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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时期,孙吴的政治制度相对于曹魏蜀汉等其他地方国家有着显著的特点。其地方政治制度主要实行州郡制,中央政权主要受江东士族影响。 在孙吴的政权中,江东大族如吴郡的顾氏、陆氏、朱氏和张氏,武力强宗如阳羡的周氏,吴兴的沈氏,钱塘的全氏等,不愿意离开他们的势力范围过远。因此,在孙皓统治时期,江东士族更是趋于极盛,其中的陆氏甚至发展到了”二相、五侯、将军十馀人“的地步。 孙吴的政治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是大司马(或分为左大司马,右大司马)、上大将军、大将军等内朝将军,这些将军外则领军,内则领政,是事实上的宰相。东吴初置奉常,225年(黄武四年)改太常,太常置博士。东吴初置郎中令,后改光禄勋,有三署中郎将、领三署郎,还有羽林督,绕帐督、帐下右部督,皆领卫兵。 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少府诸卿建置都与曹魏、蜀汉同。东吴在屯田各郡置典农都尉,统辖属县,职如太守。典农都尉掌管军粮,不属于大司农。 这不同于曹魏制度。孙权初年设左节度,专掌军粮会计。陆逊上书“劝以施德缓刑,宽赋息调。”孙权于是命陆逊、诸葛瑾对法律条文进行了整理。 第二次是234年(嘉禾三年),孙权征讨合肥新城,命孙登留守,总理政务,孙登修订当时的法律条文,使社会秩序转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