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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辽金夏政治史之宋朝政治制度

时间:2024-07-05访问:9来源:历史铺

宋朝政治制度
  宋朝在消灭了五代十国封建割据后,把政治、军事、财政大权最大限度地集中到朝廷,建立起一整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一)官制
  1。中央官制宋朝在宫城内设置中书门下,作为朝廷的首要官署和正副宰相集体处理政事的最高权力机构,亦称政事堂。中书门下的长官在北宋前期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并增设参知政事(副相),以分宰相之事权。神宗进行官制改革,撤销中书门下,将其职权分归门下、中书、尚书三省,以尚书左、右仆射各兼门下、中书侍郎,为正宰相,再设门下、中书侍郎各一人,尚书左、右丞各一人为副宰相。徽宗时,蔡京为相,自称太师,总领门下、中书、尚书之事,改尚书左、右仆射为太宰、少宰,作为宰相。南宋时,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以参知政事为副相。哲宗元祐年间,设平章军国重事或同平章军国事,位居宰相之上。南宋宁宗后为平章军国事掌权。
  宋朝还设置枢密院,作为主管全国军政的最高机构。枢密院与中书门下对掌武、文大权,称为东、西 二府.其长官为枢密使(知枢密院事),副长官为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
  北宋前期设 三司 (盐铁、度支、户部)为主管全国财政的最高机构。
  其长官为三司使( 计相 )。神宗时,撤销三司,将其职权分归户部和工部。南宋增设总领所,负责供应一路或数路各军钱粮,并参预军政。其长官为总领。
  北宋前期,宰相主管民政,枢密使主管军政,三司使主管财政,职权分明。神宗后,宰相实际兼管财政。南宋时,一些宰相擅权,又兼任枢密使,兼管军政。
  御史台为监察机构,长官为御史中丞,副长官为侍御史知杂事,主管监察百官,肃正纲纪。台官有弹劾权,可上疏言事,评论朝政,弹劾官员。专管规谏讽谕的机构是谏院。仁宗时始单独置院,其长官为知谏院事或左、右谏议大夫。台、谏官的职权无多大差别。
  为皇帝起草制诰、赦敕、国书等文书的机构是翰林学士院,设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直学士院等官员。翰林学士等还侍奉皇帝,充当顾问。
  宋初的最高司法机构是大理寺和刑部。宋太宗设置 审刑院 ,其长官为知审刑院事,官属有详议官。各地奏案先经大理寺裁决,报告审刑院复查,写出奏稿,上呈中书。中书申奏皇帝论决。神宗时,审刑院并入刑部。
  三省六部,即门下省、中书省、尚书省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北宋前期,本官不管本职,而是新设一些机构分割了各部的大部分职权。直到神宗,才以三省代替中书门下,六部各设尚书和侍郎,主管本部事务。三省六部才行使相应的职权。
  2。地方政府官制宋朝的地方政府机构实行州、县二级制。宋初沿袭唐制,将全国划分为十余道。宋太宗改道为路,路作为朝廷派出机构的辖区,地位在州、县之上。
  神宗元丰八年(1085年)将全国划分为二十三路。北宋前期,各路皆设置转运使和提点刑狱,有些路常置安抚使,各设官衙办事。安抚使由本路最重要的州府长官兼任,主管一路的军政,也兼管民政、司法和财政等。转运使主管所领州县的水陆转运和财政税收,兼管司法和民政等。提点刑狱主管一路的司法,兼管财政等。
  各州(府、军、监)直属朝廷,由朝廷委派京朝官管理州郡事。知州可直接向朝廷奏事。知州以外,设 通判 同领州事,裁处州诸事,行文与知州联署。其官属有:录事参军主管州衙庶务,纠察各曹稽违;司户参军主管户籍、赋役、仓库受纳;司法参军主管议法断刑;司理参军主管审讯狱讼。
  各县设知县或县令,还有丞、主簿、尉等。宋初设判县事,为一县之长。
  后朝廷选派官员称知县事,以选人主持县政者为县令。知县或县令主管全县民政、司法、财政,如果驻军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仁宗初,始置县丞,为县的副长官。主簿主管本县出纳官物,销注簿书。尉主管阅习弓手,维持治安,后命兼捕私贩等。
  3。官阶宋代实行官、职和差遣分离的制度。宋初利用唐代的三省六部等官名组合而成官阶,只用以定品秩、俸禄、章服和序迁,又称 阶官 或 寄禄官.宋神宗改革官制,定文官(京朝官)为二十五阶,徽宗时增为三十七阶,改定武官共五十二阶。差遣是指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即 职事官.另外,大学士、学士、待制等,是授予较高官员的名誉头衔。
  宋代还把文官按官阶划分为幕职州县官、京官、升朝官三大类。幕职州县官又称选人,是低级文官的总称,共四等七阶。京官是比选人品级略高而不常参加朝见的低级文官的总称,分五阶。升朝官是可以参加朝见、宴坐的中上级文官的总称,只二十五阶。选人经过考核和一定员数举主的推荐,达到一定的考数(任职满一年为一考),便能升为京朝官。这种升迁称为 改官 ,是官员仕宦生涯中的大事。
  宋代保留了前代的一些附加性官衔,如散阶、封爵、食邑、勋官等荣誉头衔。爵有王、嗣王、郡王等共十二级。只要官资及格,该封开国男以上者,即给予食邑二百户到一万户;又官资及格,给予食实封一百户到一千户。每食实封一户,每日计钱二十五文,随月俸领取。勋官有上柱国、柱国到云骑尉、武骑尉共二十等。检校官有太师、太尉、太傅、太保、司徒等十九级。
  北宋前期的官品沿袭唐制,文官共九品,有正、从,自正四品以下,又分为上、下,共三十等。但官品和官职多不相称。宋神宗改革官制,改为九品正、从十八级。
  4。官吏的考核朝廷对各级官员制订了磨勘(考核)、叙迁、荫补等法。宋初废除按岁月叙迁之制。太宗时,设审官院和考课院分掌京朝官和幕职州县官的考课事宜。神宗改革官制,设吏部四选分管文、武官员的考课、差遣事。宋真宗时规定,文臣(京朝官)任满三年、武官四年(后改五年)磨勘升转本官阶一次,幕职州县官在改为京朝官时也要磨勘。朝廷按官员考绩以定升迁。其中宰执、侍从和卿列馆职、科举出身的文官有优先权,可以超资升转,其余荫补出身、杂流等只能逐资转官。有军功的武官,自武翼郎以上,每转一官,即双转两官。
  5。 官吏的俸禄宋代中、上级官员的待遇较优厚,有俸禄、职田、祠禄、恩赏等。俸禄又分为正俸、添支、职钱、禄粟、衣赐(春冬服、冬棉),还有傔人(随从)
  衣粮,以及茶酒、厨料、薪炭、饲刍等等。北宋前期,宰相、枢密使月俸三百贯,禄粟月一百石,春、冬衣共赐绫四十匹、绢六十匹、冬棉一百两,随身傔人的衣粮七十人,每月给薪一千三百束,每年给炭一千六百秤、盐七石。
  节度使的待遇最高,月俸四百贯、禄粟月一百五十石。神宗改革官制,分别阶官和职事官,用阶官定俸禄,称 料钱.真宗时,外任官授职田。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镇三十五顷,防御、团练州三十顷,中、上刺史二十顷,下州及军监十五顷,边远小州、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七顷,转运使、副使十顷。职田免二税和沿税,租入全归外任官员。
  (二)军制
  宋太祖建国后,对前朝的中央军政结构进行了调整。一般由文官主持枢密院,统管军政。还设殿前都指挥使、侍卫马军都指挥使、步军都指挥使,合称三衙或三司。三衙武帅平时对禁军和厢兵进行管理、训练,但无权调遣。
  枢密院和三衙,各有分工,相互牵制。禁军供守卫京师和备战之用。在外出征战或沿边驻守时,又临时设立部署(后改名总管)、钤辖、都监等统兵官。
  后来,又往往派文官充当经略使、安抚使等。由文官任总官,统辖副总管的武将。枢密使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诸军,帅臣主兵柄,这就是北宋的军事统辖体制。
  北宋初,禁军是中央军,实行更戍法,由京城轮流到外地驻守。后又陆续在各地设置就粮禁军,作为地方军,不回驻京城,但也实行更戍法。北宋初还实行内外相制的办法:以一半兵力驻守京师,一半兵力轮流出戍外地,使外地驻军不敢反叛京师,京师驻军也不敢发动叛乱。
  除禁军外,北宋尚有厢军、乡兵、蕃兵、土兵和弓手。厢军驻扎各地或隶属某些机构,往往不加训练,只服杂役。蕃兵是在陕西、河东路与西夏接壤地区由少数民族壮丁组成。依部族编制。蕃兵是北宋西北地方军,很有战斗力。
  宋朝在各地设置多种乡兵。乡兵大都是按户籍编组各地壮丁而成,也有少数乡兵实行招募。乡兵平时从事生产,仅在参加战事才发放钱粮。
  土兵为神宗时所设,隶属各地巡检司。弓手原为吏役,隶属各县尉司。
  南宋时,因河东、陕西相继丢失,蕃兵不复存在。厢军、乡兵、土兵、弓手仍保留。
  宋朝实行募兵制,经常采取灾年招兵的办法,企图将 天下失职犷悍之徒招收为兵,以防范人民的起义和反抗。但在兵源不足时,也抓夫充军。
  罪犯也是宋军军士的重要来源。兵士须在脸部、手部等处刺字,以防逃亡。
  宋朝制定详细的军法,规定各级官兵之间严格的等级和隶属关系,兵士冒犯上级,要处死或流放。
  神宗时实行将兵法,在四川以外各路和开封府各县设置一百几十将,每将大都有几千兵力,打乱原有的编制,称系将禁军。各地不编组为将的禁军称不系将禁军,降居次要位置。留驻京城的禁军称在京禁军。
  宋政权南迁,禁军大部溃散,南宋重新编组正规军,称驻屯大军。南方各地原有的系将禁军和不系将禁军,沦为与厢军一样的杂役兵。绍兴十一年(1141年),宋廷削去岳飞、韩世忠等大将兵权后,陆续在沿江和川陕交界地带设置十支驻屯大军,各军番号为某州府驻扎御前诸军,统兵官为都统制和副都统制。北宋的三衙统兵制度已经废除。到宋宁宗,三衙和十都统制司的正规军体制已破坏,一般由文臣主持各大军区,剥夺了十都统制司的统兵权和指挥权。
  (三)科举制
  宋代在革除唐代科举制弊病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相当完整、严密的科举制,成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宋前期,贡举设进士、诸科和明经,另外还有制举、武举、童子举等科。熙宁四年(1071年)后,废明经、诸科和制举,命诸科举人改应进士科,另设新科明法。哲宗元祐四年(1089年)进士科分为诗赋进士、经义进士两科,又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等科。南宋设诗赋进士、经义进士、武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博学宏词等科。宋代科目逐渐减少,进士科成为最主要的科目。宋代实行解试、省试和殿试三级考试制。
  解试又称乡贡,由地方官府考试举人,然后将合格举人贡送朝廷。解试在省试前一年秋季举行,举人解试合格,由州或转运司、国子监等按照解额解送礼部,参加省试。
  省试由尚书省礼部主管,英宗后每三年举行一次,在春季选日考试各地选送的举人,连试三日,合格者礼部奏名朝廷,参加殿试。
  自开宝六年(公元973年)开始,由皇帝亲临殿陛复试礼部奏名合格举人。从此,每次省试后,必定举行殿试。殿试所定名次与省试有所不同,举人殿试合格才算真正 登科.为防止考官作弊,在解试和省试时,规定有关官员的子弟、亲戚、门客必须回避,另派考官设考屋考试,称 别头试.如由官府用公牒送到别处贡院考试,称 牒试.现任官员参加贡举考试,称 锁厅试.考试内容,因科目而异,如北宋前期,进士科考试诗赋、论各一首,时务策五道,贴《论语》十贴,答《春秋》或《礼记》墨艺十条。后来允许用作文或撰赋代替,称 赎贴.神宗熙宁四年后,停试诗赋、贴经、墨艺。
  改考经义和论、策。新科明法考律令大义和断案。哲宗元祐四年,对经义进士考试本经义三道、《论语》义一道等,兼考论、策;对诗赋进士考试诗赋,也兼考论、策。此后,各科考试内容还有一些变化。
  参加科举考试的各科士人,通称 举人.举人没有出身,只享有免除本人丁役、身丁钱米的特权;曾赴省试的举人,可以赎免徒以下的公罪和杖以下的私罪。举人殿试合格,按五甲(或五等),授予本科及第、出身或同出身等。前三名依次为状元、榜眼、探花。对于多次参加省试或殿试的落第举人,只要达到规定的举数及年龄,由礼部另立名籍奏报朝廷,参加殿试,称 特奏名 ,经过简单的考试,授予本科一定的出身或文学、助教等。
  宋代科举向士大夫广泛开放,除严禁大逆、不孝、不悌、工商杂类、僧道还俗、废疾、吏胥、犯私罪等人应试外,对于各科举人,不重门第,凡考试合格,都可录取。
  (四)法律
  宋初,以《后周刑统》为蓝本,经过修订编成《重详定刑统》三十卷,是宋代的第一部法典。该书律文大都沿袭唐律,令、格、式、敕则增添了许多新内容。宋代皇帝诏敕是最有效力的法律形式,敕可代律,所以编敕是当时最重要的立法活动。每逢皇帝即位和改元,把多年的单行敕令分类整理,删去重复和矛盾的内容,再颁布实行,称为编敕。敕由皇帝根据实际需要随时颁布,既有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敕,也有适用于一司、一路,一州、一县的专敕。神宗时,进一步肯定敕的地位和作用,律反而不被重视。宋代的立法制度由从前的律、敕并重而进入了以敕代律的新时期。宋代法令繁多,超过前代,因而法网严密。但也出现皇帝以言废法的现象,尤以宋徽宗最严重。
  宋代法律条文繁多,内容广泛,对政治、经济、日常生活诸多方面,都作了详尽规定。宋代的法律内容具有时代特征。如宋代法律明确规定了官户、形势户的涵义及其各种特权,又规定了乡村客户的迁移手续和法律地位等,适应了唐、宋之际社会阶级结构发生变化之需要。宋代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法律就正式制订了保护土地买卖的条文。宋代农村租佃关系盛行,地主和佃农之间一般订有契约,一旦佃农违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类有关经济法、民法的条文日益增多。针对农民起义和反抗,法律还有许多关于防范和镇压农民起义的法律条文。
  宋初在朝廷设刑部和大理寺,作为最高司法机构。大理寺决断全国所申奏的案件,刑部复审大理寺所定死刑案件,并主管全国刑法,刑事和民事诉讼,官员犯罪后赦宥、叙复、雪理等事。宋太宗时,在宫中另设审刑院,复查大理寺所定案件,直属皇帝。神宗时撤销此院。对有疑问的案件,中书省还有权作进一步评议。遇重大疑案,皇帝命正、副宰相与御史、谏官、翰林学士等 杂议 ,然后决断。有时奉皇帝令,特设 诏狱 审理重大案件。
  地方司法机构中,路一级设置提点刑狱司,负责复核和审查所属州府判决的案件和囚帐,并经常巡视州县。州一级的司法机构,宋初为司寇院,后改司理院,审讯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自御史台、大理寺、开封府、临安府以至地方州县,都设置监狱。宋朝逐步制定出一套严密的刑事审判制度。审判分司和州县司法机构独立审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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