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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甲制度是中国明朝时期的基层组织形式,也是当时政府推行黄册制度的基础之一。这种制度简称为“里”或“甲”,由丁粮最多的10户担任里长,其余100户则称为甲首。这个制度的编制方法是每110户编为1里,由丁粮最多的10户担任里长,其余100户则称为甲首。每个里都设有无力承担差役的鳏寡孤独人户带管于110户之外,称为畸零户。10名里长以10年为一个周期轮流应役,先后顺序根据丁粮多寡预先编排,每年由一位里长率领10名甲首应当差役,并负责“管摄一里之事”。洪武十四年(1381)第二次攒造黄册时又规定组编里甲时应维护“都”这种原有的乡村区划的完整性。比如一都有600户,将550户编为5里,剩下的50户则分派于本都,附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划拨别都人户补凑。对于年老、残疾、10岁以下的幼童、寡妇以及外郡寄庄人户,仍编为畸零户。这样,110户之外的人户便区分为须承担差役的“带管户”和不负担差役的“畸零户”,不过许多地方常常将两者混同为一体。 里长之外,各里还设有里老人之职,负责教化、劝农以及对民间轻微案件的审理。此外,在南直隶、浙江、湖广、江西、福建等田赋数额较多的省份,明朝政府还陆续建立了粮长制度。粮长的编派,大致是“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不久粮长还有了被称为“区”的明确的地域管辖范围,而“区”则是以“都”为基础划分的,根据税粮数的多少,有的地方是一都设置一区或数区,有的地方则是数都合并为一区。 总的来说,“里甲制度”的编制方法有助于全面地把握晚明乡村社会结构与控制机制的种种变化趋势,这对于后来建立明朝时期的基层组织框架和国家治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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