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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的反思 安乐死理论与实践有着悠久的历史积淀,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中亦曾赞同这一做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支持把自杀作为一种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途径;此外众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自愿安乐死在道德上是对老人与虚弱者的合理选择。 人类社会生产水平低下,生活资源不足以养活所有社会成员时,这种安乐死的习俗会减少无力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源的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的负担,在当时可能是适宜的。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这种安乐死便不再普遍了。对人类思想文化有巨大影响的宗教,如天主教等,都视生命为天神赐予的,死亡由天神决定,只有君主有权代表天神主宰臣民的生命。病痛被视为天神的惩罚,视自杀与安乐死为篡夺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权力。 16世纪后人文主义的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并不提倡安乐死。但也有学者从社会的效益和理性的思考出发,认为在必要的情况下实施自杀也是合理的,如F.培根在其著作中所主张的自愿安乐死方式。D.休谟对此持支持态度。 然而,关于安乐死的讨论相对沉寂了一段时间。纳粹德国在1930年代的安乐死借口下,实行了种族灭绝政策;而1935年成立的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3年后在美国成立,以及随后法国、丹麦等国出现的自愿实行安乐死协会,都是在这一时期对安乐死的探讨和倡导。 尽管安乐死的再次提出并大肆宣传推广发生在1930年代纳粹德国,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亡的权力和自由,以及摆脱残酷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采取同情态度。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做法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甚至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西方许多国家支持安乐死,其人数不断增加,有数十万人已立下遗嘱告知医生,一旦患上不治之症,生命即将结束时,再利用人工延长生命的措施进行抢救。如日本的安乐死协会建立于1976年三年后已拥有两千名会员。 从历史趋势来看,1983年世界医学会的威尼斯宣言提出了消极安乐死的正式意见;同年美国医学会的伦理与法学委员会也为安乐死实施创造了条件。2017年10月22日,韩国保健福祉部称将试行《维持生命医疗决定法》,临终患者可以选择是否继续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前提是明确告知医生不接受治疗,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患者的健康和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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