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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第一部民法典 |以史为鉴细数历史上的那些“民法”

时间:2024-07-17访问:10来源:历史铺

引言: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对于我们来讲,它不仅仅是一个热点,它更是我国历史的一个转折点,这将来是要写入史书,载入史册的;这部法律被称为是“百科全书”式的法律,它涵盖了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许许多多的切身利益,而且它的出现也是经历了一个比较曲折的过程,我国相关的民法通则自1986年就开始着手修订,1987年就开始实施,但到了2009年又开始修订,终于是几经波折历经三十多年才最终完成,这部民法典未来将直接影响我们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历史向来是有传承性的,民法典的出现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的出现一定是与我国的国情、历史一脉相承的。

象征法律的“法槌”

在我们漫长的古代中国,并没有现代概念的法律文件,但是也同样是有相应的“法则”来保护百姓的权益,尽管并不是按照现代的法律体系来通过文书的形式来呈现的,有的是君主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民间的约法俗称。从我们许许多多的影视剧中也可见一斑,在山高皇帝远的边远乡村,家族的首领和地方的习惯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甚至能够决定个人的生命,这上下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系统的法律体系,百姓在其中得以得到一定的保护;今天让我们来看看古代与百姓切身相关的“民法”有哪些?


古代|皇帝是法律的核心

通行法律:国家制定的针对全国的统一性的法律

在古代中国始终是围绕中央的皇帝来颁布的,法律制定的程序一般是由朝中的大臣来商议制定,然后通过皇帝批准施行,最后在下达给全国各地的长官们。这里所秉持的一个理念就是“朕即国家”,皇帝是法律的核心,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来,这种全国通行的法律是为了保障皇帝的政治统治地位。

竹简上的古代律法

我国古代的法律细分为:律、令、典、例等,尽管它们存在等级之分,但是在古代中国它们的效力是统一的,在历朝历代的进化中不断的完善与系统化。我们可以看出这个原则是与我们现代文明原则中的法律理念背道而驰的,现代的法律是以法律为最大,而不是以某一个人为最大,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法律没有威严,容易更替。在中央集权的体制下,皇帝拥有最高的权力,对于皇帝的权力是没有办法来限制的。


明太祖朱元璋像

但是从另一面来看古代社会信奉“奉天法古”的信念,可能从我们现代人的理念来看有封建迷信的成分在其中,但是在当时这可能是唯一几个可以限制皇帝的权力方式了。皇帝被称为“天子”,上天之子,必须听从上天的意愿,当皇帝昏庸无能不作为的时候就会天降异象,自然灾害频发,天下大乱。如果皇帝不反思自己的德行来改正,那么就会出现改朝换代的后果。此外皇帝还必须听从“祖制”,历朝历代的帝王都会将治理国家的上策写入史书之中,后来的皇帝都是在这些贤者的基础上治理国家的,因此这些也在一定程度限制了皇帝的权力。


明|大明律古本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历史中的各个朝代统一颁布的法律,第一是为了保障皇帝的人身权力与政治统治的根基稳固;第二则是为了维护官僚制度的稳定,其中包括政府官员的特权保障、组织机构的稳定,以及各级各地的政府机构的管理事宜,这一部分是最为详细的,因为这些机构是国家的根基所在,在史料中也可以许多细则都是针对官僚政治来编写的。


清|大清律例

最后才考虑到一般的百姓,但是大部分都是关于纳税以及服役等百姓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的义务与责任等。此外还有对于百姓的生命财产的保障,这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让国家能够在皇帝的统治下正常的运转下去;朝廷所颁发的全国统一的法律通则对于这三个主体来说并不是拥有相同的权利的,这部分对于百姓的权益保障也是相对较少的。


最能体现民间情景的清明上河图

契约与规约:民间力量所维系的不成文法则

在古代的法律体系中,契约与规约都是这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法律是靠官方的国家力量来进行强制实施的,契约与规约主要是靠民间的力量来实行的,这是他们最大的不同,但是从契约与规约这两种所作用的层面来看还是有所区别的,契约更多针对的是一种公开的、公共领域中的问题,而规约是相对于契约更加隐私化的一种层面。


距今有500年历史的“乡约民规”

在中国古代的民间就曾经流传着“官有政法,民有私约”的说法,通过史学考究,这里所说的私约就是民间力量来维系的一种契约。契约精神在我们现代是非常常见的,无论是公司合同、个人债务以及法律事宜都是依据契约来进行调节的。这种契约核心在古代中国也是存在的,其中涉及到了人们日常的生产、分配、交换以及消费的行为。但是在古代的法律体系中,以百姓为主体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的法律条款并不多见,但是民间是有这种需求存在的,因此大量的依靠民间习惯来调整这种生产关系的条文就大量出现了。


祠堂|古代氏族自我管理的象征

这种形式的民间约规的出现是基于我们的地方传统而言的,中国地方上存在着大量的氏族,他们或者以血缘为纽带或者以地区为纽带,他们内部是存在一种制约的管理形式。除去上面所说的这种个人方面的权利保障,在一个集体性的氏族社会中,还会存在大量的公共事务,例如修桥铺路、娱乐节庆以及婚丧嫁娶等。这些事情是朝廷所不能涉及的,于是民间的约规应运而生。

从大量的史书典籍中可以看到这种力量是非常强大的:《千秋鉴乡约碑》:“朝廷有律法,庶民有禁条。”《萧家里等七村公议禁约碑》: “从来国有律条,民有禁约。”《娘娘庙村规碑》: “从来朝廷之上有法制,即有禁令,而乡党之间有劝勉,岂无箴规?”《大寨屯规约碑》: “朝廷有法律,乡党有禁约。”


保留至今的宗祠

真正对百姓的人身权力有所保障的正是这些民间的约规,他们共同构成了民间秩序的基础,此外就是一些大量存在的地方习惯。在中国这种乡土社会中也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这种习惯不同于规约是有专业的地方组织以及团体机构来进行约束的,它们往往是不成文的一种社会合意,是人们相互信任之间的一种承诺,只要是活动的参与者就必须履行这项约定。


山西会馆

特殊的规约:会馆、行会的制度约束

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没有那么健全的情况下,一些有组织性的会馆和行会的存在对于这些行业的从业百姓是一种重要的保障。根据许多资料记载唐代就出现了行会组织,这一认定的标准是因为著名的学者“贾公彦在《周礼注疏》中提到:“肆,谓行列,肆长谓行头。”“此肆长谓一肆立一长,使之检校一肆之事,若今之行头者也。”


广东八和会馆

这里就提到了行会的概念,随着行会在历朝历代的发展,到了明代之后,我国的商品经济发展,商品的交换不再是拘泥于一个地方而是全国各地甚至存在海外贸易,要到全国各地跑在各个地方落脚,就不得不依靠由亲缘和地缘所组成的行帮,这些行帮有着一套完整的规则。一方面在于约束这些人,更多的在于为他们提供一种便利。

此外会馆会提供:“祀神、合乐、义举、公约”,通过复杂的管理形式会馆实现了某种意义上的自我管理,这种会馆和行帮的人员涉及众多包括:上至官员,下至贫困人口,可以调动彼此所拥有的资源,通过进行内部的资源整合与外部的连接,更好的实现这个群体的利益最大化,这对于我们古代社会的治理是非常有意义的。


安徽会馆

在这个过程中会馆也会获得来自政府的支持和庇护,这是原本势单力薄的个体所难以达到的层次。会馆和行帮他们都具有内在的思想核心就是儒家的经典,这些会馆和行帮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血缘与地缘的人文关怀,以及建立一个场所帮助一些人实现他们的人生理想。我们中国浩浩荡荡五千年文明,在这些文明中蕴含着丰富多彩的思想文化,其中也折射着我们的精神世界。我们中国人民自古以来吃苦耐劳、自强不息讲究团结奋进。这是我们力量所在,也是我们生生不息的原因之所在。这些民间的组织在特定的时期对于保障百姓的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治已经深入人心

结语:

从我们现代的法制思维来看,古代的这些条例并不符合我们当代的法律理念。但是从历史的“历时性”来看,这些制度构成了当时社会的一个保护网,对身处底层的百姓的人身财产有了一定的保护。从传统的角度来看,没有诞生像西方的现代法律的很大原因是因为我们是小农经济,个体如果一辈子不犯法不考官可能就不太会和国家法律机构有接触,这就导致了我们官方的法律在这方面并没有过多的详细的条例,这就催生了民间的规约。两者结合成为我们古代社会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国家对于“法治”是非常看重的,对于“民法典”的编纂也经过了漫长细致的审核,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我们合法公民的人身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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