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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语言权也是人权,国际法承认语言的多样性。联合国大会经过四十来年辩论,于1992年12月18日正式通过的《民族或族群、宗教和语言的少数群体成员权利宣言》第4(2)款则要求各个国家“采取措施,创造有利条件,以使分属不同少数民族的个人得以表达其特征,发展其文化、语言、宗教、传统和风俗习惯;除非其特定的具体做法触犯国家法律,违背国际标准”。维持语言的多样性来保证世界的民主性,有利于构建一个公平健康的全球化。欧盟在一体化过程中也没有忽视这个问题,其通过的《促进语言学习和语言多样性行动计划》宣布了将采取行动的三个广泛的领域:扩大对所有公民终身语言教育的受益范围,提高语言教育方法和创造一个更友好的语言环境。这项计划随即提出一系列在2004—2006年间在欧洲层次的行动建议,以便保证朝着促进语言学习和语言多样化迈出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