25访问:18来源:历史铺
非物质文化遗产[注: 文化遗产,中文在概念上分为“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有形文化遗产”即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指的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我国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几十万项,国务院[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先后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注: 元大都,或称大都,突厥语称为“汗八里”(Khanbaliq,即“可汗之城”,帝都之意。)。自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四年(1267年)至元顺帝至正二十八年(1368年),为元朝京师。]属于传统民族民间文化,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对它的保护依赖于以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的综合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专利权保护、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权保护等模式。但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比较薄弱,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尚难以满足实际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应尽快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登记注册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具有群体性和不确定性,很多时候难以唯一地确定其具体的创造者。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记注册制度,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基础性意义。因为只有在知道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情况下,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保护工作。同时,通过登记注册,能够全面了解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状况、权利主体等情况,为开展保护工作提供依据。登记注册制度应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认定和登记注册三部分内容。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各省(区、市)也正在加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法治轨道。
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管理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组建专门的权利代管机构,在确定职责和范围的基础上实现集中管理。集中管理制度便于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从而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承、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对于能够确定具体创造者或保存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权利主体应确定为个人。对于不能确定具体创造者或保存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权利主体则应确定为某个群体。这个群体可以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管理的民间组织,其性质是社会团体法人组织。该社会团体法人享有两项职权:一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代表组织,享有民事主体的相关权利;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