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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微观环境来看,导致江淮水事纠纷产生的因素有很多,但最直接的原因主要有四:一是豪强刁民霸占水利设施,争夺灌溉水源。寿州的芍陂,从明代中叶以来,就有豪强奸民筑拦河堤,断绝水源,导致其他近陂居民灌溉效益下降,从而激化了水事矛盾。二是为了抢占河滩地。洪泽湖地区的桃南厅于家湾龙窝汛十三堡河堤,于道光十二年(1832年)八月二十一日被桃源县监生陈端、陈光南、刘开成及生员陈堂等盗决,造成全黄入湖的惨剧,动因在于抢占湖内靠堤之处的滩地良田。(《林则徐集·奏稿四》)三是为了保护本方的土地、村落或其他财产而修建不利于对方的永久性工程。四是为了保护本方的土地、村落或其他财产而强行拆除对方的永久性工程。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六月十二日泰兴民众为排泄境内积水,强行掘开靖江之水洞港,致使丁墅、太平两团顿遭水患。团民正在修复时,泰州民众又尽掘界河之南官坝,水事纠纷白热化。
若从水事纠纷产生的主体来看,江淮的水事纠纷类型也有很多种。有个人和个人、个人和集体、集体和集体、行政区之间、上下游之间、国家和地方之间的纠纷。而影响至大的主要是以下三种:一是上下游之间。晚清时的桐城县西乡,因是水乡,为了养鱼和农田灌溉,有人筑堤壅水于上游,旱闭涝泄,故常“为下流毒”(道光《桐城续修县志》卷一一)。二是行政区之间。为争夺灌溉水源或者为排泄积水,江淮地方行政区之间常引发水事纠纷。盐城和兴化两县常常为排水入海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出盐城东门一里许,有石躂口。在万历年间,围绕是否封闭该口,两县打了多年的官司。(万历《盐城县志》卷一○)三是国家和地方社会之间。淮扬运河是明清漕运的大动脉,国家倾注大量财力和精力以保护运道畅通。然而,运河上下游地势高下相悬,居民点和农田密布,于是围绕通航与灌溉、泄洪与防洪问题在国家和地方社会之间一直有难以解决的水事纠纷。鉴于道光以后,归海五坝的经常启放,下河地区被水严重,于是亲民之官纷纷劝导地方民众大修圩堤以挡水。这样,又有“治水之官,禁民筑圩,恐防水道;亲民之官,劝民筑圩,以卫田庐”的水事纠纷。(咸丰《重修兴化县志》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