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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北宋有严格的锁院制度。宋代自立国之初,即开始有意制定规范控制知贡举官的权力。首先是分割知贡举官的事权。一变唐代政府知贡举官多由礼部侍郎担任的作法,知贡举官成为皇帝临时任命的一种差遣。开宝八年(975)二月起,又增设权同知举官若干人,使其互相牵制。其次就是建立锁院制度,加强对知贡举官的监督。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之四载,淳化三年(992)正月起,规定知贡举官奉到简任诏命必须立即赴贡院,以避请求,谓之“锁院”。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十一月十二日又诏:“自今知贡举及发解试官更不得乞上殿呈题目,并令门辞,差官伴入院锁宿。”大中祥符七年(1014)八月二十三日诏:“今后所差考试发解并知举官等,宜令于阎门候敕,出召到昼时,令阎门祗候引伴,指定去处锁宿,更不得与臣僚相见言话,如违,仰引伴使或阎门弹奏,并当重行朝典。”由此可见,北宋之时,知贡举官在得到诏令、受令及入院锁宿等各个时间环节上,都有朝廷派人监督。苏轼作为知举官,也不可避免地在各个时间环节上受到监督。大中祥符七年知贡举王曾受审查一案,颇见北宋政府对知贡举防范之密与监督之严。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九之一八载:“先是,王曾等授敕知贡举,与李维偶语于长春殿阎子,至审刑院伺侯鞍马,迟留久之。押伴阎门祗候曹仪虑其请嘱,因以上言。即令曾、惟演分析,与李维词同,特放曾等。”知贡举一旦受敕之后,不仅有专人押伴,且不得与人私语,不得迟留。如此对知贡举进行防范,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机密,禁止“请嘱”。对当事人——知贡举来说,知法犯法,故意泄露朝廷机密,更是为法所不容。真宗朝以后,科场条例与防弊措施日渐严密。凡斯种种,苏轼作为朝廷的参政要员,对此不可能不知,作为知贡举的他,纵爱其门生心切,也不可能不对朝廷法令有所顾忌。因此,从制度这个层面来说,所谓“将锁院,坡缄封一简,令叔党持与方叔”这一事情是绝难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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