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习俗史之婚姻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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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习俗
(一)婚礼
中国自古重视婚姻。《礼记》说: 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正因为婚姻对祖宗、对后世有重要影响,所以人们对此从不简单从事。春秋战国时代有一部礼制集成,名叫《仪礼》,其中的《士婚礼》对婚姻的聘娶过程作了详尽的规定。整个过程有几个步骤: 纳采 ,即通过媒人向女方通达欲娶之意。女方同意后,男方将采礼送来,女方纳之。问名 ,即问得女方姓名、生辰,回去占卜吉凶。
纳吉 ,即卜得吉兆后,定下婚姻之事。 纳征 ,即确定婚姻之后,再送上定婚之礼。 请期 ,即男家至女家确定迎娶日期。 期初婚 ,即迎娶。这6个步骤即古代的 六礼 , 六礼 皆备,婚姻关系才算确立。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社会动荡,因此所谓婚姻六礼,并未始终存在。魏、西晋时,皇帝纳后无用六礼的记载,东晋成帝咸康二年(公元336年),纳皇后杜氏时,才命太常华恒与博士参定六礼之仪。东晋穆帝升平元年(公元357年)将要纳皇后何氏,太常王彪之参照华桓定的六礼,写成六礼版文:纳采版文玺书说: 皇帝咨前太尉参军何琦,浑元资始,肇经人伦,爰及夫妇,以奉天地宗庙社稷,谋于公卿,咸以为宜率由旧典。今使使持节太常彪之、宗正综以礼纳采。 何氏从叔何琦答: 皇帝嘉命,访婚陋族,备数采择。臣从祖弟故散骑侍郎准之遗女,未闲教训,衣履若而人,钦承旧章,肃奉典制。前太尉参军都乡侯粪土臣何琦稽首再拜承制诏。 问名版文说: 皇帝曰:咨某官某姓,两仪配合,承天统物,正位于内,必俟令族,重章,旧典。今使使持节太常某、宗正某,以礼问名.何琦答: 皇帝嘉命,使者某到,重宣中诏,问臣名族。臣族女父母所生先臣故光禄大夫雩娄侯桢之遗玄孙,先臣故豫州刺史关中侯恽之曾孙,先臣故安丰太守关中侯睿之孙,先臣故散骑侍郎准之遗女。外出自先臣故尚书左丞胄之外曾孙,先臣故侍中关内侯夷之外孙女。年十七。钦承旧章,肃奉典制。 纳吉版文说: 皇帝曰:咨某官某姓,人谋龟从,佥曰贞吉,敬从典礼。
今使持节太常某、宗正某,以礼纳吉。 何琦答: 皇帝嘉命,使者某重宣中诏,太卜元吉。臣陋族卑鄙,忧惧不堪。钦承旧章,肃奉典制。 纳征版文说: 皇帝曰:咨某官某姓之女,有母仪之德,窈窕之姿,如山如河,宜奉宗庙,永承天祚。以玄纁皮帛马羊钱璧,以章典礼。今使使持节司徒某、太常某,以礼纳征。 何琦答: 皇帝嘉命,降婚卑陋,崇以上公,宠以典礼,备物典策。钦承旧章,肃奉典制。 请期版文说: 皇帝曰:咨某官某姓,谋于公卿,大筮元龟,罔有不臧,率遵典礼。今使使持节太常某、宗正某,以礼请期.何琦答:皇帝嘉命,使某重宣中诏,吉日惟某可迎。臣钦承旧章,肃奉典制。 亲迎版文说: 皇帝曰:咨某官某姓,岁吉月令,吉日惟某,率礼以迎。
今使使持节太保某、太尉某以迎。 何琦答: 皇帝嘉命,使者某重宣中诏。
令月吉辰,备礼以迎。上公宗卿,兼至副介,近臣百两。臣是蝝蚁之族,猥承大礼,忧惧战悸,钦承旧章,肃奉典制。 北方皇帝婚礼也有遵六礼的。《隋书?礼仪志》载: 后齐皇帝纳后之礼,纳采、问名、纳征讫,告圆丘方泽及庙,如加元服。是日,皇帝临轩,命太尉为使,司徒副之,持节诣皇后行宫,东向,奉玺绶册,以授中常侍。
皇后受册于行殿。使者出,与公卿以下皆拜,有司备迎礼。太保太尉,受诏而行。主人公服,迎拜于门。使者入,升自宾阶,东面。主人升自阼阶,西面,礼物陈于庭。设席于两楹间,童子以玺书版升,主人跪受。送使者,拜于大门之外。有司先于昭阳殿两楹间供帐,为同牢之具。皇后服大严绣衣,带绶珮,加幜。女长御引出,升画轮四望车。女侍中负玺陪乘。卤簿如大驾。
皇帝服衮冕出,升御坐。皇后入门,大卤簿住门外,小卤簿入。到东上阁,施步鄣,降车,席道以入昭阳殿。前至席位,姆去幜,皇后先拜后起,皇帝后拜先起。帝升自西阶,谐同牢坐,与皇后俱坐。各三饭讫,又各酳二爵一卺。奏礼毕,皇后兴,南面立。皇帝御太极殿,王公已下拜,皇帝兴,入。
明日,后展衣,于昭阳殿拜表谢。又明日,以榛栗枣修,见皇太后于朝阳殿。
择日,群官上礼。又择日,谒庙。皇帝使太尉,先以太牢告,而后遍见群庙。 公侯士大夫的婚礼,虽然也有的遵从六礼,但和皇族有所区别。《通典》引东晋王堪《六礼辞》说: 于版上各方书礼文、壻父名,媒人正版中。纳采,于版左方裹以皂囊,白绳缠之,如封章,某官某君大门下封,某官甲乙白奏,无官言贱子。礼版奉案承之,酒羊雁缯采钱米别版书之,裹以白缯,同著案上。羊则牵之,豕雁以笼盛,缯以笥盛,采以奁盛,米以黄绢囊盛。
米称斛数,酒称器,脯腊以斤数。媒人赍礼到女氏门,使入执雁,主人出,相对揖。毕,以雁付主人侍者。媒人进,主人侍者执雁立于堂下,从者以奉案入。媒人退席,当主人前跪曰:' 甲乙使某敬荐不腆之礼。' 主人跪答曰:' 君之辱不敢辞'.事毕还座,从者进奉案主人前,主人侍者以雁退,礼物以次进中庭。主人设酒,媒人跪曰:' 甲乙使某献'.酒却再拜,主人答拜,还座。主人酢媒人,媒人不复答.不仅聘娶仪式有各种不同,聘礼也有许多不同。第一,各个时期的聘礼有区别。如曹魏时规定,诸侯娶妃以皮马为庭实,加以大璋,王娶妃、公主嫁之礼用绢190匹。而晋代,用绢300匹。第二,南方北方的聘礼也不尽相同。前述东晋王堪《六礼辞》中所说聘礼有酒羊雁缯采钱米等。《隋书?礼仪志》记载北齐娉礼有羔羊、雁、酒黍稷稻米面等。第三,同一时期的人因地位不同而聘礼不同。如北齐,聘礼皆用羔羊1口,雁1只,酒黍稷稻米面各1斛,自皇子王以下,皆同。流外官及庶人则减其半。又如北齐纳征之礼,皇子王用玄3匹,纁2匹,束帛10匹。此外还有大璋1;百官第一品以下至从三品用璧玉,四品以下璋璧皆无,兽皮2;百官第一品以下至从五品用豹皮2,六品以下至从九品,用鹿皮,锦綵60匹;百官一品锦綵40匹,二品30匹,三品20匹,四品杂綵16匹,五品10匹,六、七品5匹。绢200匹;百官一品140匹,二品120匹,三品100匹,四品80匹,五品60匹,六、七品50匹,八、九品30匹;羔羊1只,羊4只,犊2头,酒黍稷稻米面各10斛;百官一品至三品减羊2只,酒黍稷稻米面各减6斛,四、五品减1犊,酒黍稷稻米面各减8斛,六品以下无犊,酒黍稷稻米面各1斛。此外新婚从车,皇子百乘,百官一品50乘,二、三品30乘,四、五品20乘,六、七品10乘,八品以至庶人5乘。
六礼之外,还有共牢合卺之礼。共牢,即新婚夫妇共用一个牢盘进食,合卺即将一个瓠一分为二,夫妻各用其一酌酒。这种仪式在南朝齐时变得繁琐而且奢费,以致尚书令徐孝嗣向皇帝进言去奢从简。他说: ……太古之时,无共牢之礼,三王作之,而用太古之器,重夫妇之始也。今虽以方樏示约,而弥乖昔典。又连卺以鏁。盖出近俗。复别有牢烛,雕费采饰,亦亏曩制。方今圣政日隆,声教惟穆,则古昔以敦风,存饩羊以爱礼,沿袭之规,有切治要,嘉礼实重,宜备旧章。谓自今王侯以下,冠毕一酌醴,以遵古之义。醴即用旧文,于事为允。婚亦依古,以卺酌终酳之酒,并除金银连鏁,自余杂器,悉用埏陶。堂人执烛,足充鏁燎,牢烛华侈,亦宜停者。庶斫雕可期,移俗有渐.从徐孝嗣奏文中可见,南齐同牢之礼,方樏牢烛,雕费彩饰;合卺之时,金银连鏁,杂器豪华,不合古时质朴之义,所以徐孝嗣要求停用牢烛,废除金银连鏁,以恢复合卺同牢的古朴之俗。
上述婚姻礼仪有两个特点,第一,它是国家规定的礼仪制度,具有繁琐、刻板、权威等特点,尤其是各种等级性的规定,不允许任何人违犯或逾越。
第二,它以传统的六礼为基础,不离传统礼法轨道,任何细微的改动,都要有充足的礼法依据。对于国家来说它是必须循而蹈之的圣律,是亘古不变的金科;但是,由于时代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六礼本身已与过去有所区别。即使这样的六礼,也很难贯穿于整个时代的始末。《通典》说: 有夫妇而后有父子,有父子而后有君臣,则婚姻王化所先,人伦之本。
拜时之妇,礼经不载。自东汉魏晋及于东晋,咸有此事。按其仪或时属艰虞,岁遇良吉,急于嫁娶,权为此制。以纱縠蒙女氏之首而夫氏发之,因拜舅姑,便成妇道。六礼悉舍,合卺复乖,隳政教之大方,成容易之弊法。 这说明拜时之婚是不按六礼行事的。另一方面,由于各民族间的交往、融合,南北方文化的差异等因素的影响,还出现一些不完全依据古制颇具特色的婚礼之俗。
催粧。《酉阳杂俎续集》引《聘北道记》说: 北方婚礼,必用青布幔为屋,谓之青庐。于此交拜,迎新妇,夫家百余人挟车俱呼曰:' 新妇子,催出来。'其声不绝,登车乃止,今之催粧是也。 新妇乘鞍。《西阳杂俎续集》说: 今士夫家昏礼露施帐,谓之入帐,新妇乘鞍,悉北朝余风也.可见迎娶时新妇乘马鞍是北朝婚礼的一个习俗。
鞍 即 安 的谐音,取其平安之意。
谑郎。《西阳杂俎》载: 北朝婚礼……婿拜阁日,妇家亲宾妇女毕集,各以杖打聓为戏乐,至有大委顿者。 聓,即婿。
却扇。此俗多见于南方婚礼迎娶之时。新妇出嫁时,双手张扇,自遮其面,与丈夫单独见面时才拿掉扇子,谓之却扇。《世说新语?假谲》载:温峤丧妇,其从姑有一女,有姿貌,且聪慧。从姑托温峤为女寻觅夫婿,温峤已有自娶之意,便说: 好女婿很难找,就像我这样的怎么样? 从姑说: 我这经过丧乱的余生,只要能好歹存活便足可慰,怎敢奢望像您那样的女婿呢! 几天后,温峤对从姑说: 我已为您寻得女婿,其门第出身还可以,名宦也不低。 并以玉镜台一枚为礼。婚礼之日,交礼时,女以手披纱扇,抚掌大笑说: 我早就怀疑夫婿就是你这老东西,果然如此。 这种却扇习俗,在南朝的诗文中也有反映,南朝梁何逊《看伏郎新婚诗》说:雾夕莲出水,霞朝日照梁,何如花烛夜,轻扇掩红粧。
良人复灼灼,席上自生光,所悲高驾动,环珮出长廊。
南朝陈周弘正《看新婚诗》说:
莫愁年十五,来聘子都家。
婿颜如美玉,妇色胜桃花。
带啼疑暮雨,含笑似朝霞。
暂却轻纨扇,倾城判不赊。
以上我们叙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婚礼的概况。通过上述可以看出,在此时期,一方面国家仍保持着六礼等形式,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反映其时代特点的新形式。
(二)早婚
早婚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种带普遍性的习俗。这种普遍性表现在 纵 横 两个方面。从纵的方面看,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个时期都有大量的早婚记载;从横的方面看,这个时期从上到下各个社会阶层,大多数人很早就已婚配。为了说明这种现象,我们先追溯一下东汉时期的婚龄状况。
《后汉书?任延传》载,东汉建武初,任延为九真太守,当时 骆越之民无嫁娶礼法,各因淫好,无適对匹,不识父子之性,夫妇之道。延乃移书属县,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龄相配。 任延为官于边远地区,为改变当地落后婚俗,规定男20、女15为最低婚嫁年龄,应当看作是他把内地的一般习惯推行于边远地区的典型之例,内地的情况也大致如此。《后汉书?列女传》载:南阳人阴瑜妻荀采,17岁时嫁给阴氏。《太平御览》引《益部耆旧传》载,广汉德阳王上妻袁福, 年二十適上。 犍为南安周缮纪妻曹敬姬, 年十七適周氏.广汉新都便敬妻王和, 年十七適敬.广汉廖伯妻殷纪, 年十六適伯.《华阳国志》载,袁稚妻相乌, 十五臓稚.张惟妻程贞玦, 十九適惟.巴郡虞显妻杜兹, 十八適显.涪郭孟妻敬杨, 行年十七适孟.上述诸人中,袁福以下八人,均被列入《华阳国志?益梁宁三州先汉以来士女目录》,为魏晋以前人无疑。
她们出嫁的年龄高者20岁,低者15岁,平均年龄为17岁,略高于任延在九真所规定的妇女出嫁最低年龄。根据婚姻关系中男长女幼的传统,以及任延在九真所规定的婚龄推断,以上妇女丈夫的年龄都当在20岁以上。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阶层人的婚龄低于上述者为数很多。首先看这个时期帝王结婚年龄。首先要说明一下,由于史籍中大多数帝王的婚龄没有明确记载,我们只能根据他们的本纪进行推算。推算的方法,据其生长子之年减去一岁,因此,本人及皇长子生卒年月不详者从略。这种推算的方法虽不十分精确,但它能确切提供帝王婚龄的最晚界线。如果其中有的皇长子不是婚后第二年所生,或者皇长子不是婚后第一胎,则说明该皇帝结婚的年龄还要早。根据以上推算方法,有39个帝王婚龄可以得知,其中20岁以下结婚者22人,占总数的56%。22人中8岁结婚者1人,12岁结婚者4人,13岁结婚者4人,14岁结婚者1人,15岁结婚者2人,16岁结婚者2人,17岁结婚者2人,18岁结婚者4人,19岁结婚者2人,平均年龄为15岁。帝王的后妃中,早婚的人也很多。根据史籍中各帝王后妃本传统计,南朝梁太宗简皇后王氏8岁出嫁,南朝齐高昭刘皇后、南朝陈世祖沈皇后、陈后主贵妃张贵华均为10余岁出嫁,南朝宋前废帝何皇后12岁出嫁,北魏平文皇后王氏、孝文昭皇后高氏、南朝宋明恭王皇后均为13岁出嫁,东晋安禧王皇后、后凉吕绍妻、刘聪左皇后、孝文幽皇后冯氏、宣武顺皇后于氏、南朝梁高祖丁贵嫔均为14岁出嫁,西晋惠帝贾后、北周宣武帝尉迟皇后、南朝梁高祖德皇后郗氏均为15岁出嫁,东晋孝武定王皇后16岁出嫁。这些人的婚龄最大的16岁,最小的8岁,平均年龄为13岁,可见,此时期皇帝早婚不是个别现象。
早婚不但在最高当权者,而且在将相大臣及上层社会中也颇为盛行。三国时夏侯霸从妹年13- 14时被张飞娶为妻。孙吴郁林太守陆绩之女,年方13,便嫁给同郡张白。西晋张宣子是并州豪族,其女年始14嫁给刘殷。东汉末,徐州刺史陶谦,14岁时娶故苍梧太守同县甘公之女。西晋傅咸6岁时随继母看望外祖母严宪。严宪对他说: 汝千里驹也,必当远致 ,乃以其妹之女妻之。东晋荀羡,年15时便与帝室联姻。南朝宋杜骥,原为关中大族,刘裕征长安后随从南还。他13岁时受父亲之命,看望正在生病的同郡人韦华。韦华子韦玄见而异之,遂以女妻焉。王僧绰年13时尚太祖长女东阳献公主。南朝齐谢瀹年8岁时,孝武帝便诏其尚公主。萧惠基 幼以外戚见江夏王义恭,叹其详审,以女结婚 ①。 幼 是什么年龄概念?《陈书?姚察传》载: 察幼年尝就钟山明庆尚禅师受菩萨戒 ,其临终遗嘱里有这样一段话: 吾在梁世,当时年十四,就钟山明庆寺尚禅师受菩萨戒。 据此知萧惠基 幼年 与刘义恭女结婚,很可能也在14岁上下。南朝梁柳偃,年12尚长城公主。张缵11岁尚富阳公主。王愷,弱冠尚淮南长公主。何敬容,弱冠尚齐武帝女长城公主。 弱冠 一般指不到20岁的年龄。南朝陈周弘正,年10岁时,河东斐子野就请以女妻之。王元规8岁而孤,随母往临海郡依舅氏,年12岁时,郡土豪刘 以女妻之。北魏夏侯道迁,17岁时娶韦氏之女。北周长孙澄,年10岁,司徒李琰之便以女妻之。于翼,年11时尚太祖女平原公主。以上所列者,因其年代、地区、族属不同,具体结婚的年龄也各异,但总的看,是低于两汉时期的婚龄的。
庶民和一般百姓中也普遍地存在着早婚现象。魏晋时王象,少孤,曾为人仆隶。他在17、18岁时,因给人牧羊时读书被主人责打。同郡人杨俊将其赎出,并为之聘娶。《艺文类聚》引晋湛方生《贞女解》说: 伏见西道县治下里龙怜,年始弱笄,出适皮氏。 《晋书?列女传》说得更为详细: 皮京妻龙氏,年十三适京,未踰年而京卒。 两条材料所指龙氏当为同一人。
至于一般百姓的结婚年龄,由于史籍中记载很少,只能从有关材料中推测。
西晋时束皙曾说: 男十六可娶,女十四可嫁.显然,这是泛指当时的婚龄,应包括一般百姓在内。西魏大统十二年(公元546年)诏: 女子不满十三已上,勿得以嫁。 可见在此以前,女子不满十三岁而嫁的现象很多,否则,封建政权不会发这样的诏书。北周武帝建德三年(公元574年)更明确规定: 自今已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已上,爰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务从节俭,勿为财币稽留。 周武帝这道诏书,可以说是对魏晋以来男女早婚之龄的一个总结和在法律上的规定。由此可见,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一般百姓的结婚年龄为男十五、六,女十三、四。根据前面对最高当权者和将相大臣及上层社会的考察,南方庶民和一般百姓的婚龄与北方也不会有太大的差异。
以上我们考察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早婚现象。婚龄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这个时期的早婚并非是绝对的,高于文中所举的婚龄的事例也有。但这个时期早婚现象确实大量地、普遍地存在,早婚的年龄大概为男十五、六,女十三、四,或者说这是一条围绕其上下波动的婚龄主轴线。《通典?礼典》中有一个比较:东汉郑玄认为男必30而娶,女必15乃嫁;三国王肃则以为男16可娶,女14可嫁;唐代庶民婚姻年龄,贞观元年(公元627年)二月诏书又规定为男年20岁,女年15岁。这里应当说明,东汉郑玄所说的婚龄,有很大成份是出于对儒家经典的解释,其中男30而娶不一定就是当时的实际情况。因为从前述任延的事例,我们可以看出男20而娶的事实。三国王肃所说的婚龄,正与西晋束皙所说相符,这比较实际地反映了当时的婚龄。唐代贞观元年的诏书,是对当时庶民婚龄严格的法律规定。通过这个比较可以看出,魏晋南北朝比起汉唐来,婚龄确有明显的提前。
① 《南齐书》卷四十六《萧惠基传》。
(三)门第婚
门第婚又称身份内婚,是魏晋南北朝时在世家大族中盛行的婚姻习俗。
这个时期,世家大族兴起,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为了世代垄断此种地位,保持贵族血统的纯粹,大族们在婚姻问题上十分讲究门当户对,在姻家的选择上均以地位与自己相当的大族为对象。
魏晋南北朝时士族婚姻对 士庶之别 的严格要求,有两件事最为典型。
一件事是南朝萧齐时王源嫁女给富阳满氏遭到沈约的弹劾。王源是西晋右仆射王雅的曾孙,祖和父也官居清显之位,按照沈约的话说,王源 虽人品庸陋,胄实参华.吴郡富阳人满璋之,家境富裕,欲为子满鸾觅婚。王源丧妇,且家贫,即将女嫁给满氏,得聘礼钱5万,用所聘余值纳妾。王源此举,也并非胡来,因为传说富阳满氏是高平旧族满宠满奋的后代。满宠在曹魏明帝时任过太尉。其孙满奋西晋时为司隶校尉。王源又把满氏的阀阅拿来,见满璋之任王国侍郎,其子满鸾为王兹吴郡正阁主簿,才定下这门亲事的。但沈约认为,满璋之的姓族,没有明确士族根据,因为满奋死于西晋,其后代在东晋时没有显赫声迹,满璋之的家世显系伪造。王源与之联姻,是唯利是求,沾辱士流之举。他弹劾说,王满联姻,是 高门降衡,虽自己作,蔑祖辱亲,于事为甚。此风弗剪,其源虽开,点世尘家,将被比屋,宜置以明科,黜之流伍,使已污之族,愧于昔辰;方媾之党,革心于来日。臣等参议,请以见事免源所居官,禁锢终身 ①。第二件事是北魏崔巨伦之姑反对侄女下嫁卑族。《魏书?崔辩传附崔巨伦传》载,崔巨伦姊 因患眇一目,内外亲类莫有求者,其家议欲下嫁之。巨伦姑赵国李叔胤妻,高明慈笃,闻而悲感曰:' 吾兄盛德,不幸早世,岂令此女屈事卑族!' 乃为子翼纳之,时人叹其义。 这两件事,发生在南朝和北朝,说明当时南北方的大族,对士庶之间的界线划分得何等严明。
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世家大族的身份内婚制,史学界对此有较充分的研究。王仲荦先生在《魏晋南北朝史》中列举了东晋至南朝萧梁时期的世族联姻概况,兹抄录如下:东晋世族,琅邪王羲之妻高平郗鉴女,见《世说新语?雅量篇》注引《王氏谱》。羲之子凝之妻陈郡谢奕女,见《世说新语?言语篇》注引《王氏谱》。
王导孙王愷娶陈郡谢万女,珣弟王珉娶谢安女,见《晋书?谢安传子琰附传》。
陈郡谢安妻沛国刘耽女,见《世说新语?言语篇》注引《谢氏谱》。安弟谢万妻太原王述女,见《世说新语?简傲篇》注引《谢氏谱》。太原王述子王坦之娶顺阳范汪女,见《世说新语?方正篇》注引《王氏谱》。坦之子国宝妻陈郡谢安女,见《晋书?王湛传玄孙国宝附传》。颍川庾亮子庾龢娶陈郡谢尚女,见《世说新语?轻诋篇》注引《谢氏谱》。河南褚翜娶颍川庾峻女,见《晋书?褚翌传》。陈郡袁耽大妹道殷浩,小妹適谢玄,见《世说新语?任诞篇》注引《袁氏谱》。陈郡殷顗妻同郡谢尚女,见《世说新语?轻诋篇》注引《谢氏谱》。顗从兄仲堪娶琅邪王临之女,见《世说新语?文学篇》注引《殷氏谱》。谯国桓冲娶琅邪王恬女,见《世说新语?贤媛篇》注引《桓氏谱》。冲复娶颍川庾蔑女,见《世说新语?仇隙篇》注引《庾氏谱》。冲兄子桓玄娶沛国刘耽女,见《晋书?刘耽传》。宋世世族,琅邪王敬弘女適庐江何述之与鲁郡孔尚,见《宋书?王敬弘传》、《孔淳之传》。王导曾孙王弘妻陈郡袁淑姑母,见《宋书?袁淑传》。弘从弟僧达妻陈郡谢景仁(祖据,谢安第二弟)女,见《南史?谢裕传子恂附传》。陈郡殷景仁妻琅邪王谧(王导孙)女,见《宋书?殷景仁传》。陈郡袁质(袁耽子)妻同郡谢安女,质子湛妻安兄子谢玄女,见《宋书?袁湛传》。湛弟子洵妻济阳蔡廓女,见《宋书?蔡廓传子兴宗附传》。洵弟淑妻琅邪王诞女,见《宋书?袁淑传》。
齐世世族,陈郡殷睿妻琅邪王奂女,见《梁书?殷钧传》。陈郡谢蔺(谢万五世孙)妻河南褚渊女,见《南齐书?谢蔺传》。汝南周颙,东莞臧质外甥,见《南齐书?周颙传》。梁世世族,南阳乐蔼,同郡宗悫之甥,见《梁书?乐蔼传》。南阳刘之遴,同郡乐蔼之甥,见《梁书?刘之遴传》。陈留阮胤之,琅邪王晏之舅,见《梁书?阮孝绪传》。胤之从子孝绪,陈郡谢蔺(谢安八世孙)之舅,见《梁书?谢蔺传》。河南褚向,陈郡谢举(谢朓子)外弟,见《梁书?褚翔传》。以上诸例,大都是北来的世族大地主,他们为了巩固新的同盟以加强自己的势力,所以互结姻亲;而江东的世族大地主也和北来世族大地主一样,慎择门户素对,然后结好。如吴郡张融,会稽孔稚珪外兄,见《南齐书?孔稚珪传》。吴郡陆慧晓妻同郡张岱女,见《梁书?陆倕传》。
慧晓从孙陆绛妻同郡顾盻妹,见《昭明文选》卷二十六陆韩卿《答内兄顾希叔诗》。吴郡陆睿妻同郡张畅女,见《梁书?陆杲传》。吴郡张稷女適令稽孔氏,见《梁书?张稷传》。
① 《文选》卷四十。
从上面列举中可以看出,东晋南朝将近300年中,大族之间互相通婚,仅限于琅邪王氏、高平郗氏、陈郡谢氏、沛国刘氏、太原王氏、颍川庾氏、河南褚氏、陈郡袁氏、陈郡殷氏、谯国桓氏、庐江何氏、鲁郡孔氏、济阳蔡氏、汝南周氏、东莞臧氏、南阳乐氏、南阳宗氏、陈留阮氏、吴郡张氏、会稽孔氏、吴郡陆氏、吴郡张氏等大族中。
在北朝,世家大族的婚姻也很重门第。《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2期发表刘驰写的论文《从崔、卢二氏婚姻的缔结看北朝汉人士族地位的变化》,对北方大族崔氏、卢氏的婚姻关系作了详尽的统计,兹转述如下:北魏时期,与清河崔氏联姻的有:平原明氏8例,北魏宗室8例,范阳卢氏5例,清河房氏5例,赵郡李氏4例,清河张氏4例,太原郭氏3例,平原刘氏3例,彭城刘氏2例,渤海刁氏2例,北海王氏2例,不详郡望的李氏2例,不详郡望的刘氏2例,陇西李氏1 例,清河傅氏1 例,辽东公孙氏1 例,乐安蒋氏1 例,河东裴氏1例,南阳赵氏1 例,平原杜氏1 例,金氏1例,河东柳氏1 例,渤海封氏1例,河间邢氏1 例,太原王氏1例。
与博陵崔氏联姻的有:赵郡李氏9例,北魏宗室4例,不详郡望的李氏2例,荥阳郑氏1 例,渤海高氏1 例,巨鹿魏氏1 例,河南陆氏1例,不详郡望的宋氏1 例。与范阳卢氏联姻的有:北魏宗室13例,清河崔氏5例,赵郡李氏5例,陇西李氏4例,荥阳郑氏2例,太原王氏2例,渤海封氏1例,鲁郡孔氏1例,安定胡氏1例,河内司马氏1例,河南陆氏1例,北平阳氏1例,高阳郑氏1例,不详郡望的郑氏1例。通过以上统计可以看出,北魏时期,与崔、卢两氏有婚姻关系的诸姓共123例,其中郡望不详者9例,难于确定士庶身份者2例,除此之外,绝大部分都是有一定郡望的世族或皇族,崔、卢二姓为北方有代表性的一流高门世族,通过对他们的考察,可见北方世族门第婚的一般。
(四)其他婚俗
早婚、门第婚均属婚姻习俗,二者有着各自的特点。早婚因其遍于各个时期、各个阶层而表现为普遍性特点,门第婚因限于南北方的高门世族而表现为贵族性特点。此外,还有一些上述两个特点不甚显著的其他婚俗,在此专门介绍。
1。近亲婚近亲婚是指血缘关系较近的一种婚姻。汉族很早就有禁止直系血缘婚的传统,而对亚血缘或近血缘的近亲婚则无严格的限制。魏晋南北朝时,由于历史和社会等原因,这种近亲婚的现象很多。
三国吴主孙权,与其夫人徐氏就是近亲。《三国志?吴书?吴主权徐夫人传》载:徐夫人的祖父名徐真,娶孙权父孙坚之妹,生子徐琨。则孙权与徐琨为姑表兄弟,而孙权纳徐琨女徐氏为妃,不但血缘关系较近,且为异辈婚。同书《孙休朱夫人传》又载,孙权小女儿嫁给朱据,生女又嫁给孙权的儿子孙休。则孙休与朱夫人是娘舅与外甥女的关系。这种婚姻已与传统习俗相冲突,所以裴松之对此评论道: 臣松之以为休妻其甥,事同汉惠。荀悦讥 之已当,故不复广言。 东晋时,陈郡人袁湛的婚姻关系也属近亲。《宋书?袁湛传》载: 湛少为从外祖谢安所知,以其兄子玄之女妻之。 由此可知谢安为袁湛母亲的从父。谢安兄弟6个:谢奕、谢据、谢安、谢万、谢石、谢铁。谢玄为谢奕之子。袁湛母亲是谁的后代不可考,她若是谢奕之女,就和谢玄是兄姊妹,若不是也和谢玄是从兄姊妹,可见袁湛与谢玄之女的亲属关系也是较近的。
《晋书?谢安附谢朗传》载,谢据的曾孙谢绚称袁湛为舅舅,这就是说袁湛的母亲将自己的女儿嫁给了谢据的孙子谢重,这同样也属近亲结婚。
南朝刘宋朝蔡兴宗,妻子死得很早,留下一女尚幼。其外甥袁觊也丧妻,留下一子袁彖。蔡兴宗的姐姐是袁觊的母亲,蔡兴宗的女儿则是其姪,袁彖则为其孙。她亲自抚养这一孙一姪,并认为二人年岁相当,让他们结为夫妻。
南朝萧梁时,吴郡人顾协自幼丧父,随母养于外氏。顾协年少时准备娶舅息女,未成婚而母亡故,他为母亲守孝,丧期满后不再娶妻。后顾协60多岁了,其舅孙女仍未嫁。顾协乃感其义而迎娶之。又据《梁书》记载,张缵是梁武帝舅之子,11岁时娶梁武帝第四女富阳公主,张缵子张希,又娶简文帝萧纲的第九女海盐公主。萧纲是梁武帝的第三子,与富阳公主是兄妹,张希娶海盐公主,也属近亲婚姻。
北朝的近亲婚之俗也存在,在北朝鲜卑婚俗的两次改革中还要细谈,故从略。
2。异辈婚异辈婚即不受行辈所限的婚姻。中国自古以来,人伦中的长幼尊卑分得极清,从高祖到玄孙,几代人的亲缘及旁枝,都各有称呼。然而在婚姻关系上,这种长幼界线却不能成为异辈间的缔结障碍,除了直系血缘关系的同辈异辈婚被视为非礼外,旁系间的异辈婚在魏晋南北朝以前就屡见不鲜,魏晋南北朝时更是如此。
西晋时,贾充的女儿贾荃,嫁给齐王司马攸为妃。贾充的另一个女儿贾南风,嫁给惠帝为后。司马攸与晋惠帝为叔侄,同一辈的姊妹却嫁给了司马氏的两辈人。东晋时,庾冰的妹妹嫁给了晋明帝,而庾冰的女儿却嫁给了晋明帝的孙子晋废帝。东晋哀帝是孝武帝的侄子,而哀帝的皇后王穆之却是孝武帝皇后王法慧的姑姑。
南朝刘宋时,王偃娶宋武帝刘裕女儿吴兴长公主为妻,而其女王宪嫄却嫁给了刘裕的孙子孝武帝刘骏。庐江人何瑀,娶宋武帝刘裕女儿豫章康长公主,而其女何令婉却为刘裕曾孙前废帝的后妃。陈郡谢景仁素被刘裕所重,让其子刘义真纳谢景仁之女为妃。而谢景仁的侄子谢纬,却娶刘义隆的女儿长城公主。刘义隆与刘义真为兄弟,谢纬应与刘义隆同辈,却娶了下一辈的长城公主。河南人褚叔度,其孙褚暖,娶刘义隆第六女琅邪贞长公主。而褚叔度的弟弟褚湛之,却娶了刘义隆的妹妹始安哀公主。庐江人何尚之,其子何劭娶刘义隆的女儿南郡公主,其女却嫁给了刘义隆的弟弟刘义康。东海人徐湛之,其母为刘义隆姊会稽公主,则刘义隆为徐湛之之舅。而徐湛之之子徐恒之却娶了刘义隆之女南阳公主,徐湛之之女又嫁给了刘义隆之子刘诞。
济阳人江湛,其女嫁给刘义隆的孙子刘伟之,其妹则给刘义隆之子刘铄,其子又娶刘义隆之女。汝南人周峤,娶宋武帝刘裕女宣城德公主,而其两个女儿却分别嫁给了刘裕的孙子刘宏和刘 .南齐时,琅邪人王慈,女儿嫁给萧道成之子萧锋为妃,儿子王观却娶萧道成孙女吴县公主。
关于北朝的异辈婚,我们将在后面详谈,此不赘述。
3。幼童婚幼童婚是指男女双方在很小的时候,其父母之间事先约定的婚姻。
《三国志?魏书?王修传》注引王隐《晋书》载:王愷同县人管彦, 少有才力,未知名。裦独以为当自达,常友爱之。男女各始生,共许为婚。彦果为西夷校尉。裦后更以女嫁人,彦弟馥问裦,裦曰:' 吾薄志毕愿,山薮自处,姊妹皆远,吉凶断绝,以此自誓。贤兄子葬父于帝都,此则洛阳之人也,岂吾欲婚之本指邪?' 馥曰:' 嫂,齐人也,当还临淄。' 裦曰:' 安有葬父河南,随母还齐!用意如此,何婚之有?' 遂不婚。 这是一个未遂的幼童婚的记载,其不成的原因并不在于婚姻本身,而在于管彦违背了王愷允婚的原旨。不能因为王、管联姻的失败而否定幼童婚的成功率,相反,我们可以从这件事中看出这种婚姻的稳定性和婚约的约束效力。王愷、管彦男女各始生,便订下婚约。后王愷悔约,将女他嫁。王愷女已到出嫁年龄,起码是10年以后的事。此时管彦已死,其弟竟能凭约责问王愷,可见其婚约约束力之长久。幼童婚的另一种形式是指腹婚,或称子腹婚,即男女婴还未出生,双方父母就定婚约。《梁书?韦放传》载:初,放与吴郡张率皆有侧室怀孕,因指为婚姻。其后各产男女,未及成长而率亡,遗嗣孤弱,放常赡卹之。及为北徐州,时有势族请姻者,放曰:' 吾不失信于故友'.乃以息岐娶率女,又以女适率子,时称放能笃旧.这种事情北朝也有记载。《魏书?王慧龙传》载: 尚书卢遐妻,崔浩女也。初,室兴(指王慧龙子王宝兴)母及遐妻俱孕,浩谓曰:' 汝等将来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为亲。' 及婚,浩为撰仪,躬自监视。谓诸客曰:' 此家礼事,宜尽其美'. 韦放守婚约被世人所称赞,崔浩为外孙包办指腹婚,礼仪尽其美。这些都说明当时人认为这种事情是很正常的。
4。冥婚冥婚即幽冥世界的婚姻,又称阴婚。这是一种变态的婚姻现象,早在魏晋南北朝以前就存在。《周礼?地官》载: 禁迁葬者,与嫁殇者.郑玄对此注说: 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则葬同穴,迁之使相从也。 孔颖达疏证说: 迁葬,谓成人鳏寡,生时非夫妇,死乃嫁之.对于 嫁殇 ,郑玄注说: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结,死而合之。 郑司农说: 嫁殇者,谓嫁死人也。今时娶会是也。 孔颖达疏说: 殇者,生年十九以下而死,死乃嫁之。不言殇娶者,举女殇,男可知也。 根据古人的解释可知,所谓 迁葬 、 嫁殇 ,就是 冥婚.对于冥婚,《周礼》虽明令禁止,但这种风俗仍不绝于以后的历史中,魏晋南北朝时也有关于冥婚的记载。
《三国志?魏书?邴原传》载: 原女早亡,时太祖爱子仓舒亦没,太祖欲求合葬。原辞曰:' 合葬,非礼也。原之所以自容于明公,公之所以待原者,以能守训典而不易也。若听明公之命,则是凡庸也,明公焉以为哉。' 太祖乃止。 这是一个未遂的冥婚记载,之所以未成,是由于邴原辞得巧妙,令曹操无话可说。但曹操所终止的只是仓舒与邴原亡女的冥配而已。《三国志?魏书?武文世王公传》载,邓哀王冲字仓舒, 年十三,建安十三年疾病,太祖亲为请命。及亡,哀甚。文帝宽喻太祖,太祖曰:' 此我之不幸,而汝曹之幸也。' 言则流涕,为聘甄氏亡女与合葬.曹操虽然被邴原婉言谢绝,但最终还是实现了为仓舒在冥界完婚的意愿,《资治通鉴?魏纪》载,太和六年(公元232年),魏明帝爱女淑卒。帝痛之甚,追谥平原懿公主,立庙洛阳,葬于南陵,取甄后从孙黄与之合葬。追封黄为列侯,为之置后,袭爵.这里的合葬,不是指夫妻后死者,附于前死者圹之意,而是指生非夫妇,而葬相从的冥婚。北朝时亦有冥婚的记载。《北史?穆崇传》载: 正国子平城,早卒。孝文时,始平公主薨于宫,追赠平城驸马都尉,与公主冥婚.冥婚是一种变态的婚姻,其存在与流传,既有历史传统的影响,又有现实宗教及伦理方面的原因,它与人世间的正常婚姻意义是不同的。前述几个冥婚的事例中,大部分是为早夭的爱子、爱女所举行的,它形式上是为亡者完婚,实际上是生者对自己心理上的一种安慰。
5。财婚颜之推《颜氏家训?治家篇》说: 婚姻素对,靖侯成规。近世嫁娶,遂有卖女纳财,买妇输绢,比量父祖,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或猥壻在门,或傲妇擅室,贪荣求利,反招羞耻,可不慎与! 颜之推为北齐人,观其这一段议论,可见北朝财婚风气之盛。北朝的财婚之风,早在北魏前期就有记载,北魏文成帝和平四年(公元463年)十二月诏书说: 名位不同,礼亦异数,所以殊等级,示轨仪。今丧葬嫁娶,大礼未备,贵势富豪,越度奢靡,非所谓式昭典宪者也。有司可为之条格,使贵贱有章,上下咸序,著之于令。 同月,又下诏说: 然中代以来,贵族之门多不率法,或贪利财贿,或因缘私好。在于苟合,无所选择,令贵贱不分,巨细同贯,尘秽清化,亏损人伦,将何以宣示典谟,垂之来裔。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 事隔15年以后,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年(公元478年)又下诏说: 婚骋过礼,则嫁娶有失时之弊;厚葬送终,则生者有糜费之苦。圣王知其如此,故申之以礼数,约之以法禁。逎者,民渐奢尚,婚葬越轨,致贫富相高,贵贱无别,又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惟氏族,下与非类婚偶。先帝亲发明诏,为之科禁,而百姓习常,仍不肃改。朕今宪章旧典,祇案先制,著之律令,永为定律。犯者以违制论。 朝廷三令五申,禁止婚娉过礼,贫富相高,可见财婚之风难以禁止。
《北齐书?袁聿修传》载,袁聿修任御史中丞时。 司徒录事参军卢思道私贷库钱四十万娉太原王愷女为妻,而王氏已先纳陆孔文礼娉为定。聿修坐为首僚,又是国之司宪,知而不劾,被责免中丞。 同书《封述传》又载,封述有一子, 为娶陇西李士元女,大输财娉,及将成礼,犹竞悬违。 封述的另一儿子娶范阳卢庄之女,为娉礼之事闹到官府。封述诉讼说: 送骡乃嫌脚跛,评田则云卤薄,铜器又嫌古废。 可见北齐财婚风气之盛。财婚之风不仅限于北朝,在前面门第婚中,沈约弹劾王源嫁女唯利是求一事,说明南朝也有财婚现象。只不过相比之下,北朝的财婚现象更普遍,更典型。
(五)北朝鲜卑婚俗的两次改革
从拓跋珪建立北魏到北周被隋所代,在北方政治舞台上,拓跋鲜卑及后来的六镇鲜卑相继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将近200年的历史中,由于中原汉族先进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影响,这个社会发展阶段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各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最后与汉族融合在一起。北朝鲜卑与中原汉族的文化习俗融合,是民族融合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他们的婚俗改革,又是文化习俗融合的一个重要内容。北朝鲜卑婚俗曾经有两次重要改革:一次发生在北魏孝文帝时期,一次发生在西魏、北周时期。
1。北魏前期胡、汉婚俗的矛盾拓跋鲜卑是从东北大兴安岭南迁到中原的一支少数民族。在建立北魏以前,它经历了原始社会和由氏族组织向国家过渡的漫长过程。由于史料的缺乏,拓跋鲜卑原始的婚姻习俗我们不能详细知道,最早的记载是拓跋诘汾时期。《魏书?序纪》载: 圣武皇帝讳诘汾……初,圣武帝尝率数万骑田于山泽,欻见辎軿自天而下,既至,见美妇人,侍卫甚盛。帝异而问之,对曰:' 我,天女也,受命相偶。' 遂同寝宿。旦,请还,曰:' 明年周对,复会此处。' 言终而别,去如风雨。及期,帝至先所田处,果复相见。天女以所生男授帝曰:' 此君之子也,善养视之。子孙相承,当世为帝王。' 语讫而去。子即始祖也。故时人谚曰:' 诘汾皇帝无妇家,力微皇帝无舅家。'拓跋诘汾时期,拓跋族早已离开大兴安岭南迁到呼伦池地区。这个记载显系后人修饰加工的神话,但通过 诘汾皇帝无妇家,力微皇帝无舅家 的谚语,我们可以看出拓跋族野合群婚原始婚俗的遗风。
公元386年,道武帝拓跋珪建立魏国,以后又进兵中原,定都平城。公元439年,太武帝拓跋焘统一北方,一直到魏孝文帝太和以前,拓跋鲜卑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氏族部落时代对他们来说已是遥远的过去。此时,国家形态已经十分稳定成熟,政治经济领域中已经出现了封建因素。但作为文化习俗一部分的婚俗,却以它特有的稳定性和巨大的传统习惯的力量,时时使北魏前期的拓跋鲜卑拖着古老的群婚制残余的尾巴。
北魏前期拓跋鲜卑婚姻习俗,我们可以列举出多种:如同胞兄弟姐妹或从兄弟姐妹间的同姓婚,亚血缘关系的近亲婚,完全不计辈分的乱婚,早婚等等。并非所有这些都与汉族婚俗构成矛盾,有的与汉族婚俗之间看不出什么明显的矛盾,如早婚。有的与汉族婚俗的矛盾表现为潜在的形态,只有当它发展成严重冲击汉族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时,这种矛盾才突出出来。有的一开始就与汉族婚俗之间存在着尖锐的、不可调和的矛盾,这就是拓跋鲜卑的同姓相婚。
汉族很早就形成了同姓不婚的婚姻原则。《太平御览》引《郊特牲》说:夫婚礼万世之始也,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 可见远在周朝,汉族就主张异姓相婚。魏晋时期,同姓不婚仍被视为不可违背的原则。《三国志?魏书?陈矫传》注引《魏氏春秋》载,陈矫本为刘氏之子,后出继舅氏改姓陈,又与本族刘氏相婚,徐宣常因此非难之,于广众中议其非礼。曹操爱惜陈矫之才,欲拥全之,乃下令说: 丧乱以来,风教雕薄,谤议之言,难用褒贬。
自建安五年以前,一切勿论,其以断前诽议者,以其罪罪之。 这件事说明,同姓相婚,要被众人指责。曹操用人,主张唯才是举,且很爱陈矫之才。但即使如此,曹操也不能以陈矫的行为为是,只能用行政手段强行禁止对陈矫的议论。再如《三国志?魏书?曹爽传》注引《魏末传》说: (何)晏妇金乡公主,即晏同母妹。 裴松之对此评论道: 《魏末传》云,晏取其同母妹为妻,此缙绅所不忍言。虽楚王之妻嫂,不是甚也已,设令此言出于旧史,犹将莫之惑言,况底下之书乎?案《诸王公传》,沛王出自杜夫人所生,晏母姓尹,公主若与沛王同生,焉得言与晏同母? 对于同母兄妹的联姻,裴松之看做如同天外奇谈,即使旧史中的记载都不能相信,可见当时汉人中同母兄妹结婚的现象之少。
北魏拓跋族入主中原后,汉族依然奉行同姓不婚的古训,这就和拓跋鲜卑的同姓相婚的习俗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北魏初期确实存在同胞兄弟姐妹或从兄弟姐妹之间同姓婚习俗。我们可以从孝文帝太和七年(公元483年)诏书中看出来。诏书说: 殷夏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绝同姓之娶。斯皆教随时设,治因事改者也。皇运初基,中原未混,拨乱经纶,日不暇给。古风遗朴,未逞釐改,后遂因循,迄兹莫变……
自今悉禁绝之,有犯以不道论。 可见在此以前,同姓相婚这种古老习俗,在拓跋鲜卑中不是个别现象。奇怪的是,翻阅《魏书》,除了太和七年诏书外,拓跋鲜卑同姓相婚的事例却很少记载。这大概与拓跋统治者对这方面的事情严密控制有关。由于北魏是落后的少数民族所建政权,为了在中原地区站住脚,拓跋族除了依靠其军事力量外,还力图在广大汉族人中树立自己文化上的正统形象。所以拓跋统治者对于他们落后的习俗一直讳莫如深,不许别人提起。如汉人邓渊,在拓跋珪时任著作郎,一直谨于朝事,未尝忤旨。
和跋因罪被杀,其弟子奔长安投降后秦,有人说是邓渊从父弟邓晖送走的。
由是拓跋珪疑渊知情,乃赐其死。拓跋珪处死邓渊,罪名显然非常勉强。邓渊的真正死因,恐怕是他撰了太祖纪以前的国史,对拓跋鲜卑落后习俗知道得太多的缘故。如果说这仅是一种推断,那么我们还可以从崔浩之死中确切地发现这种因果关系。崔浩历仕魏初三朝,在政治军事方面均有功于朝廷,但在太武帝时,因书国事 备而不典 ,使 北人咸悉忿毒 ,也触怒了太武帝,从而遭受灭门之祸。崔浩写史 备而不典 ,显然记录了拓跋鲜卑包括婚俗在内的种种落后的不光彩的事情。崔浩之狱后,汉人在这方面更加小心谨慎。魏文成帝拓跋浚曾说: 今国家善恶,不能面陈而上表显谏,此岂不彰君之短,明己之美。至如高允者,真忠臣矣。朕有是非,常正言面论,至朕所不乐闻者,皆侃侃而说,无所避就。朕闻其过,而天下不知其谏,岂不忠乎.可见,在拓跋统治者严密控制下,汉人或因彰其恶而被杀,或只能采取 正言面论 的方式,使鲜卑的落后不被天下所闻。所以,史籍中对于拓跋鲜卑同姓相婚记载很少的现象,正是由于这种控制造成的。而这种严密控制,又是胡汉间不同习俗冲突的结果。
尽管由于北魏统治者的严密控制,史籍中反映的拓跋鲜卑同姓相婚习俗的材料很少,我们仍可以通过一些事例看出胡、汉不同婚俗的矛盾。据《魏书?高允传》记载,魏文成帝时,高允曾因风俗仍旧,婚娶丧葬不依古式而对当权者进行劝谏。他说: 前朝之世,屡发明诏,禁诸婚娶不得作乐,及葬送之日歌谣、鼓舞、杀牲、烧葬,一切禁断。虽条旨久颁,而俗不变革。 高允不止一次地同文成帝谈婚丧习俗问题, 高宗从容听之。或有触迕,帝所不忍闻者,命左右扶出。 这段话很值得注意。高允在谈改变婚丧旧俗时,使文成帝无法再听下去的内容是什么呢?显然不是婚娶不得作乐之类的一般结婚礼仪。因为对此前朝都能 屡发明诏 ,文成帝有什么听不下去的呢?
我们认为使文成帝听不下去的内容,就是与汉族婚姻原则严重冲突的同姓婚之类的旧俗。只不过高允没有把它们立于石铭,显在衢路,而是采用 正言面论 的方式,所以尽管使文成帝难堪,但最多是被左右扶出,终不致杀身之祸。北魏前期,汉族士人绝少同拓跋鲜卑通婚,高门大族与拓 跋鲜卑通婚者,更是寥寥无几。只有到孝文帝在政治、经济、文化习俗上对拓跋鲜卑进行改造,并于太和七年取消了同姓通婚的旧俗后,胡、汉之间的婚媾才开始增多起来。这个事实说明拓跋鲜卑的同姓通婚是造成他们与汉族融合的文化习俗方面的障碍之一,也反映出魏孝文帝婚俗改革的重大意义。
2。孝文帝的婚俗改革孝文帝亲政后不久,在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里只谈与文化习俗有关的婚俗改革。
魏孝文帝的文化习俗改革是从婚俗改革开始的。早在太和七年就发出禁止同姓相婚的诏书,而习俗改革的其他方面是迁都洛阳以后的事。孤立地看,似乎看不出习俗改革中这样安排先后顺序的必要性,但如果我们把它放到当时的历史背景中,就可以看出首先改革婚俗的必要性和它所产生的重要作用。公元439年,太武帝拓跋焘灭掉北方与其对峙的最后一个政权北凉,文成帝初期,北凉的残余势力也不复存在,这标志着北魏拓跋族已经完成了对北方的军事征服,其所面临的政治任务是巩固在北方的统治和向南发展。孝文帝太和以前,北魏统治者没能很好地解决如何巩固在北方统治的问题,以汉族为主的各民族同拓跋统治者的矛盾一直存在,并发展得非常尖锐。孝文帝亲政后面临的正是这样一种严峻的形势。为了巩固在北方的统治,他选择了全面改革,完成封建化,以消除拓跋族与汉族的民族差距。婚俗改革正是这种改革的一部分。如前所述,拓跋鲜卑婚俗中同姓相婚的习俗与汉族传统的同姓不婚的矛盾是直接的,不可调和的,所以拓跋鲜卑同姓婚必然首当其冲地成为文化习俗改革的对象。
孝文帝改革拓跋鲜卑同姓相婚的旧俗,使北魏胡、汉在婚俗方面的差距大大缩小,拓跋贵族与汉族高门建立了广泛的姻亲关系。《资治通鉴》载,范阳卢敏、清河崔宗伯、荣阳郑羲、太原王琼等人的女儿均被孝文帝纳入后宫。又据《北史》、《魏书》等史籍记载,李冲的女儿也被孝文帝纳为夫人,崔挺之女也成为孝文帝的贵嫔。不但如此,孝文帝还为其弟咸阳王禧娶了陇西李辅之女,广陵王羽娶了荥阳郑平成之女,颍川王雍娶了范阳卢神宝之女,始平王勰娶了陇西李冲之女,北海王详娶了荥阳郑懿之女。许多汉族士人也娶了拓跋贵族的女儿。南朝人刘昶,投降北魏后先后尚武邑公主、建兴长公主、平原长公主,其嫡子刘承绪尚高祖妹彭城长公主,刘辉尚兰陵长公主。
萧宝夤归北魏后,尚南阳长公主,其长子萧烈尚建德公主,兄子萧赞尚寿阳长公主。北方范阳卢道裕曾尚献文帝女乐浪长公主,其弟卢道虔尚孝文帝女济南长公主,其从弟卢元聿尚孝文帝女义阳长公主。孝文帝禁同姓通婚后,不但胡、汉间广泛联姻,而且汉人对与拓跋贵族结亲的态度也有很大转变。
孝文帝即位初,代北贵族平原王陆睿娶博陵崔鉴女,崔鉴还说: 平原王才度不恶,但恨其姓名殊为重复。 但后来范阳卢氏一门娶三个公主, 当世以为荣.从不无遗憾到以为荣耀,应当说是孝文帝婚俗改革在汉族士人中产生影响的结果。拓跋贵族与汉族士人的广泛结亲,不仅加强了胡汉统治阶级的联合,巩固了其在北方的统治,而且对进入中原地区的拓跋鲜卑进一步封建化,也有积极的影响。
但是,由于文化习俗的稳定性和传统习惯的的巨大阻力,孝文帝所有改革中,文化习俗的改革是比较薄弱的环节,而在这个薄弱环节中,婚俗的改革则更显得不足。孝文帝迁都洛阳后,太和二十年(公元496年)改鲜卑复姓,在把宗族十姓改为汉姓的同时,还特别规定十姓 百世不通婚.因为十姓的祖先,有八家是同姓兄弟,两家是同姓亲族。显然,这个规定在婚俗改革方面没什么新内容,仅仅是太和七年诏书精神的重复。历史车轮向前滚动了10多年,而在婚俗改革方面,还是10多年前提出的同姓不婚,对其他的旧婚俗没有多大触动。例如婚姻不计辈分之俗,在孝文帝改革前早已有之。
据《魏书》记载,王丰是昭成皇帝的舅舅,其子王支与昭成皇帝为中表兄弟,但却娶了比他低一辈的昭成帝之女。太武帝的左昭仪是冯熙的姑姑,太武帝之子、景穆帝应为冯熙的同辈,但冯熙却娶了景穆帝的女儿。文明太后是冯熙的妹妹,与景穆帝同辈,却嫁给了景穆帝之子文成帝。冯熙之子冯诞是文成帝的外甥,与献文帝是中表兄弟,却娶了献文帝的女儿。李盖娶太武帝之妹,应和太武帝同辈,但李盖的孙女却嫁给太武帝的曾孙,二人也相差一辈。
这种情况至孝文帝乃至以后仍无改变。孝文帝将女儿嫁给与自己同辈的乙瑗。孝文帝纳卢敏之女为嫔,卢敏的侄子卢元聿与孝文帝同辈,却娶了孝文帝的女儿。元琛为宣武帝从父,却娶了宣武帝的舅女。元叉长宣武帝两辈,却娶了宣武灵太后的妹妹。再如近亲婚习俗,在孝文帝婚俗改革前后也没有什么变化。昭成女辽西公主是什翼犍的孙女,贺野干是什翼犍的外孙,二人结婚,就是血统关系很近的表亲婚。道武帝拓跋珪娶自己的姨母为妻,血缘关系也是很近的。这种近亲婚在孝文帝及其以后仍然如此。冯穆是乐安长公主之子,孝文帝是冯穆的舅舅,但冯穆却娶了舅舅的女儿顺阳长公主。宣武帝是高飏的外孙,娶了高飏之孙女,这是姑之子娶舅之女。高飏的孙子高猛娶宣武帝之妹长乐公主,又是舅之子娶姑之女。李延寔为孝庄帝元舅,其子李彧娶庄帝姊丰亭公主,关系亦如高猛与长乐公主。
孝文帝在婚俗改革方面之所以进展不大,除了由于婚俗本身特点的影响之外,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汉族婚俗的影响。孝文帝婚俗改革的目的是缩小或消除与中原汉族在婚俗方面的差异,以获得汉族统治阶级的支持,因此这个改革不可能超出汉族本身发展所达到的现状。就汉族的婚姻状况来说,异辈婚和近亲婚也屡见不鲜,关于南朝的情况前已叙述,北朝也是如此。如李骞娶范阳卢文翼女,而李骞的从姐妹李叔胤女嫁给卢文翼的从孙卢元礼,二人相差一辈。七世李孝伯女聘给荥阳郑羲,而郑羲的从曾孙郑道邕却娶了九世李稚媛,二人也相差一辈。再如近亲婚,赵郡李顺,其妹嫁给崔浩之弟,崔浩弟之子又娶了李顺的女儿,这是姑子娶舅女。又如李孝伯纳清河崔赜女,范阳卢度世也娶崔赜女为妻,而李孝伯女又嫁给卢度世子卢渊,这是姨表兄弟姐妹互为婚姻。在门第婚一节中,我们曾讲过李叔胤之妻为保家族门第,将侄女纳为儿媳,在当时竟被视为义举,更可见汉族高门之间近亲婚不是个别现象。汉族的婚俗尚且如此,以汉族习俗为模式的北魏婚俗改革不可能搞得更深也就可以理解了。
由于进入中原的拓跋鲜卑进入封建化阶段的时间不是很长,其脱离氏族社会也只有几百年,因此在婚俗方面仍有许多旧 的落后的残余。对于这些残余仅仅用同姓不婚进行约束显然是不够的,而在孝文帝的婚俗改革中,除了同姓不婚我们没有看到还有其他规定。所以孝文帝以后,尤其是在北魏后期,拓跋鲜卑的落后婚俗,通过大量的两性间的逆缘关系表现出来。如清河王元怿,是孝文帝子,宣武帝元恪之弟,宣武帝死后,元怿便与宣武皇后奸通。元罗为元叉之弟,元叉死后,元罗与其妻奸通。元钦是元丽的从弟,奸淫了元丽之妻。广阳王元渊是太武帝的曾孙,城阳王元徽是太武帝的玄孙,论辈分,元渊为元徽的从父,却与徽妃于氏奸通。安定王元燮为景穆帝之孙,北海王元详,为景穆帝之曾孙,论辈分,元燮为元详从父,但作为侄子的元详,却蒸于元燮妃高氏。这些事例显然与拓跋鲜卑的落后婚俗有关。这种弟奸嫂、侄蒸婶的淫乱之风,已经到了冲击一般封建伦理纲常的地步,也使北魏后期社会风气十分败坏,统治阶级更加腐朽。《魏书?郑羲传》对此评论道: 自灵太后预政,淫风稍行,及元叉擅权,公为奸秽。自此素族名家,遂多乱杂,法官不加纠治,婚宦无贬于世,有识咸以叹息矣。 这种情况表明,进一步加深婚俗改革,对落后的旧俗给予更多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势在必行的。
3。西魏、北周的婚俗改革北魏末年,国内发生了各族人民联合大起义。经过起义打击的北魏政权,分裂为东、西两个部分。东部称东魏,后被北齐所代,由北魏时六镇怀朔地区鲜卑和鲜卑化的汉族豪强集团所控制;西部称西魏,后被北周所代,由北魏时六镇武川地区鲜卑和鲜卑化的汉族豪强集团所掌握。两个政权虽然都由六镇鲜卑和鲜卑化的汉人所建,但对鲜卑传统的落后的婚俗却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东魏北齐的统治者保留了代北鲜卑的落后旧俗,并继承了北魏末期的淫乱之风;西魏北周继承并深化了魏孝文帝对鲜卑落后婚俗的改革。
西魏初期国力远不如东魏强大,宇文泰集团不仅军事上弱于高欢集团,而且经济上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西魏所处的关陇地区也远不如关东富庶。
齐文襄帝高澄在劝西魏将领裴宽投降时曾说 关中贫狭,何时可依 ,正说明这种地区悬殊。宇文泰集团处在这种不利的条件下,为了与东魏和南朝成鼎足之势,便依靠汉族著姓, 革易时政,务弘强国富民之道。 这次改革的特点之一,就是非常重视教化的作用。关中武功大族苏绰制定的 六条诏书 ,被宇文泰作为改革的纲领,令百官习诵,不通此六条者不得为官。 六条诏书 中的第二条就是 敦教化.诏书说: 夫化者,贵能扇之以淳风,浸之以太和,被之以道德,示之以朴素。使百姓亹亹,中迁于善,邪伪之心,嗜欲之性,潜以消化,而不知其所以然,此之谓化也。然后教之以孝悌,使民慈爱;教之以仁顺,使民和睦;教之以礼义,使民敬让。慈爱则不遗其亲,和睦则无怒于人,敬让则不竞于物。三者具备,则王道成矣。此之谓教也。
先王之所以移风易俗,还淳反素,垂拱而治天下以至太平者,莫不由此,此之谓要道也。 把敦教化看成是正风俗,治天下的要道,并主张对 深奸巨滑,伤化败俗,悖乱人伦,不忠不孝,故为背道者 ,用重刑杀一儆百,以清王化,足见这次改革对敦教化和正风俗的重视。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作为文化习俗改革一个方面的婚俗改革,也就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
西魏、北周的婚俗改革大体上有三个内容。第一、继承和坚持了魏孝文帝改革时的同姓不婚的原则。如叱罗协,西魏初被宇文泰赐姓宇文氏,北周时受到宇文护的重视。叱罗协想借此同北周帝室联姻,乃求恢复旧姓叱罗氏。
叱罗协本非宇文氏同族,但因赐姓与宇文氏同姓,在没改姓之前都不能和帝室联姻,可见北周对同姓结婚禁止之严格。北周武帝初,长孙绍远为河州刺史时, 河右戎落,向化日近,同姓婚姻,因以成俗。绍远导之以礼,大革弊风。 政府派出的地方官员,能对落后的少数民族同姓相婚习俗导之以礼,进行改造,也说明了北周坚持了魏孝文帝婚俗改革的措施。第二,禁止表亲婚。西魏大统九年(公元543年)正月,诏 禁中外及从母兄弟姊妹为婚。 中外即中表,指姑之子女与舅之子女;从母即姨母。按照这个规定,姑之子娶舅女,舅之子娶姑女和同姓姐妹后代的婚姻,都在被禁止之列。同姓不婚是对同胞兄弟姐妹或从兄弟姐妹之间的族内婚的禁止;中外及从母兄弟姊妹不婚是对姑舅亲、姨表亲等近血缘婚姻的禁止,这就扩大了兄妹不准通婚的范围,使孝文帝的婚俗改革更加深入了。第三,禁止逆缘婚。逆缘婚表现为弟妻嫂、子蒸母等关系,虽然不都属于近血缘,但却严重冲击了汉族传统的孝悌道德观念。北周武帝建德六年(公元577年)六月下诏: 同婚百世,婚姻不通,盖为重别,周道然也。而娶妻买妾,有纳母氏之族,虽曰异宗,犹为混杂。自今以后,悉不得娶母同姓,以为妻妾。其已定未成者,即令改聘。 可能由于此令限制过严,难以实行,北周宣帝即位后又改为 母族绝服外者,听婚.表面上看,这条规定包括姑之子不准娶舅之女,似乎是大统九年诏书的重复。但仔细推敲,此规定比大统九年诏书有着更多的内容。
与母同姓便不能娶,其中自然包括不许子蒸母、外甥娶姨等逆缘的性关系和婚姻。联系到六条诏书中主张对伤化败俗、悖乱人伦的行为用重刑严禁,可以看出来此规定有着禁止逆缘婚及性行为的意义。特别应当注意到,北周武帝建德六年六月,正值攻破北齐国都邺城,灭掉北齐不久,此时发布这样的诏书,有着改造整个鲜卑婚姻习俗的意义。
从西魏、北周婚俗改革的内容看,它是北魏孝文帝婚俗改革的继续。但由于它增加了更多的限制北朝鲜卑婚姻旧俗的内容,因此便把魏孝文帝的婚俗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西魏、北周的婚俗改革有着更加深刻的意义,其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西魏、北周的婚俗改革,在民族习俗方面,泯没了鲜卑、汉族之间的界线,使其政权获得了汉族关陇大族以及其他著姓的支持。在西魏、北周政权内,关陇大族河东裴氏、柳氏、薛氏、弘农杨氏、京兆韦氏、武功苏氏、上谷侯氏、陇西李氏以及关东大族荥阳郑氏、博陵崔氏、范阳卢氏、赵郡李氏等许多人,都为西魏、北周政权建立了文治武功。西魏、北周政权内,鲜卑与汉族统治阶级结合的紧密程度,是东魏、北齐政权不能望其项背的。
当然,这种局面的出现,是西魏、北周多方面改革的结果,而婚俗改革作为这种改革的一部分,其端正社会风气,促进胡、汉结合的作用不可低估。这种作用我们或许能从与其对立的政权东魏、北齐的情形中看得更加清楚。如前所述,东魏、北齐不但保留了代北鲜卑落后婚俗,而且承袭了北魏末期的淫乱之风。《北齐书》记载,高澄 肆行淫暴……征集淫妪,分从官,朝夕临视,以为娱乐。 北齐勋贵段韶, 僻于好色 ,其弟段孝言,也 尤好女色……与诸淫妇密游,为其夫觉,复恃官势,考掠而殒。 段韶一门被称为闺门雍肃, 齐世勋贵之家罕有及者 ,尚且如此淫乱,别的不及段氏的勋贵更可想而知。这种淫乱之风,与汉族习俗有一定差距,而这种差距又经常造成北齐政权内胡、汉之间的隔阂与磨擦。如清河崔■,一向蔑视出身六镇鲜卑的高氏,称高澄为 黄颔小儿.娄太后为博陵王纳崔■妹为妃,婚夕,高洋举酒相祝说: 新妇宜男,孝顺富贵.崔■当即回答: 孝顺出自臣门,富贵恩由陛下。 讽刺高氏家族只有富贵,没有孝顺。又如渤海封子绣,武定中任渤海太守。鲜卑人娄定远有一次至子绣处,与其一家晏饮。
席间对子绣妻女用言语调戏,触怒封子绣。他召集兵数千,要对娄定远进行讨伐,直到娄定远免冠赔罪,方才作罢。这些事实说明,北齐胡、汉习俗方面的不同,是造成胡、汉矛盾的原因之一,而北齐不能解决其政权内部的胡汉矛盾,是它最终亡于北周的重要原因。这从反面说明西魏、北周婚俗改革的重要意义。
第二,西魏、北周的婚俗改革,是整个北朝鲜卑婚俗的第二次改革。东魏、北齐的淫乱之风,比北魏末年有过之而无不及。高澄在位时,就与其弟高洋之妇奸通。高洋上台后,说: 吾兄昔奸我妇,我今须报.于是将其嫂奸淫, 高氏女妇无亲疏,皆使左右乱交之于前.高湛当了皇帝后,逼其兄高洋之妇李氏与其奸通,并威胁说: 若不许,我当杀尔儿。 李氏只得从之。除了弟淫嫂之外,还有许多子蒸母之事。高澄乘其父高欢外出之机,蒸于高欢结发之妇郑大车。事发后高澄被幽禁。司马子如为高澄讲情,说: 消难亦奸子如妾,如此事,正可覆盖。 消难指司马子如之子司马消难。
儿子奸淫母妾,为父的还要为其掩盖,可见北齐鲜卑中对此类事是不大深究的。经过司马子如一番周旋,高欢父子乃复如当初。高欢死后,高澄又蒸高欢妻蠕蠕公主,并生了一个女儿。高洋即位后,又想占有高欢别室尔朱氏,因不见从,遂害之。北周灭北齐当年,就发出了 不得娶母同姓以为妻妾 的严厉命令。娶母同姓尚且不许,娶母更属违犯禁令。可见这道诏书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北齐蒸母旧俗的。由于北周是北方的统一者,所以,西魏、北周的婚俗改革就有了改造整个北朝鲜卑旧俗的意义。正是这个原故,我们把西魏、北周的婚俗改革看作是继北魏孝文帝之后的第二次婚俗改革。
第三,西魏、北周的婚俗改革,是对汉族长期有争论的 外内是否可婚 的问题的总结。同姓不婚,是汉族婚俗中早已确定了的原则。但 外内 即中表之间是否可以通婚呢?对此汉族长期以来一直各执己见。《太平御览》引魏袁准《正论》中记载的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 或曰:' 同姓不娶,何也?' 曰:' 远别也。' 曰:' 今之人,外内相婚,礼与?' 曰:' 中外之亲,近于同姓。同姓且尤不可,而况中外之亲乎!古人以为无疑,故不制也。
今以古之不言,固谓之可婚,不知礼者也'. 袁准是不赞成中外之婚的,但我们从这段话中也可以看出,有人认为古人没说中外不可婚,因此坚持中外之婚不为非礼。这个分歧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直到西魏以前都无定论。尽管有人反对中外结婚,但在汉族尤其是高门士族中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在北朝鲜卑中也普遍存在。西魏、北周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令的形式提出禁止中外及从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从而使这个长期争论的问题得到总结。
这条规定的提出,是中国婚姻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它不但具有改造鲜卑旧俗,总结汉族关于中外婚长期争论的意义,而且对于提高古代人口的素质也有积极影响。当然,我们并不认为西魏、北周的婚俗改革使所有婚姻旧俗彻底绝迹,我们注意到,兄死妻嫂、父死蒸母等丑恶现象在以后的历史中也时时出现,近亲婚也没有灭绝。但这些现象,都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养等因素有关,不能因此而否定西魏、北周婚俗改革的意义。
婚俗是文化习俗的一部分,而且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它与许多社会现象都有密切的联系。从民族融合角度看,北朝鲜卑的两次婚俗改革,使它登上了与汉族同等文明的台阶,在文化心理方面与汉族有了更多的共同之处,从而使两个民族融合的程度更加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