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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是国家的基础,没有法制社会将会乱了套。三国时期虽然混乱,但律法还是齐全的,《魏律》是三国时魏国的法律。魏明帝时下诏改定刑制,命陈群、刘劭等人参酌汉律制订《新律》,早在东汉末年,曹操就明确提出‘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法律思想,强调在东汉末年那种天下大乱的局势下,必须实行“法治”。在他实际掌控汉献帝政权期间,尽管“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将汉律的量刑标准减半适用,制定了《甲子科》,但当时基本上仍在沿用汉律。曹魏政权建立初期,文帝曹丕也只是颁布了一些“怨毒杀人者减死之令”,始终未能进行新的立法活动。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汉律越来越不能适应统治者的需要。魏明帝曹叡即位之后,于公元229年(太和三年)命陈群、刘劭等参考汉律,制定新的法律法令。这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共编成《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及《尚书官令》、《军中令》,总计一百八十多篇。其中,《新律》最为重要,是曹魏政权的基本法典,一般通称“魏律”。魏文帝承用秦汉旧律,明帝命陈群、刘劭等删节汉律令,制定《魏律》(治民)十八篇、《州郡令》(治地方官)四十五篇、《尚书官令》(治朝官)、《军中令》(治军)共一百八十多篇,又置律博士,专用郑玄的学说解释律令。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兼任司法官,中央司法机关为廷尉,一般案件州郡可自行解决。魏文帝在建立之初一直沿用汉律。但汉律自萧何于汉高祖时在秦律的基础改定而来,经过四百多年的发展变化,显得十分庞杂与苛碎,已不适应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的情况。正如《晋书·刑法志》所言:”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揉无常。”黄初四年,文帝下诏:敢以诽谤相告者以所告罪罪之。次年又补充规定:谋反、大逆乃得相告,其余皆勿听治,敢忘相告者以其罪罪之。曹魏在建立之初一直沿用汉律。但汉律自萧何于汉高祖时在秦律的基础改定而来,经过四百多年的发展变化,显得十分庞杂与苛碎,已不适应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的情况。正如《晋书·刑法志》所言:”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揉无常。”在历史上,曹魏定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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