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05访问:1来源:历史铺
在唐朝的婚姻制度中,离婚并非简单的清宫剧影响所导致,而是需要男女双方共同达成协议,并且在宗族邻居们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休妻并不是想休就能够休的,而是需要满足七个基本条件中的一个“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女方犯下大错,男方是没有权力休妻的。在唐朝,婚姻终身的“三不去”也并不是指妻子被休之后无处可去的不能休;只要是妻子曾经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能休;只要是成婚时贫贱,但后来丈夫发达了的情况下也不能休。至于触犯三条,哪怕男方官做得多大,也难免会遭受惩罚,唐宪宗时期的户部尚书李元素就是因为离婚是触犯了这三条,以至于被皇帝给罢官。因此,在唐朝,无论是男女双方还是女方的保护都是十分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