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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的定义及意义

时间:2026-06-26访问:0来源:历史铺

引渡源于古埃及王国,公元前13—14世纪,西亚强国赫梯和古埃及王国频繁交战,双方都削弱了。然而,在希腊时期,亚历山大二世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与埃及法老达成和解协议,缔结了一份友好协定。这一条约中规定,若有人逃出埃及进入赫梯国家,赫梯国王不得在其国逗留,须将其送回埃及的拉姆西斯国家,还强调逃亡者的人身、财产、妻子等应随本人回国。 古希腊时期,马其顿王国曾举行科林斯大会,要求所有参加会议的国家确保不隐藏反马其顿的罪犯,违者将进行兵戎相见。公元5世纪,中国北方匈奴族西迁至欧洲。433年,匈奴王阿提拉向东罗马帝国皇帝致函索取本族叛逃者的信息。奥本海法律事学家认为,引渡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国家的人,无论被请求的国还是第三国的国民。对于“追诉的”国家(即被请求引渡的国家或第三国),若其国民为非希腊公民,则问题相对简单;反之,若被请求国的国民为非希腊公民,则需严格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引渡。 从法律角度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的原则上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与他们强调属地管辖权相呼应。例如,英国与美国1972年的《引渡条约》规定,彼此在对方领域内犯罪而在本国领域内发现的任何人,包括本国国民均可以引渡;大陆法系国家则普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各国在实践中,对引渡问题的看法也各不相同,有的坚持拒绝交出本国国民;而有些国家则根据自身判断决定是否交出。例如,阿尔巴尼亚、阿根廷等国坚决反对交出希腊公民的国籍,并按照自己的判断做出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