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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帝侯是一种特殊的德国制度,它是指那些拥有选举“罗马人的皇帝”权利的诸侯。在13世纪中后期至1806年间,这个制度逐渐成为德意志帝国的一个荣誉爵位,并与原意相去甚远。 初期有七个选帝侯,在实行这项制度的五百余年时间里,选帝侯的人数保持在7人至10人这样的范围内。然而,随着1356年的查理四世皇帝颁布《黄金诏书》,正式确认皇帝由选帝侯选举产生,并规定了具体的程序。 这七个选帝侯包括三个教会选侯:科隆大主教、美因茨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和四个世俗选侯: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维腾堡公爵、勃兰登堡藩侯与波希米亚国王。面对强大诸侯的是羸弱的皇帝。皇帝并非没有想过办法、采取措施来提高自己的权威,使自己凌驾于诸侯之上。 亨利六世(1165―1197)曾尝试直接传位于儿子,遭到德意志贵族一致反对,那时实行的还是更为复杂的一套选举德意志皇帝的制度。经过各种政治势力的纵横捭阖,在1257年终于确立了选帝侯选举德皇的制度。 在《黄金诏书》中,进一步确认、扩大了选帝侯的权力:选帝侯在其领地内政治独立,拥有司法(独立的、不准臣民上诉的最高司法裁判权)、铸币、采矿、征税等国家主权。同时,进一步削弱了皇权,加剧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 在《诏书》中,确定法兰克福是选举皇帝并举行加冕典礼的地方。对选帝侯如何抵达法兰克福,享受怎样的待遇,七个选帝侯投票的先后顺序都作了详细规定。 1792年在法兰克福举行了最后一次选举、加冕典礼和庆典。选帝侯们对皇帝的态度可说是“高高捧起,轻轻放下”。一方面,在形式上,皇帝位高权重,是“最高贵的统治者”,“世俗世界的首领、最高的行政长官、整个基督教世界的庇护人和保护者”,在整个欧洲享有崇高声誉;另一方面,皇帝在帝国内部的施政权力却受到很大的限制。皇帝经常处在“大权没有,小权不少”的状况之中:在涉及外交、内政、对外宣战或媾和等重大事宜上,均受制于以选帝侯为首的帝国大大小小的贵族、领主,受制于后者在其中施展政治影响的帝国议会。这样,为皇帝剩下可干的事情不外就只有:任命帝国的官员,用自己的威望去影响主教、修道院长的选举,再有就是不时发布一个嘉奖令、大赦令之类。 好在德意志皇帝还都是从选帝侯中选出的,在他的选帝侯国里,他是说一不二的。原选帝侯国的纹徽在德国均被传承下来,用来当作现今的州徽或城徽。最典型的一个例子是莱茵兰-普法尔茨州的州徽。因该州在历史上有三个选帝侯国:特利尔、美因茨和普法尔茨,故该州的州徽即由这三个选帝侯国的纹徽三合一组成。 以上就是选帝侯这一特殊制度的历史背景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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