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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赋税内容揭秘,解读古代税收制度与方法

时间:2026-06-18访问:1来源:历史铺

《孟子·滕文公上》中提到的“夏后氏五十而贡”,实际上是指在夏代初期,由于生产力低下,部落农民需要耕种自己的五十亩“份地”外,还要耕种五亩“共有地”。这与《说文》中的“都以土作贡”概念相符。这种年纳五亩之获以为贡的实际内容,可以追溯到古代文献中,如《周礼·夏官·职方氏》、《说文》等。《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这种“贡法”的原始意义,可以追溯到古代的赋税制度。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说文》云:“都以土作贡。”这里的“都”,指的是土地集中为公有的地方,而“以”则意味着用来。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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