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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与恢复——清前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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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与恢复——清前期经济
  自明代中叶以后,社会经济开始衰退。到了明末,由土地兼并而引起的社会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生产力遭到严重的破坏,最终导致了社会经济危机的总爆发。
  崇祯十七年(1644年)夏,清军入关,镇压了李自成农民起义军,占领北京,从此开始了清王朝对全国的统治。
  满族贵族建都北京后,继续破坏生产力,大肆屠杀人民,在北方实行圈地,在南方实行 迁海 ,使已经破败的社会经济走上了穷途末路的绝境。
  清王朝的统治便是建立在这种极度垂危的经济基础之上。残酷的现实使清朝统治者不能不正视明朝覆亡的教训,他们毕竟是新兴者,有着改革的勇气和胆量,特别是清朝第二代皇帝康熙,大胆果断地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改革措施,尤其是抓住了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这一关键环节,使凋敝的社会经济得到较快的复苏和发展。
  (一)社会经济的凋敝
  1。明末社会经济概况
  明中叶,在资本主义萌芽的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都有了新的发展,但是社会生产仍旧是在封建生产方式内缓慢地前进。受商品生产发展的刺激,大地主、大官僚为了填充自己的欲壑,疯狂地掠夺土地,从而使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得到恶性发展。庄田的不断扩大,使得土地急遽集中,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到弘治十五年(1502年),全国赋田数从8507623顷减少到4228058顷, 天下额田,已减强半 ①。这种从明朝中叶开始的土地掠夺,到明末时更为严重,花样更多,手段更加狡猾。万历十七年(1589年),潞王朱翊镠得到景王在湖广等地故籍田四万顷②。天启年间,瑞王常浩占有陕西、山西等省庄田三万顷③。遂平与宁国两位公主的庄田也在万顷以上④。大太监魏忠贤也有土地万顷⑤。缙绅地主占地数量也十分惊人,万历年间,松江大学士董其昌占有 膏腴万顷 ⑥,江苏、陕西、河南等地也都出现了占地数千顷,奴仆数百人的大地主。由于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使大量个体农民所仅有的小块土地,以至于中小地主的私有土地,被强占为大土地所有者的皇庄或庄田,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加,大量农民破产,江南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佃农占农户9/10的现象⑦。
  ①   《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
  ②   《明史》卷一二○,潞王翊鏐传。
  ③   《明熹宗实录》卷七十六。
  ④   《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
  ⑤   谈迁:《国榷》卷八十八。
  ⑥   《民抄董宦事实》,《中国历史研究资料丛长》第 35 册。
  ⑦   《日知录集释》卷十。
  广大农民失去自己的土地,租佃关系自然相应扩大,而许多非分的经济负担却不断增加。如在苏州府和松江府,明末与洪熙元年(1425年)相比,地租最多的提高了两倍。地主利用他们对土地的垄断权,更加残酷地剥削压迫佃农,勒租杀害佃农的暴戾行为屡屡发生,不绝于史书。土地兼并愈烈,愈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产量下降了数倍,使社会生产日益萎缩。
  由于自耕农破产,官田制度遭到破坏,大土地所有者又千方百计隐漏赋役,使得明政府的赋税来源越来越枯竭。明政府为了弥补空额,只有加重赋役剥削,加派田赋和杂税,再加上地方私派的层出不穷,使得人民无法应付,社会生产难以为继。始于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的 三饷 (辽饷、剿饷、练饷)加派,除去崇祯八年(1635年)助饷不计外,三饷前后共征银17454062两,与当时全国田赋的正额几乎相等。田赋加派之外,明朝政府还加派关税、盐课并增收 杂项.杂项的税目十分广泛,包括卫所屯田银、优免丁粮银、平粜仓谷银、房主税契银、典铺酌分银、抽扣工食银、马夫祗候银以及督抚公费银等。这些都是全国性的征收,那些地方性的私派,更是多如牛毛。明政府还从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开始,派太监充当矿盐税使,在全国各地征税,大肆掠夺,使发展中的民间工商业受到严重摧残。
  从万历初年起,明朝政府已处于明显的瘫痪状态,再加上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给封建统治者提供了较丰富的物质条件,因此,他们在生活上更加奢侈、淫逸和腐化。仅皇帝的伙食费这一项开支,就从嘉靖时的每年17万两增加到万历中期的每年30万两①。封建统治者为了显示威风大兴土木,仅皇宫中三大殿建筑工程的采木一项就费银930多万两②。如此巨大的宫庭开支,是国家财政收入所难以承受的,更加促使已经枯竭的国家财政陷入全面危机的深渊。统治者为了扭转国家的财政危机,必然加紧对人民的疯狂掠夺,上面提到的田赋加派等赋役剥削的加重,只是其剥夺劳动人民的手段之一。此外,明对清战争的费用,镇压农民起义的消耗等等,也都转嫁给了人民。
  由于统治者的腐败和政治机构的瘫痪,黄淮长年失修,水患不断发生。
  广大农民因为生活日益贫困,无力抵御自然灾害,从而出现了严重的饥荒现象。从万历到崇祯的70多年间,全国出现自然灾害年份较严重的就有60多个。如崇祯元年(1628年)陕北大旱,草木枯焦,灾民争相采食山间的蓬草、榆树皮和石粉,甚至 煮人肉以为食 ,哀鸿遍野, 死者枕藉,臭气薰天 ①。人祸天灾,迫使广大人民死亡逃散,农业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
  明政府的残暴统治,使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度摧残和破坏,社会经济陷入绝境。崇祯十七年(1644年)三月十五日,崇祯皇帝命赵士锦盘点国库,存银不满四千两,国库处于极度空虚的状态。在城镇,曾经极度繁华的市井衰败。由于明政府的横征暴敛,城镇工商业遭到严重破坏,出现手工业生产停滞,商业萧条的局面。如嘉定的外冈镇,在万历初年时还是 四方之巨贾富驵,贸易花布者皆集于此 的 雄镇 ,到了崇祯年间则 殆不可为镇 ②。
  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萎缩,商人的减少,商品奇缺,物价腾贵。崇祯年间各地的米价,比明中叶时上涨了数倍以至百倍。而统治者为了弥补财政亏空,大量发行铜钱,且粗制滥造又促使私钱盛行,结果造成金融混乱,信用呆滞。城镇人口却由于城镇官僚地主的增加,特别是大量破产农民的流入而不断增加,致使城镇人口中非生产人口和失业队伍扩大。那些被生活所迫流入城市的流民,有的卖儿卖女,有的沦为娼妓,依然生活无着。在农村,农业产量急遽下降,残酷的封建剥削和严重的自然灾害,迫使广大农民的生活日益贫困化,到处流离失所,濒临绝境。正是由于全国性的生产萎缩,社会经济的凋敝,广大人民欲生不得,只有揭竿而起,导致社会危机的总爆发。
  明末各地农民起义风起云涌,震撼并最终推翻了明王朝的封建统治。
  ①   《明史》卷八十二,食货志。
  ②   《明史》卷八十二,食货志。
  ①   《明季北略》卷五,马懋才备陈大饥。
  ②   殷聘尹:《外冈志》卷一。
  2。满族入关前的社会经济形态
  满族是原居黑龙江流域的女真人的后裔。明中叶以后,他们南迁到开原以北、浑河上游一带居住。15世纪以后,他们先后进入奴隶社会,从狩猎走向耕稼,并使用大量奴隶从事生产。在努尔哈赤统治时期(嘉靖三十八年至天启六年,1559- 1626年),满族的奴隶制又向前迈进一大步。1616年,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时,统治区域扩展到4000余里,人口增至四五十万,社会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
  这时经济发展的主要表现是农业有了明显的发展。努尔哈赤统治地区扩大后,首先是耕地面积扩大了,而开原以东,经浑河、苏子河、佟家江,直到鸭绿江边,有许多河谷平原,水源丰富,土地肥沃,很适合农业生产。辽东地区有许多汉民不甘忍受明朝的封建统治,纷纷逃往建州地区谋生。再加上当时被掠去的汉民,也在后金定居。这些汉民流入后金,带去了先进的耕作技术,同满族人民共同开发这一地区。努尔哈赤也十分重视农业生产,积极推广铁制农具和牛耕,严禁宰杀耕牛,倡导养蚕和播种棉花。因此,建州地区的农作物品种已经比较齐全,粮食产量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有了很大发展。在这个基础上,后金满族社会的手工业也迅速发达起来。他们开始掌握冶铁和铸造技术①,开采金、银矿,基本上改变了铁器依赖从明朝和朝鲜输入的状况。手工业中已经有了专业分工①,在后金都城赫图阿拉,铁匠居住在北门外,专门制造铠甲,而南门外则居住着制造弓箭的匠人②。纺织业、陶瓷业、造船业、建筑业、银器制造业等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农业、手工业生产的进步,使社会分工进一步扩大,商业贸易随之繁盛。
  努尔哈赤统一建州本部后,贸易地区和规模逐渐扩大,商品交易取得显著发展。他通过马市和朝贡扩大与明朝的商品交换,万历十六年(1588年)就在抚顺、清河、宽甸、叆阳四处关口与明朝互市③,用人参、貂皮等土特产品,换取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和粮食、布匹、绸缎等生活用品。仅在抚顺马市一处,按照明朝人的估计,努尔哈赤每年通过人参、貂皮的贸易,获利不下数万金④。在大量人参进入市场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商品输出,防止霉变,改进人参的保管技术,采用了 煮熟晒干 的制作方法。随着交换的商品不断增多和交换区域不断扩大,过去的马市和女真各部落间的狭窄市场被打破,许多以经商为业的女真商人往来于建州、明朝和朝鲜之间。为了适应商品交换的迅速发展,努尔哈赤于天命元年(1616年)开始铸币,称为 天命通宝 ,也叫 天命汗钱 ,并在全辖区通行⑤。
  ①   参见《满洲实录》卷三。
  ①   李民寏:《建州闻见录》。
  ②   《筹辽硕画》卷一,奴尔哈赤考。
  ③   《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一。
  ④   《筹辽硕画》卷三。
  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促进了满族奴隶制的发展和封建制度的确立。努尔哈赤时期,是满族社会由家内奴隶制向庄园奴隶制的过渡时期。随着后金政权的建立,努尔哈赤成为女真的最高统治者,他以奴隶制的国家政权机构八旗制度进行统治,既统军、又治民,组织整个社会生产。八旗制度是在氏族公社原有的狩猎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牛录是社会生产的基层单位,按制度规定300人为一牛录,五牛录为一甲喇,五甲喇为一固山(汉语译为旗),其八固山,标以红、黄、蓝、白、镶红、镶黄、镶蓝、镶白八种不同旗色,故称为八旗。这是一种军政合一的社会组织形式,兼有军事、行政、生产三方面的职能。八旗的士兵是各旗的平民, 出则备战,入则务农 ①,每旗 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 ②。努尔哈赤统治初期,兵无粮饷,民无赋税,这种落后的经济制度,难以适应统一战争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八旗制度建立后,努尔哈赤改革部落的屯田生产形式,实行牛录屯田和劳役地租。
  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努尔哈赤下令每一牛录出丁十人,牛四头,开始在空地耕种③。两年后,为了适应军事发展的需要,他曾想征收赋税,却又怕 向国人征粮作贡献,国人必定困苦 ,便规定每一牛录出男丁十名、牛四头,耕种荒地,收获粮谷,充实仓库,并任命十六名大臣,八个巴克什办理记录此项粮食的收发事宜④。各牛录派出屯田的郁是自由民,生产的粮食交给官仓,供后金支用。这种屯田的性质,是自由民向后金提供的劳役,显然包含着封建徭役的因素。
  努尔哈赤占领沈阳、辽阳地区以后,后金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
  为了适应辽沈地区汉族人口众多、农业生产比较发达、封建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情况,改变后金原有的生产方式。天启元年(1621年,后金天命六年),即后金进入辽沈地区的当年,努尔哈赤便下令实行 计丁授田 制度。将海州、辽阳一带明朝官僚丢失的土地30万日(一日约合土地五亩)收归后金所有,分给八旗士兵。每一男丁分给田地六日,以五日种粮,一日种棉。其纳税的办法,每三丁种官田一日,每二十丁以一丁充兵役。一丁服差役①。对于辽沈地区的汉族居民,也逐步改革政策,缓和将汉民奴隶化的过程,同样采取 计丁授田 的方法,将他们编入贵族田庄中进行生产。把一百日土地的八十日平均分配给十三个男丁自耕自收,维持生计,其余土地则由十三个男丁共同耕种,收获全部交给庄主,男丁还要服徭役②。在 计丁授田 制度下面,尽管生产者被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通过贡赋形式,征收租赋合一的赋税及兵役、徭役等,但生产者毕竟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有归自己耕种的土地,使生产者有可能从生产物中获得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比奴隶制有了重大的历史进步。
  ⑤   《清文献通考》卷十三。
  ①   《明清史料》甲编第八册,第 765页。
  ②   《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七九,兵考一。
  ③   《满文老档?太祖》卷三。
  ④   《满文老档?太祖》卷四。
  ①   《满文老档?太祖》卷二十四。
  ②   《满文老档?太祖》卷六十六。
  皇太极即位后,他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大力促进后金的封建化过程。
  天聪初年,皇太极派孟阿图等人丈量土地,将各处余地归公,分给民户耕种,不许再立庄田。又把原来每十三名壮丁编为一庄,改为每八名壮丁编为一庄,其余汉民,分屯别居,编入民户③。为了进一步削弱旗主贝勒的权力,打击奴隶制,天聪五年(1631年),皇太极颁发了《离主条例》,明确规定:凡奴隶主犯有私行采猎、擅杀人命、隐匿战利品,奸污属下妇女、冒功滥荐、压制申诉等罪,允许奴仆告发, 准其离主 ④。所谓离主,就是奴仆与牛录下人告发主人审实后,按法律制裁主人以应得之罪,而原告可以离开主人,拨与其他牛录。天聪六年,皇太极又对《离主条例》作了补充,强调首告离主要重事实,反对诬告,又特别规定除了反叛逃亡而对上不忠外,不许子告父、妻告夫、兄弟同胞相告,即使告实也不许离主。改变了任何人可以相告的传统,接受了汉族封建伦理观念。《离主条例》成为后金政权打击奴隶主的武器,许多奴隶也利用这一条例,争取改变自己的地位。许多奴婢因告主属实转化为农奴,有的则拨与他人为奴。
  崇德三年(1638年),皇太极下令直接解放部分占领辽东时被俘为奴仆的人,起到了削弱奴隶制度的作用。皇太极一面削弱奴隶制,扶植封建制;一面奖励农业生产。后金的农业生产,主要依靠汉人。皇太极采取了一些保护汉民生产的措施,如令满汉分屯居住,禁止满人到汉人居住地 擅取庄民牛、羊、鸡、豚 等财物①,对缺少耕牛的汉民 给以牛具 ,取消以前不许汉民迁移的禁令等等。同时,皇太极也积极鼓励满族参加农业生产。从天聪年间开始实行 三丁抽一 ,即三个男丁中一人披甲出征,二人留家生产,称为余丁。余丁专事农业生产,供给披甲人的生计,披甲人所得战利品也分给余丁。
  为了保护农业生产,皇太极即位不久就停止了大规模的建筑工程。为了提高粮食产量,还实行纳粟赎罪制度,允许粮食自由买卖,并十分重视农业生产技术,要求管理屯地的官员讲求 树艺之法.在这些政策的支持下。
  在屯监禁军的庄田中,出现了 私赁田 的封建租佃关系②。
  由于后金政权对封建制的扶植和一系列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满族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到了皇太极统治时期,封建的农奴制已经基本上取代了奴隶制,完成了满族封建化的过程。尽管封建的生产关系在明朝内地已经腐朽,并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但对满族地区而言,却是适应满族社会生产力的新型生产关系。这种新型生产关系在满族地区的确立,对清朝能够取代明朝,并在取得全国政权后不久就使整个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③   《清太宗实录》卷一。
  ④   《清太宗实录》卷九。
  ①   《清太宗实录》卷一。
  ②   《沈阳状启》,载《奎章阁丛书》第一册第五二七页。
  3。清初社会经济的凋敝
  清军入关后,镇压农民起义军。在江南各省,清军先后对南明政权和农民抗清斗争的镇压将近二十年,明末以来的战乱仍在继续。同时,清政府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采取了民族高压手段,残暴屠杀人民,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力。顺治二年(1645年),清军攻破扬州,屠杀十日,死者竟达数十万人①,一座具有数百年历史的繁华古城倾刻成为废墟焦土。同年八月,清军攻陷江阴, 满城杀尽,然后封刀 ,城内外惨死者17200O余人,仅有几十人幸免于难②。顺治二年,清政府强制推行剃发令,提出 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 ,并以抗拒剃发为口实,残酷屠杀了数以万计的无辜人民。原来纺织业极为发达的江南苏、松、嘉、湖、杭等地区,经过清军的洗劫,生产极度萎缩,城镇严重毁坏,一片荒凉萧条的景象。
  清初,为了维护以皇帝为首的满族贵族的特权地位,保障八旗士兵的给养,清王朝在经济上实行了大规模的圈地和投充。顺治元年十二月,清政府颁布圈地令,强行圈占民田,将近京各州县的民田, 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①。此后,又于顺治二年九月,第二次大规模圈占土地,下令将圈占范围扩大到河间、滦州、遵化等府州县。顺治四年正月,再次下令在顺天、保定、河间、易州、遵化、永平等42府州县内,进行第三次大规模圈占土地。
  这三次大规模地圈占土地,约占清初圈占土地总数的90%。清初的圈地涉及州县地区81处,北至开平(今内蒙多伦),西北至张家口,东北至辽阳、海城地区,南至德州,北京附近的直隶地区几乎无一幸免。圈地的数量,有人推算在北京地区约占该地原额民地的82。8%②。全国圈地的总数,因后人所据材料和计算方法的不同,估计的数字有较大差距。一般在15万顷到22万顷之间③,而全国耕地面积,到顺治八年(1651年)时仅为290万顷。
  圈地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巨大的破坏作用。首先在社会上造成了大批流民,因为圈地令的推行,使土地高度集中在少数满族贵族手中,迫使广大农民丧失土地,流亡他乡。清军入关后,仅皇帝所圈占的内务府庄田就达到9000顷,属于各族王公、宗室的庄田达到13300多顷④。其次,被圈占的良田,分给八旗宗室贵族后,尽管有些土地仍在耕种,但由于农业生产技术落后,产量降低,有些良田则被变成牧场,减少了耕地面积。再次,那些被迫 圈换 土地的自耕农,由于生产条件恶化,使简单的再生产也难以维持。
  随着圈地的大规模进行,许多丧失土地的汉族农民被迫投向满族统治者为奴,便出现了所谓投充问题。顺治二年,多尔衮多次下令,允许丧失土地的农民投旗为奴,在允许汉人投充满人为奴的幌子下,实行对圈地人民的掠夺。投充有两种方式,一是贫民空身投充,二是汉族地主带田投充。清政府允许满族贵族收投充人,使满洲贵族掠夺土地和占有奴仆合法化,也使大量自耕农和贫农以及他们的子孙降到世袭奴隶或农奴的地位。仅在直隶一省,就约有66万男丁处于满族贵族的奴役之下①。大量农民社会经济地位的下降,必然会严重影响农业生产。此外为了防止投充人逃亡,清政府又施行了严厉的逃人法,又造成许多人员死亡,使生产力进一步得到破坏。
  ①   王秀楚:《扬州十日记》。
  ②   韩菼:《江阴守城记》。
  ①   《清世祖实录》卷十二。
  ②   参见雷大受:《清初在北京地区的圈地》。
  ③   戴逸:《简明清史》第一册第 202页。
  ④   《清世祖实录》卷一二七。
  ①   李文治:《论清代前期的土地占有关系》,《历史研究》1963年第 5期。
  顺治十七年(1660年),清政府为了防止郑成功从海上与沿海人民联合抗清,实行了大规模迁徒濒海居民的政策,即 迁海.在此之前,福建沿海少数地区已经采取了迁徙居民入内地的措施。顺治十八年,清政府派出官员到各省去立界,构筑墙垣,发兵戍守。实行迁海政策的范围,北起河北,经山东、江苏、浙江,南至福建、广东。边界的距离,山东为离海40里,福建是30里,广东则为50里。清政府还规定,边界确定之后,限二日内迁走,过期则派兵驱赶,迁走后有敢出界者杀无赦。
  迁海政策的推行,严重破坏了沿海地区的社会生产力。不愿迁徙或误入界外的沿海居民大批惨死,被迫迁入内地的居民则颠沛流离。大量肥沃的土地抛荒,耕地面积大幅度减少,由于文献缺少全面的统计数字,据清人的统计,仅广东省的广州、惠州、潮州、肇庆、高州、雷州、廉州等7府所属27州县,20卫所沿海迁界并海港岛州的田地,就有31692顷①。江苏兴化县白驹场有四座闸口,为防止居民出海,清政府下令填塞,使水利事业遭到严重破坏②。渔业和盐业也完全陷入停顿状态,处在沿海界外的民间集市完全被禁毁,在顺治十八年至康熙二十年(1661- 1681年)的20年间,对外贸易全部中断。所有这些,使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的摧残和阻碍。
  清代初期,由于经过长期的战乱,民族矛盾尖锐,再加上清政府实行圈地、 迁海 等弊政,使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到处呈现出一片荒凉萧条的景象。原来富庶的湖广地区,变为 弥望千里,绝无人烟 ③。四川直到康熙十年(1671年),还是 有可耕之田,而无耕田之民 ④。中南地区的河南, 满目榛荒,人丁稀少,几二十年矣 ⑤。社会经济状况的凋敝,使当时的中国陷入了山穷水尽的境地,也使刚取得全国政权的清朝统治者面临极度危难的绝境。
  ①   杜臻:《粤闽巡视纪略》卷三。
  ②   《清圣祖实录》卷二七。
  ③   刘余谟:《垦荒兴屯疏》,《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四。
  ④   《清圣祖实录》卷三十六。
  ⑤   李人龙:《垦荒宜宽民力疏》,《皇清奏议》。
  (二)社会经济的调整与恢复
  1。恢复社会经济的措施
  战乱不已,地荒丁亡,生产萎缩,以及由此而来的田赋收入锐减等现实,使清朝统治者不能不正视明王朝覆亡的教训。为了巩固政权,维持国家的田赋收入,不得不适应既成的现实,采取一些措施来恢复社会经济,调整政策,为恢复发展社会生产创造条件。
  从清世祖福临到康熙,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改革措施,从而使垂危的社会经济得以复苏和发展。
  ①调整和改革赋税制度清王朝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缓和民族矛盾,巩固取得的政权,首先采取了 轻徭薄赋 的政策。因为他们从明朝的灭亡中看到,苛重的剥削是造成农民起义的重要原因,只有减轻对农民的剥削,才是巩固清朝统治的唯一途径。顺治元年,清政府颁布取消 三饷 加派的命令,并在命令中揭露和抨击 三饷 加派的严重危害。决定 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之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 ①,规定赋税的征收,以万历初年的《赋役全书》所载为正额,其余各项加增尽行免除。顺治三年,清政府下令重修《赋役全书》,于顺治十四年修订完成,以此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从《赋役全书》的规定来看,与明朝万历时期相比,对农民的剥削有所减轻。
  康熙亲政后,特别是在收复台湾、平定三藩之乱以后,进一步采取了有利于社会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措施,为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康熙八年(1669年)开始,清政府以 更名地 的名义,下令将曾为明王朝藩王的土地, 免予变价 ,归种地者所有,即实行 更名田.原来这部分明朝藩产,早在明末农民起义期间,已归农民所有。清政府原想把这项土地分荒、熟 酌量变价 ,要求农民购买这些本已归农民所有的土地,因此受到农民的激烈反对。康熙在清除了鳌拜集团之后,下令停止出卖, 将未变价地亩改为民户 ,承认了农民对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这些土地坐落在直隶、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陕西、甘肃等8省,共有十七、八万顷,数字十分可观,从事这项土地耕种的农民也不在少数。一部分农民对 藩产 土地占有合法化,成为自耕农,可使他们免遭 变价 和 重租 的剥削,从而提高了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恢复发展农业生产和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康熙亲政时,田赋制度承袭前朝,征收赋役也仍以《顺治赋役全书》为据,而当时的土地和人口数字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康熙不仅派遣官员清查地亩,而且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下令重修《顺治赋役全书》,规定删除田赋尾数,进一步减轻农民的赋税。康熙还进一步对田赋制度和征收手续进行改革。顺治以后,征收赋税使用二联票(旧称 串票 ),一联给纳户,一联存在官府。但地方官吏往往将纳户联强留不给,从中贪污自肥。康熙二十八年,清政府将二联改为三联,一联存州县,一联付差役,一联给纳户。
  后来又曾实行四联,因手续繁琐,又恢复三联制。还规定在纳税时,如果官吏指不与填,及无票付执 时,允许民间告发,以监守自盗论处。康熙三十九年,清政府设立滚单法,以防止各级官僚的 私行科派.滚单,是指催征田赋的一种文件。滚单法就是规定每里中以5户或10户为一单位,使用滚单催赋,单上逐户写明田亩数和银米数,以及应分期缴纳的数量和期限,由官府发给甲首,依次催征。纳粮时,粮户亲自缴纳,以免大户包揽从中作弊。
  这些改革对于营私舞弊和负担不均,起了一定的限制作用,也使农民免除了一些不合理的负担,对于社会经济的恢复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康熙在调整和整顿田赋制度的同时,重视实行蠲免赋税的政策。康熙初年以后,除自然灾害照例全免外,几乎 一年蠲及数省,一省连蠲数年 ①。
  据统计,从康熙元年至四十九年,全部蠲免 已逾万万 ②。康熙五十年开始,又实行轮蠲,即将全国各省分为三批,每三年轮免一次。尽管这些蠲免对封建地主最为有利,但拥有少量耕地的自耕农和佃户,其生活和生产条件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
  明代的赋役制度是按田亩数和人丁数的原则征收,但地亩数和人丁数变动很大,统计很不准确,这既给贪官污吏营私舞弊提供了很多便利,也造成了许多负担不均的现象。随着经济的恢复和社会的安定、人口的增长,清政府日益感到必须进行更大的赋役改革,特别是要消除征收赋役按照地亩数和人丁数双重标准所带来的混乱和弊病。康熙五十一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户口数字为固定标准,以后到达成丁年龄的称为 盛世滋生人丁 ,再不承担丁役,永不加赋;人丁遇有减少时,用新增人丁抵补,保持原额不变。这便是所谓 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一重要措施的实行,并不是取消人丁税,而是把全国征收丁税的总额固定下来,不再随着人口的增加而增税。它使农民的负担比较固定,减少了因丁税太重而到处逃亡,生活得到一定程度的安定。这一改革措施,不仅把农民重新吸引到土地上来,而且增加了人口的增长,适应了当时生产对劳动力的迫切需要。据统计,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与顺治八年(1651年)相比,人口增长近150%,耕地增长110%,田赋征银增长44%。 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的政策,虽然较一条鞭法前进了一步,把赋税的总数固定了下来,但仍未解决负担不均的问题,直到雍正时期实行 摊丁入地 的政策,才使这一问题得到进一步的解决。
  ②鼓励垦荒农业生产是封建社会赖以生存的支柱,清王朝建立后,农业生产能否恢复与发展,更是生死攸关的大问题。顺治时期,为了恢复农业生产,增加赋税收入,使广大农民重新回到荒芜的土地上进行耕种,清政府多次颁发鼓励垦荒的命令。顺治六年(1649年),规定贫民开垦荒地,承认并确保他们的产权。对于有主的荒田,开始时规定, 令原主开垦,官给牛种 ①;顺治十年又补充规定, 原主不能开垦,地方官另行招人耕种,给予印照,永远承业,原主不得妄争 ②;顺治十四年又将 永远承业 改为 永为己业 ③。
  对于垦荒起科的年限,也逐步有所调整。顺治二年,根据原来田地荒熟情况规定, 新垦荒地免租一年 , 原荒之田,三年后起科,原熟而抛荒之田,一年后供赋 ④。顺治六年,又将原荒田的起科年限由三年改为六年。实际上各地起科年限不太一致,一般是原荒田三年起科,原熟而抛荒之田一年供赋。
  顺治时期开始,还实行了以垦荒多寡考核官员的考成制度,保证垦荒政策的推行。如顺治十四年颁布的劝惩条例,规定督、抚官员,一年内主持开垦2000顷以上者,纪录;6000顷以上者加升一级。道、府官员,垦至1000顷以上者,纪录;2000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州、县垦至100顷以上者,纪录;300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卫所官员,垦至50顷以上者,纪录;100顷以上者加升一级。但如果开垦不实,或开过复荒,新、旧官员俱分别治罪①。清政府的这些鼓励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在没有战争的省份,确实推动了荒地的开垦。据不完整统计,顺治期间各地垦荒的田亩数,累计达15万顷。
  康熙即位以后,充分认识到恢复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千方百计鼓励开垦荒地,扩大种植面积,并鼓励和影响臣属关心和重视农业生产。他亲自种植稻谷,进行实验,并令臣下参观。对当时仍然存在大量的荒地和顺治以来垦荒不利的现象,进一步采取了相应的政策和必要的措施。康熙八年,清政府正式下达停止圈地的命令,宣布把当年圈占土地退还原主。康熙十年规定:凡 贡监生员民人垦地二十顷以上,试其文义通者以县丞用,不能通晓者,以百总用。一百顷以上文义通顺者,以知县用,不能通晓者,以守备用。 ②对地方官 有田功者升,无田功者黜 ,迫使地方官千方百计开垦荒地,克服顺治年间考成太宽的问题。康熙十二年开始,清政府修改顺治年间的垦荒政策,将起科年限进一步放宽,从原来最高6年改为10年。而且遇上灾荒之年,还可以临时申请延缓起科年限。
  清政府接连采取鼓励垦荒的政策和措施,使荒地的开发得到法律的保护,使一些逃亡流浪的无地农民,重新得到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使全国各地开垦的土地面积迅速扩大。从顺治八年(1651年)到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全国耕地面积由2908584顷增加到8510992顷,增加了近600万顷,增长近二倍。
  ③兴修水利自宋元至明清,黄河下游河道从河南经江苏北部入海,在淮阴附近与淮河、运河交会。由于黄淮长年失修,运河堵塞,从顺治元年至康熙初年,水灾连续不断,给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顺治年间大的决口达15次,康熙元年至十六年,黄河大的决口达67次之多。顺治十六年(1659年),归仁堤决口,洪水自翟坝古沟下灌各湖,濒河田舍水深六、七尺。高邮、宝应等城大水月余不退。康熙六年(1667年),黄河在桃源决口, 水势尽注洪泽湖,高邮水高几二丈,城门堵塞,乡民溺毙数万 ①。
  洪水不仅给广大劳动人民带来巨大灾难,也直接威胁清政府的根本利益,是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康熙平定 三藩 之前,清王朝还顾不上治理黄河,直到康熙十六年(1677年),清朝在平定 三藩 的战争中取得优势,才决心大规模治理黄河。康熙把三藩、河务、漕运当做他首先要解决的三件事,十分重视治河。清政府每年要从南方各省漕运400万石粮食到北京,供应大批官吏和军队食用。黄、淮、运交会于苏北,一旦黄淮泛滥,倒灌入运河,就会使运河阻塞,南北交通断绝,漕粮不能按时运到北京。康熙十六年,清政府任命水利专家靳辅为河道总督,总管修河事宜。
  又把水利经费由30万金增至300万金。靳辅(1633- 1692),字紫垣,汉军镶黄旗人,原任安徽巡抚。他在安徽时就很注重农田水利建设,治理黄河时能够虚心吸取别人的意见,特别是能够识拔和重用优秀的水利技术专家陈潢。陈潢(?- 1688),字天一,浙江钱塘(今杭州)人,原是个不知名、无官职的知识分子,他对黄河的特性和治理方法颇有研究。他认为,黄河的水土流失是造成河患的原因,因此,不仅要注意治理黄河下游,还应当注意治理黄河上游。
  ①   《清世祖实录》卷六。
  ①   《清圣祖实录》卷二四四。
  ②   《清圣祖实录》卷二四四。
  ①   《清朝通典》卷一。
  ②   《历史档案》1981年第 2期。顺治十年十月十七日,河南巡抚吴景道题报任内开封等府垦荒地亩数目事本。
  ③   《清世祖实录》卷一○九。
  ④   《清朝通典》卷一。
  ①   《清世祖实录》卷一○九。
  ②   《清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
  ①   《清史稿》卷一二六,《河渠志》一。
  靳辅和陈潢治理黄河大致分为两个阶段,重点工程放在徐淮地区。第一阶段从康熙十六年至二十二年(1677年- 1683年),主要是堵塞决口,使黄河复归故道。第二阶段是从康熙二十二年至二十七年(1683年- 1688年),这时的工程逐渐稍向黄河中游转移,在河南考城、仪封、封丘等地筑堤,防止河水溃决。特别是开凿中河工程,对保证运河船只的安全通航,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与明初陈瑄凿通清口具有同样的意义,是运河史上的一件大事。
  过去,船只在运河中航行,出清口后还要在黄河中航行200里,不仅需要雇用许多短工,而且行速缓慢。靳辅、陈潢在黄河北岸开浚中河后,船只出清口,只在黄河中航行20里就进入中河,从而使船只可以避免黄河180里风涛之险。不仅使漕运畅通,而且更重要的是便利了运河的水上交通运输。
  靳辅、陈潢之后,于成龙、张鹏翮等相继担任河督,基本上遵循靳辅的治河方针。康熙本人对治河也进行了周密的考察和认真的研究,再加上他能够集思广议,博采众长,因而在治河问题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康熙十六年以后,黄河基本平稳,虽有几次大雨大水之年,但极少发生决口,出现了40年的安澜局面,和清朝建国初年形成鲜明对照。
  清政府集中力量治理黄、淮、运三河之外,还注意了对各省河道的全面修浚。永定河原名无定河,《元史》称其为小黄河。康熙时期修建堤坝,疏引河道,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康熙特将其改名为 永定河.清前期特别是康熙时期治河的成功和广泛地修复水利,无疑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④促进工商业的发展清政府为了恢复社会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满足宫廷对工业品的需求,迫切需要恢复手工业的生产。为此,清政府逐步采取了废除匠籍制度,改变对手工业者的剥削方式和放宽对手工业的限制等促进手工业发展的措施。
  从明代洪武年间开始,官手工业的各行各业匠户(旧称匠班或班匠),都要轮流到京城无偿服役,即 轮班分役 ,时间一至五年长短不等。明成化年间稍有变化,只要匠户出征银便可免役不去京城当班。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明政府正式规定匠户征银的数量。匠户均有匠籍身份,匠户不管是否改业,均不得免其征银。如本户逃亡,就累及宗党。这种对手工业者的残酷剥削,极大地阻碍了手工业生产的发展。
  清入关后不久,便对这种匠籍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首先,清政府陆续废除匠户的匠籍身份。顺治二年五月,清政府宣布废除匠籍, 令各省俱除匠籍为民 ①,免征 京班匠价 ②。到了康熙三十年(1697年)以后,各省的匠班银陆续并入地丁银中,匠籍制度也就完全废除了。解除对手工业者匠籍身份的束缚,部分地减轻了手工业者的沉重负担,有利于手工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匠籍制度废除之后,官手工业的工匠都采取雇募形式。顺治二年,清政府令 顺天府属州县,各派匠役一百名赴工应役。时以营建太和殿,需用工匠,行令各州县派解应役,按工给值.③改变了明代的无偿服役。各工场和作坊都有了明确的工资规定,工资形式也有计时和计件工资,工资的标准也不低于当时劳动力的价格。并按技术的高低难易,给予不同的报酬。如苏州织染局的机匠工价,锻纱花机每日工银一钱五分,锻素机每日工银一钱三分五厘。挑花匠和画匠每月各给工银二两,而倒花匠每月则给工银五钱。这些是计时工资形式,车匠、染匠、■接边等工种都实行计件工资。
  清政府接受明代的教训,对官营矿业不是急需的都不开采,对民间经营的手工业则放宽了限制。田赋和盐税是清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因此,清政府十分重视盐业生产。清军入关不久便对盐业管理进行了调整,顺治二年规定, 原食淮盐之汝、宁归两淮巡盐御史管理;原食西和漳县盐之临洮、巩昌归甘肃巡按兼管 ①。并下令蠲免明代在盐业上的各种加派和课外余银。清政府为了鼓励盐业生产,对四川井盐的生产,允许自由开凿,实行3年后起课,对井盐的贩运则征收税额很低的票税,废除了过去官府对井盐的垄断和控制。康熙则进一步打破历代的旧规,公开承认百姓自由开凿的盐井为其私产。
  在其它手工业领域,康熙时期也采取了比顺治时更宽松的政策。康熙取消了从前规定机户 不得逾百张 的限制,并在康熙十九年革除了明代以来对陶瓷业的各种 当官科派 办法, 凡工匠物料,俱按工给值 , 悉照市价采买 ②。康熙二十一年,康熙批准了云贵总督蔡毓荣提出的让商民自行开采云南铜、铅、锡、银、铁矿的建议,实行 每十分抽税二分.清军入关后,强索贱买,关卡林立的现象到处存在,再加上一些 关外之关 , 税外之税 等种种弊端,严重地影响了商业的正常进行。为了使濒临死亡的商业得到恢复并发展起来,清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力图保证商业的正常进行。顺治二年,清政府下令,百姓如遇 购买民物,短少价值,强迫多买,殊失公平交易之道 者,可立即拿送官府, 治以重罪 ①。为了克服清初各地官府乱设关卡、滥差官员、商贾恐惧、百物腾贵的现象,顺治八年,清政府严令 每关设官一员,其添设者悉行裁去,以后不得滥差 ②。
  康熙后期,全国性的战争结束,全国性的商业活动日趋繁盛。康熙在位期间虽然重农,但并不抑商,推行了一些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①   《清世祖实录》卷十六。
  ②   《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一,《职役》。
  ③   同②。
  ①   《清世祖实录》卷十七。
  ②   兰浦:《景德镇陶录》卷一。
  ①   《清世祖实录》卷十五。
  ②   同①卷五十四。
  第一,重视粮食贸易,遏制粮商囤积居奇和粮米腾贵。粮食是封建社会巩固统治,安定社会的根本。而富豪和粮商囤积居奇,关卡阻拦勒索等又是造成粮米腾贵,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主要原因。为此,清政府首先令湖广、江西督抚、委派官员 将有名码头、大镇店买卖人姓名及米数一并查明 ,每月终报告一次,并通知江浙督抚,以防囤积③。其次,严禁地方官员挟势横行,恃势贸易。再次,准许各省督抚开放粮禁,以平抑江南米价④。同时禁止一些地方以不许卖粮为由,阻拦勒索粮商。违者查拿治罪。为了保证食用粮,清政府还下达了 禁造烧酒的规定⑤。
  第二,取消各地方官吏对商人的额外征收,命令按照定额征税,违者严加惩治。康熙四年,清政府规定各钞关抽分, 俱照定额征收 , 溢额者加级纪录之例,永行停止 ①。次年,又命直隶各省设立关税之所,缮具税则,刊刻于木榜之上, 照示商民,照额征收 , 如有不肖官吏于定额之外私行滥收者 , 依律治罪 ②。
  第三,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政府宣布废除迁海令,实行有限制开放海禁的政策。随后在澳门、漳州、宁波、云台山设立4个海关,征收商税,取代市舶司,是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上的一大进步。鼓励对外贸易,同时也促进了国内市场的发展。
  第四,统一度量衡。康熙二十三年,清政府下令统一制钱的重量,规定每文钱重一钱,每钱一串值银一两。康熙时期制钱,畅通全国各地,促进了全国商业的繁荣。康熙四十三年,清政府宣布废除盛京的金石、金斗、关东斗,规定一律改用底面平准的升斗。康熙本人还亲自参加了标准铁升、铁斛的观测校准。康熙五十八年,又规定秤以十六两为一斤,斤以十三号砝码为准。
  第五,改变盐的官方专卖制度,允许私人煎煮私卖。
  由于清政府采取了以上措施,促进了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城市也随之繁荣起来。
  2。社会经济的恢复
  清代前期,清朝统治者接受了明覆亡的教训,在政权逐步巩固的同时,为了加强清朝的经济力量,缓和民族矛盾,巩固封建统治政权,采取了上述恢复社会经济的政策和措施。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经过全国人民几十年的努力,到了康熙统治时期,社会经济基本上得到了恢复,为今后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①农业生产的恢复在封建社会,土地是人类劳动的一般对象,因此,康熙时期耕地面积和人口的增长,是当时农业生产以至于整个社会经济恢复的主要标志。
  ③   同①卷二三八。
  ④   同①,卷二三三。
  ⑤   同①,卷一八七。
  ①   《清圣祖实录》卷十四。
  ②   同①,卷十八。
  

  

  

  

  

  

  


  注:①资料来源:天启六年数字据《明熹宗实录》卷七十四。其余数字据《清实录》及《大清会典》各有关年度记载。
  ② 人丁 指16- 60岁的成年男子。
  ③天启六年人丁数为实际人口数。
  尽管以上数字并不十分精确,但就耕地面积来说,康熙末年的耕地已经超过明末的数字。康熙六十一年的全国耕地面积已经突破明初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八亿五千万亩的水平。清初,人丁是纳税单位,政府关心的只是人丁数而不是全部人口,因此统计数字也不是全部人口数。如果按照上述人丁数,再加上老幼男子、妇女及隐匿的人口,全国的实际人口数应为人丁数的二、三倍以上。
  清朝入关后,经过顺治、康熙两朝七八十年的恢复发展,到了康熙末年,在耕地面积和人口方面,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明朝的最高数字。
  随着社会生活的安定,耕地面积的扩大,人口的增长,再加上水利工程的兴建,在农业生产部门,为了生产更多、更好的农产品,有一些人,特别是富裕农民,很重视改进生产技术,使农业生产技术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康熙末年,江浙湖广地区,稻谷的亩产量一般都达到二三石。这时,在江南一带开始大面积推广种植双季稻,成倍提高了单位面积产量。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苏州织造李煦大力推广 李英贵种稻之法 ,试验种植双季稻,因为第二季经受了两天大风灾,两季合计亩产五石二斗。次年,又种了八十亩,两季合计亩产六石六斗。苏州的单季稻,亩产也达三四石①。在福建同安,一亩也可收稻五石②。
  康熙时,已把南方的水稻、菱角等移植在北京。康熙三十年,在玉泉山种植水稻,以后逐步改进推广而为享有盛誉的 京西稻.康熙四十三年,天津总兵官蓝理建议在天津、丰润、宝坻等地低洼处,开水田种稻。经过后来对洼地的治理,到雍正五年(1727年),这一带水田稻谷丰收③,成为北方的鱼米之乡。番薯(又称甘薯)约在明初由安南、吕宋等地传入中国南方。
  明中叶在南方各省普遍传播。由于它既可作菜,又可当粮,种植方便,是耐旱的高产作物,很适宜在北方种植。明末清初,番薯从南方传到北方河南、山东一带种植。经济作物如桑、麻、棉、蔗、蓝靛、烟草等的生产,也得到了恢复,并成为当时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农产品。
  ①   《李煦奏折》,中华书局 1976 年版。
  ②   《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补遗》(下)。
  由于康熙对边疆的农业生产十分重视,为了开发边疆,他专门派遣官员主持军屯。新疆地区大规模的农耕就是从此开始的。
  在黑龙江南北地区,康熙也推行了 屯田备边 政策。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康熙令八旗及汉军官兵,在瑷珲附近永戍屯田。为了提高农业产量,清政府还派专人到这些地方传授耕种方法。康熙以前,台湾的农业生产比较落后,康熙统一台湾后,广东、福建沿海地区的汉族人民渡海前往台湾,带去了先进的农具和生产技术。台湾原有额田园18453甲(每甲约合11。3市亩),从康熙二十四年到四十九年的20多年间,新开垦的田园就有10774甲,增长63%①。在边疆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农业生产的复兴,表现得更加明显。
  ②手工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手工业和农业,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农业生产的恢复,为手工业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条件。康熙统治时期,社会经济的恢复,在手工业生产部门也明显地表现出来。
  纺织业是中国传统的手工业,由于手工业劳动者的辛勤劳动和清政府的提倡和支持,到康熙年间,纺织业尤其是民间纺织业得到了较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在江、浙一带,纺花织布已经成为某些地方人民的主要经济来源。松江、苏州地区的棉纺织业最为发达,康熙年间,上海县民间生产的青蓝布,由苏州织造衙门领取价银办买,每年达到30万匹①。纺织业的发展也推动了染坊业的兴旺,染色多样,分工也更加专业化。康熙五十九年,苏州有64家染坊,其中仅程益美号一家每年销布就约百万匹②。
  在民间纺织业发展的同时,官办的纺织业无论在织机数、人数等方面都有大幅度增长。官办的纺织业分为织染局和织造局。织染局即京内织染局。
  织造局则有江宁、苏州、杭州等三局,专门承做御用礼服及四时衣服,各官及皇太子、公主朝服衣服。官办纺织业的分工十分细密,专业程度也很高。
  如苏州织造局内就有总高手、高手、管工、管经纬、管圆经、管扁全、管段数、管花木、催料、拣绣匠、挑花匠、倒花匠、折段匠、结综匠、烘焙匠、画匠、花素机匠等③。康熙年间,官办纺织业的生产规模,也比明代扩大了几倍。由于官办织造业的发展影响了民间纺织业的繁荣,因此,清政府不得不下令压缩官办织机数。这项措施作用虽然不大,但多少减轻了民间工匠的负担。
  此外,河北、山东、四川、广东、福建、江西等地,也都以 耕织并举 为方针,使纺织业的发展跨出了一大步。
  ③   《清雍正上谕内阁》,雍正五年十一月初八日。
  ①   潘君祥:《论康熙时期台湾的经济发展》,载《中国农史》1983年第 2期。
  ①   《李煦奏折》,中华书局 1976 年版,第六页。
  ②   许仲元:《三异笔谈》卷三,布利。
  ③   孙珮:《苏州织造局志》卷十,《人役》。
  清代是中国矿冶业取得重大发展的时期。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清政府被迫采取鼓励开矿的政策。铜是当时铸币的主要材料,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地大量补充新币,以满足社会经济的需要。因此,清政府对铜的开采十分重视。自康熙二十一年云贵总督蔡毓荣疏请允许商民自行采矿以后,云南的矿业逐渐兴旺。康熙四十四年,清政府在云南正式设置铜官,官治铜政从此开始。
  康熙二十三年,清政府为铸制铜币,仅宝源局一处半年就耗铜60多万斤①。这不仅说明清前期铜矿开采和冶炼的发展,也反映了手工业技术的进步。
  在广东、广西、四川、湖南、贵州等地,矿业的发展也很迅速。康熙四十四年,商民何锡奉部文在广东海阳县仲坑山开矿,采矿人夫达十余万②。康熙五十二年,四川一碗水地方有万余人聚集开矿③。
  盐业生产也有很大的发展。四川开县的井灶,康熙时发展为五区,有灶120座,每灶有锅3口,共有煎锅360口④。四川键为,康熙时有盐井529眼、煎锅594口。云南也是著名的产盐区,康熙年间已有八大井和四十多子井。
  云南的黑井、白井、琅井、云龙井等十五个井,康熙元年时盐税正课额数为144809两,到康熙十年增加到172559两。云南全省的盐税,顺治时一年为146109360两,康熙四年时增长到172559360两⑤。盐税的增加,一方面说明政府盘剥的加重,同时也可以反映制盐业的恢复和发展。
  江西景德镇早在明代就已经成为全国最大的制瓷业中心,清入关后,虽然遭到一定破坏,但很快又恢复了生产。顺治十一年,清政府开始在景德镇恢复和建立官窑。除了继承明代官窑外,还把大批民窑强制改为官窑,虽扩大发展了官窑,却阻碍和破坏了民窑的发展。官窑分工具体,专业化程度高,资本雄厚,工艺技术都较完善。康熙二十七年后,景德镇的民窑也得到恢复和发展。康熙时期,景德镇瓷器在技术和艺术上,都达到非常精湛的程度,已经超过了前代。五彩瓷创始于明朝宣德年间,康熙时加以继承,并有了新的进步。在此基础上,还创造出了粉彩,成为清代瓷器的新成就。此外,这时烧制的天蓝、苹果青釉也超过了宋代青釉的水平。明代已经失传的红釉器,也在康熙时得到恢复。
  其它手工业的恢复和发展也很显著。广西容县在康熙年间,就有造纸篷百余间,造纸工人数以千计。制糖业则在广东、四川,特别是在台湾的发展更为显著。台湾在历史上就是产糖区,康熙年间,台湾、凤山、诸罗三县,每年产蔗糖约60多万篓,每篓一百七八十斤。由于台湾糖驰名中外,往往是糖未制好,就已将货定出,远销国内各地和日本、吕宋等国。为了适应航运发展的需要,造船业也发展起来。康熙时苏州每年造船用于出海贸易的多达千余艘,而返回的不过百分之五六十,其余的船只都在海外出售①。
  这个时期手工业的恢复和发展,不仅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和城镇经济的繁荣,也使曾经出现过的资本主义萌芽,获得了新的生机。
  ①   《清圣祖实录》卷一一六。
  ②   同①卷二二一。
  ③   同①,卷二五五。
  ④   吴炜等:《四川盐政史》卷二。
  ⑤   刘隽:《清代云南的盐务》,《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 2卷第 1期。
  ①   《东华录》康熙朝卷九十八。
  ③城镇经济的繁荣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恢复与发展,再加上清政府各种鼓励工商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的施行,推动了商业贸易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城市也随之繁荣起来。清前期有分布在东南西北的四大商业城市,号称 四聚 : 北则京师,南则佛山,东则苏州,西则汉口。然东海之滨,苏州而外,更有芜湖、扬州、江宁、杭州 ②。北京自明以来就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到康熙时期更加繁荣昌盛。苏州作为东南著名都会,康熙时 生齿日繁,人物殷富 ①。商业繁盛,甚至超过了京师。 阊门内外,居货山积,行人水流,列肆招牌,灿若云锦。语其繁华,都门不逮 ②。汉口地处九省通衢,康熙时 舟车辐辏,百货所聚,商贾云屯 ③。广东佛山,是一个由村镇发展起来的新兴城市, 天下商贾皆聚焉,烟火万家,百货山聚,会城百不及一也 ④,其繁荣程度已超过了广州。
  江苏吴江县由于纺织业的发展,带来商业的繁荣。位于该县东南65里的盛泽镇,明朝初年是只有五六十家的普通小镇,清初时 户口日增,每日中为市,舟楫塞港,街道肩摩 ⑤,成了手工业和商业极为发达的都市。
  在 三藩之乱 中破坏比较严重的景德镇,到了康熙年间,已经出现 舟车云屯,商贾电骛,五方杂处,百货俱陈 的发展兴旺景象⑥。
  这时城镇的繁荣,除去旧有的城市重新恢复而外,很多是新发展起来的市镇。这些新发展的城镇,许多原是荒僻之地,像苏州地区的黄家港,明代原为一片郊旷之地,康熙时则成为 闾阊且千,鳞次栉比 的城市⑦。
  ④国家财政状况的好转由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清前期清政府的田赋和杂税收入逐步增加,国家财政状况日益好转。
  顺治、康熙时期赋税收入情况表
  
  ②   《广阳杂记》卷四。
  ①   《熙朝新语》卷十六。
  ②   孙嘉淦:《南游记》,载《小方壶舆地丛钞》第五帙。
  ③   同②。
  ④   吴震:《岭南杂记》。
  ⑤   钟延机:《盛湖志》(同治)卷一。
  ⑥   《景德镇陶录》卷首,刘序。
  ⑦   徐熙麟:《熙朝新语》卷十六。
  

  

  

  

  

  


  顺治时期的财政收入,主要是赋税。从顺治到康熙初年,国家赋税收入增加的速度十分缓慢,但历年都有所增长。当时,由于国内大规模的战争连年不断,军费开支十分浩大,所以国家财政支出严重不平衡。顺治时期不仅历年入不敷出,而且财政亏空额越来越大。康熙时期,国家田赋征银收入在 三藩之乱 中的康熙十五年降到最低点。平定三藩之后田赋征银逐年增长。
  自康熙中叶以后,国库充裕,完全扭转了顺治建国初期的亏空局面。康熙四十八年以后,国库存银由原先的一二千万两增加到五千多万两,国家财政状况得到根本好转。国家财政状况的好转,也说明了社会经济已经得到基本恢复。
  清代前期的社会经济,从清军入关到康熙六十一年,经历了七八十年的调整和恢复,才出现初步繁荣的景象。这比历史上的几个重要朝代,在建国初期恢复社会经济的时间都要长。比如西汉,从建国到出现文景之治,不过三四十年时间。唐代从建国到出现贞观之治,则时间更短。明代从洪武元年(1368年)到永乐年间,也不过40多年。与以上几个朝代相比,为什么时代在进步,而调整和恢复社会经济的速度却放慢了呢?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明末出现的社会危机和社会生产力的破坏程度都十分严重。与元末相比,明末社会危机的深度和广度都要严重的多。而在汉初和唐初,虽然分别经历了战国和南北朝时期数百年的战乱,秦末和隋末也都出现了十分严重的社会危机,但由于分别出现了秦和隋两次全国的大统一局面,这种大统一的局面为汉、唐社会经济的恢复以至出现高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对汉初和唐初而言,清初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点要低得多。特别是秦、隋建立的一套社会经济制度,对以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①   据《清实录》和《大清会典》有关年度记载。
  第二,清军入关后,在当时已经十分严重的社会危机中又增加了新的民族矛盾。清政府要在解决明末社会危机的同时,解决新的民族矛盾,必然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清初社会经济进一步凋敝,战乱不已,调整社会经济的措施得不到贯彻执行,都是缘于这种新的民族矛盾。
  第三,清初所进行的统一战争时间较长。从清军入关到平定 三藩 ,清初统一战争的时间长达40多年。社会长期处于战乱状态,得不到安定,社会经济不可能得到恢复和发展。
  第四,清初开始对社会生产关系进行调整的时间较晚,而且许多调整政策和措施摇摆性较大。比如顺治时期的许多调整政策,像取消三饷加派等,由于民族矛盾的尖锐和战争,根本没有贯彻执行。而圈地、迁海等政策,又都直接阻碍社会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圈地政策直到康熙八年才得到彻底纠正。
  (三)户籍、土地和赋役制度
  1。里甲和保甲制相辅而行的户籍制度
  清代地方基层行政组织承袭明代的里甲制度,它是专管户口和赋役的基层行政制度。顺治建国伊始,便下令编制户籍,三年一编审,顺治十三年又改为五年一编审。户籍按照职业和民族来区分。按职业区分的有四种:即民籍;军籍,又称卫籍;商籍;灶籍。依民族区分的,有湖南乾州等地的苗户,广东琼州的黎户,云南腾越的夷户,甘肃撒拉尔等地的回户,甘肃循化、庄浪等地的番户等。男姓居民称丁,女性居民称口。男子十六岁为成丁,未成丁也称为口,丁口都以户来统计。内地居民按丁口统计,边疆的居民以户来统计。户籍编审的原则是,每110户中,丁粮多的十户人为长,其余100户分为10甲,编为一册。城区的称为坊,城市近郊的称为厢,乡村的称为里;各设一长。册内详细记载 原额 、 新增 、 开除 和 实在 各个项目。如果男丁年满60岁以上,就计入开除 项,男丁年满16岁以上则入 新增 项。编审的程序,先由各户登记丁口数交给本甲甲长,甲长统计各户人数后再转交厢、里长。各厢、里、坊长汇总本厢、里、坊户口数再上交州县,由州县汇齐送府。由府再造一册,称为黄册,呈给布政司。督抚根据布政司所造黄册,送交户部。这个制度与前代相比,有两个新的特点。其一,由于实行一条鞭法后,丁摊于田,所以虽然规定里长由丁粮多者充任,但实际上往往是以田多者充任。而且对充任里长人选的要求也比明代严格,对那些罢闲吏卒和有犯过的人,都不允许充应。其二,户部在编户时,不仅按照职业,而且按照民族来区分户籍。这与明代不同,和元代时完全相同。同时又比元明多出一个商籍,说明商人在增加,而且地位也有所提高。
  清代在实行里甲制的同时,还推行保甲制,也称作牌甲制。顺治元年,清政府命令州县官编置牌甲,不论州县城乡,每十户立一牌长(也叫牌头),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并另设地保一人。每户门上挂一个印牌,叫门牌,上面写着户主姓名和本户丁口数,同时登记注册,人员出入均需登记,以便稽察。地主、场主、窑主、厂主需对所属佃户、雇工严加管理,或将他们附在牌甲之末,或附在本户之下,他们如果有反抗事件发生, 一家隐匿,其邻右九家、甲长、总甲不行首告,俱治以重罪,不贷 ①。这就是所谓的连坐法。清政府就是通过这种保甲制来对各族人民的言行进行监督和管制,以维护他们的统治。寺观也不例外,也发放印牌,以稽僧、道的出入往来。这一制度开始只在汉族地区施行,以后推广到直隶满洲的庄屯。明代时,监督和管制居民的言行,主要由里甲的老人负责,并没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系统。
  2。国家土地所有制及其经营方式
  明清时期是封建土地国有制急剧变化的时代,明末清初,国家土地所有制开始走向衰落并逐步向封建土地私有制转化。清代的封建国有土地,主要是屯田,也称官田。清代的屯田基本上承袭明代的规制,但规模不如明代。
  顺治元年,清政府便在一些地区实行军屯和民屯。
  ①   《清圣祖实录》卷七。
  军屯是组织军队进行屯田,清初的军屯主要在边疆地区。为了减少士兵粮饷的支出,清承明制,令军队开荒垦田,以助军实。军屯的粮税大致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屯田军丁为计征对象,如新疆西路的赤金卫,柳沟所屯田,规定每名兵丁要向政府交纳麦、米、青稞三石。另一种是计亩征租,如顺治六年时规定,卫所屯田的租例,果树菜畦水田苇地每亩科一斗,麦地六升,杂粮地四升五合。
  清代还继承明末的旧制,实行卫军 屯田济运 制度,由屯田卫军负担漕粮的济运任务。漕运屯田各省多寡不一,屯田济运的方法也各有不同。一种是按照漕运船分配屯田,由运丁自行耕种,或者就近出佃,向佃户取租。
  一种是由不出运的屯丁耕种,按亩出津贴银分给运丁。凡不出运的屯丁,每亩出银五分,作为运丁的津贴。由屯丁所出的津贴银,对屯丁来说,是屯田交纳的地租,对运丁来说,则是给国家运粮的报酬。第三种是由官召民佃,征租赡军。第四种则是把屯田转移到农民手里,不论民户执业屯田,还是民典屯田,照例征纳租银,给军济运。
  清代民屯是由清政府直接组织的屯垦,清政府专门设立了兴屯道厅来推行民屯。民屯的土地所有权一般属于封建国家,屯民只有使用权,交纳地租和赋税合一的租税。在个别情况下,为了鼓励屯田,也有承认屯民拥有所有权的,但田地不许买卖。当时,清政府组织流民到荒地较多的地方去屯垦,一般由地方拨款作为屯本,贷给农民,作为生活和生产费用。缺少耕牛种子的,由兴屯道厅发给牛价、籽粒银两。由于屯民的负担很重,屯租往往高出民田赋税数倍,屯田农民无法维持生活,出现了许多耕后复荒的现象,顺治十八年,清政府就撤销了兴屯道厅的建置,第二年,又将民屯地改为民地,其 课额租赋,照民田例起科 ①。
  康熙八年,清政府下令将明代废藩土地归现种地者所有,并按民田起科,实行所谓 更名田.这是清初官田向民田转化的重要表现。
  此外,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有牧地、学田、籍田等。牧地供养马之用,清朝入关以后才有,但为数不多,顺治六年马场地有顺义、清河、漷县及沙河、芦沟桥五处,共有荒地1468顷40亩。潞河、沙河、清河、桑乾河两岸的隙地,也曾被圈作马场。顺治元年,清政府 置各县学田,凡贫生均于学内酌给学米.学田免赋,租给佃户耕种,田租收入提供给学校贫士修学之用②。并规定每年清厘学田一次。据雍正二年(1724年)统计,全国共有学田388678亩,其中直隶占118892亩③。籍田是所谓天子亲耕之地。顺治十一年,清政府在京南郊设籍田于 正阳门外之西,中为先农坛,坛内地一千七百亩,其二百亩给坛户种五谷、蔬菜,以给祭礼之需,余千五百亩,收租银三百两,以备修理坛墙 ④。
  ①   《大清会典》康熙,卷二十四,户部。
  ②   《清朝通典》卷三,食货三。
  ③   《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二,田赋十二。
  ④   《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二,田赋十二。
  3。地主土地所有制与租佃关系
  清初的土地制度,与明代相同,分为官田和民田两种。区分的办法,一是以是否纳粮为标准, 凡办纳粮者为民地,不纳粮者,不分有主无主,俱为官地①;二是以是否允许买卖为标准, 凡官地,例禁与民交易 ②,民地则允许自由买卖。按照以上标准,庄田属于官田,但就其实质来说,属于封建土地私有制范畴。而皇庄则是一种国有制与私有制的结合。因此,我们把庄田放在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内容中叙述。
  清代的皇庄和王公勋戚等贵族庄田属于旗地的一部分,是清政府用政治暴力,以圈占土地的方式形成,并进行重新分配的。从顺治二年至康熙八年,清政府曾在京畿300里至500里范围内,先后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圈地。这些圈占的土地成为畿辅旗地和皇庄、王公勋戚等贵族庄田的主要来源。在圈地过程中,畿辅汉族居民在满洲贵族的威胁下,或因惧怕田地被圈,或因无法缴纳科派钱粮等原因,纷纷将土地投献给旗人。这类土地称为投充土地,是庄田的另一来源。清朝皇室及王公勋戚等贵族,把分配到的土地建成各类型的庄田,在旧奴隶制剥削的基础上,作某些改进,形成早期农奴制的剥削方式。
  清代的皇庄叫做官庄,是由拨给皇室的田地建置的,属于皇室的私产,由内务府会计司管理,故又称内务府官庄。从地租形态来看,主要有 纳粮庄 和纳钱庄.另外还有果园、菜园等。从顺治元年圈地编庄到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共约有皇庄887所。皇庄主要分布在畿辅和盛京地区,土地合计达四万余顷。
  清初皇庄采用庄头制进行直接经营,畿辅皇庄上的劳动者,称为壮丁。
  皇庄有一定编制,如顺康时粮庄以十壮丁为单位,选一人为庄头,各庄按等交纳租粮,庄头负责监督生产和向壮丁收地租,汇总向主人交纳。地租采取实物和货币定额制两种。如康熙五十一年,头等庄征租322仓石,二等庄征租292仓石,三等庄征租262仓石,四等庄征租192仓石,每亩征租2。4斗至4。1斗,每一丁应缴粮19。2石至32。2石。各庄还要上缴大量的猪、鸭、鹅、蛋、草等物。
  皇庄的壮丁世代充当皇室奴仆,其户籍不载在民户册籍之内,免纳赋役,由内务府所属各司管治,严禁逃亡与冒入民籍。壮丁的来源主要有二:一是清朝入关前原来的奴隶迁入关内,约占畿辅粮庄壮丁总数的62%①;二是投充人。皇室可以把壮丁任意赏赐,壮丁的婚姻也受到严格限制。
  王公勋戚等贵族庄田也称王庄。其土地来源,一是入关初皇帝按照品级爵位分予不等的田园庄所;二是皇帝将圈占的土地,按王公贵族所占的壮丁配给的,因此也称壮丁地。庄田采取子孙承袭制,国家不再收回。
  庄田的经营与皇庄相似。主要设置庄头,役使奴仆身份的壮丁耕种。封建主除分予壮丁一定数量的土地外,还为他们提供耕牛、农具、种子等生产资料或口粮,对他们以人为单位收取相应的租粮或租银,稍有拖欠,即遭鞭打、锁禁,送官究办,是庄田采取的主要剥削方式。此外还有带地投充的投充人,因为他们拥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对他们就以土地为单位,收取相应的租粮或租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掌握在地主和自耕农手中需要纳税的土地,被称作民田。地权归地主和自耕农所有,可以自由买卖,但须向政府登记,并在契约上加盖官府印钤,才算合法买卖。民田绝大部分掌握在地主手中。地主除了新的拥有政治经济特权的宗室贵族地主外,还可分为缙绅地主和庶民地主。缙绅地主经过明末农民起义的打击,政治和经济上的势力均大为削弱。清政府一方面承认和保护他们的土地所有权,同时又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对他们依恃特权的违法行为给予限制。
  ①   《清世祖实录》卷八十七。
  ②   《清史稿》卷一二○,户口田制。
  ①   中央档案馆藏:乾隆十年《内务府会计司三旗银两庄头处呈稿》。
  地主占有的土地,除个别直接经营外,仍以出租土地,收取地租为主。
  这时的租佃关系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少数地区仍然沿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佃仆制,二是实物分成租制。佃仆制是一种落后的租佃制,佃仆除缴纳地租外,还要为地主从事各项服役性的仆役,这是佃仆区别于佃户的重要特征。
  佃仆的人身完全受  地主支配,没有人身自由,可以和土地一块出卖。地主和佃仆是世袭的主仆身分。佃仆也与奴仆不同,他们与佃农一样,在上缴地租以外,可以留下一部分生活必需的生产品,有自己的私营经  济。这时普遍存在的是实物分成制的租佃制,产品分配以主佃各半的对分法较为普遍。
  在分成制下,地主对各个重要的生产环节,都要直接干预,而且分成制往往和劳役制残余伴随在一起。在分成制下的佃农,其对地主的封建人身隶属关系仍较严格。明初时佃农对地主行 以少事长 之礼,只是作为伦常规范。
  而到了顺治三年,则开始以法律形式出现。《大清律例汇编便览》(卷十七)
  上记载: 乡党齿序,士农工商人等,平居相见,及岁时揖让之礼,幼者行施;坐次之列,长者居上,如佃户见田主,不论齿序,并行以少事长之礼。 说明清初佃农与地主的等级关系也较明代加强了。
  清代前期的民田,还有一小部分为自耕农占有。这些自耕农比明末有所增加,但其增长的幅度不如明初。他们产生的原因有三点:一是农民在明末的农民战争后,回到被地主霸占的土地耕种,入清后无人干预,于是这些农民转化为自耕农。二是屯田的部分屯民,由征租税改为纳田赋,允许承业,于是屯民变为自耕农。三是参加垦荒的农民。
  4。赋役制度
  清代的赋役制度沿袭明制。顺治三年,清政府免除了明末天启、崇祯年间的杂派。由于战争破坏,明末户部赋役册籍大多散失,只存万历年间的旧册。而清初战乱不已,不可能再造新册,故清初的赋役制度多按万历年间的《赋役全书》旧例办理。顺治三年,清政府令户部重修《赋役全书》,顺治十一年和十四年,清政府又两次令户部右侍郎王弘祚重编《赋役全书》。王弘祚依据万历年间的赋役册籍,编订了《顺治赋役全书》,于顺治十四年颁布天下。《赋役全书》编成后,每县发两本, 一存有司,一存学宫 ,以便士民查核。同时,编制了鱼鳞册(即丈量册),详载上中下田则;又立黄册(又叫户口册),每年登记户口的增减。使用鱼鳞册和黄册与《赋役全书》相表里,作为征收赋役的主要根据。
  为了防止地方官吏的 私派 ,清政府还向纳税户(旧称花户)颁发了征收田赋的通知单(旧称 易知由单 、或 易知单 、 由单 )。通知上记载本州县上中下则地亩,正、杂、本、折、钱、粮数额,最后缀以该户庄纳税项。并在开征前一个月,将易知由单发给花户,作为凭据,防止发生差错。除此之外,清政府还在开征时发给 截票 (又称 串票 、 二联印单 )。作为缴纳钱粮的凭证。截票开列地丁钱粮的实数,分为十分。每月限完一分。票为二联,骑缝盖以钤印,官民各执一联。此外,还设有 印簿 、 循环簿 、 粮册 、 赤历册 、 序册 等名目繁多、内容芜杂的册籍作为辅助。
  康熙二十四年,清政府下令重修《顺治赋役全书》,删去丝秒以下尾数,名曰《简明赋役全书》,作为征收赋役的依据。康熙二十六年和二十七年,清政府又两次下令,除江苏省外,其他各省停止刊行易知由单,免除官吏向民间索取印制易知由单的纸版费之弊端。随后又废除重复无用的 序册 和 赤历册 ,又停止了 黄册十年一造,会计册每年一造 的规定,以简化手续,便于执行。康熙二十八年,清政府为了克服使用顺治时截票所产生的弊端,将二联串票改为三联印票。康熙三十九年,又设立了滚单法,用保甲连坐的办法催收赋税。
  清代的田赋仍然分为夏秋两季征收。除交纳部分粮食外,大部分征收银和钱,而以征银为主。
  清代的丁税也要以白银交纳,是实行一条鞭法后,由差徭与杂税的折色发展而来,故亦称丁银。缙绅地主有优免丁银的权利,康熙中叶后,缙绅地主勾结官吏庇荫户口,诡避和侵吞丁银,使大部分丁银转嫁到农民身上。以致引起贫民逃亡,包赔丁银的情况十分严重,造成 丁额无定,丁银难征 ①的后果。为了消除因人丁变动而带来征收田赋的弊端,康熙五十一年开始实行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的办法。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人丁2462万,丁银235万多两)作为每年征收丁银的依据。康熙五十五年,广东各州县开始把丁银摊入地亩征收。接着四川相继试行。到了雍正元年(1723年)
  七月,清政府正式在全国颁布诏令,推行 摊丁入地 政策,直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才最后完成,全部实现这一赋税制度的改革。从而废除了几千年来的人头税,使农民进一步摆脱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
  ①   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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