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18访问:2来源:历史铺
标题:上海的租界独立状态确立过程 近代中国历史上的国人都对洋人在中国设立的租界的主权和地位有清晰的认识。其中,上海作为中国的第一个租界,其主权和地位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1845年,上海被迫开埠后第三年,时任上海道台的宫慕久与首任英国领事巴富尔经过多次协商后,签订《土地章程》(第一次),规定将沿黄浦江周围约0.5平方公里的土地划定为租界,作为英国商人的居留地。这一行为旨在限制外国人活动范围,实行所谓的“华洋分居”原则。 1848年和1849年,美租界和法租界相继设立在英租界的北边界吴淞江对岸的虹口一带,以及南边界洋泾浜的对岸。这三个先后设立的租界,成为上海租界的原型。此时的租界虽然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根本上仍处于清政府的管辖下。 然而,在1853年9月在上海爆发的秘密结社“小刀会”武装起义事件中,租界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和“华洋分居”的转变。 为了应对局面,英、美租界和法租界采取了先斩后奏的形式,单方面修改了《第一次土地章程》,公布《第二次土地章程》。这一章程包含承认1848年协议的英租界的新边界、默许中国人在租借内居住、设置“巡捕”等内容。 但其中最重要的条款当属由三国领事召集相当于市议会的“租地人会议”、设置工部局作为执行机关两项。特别是工部局的成立,租借几乎可以说是完全脱离了中国政府的管辖,开始了“自治”的进程。 1862年,以太平天国进攻上海为契机,租界迎来了更大的改变。为防备太平天国的进攻、加强租界整体的防卫,1863年9月,英、美租借在工部局的名义下正式合并,改名为外国租界。法租界方面对以英国为主导的租界运作亦从不满变得失去信心,在1862年5月,从统一的行政中脱离出来,设立了独立的行政机构——公董局。 面对在“自治权”方面记录仍较为模糊的《第二次土地章程》,租界当局于1869年再次单方面的修改并公布了《第三次土地章程》,新章程中,将原来的租地人会议扩大为纳税外人会议,赋予其审议租界预算、选举工部局董事会(市参事会)等权限,使其完全拥有了市议会的职能。与此同时,加强工部局的权限,将各种权限分担给各委员会,赋予工部局作为市政府的所有职能,在其下面,设置了警务处、卫生处、教育处、财务处等与市政有关的机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行政系统。 在稍早于《第三次土地章程》公布前,工部局于同年4月颁布了《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规定了居住于租界的中国人的审判权的司法规定。对于租界中国人的审判需由上海道台派遣的“同知”在设置于租界的“公审公廨”进行,若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人或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则必须与领事或领事认定的陪审官一起审议。 这样,两个新《章程》颁布后,虽然在司法权上残留了一些模糊的味道,但在立法和行政领域内,可以说租界以完整的形态建立了一个“独立王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