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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词源与争议:仲裁制度的演变 一、日本与欧洲的舶来品起源 仲裁作为舶来的概念,源于日本语言中的“専议(いちぞく)”和“国転会”(あんきえき)等词汇。日本学者将其定义为“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决约束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在欧洲大陆被广泛接受为解决民事纠纷的常见途径。 二、仲裁程序的启动与执行 仲裁程序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点。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需遵循以下步骤: 1.
受理通知书的发出
确认受理条件后,将于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向被申请人发送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做好多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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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预交仲裁费用(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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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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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整理证据材料(必要时可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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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仲裁员选定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关键材料。 2.
被申请人义务
被申请人需确保被申请人的下落不明情况得到及时处理,若发现下落不明的被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其确切住所信息。 三、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1.
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 2.
组庭约定
双方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否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建后,将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 3.
开庭程序
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原因知时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可请求重新进行仲裁程序。 4.
裁决与纠纷解决
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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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先行裁决事实清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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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遗漏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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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协议作出裁决(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在裁决阶段,仲裁委员会对争议事实调查并作出评议后,按多数仲裁员意见或首席仲裁员意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