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古三代政治史之西周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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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政治
周族兴起于黄土高原的西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在其首领姬发(武王)的统领下于公元前 11 世纪后半叶灭商,建立了周王朝。习惯将武王灭商至公元前 8 世纪前期西方犬戎攻杀周幽王于骊山之下,周平王被迫东迁洛邑之前这段时间称为西周时期。西周共传 11 世 12 王,历时 200 余年。西周是一个强大的奴隶制国家,此时的经济较商代有了更大发展,各项政治制度更加完备,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十分广泛和深刻的影响。
(一)先周社会
1.周族的起源与先周世系
周族是活动于中国西部的一个古老部族。传说周人与殷人出于同一族源。《史记?殷本纪》云:“殷契,母曰简狄,有娀氏女,为帝喾次妃”,《史记?周本纪》记载:“周后稷,名弃,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为帝喾元妃”。按此则周与殷同出于帝喾部落,周人的祖先“弃”和殷人的祖先“契”是同父异母兄弟,二者同祖同宗。但是,关于“弃”和“契”的出生,司马迁接下去写到,“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悦,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①,“三人行浴,见玄鸟坠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②,传说殷人始祖契是因其母吞玄鸟卵而生,而周人始祖弃则是其母践巨人迹感孕而生。这则神话传说反映出殷、周二族的图腾崇拜可能完全不同。一般来讲同祖同宗之间的图腾崇拜亦应基本一致。图腾崇拜的区别显示出二者并非出于同一源头。现代 考古发现亦表明,先周文化是一支在陕西西部至甘肃东部一带发展起来的古代文化,并随时间而逐步向东推移,其早期并未与商文化发生太多的联系。先周文化的面貌,特别是其最具代表性的陶器与商文化的同类器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二者的文化渊源显然根本不同。周族起源于中国西部黄河中上游的陕甘地区,殷人则崛起于中国东部的黄河中下游地区,这在古今并无异议。可见周与殷是两个居于不同地区分别发展起来的不同部族,二者的交往由少到多,文化面貌亦由差别巨大而逐渐相互吸收对方因素到最终融合到一起,共同创造出绚丽多彩的中国古代青铜文化。
① 《史记?周本纪》。
② 《史记?殷本纪》。
③ 《史记?周本纪》。
据《史记》可知先周世系依次为:弃——不密——鞠——公刘——庆节——皇仆——差弗——毁隃——公非——高圉——亚圉——公叔祖类——古公亶父——季历——昌(文王)
弃是周人的第一个男性始祖,传说是其母姜原外出践巨人迹感孕而生的,为此其母“以为不详,弃之隘苍,马牛过者皆避不践;徙置之林中,适会山林多人,迁之;而弃渠中冰上,飞鸟以其翼覆蔗之。姜原以为神,遂收养长之”。③显然这是一则神话传说,夹杂着许多理想化的成份,但是它或许反映了周人从弃开始进入到父系氏族社会。传说弃在儿时便喜好玩种植农作物的游戏,长大后遂擅长于农耕,并被帝尧任命为农师,到帝舜时弃被封于邰这个地方,号曰后稷,大约在整个夏代,周人世代为后稷之官①。这些传说或许反映出周人早在夏代就是一个善于农耕的部族。史载到夏代末年,周先公不窋时,天下大乱,不窋失去后稷的官职,被迫西迁“自窜于戎狄之间”②,与当地的戎狄族杂居在一起,并与羌族的姜姓部落结成联盟,互相通婚。不窋死后,其子鞠立,鞠死后,其子公刘继任周族首领。公刘虽居于戎狄之间,但他重修后稷之业,尽力农耕,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人口日渐增多。在此基础上周族建立了自己的武装,“其军三单”,即部落成员分成三班轮流服兵役,过着亦兵亦农的生活。为了谋求进一步的发展,公刘率众迁到豳这个地方。公刘迁豳是周族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史称“周道之兴自此始”③。公刘因此成为周人历史上的重要人物之一,《诗?大雅?公刘》专门歌颂了公刘的业绩。公刘之后经过庆节、皇仆、差弗、毁隃、公非等几代再传至高圉、亚圉、公叔祖类等世。这时正值商王武丁在位,卜辞中常有“周侯”的记载,大概此时周人已受封于商,成为商王朝西方的一个重要与国,并与之建立了密切联系。周人向商王朝贡献赋役,参与商王的田猎活动,商王也经常向周人发布命令。频繁的往来使周人学习到了许多先进的商文化,促进了周人的发展进程。
公叔祖类死后,其子古公亶父继位。古公亶父是先周历史上的又一位著名先公。史载他继位以后,“复修后稷、公刘之业”④,受到国人的拥戴。当时周人所居之豳处于戎秋等游牧部落的包围之中,这些部落经常攻击周人,掠夺人口和财富,严重妨碍了周族的发展。古公亶父继位以后,戎狄又乘机大举进犯。古公向狄人进“皮币”、“珠玉”,狄人接受财物后照样进攻,又进献了许多牲畜、财宝仍无济于事。对此,周族民众十分愤怒,欲与戎狄决一死战。古公亶父为避免族人流血牺牲,毅然率领族众离开豳地以避戎狄。他们越过梁山,渡过沮水和漆水到达岐山之下的周原。周原地势平坦,土地肥沃,适于农业生产。周人在这里定居并废除戎狄的生活习惯,打破氏族血缘关系的束缚,使族人“邑别居之”,建立了以地缘关系为主的社会组织。开始“营筑城郭室屋”、“作五官有司”①,设官定职,管理庶务。他们开辟田野,悉心经营,国势逐渐强盛。周人也于此时跨入了文明时代的大门。周族的后人对此事赞扬说:“后稷之孙,实维太王,居岐之阳,实始翦商”②,称颂周人翦商事业自此开始,实际上当时周人并不一定已有灭商念头,但灭商的物质基础确实是由此开始奠定的。由于古公亶父的伟大功绩,周人尊其为太王。
① 《史记?周本纪》。
② 《国语?周语》。
③ 《史记?周本纪》。
④ 《史记?周本纪》。
① 《史记?周本纪》。
② 《诗?鲁颂?閟宫》。
2.周族的崛起与灭商
古公亶父迁居周原,使周族社会得到很大发展,国家机器也已初具雏形。自此至文王迁丰,周原不仅是周人的都邑,而且已成为其翦商基地。太王死后,幼子季历继位。季历的两位兄长太伯、仲雍知道太王有意让季历之子昌继位,因此离开周原以避让季历。这便是《史记?周本纪》所谓“长子太伯、虞仲知古公欲立季历以传昌,乃二人亡如荆蛮,文身断发,以让季历”之事。季历继位以后,仍致力太王的事业并大力开展对扰乱边庭的戎狄部落的斗争,开始向外扩张。据《竹书纪年》记载,周“伐西落鬼戎,俘二十翟王”,“伐余无之戎,克之”,“伐翳徒之戎,捷其三大夫”,“伐燕京之戎,周师大败”,周人向外扩张虽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但所取得的成功仍是巨大的,它解除了来自西方的威胁,稳定了后方,扩充了实力。周族已显示出其蓬勃向上的气势。正如《诗经?大雅?皇矣》歌颂的一样:“维此王季……受禄无丧,奄有四方”。周人势力大增,并逐渐向商王朝进逼。此时正值商王武乙、文丁当政时期。武乙三十四年,季历朝见商王,受到商王的赏赐。文丁四年,又因伐戎狄有功,商王封季历为“牧师”。季历此时仍明智地采取与商王朝交好的政策,并娶商女为妻,《诗经?大雅?大明》有“挚仲氏任,自彼殷商,来嫁于周,曰嫔于京,乃及王季,……生此文王”的诗句,即是说的这件事。但是,周族的迅速崛起终于引起商王的猜忌,双方的矛盾也进一步加剧,最终导致了商王文丁杀死季历事件的发生,商周之间的矛盾由此而更进一步激化。
季历死后其子姬昌继位,姬昌便是历史上有名的周文王。《尚书?无逸》云:“文王受命惟中身,厥享国五十年”。文王治理国家达 50 年之久,使得他能够持续不断地推进灭商事业的进行。文王即位以后,继续后稷、公刘的事业,发展农业生产。遵循古公、季历以来的做法,礼贤下士,广收天下人才,史称他“笃仁,敬老,慈少,礼下贤者,曰中不暇食以待贤士,士以此多归之”①,像伯夷、叔齐、太颠、闳大、散宜生、鬻子乃致商王的大臣辛甲等都来投奔。相继辅佐文王、武王的姜尚(姜子牙)也是这时被周文王请至门下的贤士。文王拜其为军师,并尊其为太公。太公不负众望,为文王、武王灭商出谋划策,屡建功勋,史称“天下三分,其二归周者,太公之谋计居多”,这些人才有力地支持了周人的灭商事业。
① 《史记?周本纪》。
文王在位时,商王朝还十分强大,因此,周在表面上仍臣服于商。周原甲骨中有文王祭祀商王先祖成汤、帝辛之父帝乙和文王求佑于商先王太甲,太甲“■(告)周方伯”等记载。表明文王当时还是以商王朝的一个方伯的面目出现的。
然而在实际上,周人却在暗中积极准备灭商。文王一方面抓紧发展经济,扩充军队。另一方面也开展了一系列的政治活动,以图扩大自己的影响,争取更多的诸侯,据说:“西伯阴行善,诸侯皆来决平”①。其中最著名的故事是周断虞、芮之讼。虞、芮都是商王朝的属国,两国相邻,发生了领土争端,它们本应到其共主商王那里决断此事,但二者倾慕周文王的威名,不朝殷,却去请周王公断。传说二国君进入周境之后,看到周国“耕者皆让畔,民俗皆让老”②等情形,内心感到羞愧。因此,二人相互谦让,未见周王而返。这件事影响很大,许多小国纷纷前来归附,标志着周在政治上和外交上开始取得对商王朝的优势。文王在这一年开始称王,并成为诸侯心目中的“受命之君”③。文王称王时在位已近 40 年,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周的国力已大大增强,周与殷商王朝的关系也酝酿着根本的转变。文王受命称王,实际上是宣布周人政治上的独立,表明其已脱离了商王朝的中央政权,其与商王朝的关系亦由附属国变为公开与之对抗的独立国家。至此周人面对政治腐败、日益衰落下去的商王朝完全抛弃了“以服事殷”的假面具,并开始灭商的军事行动。
① 《史记?周本纪》。
② 《史记?周本纪》。
③ 《史记?周本纪》。
周文王首先向西北方向用兵,先后征服了犬戎、密须等两个小国。这两个国家分别位于周的北方和西方,征服它们解决了周人的后顾之忧,使之在东进时能有一个稳固的后方。接着,文王组织力量东进,先击败耆、邗等商王朝的属国。耆、邗两国位于周人的东方,距商都朝歌并非十分遥远,两国的灭亡使商王朝感到了威胁,商臣祖伊便向纣王惊呼:“天既讫我殷命。”①意思是说上天要结束我殷朝的命运啦。但耆、邗毕竟只是商王朝外围小国,纣王对此也并不太介意。紧接着,文王又进攻崇国,崇侯虎是商王的亲信,也是商统治者中头脑较清醒的一位,此前他曾向纣王进谏,指出西伯(周文王)积善行德收买人心的行动是别有居心,将不利于帝纣,纣王也曾囚禁西伯。因此,崇国是周人东进的一个重要障碍。消灭崇国不仅具有重要的军事意义,而且也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消灭崇国标志着战争已推进到商王朝的心腹地带,周人亦由此获得了关中平原大片丰饶的土地,使这里成为支持其灭商事业的又一个重要的经济基地。史载文王“即伐于崇,作邑于丰”②,文王在消灭崇侯虎之后,把国都由岐迁到丰(今陕西省长安县沣水西岸),周的政治中心又进一步东移。至此,周人实际上已完成了对商王都的钳形包围,灭商已指日可待。
① 《尚书?西伯戡黎》。
② 《史记?周本纪》。
文王为灭商做好了准备,但他未来得及完成翦商大业,于迁丰的第二年去世。他去世后,其子姬发继位。姬发即是赫赫有名的周武王。武王继位后,任命太公望为师,负责军事;周公旦为辅,负责政务;召公等人亦为辅佐。他继承父志,继续积极灭商。
此时,雄踞东方数百年的商王朝在纣王的残酷统治下,已经分崩离析、岌岌可危。不仅普通民众与商朝统治者离心离德,而且统治阶层内部也已发生分裂。纣王杀比干,囚禁箕子,一大批商朝重臣出逃奔周。在这种形势下,武王开始了直接伐纣的战争。他首先“东观兵于孟津”(孟津在今河南孟津县,是当时黄河上的一个重要渡口),有 800 多诸侯和部落首领前来盟会。这次观兵实际上是一次军事演习和外交盟会。武王得到众多同盟者的支持,在政治上和军事上都取得了对商王朝的优势地位。不久以后,武王率领戎车300 乘,虎贲 3000 人,甲士 45000 人以及各诸侯盟军渡过黄河,于武王十一年正月甲子日早晨抵达商郊牧野。武王在这里举行了誓师大会,誓词历数商纣罪恶,表明其代天惩罚商纣的决心,鼓励士兵要勇往直前,这就是目前仍能见到的《尚书?牧誓》篇。此时商纣王一方面召回征伐东夷的军队,一方面临时武装大批奴隶前来应战,双方在牧野展开激战。据说商军达 70 万人①, “殷商之旅,其会如林”②,可见商军规模之浩大。武王以虎贲、戎车为主力,甲士徒兵配合向商军发起攻击。由于商军离心离德无心为纣王卖命,甚至前徒反戈一击配合周军反攻纣王。牧野一战商军全线崩溃。商纣王逃回朝歌自焚而死,武王挥师迅速占领商都,商王朝至此灭亡。
① 《史记?周本纪》。
② 《诗?大雅?大明》。
(二)西周王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的完善
周武王占领商都朝歌以后,举行了隆重的祭祀典礼,宣告周人正式继承殷商天命,建立西周王朝。西周王朝自公元前 11 世纪立国至公元前 771 年周幽王被犬戎攻杀亡国,共传 11 世 12 王(另有共和行政 14 年),历时 200多年,各王世依次为:武王、成王、康王、昭王、穆王、共王、孝王、懿王、夷王、厉王、共和行政、宣王、幽王。
1.西周立国和统治的稳固
周武王顺应历史潮流灭掉了强大的商王朝,建立起周政权。商王朝虽已灭亡,但其残余势力仍很强大,甚至严重威胁着西周政权的生存。为了巩固西周王朝的统治,武王及以后继位的成、康诸王采取许多重要措施来稳固西周政权,并为昭穆时代的对外扩张奠定了基础。
武王在西周王朝建立以后,马上采取一系列的行动以稳定形势。首先,为控制原商朝统治的中心地区,封商纣之子武庚于殷,让他继续统率商王朝的遗民,同时派自己的兄弟管叔、蔡叔、霍叔为武庚傅相,监视商遗民的动向,后者即史书所谓的“三监”。显然,这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周灭殷,是小国对大国的胜利,胜利已来之不易,但要以小国统治大国更加困难。表面上看封武庚于殷是让其奉守先祀,不绝殷后,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稳定形势的临时措施,因为周人当时尚无力直接统治新征服的广大地区。紧接着为了安抚民心,武王先后释放了被纣王囚禁的箕子以及百姓,并且表彰了深得民心的商朝贤臣商容的闾里,整修了比干的坟墓。武王又命令把鹿台的财物和钜桥的积粟发放以赈济贫困。他还论功行赏,分封赏赐有功的臣属。《尚书》有《分器》篇,《书序》云:“武王既胜殷,封诸侯,班宗彝,作《分器》。”《史记?周本纪》有类似的记载:“封诸侯,班赐宗彝,作《分殷之器物》。”《分器》篇已亡佚。据《史记》记载,武王时分封的规模很大,他“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于是封功臣谋士,而师尚父为首封。封尚父于营丘,曰齐。封弟周公旦于曲阜,曰鲁。封召公奭于燕。封弟叔鲜于管,弟叔度于蔡。余各次受封”①。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周初的政治形势虽仍很严峻,但也得到了暂时的安定,更重要的是它为以后周政权的稳固奠定了初步基础。
武王伐纣分封之后返回镐京,并制定了许多雄心勃勃的安邦治国的计划。史载他忧天下之未定“自夜不寐”②。但是,他未来及实施这些计划,便于灭商后的第二年因病去世。武王死后其子诵继位,是为成王。成王即位时年纪尚小,还是个不懂世事的娃娃。而这时周王朝内有管、蔡各怀野心,外有武庚、徐、奄等商朝残余势力不忘复辟,新生的周政权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面对此种形势,成王的叔叔周公旦毅然站出来摄理朝政,协助成王完成了武王的未竟事业,使西周政权最终得以稳固。
① 《史记?周本纪》。
② 《史记?周本纪》。
《史记?周本纪》云:“周初定天下,周公恐诸侯畔周,公乃摄行政当国”,《荀子?儒效》亦说:“武王崩,成王幼,周公屏成王而及武王,以属天下,恶天下之倍周也。履天下之籍,听天下之断。”很显然,在成王年幼期间,周公曾践天子位代行天子之事。此举曾招致王室诸兄弟的猜疑,甚至连召公奭也有所怀疑。留在殷商故土任三监的管叔、蔡叔等对此更是不满,他们散布说“公将不利于孺子”,即是说周公将危害成王。周王室出现的动荡、不和,使得以武庚为首的旧势力觉得有机可乘。因此他串通管叔等三监并联络淮夷、徐、奄、薄姑等方国发动了反周叛乱。西周政权面临着内忧外患的严重局面。对此,周公旦以一个政治家的眼光和胆略,首先稳定了周王朝的统治核心,取得召公和太公望的坚决支持。接着,他向王室成员和各路诸侯指明讨伐叛乱是上天旨意,是文王事业的继续,不管是什么人参与叛乱都要予以惩罚。并最终使王室成员和各友邦诸侯认识到叛乱的严重性和平叛的必要性。周公经过一番“内弭文兄,外抚诸侯”的工作,统一了内部思想,组成平叛大军,亲自东征,将以武庚为首的叛乱迅速镇压下去,杀掉武庚和管叔,流放了蔡叔①。接着周公又挥师东进,经过 3 年的苦战终于击败参与叛乱的许多东夷国家。《孟子?滕文公下》云:“(周公)伐奄三年,讨其君,驱飞廉于海隅而戮之,灭国者五十”。直至此时,周才算彻底地消灭了商王朝残余势力,并真正控制了殷商故地。这次战争标志着周人灭商事业的最后完成,也是周初政治局面由动荡趋于稳定的一个转折点。
① 《史记?管蔡世家》。
东征的胜利,使周王朝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实行更有效的统治。当时,加强对广大地区特别是殷商故地控制的措施之一便是建侯卫,借以巩固西周政权,《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说:“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此时分封的侯国主要有宋、卫等。周公在消灭武庚、管、蔡之后,将其地一分为二。其中一部分分封给未参加叛乱的微子启,事见《史记?宋微子世家》。司马迁写到:“周公既承成王命,诛武庚、杀管叔、放蔡叔,乃命微子开(启)代殷后,奉其先祀,作《微子之命》以申之,国于宋。”宋都商邱(今河南商邱市),传说其地为殷商旧地,商先公相土曾以此为都。将殷商之后封于其先祖所居之地,显然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目的在于安抚殷遗民。另一部分分封给武王之弟康叔,号称卫。《史记?卫康叔世家》云:“周公旦以成王命兴师伐殷,杀武庚禄父、管叔,放蔡叔。以武庚殷遗民封康叔为卫君,居河淇间故商墟”,是将周贵族封于原商王畿之内,直接统治殷遗民,进一步加强了周对这个地区的控制。
在分封亲信的同时,周王朝自灭商之日起便计划营建东都,以强化对广大东部地区的统治。周公东征以后,便将这一计划迅速付诸实施。成王派召公奭到洛阳察看地形,周公亲往监督营建,建筑王城和成周二城。王城故址在今洛阳市王城公园一带,成周故址在今洛阳市白马寺以东的汉魏故城一带。东都建成以后,周公把参与叛乱的殷顽民强行迁往成周,在王城派住八师军队,以监视殷顽和整个东部地区。按召公奭的说法,东都地处天下之中,更是诸侯朝会,四方入贡的理想之地。东都的建立对于加强周王室对东部的控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周公摄政 7 年以后,周政权终于稳定下来,成王亦已长大成人。基于此,周公毅然还政于成王,并将治国经验也传与成王,而自己仍北面就群臣之位,继续辅佐成王。周公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他的所作所为,对西周一代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都产生了很大影响。
周初武王、成王在周公、召公等贤臣的辅佐下,通过平定叛乱、封建侯卫、营建东都等重大行动,终于使西周政权在东部地区站稳脚跟,随之而来的是整个政治局面的稳定,经济迅速发展。
成王在位 30 多年,西周王朝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发展。成王去世后,太子钊继位,是为康王。康王在位 20 余年,此时天下安定,一片兴旺繁荣景象,周王朝发展到其最兴盛的时期,史载“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错四十余年而不用”①。康王死后,相继承袭王位的是昭王瑕和穆王满。昭王在位不足 20 年,穆王在位约 50 年。昭穆二世凭借前世打下的基础,大举出征远游。《史记》有:“昭王南巡狩不返,卒于江上”的记载,虽很简略,但明确昭王死于南巡途中。此事在《竹书纪年》中有更详细的记载:“昭王十六年伐荆楚……。十九年,……丧六师于汉。昭王末年,……王南巡不返”。表明昭王曾用很长时间和力量征伐南方荆楚等方国,但并未取得成功,不仅丧失了军队,而且自己也落得个身死异乡的下场。穆王继位后仍坚持对外用兵,引起许多附属国家的不满,“自是荒服者不至”。昭、穆二世在成康以来国势强盛的基础上,大肆进行南征北讨,虽然扩大了周王朝的影响,但也过多地消耗了国力,西周王朝逐渐难以支撑,所谓“王道衰微”已露端倪。
① 《史记?周本纪》。
2.王室衰微与平王东迁
穆王去世后,由其子共王繄扈继位。穆王在位时虽然王道开始中落,但由于当时还有成康盛世聚拢的雄厚家底,因此尚能守成。到共王及其以后,西周社会开始出现许多变化。王室日渐衰落,而一部分诸侯士大夫的势力则开始膨胀,社会矛盾也在逐步加剧,周天子的天下共主地位受到严重挑战。《史记?周本纪》说:“共王崩,子懿王囏立。懿王之时,王室衰微,诗人作剌”。懿王死后,共王之弟辟方立为周王,是为孝王。孝王死后,“诸侯复立懿王太子燮,是为夷王”①,可知此时还发生了西周历史上唯一的一次王位继承上的例外。据说到夷王时,王室更加衰落,以前高高在上的周天子也不得不屈尊“下堂而见诸侯”②。此时社会各个方面的矛盾层出不穷,西周前期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亦遭到破坏。王室与诸侯的矛盾加剧,“诸侯不朝”的记载不绝于书。王室内外大大小小的贵族已开始分化,其中有人集中了越来越多的财富、土地和奴隶,有些贵族则逐渐失去了其原有财富而破落下去。《诗?大雅?瞻卯》所谓:“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复夺之”,即是此种现象的一种反映。1975 年在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的裘卫家族铜器铭文记载了裘卫家族由低级奴隶主通过与大贵族买卖土地、聚敛大量财富最后上升为大奴隶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世袭贵族矩伯等将周王朝封给自己的土地拿来换取裘卫家族的宝玉、车马等来装点门面。这种买卖交换土地的行为与周代土地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公有制显然不相符合,但此时已被视为合法,周朝官员甚至帮助解决划界、交换手续等问题。上述情形表明,到西周后期奴隶制的土地公有制已经开始瓦解,土地私有现象开始出现。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引起政治的变革。这也是诸侯地位加强,周王室地位呈西山落日之势的根本原因之一。
① 《史记?周本纪》。
② 《礼记?郊特性》。
在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的形势下,厉王■继位。厉王是夷王的儿子,也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贪婪残暴的君主之一。据《史记?周本纪》记载,厉王好利,并信用好利的荣夷公为王朝卿士,委以大权,将原来属于公有的山林川泽之利皆霸占为己有。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周人历来的传统,引起许多贵族的非议,而且也断绝了广大劳动人民——国人的生路,激起了他们的不满和责难。对此厉王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对人民采取高压政策。他从卫国找来一位巫师监督人们的言行,发现有敢于非议者,立即处以极刑。厉王通过这种恐怖手段暂时将人们的公开议论压制了下去,史称“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对此厉王非常高兴,他得意地对召公说:“吾能弥谤矣,乃不敢言”①。召公是位头脑较为清醒的大臣,他见厉王如此倒行逆施,便又一次劝说道:“防民之口,甚于防水。水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水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宜之使言。……。若壅其口,其与能几何”②,指出壅塞民口后果将不堪设想,但厉王根本不听劝说,继续一意孤行。国人在厉王的高压下生活了 3 年,终于忍无可忍,发动了大规模的武装暴动,将厉王赶出了王宫,“厉王出奔彘”。厉王的太子静藏在召公家里,暴动的国人知道以后包围了召公的宅院,要求交出太子。召公“乃以其子代王太子,太子竟得脱”③。
厉王出逃以后,由诸侯指掌朝政,史称“共和行政”,这一年是公元前841 年,自此中国历史开始有了准确的编年。关于“共和行政”,历史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是周公、召公摄行天子事,实行贵族共和政治。其根据是《史记?周本纪》所说的“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诸侯推举共伯和摄行天子事,根据是《竹书纪年》所谓“共伯和干王位”的记载。《史记?周本纪》正义引《鲁连子》的记载云:“卫州共城县本周共伯之国也。共伯名和,好行仁义,诸侯贤之。周厉王无道,国人作难,王奔于彘,诸侯奉和行天子事,号曰‘共和’元年”。共和行政共 14 年,在这期间由诸侯代行周天子之政。
① 《史记?周本纪》。
② 《史记?周本纪》。
③ 《史记?周本纪》。
厉王末年的国人暴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群众性武装暴动,它的直接结果是动摇了周王朝的统治根基,加快了西周王朝灭亡的进程。共和十四年,厉王死于其逃亡地彘。太子静此时已由召公养大成人。于是诸侯立太子静为王,是为周宣王。宣王继位以后,吸取前王教训,刷新政治、励精图治,“任贤使能,周室中兴焉”。在周公、召公等贤臣的辅佐下,周王朝的国力得到一定恢复,“诸侯复宗周”,这便是所谓的宣王中兴。宣王利用国势暂时振兴的机会,发动了大规模对外战争,他先北伐ǎ狁,将直接威胁王畿安全的ǎ狁打败,迫使其北遁。接着又南征荆楚,恢复了周王朝对南方的影响。《诗?大雅?江汉》有“王国来极,于疆于理,至于南海”的诗句,表明其进一步拓展了疆土。然而好景不长,宣王多年的征战,一方面巩固了边庭,但在另一方面也耗损了国力,宣王三十九年,王师败绩于姜氏之戎,将由南国调来的军队都丧失掉了,为了补充军队,不得不“料民于太原”①。加之他晚年在政治上许多举措失当,如干涉鲁国立太子事,使得鲁国发生内乱。从而引得许多诸侯不满,结果是“诸侯多畔王命”②,埋下了王朝破败的种子。可见,宣王中兴并未彻底扭转西周中期以来赫赫宗周江河日下的颓势,只是暂时延缓了西周王朝灭亡的速度。
宣王共在位 46 年,死后由其子宫湦继承王位,是为周幽王。幽王继位后,天灾人祸交相袭来,社会动荡不安。史载幽王二年,周王朝京都所在的关中一带发生强烈地震,河水断流,山峰崩塌,造成了严重危害。这使得危机日重的周王朝更是雪上加霜。面对严峻的形势,周幽王不仅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而是沉湎于声色犬马中不能自拔。据说他嬖爱褒姒,为博得褒姒一笑竟将军国大事视做儿戏。《史记?周本纪》如是说:“褒姒不好笑,幽王欲其笑万方,故不笑。幽王为烽燧大鼓,有寇至则举烽火。诸侯悉至,至而无寇,褒姒乃大笑。幽王说(悦)之,为数举烽火。其后不信,诸侯益亦不至”,幽王如此作为,加剧了各侯国与宗主周王朝的离心离德倾向。在用人上,幽王重用善谀好利的虢石父之类的人物,使“小人在位,君子在野”①,朝政在这些人的把持下更加黑暗,引起国人的强烈不满。在王位继承的问题上,幽王不顾朝臣诸侯的反对,立自己宠爱的褒姒为王后,立褒姒所生之子伯服为太子,而将原来的申后和太子宜臼废掉,并欲置之于死地。在这种情况下,申后的父亲申侯联合缯国和西方的犬戎,举兵进攻宗周。幽王急忙燃烽火召集诸侯救援,但各路诸侯因以前屡受戏弄,这次竟再无人应召。幽王得不到援兵,只得带着褒姒、伯服诸人和财宝向东逃亡,逃到骊山脚下(今陕西临潼县),幽王和伯服被追兵杀死,褒姒和财宝则被掳掠而去。此后诸侯共立故太子宜臼为王,是为周平王。平王继位时,国力衰微,镐京残破,周王朝已无力抵御戎狄的侵逼。为了生存,周平王只得在晋、卫、秦、郑等诸侯的护卫下东迁洛邑。至此,西周王朝结束。史载“平王之时,周室衰微,诸侯强并弱,齐、楚、秦、晋始大,政由方伯”,中国历史进入动荡的春秋战国时代。
① 《史记?周本纪》。
② 《史记?鲁世家》。
① 《诗?小雅隰桑序》。
(三)西周的政治制度
1.西周社会各阶级
奴隶制发展到西周已达到鼎盛时期。这时的全体社会成员因其社会经济、政治地位的不同被划分为许多等级,形成了以宗法制度为显著特点的等级制,也就是所谓的“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二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①。
① 《左传?桓公二年》。
王室和各级贵族共同构成了西周王朝的统治阶层。王室居于统治阶级的最顶层,国王是其代表。周天子是当时政治上的天下共主,名义上拥有国家的一切,即如《诗?大雅?北山》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公室是仅次于王室的第二等级,周王朝曾分封了大批的诸侯国,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诸侯受王室之封拥有一方土地和人民,并负有向王室纳贡和从征的义务。卿大夫是从属于诸侯的一级贵族,所谓“诸侯立家”即是指诸侯分封卿大夫而言。卿大夫拥有诸侯分封给的采地,可以世袭,但也要为诸侯尽一定义务。士一般出身于贵族,但其成分复杂,个别有采地,大多数则无采地,仅有禄田而已,所以《国语?晋语》云:“大夫食邑,士食田”。上述从天子、诸侯到卿大夫、士是西周时期居于统治地位的社会阶层。他们占有大部分的社会财富,掌握着国家各级政权。
与商代一样,西周时期也存在着平民阶层。平民中的大部分人是周族的族众,也有一些失势没落下来的原贵族。平民一般拥有少量财产,在政治上有一定的发言权,在特定情况下对国家政局有一定影响力。平民是西周王朝及其各个封国军队的主要兵源,并为各级贵族服各种劳役。随着时间的推移,一般平民的生活日益贫困,其政治地位亦不断下降。总的看来,他们属于被统治阶层。但有时他们的向背却能影响国家政局,如西周后期,国人不堪忍受厉王的高压,终于起来将厉王赶走即是证明。
西周时期存在大量没有任何权力的奴隶,他们处于社会最底层。当时奴隶的来源主要是战争俘虏和罪犯,也有部分平民因各种原因沦为奴隶。俘虏转化为奴隶最明显的例子是西周王朝把在灭商战争中捕获的俘虏及被征服地区的人转化为自己的种族奴隶。周初分封时,国王赐给诸侯“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怀姓九宗”,大概都是由战争俘虏转化为种族奴隶的例子。在铜器铭文和文献中也常见“执诉”、“获丑”即抓获俘虏的记载,如康王时期的小盂鼎铭文记载了康王命盂伐鬼方,一次战争便抓获一万三千多人。这些人大部分都被作为奴隶使用。西周法律规定庶人犯罪要充作奴隶,《周礼?司寇》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男子从事苦役,女子从事家内劳役。西周时期的奴隶要为主人从事各种劳役,包括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以及放牧马牛等。奴隶在当时被称做“鬲”、“人鬲”、“驭”、“台”等。他们往往以“夫”或“人”为单位计算,这一般是指单身奴隶。有家室的奴隶多以“家”为计算单位,如“臣”这种奴隶便以“家”计算。周王常将奴隶赏赐给臣下,如矢令簋铭文记述了周王赏赐给矢令“臣百家、鬲百人”之事。大盂鼎铭文记载盂得到“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和“人鬲千又五十夫”的赏赐。类似的记载在已出土的西周铜器铭文中屡见不鲜。商代不见的买卖奴隶的现象,在西周时期已经出现,最著名的一次奴隶买卖,是孝王时期的■鼎铭文记载的奴隶主■向另一个奴隶主限用一匹马加一束丝买五个奴隶的事。与商代不同,西周时期用奴隶殉葬祭祀等现象较少见,而且主要集中于西周早期,中期以后基本绝迹。据粗略统计,在已发掘并已发表资料的数千座西周墓葬中,用人殉葬者不过数十座,且多数只用一二人,这与商代墓葬动辄用十数人乃至数百人殉葬已不可同日而语。墓葬殉人数量急剧下降这种现象表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奴隶制的发展,奴隶的使用价值已大大提高。贵族对奴隶已不滥杀滥殉,而是更多地驱使他们为自己创造财富,这也是奴隶制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一种表现。但是,上述情形并未改变奴隶的命运,他们仍然为生存而苦苦挣扎于社会最底层。
2.宗法制度与礼乐制度
《左传?文公十八年》载大史克对鲁宣公曰“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已观德,德已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是说周公曾制定周礼。《史记?周本纪》载成王“既绌殷命,袭淮夷,归在丰,作《周官》。兴正礼乐,制度于是改”,表明周初曾进行大量的制礼作乐的工作。《论语?为政》说:“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周礼是在殷礼的基础上有所损益而成的。所谓的周礼实际上包括了周代的一系列的政治制度和社会行为规范。一般来讲,井田制、分封制、宗法制、畿服制度、爵谥制度、礼乐制度等都可包括在内。这些制度互有区别但又密切相关,构成西周政治制度的不同方面。井田制是西周社会的基本土地制度,是奴隶制国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当时的各项政治制度无不建立在这个经济基础之上。关于井田制,《孟子?滕文公上》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其中的公田是周王、诸侯等各级土地所有者直接控制的田地,平民首先要耕种这部分公田,并将收入统归土地所有者。公田周围的私田,实际上是庶人从贵族那里分配到的用于维持生存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平民等农业生产者被固定在井田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里、邑等基层村社单位。《周礼?地言?小司徒》云:“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按此则每邑包含 4 井、36 户人家。邑也称为里,《尔雅?释言》:“里,邑也。”西周时期,贵族的封地都是以“里”、“邑”等为单位计算的,可以说里、邑是当时各级贵族封地的基本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看,西周时期的全部上层建筑都是建立在井田制的基础之上的。
分封制是周王朝为加强对整个国家的控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所谓分封主要是指周王把一定范围的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与自己的子弟、亲戚、功臣等,让他们代表周王去统治一方人民,以拱卫周王室,也就是文献中所谓的“封建亲戚,以蕃屏周”①。
①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周武王灭商以后即开始分封。武王所封的诸侯,据《史记》的记载可知主要有四种人:一是功臣谋士,以师尚父为代表;二是兄弟,如封周公旦于鲁,封召公奭于燕等;三是殷商之后,主要是封武庚于殷;四是封古代圣王之后,如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等。
周公东征平定武庚、管、蔡之乱以后,又一次进行大规模分封。主要是在殷商故地封宋、卫两国,另外封叔虞于唐等。此后历代周王陆续又有所分封,但规模已远较周初为小。在周初分封的诸侯中,以姬姓贵族为主,其中又以文王、武王的直系后裔最多。例如,属文王后裔的诸侯国有管、蔡、郕、霍、鲁、卫、毛、聃、曹、毕、燕、邓、原、郇、郜、雍、滕等。属武王后裔者有晋、应、韩、邗等侯国。当时的封国很多,具体数字目前已不可知。《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说:“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四十人”。《荀子?儒效》云:“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焉”。实际上当时的封国也许远不止七十一个,《吕氏春秋?观世》有“此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的说法。可见,西周封国的数量是相当庞大的。周初封国主要是周天子的子弟、同姓和戚属,带有明显的氏族社会的痕迹。但周代毕竟已不是氏族社会,其分封的主要目的是以血缘关系的纽带来加强周天子与诸侯之间的政治关系,以图对全国实行更有效的统治,而血缘关系则要服从于政治关系,用一句话概括就是:“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①。
① 《礼记?丧服四制》。
在众多封国中,与王室关系最密切者主要有东方的齐、鲁,中原的卫,北方的燕、晋诸国,它们是当时肱股周室的主要力量。
周武王灭商之后封师尚父于营丘(今山东省临淄市),国号齐。齐国所封之地是东夷族方国薄姑的故地。薄姑早在商代便已十分强大,是周初东方叛乱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吕尚到封地以后经过艰苦的斗争才站稳了脚跟,同鲁国一道为稳定周王朝的东土做出了贡献。
鲁国是武王分封给周公旦的封地,但周公因在王室任职而一直未能就封。活动在这一带的淮夷、徐戎等族参加了周初叛乱。为了强化对这一地区的控制,周公以长子伯禽代自己前去曲阜就封。伯禽就封之后,努力拓展疆土,打击反周势力,稳定了该地区的形势,成为周王朝在东方的主要依靠力量。卫国是周公平定武庚之乱后,周王朝在殷商故地新封的一个诸侯国。始受封者是周公的同母弟康叔。卫国地处中原,又是殷商故地,地理位置十分重要,此地安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周王朝整个统治的稳固。因此,周王朝对此十分重视,“以三监之余民,国康叔为卫侯,周公惩其数叛,故使贤母弟主之”①。康叔就封之前,周公还亲自训诫康叔,要康叔在治理卫国时尚德慎罚,敬天爱民,施用刑罚要遵循一定的准则,并规定了刑律的条目,强调用德政教化殷遗民,以巩固周王朝的统治②。为避免商末以来殷贵族腐化堕落风气的侵蚀,周公特做《酒诰》一篇,指出商末亡国的一条重要原因是其“荒腆于酒”,因此,要求周人必须戒酒,规定了严厉的戒酒条令。康叔遵循周公的教谕,到封地后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终于消除了商人的反抗情绪。中原的稳定,有力地支持了周王朝的统治。
① 《史记?周本纪》正义。
② 《尚书?康诰》。
晋是周代的另一个重要封国,其始封地在唐。唐在今山西省南部垣曲至翌城一带。近年在曲沃县曲村发现的西周晋国贵族墓地已证明这一点。武王死后,唐地亦发生叛乱。成王在扫平叛乱之后,封自己的弟弟叔虞于唐,叔虞之子燮父改国号为晋。晋南地区是夏人故居,自商代以来戎狄各部族又杂处于此,形势相当复杂。为了尽快建立起有效的秩序,叔虞在封国内采取“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灵活政策。由于这个政策照顾到了具有不同传统的各个部族的利益,因而得到人们的拥护,在晋地形成了一个较为安定的局面。燕国是周王朝北方的一个大国。史载武王封召公奭于燕。燕国的始封地在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以北 2.5 公里处的董家林村附近,此地已发现一座西周城址和大批西周时期的墓葬。墓葬出土的西周铜器铭文证明了该墓地是包括燕侯在内的燕国贵族墓地。特别是 1986 年出土的太保盂和太保罍的长篇铭文记载了周初封燕的史实,至此,数千年来争论不休的燕国始封地得以最终解决。燕国地处中原与北方草原的交接地带,占据通往辽海和北方草原地区的咽喉要地,地理位置十分重要。燕国成为周王朝统治北方地区的主要依靠力量。从辽西大凌河沿岸屡次出土燕国青铜器的情况看,燕国的势力当时可能已达到辽西地区,这就大大扩展了周王朝的统治区域。
宜国是周王朝在南方的一个重要封国。1954 年在江苏丹徒烟墩山发现一组西周青铜器,其中有一件宜侯矢簋,该器有 120 余字的长篇铭文,记载周王册命矢为宜侯,并赐予土地、附庸、弓矢之事,该器的形制、花纹和铭文表明该器是成康时铸造的。据此可知,宜国之封当不晚于康王。封宜国于长江下游地区,表明周王朝对这一地区早已建立起有效的统治。
周王朝分封侯国有其具体内容和过程。《左传?桓公二年》载师服之言曰:“吾闻国家之立,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二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所谓天子建国是指周天子分封自己的子弟为诸侯。分封诸侯时要举行册封仪式,周天子向受封者颁布册命,册命的主要内容是授民授疆土以及官属、奴隶、礼器、仪仗等。如《左传?定公四年》详细地列举了分封鲁、卫、唐三诸侯国的内容,其中说到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册,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墟”。诸侯受封后即成为相对独立的诸侯国的国君。按规定,诸侯要对王室承担戍守疆土、出兵助王征伐、纳贡、朝觐述职、随王祭祀等义务。除此而外,诸侯国内的事物均由诸侯自理。诸侯依照天子分封的形式,亦分封子弟为卿大夫。卿大夫的封地称做“采地”或“采邑”。卿大夫之下有士,士封有食地,士是最低一级的贵族,其下不再分封。这样,等次分封的结果形成了由诸侯、卿大夫和士组成的各级封君。这些大小封君有严格的尊卑等级,周天子是其共主。尽管周天子实际控制的土地不过邦畿千里,但周初这种自上而下的分封制,使得周王对天下的控制已远较夏、商二代为强,王权较以前也更为集中,西周王朝亦因此而成为一个幅员空前辽阔的国家。但是,由于分封制下的诸侯都是世袭君主,封君在国内享有几乎不受任何限制的各种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封国的势力逐渐膨胀,而王室则因其处于诸侯国的包围之中,却难以向外发展,加之历代分封,王室直接控制的地域更加狭小,使其实力更进一步的衰落。王室力量的削弱,使得诸侯国离心倾向加剧。各地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最终导致了几个地域性政治中心的出现,到了春秋时代,终于演化成诸侯割据、列国纷争的政治局面,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周初分封制度的制定和推行者们所始料未及的。
与分封制密切相关的是畿服制和五等爵制。
关于畿服制中服的意义,按《周礼?夏官?职方氏》郑玄注所说为“服事天子”之意。《国语?周语》说:“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说明白一些,畿服制实际上是关于周王朝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关系的一种规定。其中甸服为畿内,侯服、宾服指华夏诸族,要服、荒服者则指远近不同的夷狄。显而易见,此种制度实际上是以尊卑、亲疏、内外、远近为标准的等级制度在国家政治区域划分方面的反映。
关于五等爵制,《周礼?大宰》郑玄注云:“爵为公侯伯子男卿大夫士也”,是说诸侯爵分为五等,公、侯、伯、子、男。其下尚有卿、大夫、士等三级。关于五等爵,在先秦文献中也屡有提及。《左传?襄公十五年》:“王及公、侯、伯、子、男、甸、采、卫、大夫各居其列,所谓周行也”。《国语?周语》云:“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由这两条记载可知五等爵与畿服制密切相关。《国语?楚语上》说:“天子之贵也,唯其以公侯为官正也,而以伯子男为师旅”,表明五等爵同为天子臣属,但级别高低有所不同。《左传?昭公十三年》又云:“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是说诸侯纳贡轻重与爵位高低有关,爵位高者,其纳贡重些,级别低者纳贡亦较轻。由此可知,五等爵制从本质上看是西周贵族内部等级关系的制度化。上述制度同分封制一样为巩固西周政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西周的分封制、畿服制和五等爵制的制定和实行都基于当时的宗法制。
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是由原始社会末期氏族组织演变而来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族制系统,但与氏族社会时期平等血缘关系已有本质区别,而早已演化为一种巩固统治秩序的政治制度了。宗法制的具体内容大致如下:周天子由嫡长子继承世袭,每世天子都以嫡长子身份继承父位,奉祀先祖,是为姬周族的大宗,嫡长子的兄弟分封为诸侯,称为小宗。在诸侯国内,每世诸侯之位也由嫡长子继承,是为诸侯国内的大宗,他的诸弟被封分卿大夫,为小宗。卿大夫在其采邑内亦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在自己的采邑内亦为大宗,其余诸弟封为士,为小宗。士亦由嫡长子继承,其余诸子不再分封,为平民。简而言之,诸侯于天子为小宗,但在其封国内又为大宗。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而在本族内则为大宗。宗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实际上就是嫡长子继承父位(大宗),庶子分封(小宗)。
在宗法制度下,大宗与小宗的关系是一种等级从属关系。小宗必须服从于大宗,受大宗的治理和约束,周天子是天下大宗,也是政治上的共主。宗法制提倡尊祖,但不是所有子孙都有祭祀祖先的权利,只有大宗才有主祭宗庙的特权,小宗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后者只有通过敬宗,即通过对大宗的尊敬才能表达对祖先的尊敬。当时,“国之大事,唯祀与戎”,各级大宗通过对祭祀特权的垄断,进而掌握国家政权。所以说宗法制也是政权、族权和神权相结合的一种产物。由此可见,宗法制从表面上看是以血缘关系为主,而实际上并不在于别亲疏,那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其主要目的是通过亲疏不同的血缘关系来确定财产和政治权力的分配,用以强化当时奴隶制的统治秩序。前面所说的分封等项制度也是以宗法制为基础的,前者可以说是宗法制度的具体体现,并且进一步强化了宗法制度。它们互为表里,相互依存,共同成为支撑西周王朝统治大厦的几根最重要的支柱。
礼乐制度是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政治思想的集中表现。所谓的礼主要有两条原则:一条是“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另一条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关于“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孟子?滕文公上》有更进一步的说明:“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其中的劳心者是指各级贵族,劳力者则是指从事各种劳作的平民和奴隶。在当时人们看来,贵族治理、剥削广大劳动者和后者听从主人的调遣并供养之都是天经地义的事,并成为维系当时社会关系的一种理论根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则是明确指出礼只适用贵族,而刑也主要是针对广大平民的,道出了礼的本质。礼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亲亲”,二是“尊尊”。所谓“亲亲”,意指要亲其所亲,“尊尊”就是尊其所尊者,前者反映了当时的血缘关系,后者则是对当时政治关系的一种规定。在这里礼的作用主要是维护贵族内部的等级关系,解决和处理其内部分歧。贵族内部凡是有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之间的关系,以及衣食住行、丧葬嫁娶、祭祀祖先鬼神及至军制政令等都必须按照一套固定的礼制来进行。可见,周礼涉及的内容又十分广泛,正如《周礼》所言:“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庆”。按此,则礼乐制度又成为当时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
综上所述,可知井田制、宗法制、分封制、畿服制和礼乐制度是西周政治制度中最突出的代表。它们的出现表明西周时期已形成一套完整的奴隶制的政治制度。标志着中国奴隶制已到其发展的顶点,对中国以后的政治制度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西周政权结构与官制
西周政权在许多方面继承了商制,并有所发展和创新。其国家政权结构也更加完备,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更高阶段。西周政权结构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与以嫡长子继承制为中心的宗法分封制密切相关。周人克商之初便大量封邦建国,把自己的同姓兄弟和异姓姻戚分封到全国各地,由他们代表王室分别治理其封地,周王则是天下共主。因此,周王室是实际上的中央政权,而封国则可视为当时的地方政权。诸侯除对周王室负有朝贡、述职、从征等义务外,一些大侯国的封君还受王命出仕于王室,如《左传?僖公五年》:“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为文王卿士”即其例。王室也要任命一些侯国的卿士,《礼记?王制》云:“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可见,最初王室对各侯国的人事还有一定的控制力。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周王朝又创立了监国制度,《礼记?王制》云:“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传世铜器有应监殷、荣监殷等。诸监之设,是历史上首创的政治体系中的监督系统。以上几个方面,在分封制下作为王室与封国之间的纽带,起到了建立以王室为中心的政治秩序的作用。这种等级臣属的政治秩序,已初具统一国家雏形,在这个总体框架下,封国亦已萌发一些政区因素。这与商王朝时期的王室与方国之间的关系多以武力来维系的情形相比,无疑强化了王室与诸侯国间的政治主从关系。但是,当时封国又享有十分充分的自治权,它们的封地世代承袭,有独立的军队,可自行制定法律,颁布政令,保持自己风俗习惯的权力等。由此可知,西周政权远未发达到统一国家的水平,它只是一个在共同的政治、经济利益基础上,用血缘关系和一定契约关系将王室和诸侯联合在一起的政治共同体。
周王室直接控制下的西周中央政权机构的设置较商代更加完备。成书于战国时代的《周礼》一书系统地叙述了周代官制,关于此书所述之官制系统,经过历代学者研究,已知其中即有作者虚构的理想化成分,但也保存了许多西周官制的真实成分。这一点亦已为西周铜器铭文所证实。一般认为,西周中央政权有两大官属——卿事寮和太史寮①。
① 张亚初等:《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中华书局 1986 年版。
卿事寮主管“三事四方”,即管理王畿以内三大政事和四方诸侯的政务,西周初年由周公执掌。其所属高级官员有三事大夫(司土、司马、司工),即金文中所谓“三右”。其中的司土也称司徒,据金文可知其主管土地和农业生产以及相关事务。有时也兼任国王册命时侯右和带兵出征,但这些多是临时的工作。《周礼?地官?司徒》有“乃立地官司徒,使率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抚邦国。……。大司徒之职,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教,以佐王安抚邦国”的记载。上述记载与金文基本相同,司徒之执掌主要是土地与人民教化之事。司徒之下,据金文可知有虞、场、林、牧、司王宥、邑人、佃人、里君等职,他们分别执掌与司土职责有关的各项具体事务,如农、林、牧、水利、仓库等。
司马是执掌军事的武官。其职权主要是守卫疆土,镇压殷商遗民的反叛以及对外进行征伐等。如北伐ǎ狁、鬼方,南征荆楚、淮夷等。《周礼》将其概括为“以九伐之法正邦国”。据青铜器铭文,可知其下有师、师氏、司弓矢、走马、虎臣等职,它们是不同级别、不同兵种的武官。
司空在铜器铭文中均称做司工。关于其职掌,郑玄在《考工记》注中说:“司空掌营城郭建都邑,立社稷宗庙,造宫室车服器械,监百工者”,《左传?襄公三十一年》亦说:“司空以时平易道路”。可见司空职掌多与工程建设有关。西周铜器铭文也有相关记载,如扬 ,其铭云:“王若曰:扬,作司工,官司量田佃,眔司■,眔司芻,眔司寇,眔司工事”,其中■字为房屋之意,芻乃古代覆盖屋顶之植物茎杆,即所谓芻薪。此 铭文表明扬为司工(司空),其本职主要是修建房屋,但也可兼理诉讼之事(司寇)。从上述情况看,西周时期管理国家政务的官员主要是司土、司马和司工等“参有司”。司寇一职在当时尚未进入最主要的官职之列,诉讼诸事可由各级政务官员兼理,上述扬 铭文即是一例。
太史寮主管宗教祭祀、册命文书、辅保教育诸事,西周初年由召公奭执掌。太史寮属下的高级官员可能即是金文中所谓的“三左”:大史、大祝、大卜等。大史是史官之长,在西周时期,其地位和职责十分重要。它主要掌管王国文书的起草、册命诸侯卿大夫、编著史册、管理天文历法、宗教祭祀、图书典籍等事业。其下属官员有史、内史尹、内史、作册内史、右史、衙史、中史、省史、书史、作册尹、作册等。它们是分别执掌完成大史各项职责的不同级别的执行官员。大祝为祝官之长,古人尚鬼神,每遇事都要祝告祈福。据禽 铭文可知周公旦的长子伯禽曾为周王大祝,也可知周初大祝的地位是相当高的。其下属有祝、五邑祝、丰人等官职。大卜是卜筮管之长,舀鼎铭文云:“王若曰:舀,令汝更乃祖考司卜事”。卜祝类宗教官员的重要性在西周时期远不及商代,所以在西周官制体系中其地位总的来讲并不是很重要。卿事寮和太史寮在西周早期分别由周公和召公执掌。两寮共掌当时天下大事,并向周王负责。周、召二公各主一寮搭起了西周政权的基本框架,延续于整个西周时期。《尚书序》所谓:“召公为保,周公为师相成王,为左右”,即应是上述政权机构的一种反映。从西周中期开始,主管政务的卿事寮的重要性已大大超过太史寮,后者的地位则日益下降。
除两寮以外,从西周早期开始还设有独立的宰职系统。宰是为周王管理宫廷内部事务的总管家,周初其地位并不高,远不能与两寮相比。但由于其直接服务于周王身边,因此其地位逐渐上升,到西周晚期更是达到与两寮并列的地步。《诗?小雅?十月之交》云:“皇父卿士,番维司徒,家伯维宰,仲允膳夫,棸子内史,蹶维趣马,槅为师氏,……”,孔疏云:“此七人朋党于朝,言王政所以乱也”,此诗作于周幽王时期,可见西周末年宰可与卿士等高官一起谋议政事。《诗?大雅?江汉》有歌颂“王命召虎”领兵讨伐淮夷并取得胜利的诗句。郭沫若先生认为此召伯虎即是■ 铭文中的宰雕生①,他是宣王时的权臣。宰在西周末年的地位甚至已有超越两寮之势。属宰职系统的官员有内史尹、内史、小子、小臣、辅师、小射、夷仆、司辅、小辅等。西周官制系统中尚有公族一职。公族的本意是指周王室的同姓贵族,中觯铭云:“王大省公族于庚□旅”即其例。另外,其也指掌管公族内部事务的官职。番生 铭文云“王令■司公族、卿士、大史寮”,将公族与卿士、大史寮并提,表明公族之官当时已十分显贵。毛公鼎铭文云:“令汝■司公族■(与)参有司、小子、师氏、虎臣、■(与)朕褺事”,此更将公族列于三有司之上,足见其地位之高。由于公族是与周王血缘关系密切的同姓贵族,所以管理其事务者必是地位显赫、德高望重之人,其官职也自然十分尊贵。西周王朝在大量设官定职管理各种事务的同时,亦设置了监督吏治的监察系统,即所谓司士和诸监,前者主要监察王室百官,后者则主要监视分封到各地的诸侯。
① 郭沫若:《西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
据铜器铭文可知,司士一职主要掌管百官考察、任免、刑赏之事。牧铭文云:“王若曰:牧,昔先王既令汝作司士,今余唯或■改,今汝辟百寮”。《周礼?夏官?司士》说司士“掌群臣之版,以治其政令……掌国中之士治,凡其戒令…凡邦国三岁则稽士而进退其爵禄”。由是可见几百官进退任免及刑赏之事均由司士进行处理,司士是一种很重要的官职。
西周初年,为了更有效地控制新征服的广大地区,王室大量分封诸侯,同时设诸监来监视诸侯的行动。史载灭商之后,“武王……,乃立王子禄父俾守商祀,建管叔于东,建蔡叔、霍叔于殷,俾监殷臣”。这是周王朝设监于侯国之始,其后可能成为定制。传世铜器有应监甗,其铭文:“监应作宝■彝”,是为封于应国之监。荣监 有“荣监”二字,说明在荣国亦有监。仲几父 铭云:“仲几父……使于诸侯诸监”,按此则诸侯与诸监的地位不相上下,可见监在当时很受重视。诸监的设立,表明西周王朝的政权体系中已有明确的监察系统。诸监之设可以说是中国古老监察系统制度化的开始。西周时期的各个封国是当时实际上的地方政权。各封国仿照西周王室也建立各种机构,设官定职,像卿士、司马、司士、史等官在诸侯国都有设立。总括上述可知,西周王朝官制较商代更加系统化、制度化。周王之下设置卿事寮和太史寮,分别执掌军政事务和宗教典册事务,并设立各自独立的监察系统和负责宫廷事务的宰职。西周官职设置亦较商为多,反映出当时官吏职责更加明确,分工更加精细,也标志着国家机器的进一步强化。
4.西周的法律与军队
西周是一个高度发展的奴隶制国家,其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较前代都有了较大发展。西周的法律制度在总结、继承夏、商两代有关制度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进展。西周的法律思想和内容更加丰富、全面,也更加系统化和制度化。
西周法律较商代的进步突出表现在其已具有较明确的立法、执法原则和指导思想。西周统治者认为商代亡国的教训之一在于其崇尚严刑酷法,而招致人民的反抗。因此,周人除了继承殷商的“天命”、“天罚”思想以外,更加鲜明地强调“明德慎罚”,并以此作为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尚书?康诰》云:“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肇造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康诰》是周公平定武庚与三监之乱以后封康叔于殷商故地统治殷遗民时的训词,它告诫康叔封一定要把“明德慎罚”的思想作为自己司法乃至处理政务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以便更好地统治殷遗民。 “明德慎罚”在《尚书?多方》等篇中也屡有提及,如“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功”,是周公向殷遗民说的一段话,他试图要殷遗民相信商代武乙以前各代帝王亦是用“明德慎罚”之法治理国家的,以达到使殷遗民服从周王朝统治的目的,可见周初统治者对“明德慎罚”之法是多么的重视。西周铜器铭文中亦有类似的记载,例如,虢旅叔钟铭文:“丕显皇考惠叔,穆穆秉元明德”,班 铭云:“允才,显惟敬德”,毛公鼎铭云:“丕显文、武,皇天弘■厥德”,牧 铭云:“女(汝)毋敢弗率先王作明井(刑)”。上述情况说明,“明德慎罚”思想在西周统治阶层中已成为一种时尚。所谓“明德”,即尚德、提倡德;“慎罚”,即是对刑罚采取宽缓谨慎的政策。周初之所以提出这一主张,首先是吸取了商末严刑酷法导致亡国的教训,其次是因为周以小邦统治“大国殷”,不能不采取更多的怀柔政策,以求缓解与殷遗民之间的矛盾,达到最终长治久安之目的。
西周统治者在“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又提出了“保民”的主张。当时统治者认为,夏、商亡国的根本原因不在天而在于民,激怒了人民,什么天命都将无济于事,因此主张当政者应“无于水监,当于民监”①。要使自己的统治稳固,必须“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民之依。……能保惠于庶民”②。“保民”思想的提出较之商代只注重天命鬼神无疑是一个重大进步,也是周初统治者“明德”思想的核心所在。对此,王国维的一句话可谓切中要害:“故其所以祈天永命者,乃在德与民二字”③。
① 《尚书?酒诰》。
② 《尚书?无逸》。
③ 《观堂集林?殷周制度论》。
需要注意的是周王朝的“明德慎罚”并不是不要刑罚。例如,在周初武庚与三监叛乱发生后,周公东征三年坚决镇压了叛乱,并处武庚、管叔死刑,蔡叔流放,对参加叛乱的东方与国也大加挞伐。可见,所谓“明德慎罚”并不排斥刑罚,实际上是要求德教与刑罚相结合,先德教后刑罚,以刑罚镇压达到以德治国的目的。显然,这较夏、商时期动辄“天罚”神判的主张更切合实际,实行起来也更易于为人所接受。
维护宗法等级制度是西周法律所遵循的另一个基本原则。西周王朝实行的宗法等级制已如前述,它是当时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之一,也是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个特点。西周法律强调诉讼必须遵循宗法制的原则,《礼记?王制》说:“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意即要求诉讼时要首先考虑是否违反父子之亲、君臣之义等宗法制度的规定,其次再考虑犯罪动机、罪行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周法依照宗法制的原则,强调“尊祖”、“敬宗”,也就是“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可见尊祖、敬宗的目的在于重社稷。在当时看来,法律只有严格按宗法制的原则行事,才能“庶民安”,国家政权才能稳固。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法律思想和实践的又一重要特点。如前所述,周礼的内容涉及十分广泛,举凡政治、经济、日常生活等在周礼中都有所规范。关于礼在法律方面的作用,《礼记?曲礼》有如是表达:“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左传?隐公十一年》云:“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在此礼不仅是区别贵贱、亲疏、长幼的工具,而且已成为“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的根本所在。从这一点看,礼可以说是当时奴隶制国家的根本法,成为西周国家一切政治生活规范的根本,也是当时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道德等方面必须遵循的根本法律制度。
关于“礼不下庶人”,《礼记》正义解释为:“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以为礼”,《白虎通》则更明确地说:“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上述解释不仅符合周礼之本意,而且也暴露了其本质。因为礼的目的是“别贵贱,序尊卑”的,所以,不仅在奴隶和贵族之间的鸿沟不可逾越,就是在贵族之间也不允许越等僭位。贵族有知讲礼,庶人无知受刑。礼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庶人不仅无权享受,而且稍有僭越即构成犯罪。可见礼亦是法,只是这种法是贵族内部之法,庶人无权享用。
所谓“刑不上大夫”,其主旨是说刑罚主要针对庶人而定的,贵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为所欲为,逍遥法外。《周礼?秋官?小司寇》云:“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命夫命妇是指大夫以上的贵族及其法定配偶,他们违法犯罪,可以不亲自参加诉讼。贵族违法还可享受“八辟”特权,《周礼?秋官?小司寇》云:“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贵族享有刑罚特权,并不是说其犯何罪都可以赦免。当时贵族如果背离宗法制度,僭越礼仪,犯上作乱,特别是有危害周王朝统治根基的行为,也要受到严厉惩处。周初杀武庚、管叔,流放蔡叔即其例。因此,“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可以理解为周王朝按礼的根本原则而奉行的一项执法原则。对贵族和庶人分而治之,前者用礼,后者用刑,保护前者的权益,镇压后者的反抗。贵族只要不犯危害王朝统治基业的罪行,可按“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得以赦免。
刑法依然是西周法律中最完备,内容最丰富的部分,较商代刑罚又有了较大进步,所规定的罪名相当广泛,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道德等各个方面,现择要介绍如下:
违反王命罪。《国语?周语》云:“犯王命者必诛,故出命不可不顺也”。按此则犯王命者死罪。其他诸如诽谤君王、暴乱,变革制度礼仪破坏法制,不按时期聘纳交都是犯罪行为,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分。
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其中包括杀人罪,伤人罪,杀人越货罪等。对于杀人罪,《周礼》云:“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对杀人者要刑杀于市,陈尸三天以示众。杀人越货罪则专指以杀人手段达到越货目的的犯罪,《尚书?康诰》云:“杀越人于货,■不畏死,罔弗憝”,是说对于杀人越货,强横不怕死的强盗,必须处以死刑。
侵犯财产犯罪。西周刑法将盗窃等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其中包括窃诱牛马臣妾罪、盗窃罪、侵夺财物罪、奴隶逃亡罪、伤害他人牛马罪等名目。《尚书?费■》云:“窃牛马,诱臣妾,汝则有常刑”,是犯窃诱牛马臣妾罪者要按常刑处罚。关于侵夺财物罪,《礼记?月令?仲冬之月》言到:“山林薮泽,有能取蔬食、田猎禽兽者,野虞教导之;其有相侵夺者,罪之不赦”,山林川泽为王室所有,凡不听野虞(官名)教令而侵夺其利者,要予以重罚。
破坏家庭婚姻罪。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西周法律严格维护建立在宗法制基础上的父权、夫权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对破坏家庭婚姻的行为予以必要惩罚。其中有不孝不友罪、不敬宗庙罪、杀亲罪、内乱罪等罪名。不孝不友罪被西周刑律视为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尚书?康诰》说:“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①,对犯此罪者“乃其速……作罚,刑兹无赦”②。不敬宗庙罪与上罪相关联,《礼记?王制》云:“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不孝敬活人为“元恶”,要“刑兹无赦”,不孝敬死人(祖先)亦可构成犯罪,要罢绌其爵位。杀亲罪是指卑幼杀害尊亲之罪,《周礼?秋官?掌戮》云:“凡杀其亲者,焚之”,犯杀亲罪者处以火刑。内乱罪是指在家庭内部悖乱人伦的不正当行为。《周礼?夏官?司马》云:“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犯此罪者亦处以死刑。
① 《孝经?五刑》。
② 《尚书?康诰》。
妨害社会秩序的犯罪。社会秩序是否稳定,关系到王朝的兴衰,因此,周王朝制定相关刑罚以打击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中包括酗酒罪、惑众罪、言语不信罪、夜行罪、诬告罪等。关于惑众罪,《礼记?王制》云:“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言语不信罪是指以谣言生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罪行,“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可知西周时期对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
官吏的违法犯罪。吏治问题是任何国家政权都不能忽视的问题,吏治好坏直接关系着政权安危。西周王朝为维护其统治也制定了有关官吏犯罪的刑律。主要罪名有五过之庇罪、不永所事罪、侵削众庶罪等。其中五过之庇罪即《尚书?吕刑》所谓:“五过之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克审之”,意思是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犯依仗权势私报恩怨、暗中牵制、敲榨勒索、贪赃枉法等过错,将与罪犯同罪,要予以处罚。破坏国家经济的犯罪。包括有失农时罪、土不备耕罪、功有不当罪、违约不信罪等。其中,有失农时罪是指“仲秋之月,乃劝种麦,毋或失时,其有失时者,行罪无赦”。功有不当罪,是指手工业者如果弄虚作假,功报不实,便要受到相应惩罚,《礼记?月令》云:“工师效功,陈祭器,按度程,毋或作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
军事上的犯罪。西周王朝为了加强军队的战斗力,制定有关刑罚以惩治军事方面的犯罪。主要罪名有不从王征罪、军需不逮罪、逆军犯师罪、出征后至罪等。另外,当时刑罚还规定了对违反祭祀礼制等犯罪的惩罚。
西周王朝的刑罚对象主要是广大平民、奴隶和贵族中的犯上作乱者。司法执行机构根据犯罪者所犯罪行而施以不同的刑罚。西周刑罚在商代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除死刑、肉刑、流刑、徒刑外,还有罚金、劳役等刑罚。死刑,又称大辟。《尚书?吕刑》称:当时“大辟之罚,其属二百”,表明死刑之法甚多。其时有斩、焚、烹、搏、辜、踣、磬等诸种方法处死死刑犯。所谓斩是指用刀斩杀,《周礼?秋官?掌戮》云:“斩杀贼谍而搏之”,郑玄注云:“斩以铁钺,若今腰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焚乃火刑,即用火将罪犯烧死,“凡杀其亲者,焚之”①。烹,史载周夷王“烹齐哀公于鼎”即是此种死刑。搏、辜则是将罪人肢解的一种行刑方法。踣,是将罪犯击毙于市,然后陈尸三日示众的一种死刑,“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②。磬,绞杀之意,《礼记?文王世子》云:“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郑玄注:“县(悬)缢杀之日磬”,磬可以说是后世绞刑的发端。此种行刑之法可能只适用于贵族。
① 《周礼?秋官?掌戮》。
② 《周礼?秋官?掌戮》。
肉刑,主要有墨、劓、剕、宫等 4 种。《尚书?吕刑》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墨刑是在犯人面部刻伤填墨的刑罚,是肉刑中最轻的一种。劓刑是割去犯人鼻子的一种刑罚,在肉刑中重于墨刑而轻于剕刑。剕刑亦称刖刑,是砍掉犯人手足的一种刑罚,其在肉刑中仅轻于宫刑。宫刑又称腐刑、阴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是一种破坏犯人生殖机能的酷刑。肉刑是西周时期惩罚犯罪的主要手段,是当时刑律中的主要内容。
流刑,是将犯人流放于外的刑罚。《国语?周语》、《史记?周本纪》等文献都记载了国人“流王(厉王)于彘”之事,可见西周与商代一样存在着流刑。
根据《尚书?吕刑》和西周铜器铭文的记载,在西周时期的司法实践中已有赎刑和罚金。赎刑,是指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刑罚的一种法律规定。《尚书?吕刑》云:“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意为诉辞可核实者,按五刑治罪,诉辞不能核实的,则按五罚治罪。此罚之意义按孔安国的说法是“出金赎罪”①。《吕刑》又说:“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所谓疑赦是指疑案可赦,表明赎刑只适用于疑案,根据刑罚之轻重,疑案犯可获准出数量不等的铜来赎罪。由于铜这种金属在西周时期尚很珍贵,因此能出得起百锾乃至千锾者只能是富有的贵族,一般平民是负担不起的。可见赎刑的对象主要是贵族。关于罚金,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强制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量钱财的处罚。例如,师旅鼎铭文记载了由于师旅的众仆未听从王命随王征伐于方而被罚金三百锊之事,可知罚金与赎刑的性质是不同的。
拘役和强制劳改是西周刑罚对轻罪犯人的一种制裁形式。 《周礼?秋官?大司寇》云:“以圜土聚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返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圜土是周代监狱的称谓,罢民“谓恶人不从化,为百姓所患苦,而未入五刑者”②。大意是指对犯未入五刑之轻罪的犯人,将其投入监狱强制劳动改造,改过者可获得释放,但 3 年之内不得列于平民。
西周统治者基于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需要,特别注意婚姻家庭制度的建设。他们认为“礼始于谨夫妇,为宫室,辨内外”③,“男女有别则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④,已将家庭安定视为天下万物安定的基础。
① 《尚书?吕刑》孔传。
② 《周礼?秋官》郑注。
③ 《礼记?内则》。
④ 《礼记?郊特牲》。
西周法律在婚姻方面有着许多具体规定。首先是同姓不婚的原则。此原则一方面是基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的认识。另一方面,同姓不婚也有其政治目的,《礼记?郊特牲》云:“夫婚礼,万世之始也,娶于异姓,附远厚别也”,所谓“附远厚别”是指通过婚姻将与自己关系疏远者、甚至没有关系的人联系在一起,以扩大势力。其次是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是贵族宗法继承制的需要,但为了满足其荒淫欲望,他们实际上都实行多妻制。因此,贵族之妻便有了嫡庶等级之分,《礼记?曲礼》云:“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在众多妻妾中只有正妻得到法律认可,其所生子有优先继承权。这种法律上的一夫一妻制和实际上的一夫多妻制调和了贵族宗法继承制的需要与满足其荒淫欲望间的矛盾。当时只有在平民当中才能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其三,男女婚姻的成立要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来决定,当事人无权选择。“娶妻之如何,必告父母”②,“娶妻如何,匪媒不得”③等诗句即是其反映。其四,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套固定程序。《礼记?昏义》云:“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是婚姻必须行纳采等之礼。六礼实际上是限制婚姻自由的六条绳索,它始作俑于西周,并对中国婚姻制度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①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② 《诗?南山》。
③ 《诗?伐柯》。
关于离婚,西周法律也有许多限制。《礼记?内则》云:“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大意是说丈夫喜欢的妻子,如果父母不喜欢也得离弃。丈夫不喜欢的妻子,父母喜欢,就必须终身行夫妇之礼。可见,夫妻关系能否继续,不仅取决于丈夫,更主要是决定于父母。另外,对妇女还有七弃、七去之说,即妇女如果有七去之一者,丈夫可以离弃之,《大戴礼记?本命》云:“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妬去,有恶疾去,多语弃,窃盗去”,更表明妇女在婚姻中没有任何权利,她只能是丈夫及其父母顺从的役使和传宗接代的工具。与婚姻制度相适应,西周法律规定在家庭中男尊女卑,夫权至上,要求妇女绝对服从男子,“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母,嫁从丈夫,夫死从子”①,即是其明确表述。
① 《礼记?效特性》。
西周法律的继承制度也遵循了宗法制的基本原则。当时在王室贵族中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已成为定制。例如,周王室王位的继承在整个西周一代基本上都是父死子继,很少例外。其所遵循为“立适(嫡)以长不以贤,立子(庶子)以贵(母贵)不以长”。至于平民,由于其没有多少土地和财产,因此其继承的只有家族的宗祧。奴隶因其地位的低下,决定了他们根本不具备继承资格,如果有所继承的话,也只能是父辈的奴隶身份由子辈继承罢了。据文献记载,西周王朝的司法工作一般由司寇主管,其下有司士、掌囚、掌戮等分管各方面刑罚、诉讼之事务的大小官员。参照铜器铭文可知,西周时期既有专司法律诉讼的大小职官,但更常见的是各级行政官员也时常参与诉讼断狱。因此,有的学者指出:“从扬 看,司工可以兼理司寇之事,扬是司工兼司寇,所以可以‘讯讼,取徵五寽’。……。番生 之番生王命他管理‘公族、卿事、大史寮’,可以‘取徽廾寽’。毛公鼎之毛公是管理公族与叁有司(司徒、司马、司空)的,他也可以‘取徵卅寽’。番生、毛公的地位都是相当于卿士或三公的职位,同样可以受理讼事。也就是说其他大大小小的职官都可以受理讼罚之事”①。从这点来看,西周时期的司法与行政权力之间并无严格界线,显示出其仍具有相当明显的原始性。
通过上述简单介绍可知,西周法律涉及到西周社会的政治、军事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了一套远较夏、商时期更为严密的法律体系,对后世法律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可以说西周法律制度是奴隶制法律的一个典范。
军队是西周国家政权的又一根重要支柱,它肩负对内镇压异己、守卫疆土,对外征伐和扩张的职能。早在武王灭商之前,周人就已建立了一支强大的军队。史载武王伐商时,有“戎车三百乘,虎贲三干人,甲士四万五千人”②。灭商以后,特别是平定三监叛乱之后,周王朝的军队规模又有所扩大。据青铜器铭文可知,其时军队有西六师、殷八师、成周八师之分,共计 22 师。一般认为西六师是戍守周人大本营镐京的军队。殷八师主要用于镇守殷商故地、镇压殷顽和对付东夷的反叛等。成周八师则主要用于驻守东都成周,监视被迁到此地的殷遗民等。
① 张亚初等:《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中华书局 1986 年版。
② 《史记?周本纪》。
西周军队的最大编制单位与商代一样仍然称师,西周金文和《诗经》等文献中屡有提及。《周礼?地官?司徒》云:“五人为伍,五伍为两,五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按此,在师之下尚有旅、卒、两、伍等编制单位。与此相应的军事将领按《尚书?牧誓》所说有师氏、亚、旅、千夫长、百夫长等。郭沫若先生在《周官质疑》一文中说:“师氏见于彝铭者乃武职,在王之近侧,是则师氏之名取诸师戍也”。西周军队的统帅是周王,他经常率领军队亲自出征,《诗?大雅?棫樸》:“周王于迈,六师及之”的诗句以及屡见于史书的昭王南征的事迹即其例子。西周军队的各种主要军官亦往往由周王任命。伯懋父敦铭文记载:“东夷大反,王命伯懋父以西六师、殷八师征东夷”,是周王任命伯懋父为西六师和殷八师的统帅。师克盨铭云:“则唯乃先祖考有爵于周邦,干害王身作爪牙……今女更乃祖考■奡可左右虎臣”,是周王任命禁卫部队统帅的例子。
除了王室直属的军队以外,西周与商代一样存在着族兵。明公 铭文云:“唯王今明公遣三族伐东或(国)”,班 铭文:“王令吴伯曰:以乃自左比毛公。王令吕伯,以乃自右比毛公。遣令曰,以乃族从父征,■■(城)王身”,此明公三族,吴伯、吕伯之师都可能是宗族军队。西周时期的宗族军队也是周王朝军队的组成部分,由族长(诸侯)率领,有随王出征的义务。另外,在西周金文中还可见到师前加地名的诸师,如无师、周师、吴师等。守宫盘铭云:“王在周,周师光守宫事”,此周师似为周地之师,周师光可能是周地的军事长官。由于资料所限,目前还不清楚上述地方诸师的性质。据春秋铜器王子盘铭文的曾师之称系指曾国之师①的情况看,不能排除上述地方诸师是西周时期某种地方军队的可能。
西周军队的作战方式仍以车战为主。全国各地已出土了许多西周时期的车马坑,其中当有不少属于战车性质。例如,山东胶县西奄的一座车马坑中埋有一车二马,车上有一人,装备有戈、镞、盾牌等青铜兵器①。另外在丰镐地区、河南浚县辛村卫国贵族墓地、北京琉璃河燕国贵族墓地等处都有大批车马出土。鬲鼎铭文记载:“戎车百乘,斯驭二百,徒千”,按此战车 100辆配驭手 200 人,徒兵 1000 人,则每车配驭手 2 人,徒兵 10 人。可见,《史记》所谓“戎车三百乘,虎贲三千人”的记载是有所本的。因此推测,一车配 10 名徒兵可能是西周军队战斗时列阵的定制。
① 赵九诚:《续考古图》。
5.西周各族
《左传?昭公九年》载“王使詹桓伯辞于晋,曰:‘我自夏以后稷、魏、骀、芮、岐、毕,吾西土也。及武王克商,薄姑、商奄,吾东土也。巴、濮、楚、邓,吾南土也。肃慎、燕毫,吾北土也。’”道出了西周王朝版图的四至。在这个广大范围里,除活动着以夏、商、周为代表的华夏诸族,还有众多其它部族活动其间。当时华夏族一般称后者为夷、戎、狄、蛮等。《礼记?王制》云:“中国戎狄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东方曰夷,被发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蛮,雕题交趾,有不火食者矣。西方曰戎,被发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五方之民,语言不通,嗜欲不同。达其志,通其欲,东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译”。表明当时各族经济生活不同,习俗不同,甚至语言都互不相通。前述夷、狄、戎、蛮只是对周边各族的统称,其实它们之中的成分相当复杂,如北狄又分为赤狄、白狄、长狄等,《尔雅?释地》有“九夷、八狄、七戎、六蛮”之说,反映出各民族集团内也存在着民族区别。早在西周以前,上述各族就同中原的夏、商王朝发生了密切关系,西周以降这种联系更加密切。《尚书?牧誓》说参加武王伐纣联军的有“庸、蜀、羌、髳、微、卢、彭、畤人”,历代多以为它们是居于中国西南地区的几个少数民族。《国语?鲁语下》亦说:“昔武王克商,通道九夷百蛮,使各以其方贿来贡,使无忘职业,于是肃慎氏贡楉矢石砮,其长尺有咫”。当时各个民族频繁的交往,不仅促进了各个民族的发展,也使得中国古代文明发展到一个更高阶段。
西周时期活动于周王朝北方的民族主要有肃慎、鬼方和ǎ狁。
肃慎,文献亦称息慎,是一个活动于东北地区的古老民族。它早在商代便与中原有所往来,西周时期的来往更加频繁。《史记?周本纪》云:“成王即伐东夷,息慎来贺,王赐荣伯作《贿息慎之命》”,其实早在武王克商时,息慎就曾“贡楉矢石砮”①。肃慎族经常向西周王朝进贡,表明其与后者已建立相当牢固的政治关系,肃慎所居之北土确已归入周王朝的版图。肃慎之称到春秋以后不见,后人以为此后活动于东北地区的东胡、挹楼、勿吉、靺鞨等族即是肃慎的后裔。
① 《胶县西奄遗址调查试掘简报》,《文物》1977 年第 4 期。
考古发现表明,在东北地区分布着许多年代相当于西周时期的古代文化遗存,如西团山文化、魏营子文化(分布于辽西地区)等,目前虽不能肯定这些考古学文化的族属,但它们却为认识肃慎族的文化遗存提供了线索。鬼方在商代就是北方一个势力强大的民族,并时常与商王朝发生激烈的武装冲突,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西周时期。康王时期铜器小盂鼎铭文云:“王□盂□□伐鬼方……获馘四千八百□二馘,俘人万三千八十一人”,一次战争就俘虏万人以上,不仅说明当时战争规模巨大,而且反映出鬼方力量之强大。关于鬼方及其沿革,王国维在《鬼方、昆夷、ǎ狁考》一文中说:“我国古时有一强梁之外族,其族西自汧、陇,环中国而北,东及太行常山间,中间或分或合,时入侵暴中国。其俗尚武力而文化之度不及诸夏远甚。又本无文字,或虽有而不与中国同。是以中国之称之也,随世异俗,因地殊号。至于后世,或以丑名加之。其见于商周间者,曰鬼方、曰混夷、曰獯鬻;其在宗周之际,则曰ǎ狁;入春秋后,则始谓之戎,继号曰狄;战国以降又称之曰胡、曰匈奴。综上诸称观之,则曰戎、曰狄者,皆中国所加之名;曰鬼方、曰混夷、曰獯、曰ǎ狁、曰胡、曰匈奴者,乃其本名。而鬼方之方,混夷之夷亦为中国所附加”。在《诗经》中常有ǎ狁与西周王朝之间发生冲突的反映。《诗?小雅?采薇》云:“靡室靡家,ǎ狁之故。不遑启居,ǎ狁之故”,《诗?小雅?出车》云:“执讯获丑,薄言还归。赫赫南仲,ǎ狁于夷”,《诗?小雅?六月》云:“ǎ狁匪如,整居获焦,侵镐及方,至于泾阳”、“薄伐ǎ狁,至于太原”。以上几首诗多是歌颂宣王时讨伐ǎ狁事迹的。相似的记载在青铜铭文中亦有所反映,虢季子白盘铭云:“搏伐■■(ǎ狁)于洛之阳,折首五百,执讯五十”。由上述记载可知,活动于周人北方的鬼方——ǎ狁一族在当时十分强悍,有时甚至能侵入西周王朝的腹地,“侵镐及方至于泾阳”,镐即指镐京,为此周人与其进行了长期的斗争。犬戎是西周时期相当活跃的一个民族。早在西周立国之前,它们即与周人有了交往。《史记?周本纪》说文王“伐犬戎”。到周穆王时,穆王“征① 事见《国语?鲁语下》、《史记?孔子世家》等。
犬戎,……得四白狼四白马以归,自是荒服者不致”。到西周末年幽王时,犬戎更与申侯等一起攻杀幽王,史载“申侯怒,与缯、西夷犬戎攻幽王,……遂杀幽王骊山下”①。周平王东迁洛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避戎寇”②,表明当时犬戎的势力已大到威胁周王室生存的地步了。
近三四年来,考古工作者在辽西、内蒙古以至甘、青一带的广大北方地区发现了众多的相当于西周时期的古文化遗存,而这一带正是当时戎狄活动的主要地区。其中最著名的是分布于内蒙古东南部、辽西以至河北北部的夏家店上层文化和分布于甘、青地区的辛店文化。夏家店上层文化的日用器皿、部分兵器和居住的房屋都自成特点,是这种文化的固有因素,但其中也有部分青铜礼器和兵器与中原地区的同类器相一致,表明其已接受中原文化的影响。在一些夏家店上层文化的遗址中,如宁城南山根遗址出土有牛、羊、猪、狗、马和鹿等许多动物骨骼,显示出在该文化的经济生活中畜牧业占有一定比重。夏家店上层文化的年代大约自西周延续到春秋时期③。辛店文化 1924年首先发现于甘肃省临洮县辛店村。该文化主要分布于甘肃西部、西南部和青海东部的黄河上游及其支流湟水、洮河及大夏河流域,在渭河上游也曾发现少量该文化的遗址。辛店文化有一套独具特色的器物,其中少量的陶鬲与西周早期周人使用的同类器一致,很可能是二者文化交流的产物。该文化的经济以农业为主,兼营畜牧业,这点从遗址中出土大量农业生产工具和动物骨骼便可得到证明。据测定,辛店文化的年代大体相当于西周早期。上述西周时代的文化遗存目前虽不能确定其族属,但它说明当时在广大北方地区确实生活着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兄弟民族,它们同中原西周王朝有着密切的文化交流和往来。
① 《史记?周本纪》。
② 《史记?周本纪》。
③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新中国的考古发现与研究》,文物出版社 1984 年版。
古代东夷泛指活动于中国大陆东部(今山东、苏北、安徽)的各民族。商代时东夷族便已十分强大,许多方国部族都成为商王朝的与国。周武王灭商之后,又“东伐奄等,驱纣之谀臣飞廉于海隅而戮之,灭国者五十”,可知当时东夷族国家尚很多。其中最著名者有淮夷和徐夷等。武王死后,三叔和武庚联合奄等东夷族国家叛周,《逸周书?作雒解》云:“三叔及殷东徐、奄及熊盈以略。”周公经过 3 年苦战才讨平有东夷参与的叛乱,这表明自周初开始,部分东夷部族便与周人处于敌对状态。成王时大概淮夷等又发动了叛乱,《尚书?费■》有“淮夷、徐戎并兴”的记载。据《竹书纪年》记载:“穆王十三年,徐戎侵洛。……十四年,王师、楚子伐徐戎,克之”。厉王和宣王时期,徐戎和淮夷仍时与周王朝为敌。《竹书纪年》有:“厉王元年,淮夷入寇,王命征之不克”,“宣王六年,召穆公帅师伐淮夷”,“王帅师伐徐戎,皇父、休父从王伐徐戎,次于淮”的记载。《诗?大雅?江汉》记述了周宣王命召虎领兵征伐淮夷取得胜利,因而册命封赏召虎之事。《诗?大雅?常武》更是颂扬了周宣王派卿士南仲、皇父征讨徐戎取得胜利的业绩。宣王时期对东夷战争的结果是“四方即平,徐方来庭,徐方不回,王曰还归”①,最终征服了东夷。可见,到西周晚期,周王朝在对东夷的斗争中才最终占据了上风。
① 《诗?大雅?常武》。
东夷各族虽屡与周王朝发生冲突,但他们亦经常与周人进行文化交流。
1959 年在安徽屯溪发掘的西周墓葬中出土了许多铜器,其中“簋与中原地区的簋迥然不同,显示出浓郁的地方色彩。尊和卣的器形与西周时期的同类器物相同,而纹饰有的是饕餮纹、夔纹、鸟纹,有的却是蟠螭纹。……由于蟠螭纹在丹徒出土的西周铜器已有发现,可见并非偶然。这种纹饰很可能首先在东南地区流行,而后才影响到中原地区的铜器。……屯溪所出的铜器只一件尊有铭文,其中的族徽铭记也见于山西长子所出的西周铜器上,这种情形或许表明两者有某种联系”①,可见,西周时期居于东南地区各族既保持了其独特的文化面貌,也吸收了一些中原文化因素,并且对后者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种情况的出现,只有在二者密切往来、相互交流的基础上才能出现。西周时期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分布着被泛称为群蛮的众多方国部落。主要有吴、越、楚、巴、蜀等。周王室在这一带还分封了许多姬姓封国,如息、随、郧等,它们多先后灭亡于楚,其地成为楚国的一部分。
①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新中国的考古发现与研究》,文物出版社 1984 年版。
楚又称荆楚,是当时长江流域力量最强大的一个方国。楚又被称为荆蛮,早在商代即已存在。一般认为荆楚是祝融氏后裔芈姓部落与蛮族结合而成的地方势力。周成王时,封熊绎为楚君,始有楚国之称。西周前期楚国基本上臣服于周王朝,但随着其势力的增长,楚、周之间的冲突亦日渐加剧,终于导致周王朝大举南征伐楚。陕西省扶风县庄白村出土的史墙盘(恭王时器)铭文记述了恭王以前历代周王的功业,其中有“弘鲁昭王,广笞荆楚,唯狩南行”的字句,表明昭王时曾大规模征伐荆楚。昭王征楚事在古文献中常见,《竹书纪年》云:“昭王十六年,伐荆楚,涉汉”,“十九年……丧六师于汉”,是昭王末年伐楚惨败,自己也命丧江汉。《左传?昭公四年》所说的“昭王南征而不复”,也是指此事。《史记?周本纪》也有相似的记载。可见到昭王后期,楚人的力量已强大到击败周王朝军队的程度了。宣王中兴之时,周王室又曾征讨荆楚,《诗?小雅?采芑》有“蠢尔荆蛮,大邦为仇。方叔元老,克壮其猷。方叔率止,执讯获丑”等诗句,颂扬了方叔率周师打败荆楚“执讯获丑”的功绩。周王朝在对荆楚的斗争中虽然取得了一些胜利,但并未能遏止楚人蓬勃向上之势。楚国在灭掉周围一些小国以后势力更加强大,最终成为春秋五霸和战国七雄之一。
越是活动于楚之东方的一个大族。越族起源远在夏、商之前,其成分也非常复杂,到战国时尚有百越之称。越族系统各部族主要活动于东南沿海的江、浙、闽、粤地区,春秋时期的吴、越两国便是从其中发展起来的。这一带已发现一些西周时期的文化遗存,如在福建南安、建瓯阳泽等地出士的青铜兵器、重达 100 多公斤的铜钟等都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这一带出土的西周青铜器多与印纹硬陶和釉陶共存。由于这里是百越活动的地区,因此,一般认为它们应是越人的文化遗存,更有人认为福建南安所出之青铜器是闽越的遗存①。
① 《对福建南安大盈出土青铜器的几点看法》,《考古》1978 年第 5 期。
西周时期的巴蜀仍活动于现在的四川及其附近地区,是商代巴蜀的继续。据考古发现可知,巴蜀早在商代便与中原地区有所往来,广汉三星堆遗址发掘出的商代后期文化遗存即是明证。西周巴蜀文化遗存主要有四川新繁水观音、成都羊子山、广汉月亮湾和绵阳边堆山等遗址。其中水观音遗址中出土有中原型式的直内铜戈,但其中常见的不同形式的平底或尖底陶器、敛口钵和陶鬶等都具有明显的地方特点。类似的情况在成都羊子山、广汉月亮湾、绵阳边堆山等遗址都有表现。有些专家认为它们是西周时期蜀人的文化遗存①。《尚书?牧誓》记载随武王伐纣者有八个南方部族“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周原甲骨也有“伐蜀”字样,由是可见,西周时期的巴蜀与中原地区有着较多联系,其文化亦较多地接受了后者的影响。
综观商周时代的民族关系,可以看出当时的统治者对周边少数民族采取了歧视、压迫的民族政策,称后者为蛮、为夷、为戎狄即是其证。当时的民族政策大致如周穆王时祭公谋父所言:“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发贡、终王。先王之训也,有不祭则修意,有不祀则修言,有不享则修文,有不贡则修名,有不王则修德,序成而有不至则修刑”②。周王室依据血缘关系的近远来确定其与诸侯国和周边各族的关系。其中所谓要服和荒服的规定是其在处理少数民族关系时所要遵循的原则。要服者贡是指居于要服的各族必须每年进贡,而荒服者王则谓居于荒服的各族在新王继位时应前来朝见,以表示臣服。如果有违背这个规定的,先是“修名”、“修德”即口头相劝,此后如果仍然不朝不贡,则就要“修刑”,即以武力相征伐了。在商周时代,中原王朝与周边各族经常发生武装冲突,其中原因既有各族内侵引起的,更多的则是中原王朝依仗自己在经济、军事上的巨大优势而发动的掠夺战争。这些战争给当时的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失和痛苦。但在客观上它也促进了各民族间的交往,考古发掘所见的在周边民族文化遗存中含有大量中原文化因素以及在中原的遗址中出土大量具有少数民族特点的文物等现象即是这种交往的反映。当然,除了战争以外,各族人民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和平往来。战争之所以在民族关系中显得突出一些,正是它给人们的心灵曾造成严重伤害的一种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绝于书的民族之间的战争只是民族关系中的插曲而已,因为任何力量都不可能阻挡各族人民和平往来的愿望。
①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新中国的考古发现与研究》,文物出版社 1984 年版。
② 《史记?周本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