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五代经济史之唐前期恢复、发展生产的经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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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恢复、发展生产的经济措施
隋朝末年,正当农民起义在全国各地风起云涌时,大业十三年(公元 617年)夏,隋太原留守李渊起兵反隋。他率领军队迅速渡过黄河,进入关中,在关中地主阶级的支持下攻取长安,控制了渭水流域。隋炀帝死后,公元 618年,李渊在长安称帝,建号武德,国号唐。到武德七年(公元 624 年),经过一系列兼并战争,李氏唐朝消灭了各地的武装割据势力,重新统一了中国。唐朝初年,由于经历了隋炀帝的暴政和隋末农民战争,社会经济凋敝。以人口为例,到武德晚年,全国户数不过 300 万,约当隋盛时 900 万户的 1/3弱。遭受破坏最严重的黄河下游地区,“萑莽巨泽,茫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①。直到贞观中年,这里(以今河北、河南、山东三省为准)的户数登记在官府户籍簿上还不到 70 万,约为隋大业初年 470 余万的 1/7②。面对这样残破的社会经济,唐王朝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以保证租税等财政收入。
(一)均田制的继续推行和租庸调法的实行
1.均田制的继续推行武德七年(公元 624 年)四月,唐政府颁布了均田令,其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百姓的受田①丁男(21—59 岁)和 18 岁以上的中男(16 岁为中男),各受口分田80 亩,永业田 20 亩。永业田可传给子孙,口分田则在民老或身死后 交还国家。②老男(60 岁为老)、废疾人②。、笃疾人②。各受口分田 40 亩;寡妻妾各受口分田 30 亩。如果他(她)是作户主的,再受永业田 20 亩。③道士、和尚各给口分田 30 亩;女冠、尼姑各给口分田 20 亩。④工商业户在宽乡(地多人少)者,给永业田 10 亩,口分田 40 亩,在狭乡(人多地少)者不给。⑤一般妇女、奴婢和部曲不再受田。⑥狭乡的口分田减半给授。狭乡的人准许在宽乡遥受土地。⑦一般人家 3 口以上给 1 亩园宅地,6 口则加 1 亩;奴婢 5 口给 1 亩园宅地,10 口则加 1 亩。⑧如果土地需要休耕,还可以加倍授给。⑨民户原有土地,计算在已受田之内。
① 《贞观政要?直谏篇》。② 据《隋书?地理志》和《旧唐书?地理志》的有关材料统计。② 笃疾人指癫狂、两肢废、两目盲等。② 笃疾人指癫狂、两肢废、两目盲等。① 《通典》作 10 顷。
(2)关于贵族、官吏的受田①有爵位的贵族,亲王给永业田 100 顷,郡王 50 顷,国公 40 顷,郡公35 顷,县公 25 顷,侯 14 顷,伯 11 顷①,子 8 顷,男 5 顷。
②职事官正一品给永业田 60 顷,从一品 50 顷,正二品 40 顷,从二品35 顷,正三品 25 顷,从三品 20 顷,正四品 14 顷,从四品 11 顷②,正五品 8顷,从五品 5 顷。③散官五品以上与同级职事官所受永业田数相同。④六品以下官吏的永业田,“听本乡取还公田充,愿于宽乡取者亦听”③。六品七品职事官 2.5 顷,八品九品职事官 2 顷。“散官若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④。⑤勋官之永业田亦称勋田,上柱国 30 顷,柱国 25 顷,上护军 20 顷,护军 15 顷,上轻车都尉 11 顷,轻车都尉 7 顷,上骑都尉 6 顷,骑都尉 4 顷,骁骑尉、飞骑尉各 80 亩,云骑尉、武骑尉各 60 亩。⑥京内外职事官按照职位的高低还受给职分田,亦称职田,以其地租作为俸禄的一部分。京官一品 12 顷,二品 10 顷,三品 9 顷,四品 7 顷,五品6 顷,六品 4 顷,七品 3.5 顷,八品 2.5 顷,九品 2 顷,皆给京城百里以内之地。外官诸州都督、都护、亲王府官二品 12 顷,三品 10 顷,四品 8 顷,五品 7 顷,六品 5 顷,七品 4 顷,八品 3 顷,九品 2.5 顷。镇戍、关津、岳渎官五品 8 顷,六品 3.5 顷,七品 3 顷,八品 2.5 顷,九品 2 顷。其他如三卫中郎将、上中下府折冲都尉、果毅都尉、长史、别将以及亲王府典军、副典军等,亦各授与数量不同的职分田,最少为 80 亩①。职分田属公田,不归私人所有,官员离职时要移交后任。⑦各级官署授给公廨田,亦称公廨园或公廨地,以地租作为办公用费。京官各司:司农司 26 顷,殿中省 25 顷,少府监 22 顷,太常寺 20 顷,京兆府、河南省各 17 顷,太府寺 16 顷,吏部、户部各 15 顷,兵部、内侍省各14 顷,中书省、将作监各 13 顷,刑部、大理寺各 12 顷,尚书省、门下省、太子左春坊各 11 顷,工部 10 顷,光禄寺、太仆寺、秘书监各 9 顷。……外官各司、大都督府 40 顷,中都督府 35 顷,下都督府、都护府、上州各 30顷,中州 20 顷,宫总监、下州各 15 顷,上县 10 顷,中县 8 顷,下县 6 顷。其他各级官署亦都有相应的公廨田。最少为 1 顷。(3)关于土地买卖的规定唐均田制明确规定禁止土地买卖,并制定了严厉的法律,如:“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答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②。但同时又规定了一些例外:①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②百姓搬家,从狭乡迁到宽乡,或卖地以建住宅、邸店、碾硙的,还准许出卖口分田。③官员的永业田、勋田和赐田可以出卖。④买入的田地不能超过应受田限额。狭乡人买田,可依照宽乡的限额。⑤已卖田者,不准再申请授田。唐朝的均田制,与前代相比,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② 《通典》作 10 顷。③ 《唐六典?尚书户部》注。④ 《通典?食货?田制下》。① 《新唐书?食货志五》。② 《唐律疏议?户婚》。
第一、明确取消了奴婢、部曲的受田。这一方面表明奴婢、部曲在农业生产中地位的下降,人数的减少,以及奴隶制残余的进一步降低。另一方面不再授田给他们,也是对士族地主的打击,反映了唐时士族地主势力的进一步衰弱。第二、除寡妻妾以外,一般妇女不再受田。隋时,妇女受露田只有男子的一半,而一夫一妇的租调却为单丁的一倍,不少男子因此而不肯结婚,造成“籍多无妻”①的现象。唐朝一般妇女不再受田,也就不用再负担封建国家的租赋徭役,男子就不会因结婚而增加负担,因而对人口的繁殖与增长起了积极的重要作用。同时,妇女不受田而男子受田,也反映出唐朝封建小生产家长制的发展,从此女子更加依附于男子。第三、和尚、道士、尼姑、女冠都可以受田,反映了南北朝以来寺院经济的发展。这是封建国家在法律上承认了宗教寺院对土地占有的合法权利,保证僧侣地主的既得利益。第四、各级官吏普遍授给大量的土地,职位愈高受田愈多。唐代均田制中关于官吏受田的规定比前各朝完备得多,一方面以保证大官僚必为大地主,另一方面更是唐王朝培植新地主的重要手段。由于唐均田制不触动大官僚地主的既得利益,并使他们占有大量土地合法化,因而自然会得到大官僚地主的拥护,使均田制能够顺利地推行。在实际执行中,正是由于均田制的推行,使许多官僚地主占有了更多的土地,扩大了自己的经济实力,同时促使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第五、唐代均田制放宽了对受田买卖的限制。北魏的均田制,只允许买卖桑田,以后也仅及于麻田的有余或不足部分;北齐时虽买卖露田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隋沿北魏、北齐制度,只许桑麻田在规定限度内买卖,即得卖其多出部分或买进不足部分,是仅许永业田的超额或缺额部分的买卖,其数量自然极其有限。而唐代均田制中关于土地买卖的规定,虽然名义上是为了限制土地买卖,但实际上这些例外很容易就被突破,使土地买卖易于形成和广泛发展。尤其唐代均田制还允许买卖口分田。这是自北魏实行均田制以来,封建政府第一次允许买卖口分田(露田),也是唐代均田制的一个显著特色,说明唐代对土地买卖的限制较之前代明显放宽。这也是北魏以来封建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在法令上的反映。它为土地兼并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助长了官僚地主、豪商巨贾以及僧侣地主对土地的兼并势头。同时也为均田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创造了条件。唐代均田制在全国各地都认真贯彻实行了。大体说来,关东地区,因在隋末农民战争中遭受破坏严重,士族豪强受打击沉重,死亡逃散的很多。他们遗留下来的田地,有的转移到农民手中,大部分成为国家控制的荒田,因而国家比较容易地授给农民规定标准数额的永业田和口分田。江南地区、江淮流域,由于地旷人稀以及战乱给士族豪强的打击,对广大农民一般亦能按规定限额授田,甚至还授给较多一些的田地。至于关中地区,由于基本上未经战乱破坏,官僚地主众多,地狭人稠,因此一般农民多不能按规定得到受田,往往受田不足。全国各地情形不同,即在同一地区亦有差异。不过从总的情况看,唐代均田制是自北魏推行均田制以来,实施情况最好的。因此,均田制的实行,对于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① 《隋书?食货志》
2.租庸调法的实行唐代的租庸调法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以受田丁民为征课对象而制定的。它基本上沿用隋制,但为了适应新的情况,在某些方面又作了一些补充修正,因而较之隋的租调力役制度更加完整严密。唐代租庸调法,如《唐六典?尚书户部》所述如下:“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皆书印焉。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凡丁新附于籍账者,春附则课役并征,夏附则免课从役,秋附则课役俱免。”“凡丁户皆有优复蠲免之制(诸皇宗籍属宗正者,及诸亲五品以上祖父兄弟子孙,及诸色杂有职掌人),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申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唐朝的这种赋役办法,正如唐人陆贽所说:“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①。所以一般称为租庸调法。而杂徭不是唐代赋役的重要部分,就略而不论。唐代的租庸调较隋代要减轻许多,主要表现在规定了役期的最高限度,以及输庸代役的办法上。这是隋末农民大起义反抗封建国家残酷的徭役剥削斗争的结果,同时也是唐初“率土荒俭”的实际情况,迫使封建国家不得不减轻农民徭役负担,使其专心生产,发展经济的结果。这一变化,不仅使农民有较多时间从事农业生产,而且多少也减弱了个体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租庸调制是唐代前期封建国家的主要税源。这个时期,尤其是唐代初期,因为受田家民有一定的土地收获,缴纳租庸调赋役不会感到负担太重。唐政权亦为了积极恢复农业生产,把大量荒地分配给农民,使之得到耕垦。同时轻赋省役,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使其尽力耕作,以保证国家赋役既有可靠的来源,又能增加财政收入。这种税制,对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对于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① 陆贽:《陆宣公集?均节赋税恤百姓》。
(二)贞观时期的休养生息政策
唐高祖李渊统治后期,他的几个儿子争夺皇位的斗争日趋激烈。武德九年(公元 626 年),其次子李世民在长安宫城的玄武门发动政变,袭杀太子李建成和齐王李元吉。不久,李渊被迫退位,李世民继立为帝,是为唐太宗。以李世民为首的统治集团由于亲身经历了隋炀帝的暴政和隋末农民战争,深知隋末农民是在“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已无法生存的情况下举行起义的,因而君臣反复引用“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的古语来警励自己。唐太宗李世民还说:“天子者,有道则人推而为主,无道则人弃而不用,诚可畏也”①。因此,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唐太宗采取了“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的经济措施。贞观初,唐太宗十分重视备荒和救荒。贞观二年(公元 628 年),戴胄建议参照隋朝的社仓制度,在各地设置“义仓”,以备凶年。唐太宗立即采纳了他的建议,下诏规定:自王公以下,每亩征税二升;商贾无田者,户分九等,分别纳粟自五石至五斗不等;义仓粮食有灾则用于赈民,无灾则借贷民户作种子。自此以后,州、县普遍设置义仓,专用于备荒,不许杂用。当时,从贞观元年到三年(公元 627—629 年),关东、关中各地连续发生旱霜蝗灾害,关中受灾最重,饥馑尤甚,不少农民卖儿鬻女。唐太宗认为这对于他的统治是一种危险,于是一面命令灾区开仓赈济,准许灾民就食他州,一面派遣大臣巡视灾情,并“出御府金宝赎男女自卖者还其父母”②。逃荒的灾民,受到各州县竭力帮助,有的州甚至做到“逐粮户到,递相安养”③,灾民返乡时还赠给粮食、布帛。唐太宗重视均田令的施行。他曾视察灵口的授田情况,得知每丁才受得30 亩,下诏雍州,“录尤少田者,并给复,移之宽乡”④,为了增加农业劳动力,唐太宗一面多次颁布减免全国或部分地区租赋的法令,并用免除几年赋役的办法,招诱逃亡农民归业,一面以强制措施,把长期在外的“浮游”人口,送回原籍生产。洛州地方官曾把许多“浮游”人户,“并遣务农,各令属县。有游手怠惰者,皆按之”⑤。其他一些地方也以类似方法强迫逃散人户回乡务农。贞观十六年(公元 642 年),唐政府下令在全国“括浮游无籍者,限来年末附毕”①。贞观五年(公元 631 年)四月,唐太宗派使者携金帛赎回了隋末被北方突厥掳掠去的汉民,得男女 8 万人。唐朝大力招抚流亡人口的政策,收到了很大效果,仅贞观三年(公元 629 年),流亡唐境以外的百姓和少数民族就有 120 余万内附。唐太宗还注意增加人口,曾下诏奖励婚姻,地方长吏能使百姓婚姻及时、鳏寡减少者,按户口增多进考。唐太宗还注意到不夺农时,以利农业生产的恢复。贞观五年(公元 631年)二月,正值春耕之时,皇太子将举行“冠礼”,官吏要调动府兵充作仪仗。唐太宗表示反对,下令改在十月举行。
① 《贞观政要?论杀戒太子诸王》。② 《旧唐书?太宗本纪上》。③ 《旧唐书?陈君宾传》。④ 《册府元龟?帝王部?惠民》。⑤ 《册府元龟?牧守部?劝课》。① 《资治通鉴?唐纪十二》。
此外,唐太宗即位后曾下令释放宫女 3000 人,减少宫殿的营筑,停止官吏进奉珍异,禁止贵族官吏的第宅、车服、婚丧过分奢侈。他还并省了许多州县,并把中央各官府的官员从 2000 多人精减到 600 多人,以紧缩财政开支。上述做法,对社会生产的发展,对人民都是有利的,因而促使生产状况迅速好转。贞观四年(公元 630 年),全国大丰收,流散的人口都返回乡里。以后又年年丰稔,米粟每斗不过三四钱。由于农民辛勤地进行生产,到贞观后期,社会经济已得到恢复。贞观二十二年(公元 649 年),全国户数已接近 380 万户。贞观后期,随着封建统治的逐渐稳固,唐太宗不能再很好地纳谏,渐渐抛弃了轻徭薄赋的经济政策。于是战争和徭役频繁起来,赋税负担又加重了。在一些地区爆发了农民起义。
(三)武后及唐玄宗发展经济的举措
唐太宗死后,唐高宗继位。永徽六年(公元 655 年),武则天被立为皇后。此后,武则天逐渐将权力转移到自己手中,并于天授元年(公元 690 年)改唐为周,正式称帝,成为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武则天参与和掌握最高权力达 50 年之久。在她当政时期,除在政治上加强统治外,在经济上比较重视农业生产的发展。上元元年(公元 674 年),高宗根据武则天的建议,诏令全国施行劝农桑、薄赋徭,免除京畿地区徭赋,节省功费力役等 12 事。光宅元年(公元 684 年),武则天下令奖励农桑,规定凡是做到耕地增加,家有余粮的地方,地方长吏可以得到奖赏;如果户口减少,就要受到处分。武则天比较重视兴修水利,曾在曲沃(今山西侯马)东北、临汾东北、符离(今安徽宿县北)修有新绛渠、高梁堰、牌湖堤,灌溉田地。另外在九陇(今四川彭县)、巴西(今四川锦阳东)、营丘(今山东昌乐县东南)也兴修了一些引水工程。咸亨三年(公元 672 年),还于岐州陈仓县(今陕西宝鸡)东南开渠,引渭水入升原渠,通船筏至长安城。武则天统治的 50 年间,由于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政治、经济措施,扩大了封建统治的基础,维护和加强了封建国家的统一,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封建统治的发展。国家掌握的户口增长很快,从她被立为皇后前三年(即永徽三年)的 380 万户,增加到 615 万户(神龙元年,即公元 705 年,武则天被迫退位)。贞观以来经济发展的趋势,仍在继续,对于后来唐玄宗“开元之治”的封建全盛时代,起了承先启后的作用。神龙元年(公元 705 年),武则天病重,宰相张柬之等联合禁军将领李多祚,拥戴中宗李显复位。但此后 8 年的时间中,唐朝政局动荡不安,发生了 7 次政变,更换了 4 位皇帝。开元元年(公元 713 年),唐玄宗即位,杀死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及其党羽,才使一连串的宫廷政变告以结束。唐玄宗即位后,先后任用姚崇、宋璟作宰相,在稳定封建秩序、发展社会经济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工作。开元二年(公元 714 年),针对富户强丁多削发入寺逃避徭役的情况,玄宗下令沙汰天下僧尼,迫令 1.2 万人还俗,编入国家户籍,并规定,自此以后,各地不得新建佛寺,旧寺颓坏,也要报请官府查实,才许加以修葺。开元三年(公元 715 年),唐朝政府规定:封户的租庸调,改由政府统一征收;征收未完时,封主不得向封户催索和出放高利贷;而只能等到征收完毕后,到京城或州治领取。从而缓解了封户严重受害,而失掉生产积极性的问题。开元三年和四年,关东连续发生严重的蝗灾。在姚崇的主持下,朝廷派出专使,督察州县官吏大力捕蝗,并要求他们将本州县捕蝗勤惰的情况上报中央,使蝗灾连岁的情况下,没有出现大的饥荒。开元四年(公元 716 年),宋璟继姚崇为相,坚守姚崇所制订的有利于稳定社会、发展生产的政策。并在防止边将贪功生事方面,做了很多工作,这对使劳动人民安心生产,也起了积极作用。开元九年(公元 721 年),唐玄宗任宇文融为劝农使,并准其所奏,置劝农判官 29 人,分行全国各道,检括籍外兼并的土地和逃户。唐王朝令逃户在百日内自首,听于所在附籍,并免除他们六年的租调和徭役,只收轻税,违者则法力不赦。括户工作到开元二十二年(公元 734 年)结束,得户 80余万,田数与此相等,得钱数百万贯①。人口增加了,耕地面积也扩大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增多了。这个时期,政局稳定,生产发展,唐王朝进入了它的全盛时期。
① 《旧唐书?宇文融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