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经济史之春秋战国土地、赋税制度与阶级关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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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土地、赋税制度与阶级关系的变化
春秋战国,王室衰微,各诸侯国经济发展迅速,日渐强大。一些诸侯国国君、卿大夫,争取民众,改革图强。各诸侯国之间、各诸侯国内国君与卿大夫之间、卿大夫之间斗争激烈,臣、妾等奴隶和实际处于奴隶地位的庶民和国人也参与其中。其结果不仅使周天子和一些诸侯国国君控制、支配全国土地的土地国有制遭到破坏,也使庶民助耕公田和农村公社定期轮换耕地的制度崩溃。与此同时,维护奴隶主贵族的旧的分封制、世官制度遭破坏,奴隶主贵族也由此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新兴地主阶级和反映他们利益的封建官僚制度、食封制度兴起;个体农民广泛出现并成为社会的主要生产者,等等。在这一变化过程中,赋税制度和剥削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变化的特点是从榨取直接生产者剩余劳动(徭役经济)向征收实物税(租)的实物经济过渡。这些变化无论从哪个角度考察都是中国历史上一次巨大变化。
(一)奴隶制经济关系崩溃的原因
1。统治阶级对土地的争夺西周的以井田制为主干的土地国有制是奴隶主阶级的集体所有制。
然而,奴隶主阶级中的人并不以此为满足,他们常常通过种种方式扩大私人占有的份额。因此,当国家不能进行有效控制时,土地国有制就渐渐向奴隶主贵族的个人私有制转化。西周时期的《曶鼎》、《格伯敦》的铭文中就有奴隶主贵族之间转让土地的记载。1975年2月在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的铜器中,发现了西周中叶恭王时关于租田、诉讼、赏赐的铜器铭文。其中有一种叫《卫盉》的铜器铭文记载了贵族裘卫两次共用贝一百朋(一百串贝)和一些服饰品从贵族矩伯那里租到转让的土地十三田(1300亩)。这件事得到了伯邑父、荣伯、定伯、■(凉)伯、单伯等贵族的同意,而后由司徒、司马、司空监督交割,订立田契,铭于彝器,以昭信守。这种出租转让土地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周厉王时的《矢人盘》铭文说,矢国侵扰了散国城邑,给散国造成了损失,结果使用两块田去赔偿,两块田一块叫眉田,一块叫井邑田,铭文中叙述了两块田的疆界四至、参加验收的官吏、两处田官也发誓没有隐瞒,等等。
经过详细地划疆树界之后,田地由矢王交割给散氏,散氏自然对土地取得了长期占有权。厉王时期有两件■攸从的铜器,一件是■从盨,一件是■攸从鼎。盨的铭文叙述章氏用八邑、良氏用五邑去向■攸从换田,都顺当成交。鼎的铭文载■攸从分田给攸卫牧,攸卫牧未给报酬,成讼事。结果攸卫牧发誓要付给■攸从田租,谢其" 分田邑" 的好处。这些铭文说明,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土地私有的倾向在发展之中。
东周时,由于王权衰落,用种种手段争夺土地的记载不绝于史。如《左传》隐公十一年(公元前712年)周桓王强取郑国" ■、刘、■、邘之田,……而与郑人苏忿生之田:温、原、絺、樊、■郕、欑茅、向、盟、州、陉、怀".此后,力争夺苏忿生分封到的这十一邑的土地,许多诸侯和卿大夫兴师动众,斗争了130多年,连周王与北狄也卷了进去①,说明了争夺土地斗争的激烈。《左传》闵公二年(公元前660年)载," (鲁闵)公傅夺卜■田,公不禁".为此,这年秋8月卜■在人唆使下杀死了鲁闵公。《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公元前632年)晋文公五年,晋军破曹,执曹共公," 分曹、卫之田以畀(给)宋人".《左传》文公八年(公元前619年)春," 晋侯使解扬归匡、戚之田于卫".《左传》宣公元年(公元前608年)" 六月,齐人取济西之田,为立公故(为立鲁宣公为鲁国国君),以赂齐也".《左传》成公四年(公元前587年)冬十一月," 郑伯伐许,取鉏任泠敦之田".《左传》成公十一年(公元前580年)," 晋郤至与周争鄇田,王命刘康公、单襄公诉诸晋。
郤至曰:温,吾故也,故不敢失".春秋时期,不仅各国之间争夺土地的斗争十分激烈,各国内部争夺土地的斗争也十分激烈。郑国就因争夺土地的斗争发生了一次内乱。《左传》襄公十三年(公元前563年)载" 初,子驷为田恤,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皆丧田焉。故王族聚辞不逞之人,因公子之徒以作乱。于是子驷当国,子国为司马,子耳为司空,子孔为司徒。冬十月戊辰,尉止、司臣、侯晋、堵女父、子师仆帅贼以入,晨,攻执政于西宫之朝,杀子驷、子国、子耳,劫郑伯以如北宫".这次事件虽很快被平息,但杀掉执政,劫持国君,说明为争夺土地而进行的斗争是十分激烈的。晋国国内争夺土地的斗争也很激烈。《左传》成公十七年(公元前574年)
" 郤锜夺夷阳王田" ," 郤犨与长鱼矫争田" ,他们在晋厉公的支持下杀掉了三郤. 不久,晋厉公也因" 大其私昵而益妇人田,不夺诸大夫田,将焉取以益此?" 结果,被卿大夫联合杀死。《左传》昭公十四年(公元前528年),"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公元前514年)" 晋韩宣子卒,魏献子为政。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这些事实说明,晋国内部争夺土地的斗争是很激烈的。
各诸侯国内部土地兼并的结果导致了公室衰落,卿大夫强大,齐国最后由田氏取齐,晋国是魏、赵、韩三家分晋,鲁国是季孙、叔孙、孟孙三家瓜分公室。这样便可清楚看出,随着上述斗争的进行,土地所有权逐级下移。首先是以周天子为代表的国有制实际上转变为各诸侯国的国有制,再进而转变为实际上的卿大夫所有制,后来又导致了地主土地私有制的产生。
春秋时期不仅各国内部争夺土地的斗争十分激烈。国与国之间争夺土地的斗争也十分激烈,其结果是大国兼并小国。春秋初国名见于春秋经传者,尚有209国,到春秋末年国之存者不过二十余,大国仅十余。
据清人顾栋高所作春秋列国疆域表记,大国兼并小国之数为:齐国兼并十国,和邑二。《韩非子?有度篇》则说齐桓公并国三十。晋兼并二十国和狄部落数处及其他国邑数处。楚兼并十三国,《韩非子?有度篇》则说楚庄王并国二十有六。宋兼并六国,郑兼并三国,等等。各国之间互相兼并的结果最后导致了秦统一六国。
① 《左传》僖公十五年。
2。改革是一场革命
西周灭亡后,社会急剧变化。为适应新的形势,从周王室、各诸侯国到卿大夫都在不断改革。西周时期的分封制和世官世禄制度就是通过改革被逐渐废除的。分封制与世官世禄制度是中国奴隶社会的根本的政治、经济制度。通过分封制,周天子分封诸侯,诸侯分封卿大夫,卿大夫在封邑中又建立自己基层政权组织。这样,各级奴隶主贵族都取消得了相应的土地、奴隶,并建立了他们的世袭统治。因此,分封制和世官世禄制是各级奴隶主贵族阶级得以存在的前提。然而,从春秋开始,由于各国之间不断兼并,诸侯国国君出于防御和对外用兵的需要,就在边地设置郡县,直属国君管辖,由国君派官治理。同时由于分封制下卿大夫在国内俨然似独立的小王国,彼此之间及与国君之间不断斗争,也使国君和一些取得胜利的卿大夫不得不改分封制为郡县制。另外,由于上述这些原因,一些国家在兼并别国后,也常常在兼并土地上直接设郡县治理。春秋初期鲁庄公时,楚文王灭申、息两国后就设置了郡县,后来晋设了40个县。终春秋之世,天下已有一半以上的地方设置了郡县。如《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公元前627年)晋襄公" 以……先茅之县赏胥臣".《左传》宣公十一年(公元前598年)楚庄王入陈,杀夏徵舒,以陈为县,后又复陈。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晋侯" 赏士伯以瓜衍之县".《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公元前547年)载蔡声子曰:" 晋人将与之县以比叔向。" 《左传》昭公五年(公元前537年)载:" 韩赋七邑,皆成县也。……因其十家九县,长毂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乘)".所谓" 韩赋七邑,皆成县也".注云:韩氏收七邑之赋,七邑皆大县。所谓" 因其十家九县,长毂九百".注云:韩氏七县,杨氏二县。杨氏即叔向子杨石。长毂为兵车,每县百乘,九县九百乘。所谓:" 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 ,则是说其余四十个县,留下守国的兵车尚有四千乘。上述记载说明,晋国的一些卿大夫下属已经是县了。而且,晋国军赋的征发已经按县征发了。《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公元前514年)晋灭祁氏、羊舌氏之后," 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左传》哀公二年(公元前493年)赵鞅在前线誓师说:" 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这说明赵鞅封邑和晋国设县已很普遍,赏赐军功已用县、郡而不用邑,就说明了这一点。分封制为郡县制所取代,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充满着斗争。公元前390年左右,吴起变法,下令封君" 三世而收爵禄" ①,随着当然要收回封邑,并要把旧贵族迁到荒凉地区" 往实广虚之地" ②。这激起了旧贵族的强烈反对,旧贵族借楚悼王去世之机,杀害了吴起。战国中期,公元前350年,商鞅在秦国第二次下达变法令,并全国小乡邑为大县,在秦全国设立41县。在秦统一六国过程中,郡县制逐步确立,奴隶主贵族的世官世禄制才为封建官僚制所取代。
①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② 《吕氏春秋?贵卒篇》。
所谓世官世禄制,世官是指官位可以世袭继承,如封为诸侯、卿大夫后,其官职可以父死子继,代代相传。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官职可以变动,但世代作官这一点确是共同的。世官制下的选官是以血缘宗法关系为标准的,异姓有功者、姻亲和来投靠的他国贵族亦可作官,并有世袭的占有、剥削、统治的生杀予夺的权力,并不是由国家每年给予实物、货币俸禄。世官世禄制下对被统治者的统治带有宗族的血缘宗法关系的偏见,压榨非常残酷。春秋时期随着分封制的逐渐被废弃,世官世禄制也逐渐被封建官僚制取代。众所周知,春秋后期,新兴的士阶层在社会上崛起。孔子就是新兴士大夫的代表人物。他的学生如孔路、子贡、冉求等人都作过官。这类人是通过" 学而优" 的途径进入仕途的,而不是通过宗法血缘关系进入的。他们也不占有土地作为世禄,而是领受实物俸禄。孔子到卫国,卫灵公问孔子," 居鲁得禄几何?" 孔子说:" 奉粟六万" ③。《论语?雍也》载:" 原思为之宰,与之粟九百,辞。" 说明这些官僚领受的是实物俸禄。而且,这种官不是世官,不是终身制、世袭制,孔子本人就作过官,不作后就去周游各国。这种新的官僚制度,逐渐发展、壮大,取代了旧的世官世禄制度。
分封制与世官世禄制被逐渐废弃,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贵族阶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靠,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分封制与世官世禄制是通过改革逐渐被废弃的,所以说改革就是一场革命。开始时,这种改革是统治者为了眼前利益、需要不自觉地进行,但通过积累、发展,最后却导致了伟大的预料不到的结果。
3。新旧势力的斗争春秋时期,周天子与诸侯国之间,各诸侯国彼此之间、各诸侯国内部国君与卿大夫之间、卿大夫彼此之间,都为各自的利益进行激烈的斗争。斗争中发展的总趋势是:周天子衰弱了,诸侯发展起来;诸侯衰弱了,卿大夫发展起来。在这种上下相克的斗争中,有的削弱和失败,无法维护旧的制度和秩序,有的为保存、发展、壮大自己的势力,就采取种种措施争取民众,在财产和权力的分配上进行了有利于新兴势力和民众的改革。他们的势力越来越强大,逐渐转变为新兴封建势力的代表人物,并战胜旧势力,最后取得胜利。这是中国古代基于生产力、生产关系矛盾运动所导致的一次巨大变革。伴随这一变革曲折反复进行,新的封建地主阶级和封建依附民由隐而显地在历史舞台上占据了统治地位,旧的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贵族奴役奴隶的阶级关系则逐渐退出历史舞台。齐国的田氏、鲁之三桓和晋的韩、赵、魏就是新兴势力的典型代表人物。
齐国的田齐夺取姜齐政权是春秋时期到战国初年新旧势力斗争一个突出事例。田氏(陈氏)原是陈国的贵族。鲁庄公22年(公元前672年)
陈国公子完在陈国斗争中失败,逃往齐国。齐桓公要他作卿官,公子完谢绝,继而被任命为工正,在齐国有了立足点。陈完下传五代,至田厘子乞时,正值齐景公当政时(公元前547- 前490年),田氏开始与齐国公室争夺民众。关于此事,《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载:" 田厘子乞事齐景公为大夫,其收赋税於民以小斗受之,其粟予民以大斗,行阴德於民,而景公弗禁。由此田氏得齐众心,宗族益疆,民思田氏。" 这一记载表明,田氏为争取民众而采取的办法是,田氏对民众用小斗征收赋税,减轻对民众的剥削,并用大斗贷粮食给民众,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因此,深得民心。
③ 《史记》卷四十七,《孔子世家》。
《左传》昭公二十年(公元前522年)载晏子与齐景公对话说,齐国公室对" 山林之木" 、" 泽之萑蒲" 、" 薮之薪蒸" 、" 海之盐蜃" 都设官着守,禁止使用,关卡又" 暴征其私" ," 承嗣大夫".又" 强易其贿" ,结果造成" 征敛无度".又" 宫室日更,淫乐不违。内宠之妾肆夺于市,外宠之臣僭令于鄙,私欲养求,不给则应。民人病苦,夫妇皆诅".这都说明旧的奴隶制的制度、观念、合法的不合法的征敛,给民众造成极大的苦难。面对这种情况,齐景公问晏子" 然则若之何?" 晏子却回答说:" 不可为也。" 在上述状况下,田氏是如何争取民众的呢?《左传》昭公三年(公元前539年)载晏婴使晋对叔向说:" 此季世也。吾弗知,齐其为陈氏矣。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各自为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五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钟,所以钟大)。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山木如(上)市,弗加于山;鱼盐蜃蛤,弗加于海。民叁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冻馁。国之诸市,屦贱踊贵。民人痛疾,而或燠休之,其爱之如父母,而归之如流水。"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公元前516年)载有齐景公与晏子的一段对话:" 齐侯与晏子■于路寝。公叹曰:美哉室,其谁有此乎?晏子曰:敢问何谓也?公曰:吾以为在德。对曰:如君之言,其陈氏乎?陈氏虽无大德,而有施于民。豆、区、釜、钟之数,其取之公也薄,其施之民也厚。公厚敛焉,陈氏厚施焉,民归之矣。" 从以上材料中,可以看出田氏和姜齐公室的根本不同表现在:一是姜齐公室对民盘剥非常苛重,所谓" 征敛无度" ," 民叁其力,二入于公" 等等,就说明了这一点。相反,田氏却" 厚施" 于民,用小斗收税,大斗贷出。二是齐国公室刑罚苛暴,以致" 国之诸市,屦贱踊贵" ,田氏却在一定程度上废除了这些刑罚,所谓田乞的儿子田常(田成子)" 修功行赏,亲于百姓" ①就说明了这一点。三是民众无法忍受齐国公室的压迫,纷纷投奔田氏,田乞时民众对田氏" 爱之如父母,而归之如流水" ,晏婴说" 陈氏之施,民歌舞之矣。" ②田乞之子田常,《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说田常" 复修厘子之政,以大斗出贷,以小斗收。齐人歌之曰:' 妪乎采■,归乎田成子。'"甚而有的记载说" 田成氏之德而民之歌舞,民归之矣" ①。在上述情况下,田氏经过几代的斗争,打垮了以姜齐国君为代表的旧势力,取得了政权。从齐国新旧势力的斗争过程中可以看出,新兴势力的代表田氏之所以能取得民众的支持,是因为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使民众的身份地位向封建劳动者转变。
① 李斯:《谏逐客书》,《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
②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① 《史记》卷四十《楚世家》。
鲁国的情况和齐国大体相似。鲁国的新兴势力是以季氏为首的三桓。所谓三桓是指季孙氏、叔孙氏、孟孙氏。因这三家都是鲁桓公的后裔,所以被称为三桓。三桓在鲁国立足,与田氏立足于齐约同时。季氏在鲁经季友、文子、武子、平子四代努力,发展自己的势力,就掌握了鲁国。季氏扩大自己势力采用的主要是下列办法:一是实行征税制,即征收实物租。公元前562年鲁国作三军、三分公室时," 季氏尽征之,叔孙氏臣其子弟,孟孙氏取其半焉" ②。这就是说季氏采取了征税制,叔孙氏还沿用旧的剥削方法,孟孙氏旧的剥削方法和征税制各用一半。季孙氏由于采用了征税制,势力发展很快。过了25年,公元前537年三家四分公室时,季氏独取四分之二,其他两家各得一份,此后三家都采用了征税制③。二是减轻剥削,招收隐民。《左传》襄公十一年载鲁作三军," 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 的办法扩大自己的封建依附人口。《左传》昭公十三年载季氏和南蒯斗争时,对费人" 寒者衣之,饥者食之,为之令主而共其困之,费来如归".这样,逃归季氏的人愈来愈多。《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鲁昭公要攻季氏时,子家子说:" 政自之出久矣,隐民多取食焉!为之徒者众矣。" 这里的" 隐民" 和" 徒" 就是季氏招徕的封建依附民。由于这些原因,所以季氏招收的封建依附者越来越多,势力越来越大。三是建立和扩大私家武装,季氏有私家武装" 甲七千" ,比鲁国公室的力量还要强。由于这些原因,季氏长期把持鲁国政权。鲁昭公企图消除三家势力,结果反被三家赶出国外,想依靠齐、晋两国势力回国执政,两国不愿帮忙,鲁昭公不得不客死他乡。季氏在发展过程中是很能艰苦奋斗的。《国语?鲁语》载:" 季文子相宣(公)、成(公),无衣帛之妾,无食粟之马。仲孙它谏曰:子为鲁上卿,相二君矣,妾不衣帛,马不食粟,人其以子为爱,且不华国(国家的光荣)乎?文子曰:吾亦愿之,然吾观国人,其父兄之食粗而衣恶者犹多矣,吾是以不敢。……且吾闻以德荣为国华(国之光荣),不闻以妾与马。" 鲁昭公为消灭三桓向齐求援失败,又向晋求援,晋国执政者赵鞅(赵简子)说:" 季氏甚得其民,淮夷与之;有十年之备,有齐、楚之援;有天之赞,有民之助;……故鞅以为难。" ①鲁昭公为归国执政所做的努力失败之后,继任的鲁定公在这方面的活动也未成功。
其后继者鲁哀公又想借外国势力■除三桓也归于失败。鲁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季康子" 用田赋" ,进一步按田地面积征收赋税,承认土地私有,按封建方式剥削民众。《史记?鲁周公世家》说:" 三桓胜,鲁如小侯,卑于三桓之家。" 这说明以季氏为代表的新兴势力在鲁国取得了胜利。
春秋时期,晋国新旧势力的斗争也激烈,不过新旧势力互相交错,很难分清。一般认为晋君、奕氏、羊舌氏、祁氏为旧势力的代表,韩、赵、魏三家属新兴势力。春秋末,晋国叔向和齐国晏婴对话时说:" 虽吾公室,今亦季世也。戎马不驾,卿无军行,公乘无人,卒列无长。庶民罢敝而空室滋侈,道殣相望而女富滋尤。民闻公命,如逃寇仇。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政在家门,民无所依。君日不悛,以乐慆忧。公室之卑,其何日之有。①" 叔向这一段话道出了晋国旧势力的衰败,晋国国君腐化奢侈,要兵无兵,要人无人,即所谓" 戎马不驾,卿无军行,公乘无人,卒列无长" ," 庶民罢敝" ," 民闻公命,如逃寇仇".栾、郤等八家贵族在政治斗争中失败" 降在皂隶".那么民众到哪里去了呢?" 政在家门" 一语道出了问题的实质,就是民众都逃到私家那里去了。有些大族灭亡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由于失去了民众的支持。如《国语?晋语》载" 夫郤昭子,其富半公室,其家半三军,恃其富宠以泰于国" ,那么,为何会灭亡呢?
《史记?晋世家》说:" 三郤谗伯宗,杀之。伯宗以好直谏得此祸,国人以是不附。" 所以,郤氏之亡在于失去了民心,失去了民众的支持。
而栾氏也是由于" 汰侈已甚" ," 骄泰奢侈,贪欲无艺" ,失去了民众支持。
② 《左传》昭公五年。《左传》襄公十一年载此事说:" 正月,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其一。……孟氏使半为臣,苦子若弟。叔孙氏使尽为臣,不然不舍".③ 《左传》昭公五年载:" 四分公室,季氏译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① 《左传》昭公二十七年。
① 《左传》宣公三年。
晋国在新、旧势力斗争的过程中,一些家族为取得胜利常常争取下层民众的支持。如《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公元前550年),栾盈由齐人掩护,潜入曲沃,并得魏舒之助入绛,范宣子奉晋平公之命抵御,双方交战时,栾氏有大力士督戎,国人皆惧。范宣子就用解放奴隶的办法,让罪隶斐豹杀死督戎。关於此事,《左传》载:" 初,斐豹隶也,著於丹书。……斐豹谓宣子曰:苟焚丹书,我杀督戎。宣子喜曰:而(汝)
杀之,所不请於君焚丹书者,有如日。" 所谓丹书是用红色书写的罪隶的名籍,罪隶斐豹对范宣子说:如果焚掉丹书,我杀督戎。范宣子大喜说:你如杀掉督戎,一定设法要焚掉丹书云云。后来斐豹果杀督戎,并从罪隶中解脱了出来。公元前493年,晋国赵氏与范、中行氏的斗争导致了铁地(河北濮阳西北)会战,战前赵鞅誓师说:" 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 ①这个命令有几层意思:一是" 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这里的所谓" 受" 并不是分封制下接受封邑土地,也不是受赏把一个县和郡作为自己的私有土地,那么过里的" 受" 是什么意思呢?作者认为这里的" 受"应是把一个县和郡的租税赏赐给克敌致胜的上大夫和下大夫。后来的许多事实都可说明这一点。如《战国策?魏策》载魏王赏赐有功的将领公叔痤" 田百万禄之" ,后又增加了40万亩,又赏赐给吴起后人田20万亩等等。
赏赐的这些田是作为" 禄" 田,也就是把这些田的租税作为俸禄赏赐的。
后来楚春申君食" 淮北十二县" ,秦文信侯吕不韦食河南■阳10万户,也都是衣食租税。所以,春秋末年赵鞅的" 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实是后来封建时代衣食租税食封制度的先河。二是" 士田十万" ,按照张政烺先生的解释这里的田是以步为单位的②。周代1亩为100方步,所以," 田十万" 应为田1000亩,即10田。三是" 庶人工商遂" 是说庶人和工商立了军功,也可升迁。四是" 人臣隶圉免" 就是释放奴隶,成为一般民众。在这些措施的鼓励下,赵氏不仅赢得了民众支持,在这次战争中获得胜利,而且这一命令开创了战国时封建地主制下一些制度的先河,所以其重要性是不可低估的。
1965年11月至1966年5月在晋国侯马遗址中发现了大量盟书,共计5000余片,能辨别字迹认读的有600余片。盟书是古代个人或集团之间为互相约束而订的公约,及对天地鬼神保证的条文。侯马盟书反映了春秋后期晋国各政治集团间斗争的状况,其中有赵鞅(赵简子)与范、中行氏斗争过程中的盟书。盟书分几类,一是每个与盟人都要诚心效忠盟主,一致讨诛被驱逐在外的敌对势力,不许他们回到" 晋邦之地" ,参加盟誓的人均为同姓同宗。第二类有人认为是一些背离敌对势力投靠于主盟方面的誓约,内容是把自己" 自质" (抵押)给新的主君,和旧的主君断绝关系等等。第三类是禁止" 纳室" 的盟约,不能将别人的" 室" (财物)据为己有,扩充自己的土地、财产、民众。盟书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由宗法血缘关系掩盖下的绝对服从的奴隶制关系向新的封建扈从关系的转变。
① 《左传》宣公十四、十五年。
② 张政烺:《" 士田十万" 新解》,《文史》1988年总 29 期。
楚国也发生了新旧势力的斗争,其表现是白公胜企图争取民众夺取政权而进行的斗争。白公胜原是楚太子建的儿子,太子建因受谗流亡在外而死,楚令尹子西把白公胜召回国。白公胜回国后就争取民众支持,密谋夺取楚国政权。《淮南子?人间训》载有白公胜的故事:" 屈建告石乞曰:白公胜将为乱。石乞曰:不然。白公胜卑身下士,不敢骄贤,其家无筦籥之信,关楗之固,大斗解以出,轻斤两以内(纳),而(尔)乃论之,以(似)
不宜也。屈建曰:此乃所以反也。居三年,白公胜果为乱,杀令尹子西、司马子期。" 这段材料提到石乞是白公胜的谋士,参加了白公胜的活动。白公胜造反后一度控制了楚国都城,石乞劝他" 焚库弑王" ,白公胜不听,下不了手,结果反被叶公子高击败。白公胜入山自缢。叶公要石乞供出白公胜死所,石乞不屈,被烹死。白公胜的造反就这样失败了。从白公胜" 卑身下士,不敢骄贤,……大斗解以出,轻斤两以内(纳)" 等等来看,其作为与齐国的田氏十分相似。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在春秋时期新旧势力的斗争中齐、鲁、晋诸国新势力都取得了胜利。而在楚国却遭到了失败。春秋时期各国内部新旧势力斗争谁胜谁负,决定着历史发展的方向,决定着奴隶制和封建制谁胜谁负。这是因为在奴隶制崩溃过程中,奴隶反对奴隶主阶级的斗争只能打击奴隶主势力并削弱它,而不能创造出新的生产方式和新的社会制度。而新兴的封建势力则代表着历史前进的方向,是新的生产方式和新制度的代表者,是当时社会大变革过程中的领导力量。因此,这些新兴势力所进行的改革、斗争能预示历史前进的方向,决定旧制度能否灭亡和新制度能否胜利。
4。奴隶反对奴隶主贵族的斗争春秋时期,奴隶反对奴隶主的斗争表现为处于奴隶地位的庶民、工匠反对各国统治者的斗争。
春秋时期作为被统治族的庶民,地位仍很低下,还未完全从奴隶的状态下解放出来。奴隶主贵族对庶民的压榨非常残酷,迫使他们进行反抗。" 民溃" 就是庶民反抗的一种形式。公元前644年冬,鄫国为淮夷所困,齐桓公为保护鄫国,击退淮夷,以霸主身分会合诸侯于淮水旁,让齐、鲁、宋、陈、卫、郑等十国被征发服役的庶人修筑鄫城,冬天的苦役使很多人病倒。有人在夜间登上土丘高喊:" 齐有乱" ,服役的庶人骚动,逃亡了。关于此事《左传》僖公十六年载:"十二月,会于淮,谋鄫且东略也。城鄫役人病,有夜登丘而呼曰:' 齐有乱'.不果城而还。" 看来,这次齐桓公" 不果城而还" 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服役庶人逃亡了。这使齐桓公筑城计划被迫停止,东征淮夷的打算也落了空。
有的国家,就是因民溃而导致亡国的。公元前641年,梁国(陕西韩城南)国君修筑城墙壕沟,强迫庶民服苦役,民不堪命,不愿服役,国君以强寇来袭为借口强迫民众挖宫殿四周壕沟。庶民无法忍受,一齐逃亡,秦穆公趁机灭了梁国。《左传》僖公19年载此事说:" 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处,民罢而弗堪,则曰某寇将至,乃沟公宫,曰:' 秦将袭我'.民惧而溃。秦遂取梁。" 这里说得很清楚,梁国是民溃在前,而后才被秦国灭掉的。《公羊传》说:" 梁亡。此未有伐者,其言梁亡何,自亡也。其自亡奈何,鱼烂而亡也。" 《谷梁传》也说:" 梁亡,自亡也。" 有的国家甚至发生庶民起义,前550年陈国国君与贵族庆氏发生矛盾。
庆氏为抵抗国君讨伐,所以征发属下庶民筑城。筑城时夯土打实要用夹板,因夹板脱落,庆氏以杀人惩罚。这使庶人无比愤怒,他们杀死了监工的大小头目,庆虎、庆寅也被杀死。《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载此事说:" 陈人城,板坠而杀人。役人相命,各杀其长,遂杀庆虎、庆寅。楚人纳公子黄。君子谓庆氏不义,不可肆也。故书曰:惟命不于常。" 这个事情起因是,陈国大族庆氏想依靠楚国的力量除掉陈侯之弟公子黄,就造谣说公子黄要叛楚从晋。陈侯和公子黄为此入楚说明,为楚理解,庆氏阴谋因此破产,遂据陈抵抗,并强迫庶人筑城迎战,最后就发生庶人起义,杀死庆虎、庆寅事件。这三次民溃是较突出的。其他民溃事件也为史籍所载,如公元前660年,狄人攻邢," 邢人溃" ①。公元前657年,齐桓公率各国诸侯军攻蔡,蔡溃。《左传》僖公四年载" 齐侯以诸侯之师侵蔡。蔡溃。" 《公羊传》则说,鲁僖" 公会齐侯、宋公、陈侯、郑伯、许男、曹伯侵蔡,蔡溃。溃者何?下叛上也。国曰溃,邑曰叛".《谷梁传》则说:" 溃之为言,上下不相得也。" 在这里对" 民溃" 的理解出现了差异,《公羊传》认为民溃是" 下叛上也" ,《谷梁传》则认为是" 上下不相得也".总之,是由于内部矛盾而导致的。再如公元前583年,楚伐莒," 莒溃" ①。公元前594年,楚令尹子木率兵" 围舒鸠,舒鸠溃。八月,楚灭舒鸠。" ②公元前597年,楚伐宋围萧," 萧溃" ③。公元前518年,周敬王与王子朝斗争时," 王子朝之师攻瑕及杏,皆溃" ④。公元前513年,三桓攻鲁昭公于郓," 郓溃" ⑤。战国后期,宋国这个大国就是因为民溃而亡国的,《战国策》载:" 宋康王……灭滕伐薛,取淮北之地,乃愈自信。欲霸之亟成,故射天笞(鞭打)地,斩社稷而焚灭之,曰:威服天下鬼神。骂国老谏臣,……国人大骇。齐闻而伐之。民散城不守。王乃逃倪侯之馆,遂得而死。" 这里说的" 民散城不守" ,就是说发生了" 民溃" ,无人守城,宋康王虽设法躲藏,仍被齐国抓往处死,宋国也由此灭亡。春秋战国时期与" 民溃" 相联系的一种社会现象是逃亡的民众数量不少。《诗经?魏风?硕鼠》反映的大约是春秋中叶的情况,内云:"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逝将去女(汝),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爰得我所。" 《左传》襄公十年(公元前563年),郑国发生内乱," 子西闻盗,不儆而出,尸而追盗。盗入于北宫。乃归授甲,臣妾多逃,器用多丧".这些逃亡的奴隶,为新兴封建势力招致,同他们结成了封建依附关系,提供了人力资源。
① 《左传》成公二年。
① 《左传》成公十二年。
② 《左传》成公十五年。
③ 《左传》宣公十二年。
④ 《左传》昭公二十四年。
⑤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奴隶反对奴隶主的斗争,除" 民溃" 外" ,还有工匠暴动。如公元前520年,周王室内部发生了" 王子朝因旧官百工之丧秩职者与灵、景之族以作乱" 的事件①,曾一度赶跑周王。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周景王已立王子猛为太子,死前又私许王子朝为太子。景王死,国人立王子猛,王子朝遂攻王子猛,贵族之间也分为两派。由于晋国支持王子猛。所以王子朝没有成功,后流亡到楚国。这次斗争前后延续近20年。支持王子朝的主要一部分人是" 旧官百工之丧秩职者" ,这里所说" 百工" 虽指工官,但参加者是包括不少手工业奴隶在内的。因此,周王室内部这一次斗争曲折地反映了手工业奴隶反对奴隶主贵族的斗争。春秋末卫国曾发生过两次工匠暴动,明显属于奴隶反对奴隶主贵族的斗争。一次是公元前478年手工业奴隶反对卫庄公的斗争。这次暴动的原因是" 公使匠久".暴动的工匠进攻卫庄公,庄公在宫门外求饶," 弗许" ②。卫庄公带着太子疾和公子青从宫墙北边跳墙逃跑摔断了腿。附近的" 戎州人" 也乘机攻打庄公,并杀太子疾、公子青。最后,庄公也被曾受他残害的戎州己氏杀死。公元前469年,卫国又发生了手工业奴隶起义,爆发的原因也是" 公使匠久".此外,卫侯辄侵犯了贵族褚师比、公孙弥牟、公文要、司寇亥、司徒期等的利益,这些人也利用工匠起义而达到自己的目的。起义的手工业奴隶" 皆执利兵,无者执斤" ,向卫侯辄发动进攻,并联络卫侯辄的亲信拳弥到宫里作内应。卫大夫鄄子士要求镇压工匠起义,拳弥对他说:" 当今不可,众怒难犯。" ③卫侯辄只得狼狈逃跑。
" 民溃" 和工匠起义,发生的原因一般都是繁重的徭役激起的,其目的则是改善牛马似的处境,争取一定的人身自由。
春秋时期与" 民溃" 和工匠起义并存的另一社会现象就是" 多盗".逃亡的民众有一部分转为" 盗贼" ,所以,当时各国都出现了盗贼问题。
如" 鲁多盗" ①,季孙因此责备司寇臧武仲无能。季康子曾因" 患盗" ②向孔子请教治理的办法。晋国则是" 盗贼充斥" 、" 盗贼公行" ③。公元前506年,吴国攻入楚都城郢,楚昭王逃入云梦泽,盗贼曾" 以戈击王".公元前522年,郑国子产死,大叔执政" 郑国多盗" ,大叔" 兴徒兵以攻萑苻之盗,尽杀之,盗少止" ④。《韩非子?内储说上》载:" 子产死……
郑少年相率为盗,处于萑泽,将遂以为郑祸。游吉(即大叔)率车骑与战,一日一夜仅能克之。"
① 《左传》成公十八年。
② 《左传》襄公二年。
③ 《左传》哀公二十五年。
① 《左传》襄公四年。
② 《左传》襄公九年。
③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④ 《左传》昭公二十年。
在上述历史条件下,黄河下游出现了一支盗跖领导的民众的起义大军。《庄子?盗跖》说:" 盗跖从卒九千人,横行天下,侵暴诸侯" ," 所过之邑,大国守城,小国入保".《荀子?不苟》说盗跖" 名声若日月,与尧舜俱传而不息".由于《庄子?盗跖》是寓言而非信史,所以盗跖起义的事多不被重视。然而,联系当时的历史条件,盗跖领导的起义军很可能是存在的,况且后来《荀子》等也提及此事,所以对盗跖起义军持否定态度也不足为信。与盗跖起义齐名的还有战国时的庄蹻起义。《商君书?弱民》:" 庄蹻发于内,楚分为五。" 《荀子?议兵》:" 庄蹻起,楚分为三四".《韩非子?喻老》载,庄子对楚王说:" 庄蹻之盗于境内而吏不能禁,此政之乱也。" 《史记?西南夷传》载庄蹻为" 楚庄王苗裔" 故姓庄。又说庄蹻" 初为盗,后为将军,略巴、蜀、黔中" ,为秦阻,据滇称王。盗跖与庄蹻领导的起义军,可能是由奴隶、贫苦民众,破产自由民、没落贵族组成的起义军,给当时社会以很大的震动。
总之," 民溃" 、逃亡、" 多盗" 和盗跖、庄蹻领导的起义,都是被统治者反对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斗争形式,这些斗争给了统治者以沉重打击,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直接动力。这些斗争说明被统治者无法接受原有的统治,奴隶主贵族也无法照旧统治。这种斗争促进了新兴封建势力的发展、壮大、促进一些奴隶主贵族向新兴封建势力转化。同时也促进了奴隶向封建依附者转变。春秋战国时期的"隐民" 、" 私徒属" 、" 宾萌" 、" 甿隶" 等等就是由奴隶转化来的封建依附者。
5。平民反对奴隶主贵族的斗争所谓平民反对奴隶主贵族的斗争,在春秋时期主要是国人暴动。国人指住在国都及其近郊的居民、包括贵族、平民和部分工商业者。国人中平民人数最多,构成了国人的主体。平民原是本部落、氏族和联盟部落、氏族的成员,与贵族处于平等地位。后来由于阶级分化,氏族、部落贵族变为奴隶主贵族,大多数氏族、部落成员却沦为被压迫、被剥削的平民。随着奴隶社会的发展,奴隶主贵族与平民的矛盾越来越尖锐,斗争越来越激烈。所以,国人暴动,从性质上说,是平民反对奴隶主贵族的斗争。西周末年就发生过大规模的国人暴动,春秋时期的国人暴动次数就更多了。国人暴动一般是由于统治者昏庸腐朽和对国人的政治压迫、经济盘剥引起的。而国人的向背,常常决定着政权的更替和国君的存废。
春秋时期卫国是个国君与国人矛盾尖锐的国度。公元前660年,狄人攻卫,国君卫懿公昏庸无道,对国人困苦不闻不问,但爱养鹤,有的鹤享受大夫的俸禄,坐大夫才能坐的轩车。狄人攻卫时,卫懿公让国人去抵抗,国人说:让鹤去打仗吧!鹤拿的俸禄跟大夫一样。卫懿公只得带着亲兵与狄人打仗,结果全军覆没,卫懿公也被杀死,卫国亡国。关于此事,《左传》闵公二年载:" 狄人伐卫。卫懿公好鹤,鹤有乘轩者。
将战,国人受甲者皆曰:使鹤,鹤实有禄位,余焉能战!公与……狄人战于荥泽,卫师败绩,遂灭卫。" 公元前632年,晋、楚城濮之战前夕,卫、晋不和,卫侯请与晋结盟,晋不许。因此,卫国国君想背晋从楚,国人反对,赶走了卫成公。《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 卫侯请盟,晋人弗许。卫侯欲与楚,国人不欲,故出其君以说(悦)于晋。卫侯出居于襄牛。" 公元前503年,卫侯受不了晋国欺侮,想叛晋,又怕诸大夫与工商业者反对,于是就召集国人问,如果晋国连续5次伐卫,如何办好?国人回答说:还可以继续打下去①。在得到国人支持后,卫国叛晋,最后未出问题。《左传》定公八年载此事说:" 卫侯欲叛晋,而患诸大夫。……王孙贾曰:苟卫国有难,工商未尝不为患,使皆行而后可。……
行有日,公朝国人,使贾问焉,曰:若卫叛晋,晋王伐我,病何如矣?
皆曰:王伐我,犹可以能战。" 卫国的事实说明,在面临外来侵犯时,国人的态度非常重要。如果国人反对国君,国君就会败亡和被赶走。如果国君得到国人支持,团结御侮,就能成功。从上述材料中还可看出,国人中是包括工商业者的,因为工商业者一部分是工官和管理商业的官吏,这些人自然是国人的一部分,另外一些人身自由的个体工商业者可能也属于国人。因此,国君怕自己主张为工商业者反对,就要去找国人商量。
春秋时期,郑国的国人也不断同当政者进行斗争,对郑国的政治发生了重大影响。如公元前555年,郑国执政子孔因太专横," 国人患之" ,于是发生了" 子展、子西率国人伐之,杀子孔而分其室" ①。公元前544年,郑国执政伯有汰侈而嗜酒,为国人愤恨,又因" 郑伯及其大夫盟于大宫,盟国人于师之梁之外。伯有闻郑人之盟已也怒,……以伐旧北门。
驷带率国人以伐之。……伯有死于羊肆".正是由于国人在郑国政治生活中起了重大作用,抑制了国君和执政者的胡作非为,才使郑国能长期存在于晋楚两大国之间而不亡。宋国的国人在政治生活中也起着重大作用。如宋公子鲍在饥荒年贷粟给国人,公元前612年,国人就拥立公子鲍为国君。再如公元前469年,宋大尹专政,欺上压下," 国人恶之".宋六卿三族" 使国人施于大尹" ,大尹奔楚。宋国这一正一反的事例正说明国人的重要作用。
有的国家因国君无道,被国人杀死也屡见不鲜。如公元前609年,莒纪公被国人杀死。《左传》文公十八年载:" 莒纪公生太子仆,又生季陀,爱季陀而黜仆;且多行无礼于国。仆因国人以弑纪公。" 这就是说莒纪公死是两个因素造成的,一是" 黜太子仆" ,引起太子不满;二是" 多行无礼于国" ,为国人厌恶。在这种情况下,太子仆依靠国人杀死了莒纪公。公元前555年,莒黎比公又被国人杀死。《左传》襄公十九年载:" 莒黎比公生去疾及展舆,既立展舆,又废之。黎比公虐,国人患之。十一月,展舆因国人以攻莒子,弑之,乃立。" 莒黎比公的死因与莒纪公死因相似,都是因为对太子态度不当和国人厌恶,最后太子依靠国人而杀死的。太子用种种办法取得了国人的支持,所以国人杀死莒黎比公后,太子被立为国君。公元前520年,莒国君庚舆又被国人驱逐,《左传》昭公二十三年载此事说:" 莒子庚舆虐而好剑,苟铸剑,必试诸人,国人患之,又将叛齐。乌存帅国人以逐之。……齐人纳郊公。" 莒君庚舆是因暴虐,铸成剑后,用人试剑的好坏。这恰是奴隶制下把人视为牛马,不把人当人看,统治者任意残害民众的写照。因此," 国人患之".所以,最后国人把他驱逐出国。这正是国人反奴隶制旧习俗的一种表现。有时统治者经济上超过规定的限度进行盘剥,也会引起国人的强烈反抗。如《左传》哀公十一年载:" 陈辕颇出奔郑。初,辕颇为司徒,赋封田以嫁公女,有余以为己大器。国人逐之,故出。" 这里说的陈国司徒辕颇以嫁国君之女而" 赋封田" ,这明显是一种临时附加的田赋,所以激起国人的愤怒,被国人驱逐出国。
① 徐中舒:《先秦史论稿》,第 213页。
① 《左传》昭公五年。
由于国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所以各国统治者为维护统治都要稳定国人。春秋时期,像齐桓公、晋文公这样的霸主执政后也都采取措施取得国人的支持。如齐桓公为" 定民之居,成民之事" ①,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晋文公执政后,据说" 公属百官,赋职任功,弃责薄敛,施舍分寡,救乏振滞,匡困资无,轻关易道,通商宽农,……省用足财,利器明德,以厚民性,举善援能" ②。齐桓公、晋文公由于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稳定了国人等各阶层,所以才能成为霸主。各国国内贵族之间斗争时,一般也是国人站在哪一边哪一边就会获胜。如" 宋华阅卒,华臣……使贼杀其宰华吴" ,宋君和左师想驱逐华臣而又无力。然而,有一天" 国人逐瘈(疯)狗。瘈狗入于华臣氏,国人从之。华臣惧,遂奔陈" ①。国人是在追逐一条疯狗,华臣以为国人来攻打他,吓得逃奔陈国。再如在郑国贵族之间的斗争中," 子肆帅国人盟于大宫,遂从而尽焚之,杀子如、子■、孙叔、孙知" ② 正因为国人地位重要,有的贵族就意识到,要巩固自己的地位,增强自己的势力,就得争取国人支持。
为此采取了种种措施。如《左传》文公十四年载:" 子叔姬妃齐昭公,生舍。叔姬无宠,舍无威。公子商人骤施于国而多聚士,尽其家,贷于公有司以继之。夏五月,昭公卒,舍即位。秋七月乙卯夜,齐商人弑舍而让元。元曰:尔求之久矣,……尔为之。" 这一记载是说叔姬配齐昭公,生子舍。叔姬不受宠爱,舍也无权威。公子商多次施恩于国人而聚集士人归附自己,家产用尽后,又从有关国家机构贷钱继续施舍。昭公死后,舍即位。公子商杀舍让位于公子元。元说:你追求君位很久了,你当国君吧。《左传》文公十六年载:" 宋公子鲍礼于国人,宋饥,竭其粟以贷之;年自七十以上无不馈饴也,……亲自桓(桓公)以下无不恤也。公子鲍美而艳,襄夫人(襄公姊)欲通之而不可,乃助之施。昭公无道,国人奉公子鲍以因夫人……宋昭公将田孟诸,夫人……使帅甸攻而杀之。" 这里记载的宋国公子鲍夺取政权的事迹。在宋国饥荒时,公子鲍以其家的粟尽数贷给国人,受他恩惠的人很多,而且他还得到了襄公姊(襄夫人)的支持,最后终于杀了无道的昭公。《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载:" 郑子展卒,子皮即位。于是郑饥而未及麦,民病。子皮以子展之命饩国人粟,户一钟,是以得郑国之民。故罕氏常掌国政,为郑上卿。……宋亦饥,请于平公,出公粟以贷,使大夫皆贷。司城氏贷而不书,为大夫之无者贷。宋无饥人。叔向闻之曰:郑之罕,宋之乐,……
二者其皆得国乎!民之归也。" 此处记载了郑国罕氏和宋国乐氏两个家族施惠政和救济国人的情况。郑国罕氏在子皮当政时,郑国发生饥荒,民人困苦。子皮救济国人,户粟一钟,因此深得郑国民众的爱戴。所以,罕氏家族常执掌郑国国政,为郑国的上卿。宋国发生饥荒后,请示了宋平公,出宋国国家的仓库中的粟贷赈,并使各大夫家都贷赈。司城氏贷赈而不记契据,替无粟的大夫家赈贷。因此,宋国没有饥民。叔向听到了郑、宋这两家救济国人的情况后说,两家都掌握着国家的政权,民众都归顺了他们。贵族为取得国人支持而救助国人,国人为解除生活困难接受救助,二者争取的都是眼前利益,时间长了二者就结成了不同程度的封建依附关系,这种结果是人们最初所未能预见到的。齐国的田氏就是通过赈贷、救济贫民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新兴封建势力的代表人物,最后夺取了齐国政权。封建制通过这种方式走向胜利,正说明封建制的出现和胜利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① 《左传》成公七年。
② 《国语》卷十《晋语四》。
① 《左传》成公九年。
② 《左传》成公九年。
不仅如此,国人有时在客观上充当了新兴封建势力战胜守旧势力的助产士。如公元前532年齐国田、鲍与守旧的贵族栾、高交战时,双方" 战于稷,栾、高败,又败诸庄,国人追之,又败诸鹿门" ①,后栾、高投奔鲁国。公元前489年田、鲍又与齐国守旧的贵族高张、国夏打仗,双方" 战于荘" ,高、国败," 国人追之,国夏奔莒" ②。在上述这两次斗争中,田氏明显地是在国人支持下取得胜利的。国人支持田氏是因为他们从田氏用小斗收税以大斗贷出的活动中得到了好处。但这种支持在客观上却为田氏战胜齐国旧势力奠定了基础。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国人的支持客观上充当了新兴势力田氏战胜旧势力的助士。
总之,上述奴隶制度自身的矛盾和斗争,决定旧制度必然要为新制度所取代。由于那时新的生产力已经出现,旧的制度、旧的社会关系已明显不适合需要而必须让位于新制度、新社会关系。所以,这种新、旧制度的更替就是通过不断的自上而下的改革和围绕改革而进行的新、旧势力的斗争而进行的。这种改革和围绕这种改革所进行的新旧势力的斗争就是一场革命。而下层群众庶民、工匠、国人的斗争,则为新旧制度的更替开辟了道路,客观上充当了助产士。然而,如果与秦以后中国封建社会相比,春秋战国这次社会大变革明显带有自身的特点:秦以后的封建社会出现过多次大规模的席卷全国的农民起义或武装斗争,但是封建制度、封建社会并没有崩溃和被取代。相反,春秋战国并没有发生大规模的席卷全国的奴隶大起义,而奴隶制却被封建制所取代。这个差异明显地说明,生产力发展才是根本的决定社会发展的最终动力。而阶级斗争则是推动社会变革的直接动力。直接动力推动社会发展前进的幅度则受着生产力发展程度的制约。
① 《左传》襄公二十一年、二十三年。
② 《左传》哀公六年。
(二)土地、赋税制度的变化
1。春秋时期的土地国有制春秋时期土地占有关系变化的特点是:一方面旧的土地占有关系仍然存在,另一方面这些现存的土地占有关系又在迅速破坏之中,这明显地表现在以下方面:周王朝实行土地国有制,"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西周灭亡后,周天子失去了对全国土地的控制权,周王朝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无法行施。周天子倒楣了,诸侯起来。春秋时,诸侯国的国君对各国内部的土地有实际所有权。各国国君可以把国内土地分赐给臣下。如《齐子仲姜镈》铭文载,鲍叔事齐有功,齐侯赏赐给他299邑①。《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载:" 宋左师(向戌)请赏,曰请免死之邑,公(宋平公)
与之邑六十。" 又载:" 公(卫平公)与免余邑六十。辞曰:唯卿备百邑,臣六十矣,下有上禄,乱也。" 国君把邑赏赐卿大夫,自然连邑中的劳动者和土地也就一齐给了。这样,便可看出,春秋时国君支配着全国土地,国君又把土地、劳动力封赏给卿大夫,卿大夫又支配着自己封邑内的土地与劳动力,俨然又似个独立王国。这都说明春秋时期西周分封制下的社会结构仍然沿续了下来。
按照周代的传统,从周天子以下接受分封的各级奴隶主,在自己控制的土地上,把耕地分为公田和私田(直接生产者的份地)。公田归各级奴隶主直接管理、经营。公田主要靠榨取被征服族庶民的剩余劳动耕种。私田是直接生产者庶民的份地,由于这时农村公社土地公有的制度还保存着,所以份地要定期轮换耕种,一般是三年轮换一次。所以,周代土地国有制的破坏,不仅表现在周天子和一些诸侯国国君对全国土地控制权、支配权丧失方面,也表现在征发庶民助耕公田制度的破坏和村社定期轮换耕地的土地公有制的破坏方面。这三者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2。从共耕公田到" 均地分力" 的转变春秋时期奴隶制下直接榨取奴隶的剩余劳动的共耕公田的制度一度还保留着。这种制度就是借民力助耕公田的制度。这种制度由于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所以在春秋战国逐渐瓦解。这一点在典籍中有明确反映。《管子?乘马篇》载:" 正月,令农始作,服于公田农耕,及雪释,始耕焉。……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
民乃知时日之早晏,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故不均之为恶也:地利不可尽,民力不可惮;不告之以时,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为。……审其分,则民尽力矣。是故不使,而父子兄弟不忘其功。" 这一记载生动地描述了从共耕公田制到" 均地分力" 的转变。共耕公田时,劳动者没有生产积极性。所以出现了" 不告之以时,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为" ,并导致了" 地利不可尽,民力不可惮" 的结果。
因此,实行共耕是不合时宜的。怎样才合时宜呢?" 道曰: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均地分力" 可以大大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所以他们" 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因此,只要详审" 均地分力" 的好处,认真把这件事办好,劳动者积极性就会发挥出来。此类记载,不只一处,《吕氏春秋?审分篇》也说:" 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作则速,无所匿迟也。" 《荀子?王霸篇》也说" 传曰:农分田而耕" 云云。这些记载都说明春秋战国时确实经历过从共耕制到个体耕作的转变。
①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3。农村公社定期轮换耕地制度的破坏春秋时期农村公社还是存在的。这种农村公社就称为社,国家为加强对村社的控制,要把社登记在国家的册籍上,称为" 书社".《管子?小称》注,书社" 谓以社数书于策".《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鲁昭公被季氏驱逐至齐," 齐侯(景公)曰: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鲁昭公逃到齐国后,齐景公要把这千社送给他,千社的贡赋就归他享用了。
《左传》哀公十五年载:" 齐与卫地,自济以西,禚媚杏以南,书社五百。" 《管子?小称》载:" 公子开方以书社七百下卫矣。" 《荀子?仲尼》载:"齐桓见管仲……与之书社三百,而富人莫之敢距。" 《吕氏春秋?高义》载墨子到越国后," 越王请以故吴之地,阴江之浦,书社三百,以封夫子。" 当时农村公社存在还是很广泛的。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的残留在井田上是有表现的。这突出地表现在劳动者使用的私田(份地)要定期轮换耕种,一般是三年轮换一次。《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 司空谨别田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能独乐,■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换土易居" 在《说文解字》上叫" ■田易居".银雀山汉墓出土竹简《田法》说:" 三岁而壹更赋(授)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均之数也。" ①意思是说一般三年更换一次受田,十年大调整" 民毕易田" ,让受田者土地美恶之数得以均平。这种有关" 三年一换土易居" 定期轮换耕地的记载,说明中国古代农村公社的土地公有制是确实存在过的。春秋战国时这种各家之间定期轮换耕地的作法不适合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所以才被个体农民长期固定占有土地的制度和私有土地的制度所代替。
总之,春秋时期土地关系的变化,一方面是周代的土地国有制仍然存在,另一方面这种土地国有制在迅速遭到破坏。这种破坏又突出地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直接榨取奴隶剩余劳动的共耕公田的制度遭到了破坏;二是农村公社" 三年一换土易居" 的定期轮换耕地的制度遭到了破坏。土地国有制在上述方面的破坏就导致了个体农民长期固定占有土地制度的出现,和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值得注意的是土地制度的上述变化是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在春秋战国的条件下,不仅共耕公田的制度大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在铁器、牛耕普遍使用的情况下,定期轮换耕地的制度也严重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在当时条件下,农民的个体生产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的。《管子?乘马》鼓吹" 均地分力" ,《荀子?王霸》鼓吹" 农分田而耕" ,就是因为一家一户的个体农民经济能够发挥直接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农业产量,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4。各国土地与赋税制度的变化西周时期周代的土地与赋税制度已开始发生变化。有的史学家认为周宣王的" 不籍千亩" 就是放弃了直接榨取奴隶剩余劳动的共耕公田与制度。这一变化开始了中国从徭役经济向实物经济的过渡,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东周建立后,各国土地、赋税制度也相继发生了变化。
① 《左传》哀公二年。
(1)齐国的" 相地而衰征" 齐国在齐襄公当政时(公元前697- 前686年),由于庶民的怠工、逃亡,靠庶民共耕公田榨取其剩余劳动的办法已无法维持。《诗经?齐风?甫田》说" 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田甫田,维莠桀桀" ,正反映了这一点。这两句诗意思是相同的,甫田即公田、大田,公田上无人耕种,草长的非常茂盛。为摆脱这种困境,齐桓公执政后任用管仲于公元前686年开始改革,实行" 相地而衰征" ①,即按土地美恶分等差征收实物税(租)。改革时,《国语?齐语》载管仲采取了" 井田均畴" 的措施,也就是把井田大体平均分给生产者。井田制虽未完全遭到破坏,但废除了共耕公田的制度。这次改革总的看来是在废除共耕公田制的同时,实行了按土地美恶分等差征收实物(租)的制度。这一改革是剥削方式的大变化,导致了分散的个体农民经济出现。这个变化当然具有重大意义。不过这次改革的作用还不限于此。据《国语?齐语》说:" 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 ,意思是说按土地美恶分等差收税就会使直接生产者的负担公平,而可以使其不移徙他处。此外还提出了" 无夺民时" 等等主张,不过这类主张贯彻执行得怎么样就很难说了,因为旧制度的弊端并不是一次改革可以解决的。
(2)晋国" 作爰田".公元前645年晋国" 作爰田".《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载此事发生的背景是:秦晋韩之战,晋惠公战败被俘,在知道秦穆公将要放他回国时,晋惠公让臣下郤乞回国告诉了吕甥。吕甥让" 朝国人而以君命赏" ,并假讬君命说:我虽然要回国去,但有辱社稷,让立公子圉为君。众人却感动得哭了," 晋于是乎作爰田".吕甥又说,国君给了大家的恩惠到家了,应怎么报答国君呢?回答说:征用车马,整治甲兵,以辅助孺子(公子圉),这样晋国丧失了国君又有了新君,群臣和睦团结,甲兵增加了很多,这不是很好的事情吗?大家都很高兴。" 晋于是手作州兵".《国语?晋语》的记载与此基本相同,但把" 作爰田" 写成了" 作辕田".对晋国的这一改革历来解释不一,分歧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其一,什么是" 作爰田" ?有人认为是" 以田出车赋" ,杜预认为是"分公田之税应入公者,爰之于所赏之众" 等等。笔者认为" 爰田" 是在井田制瓦解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田制。对" 作爰田" 前人已有不少注解。《国语?晋语三》注引贾逵云:" 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易疆界也。" 《左传》僖公十五年服虔、孔晁往云:" 爰,易也,赏众以田,易其疆畔。" 贾、孔、晁上述对" 作爰田" 的解释有三层含义:第一层是" 爰,易也" ," 为易田之法" ,作何解释呢?《汉书?食货志》说:"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
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 因此,所谓" 爰,易也" ," 为易田之法" ,就是在分给自己使用的田地上轮换耕种的" 自爰其处" 的田制。这种田制就叫做"爰田".第二层,为什么实行这种田制是" 赏众以田" 呢?
因为" 作爰田" 之前实行的是井田制下" 三年一换土易居" 各家定期轮换耕地的田制。" 作爰田" 则是把田地变为各家长期固定占有的耕地,所以叫做" 赏众以田".第三层,为什么实行这种田制时要" 易其疆畔" 呢?因为实行" 爰田"制是一定要改变原来各家使用耕地的田界的。原来在井田制下各家分的份地无论上、中、下田,都是一家百亩,而后各家轮流耕种。实行" 爰田" 制后,分上、中、下田时,每家分别分一百、二百、三百亩。各家分的耕地面积不同,所以原来每家百亩的田界就要被打破,田界要另划。这就是所谓" 易其疆畔".战国初,魏国还存在实行爰田制的痕迹。《吕氏春秋?乐成篇》载," 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 ,就反映了这一点。
① 《左传》襄公三十年。
其二是" 作爰田" 的对象包括些什么人?《左传》所说" 朝国人而以君命赏" ,所以" 作爰田" 首先应在国人中实行,这是毫无问题的。
然而," 作爰田" 又不局限于国人,因为" 作爰田" 与" 作州兵" 二者是联系在一起的。《周礼?地官?大司徒》说" 五党为州" ,每州2500家。蒙文通先生在《孔子和今文学》一文中指出:据《周礼》遂(管理庶人的组织)不出兵。" 诸侯三郊三遂,《管子》谓统州者谓之遂,作州兵就是取消三郊服兵役的限制,扩大出于三遂" ①。这就是说庶人也要服兵役,与此相联系," 作爰田"的对象是包括庶人在内的。
总之," 作爰田" 就是实行" 自爰其处" 的固定长期使用耕地的田制。实行这种田制有利于提高直接生产者的积极性。" 作爰田" 的对象包括国人、庶人。
(3)鲁国赋税制度的改革公元前594年鲁国" 初税亩" ,开始按亩收税。这是鲁国土地、赋税制度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左传》宣公十五年载:" 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这就是说按西周的传统是用" 藉法" 即借民力助耕公田直接榨取剩余劳动的,开始实行的按亩收税制不合周礼。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初税亩" 是对公田以外原不征税的农民私田和可供农民垦辟的国有土地也交农民耕垦,而后计亩征税。《左传》宣公十五年杜预注云:" 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余亩(指公田以外的私田),复十收其一".这就是说实行" 初税亩" 后,劳动者除了助耕公田时交纳十分之一的劳役地租外,在私田上又要按亩纳十分之一的实物税(租)。
《谷梁传》也说" 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 ,也是申明"初税亩" 并不是取消公田按亩收税,原来在公田上的劳役盘剥并未废除,而是在公田之外劳动者的私田上按亩而税。因此,可以说" 初税亩" 的实行是统治者的加重剥削和扩大剥削。所谓加重剥削,是指直接生产者除了在公田接受十分之一的劳役之外,现在又要在私田上交纳十分之一的实物税(租),他们受的盘剥增加了一倍,由原来的十分之一增加到了十分之二。所谓扩大剥削,是指统治者的税源扩大了,增多了。
原来统治者只在公田上盘剥劳动者,此外在直接生产者的份地和井邑所属的大片草地、森林、荒地等等都无税收,这就是所谓" 公田而收其入" ," 而不税民之私也".这样,统治者剥削收入的来源仅仅限于领地的一小部分公田上,对其余绝大部分土地都不能课税,没有剥削收入。实行" 初税亩" 后不同了,劳动者的份地要交税,不为农民使用的草地、荒地等公用土地也可以借贷、租赁方式归农民使用而由统治者收税。当统治者发现向农民征收实物税(租)是一种省力、省事、收入更多的剥削方式时,他们就会放弃公田上对徭役劳动的榨取,也改而采用实物税(租)制。这样就使整个社会剥削方式和制度发生了大变化,旧的制度衰亡了,新的封建的剥削方式和制度出现了。因此," 初税亩" 出现的意义是重大的。
① 《左传》昭公二十年、二十一年、二十二年。
" 初税亩" 之后,《左传》襄公十一年(公元前562年)鲁作三军三分公室时,季氏对分到的公室土地民户采征税制,叔孙氏还沿着旧剥削方法,孟孙氏旧的剥削方法和征税制各用一半。左传昭公五年(公元前537年)三家四分公室时,三桓才都采用了征税制。即使这时,鲁国也还未完全放弃公田上的旧剥削方式。《论语?颜渊》载,鲁哀公问孔子弟子有若曰:" 年饥,用不足,如之何?" 有若对曰:" 盍彻乎?" 曰:" 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 注家们认为所谓" 彻" 就是周代通行的十分之一的税率。哀公说" 二吾犹不足" ,即抽十分之二的税率还不够用。一般解释为鲁哀公在公田上榨劳动者十分之一的剩余劳动,又在劳动者耕种的私田(份地)上征收十分之一的实物税(租),二者加起来对直接生产者的盘剥为十分之二的税率。这一解释是据《左传》宣公15年杜预注和《谷梁传》对" 初税亩" 的解释作出的。这说明春秋末鲁哀公在其控制的鲁国一些土地上仍然在公田上保持着旧的剥削方式。这些事实都说明" 初税亩" 这样的新生事物在鲁国是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逐步推行开的,在其他一些国家可能也是如此。
" 初税亩" 后的4年,鲁成公元年(公元前590年)鲁国" 作丘甲" ①。《春秋》:" 三月,作丘甲".《谷梁传》称:" 作,为也;丘为甲也。丘甲,国之事也。作丘甲,非正也。作丘甲之为非正何也?古者立国家,百官具,农工皆有职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夫甲非人人所能为也,作丘甲,非正也。" ②按注家解释:周制,9夫为井,4井为邑,4邑为丘,4丘为甸。丘16井,出戎马1匹,牛3头。甸64井,出长毂1乘,戎马4匹,牛12头,甲士3人,步卒72人。范文澜先生认为,作丘甲" 就是一丘出一定数量的军赋,丘中人各按所耕田数分摊,不同於公田制农夫出同等的军赋" ③。" 作丘甲" 是继" 初税亩" 之后鲁国赋税制度的又一变化。
《左传》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季孙在鲁国" 用田赋".这里继"作丘甲" 之后,鲁国军赋制度的又一变化。关于" 用田赋" 诸家解释虽多,然无确解,按其意思,应是按田亩数征收军赋的一种新的收赋方法。《汉书?刑法志》师古注云:" 田赋者,别计田亩及家财,各为一赋。言不依古制,役烦敛重也" ①。这一解释可作参考。这一改革值得注意的是除按田地征收军赋之外,用田赋后剥削加重了。《左传》哀公11年载:" 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私於冉有曰:' 君子之行也,度於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於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而何访焉?' 弗听。" 所以次年就有" 用田赋" 之事发生。从孔子私下与冉有的谈话中,可知" 用田赋" 不是西周传统的征赋方法,加重了对民众的盘剥。
① 《左传》襄公十一年。徐中舒:《左传选》,中华书局 1963 年版,第338-339 页。
② 《左传》昭公五年。徐中舒:《左传选》,第 339页。
③ 《左传》昭公三十二年。
① 《左传》成公十四年。
《汉书?刑法志》说周代" 税以足食,赋以足兵".税就是田税(租),赋就是军赋。春秋时鲁国的赋税制度就是从这两方面进行改革的。" 初税亩" 是在田税方面实行按亩收税(租)," 作丘甲" 、" 用田赋" 则是在军赋方面实行按劳动者实际占有的田地数而收军赋的办法。这种赋税制度的变化是与当时土地制度的变化相适应的。
(4)楚国" 量入修赋"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年)载:"楚■掩为司马,子木使庀(治)赋,数甲兵。甲午,■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聚也)
薮泽,辨京(高地)陵(丘),表淳鹵(盐■地),数疆潦(水淹地),规偃豬(蓄水陂池),町原防(堤防间的可耕的小块地),牧隰皋(可为牧地的低湿地和近水高地),井衍沃(把平坦肥沃土地区划为井田),量入脩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既成,以授子木。" 这是记载了楚康王十二年,子木(屈建)为令尹,■掩为司马。令尹子木让整治赋收,计算甲兵,也就是整理田制,军制。司马■掩书写、登记、测量了各种如平原、山地、低洼、沼泽、山林等各类土田,然后计量各种收入数量,而后修定赋税,这就是" 量入修赋" ,并据此征收" 车兵、徒兵、甲楯之数".这样作的作用是打破了旧的田制、军制的框框,使占土地多收入多的富人多纳军赋,并提高其社会地位。
(5)郑国的" 田有封洫" 与" 作丘赋" 公元前563年,郑国执政子驷"为田恤" ①,清理整顿田界,侵犯了一些贵族的利益。这些贵族发动叛乱,杀死了子驷等人。不久,平定叛乱有功的子产执政。公元前543年,子产又进行改革," 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 ,主要是" 田有封洫" ,清理田界,承认个体农民合法,稳定其个体经济,在全国建立与此相应的制度,按什伍加以编制,并限制旧贵族势力,因此有些旧贵族曾试图发动叛乱。
子产从政一年," 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这说明子产改革时,确曾侵犯一些人的田地交给直接生产者去使用,所以他们咒骂子产,甚至说" 孰杀子产,吾其与之".过三年以后,这些人又" 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说明子产的改革确实见到了成效,这些人的田畴按子产的办法交给直接生产者使用后,垦殖得很好,他们的收入也因此增加,所以又怕子产死后,找不到合适的继承人,因此发出" 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的感叹②。
公元前538年,子产又" 作丘赋".国人骂子产:" 其父死於路,已为■尾(蠍子尾巴)".有人把这事告诉子产,子产回答说:" 苟利社稷,死生以之;且吾闻为善者不改其度(法制),故能有济也。" ①子产的" 作丘赋" 与鲁国的"作丘甲" 相同,其办法应是以丘为单位出一定数量的军赋,丘中人各按所耕田数分摊,与共耕公田时直接生产者出相同军赋有别。这样作一些耕地多的国人出军赋多了,所以咒骂子产。
另外," 作丘赋" 也承认了一些个体生产者有作甲士的资格,提高了其社会地位。这都促使阶级关系发生变化。
① 《左传》襄公十年。
② 《左传》襄公三十年。
① 《左传》哀公十七年。
(6)秦国的" 初租禾" 与" 制辕田" 秦国是个后进的国家,春秋时东方各国进行的改革,秦国则到战国时才开始进行。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初租禾" ,这是与鲁国" 初税亩" 相似的改革,是秦国开始对耕地收实物税(租),但在时间上却比鲁国" 初税亩" 迟了180余年。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4年)" 为户籍相伍" ,也是在承认个体农民合法性的同时,按什伍组织把他们初步编制起来。这与子产在郑国改革时使" 庐井有伍" 是相似的,但在时间上比子产改革晚了160余年。
公元前350年,商鞅才废井田,开阡陌。《史记?商君列传》说,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开阡陌封疆" ,就是把旧井田制的田界打破,并按新的24O步为1亩的亩制把田地交给个体农民耕种②,这样就需要重新设阡陌和封疆。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就有关于商鞅变法后田间仍有阡陌封疆的内容。如:" 盗徙封,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阡)佰(陌)。顷半(田半)封殹(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 ①这段话译成语体文为:" 私自徙封,应赎耐刑。什么叫封,封就是田地的阡陌。一顷田的田界算不算是封?如私自移动,便判处赎耐,是否太重?算封,判刑不重。"这就说明商鞅废井田,开阡陌之后,实行新的田制,田与田之间也需要标明田界,也有阡陌封疆。
那么商鞅废井田后在秦国推行的是什么田制呢?《汉书?地理志下》说:"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东雄诸侯。" 什么是" 制辕田" 呢?张晏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割列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 这里"开立阡陌" 一语讲得非常好,就是商鞅在废井田开其阡陌时,还要" 立" 新的阡陌,只有如此,才能使" 民各有常制".孟康曰:" 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食货志曰' 自爰其处而已' ,是也。辕、爰同。" 这就是说商鞅废井田后实行的是" 爰(辕)田" 制,即让劳动者长期固定地占有使用耕地(自己在这块土地轮换耕种)的" 自爰其处"的田制。
这是与稳定个体农民经济相适应的一种土地制度。然而,商鞅变法在土地关系上的变革绝不限于此,他还奖励耕战,实行名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这后一方面的内容下面还要谈及,此不赘述。
上述六个国家土地和赋税制度变化,可代表春秋战国时期变化的总的趋势。这一变化的结果,导致了旧的奴隶制社会结构的解体,和新的封建制社会结构的产生。
② 《说文解字》说:"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秦田二百四十步为亩。" 《通典?州郡典?雍州风俗》说:" 按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矣".① 《左传》襄公二十二年?
5。个体农民广泛出现上述土地、赋税制度的变化所导致的第一个后果是个体农民广泛出现。一般说来,到春秋末年,除了像秦国那样的后进国家,个体农民已广泛出现了。
从齐国的情况来看,《管子?大匡篇》说齐桓公即位十九年," 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这就是说管仲在齐国实行" 相地而衰征" 之后,按土地的美恶收税,两年收一次税,上等年景征收十分之三的税,中等年景征十分之二的税,下等年景征十分之一,平均收十分之一的税。齐国公室的剥削对象,在农业上就是向国家缴纳实物税的个体农民。此后还发生过什么变化不详。《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载:" ■子乞(田乞)事齐景公为大夫,其收税于民以小斗受之,其粟予民以大斗,行阴德于民而景公弗禁。" 这一记载反映了齐国国君和田氏的主要剥削对象都是缴纳实物税(租)的个体农民。二者的区别在于:田氏以小斗收税,减轻了剥削;用大斗贷出粮食,解决一些民众的生活困难。
春秋末,晋国六卿专权时,剥削的主要对象也是个体农民。《左传》哀公二年载" 初,周人与范氏田,公孙龙税焉" ,说明范氏在周人给的土地上征收实物税(租)。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孙子兵法?吴问》为了解当时的个体农民提供了珍贵的资料:" 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吻(亩),而伍税之。其□田陕(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曰先(亡)。[智氏制田,以九十步为畹,以百八十步为亩,而伍税之。其□田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臣奢,冀功数战,故为范、中行是次。韩、巍(魏)制田,以百步为■,以二百步为吻,而伍税(之),其□田陕,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臣奢,冀功数战,是故,故为智氏次。
赵是制田,以百廿步为■,以二百■(四十)步为■,公元税焉。公家贫,其置士少,主佥(敛)臣收,以御富民,故曰固国,晋国归焉。" ①上述引文所说的" ■" (畹)是什么呢?一般认为畹是土地面积单位。
《说文解字》说:" 畹,田三十亩" ,另一说畹12亩也。用这些说法解释《吴问》,均不通。《说文解字段注》载有一种意见说" 田之长为畹".笔者认为把畹理解为田之长或宽有道理,以之解释《吴问》可以贯通。
周代1亩宽1步,晋国6卿范、中行、智、韩、魏、赵分别以80步、90步、100步、120步为畹(宽)。周代1亩长100步,晋国6卿分别以160步、180步、200步、240步为亩的长度。所以1畹分别为80亩、90亩、100亩、120亩。1畹就是1夫或1户小农的耕田面积。可以看出,各家的亩制均比周代井田制下百步为亩的亩制为大,各家一户个体农民耕田面积分别为周代一夫百亩制的1。28倍、1。62倍、2倍和2。88倍。这说明旧的井田制已遭破坏。除赵氏外,范、中行、智、韩、魏都按" 伍税之" 的办法征税。所谓" 伍税之" 就是征收五分之一的税。赵氏的" 公无税焉" ,是说赵氏没有新增税而是按原来的低税率收税的。这些事实说明,随着各国的改革,耕种国家土地并缴纳实物(租)的个体农民广泛出现了。
① 《左传》成公七年?
战国初期,李悝曾详细讲述了魏国个体小农的情况,内容如下:"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日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①" 从李悝上述话中,可以看出:当时魏国一个5口之家的小农,种田100亩,每年亩收一石半,共收粟150石。每年缴什一之税15石,5人共食90石,还余有45石。一石粮值30钱,45石值钱1350,每年社闾之祠用钱300,余下钱1050,每人每年穿衣用钱300,五人用钱1500,不足450。
此外,疾病死丧之费及国家其他的赋敛,还未包括在这个数目之内。这就是农民所以常常困苦而不安心耕田的原因。李悝这一段话表明,战国初期东方各国的主要生产者已经是个体小农了。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的主要生产者也是个体农民。整个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和赋税的承担者是个体农民,这对于认识战国社会无疑是重要的。
农民的个体生产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所以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和赋税承担者是个体农民,就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出现提供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
(三)战国的阶级结构与社会性质
区分不同的社会形态以什么为标准来区分呢?从生产关系方面来考察就是要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阶级结构区分为不同的形态。战国社会是个建立在以个体农民为经济基础之上的封建社会。个体农民与不同的土地占有关系相结合就产生了不同的封建依附农,这些封建依附农就是当时的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和被剥削者,这就决定了当时的社会性质。
1。受田制下的土地关系与个体农民战国时,周天子更加衰微,对全国的最高土地所有权无法行施。各诸侯国国君对国内土地拥有实际所有权。这表现在各国之间可以互相兼并、割让和授受土地,在国内也可封赏和接受土地。国家利用土地的一种最广泛的方式,就是把土地授给直接生产者,以供盘剥。《汉书?食货志》载周代实行" 受田制" ,一夫百亩,"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管子?乘马篇》强调" 均地分力" ,就是要把井田平均地分授给民户。
《孙子兵法?吴问》所载晋国六卿制田的目的也是要把田地分授给服兵役的民户。直到战国末期魏国还保留着受田制,《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抄录魏安■王25年(公元前252年)的魏户律规定:" 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 这段律文译为今文是:从现在起,商贾(叚门)和开客店的(逆吕),以及" 赘壻" 这些身分下贱的人,都不准立户,不分给田地房屋。这说明对平民是让立户和授给田宅的。秦国也实行受田制,《秦律十八种?田律》载:" 入顷芻槀,以其受田之数,……顷入芻三石、槀二石。" ①这一律文说每顷地应缴芻槀按所受田地数量缴纳,每顷缴纳芻3石、槀2石。这条律文是秦曾实行过受田制的明证。银雀山汉墓竹简《田法》说500家为1州,10州为1乡," 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这些材料都说明战国时受田制是确实存在的。在受田制下,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民对土地有占有权与使用权。
① 《吴越春秋》卷二《吴王寿梦传》。
① 《吴越春秋》卷三《王僚使公子光传》、卷四《阖闾内传》。阖闾又作阖庐,下同。
这里需要说明受田制与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发展并不绝对矛盾。这从两方面可以看出:一方面受田制是早已存在的制度,受田制下的个体农民在春秋时已经产生,上引《孙子兵法?吴问》所载晋国六卿制田下的农民就是受田制下的个体农民。个体农民产生后,就不免发生贫富两极分化,随着某种程度的土地转让或某种程度的买卖就可能发生。而那些贫困、破产的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去后,遇到适当时机又会从国家控制的土地得到一份受田。究竟中国的土地私有制是何时产生的,这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不过有材料说明春秋末已出现了买卖土地的事例。《越绝书?计倪内经第五》载范蠡经商理论时说:" 阳且尽之岁,亟发籴,以收田宅、牛马,积■货财,聚棺木,以应阴之至也。此皆十倍者也。" 这里所谓" 阳且尽……阴且至" ,是范蠡预测市场供求关系和商品价格的理论,这里无法评论,重要的是范蠡主张时机到来之时,要迅速粜出粮食,收买田宅、牛马,到一定时机又卖出田宅、牛马,就可获利10倍。
这说明春秋末年范蠡经商时土地已可买卖。这条材料可能因为《越绝书》成书晚不为人所重视,不过从春秋末年商品经济发展到出现了范蠡这样的大商人,买卖土地是完全可能发生的。另一方面,从中国封建社会发生、发展的历史看,国家对土地是有最高所有权的,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控制权,并不妨碍在这种权力下土地私有制的不同程度的发展①。
这个问题有许多事实可以说明。因此,不能因为战国时受田制材料的发现,否定土地私有制一定程度的产生、发展。
受田制下,1户农民一般耕田100亩。《管子?轻重甲》说:" 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 《管子?臣乘马》:" 一农之量,壤百亩也。" 《管子?山权数》:" 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 《汉书?食货志》载战国时魏国" 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孟子?梁惠王上》说战国时的个体农民是" 五亩之宅,……百亩之田".《荀子?王制》则说" 百亩一守".这种农民一般为数口之家。银雀山汉墓竹简《田法》说:" 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 《孟子?万章》:" 耕者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 《孟子?尽心》说:" 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无饥矣。" 这样的农户,经常下地干活的应有一个劳动力和一个乃至两个半劳力。据《田法》记载可知,一个男劳力的年龄在16岁到60岁之间。年60以上和14至16岁被算作半劳力。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国家赋役不太繁重,年景不太坏,这样的农民可以得到温饱。《孟子?梁惠王上》说:" 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 《荀子?大略》说:" 故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
① 《左传》昭公三十年。
这种耕田百亩的个体小农,每年向国家缴纳的田赋,约为收获的十分之一。《汉书?食货志》引李悝说魏国的农民每年缴" 什一之税".前引《管子?幼官篇》也载齐国平均每年收十分之一的田赋。《管子?大匡图篇》说:" 三会诸侯,令曰:田租百取五,市赋百取二,关赋五取一。" 联系上下文看是讲齐桓公九合诸侯时,每次都实行一些惠政,三会诸侯时令" 田租百取五" 云云,显然是临时措施,并非经常如此。《管子?治国篇》说:" 府库之征,粟什一" ,说明一般征收十分之一为田赋。农民所负担的力役十分繁重,《管子?臣乘马篇》说:"不夺民时,故五谷兴丰。" 《管子?山国轨篇》主张" 春十日,不害耕事。夏十日,不害芸事。秋十日,不害芸实。冬二十日,不害除田".《荀子?富国篇》说:" 罕兴力役,无夺民时".这都说明当时的力役征发十分繁重,常常侵夺农时。为征发力役,据《管子?度地篇》说,国家常在每年秋天登记户口,未成年人、老人可以免役,成年服役,废疾者可免除,轻度的残疾人半役①。除田赋、力役的负担之外,还有" 布缕之征".《孟子?尽心下》说:" 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 这说明" 布缕之征" 与" 粟米" 、" 力役" 的负担并列,是农民三大负担之一。这些负担,再加战国时战争频繁,临时性的征发繁多,所以农民的生活是很困苦的。
这些农民人身受着国家的控制,不许逃亡。《管子?治国篇》说" 逃徙者刑" ,说明对逃亡农民的惩处是很严的。对不耕田的游惰者,也要严加处罚。《管子?揆度篇》说:" 力足荡游不作,老者谯(谇)之,当壮者遣之戍边。" 这就是说对于能耕作而又不耕作的人,老的要受责难,青壮年要遣送戍边。商鞅变法的法令中规定:" 事未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即没入官府作刑徒,为官府服役。《吕氏春秋?上农篇》说:" 民不力田,墨(没)及家畜(蓄)" ,即不力耕者及家中积蓄均没于官。银雀山汉墓出土《田法》说:" 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之岁□□□□□者,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入三百斗者,鲸刑以为公人。" 《汉书?食货志》所载李悝说的耕田百亩的农民,每年生产粟150石即1500斗,每年缴纳田赋15石即150斗。《田法》中说:" 中田小亩,亩二十斗" ,则百亩共收2000斗,每年缴纳什一之税为200斗。每年如少纳税100斗,就罚" 为公人一岁" ;少纳200斗,罚为" 公人二岁".每年少纳300斗,受鲸刑后为" 公人".所谓" 公人" 就是在公家服役之人,服役年限分别为一、二年和终身等。
① 《左传》定公六年。
上述这些农民耕种着国家的土地,赋役负担繁重,人身受着国家的超经济强制。所以,他们是封建国家的封建依附农。
除上述封建依附农之外,国家还有一种叫做" 新甿" (新民)或" 宾萌"(客民)的封建依附农。这种人是外来人,所使用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也是国家授给的。《周礼?地官?旅师》说" 凡新甿之治(所求)皆听之,使无征役,以地之美恶为之等".郑玄注:" 新甿,新徙来者也。
治,谓有所乞求也。使无征役,复之也。……以地美恶为之等,七人以上授以上地,六口授以中地,五口以下授以下地,与旧民同。" 这就是说对新民要像对旧民一样授与土地。此外,新民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复免徭役。《管子?问篇》载:" 外人之来从而未有田宅者几何家?" 说明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外来人都是会得到田宅的。《孟子?滕文公上》载:" 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自楚之滕,踵门而告文公曰:' 远方之人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住所)而为氓(田民)'."这里虽只说授与住宅,但宅与田地是连在一起的。《周礼?地官?遂人》说周代授田时" 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 云云,表明授与住宅、田地是同时进行的。如果只授给住宅,不授给田地,这些外来人是无法生存的。因此,在" 受一廛(住宅)" 的同时,也就得到了相应的田地。战国时,有的国家招诱了大量的新民或客民,秦国就是这样一个很典型的国家。《商君书?徕民篇》说:秦国地广人稀," 田数不满百万".这里的一田应是一户农民耕种的100亩之田。
" 田数不满百万" ,表明农户也不满一百万。而邻近的三晋地区地少人多,有" 寡萌(宾萌)贾息民(租房住的人),上无通名(在官府无户籍),下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处" ,这就是说三晋地区有大量" 宾萌" (客民)无户籍又无田宅而靠" 奸务末作" 维持生活。针对此情况,《商君书?徕民篇》提出从三晋招诱百万民夫来秦的计划(" 足以造作百万夫" ),其办法是" 利其田宅" ," 复之三世,无知军事" ,即给与田宅,复免兵役,令其专门从事农业生产。这些人被秦招徕之后,就成了一种基于" 对土地的依附" 而产生的秦国家的封建依附农。《文献通考?兵考一》说秦" 诱三晋之人,优利其田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大率百人则五十人为农,五十人习战".这说明战国时一些国家招诱的客民曾在政治、经济生活中起过重大作用,因此是值得引起重视的。
此外,战国时有的国家还保留着公田,农民还要到公田上" 公作" ,在个人土地上" 私作".《商君书?垦令篇》载:" 农民不饥,行不饰,则公作必疾,而私作不荒,则农事必胜。" 这就是说,在《垦令篇》的作者看来,农民不受饥,不作表面的应酬,对农田上的" 公作" 会努力,对私作也不荒废,因此农事必然取胜。实际上,按当时的实际情况," 公作" 必然被" 私作" 所代替。《吕氏春秋?审分篇》所说:" 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其力也。" 这反映了农业方面当时变化的总趋势。
战国时国家控制下的农民,在重重盘剥下生活是很苦的。《管子?治国篇》说:" 上征暴急无时,则民倍贷以给上之征矣。耕耨者有时而泽不必足,则民倍贷以取庸矣。秋籴以五,春粜以束,是又倍贷也。关市之租,府库之证,粟什一,厮舆之事:此四时亦当一倍贷矣。故以上之征,而倍取於民者四。夫以一民养四主,故逃徙者刑,而上不能止者,粟少而民无积也。" 这段话的大意是说:官府急征暴■无时,耕种时为趁墒情好适时播种,官府秋收时以" 五" 籴糧,春天缺糧时又以加倍价钱粜出,再加上关市之租,府库之征等等农民又要加倍出钱对付。所以,以上的征取," 倍取於民者四".这就等于" 以一民养四主" ,因此,民众逃亡而被判刑者很多,而官府不能阻止,原因就在于粟少而民无积蓄。《韩非子?六反篇》也说:" 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2。食封制下的土地关系与封建依附农战国时在国君之外,最有势力的封建主是封君。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是食封制度。封君不像西周的奴隶主贵族、西欧的封建领主在封邑和领地上握有军事、行政、司法、经济等大权,也不像地主那样有土地私有权。封君分享着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对封邑有不同程度的土地占有权。
封君对封邑享有衣食租税的收入,并让封户承担其他相应的封建义务和服徭役等等,对封户进行着超经济强制。战国时封建主的食封制度在各国很盛行。如:孟尝君" 封万户于薛".赵国平原君封于" 东武城".魏国信陵君封于" 信陵".春申君封淮北" 十二县".商鞅变法后,秦国设二十等爵制,到第九等爵五大夫" 则税邑三百家" ,即有300家封邑的租税。十六等爵大上造到二十等爵彻侯食邑更多,如商鞅爵大上造,因军功封" 於、商(二县名,在弘农)十五邑".文信侯吕不韦食河南洛阳10万户,《国策?秦策五》则说食蓝田十二县。从封君与封邑内封户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彼此之间无疑是一种封建关系。
封君除剥削封邑中的封户分享国家的赋役外,有的封君在封邑内招收了大量客、客民一类人供其盘剥。齐国的孟尝君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大封君。《史记?孟尝君列传》载:" 太史公曰:吾尝过薛,其俗闾里率多暴桀子弟,与邹、鲁殊。问其故,曰:" 孟尝君招致天下任侠,奸人入薛中盖六万余家矣。" 世之传孟尝君好客自喜,名不虚矣。" 太史公在这里指出的孟尝君在其封邑" 薛" 中招致的这" 六万余家" 是些什么人呢?从有关记载中可以看出:第一,这" 六万余家"不可能是脱离生产的宾客、食客。《史记?孟尝君列传》载:" 孟尝君时相齐,封万户于薛。其食客三千人,邑入不足以奉客。" 封邑内的收入要养活脱离生产的" 食客三千" 还有困难,要养活这" 六万余家" 自然更非可能,所以这" 六万余家" 不可能脱离生产。第二,这" 六万余家" 与奴婢也不同。孟尝君家有奴婢,这些奴婢不仅不生产,生活还很奢侈。孟尝君曾对其父田婴说他们家" 富累万金" ," 后宫蹈绮縠而士不得短褐,仆妾余粱肉而士不厌糟糠" ,就说明了这一点。第三,这" 六万余家" 是属于客民、客一类的人。太史公所说" 世之传孟尝君好客自喜,名不虚矣" ,就说明了这一点。这" 六万余家" 客民被招诱到封邑后,占有、使用的土地是孟尝君给的。在孟尝君庇护下,他们逃避了国家赋役。孟尝君招这些人是为了壮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势力,所以这些人应对孟尝君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这些人当然是孟尝君隐庇下的一种封建依附人口。《韩非子?诡使篇》说:" 悉租税,所以备难充仓府也。而士卒之逃事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 孟尝君正是这样一个隐蔽大量客民、客的典型封建主的代表人物。
此外,封君还养了数量可观的脱离生产的宾客、食客。这类客春秋时已出现,晏子以越石父为" 上客" ,就是明证。战国时养客之风日盛,尤以封君养客最令人注目。客是由贫苦平民、市民和" 士" 阶层转化而来的。封君则是以封建特权的享有者和对封邑内土地占有者的身分而养客的。养客的数量动辄数千。《史记?孟尝君列传》:" 孟尝君在薛,招致诸侯宾客及亡人有罪者,……顷天下士。食客数千人" ,又载孟尝君有" 食客三千人".这说明" 食客三千" 是食客很多之意,并非确数。
其他,如平原君" 宾客盖至者数千人" ,信陵君、吕不韦各有" 食客三千人" ,春申君则有" 客三千人" ①。称谓上虽有" 宾客" 、" 食客" 、" 客" 之分,实际上均指同一身分的人。《说文解字》:" 宾,所敬也" ,所以称" 宾客" 是从主人对客的态度方面讲的。而称" 食客" 则是从主人需供给" 客" 衣食等生活费用方面讲的。因此,称谓的差别并不表示" 客" 的身分性质有什么差异。客有等级之分,孟尝君的客分上、中、下三等。分别住在" 传舍" 、" 幸舍" 、" 代舍" 三种房间之中,衣食器用均有差别。其他封君也皆如此,如春申君其" 上客皆蹑珠履" ,毛遂被平原君奉为" 上客" 等等。" 客" 日常生活中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充当封君剥削压迫民众的工具:《史记?孟尝君列传》载" 其舍人魏子为孟尝君收邑入(租税)"." 舍人" 就是宾客或从宾客中选任的小吏。
再如孟尝君曾让宾客冯驩去封邑为其收高利贷等等。" 宾客" 日常的另一作用就是充当封君的武装侍从:如孟尝君过赵,赵人说他" 乃眇小丈夫耳" ,其客" 斫击杀数百人,遂灭一县以去" ②。封君能在封邑内收租税并进行有效的统治与这种武装侍从是有关系的。在封君进行的政治、军事、外交活动中,宾客常常出谋划策、参与执行、奔走效命,在其中起重大作用。如,孟尝君使秦就是靠宾客中的鸡鸣狗盗之徒而逃离秦国的,平原君与楚合纵、信陵君夺晋鄙兵权救赵等等都是靠" 客" 的力量取得成功的。此外," 客" 还有种种其他作用。这些事实说明," 客" 是为封建政治、经济服务的力量。" 客" 投靠主人后一般在法律上保留着平民身分,人身较为自由,可以离开其主人,如平原君的客与其美妾发生冲突,客以其爱妾贱士,去者过半,后杀美妾,宾客复归,再如孟尝君为齐相被废,宾客皆去,唯冯驩一人留,等等。然而,决不能由此类事实得出结论说,客的人身是完全自由的,和主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事实上只要" 客" 投靠主人,接受其供养、馈赠,就必然要不同程度地丧失其人身自由,为主人尽种种的封建义务。客投靠主人后虽然在法律地位上还保留着平民身分,但和有种种封建特权的封君谈不上什么平等,在实际生活中," 客" 的内部都有贵贱尊卑的等级之分,客与主人讲平等自然更非可能。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客为主人而死节,如智伯的客豫让、信陵君的客侯嬴、田横的客五百壮士等等都是如此。这正说明客与主人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是强烈的。因此,战国时封君的" 宾客" 、" 食客" 是一种封建依附人口。
总之,封君与封户、客民和宾客、食客的关系均属封建性的关系。
这点应无疑问。
① 以上引文均见《史记》各封君本传?
② 《史记》卷 75 ,《孟尝君列传》。
3。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与相应的封建依附关系战国时,一方面封建国家实行受田制,一方面土地占有的不平均和土地私有制又在发展。不承认这种矛盾的现象,许多史实无法解释。如银雀山汉墓出土《田法》在说明土地耕垦与国家盛衰的关系时说:" 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霸),什伍人作者存,什四人作者亡。一人而田大亩廿(亩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一人而田十]四亩者存,一人而田九亩者亡。" 这里把劳动力数与从事农耕的人数比例与国家兴亡的关系分为四种情况:十人中有八人从事耕作的国家称王;十人中有七人从事耕作的国家称霸,十人中有五人耕作的国家还可以存在;十人中有四人从事耕作的国家灭亡。同时又把每个劳力垦田的亩数与国家兴衰的关系也分作四种情况:一人耕田20大亩的国家称王;一人耕田19亩的国家称霸;一人耕田14亩的国家可以存在;一人而耕田9亩的国家亡国。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有的国家从事耕田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比例达到了十分之七、八,而有的国家才达到十分之四、五。有的国家每个垦田的劳动力耕田20大亩,而有的国家才耕田9亩。这种状况的出现当然是和土地占有的不平均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
战国时,各国都用田宅奖励战士,用田宅奖励有功之士,这对私有制的发展无疑起了重大作用。《管子?侈靡篇》:" 甲兵之本,必先于田宅。" 《管子?八观篇》:" 良田不在战士,三年而兵弱。" 《荀子?议兵篇》:" 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头盔)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 这就是说魏国被选中当武卒可以得到上好田宅,并复免赋役。战国时魏国在几次战争中动用的兵力都在十万人左右,所以魏国的武卒是不会少于十多万人的。这十多万到二十万的武卒就成了魏国农民中条件好的富裕农民,如果条件具备,很容易上升为地主。《韩非子?诡使篇》也说" 陈善田利宅,所以厉战士也".这里说的应是战国时各国的一般情况,韩非是韩国人,韩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应无疑问。这里说" 善田利宅,所以厉战士" 应是指战士在战争中立功要用好的田宅来奖赏。这方面其他东方各国是如何作的不甚了解,秦国可以说是这方面一个有代表性的国家了。
秦在商鞅变法后奖励耕战。《商君书?境内篇》载商鞅变法后规定士兵作战时" 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宅九亩。" 《史记?商君列传》说:"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 此外,商鞅变法后又奖励耕织,规定" 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 ①,而" 致粟帛多" 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扩大耕地面积。在上述情况下,秦国内立有军功的战士和军官,及耕织有成绩的人,都可以多占有土地变为地主。所以杜佑说秦在商鞅变法后" 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国富兵强" ②。此外,秦国还通过对高级官僚和将领的赏赐造就了一批大地主。《史记?王翦列传》载王翦灭楚前" 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矣,何忧贫乎?王翦曰: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 这一记载说明至少在战国末年,秦国一般不封功臣为列侯,衣食封邑中的租税,所以王翦要及时" 请美田宅园池甚众……为子孙业" ,也就是向秦王要土地作私有财产以传给子孙。这自然大大促进了地主阶级的发展。《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说秦" 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 ,正说明商鞅变法在土地私有制发展方面起了重大作用。
战国时,除秦国之外,赵国的土地私有制也比较发展。春秋末,赵鞅在前线誓师说" 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 ③,开了军功赏田的先例。赵鞅(赵简子)曾赐名医扁鹊" 田四万亩" ④。按照张政烺先生的解释这里的田是步为单位的,即一方步为一田⑤。周代一亩为一百方步。所以" 田十万"应为一千亩。赐扁鹊" 田四万亩" ,应为四百亩。《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载战国初,赵襄子任中牟二贤士中章、胥已为中大夫,随" 予之田宅".此事在当地引起轰动,导致" 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现在,有的研究者认为" 弃其田耘,卖宅圃" ,说明当时耕地尚不能买卖,只能" 卖宅圃".此论难以服人。因为," 弃其田耘" 一语,并不能说明当时耕地不可以买卖。耕地可以买卖,但不一定什么时候都可以卖出去。由于当时中牟之人随文学者" 邑之半" ,丢弃耕地的人很多,人们无法耕种,自然不必去买。况且,按照周代的惯例,授田宅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时赵国" 宅圃" 可以买卖了,而耕地不能买卖,又没有其他史实作根据,怎么能让人相信。战国后期,赵国是" 田宅" 连在一齐都是可以买卖的。如秦赵长平之战前夕," (赵)括将行,其母上书言於王曰:……今括一旦为将,……王所赐金帛,归藏於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①,就说明田宅连在一齐可以买卖已成一种习惯。
大约从战国中期后,北方经济发达地区,土地私有制日渐发展,并出现了中小地主,应无疑问。战国中期人苏秦曾说:" 且使我有■阳负部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 ②这一记载所反映的时间是苏秦佩六国相印前的青少年时期,正是战国中期以后;所说的地区是东周王室的所在地洛阳郊区。这里土地肥沃、交通方便,有" 二顷" 土地可能就是个令人羡慕的小地主了,所以苏秦说他家如果有二顷地过安定富裕的生活,他就不会去从事政治活动" 佩六国相印" 了。这正反映了战国中期后经济发达地区土地私有制与中小地主的发展情况。
随着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与其相适应的封建依附关系也出现了。《商君书?境内篇》载:" 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子。"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有爵者可以得无爵者作庶子,每一级爵可得到一个;有爵者没特殊役事时,庶子每月给大夫服役六天;有爵者有特殊役事时,要供给服役的庶子粮食等生活用品。《商君书?境内篇》又载:战争中能斩敌甲首一者" 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这说明秦代因军功得到爵位的人,不仅可以得到赐田,而且还赐给服役的劳动者庶子。这种庶子就其性质来讲应属农奴。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贫富两极分化,社会上出现了" 无立锥之地" 的" 至贫" 者①。这些" 至贫" 者,有的就转化为" 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 的佃农。韩非曾说:" 徭役多则民苦,民苦则权势起,权势起则复除重,复除重则贵人富。" ②这说明当时有" 权势" 的" 贵人" ,利用他们可以使隐蔽的人口" 复除" 徭役,招诱大量苦于" 徭役多" 的民众逃归他们门下,成为他们奴役剥削的对象。这些封建依附者中自然不排除佃农的存在。此外,有的" 至贫" 者则转化为雇工一类的" 庸夫" 、" 庸客".如齐湣王被杀,太子法章变姓名逃到太史家做" 灌园的庸夫" ③。《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载," 卖庸而播耕" 的" 庸客" ,主人给他" 美羹" 、" 钱布" (铜钱)是为了让他耕得深、耘得快。《韩非子?五蠹》载," 泽居苦水者,买庸而决窦(渎)".《管子?轻重甲》载,齐国有" 聚庸而煮盐" 的现象。《商君书?垦令》载:" 无得取庸,则大夫家长不建缮,……而庸民无所于食,是必农。" 这说明当时秦国雇工修缮房屋是比较普遍的。此外,还有充当" 市佣" ①和" 庸保" ②的。这都说明雇工的使用还是较普遍的。
雇工虽然人身较自由,但为了生存,不得不受人役使,所以他们与主人是有一定的封建依附性的。另外,雇工受着封建国家的控制。所以,战国时的雇工从总的方面来考察仍然是一种封建依属人口。
① 《史记》卷四十一《越王勾践世家》。
② 《史记》卷四十一《越王勾践世家》。
③ 《左传》哀公二年。
④ 《史记》卷一○五,《扁鹊仓公列传》、?张政烺:《" 士田十万" 新解》,《文史》1988总第 29 期。
① 《史记》卷八十一,《廉颇蔺相如列传》。
② 《史记》卷六十九,《苏秦列传》。
① 《国语?吴语》。
② 《左传》僖公十九年、二十年、二十一年。
4。战国时的官、私奴婢战国时期,与上述土地占有关系和封建依附农并存的还有官私奴婢。
战国时的奴婢的来源有以下几种:一是俘虏,当时的战争已不以掠取俘虏当奴隶为其目的,这从战争中大量斩杀敌人而俘虏很少可以看出,然而战争有时也有把对方的民众虏掠为奴的现象。《墨子?天志下》说,大国进攻他国时,攻入国境后割农作物,砍树木,毁城廓,焚祖庙,掠牲畜,对顽强不顺从的民众就杀,顺从的就绑着牵回来,男为" 仆、圉、肯靡" ,女为" 舂、酋".这里,仆是家内服役管车马的奴隶,圉是养马奴隶,胥靡是用绳索牵连着被强迫做筑城等土木工程的奴隶③。舂是舂米的奴婢,酋是制酒的奴婢。二是罪犯,这是战国时奴隶的主要来源,胥靡就是一般罪犯的通称。《韩非子?六反篇》说:" 刑盗,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 其意思是说,对偷盗用刑,是针对其罪,不针对其人;如针对偷盗的人,就等于对胥靡这样一般罪犯用刑。三是官府把罪犯的妻子、子女一起没收为奴。商鞅变法就规定" 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把没为官奴婢作为一种处罚办法。四是债务奴婢,《韩非子?六反篇》说农民在" 天饥岁荒" 和官府盘剥下,有的" 嫁妻卖子".五是奴婢的子女仍为奴婢,如《左传》僖公17年载:" 梁嬴……将生一男一女……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名男曰圉,女曰妾" ,再如战国时秦国有" 奴产子".春秋时,任意杀害奴婢还是常见的。《左传》僖公23年载,重耳至齐,齐桓公以齐女姜氏为其妻,重耳的侍从在桑树下密谋让重耳离齐他去,婢女在桑树上听见," 以告姜氏,姜氏杀之".秦穆公死时,有一百多人殉葬。《墨子?节葬下》:" 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
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 一般说来,战国时用奴隶殉葬比春秋时是大大减少了。春秋末期魏颗和孔子都反对殉葬。不过,到战国时期杀人殉葬的习俗仍然存在,如在考古发掘中,在三晋和两周地区就发现了战国的殉人墓葬。山西侯马乔村战国中晚期墓地,十六座墓周围都有殉人沟,沟内殉葬的人少者四人,多者十八人。在河北邯郸和河南辉县、汲县、洛阳都发现有殉人墓,殉葬的有一人至四人,多为服侍或近幸的奴婢。
③ 《左传》昭公二十年。
① 《左传》哀公二十六年。
② 《国语?齐语》。
③ 《左传》成公十八年。
有的国家有一定数量的官奴婢。秦国的" 隶臣妾" 主要是秦的官奴婢。" 隶臣妾" 与称为" 鬼薪" 、" 白粲" 、" 司寇" 、" 城旦" 、" 舂" 的刑徒不同,刑徒有刑期,期满可获自由。" 隶臣妾" 是终身服役的官奴,必待赎取方能恢复自由。从秦律看,隶臣、隶妾可以买卖、赏赐,也可借给人使用,也可作礼品送人。如秦王曾以" 文绣千匹,好女百人" 送义渠君①。隶臣妾为官府服役,隶臣每月发粮二石,隶妾一石半;如不服役,不发给。隶臣作农业劳动的,从二月起每月发粮二石半,到九月底停发其中加发的半石①。总之,隶臣妾为官府服役,按劳役种类、年龄、性别发给不同标准口粮;如隶臣妾使用的器物和照管的牲畜丢失,要" 以其日月减其衣食" 三分之一偿还。秦国的官奴隶可以赎身,但条件苛刻,按规定:两名壮年男子赎替一名隶臣,一名壮年男子赎替一名年老而失去劳动能力或年幼的隶臣,不允许赎替做针线活的隶妾。壮男戍边5年,可免除母亲或姊、妹一人隶妾身分。士兵归还两级爵位可免除父母的隶臣妾身分。隶臣从军,可按" 斩首" 这种军功来免除奴隶身分。" 大隶臣" 因本人和别人的军功免除隶臣身分后,还要以平民身分从事" 工".隶臣妾从事农、工、筑城、畜牧等官府差役。
值得注意的是秦官府的" 隶臣妾" 有其私有经济。秦律规定:" 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 ②这里规定:领取衣服的隶臣、府隶(在官计服役的隶)无妻者要缴钱,冬天每人110钱,夏天每人55钱。这说明其尚有私人钱财。" 隶臣有妻,隶更及有外妻责,责衣" ③。这里又规定:有妻的隶臣,其妻是更隶妾及有外妻(身分自由),要收取衣服。这说明隶臣、隶妾是有家室和私有经济能向政府缴纳衣服的劳动者。此外,秦律中还规定,隶臣妾不能任意屠杀。秦律中规定:" 主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 公室告'";" 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 非公室告' ,勿听" ;"'家罪' 者,父杀伤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法律称杀死" 奴妾" 、" 臣妾" 为擅杀,和称之为" 家罪" ,说明是不许任意杀害的。
战国时封君、大官僚、大商人及至一般地主、商人私家也有奴婢。
《史记?孟尝君列传》孟尝君对其父田婴说他们家" 富累万金" ," 仆妾余粱肉而士不厌糟糠" ,就说明他家有奴婢。战国末年,秦文信侯吕不韦有家僮万人,长信侯嫪毐有家僮数千人。《史记?货殖列传》载大商人白圭" 与用事僮仆共苦乐".辛垣衍对鲁仲连说:" 先生独未见夫仆乎!十人而从一人者,宁力不胜、智不若耶?畏之也。" ①奴婢有被用于农业生产的现象,《韩非子?喻老篇》说:" 故冬耕之稼,后稷不能美也;丰年大禾,臧获不能恶也。以一人之力,则后稷不足;随自然,则臧获有余。" 这里讲到在大丰年,臧获(奴隶)种田也能丰收,表明臧获种田是效益最差的。所以,奴隶从事农业生产的剥削方式在当时是发展不起来的。
① 《左传》哀公七年。
①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②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③ 《左传》哀公十五、十六年。
① 《左传》宣公十七年。
当时有一部分奴婢专门用于服侍主人、宾客,供娱乐、享乐用。《国语?齐语》载齐襄公" 陈妾数百,食必粱肉,衣必文绣。" 《吕氏春秋?分职篇》载:" 今有召客者酒酣、歌舞、鼓瑟、吹竽,明日不拜乐己者而拜主人,主人使之也。" 再如吕不韦把他的美妾送给秦公子异人,平原君为收买宾客杀死自己宠爱的美妾,这类奴婢都是供统治阶级享乐用的。另外,有些奴婢则服家庭杂役,如赶车、养马等等。
春秋战国时期奴婢的价格很不一致,晋献公灭虞国时,虞大夫百里奚被俘为奴。晋献公把女儿嫁给秦穆公时,晋又把百里奚作为陪嫁奴隶送给秦国,半路上百里奚逃亡,又沦落为楚国的奴隶。秦穆公用了5张羊皮把百里奚赎回。这说明当时一名奴隶值5张羊皮。春秋末齐晏婴到晋国,见齐人越石父为奴,用一匹拉车的马赎回他。这说明一个奴隶值一匹马①。战国时,卫嗣君有个胥靡逃到魏国替魏襄王治病,卫嗣君先用100金要赎回他,魏王不答应。后来用了一个叫左氏的邑才把他换回来②。
战国时还有一种和奴婢很接近的贱民叫" 赘婿".云楚秦简中载魏户律和魏奔命律载,赘婿是不能立户、受田的受歧视社会地位低下的贱民。《汉书?严助传》载:" 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食。" 如淳曰:" 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 这种解释说明," 赘婿" 和奴婢尚有不同,他处在向奴婢过渡的地位,如果到期赎回来就是平民,到期不能赎回就沦为奴婢。
从上述土地占有和阶级状况来看,战国应为封建社会,而且是属于封建地主制社会。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其一,战国时庶民地主发展虽不充分,但各国统治者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地主阶级发展,整个社会在发展方向上是向着地主制轨道前进的。其二,国家是最大的地主,受田制下的广大农民就是国家的封建依附农。其三,战国时的各级封君、官僚衣食封邑中的租税和俸禄,是封建地主制范畴中的特权者与官僚。
封君与既掌握着领地上的土地占有权又掌握着领地上的行政、军事、司法等大权的封建领主是有区别的。因此战国属于封建地主制社会。战国时社会上虽有役使奴婢的奴隶制经济成份存在,但不占统治地位,决定不了社会性质。
① 《左传》襄公十九年。
② 《左传》隐公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