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历史阁,看更多野史奇闻。

清朝爵位制度演变:民系、宗族与蒙古三国

时间:2026-04-06访问:1来源:历史铺

清朝有民世、宗室、蒙古三种爵位。民世爵由吏部掌管;宗室爵由宗人府掌管;蒙古爵(包括西藏、回部等处)由理藩院掌管。民世爵为九级二十七等;公(分为一、二、三等公),侯(分为一等侯兼一云骑尉,一、二、三等侯)、伯(分为一等伯兼一云骑尉,

一、二、三等伯),

子(分为一等子兼一云骑尉,

一、二、三等子),

男(分一等男兼一云骑尉,

一、二、三等男),轻车都尉(分为一等轻车都尉兼一云骑尉,一、二、三等轻车都尉)、骑都尉(分为骑都尉兼一云骑尉、骑都尉)。凡封爵,以云骑尉为准,加等、进位、袭次,皆以得云骑尉积算。除世袭罔替者外,袭次尽,则改恩骑尉后世袭罔替。蒙古爵为六等,即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此外,内札萨克(归附清朝较早的漠南蒙古各旗旗长)在六等之下,还封有台吉或塔布囊,分别一、二、三、四等,其秩视为一、二、三、四品。外札萨克(指清代外藩蒙古中除内蒙古二十四部以外的蒙古各旗旗长)封爵,在王之上设有汗,辅国公以下亦封有台吉(分一、二、三等),无塔布囊。袭封时有降与不降,奏闻候旨。世袭罔替者不降。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