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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为宗教与社会生活人为宗教传入怒族地区后,使人们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信奉喇嘛教的怒族群众大多是喇嘛寺统治下的农奴和佃农。他们不但在经济上受到残酷剥削,而且人身也受喇嘛寺“大堪布”(总管)和活佛的束缚。一些怒族人在寺院里充当小喇嘛,过着奴隶般的牛马生活。其他信仰喇嘛教的群众,则每年向寺院缴纳香火钱,生活极为贫困。天主教和基督教的传入,使一部分怒族群众成为教徒。有些信仰基督教的氏族、村社头人成为教会的“马扒”(.ma~pa意为传教士)或“密枝扒”(意为管事),从而形成新的政治和宗教相结合的头人制度。怒族是信仰多种宗教和教派的民族,这使各种不同宗教、教派之争常常反映到民族内部,致使民族内部产生离间与隔阂。此外,人为宗教传人后,有些披着宗教外衣的传教士,他们以传教作掩护,从中窥探侵略我国边疆,压迫和奴役怒族人民。他们私设法庭,干涉诉讼,干涉婚姻;制造民族矛盾,搜集军事情报等等。他们的这些种种勾当,暴露了他们的反动面目,遭到了怒族人民的反抗,怒族和各族人民一道,与之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从而维护了祖国的尊严和统一。
当然,人为宗教传入后,也使怒族社会生活发生了某些积极的变化,如:推行一夫一妻制,娶嫁不用财礼,结婚仪式简单;不吸烟,不种不卖鸦片。不杀牲、不祭鬼神;讲究卫生,介绍卫生知识,给病人打针吃药;讲文明、讲礼节、行握手礼;讲道德。不偷盗、不乱淫、不赌嫖、不喝酒、不斗殴等等。这对于更新观念,增进文明无疑是有一定进步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