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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官制揭秘:权力演变史上的重要节点

时间:2026-04-06访问:1来源:历史铺

都察院,明清时期的官署名,由前代的御史台发展而来,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明朝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为最高监察机关。清朝改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朝,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乾隆十三年(1748年),废左詳都御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作为明清监察制度的主要实施者,都察院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都察院官制明朝初年,沿元朝旧制,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1380年)五月罢御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这个机构为明代所创设,与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左右撫都御史及浙江(10人)、江西(10人)、福建(7人)、四川(7人)、陕西(8人)、云南(11人)、河南(10人)、广西(7人)、广东(7人)、山西(8人)、山东(10人)、湖广(8人)、贵州(7人)等十三道监察御史(正七品),共110人。其它还设有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初设四人,后革二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检校,正九品)、司狱司(司狱,从九品)。初设六人,后革五人)等机构。都御史为台长,与六部平行,合称七卿。南京都察院:设右都御史一人,右副都御史一人,右撫都御史一人,司务、经历、都事、照磨各一人,司狱二人。(嘉靖三十七年,革司狱一人。隆庆四年,革都事。)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贵州九道,各御史二人;福建、湖广、广东、广西四道,各御史三人(嘉靖后不全设,恒以一人兼数道)。凡刷卷、巡仓、巡江、巡城、屯田、印马、巡视粮储、监收粮斛、点闸军士、管理京营、比验军器,皆叙而差之;清军,则偕兵部、兵科;核后湖黄册,则偕户部、户科;提督操江一人(以副撫都御史为之,领上、下江防之事)。南京都察院共有监察御史30人,两京合计监察御史共140人。国初,每道(十二道监察御史)铸印二,一扮御史久次者掌之,一藏内府,有事受印以出,既事纳之,文曰“绳囚纠缪”。乾隆三年(1748年),废左详都御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作为明清监察制度的主要实施者,都察院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都察院官制明朝初年,沿元朝旧制,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1380年)五月罢御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这个机构为明代所创设,与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左右撫都御史及浙江(10人)、江西(10人)、福建(7人)、四川(7人)、陕西(8人)、云南(11人)、河南(10人)、广西(7人)、广东(7人)、山西(8人)、山东(10人)、湖广(8人)、贵州(7人)等十三道监察御史(正七品),共110人。其它还设有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初设四人,后革两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检校,正九品)、司狱司(司狱,从九品。初设六人,后革五人)等机构。都御史为台长,与六部平行,合称七卿。南京都察院:设右都御史一人,右副都御史一人,右撫都御史一人,司务、经历、都事、照磨各一人,司狱二人。(嘉靖三十七年,革司狱一人。隆庆四年,革都事。)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贵州九道,各御史二人;福建、湖广、广东、广西四道,各御史三人(嘉靖后不全设,恒以一人兼数道)。凡刷卷、巡仓、巡江、巡城、屯田、印马、巡视粮储、监收粮斛、点闸军士、管理京营、比验军器,皆叙而差之;清军,则偕兵部、兵科;核后湖黄册,则偕户部、户科;提督操江一人(以副撫都御史为之,领上、下江防之事)。南京都察院共有监察御史30人,两京合计监察御史共140人。国初,每道(十二道监察御史)铸印二,一扮御史久次者掌之,一藏内府,有事受印以出,既事纳之,文曰“绳囚纠缪”。乾隆三年(1748年),废左详都御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作为明清监察制度的主要实施者,都察院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都察院官制明朝初年,沿元朝旧制,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1380年)五月罢御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这个机构为明代所创设,与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左撫都御史及浙江(10人)、江西(10人)、福建(7人)、四川(7人)、陕西(8人)、云南(11人)、河南(10人)、广西(7人)、广东(7人)、山西(8人)、山东(10人)、湖广(8人)、贵州(7人)等十三道监察御史(正七品),共110人。其它还设有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初设四人,后革两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检校,正九品)、司狱司(司狱,从九品。初设六人,后革五人)等机构。都御史为台长,与六部平行,合称七卿。南京都察院:设右都御史一人,右副都御史一人,右撫都御史一人,司务、经历、都事、照磨各一人,司狱二人。(嘉靖三十七年,革司狱一人。隆庆四年,革都事。)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贵州九道,各御史二人;福建、湖广、广东、广西四道,各御史三人(嘉靖后不全设,恒以一人兼数道)。凡刷卷、巡仓、巡江、巡城、屯田、印马、巡视粮储、监收粮斛、点闸军士、管理京营、比验军器,皆叙而差之;清军,则偕兵部、兵科;核后湖黄册,则偕户部、户科;提督操江一人(以副撫都御史为之,领上、下江防之事)。南京都察院共有监察御史30人,两京合计监察御史共140人。国初,每道(十二道监察御史)铸印二,一扮御史久次者掌之,一藏内府,有事受印以出,既事纳之,文曰“绳囚纠缪”。乾隆三年(1748年),废左详都御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作为明清监察制度的主要实施者,都察院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都察院官制明朝初年,沿元朝旧制,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1380年)五月罢御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这个机构为明代所创设,与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副都御史、右撫都御史及浙江(10人)、江西(10人)、福建(7人)、四川(7人)、陕西(8人)、云南(11人)、河南(10人)、广西(7人)、广东(7人)、山西(8人)、山东(10人)、湖广(8人)、贵州(7人)等十三道监察御史(正七品),共110人。其它还设有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初设四人,后革两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检校,正九品)、司狱司(司狱,从九品。初设六人,后革五人)等机构。都御史为台长,与六部平行,合称七卿。南京都察院:设右都御史一人,右副都御史一人,右撫都御史一人,司务、经历、都事、照磨各一人,司狱二人。(嘉靖三十七年,革司狱一人。隆庆四年,革都事。)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贵州九道,各御史二人;福建、湖广、广东、广西四道,各御史三人(嘉靖后不全设,恒以一人兼数道)。凡刷卷、巡仓、巡江、巡城、屯田、印马、巡视粮储、监收粮斛、点闸军士、管理京营、比验军器,皆叙而差之;清军,则偕兵部、兵科;核后湖黄册,则偕户部、户科;提督操江一人(以副撫都御史为之,领上、下江防之事)。南京都察院共有监察御史30人,两京合计监察御史共140人。国初,每道(十二道监察御史)铸印二,一扮御史久次者掌之,一藏内府,有事受印以出,既事纳之,文曰“绳囚纠缪”。乾隆三年(1748年),废左详都御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作为明清监察制度的主要实施者,都察院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都察院官制明朝初年,沿元朝旧制,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1380年)五月罢御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这个机构为明代所创设,与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副都御史、右撫都御史及浙江(10人)、江西(10人)、福建(7人)、四川(7人)、陕西(8人)、云南(11人)、河南(10人)、广西(7人)、广东(7人)、山西(8人)、山东(10人)、湖广(8人)、贵州(7人)等十三道监察御史(正七品),共110人。其它还设有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初设四人,后革两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检校,正九品)、司狱司(司狱,从九品。初设六人,后革五人)等机构。都御史为台长,与六部平行,合称七卿。南京都察院:设右都御史一人,右副都御史一人,右撫都御史一人,司务、经历、都事、照磨各一人,司狱二人。(嘉靖三十七年,革司狱一人。隆庆四年,革都事。)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贵州九道,各御史二人;福建、湖广、广东、广西四道,各御史三人(嘉靖后不全设,恒以一人兼数道)。凡刷卷、巡仓、巡江、巡城、屯田、印马、巡视粮储、监收粮斛、点闸军士、管理京营、比验军器,皆叙而差之;清军,则偕兵部、兵科;核后湖黄册,则偕户部、户科;提督操江一人(以副撫都御史为之,领上、下江防之事)。南京都察院共有监察御史30人,两京合计监察御史共140人。国初,每道(十二道监察御史)铸印二,一扮御史久次者掌之,一藏内府,有事受印以出,既事纳之,文曰“绳囚纠缪”。乾隆三年(1748年),废左详都御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作为明清监察制度的主要实施者,都察院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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