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31访问:4来源:历史铺
【摘要】长沙走马楼简可见“小妻”称谓,与史籍相关内容对照,可知在两汉三国时期,多妻是相当普遍的现象。正史的记载,大体以上层社会作为主要对象,而走马楼简则提供了反映民间社会生活的真实资料。我们对于这一阶段社会史的认识,因此得以更为全面,更为充实。
【关键词】走马楼简小妻多妻汉代三国
汉代以至魏晋有关家族关系的历史记录中,已经多见“小妻”称谓。清人梁章钜《称谓录》卷五将“小妻”列入“妾”题下,所举实例有见于《汉书》、《后汉书》及《三国志》者六则。《说文·女部》:“媻,奢也,一曰小妻也。”段玉裁注:“‘小妻’字史多有之,见《汉书·枚乘传》、《外戚传》、《佞幸传》,《后书·阳球传》。汉时名之不正者。”《后汉书》卷一四《宗室四王三侯列传·赵孝王良》:“(赵惠王刘)乾居父丧私娉小妻。”李贤注:“小妻,妾也。”[1]然而《晋书》卷六九《刘隗传》:“丞相行参军宋挺,本扬州刺史刘陶门人,陶亡后,挺娶陶爱妾以为小妻。”所谓“娶陶爱妾以为小妻”,“小妻”与“妾”并说,其身份似乎并不完全等同。宋人车垓《内外服制通释》卷三写道:“户令:妻犯七出内恶疾,而夫不忍离弃者,明听娶妾,昏如妻礼。故今俗呼为‘小妻’也。”似乎“小妻”是正式迎娶,“昏如妻礼”者,与一般的“妾”确有差异。前引刘乾“居父丧私娉小妻”,使用“娉”字[2],或可为例。《礼记·内则》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3]上层社会又有称此身份为“小夫人”的情形[4],也可以在分析相关现象时参考。瞿兑之先生在发表于1928年的有关“下妻小妻旁妻”称谓的讨论中即指出:“然《汉书》止言‘下妻’‘小妻’‘旁妻’,而不言‘妾’,似以非正式婚配,故云‘下’,云‘小’,云‘旁’。盖与近代之姬妾微不同也。”[5]这样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6]与“聘则为妻”不同,一般“妾”的迎入,多取“买妾”的方式。[7]区分“妻”与“妾”在家庭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可参看以下分析:“妻妾的主要区别在于夫与妻或妾结合的方式和妻妾的不同身分及权利。”“妾是买来的[8],根本不能行婚姻之礼,不能具备婚姻的种种仪式[9],断不能称此种结合为婚姻,而以夫的配偶目之。”“妾在家长家中实非家属中的一员。她与家长的亲属根本不发生亲属关系。不能像妻一样随丈夫的身分而获得亲属的身分。她跟他们之间没有亲属的称谓,也没有亲属的服制。”论者又进一步解释说,“除对家长,家长祖父母、父母及家长之子外,皆无服。但对家长诸人之服亦不足以证明其间有亲属关系,并无报服,此种服制纯由于分尊义重。”[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