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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上,宇文家的某些行为被广泛记载为虚怀纳谏和推崇德治。例如,在大统五年(539年),宇文泰下令置纸笔于京城阳武门外,以访求得失,并要求史官记事,须得失无隐。 此外,北周还实行以德治教化为主,法治为辅的统治原则,要求各级官吏用儒家学说修身,躬行仁义、孝悌、忠信、礼让、廉平、俭约等。这有助于西魏吏治的清明和稳定统治秩序。 在用人上,北周奉行唯贤是举,不限资荫。只要德才兼备,那怕出身微贱,亦可身居卿相。这一选官思想体现了打破门阀传统的新精神,保证了西魏吏治较为清明,也为大批汉族士人进入西魏政权开辟了道路。 宇文泰将来自不同方面的人聚拢在自己周围,如李弼原是侯莫陈悦帐下大都督,且互为姻亲,后倒戈归附,宇文泰毫无戒备之心,予以重用,成为统率府兵的八柱国大将军之一。柳敏原是东魏河东郡丞,宇文泰克河东后得之,当即拜为丞相府参军事,后来成为帮助宇文泰制定国策的核心人物。 再如武功大姓苏绰,宇文泰对之推心委任而无闲言,如有外出,常常预署空纸授绰,若须有处分,苏绰可以随事施行,事后启告一下即可。正因为宇文泰能唯贤是举,用人不疑,因此西魏政府上下协力,内部团结,保证了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执行。 治理腐败为了整治吏治,宇文泰将贪赃者,放宽到满三十匹才处大辟死罪。这比《梁律》的满十匹处死和北魏北齐的“赃满一匹者死”都要宽松,但是这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法律。他赫然公告:“杀一利百,以清王化,重刑可也。”[25]史书记载北周“用法颇严”,一旦发现贪财枉法的官吏,即给予惩治。对于以前的贪官,北魏还制定了“征备之法”,就是以前犯的事赦免,但只要有线索可以追查到的,一定要追查到底,记录在案,贪财所得一定要追索回来。 北周律法在法律上,宇文泰主张不苛不暴,既要“法不阿贵”,官吏犯法一视同仁,如宇文泰的内兄王世超,任秦州刺史时,骄横州县,结果被赐死。位至大将军的郑伟不遵法度,结果被免职。另一方面又要求断案者慎罚,力戒楚毒之下,自痛自诬,尽量减少冤假错案。大统十三年(552年),宇文泰又下令废止流传了二千余年的宫刑。 改革官制也和建立府兵制度一样,具有浓郁的复古色彩,只不过前者是从汉族古代社会寻找依据,后者是从鲜卑族的部落时代得到启发。宇文泰通过这种托古改制,给自己的统治披上一件正统的外衣,以向人们显示,宇文氏政权并非僭伪,取消民族间的心理隔阂。 然而,在府兵制中,又通过鲜卑化,照顾鲜卑民族的感情,泯灭府兵中的民族界限。宇文泰通过这些改革,巩固了统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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