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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监察制度简述:权力制衡与监督机制探析

时间:2026-06-18访问:2来源:历史铺

宋代的地方监察制度在承袭汉代刺史和唐代道区制度的基础上,逐渐把路一级监察权一分为四。然后创制了通判制度,以加强对府州军监官吏的监察。 此外,地方路是从唐代的道演化而来的,分为监司路和帅司路。地方路一级的监司和帅司,不仅拥有司法权,也有监察州县司法事务的职权。宋律规定:“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申诉,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察奸赃以闻。”监司和帅司须独立行使监察权,“不许关白”。宋代于每州设通判一至二人,“掌卒贰之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诉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 负责对各该州行政、司法事务的监察。在通过监察机关加强对司法的监察的同时,宋代又规定了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和互察制度。 此外,《庆元条法事类・职制令》对此有多条规定,如“诸灾伤,路分安抚司,体量措置,转运司检放展阁,常平司崇给借贷,提点刑狱觉察妄滥,如或违戾,许互察按举,仍各具已行事件申尚书省”;“诸监司知所部推行法令违慢,非本职而已,具事牒所属监司,若承报不即按举,或施行阔略而元警司之司不举奏者,减所属监司应得之罪一等,即监司于职事违慢,逐司不互察者,准此。若犯赃、私罪庇匿不举者,以其罪罪之。” 各监司长官各不统属,互相牵制,互相监察,既防止长官专权,又强化了对府州军监的监察。 宋代地方监察制度在承袭汉代刺史和唐代道区制度的基础上,逐渐把路一级监察权一分为四。然后创制了通判制度,以加强对府州军监官吏的监察。此外,地方路是从唐代的道演化而来的,分为监司路和帅司路。地方路一级的监司和帅司,不仅拥有司法权,也有监察州县司法事务的职权。宋律规定:“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申诉,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察奸赃以闻。”监司和帅司须独立行使监察权,“不许关白”。宋代于每州设通判一至二人,“掌卒贰之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诉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 负责对各该州行政、司法事务的监察。在通过监察机关加强对司法的监察的同时,宋代又规定了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和互察制度。 此外,《庆元条法事类・职制令》对此有多条规定,如“诸灾伤,路分安抚司,体量措置,转运司检放展阁,常平司崇给借贷,提点刑狱觉察妄滥,如或违戾,许互察按举,仍各具已行事件申尚书省”;“诸监司知所部推行法令违慢,非本职而已,具事豆浆所属监司,若承报不即按举,或施行阔略而元警司之司不举奏者,减所属监司应得之罪一等,即监司于职事违慢,逐司不互察者,准此。若犯赃、私罪庇匿不举者,以其罪罪之。” 各监司长官各不统属,互相牵制,互相监察,既防止长官专权,又强化了对府州军监的监察。 宋代地方监察制度在承袭汉代刺史和唐代道区制度的基础上,逐渐把路一级监察权一分为四。然后创制了通判制度,以加强对府州军监官吏的监察。此外,地方路是从唐代的道演化而来的,分为监司路和帅司路。 地方路一级的监司和帅司,不仅拥有司法权,也有监察州县司法事务的职权。宋律规定:“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申诉,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察奸赃以闻。”监司和帅司须独立行使监察权,“不许关白”。宋代于每州设通判一至二人,“掌卒贰之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诉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 负责对各该州行政、司法事务的监察。在通过监察机关加强对司法的监察的同时,宋代又规定了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和互察制度。 此外,《庆元条法事类・职制令》对此有多条规定,如“诸灾伤,路分安抚司,体量措置,转运司检放展阁,常平司崇给借贷,提点刑狱觉察妄滥,如或违戾,许互察按举,仍各具已行事件申尚书省”;“诸监司知所部推行法令违慢,非本职而已,具事豆浆所属监司,若承报不即按举,或施行阔略而元警司之司不举奏者,减所属监司应得之罪一等,即监司于职事违慢,逐司不互察者,准此。若犯赃、私罪庇匿不举者,以其罪罪之。” 各监司长官各不统属,互相牵制,互相监察,既防止长官专权,又强化了对府州军监的监察。 宋代地方监察制度在承袭汉代刺史和唐代道区制度的基础上,逐渐把路一级监察权一分为四。然后创制了通判制度,以加强对府州军监官吏的监察。此外,地方路是从唐代的道演化而来的,分为监司路和帅司路。 地方路一级的监司和帅司,不仅拥有司法权,也有监察州县司法事务的职权。宋律规定:“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申诉,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察奸赃以闻。”监司和帅司须独立行使监察权,“不许关白”。宋代于每州设通判一至二人,“掌卒贰之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诉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 负责对各该州行政、司法事务的监察。在通过监察机关加强对司法的监察的同时,宋代又规定了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和互察制度。 此外,《庆元条法事类・职制令》对此有多条规定,如“诸灾伤,路分安抚司,体量措置,转运司检放展阁,常平司崇给借贷,提点刑狱觉察妄滥,如或违戾,许互察按举,仍各具已行事件申尚书省”;“诸监司知所部推行法令违慢,非本职而已,具事豆浆所属监司,若承报不即按举,或施行阔略而元警司之司不举奏者,减所属监司应得之罪一等,即监司于职事违慢,逐司不互察者,准此。若犯赃、私罪庇匿不举者,以其罪罪之。” 各监司长官各不统属,互相牵制,互相监察,既防止长官专权,又强化了对府州军监的监察。 宋代地方监察制度在承袭汉代刺史和唐代道区制度的基础上,逐渐把路一级监察权一分为四。然后创制了通判制度,以加强对府州军监官吏的监察。此外,地方路是从唐代的道演化而来的,分为监司路和帅司路。 地方路一级的监司和帅司,不仅拥有司法权,也有监察州县司法事务的职权。宋律规定:“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申诉,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察奸赃以闻。”监司和帅司须独立行使监察权,“不许关白”。宋代于每州设通判一至二人,“掌卒贰之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诉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 负责对各该州行政、司法事务的监察。在通过监察机关加强对司法的监察的同时,宋代又规定了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和互察制度。 此外,《庆元条法事类・职制令》对此有多条规定,如“诸灾伤,路分安抚司,体量措置,转运司检放展阁,常平司崇给借贷,提点刑狱觉察妄滥,如或违戾,许互察按举,仍各具已行事件申尚书省”;“诸监司知所部推行法令违慢,非本职而已,具事豆浆所属监司,若承报不即按举,或施行阔略而元警司之司不举奏者,减所属监司应得之罪一等,即监司于职事违慢,逐司不互察者,准此。若犯赃、私罪庇匿不举者,以其罪罪之。” 各监司长官各不统属,互相牵制,互相监察,既防止长官专权,又强化了对府州军监的监察。 宋代地方监察制度在承袭汉代刺史和唐代道区制度的基础上,逐渐把路一级监察权一分为四。然后创制了通判制度,以加强对府州军监官吏的监察。此外,地方路是从唐代的道演化而来的,分为监司路和帅司路。 地方路一级的监司和帅司,不仅拥有司法权,也有监察州县司法事务的职权。宋律规定:“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申诉,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察奸赃以闻。”监司和帅司须独立行使监察权,“不许关白”。宋代于每州设通判一至二人,“掌卒贰之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诉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 负责对各该州行政、司法事务的监察。在通过监察机关加强对司法的监察的同时,宋代又规定了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和互察制度。 此外,《庆元条法事类・职制令》对此有多条规定,如“诸灾伤,路分安抚司,体量措置,转运司检放展阁,常平司崇给借贷,提点刑狱觉察妄滥,如或违戾,许互察按举,仍各具已行事件申尚书省”;“诸监司知所部推行法令违慢,非本职而已,具事豆浆所属监司,若承报不即按举,或施行阔略而元警司之司不举奏者,减所属监司应得之罪一等,即监司于职事违慢,逐司不互察者,准此。若犯赃、私罪庇匿不举者,以其罪罪之。” 各监司长官各不统属,互相牵制,互相监察,既防止长官专权,又强化了对府州军监的监察。 宋代地方监察制度在承袭汉代刺史和唐代道区制度的基础上,逐渐把路一级监察权一分为四。然后创制了通判制度,以加强对府州军监官吏的监察。此外,地方路是从唐代的道演化而来的,分为监司路和帅司路。 地方路一级的监司和帅司,不仅拥有司法权,也有监察州县司法事务的职权。宋律规定:“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申诉,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察奸赃以闻。”监司和帅司须独立行使监察权,“不许关白”。宋代于每州设通判一至二人,“掌卒贰之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诉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 负责对各该州行政、司法事务的监察。在通过监察机关加强对司法的监察的同时,宋代又规定了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和互察制度。 此外,《庆元条法事类・职制令》对此有多条规定,如“诸灾伤,路分安抚司,体量措置,转运司检放展阁,常平司崇给借贷,提点刑狱觉察妄滥,如或违戾,许互察按举,仍各具已行事件申尚书省”;“诸监司知所部推行法令违慢,非本职而已,具事豆浆所属监司,若承报不即按举,或施行阔略而元警司之司不举奏者,减所属监司应得之罪一等,即监司于职事违慢,逐司不互察者,准此。若犯赃、私罪庇匿不举者,以其罪罪之。” 各监司长官各不统属,互相牵制,互相监察,既防止长官专权,又强化了对府州军监的监察。 宋代地方监察制度在承袭汉代刺史和唐代道区制度的基础上,逐渐把路一级监察权一分为四。然后创制了通判制度,以加强对府州军监的监察。此外,地方路是从唐代的道演化而来的,分为监司路和帅司路。 地方路一级的监司和帅司,不仅拥有司法权,也有监察州县司法事务的职权。宋律规定:“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申诉,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察奸赃以闻。”监司和帅司须独立行使监察权,“不许关白”。宋代于每州设通判一至二人,“掌卒贰之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诉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 负责对各该州行政、司法事务的监察。在通过监察机关加强对司法的监察的同时,宋代又规定了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和互察制度。 此外,《庆元条法事类・职制令》对此有多条规定,如“诸灾伤,路分安抚司,体量措置,转运司检放展阁,常平司崇给借贷,提点刑狱觉察妄滥,如或违戾,许互察按举,仍各具已行事件申尚书省”;“诸监司知所部推行法令违慢,非本职而已,具事豆浆所属监司,若承报不即按举,或施行阔略而元警司之司不举奏者,减所属监司应得之罪一等,即监司于职事违慢,逐司不互察者,准此。若犯赃、私罪庇匿不举者,以其罪罪之。” 各监司长官各不统属,互相牵制,互相监察,既防止长官专权,又强化了对府州军监的监察。 宋代地方监察制度在承袭汉代刺史和唐代道区制度的基础上,逐渐把路一级监察权一分为四。然后创制了通判制度,以加强对府州军监的监察。此外,地方路是从唐代的道演化而来的,分为监司路和帅司路。 地方路一级的监司和帅司,不仅拥有司法权,也有监察州县司法事务的职权。宋律规定:“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申诉,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察奸赃以闻。”监司和帅司须独立行使监察权,“不许关白”。宋代于每州设通判一至二人,“掌卒贰之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诉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 负责对各该州行政、司法事务的监察。在通过监察机关加强对司法的监察的同时,宋代又规定了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和互察制度。 此外,《庆元条法事类・职制令》对此有多条规定,如“诸灾伤,路分安抚司,体量措置,转运司检放展阁,常平司崇给借贷,提点刑狱觉察妄滥,如或违戾,许互察按举,仍各具已行事件申尚书省”;“诸监司知所部推行法令违慢,非本职而已,具事豆浆所属监司,若承报不即按举,或施行阔略而元警司之司不举奏者,减所属监司应得之罪一等,即监司于职事违慢,逐司不互察者,准此。若犯赃、私罪庇匿不举者,以其罪罪之。” 各监司长官各不统属,互相牵制,互相监察,既防止长官专权,又强化了对府州军监的监察。 宋代地方监察制度在承袭汉代刺史和唐代道区制度的基础上,逐渐把路一级监察权一分为四。然后创制了通判制度,以加强对府州军监的监察。此外,地方路是从唐代的道演化而来的,分为监司路和帅司路。 地方路一级的监司和帅司,不仅拥有司法权,也有监察州县司法事务的职权。宋律规定:“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申诉,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察奸赃以闻。”监司和帅司须独立行使监察权,“不许关白”。宋代于每州设通判一至二人,“掌卒贰之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诉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 负责对各该州行政、司法事务的监察。在通过监察机关加强对司法的监察的同时,宋代又规定了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和互察制度。 此外,《庆元条法事类・职制令》对此有多条规定,如“诸灾伤,路分安抚司,体量措置,转运司检放展阁,常平司崇给借贷,提点刑狱觉察妄滥,如或违戾,许互察按举,仍各具已行事件申尚书省”;“诸监司知所部推行法令违慢,非本职而已,具事豆浆所属监司,若承报不即按举,或施行阔略而元警司之司不举奏者,减所属监司应得之罪一等,即监司于职事违慢,逐司不互察者,准此。若犯赃、私罪庇匿不举者,以其罪罪之。” 各监司长官各不统属,互相牵制,互相监察,既防止长官专权,又强化了对府州军监的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