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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古三代教育史之西周的选士制度与教育

时间:2024-07-05访问:6来源:历史铺

西周的选士制度与教育
  (一)西周选士制度的产生
  1.关于远古时代选士的传说
  “选贤与能”是西周以前就已出现的用人观念。《礼记?礼运》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所谓“选贤与能”,就是酋长公选。传说远古时代,尧的哥哥挚曾是部落联盟首领,由于他为人“不善”而被罢免,由尧接替了挚的职位。尧晚年询问“四岳”(即四个部落酋长),有谁可以继承自己的职位,“四岳”表示他们的德行还不够,推荐舜,尧表示要对舜先考查一番。于是尧“乃以二女妻舜以观其内,使九男与处以观其外”,“尧乃试舜五典百官,皆治”①。这表明当时的部落联盟最高首领在选择继承人时,必须征求联盟议事会的意见,而不能自己单独决定。被推举为最高首领继承人的人,也不能马上获得首领的职位,还必须经过多年的考核、试用。所以尧以自己的两个女儿嫁给舜“以观其内”,又派九位男子与舜相处共事“以观其外”,再以“五典”、“百官”来考核舜。所谓“五典”,又称“五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试以“五典”,即试其对五典的认识,看其能否以五种伦理道德教育大众。所谓“百官”,泛指众多的官职。试百官,即考试为官之道。经长期考核、试用,舜“皆治”,即对“五典”、“百官”之事皆精通。后来舜在征求自己的继承人时,“四岳”提出禹。禹做舜的继承人时,由于曾经治理水患,取得了巨大成就,所以舜死后他便成为正式首领。《史记?五帝本纪》说:“舜得举用事二十年,而尧使摄政,摄政八年而尧崩。”《史记?夏本纪》说:“帝舜荐禹于天,为嗣十七年而帝舜崩。”这里的尧“摄政”、禹“为嗣”,就是尧、舜对其继承人的考核、试用的时期。这说明在远古时代,被推举者由继承人到成为正式的首领,要经过长期的考核与试用,取得了一定的政绩,并经过选举后,才能得到正式的确认。继承人能否治理好部落联盟的事务,能否取得广大公社成员的信任和拥护,这是关系到部落联盟能否巩固与兴旺发达的大事。经考核,尧的哥哥挚“不善”,被罢免了;而尧、舜、禹对“五典百官”之事“皆治”,先后被推举为部落联盟的最高首领,这就是远古时代有关选士的传说。由此可见中国,“选贤与能”的历史源远流长。
  ①  《史记?五帝本纪》。
  2.西周选士制度的产生
  据《尚书?立政》记载:商汤以夏“三宅”法为基础,“克用三宅三俊”,“三宅”是指从政务、理民、执法三个方面考核官吏,即所谓“宅乃事,宅乃牧,宅乃准”。所谓“宅”,即度量之意,验诸行事,对治事的官吏加以考查,要看其是否善理政务。牧民之官,看其能否使民安乐;执法之官,看其施法是否公正。“俊”,进用、选拔的意思。“三俊”是指从政务、理民、执法三方面选拔人材。“三宅三俊”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最早的考核官吏选拔人才的标准。
  周灭了商,提出了“德”和“以德配天命”的思想,《尚书?召诰》说,“惟王其疾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意思是说,做国王的要认真崇尚德政,用德行事,才可以求得永保天命。西周初年所提倡的“德”,具体内容仍是“从天命,劝人事”。这样他们就说明了,商王朝之所以灭亡,是由于商的后代不能修明其德以从天命。西周先祖因为能修明其德配天命,所以上天就改变了他的大儿子,授命于周。
  《说苑?君道》:
  “武王问太公曰:‘举贤而以危亡者,何也?’太公曰:‘举贤而不用,是有举贤之名,而不得真贤之实也。’武王曰:‘其失安在?’太公望曰:‘其失在君好用小善而已,不得真贤也。’武王曰:‘好用小善者何如?’太公曰:‘君好听誊而不恶谗也,以非贤为贤,以非善为善,以非忠为忠,以非信为信。其君以誉为功,以毁为罪,有功者不赏,有罪者不罚,多党者进,少党者退;是以群臣比周而蔽贤,百吏群党而多奸,忠臣以诽死于无罪,邪臣以誉赏于无功,其国见于危亡。’武王曰:‘善。吾今日闻诽誉之情矣。’”
  国君如何得贤,得贤之后是否万事皆毕呢?太公姜尚在回答周武王提问时,总结了前代的经验,提出了自己中肯的见解。他认为,已得贤才而失国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君乐于听信美誉谗言,而不喜欢良臣的忠告,其结果必然混淆视听,使奸臣群党,黑白不辨,政治上的危机自然会随之而来。由此可见,对于治政举贤,有两点不可不察。首先,用人政策必须有连贯性,因为尊重人才是建立在用其所长的基础之上的,若举而不用,就如同不举。第二,要有正确的用人态度,真知灼见虽然有时逆耳,但却是良药。因此国君要冷静思考,明辨曲直,虚己以听,对待一切言行应有客观的态度,在实际中考察人才。周武王对姜尚的举贤用人观极为欣赏。
  周武王的弟弟姬旦(周公)也提出了举贤用人的主张。他说:“先王既勤用明德,怀为夹,庶邦享作,兄弟方来。”①认为历史上的先王是因为“勤用明德”,才得到贤臣的辅佐和诸侯方国的朝贡臣服。周公旦还提出:“天不可信”、“唯人”的观点,并告诫召公奭(shì,音式)“其汝克敬德,明我俊民,在让后人于丕时。”②忠告君王要敬修文德,选拔重用人才,使之作为传统留给后人。正如崔述在《丰镐考信录》卷四中所说:“周公何以作《立政》也?善治国以用人为要,而用人以知人为先。”周公是中国古代选贤与能思想的奠基人,他轻天命,重人事,提出应“知忱恂(审其心)于九德之行”③。即审视人的内心之德,又考察体现其德的道艺行为。他所提的“九德”,即“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④。意谓宽宏而庄肃,温和而有主见,谦逊而有原则,善排乱而谨敬,和顺而能果断,正直而能温存,放得开而收得住,刚正而不鲁莽,强劲而又合道义。认为这些是统治者必须恭行的。《逸周书?常训》提出的“九德”是:“忠、信、敬、刚、柔、和、固、贞、顺”等。总之,周公的德行与道艺相互兼顾的识才之方,成为中国古代选士思想理论的渊源。周公旦在前代“三宅三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三有宅心”,“三有俊心”的主张,即后世所称“三宅考吏法”,以此考选官吏,“立民长伯”。也就是说,要进一步考核、了解官员们的心地,以便使选拔出来的人是真正有德的贤人。因为只有有德的贤人,才能“率惟谋从容德”。所谓“容德”即宽容的政治。而这种宽容的政治,则是周公旦所提出的施政原则。这项原则便是“敬德保民”的主要内容。这就是西周在建立官吏选拔制度方面的初步探索与尝试。采用这种人才选拔办法,比较侧重思想品德的考核,提高了人才选拔的标准,适应了西周政治的需要,构成了西周选士制度的雏形。
  ①  《尚书?梓材》。
  ②  《尚书?君奭》。
  ③  《尚书?立政》。
  ④  《尚书?皋陶谟》。
  (二)西周选士制度的构成及其内容
  根据《周礼》、《礼记》及先秦其他文献资料记载,西周庞大的贵族官僚机构需要进行政权建设,于是建立起一套选士制度,包括乡里选举、诸侯贡士以及学校升选等一系列体系,它构成了中国古代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人才选拔制度。
  1.乡里选士
  乡里选士从地方教化开始。由西周掌土地和教化的大司徒官颁政教禁令,“以乡三物教化万民而宾兴之”②。所谓“乡三物”:
  “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③
  地方官吏乡大夫于每年正月初一秉承大司徒的“教法”(政教禁令),令乡吏施教于乡民,“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①。把乡中驯从教化、德行道艺兼优者层层推举到上级领导部门,并以“书”的形式记录被推荐者的事迹材料,供遴选录用时参考。
  相传西周地方有乡、遂编制,即有所谓“六乡、六遂”。清人段玉裁说:“《周礼》之制,王城方九里,谓之‘国’;城中谓之‘国中’。城外五十里为近郊,至五百里为远郊。……郊之内为六乡,至二百里为野,野之内为遂。”②六乡建制是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六遂建制是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各级地方组织都相应地配备行政官员,规定其职务。《周礼?地官?司徒》对六乡之属规定:
  乡师——“各掌其治乡之教而听其治”;
  乡大夫——“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
  州长——“各掌其党之政令教治”;
  族师——“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书其孝弟睦姻有学者”。
  此外还有“父师”、“士师”即退休官员加入乡教师的行列。《尚书大传?略论》说“大夫、士七十而致仕,老于乡里,大夫为父师,士为少师”即指此。
  ①  本节参考并采纳了刘虹《中国选士制度史》第一章第一节部分内容(湖南教育出版社 1992 年 9 月版,第4 — 9 页),并向刘先生致意。
  ②  《周礼?大司徒》。
  ①  《周礼?地官?乡大夫》。
  ②  《经韵楼集》卷十二,《与顾千里论学制备忘之记》。
  西周地方选士一年举行一次,讫至三年则举行大考,即所谓“三年大比”。由乡大夫总其下属官吏的推荐,再进行一次总的考核,从中选拔德行道艺优异之士,向更上一级推荐。如《周礼?地官?司徒》所云:
  “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礼礼宾之。厥明,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贰之。退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兴舞。此谓使民兴贤,出使长之;使民兴能,入使治之。”
  大比之时,要在庠学举行敬贤仪式;次日向周王呈献贤能之书。周王受拜后,即造册登记,复退而行乡射之礼,并询之众庶,选中者得拜为地方官吏。
  “乡射之礼”是大比的关键环节。据凌廷堪《乡射五物考》所云:乡射分为三次,“和”、“容”为第一次射,“但取其容体比于乐”;“和”为掌六乐声音之节奏的乐器,第一次射的仪节体态要和从于乐。“主皮”为第二次射,即《司射命》之“不鼓不释”,“盖取其中”之射,皮为兽皮制成的箭靶。主皮之射是西周射礼中的最低等级,郑玄注《周礼》说:“主皮者,张皮射之无侯也。”按《周礼?天官?司裘》:“王大射,则共虎侯、熊侯、豹侯,设其鹄。诸侯则共熊侯、豹侯。卿大夫则共麋侯。皆射其鹄。”王之射以“三侯”即虎、熊、豹,诸侯射以“二侯”即熊、豹,卿大夫射以“一侯”即麋,士射以犴为侯。所谓“侯”者,虽是射鹄,但实为贵族等级的标志。而乡射之礼主皮无侯,可见乡射礼的参加者是士以下的庶民,这说明乡属地方的选士是以庶民为对象的。“和容”、“兴舞”为第三次射,即《司射命》之“不鼓不释”、“取其容体比于节,其节比于乐”。这即是说,乡射礼对于众庶的考核,以礼乐的节制为主,而主皮之射则为其技艺的考核。由此,乡选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选拔具有一技之长者,更主要的是重视被选者的思想和道德行为规范,并以此强调社会教化的方向,这反映了西周政治制度的总要求。
  除上述所选“出使长之”、“入使治之”之外,乡选中还有些人以德行超众而被选入国学受教。《礼记?王制》载:“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即为乡大夫考察荐举乡里有德行道艺的优秀之士,申报至司徒,这就称之为“选士”。又经司徒考定其中俊秀者,荐举入学,使之学有所成,即所谓“造士”。“选士”可免去本人在乡中的赋役,“造士”可免去本人对国家的赋役。
  上述乡里选举之制或称之“宾兴”之制,是在王畿之内施行的。据《周礼?地官》所载,乡属于天子“邦畿千里”之内,而乡里选举也自然属于王畿内的选贤贡士之制。
  2.诸侯贡士
  王畿之外的诸侯国也有贡士之制。《礼记?射义》云:“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郑玄注曰:“岁献,献国事之书及什偕物也。三岁而贡士。旧说云:大国三人,次国二人,小国一人。”天子对诸侯贡士的时间和人数都有规定,并且天子对诸侯能否及时贡献及贡士的质量如何,还相应有奖惩之制。
  “一适谓之好德,再适谓之贤贤,三适谓之有功。有功者,天子赐以衣服弓矢。再赐以秬鬯(祭祀时灌地所用的以郁金草合黍酿造的酒)。三赐以虎贲百人,号曰命诸侯。……贡士一不适谓之过,注曰,谓三年时也。再不适谓之敖,注曰,谓六年时也。三不适谓之诬,注曰,谓九年时也。一绌以爵,再绌以地,三绌而地毕。”这里所说的“适”,即及时贡士。凡及时者,有奖;屡有及时者,论功行赏。反之,则要受绌罚。由此可见天子对诸侯贡士的重视。
  另外,天子还要亲自考核诸侯所贡之士:先令其试射于泽宫,然后在大射典礼上再行比试,大射典礼在射宫举行。《礼记?射义》记载:
  “天子试之于射宫。其容体比于礼,其节比于乐,而中多者,得与于祭。其容体不比于,其节不比于乐,而中少者,不得与于祭。数与于祭而君有庆,数不与于祭而君有让。数有庆而益地,数有让而削地。”
  试射时,要合乎一定的礼乐标准。不论是乡里选士还是诸侯贡士,都十分重视射试,在其它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则以射试的成绩来作最后的裁决,即“行同而能耦,别之以射”。对于合乎射礼、射乐标准又中靶多者,有资格参加祭祀大典,否则不准参加祭祀活动。对考核成绩好坏,各有赏罚之制,这反映了西周王朝对贡士的重视,对贡士射试的重视。所谓射试,不仅仅是试技艺的高低,而是为德行寓于道艺之中的考试方式。试射“进退周还必中礼”,而射礼,直接体现了道德伦理上的要求。
  “古者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礼;卿、大夫、士之射也,必先行乡饮酒之礼。故燕礼者,所以明君臣之义也;乡饮酒之礼者,所以明长幼之序也。”①
  此外,贡士试射,“其节比于乐”,而当时射礼所用之乐,严格标明了等级差别:“天子以驺虞为节”,驺虞,乐名,周成王因先王之乐,命名驺虞,借以体现“天子以备官”的道德要求。“诸侯以貍首为节”,貍首,乐名,借以体现“诸侯以时会天子”的道德要求。“卿大夫以采苹为节”,采苹,乐名,借以体现“卿大夫以循法”的道德标准。“士以采繁为节”,采繁,乐名,借以体现“士以不失职”的道德要求。射礼与射乐含有多方面的人伦道德内容。就连射箭的技能之中,也包含了人应具备的道德修养的要求,如所谓“射者,所以观盛德也”,“内志正,外体直,然后持弓矢审固。持弓矢审固,然后可以言中。此可以观德行矣。”①这就是西周重视试射的原因,坚持德行与道艺相结合的选士原则,并由此而推广其社会教化,促进社会安定,庶民百姓安分守纪,遵守君臣上下之道,不“僭越犯上”,以加强王室对各诸侯国乃至广大庶民的控制。
  ①  《礼记?射义》。
  ①  《礼记?射义》。
  3.学校选士
  西周选士,尚有学校升选之制。第四章已详述,这里不再重复。学生在国学大学九年“大成”阶段结束后,即可由主管国学大学之教的乐正官选其优秀者,称之为“进士”,向上报告并推荐,如《礼记?王制》载:
  “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
  大乐正为乐官之长,也负责国学大学的教务,由他评定推选在大学考试成绩优秀者,即所谓“造士”,向周王申报,并再选出其中佼佼者,升送司马。最后由司马负责审选、试用、任命、颁发官禄。这是国学选士的一套程序。
  (三)西周选士制度的特点及其影响
  1.“周礼”——严格的等级观念作指导
  西周选士制度是在世卿世禄的政治体制中滋生的,所以其首要的特点,即以“周礼”——严格的等级观念作指导。西周选士制度的宗旨是根据西周贵族统治的政治需要确定的。在成康之前,周文王、武王、周公面临草创大业的政局,亟需大量的人才。《诗经?大雅?文王》诗曰:“思皇多士,生此王国,王国克生,维周之祯。济济多士,文王以宁。”意思是说,生于周文王时代的英武智能之士,是国家赖以生存的栋梁,仰仗众多美好的周士,才开辟了西周“文王以宁”的政治局面。诗中表露了人才的可贵及西周统治者对人才的渴求。所以西周选官制除世袭制之外,尚能不拘一格地“选贤与能”,如《诗经?大雅?文王》所说:“凡周之士,不显亦世。”虽非显族,有功的贤能之士亦可以世袭爵禄。
  成康以后,西周政权进入稳定发展的历史时期,西周统治者的主要任务是逐步转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建设,藉以维护等级森严的宗法礼仪制度——“周礼”。所以在选士制度方面,无论是乡举里选,还是诸侯贡士,或是学校升选,都严格地按照“周礼”的规定考核士子。周礼是一切行为的准绳,是分辨尊卑贵贱等级的主要依据。《礼记?曲礼》云:“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周礼在于约束人的外在行为,使人懂得“君臣之义”、“长幼之序”,借以维护西周严格的宗法制度与等级秩序,所以西周的选士制度是以周礼的“尊尊”、“亲亲”的原则,取代了“选贤与能”的精神。
  宗法制度本来起源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时期,它的基本精神在于确定家长的父权,用血统继承关系来维护家长对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的奴役。每一个经历了父系家长制的民族都曾实行过宗法制度,只是殷商时期的宗法制度还没有发展成为国家机构和政治制度的基本体制,而停留于低级状态。西周取代殷商之后,为了有效的统治广大的被征服的东方地区,以姬姓为主体大规模地分封诸侯,建立属国,才把这种宗法制度广泛地应用于国家政治生活,创建了一套完备的为巩固西周统治制度服务的上层建筑——周礼。周礼的特点是,把这种本来只是根据血缘关系确立父权的宗法制度改造成为国家机构和政治制度的基本体制。
  《尚书?康诰》中有这样一段话:
  “王曰:封!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这一段话集中表述了周礼中的道德思想。意思是说,封啊,有大恶的人是人民所最痛恨的,何况不孝顺不友爱的人。当儿子的不能尽心给他父亲做事情,却大大地伤了他父亲的心;当父亲的不爱他的儿子,却仇恨他的儿子;当弟弟的不讲做人的道理,不能尊敬他的哥哥;当哥哥的也不体念父母养育儿子的劳苦,很不友爱他的弟弟。像这一类的坏人,当君长的如果不处罚他们的罪行,那上天给人民所规定的做人的道理就会完全叫他们破坏了。你要赶紧用文王所规定的刑罚去惩罚他们,万不能饶恕他们!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周礼”的道德主要内容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是从宗法制度派生出来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宗法道德思想,这种道德是天神赐予的“民彝”,因而道德具有神学的性质,违反了道德,就等于是违反了天意。道德败坏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制裁,说明“周礼”是从巩固政权的角度强迫人们遵循道德,道德带有政治强制的性质。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行为规范既然是“民彝”(即民众的法则),它的适用范围就是相当广泛的,既包括统治阶级,也包括被统治阶级。“周礼”的这种道德思想反映了宗法奴隶制的根本利益,又反过来起了维护宗法奴隶制的作用①。
  “周礼”这种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宗法道德从亲亲出发,达到尊尊的目的,造成一种父尊子卑、嫡长子的身分高于余子之上的政治格局,使得财产和权力的继承保持稳定性,为等级森严而组织严密的统治体系服务。所以说“周礼”把道德从属于政治,同时又使政治带上道德的色彩,这种合政治道德于一体的思想特征,是受宗法奴隶制政治结构的根本性质所规定的。
  西周的选士制度就突出体现了“周礼”的精神,按照“周礼”的道德标准选拔人才,为维护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服务,这也深刻地影响了西周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化的方向。
  2.育才与选士衔接,选士与选官一致
  育才与选士相衔接,选士与选官为一途,这是西周选士制度的又一显明特点。
  西周的学校教育颇为发达,中央有国学,地方有乡学,学校内还有一套比较系统、比较严密的教学、考核、奖惩、视学制度。学生业成以后是否被推举,与其在学校的学习成绩、考试成绩及奖惩情况密切相关,这便能激励学生,尤其是庶民学生勤奋读书,努力上进。尽管西周学校主要是为贵族子弟设立的,只有极少数庶民中的上层分子经过严格选拔才有机会跟贵族子弟一道学习。但西周的选士制度毕竟给这些庶民学生以希望和鼓舞,这也是历史事实。
  选士与选官为一途,选士即为选官,士有所举则必有所官,《文献通考?选举九》说:
  “古人之取士,盖将以官之,然则举士与举官非二途也。三代之时,法制虽简,而考核本明;毁誉既公,而贤愚自判。往往当时之士被举,未有不入官者也。”
  这里说的“三代之时”,主要指的西周时代,西周时代选士制度“举士”与“举官”为一途,必然大大刺激了士人读书的积极性,给广大士人指出了读书进学的方向。这也就促进了学校教育的大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士的培养规模的扩大。
  西周的选士制度对春秋战国时期有很大的影响,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天子失官,学在四夷,学术下移,士人流离。在社会上逐渐形成了一个新兴的士阶层,他们在新的历史时期起着推动学术文化和教育发展的作用。而这个士阶层,主要来源于西周学校教育制度培育的“士”和西周选士制度选拔的“士”。
  ①  参见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卷),人民出版社 1983 年 10 月版,第 83—115 页。
  西周的选士制度不但促进了西周时代文化教育的发展,促进了西周社会的政治稳定,也奠定了中国古代选士制度的基础。纵观中国古代选士制度的发展,无论是两汉的察举制,还是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还是隋唐以后的科举制,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侧面继承和发展了西周选士制度的特点。选士制度是中国独具特色的选官制度、人才选拔制度。所谓“士”是创造、解释与传承文化知识的阶层,即今日所称的知识分子。选士制度是联结人才、知识分子与官僚机构的桥梁,它使人才、知识分子与官僚两种社会角色合而为一,形成中国古代一种特殊的政治阶层——士大夫。中国选士制度产生于西周,并呈现出育才与选才相衔接、选士与选官为一途的特征。我们要考察中国古代的选士制度的历史,不能不首先对西周的选士制度作一番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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