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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三天辞退的违法与维权指南 法律规定的旷工三天合法辞退的确是有,但这都是2008之前的事了!我国自2008年重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此后就没有这一条了!大家一定要记住:“企业以旷工三天为由将员工辞退”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辞退。 企业特别喜欢拿这条恐吓大家逼员工自辞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关系。倘若以旷工三天为借口合法辞退员工,就必须进行举证:一是员工没有正当理由无故旷工(如“无故迟到”“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等);二是员工没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三是前两点用人单位举证困难,企业需要证明员工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我国法律明确有规定,探亲假、婚丧假是各地规定的天数,并非随意可随便调整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此说法已得到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确认。如果员工确实旷工,企业可以依法扣发工资,但这是为员工改正错误而做出的必要惩罚,不能简单认为就是违法辞退。 作为普法角度,我认为让大家记住这是违法辞退是不让员工因此吃亏。劳动法里有个“小套路”,一般员工犯错,企业需要进行教育、考核、调岗等手段,以给予员工一个改正的机会。若再出现此类情况,企业才需进行辞退。 其次,“约定就是违法的”这句话也值得关注。在相关讨论中,有人认为企业制度只要合法合规就可以使用,这种说法不准确。事实上,即使企业内部有相关规定,也不能仅仅依赖这些条款来判定是否违法、是否应当辞退员工。劳动法强调的是教育、考核等手段,而不是简单的“约定就是违法的”。 最后,我认为企业的违约行为不仅本身不合理,甚至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因此不能以旷工三天为由合法辞退员工。如果企业确实存在旷工的事实,且愿意接受纠正,那么应当主动与工会沟通,通过协商解决,而不是单方面采取辞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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