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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修好条规签定,互利互惠新篇章开启。

时间:2026-04-06访问:1来源:历史铺

《中日修好条规》(日语:にっしんしゅうこうじょうき),是在大清同治十年(公元1871年,日本明治4年)9月13日,日本与清朝之间签订的条规。日本大使为伊达宗城(だてむねなり),清朝大使为李鸿章(りこうしょう)。1871年7月29日,大体上按中国的方案签订了《中日修好条规》。其主要内容是:两国互不侵犯领土,永久修好;第二,如别国对中日两国之一有侵略的事情发生,必须互相支援;第三,两国互不干涉内政;第四,互派出外使节;第五,在两国的通商港口进行贸易,在通商港口派驻领事官员,互相承认领事裁判权;第六,两国国民在通商港口互相友爱,禁止携带刀械。这是近代史上中日两国签订的第一个对等条约。但通过这次订约谈判,日本方面已开始暴露出侵略中国的野心。 就在谈判过程中,当英、法两国以中国反教会斗争为借口侵略天津、烟台一带时,日本表示要对外国遵守信义,向英、法军队提供食品、燃料等。这是支持欧美侵略中国,证明柳原前光所谓“日清联合对抗欧美”之说,全是毫无诚意的欺人之谈。 在条约签订后,日本政府认为约文不妥,公开声明予以否定。第二年,即1872年3月又派柳原前光来要求修改条约。4月9日柳原到天津拜访李鸿章,提出要修改条约,特别是要取消第二条,并加入最惠国条项。结果遭到中国的拒绝。日本的计划失败了。但此时发生了台湾杀害琉球藩民事件,它为给日中两国关系带来根本变化创造了一个机会。 《中日修好条规》(日语:にっしんしゅうこうじょうき),是在大清同治十年(公元1871年,日本明治4年)9月13日,日本与清朝之间签订的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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