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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修好条规》(日语:にっしんしゅうこうじょうき),是由大清同治十年(公元1871年,日本明治4年)9月13日签订的条规。这是一份对等条约,规定了两国互不侵犯领土、互相支援、互驻外使节、在通商港口贸易和承认领事裁判权等内容,并在订约过程中表明了日本将采取暴力手段对抗中国。《中日修好条规》的签订标志着中日两国正式建立了国家关系,开启了两国友好交往的历史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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