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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辽金夏经济史之危机与变法——北宋中、后期经济

时间:2024-07-05访问:9来源:历史铺

危机与变法——北宋中、后期经济
  (一)积弊与危机
  到真宗赵恒(公元968- 1022年,公元997- 1022年在位)统治时期,北宋中央集权的统治得到巩固,各项政治、经济制度基本完备,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农业、手工业、商业的繁荣都是前所未有的。也就是从真宗在位时期起,宋朝统治集团原本不多的进取精神逐渐减退,趋向因循保守。朝廷重臣都主张以守成为第一要务。当真宗问大臣 治道应以何事为先 时,宰相李沆(hàng)说: 不用浮薄新进喜事之人,此最为先。 参政知事王旦(公元957- 1017年)说: 祖宗之法俱在,务在行故事,慎所变改。 在这样的方针之下,有进取精神的新人得不到重用,许多试图改变现状的倡议都不被采纳,北宋初年实行的某些积极进取的政策和制度,都逐渐变得消极。真宗以后的仁宗(1022- 1063年在位)和英宗(1063- 1067年在位)两朝,总的说都继续奉行这种因循保守的方针。然而,与此同时,北宋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中存在的弊病却日益显露出来,而且越积越深,致使国家的财政状况不断恶化,陷入深重的危机之中。神宗(1067- 1085年在位)统治时期推行的王安石变法,在经济上试图通过理财克服危机,达到 富国强兵 的目的,是北宋王朝为挽救危局、重新振作起来而做出的重大尝试,但终因积弊已久,因循守旧势力强大而失败。变法失败以后,朝廷上下腐败风气更盛,各种名目的征敛不断增多,民负越来越重,直至金军南侵,北宋灭亡。
  1。财政状况恶化及其原因从真宗、仁宗在位时起,北宋朝廷的财政状况不断恶化。这主要表现为,各方面的财政支出,特别是军政费用不断增加,而财政收入没有相应增长,有时还有所减少,因而财政盈余日益减少,后来则出现大量赤字。真宗天禧五年(1021年),各项收入总计15085万余贯、石、匹、两,支出为12677万余贯、石、匹、两,尚有2400余万贯、石、匹、两的盈余。20余年以后,便不时出现财政赤字,需要动用以往的积蓄弥补亏空。仁宗庆历年间(1041- 1048年),有时一年的赤字就达数百万贯。
  即使没有出现赤字时,也是 所出无余 ,仅能做到收支平衡,不再有封储,而且某些项目上也常有差额。例如:仁宗皇祐元年(1049年),收支基本平衡,财政收入中粮食亏空300万石左右①。到英宗年间,财政赤字进一步扩大。英宗治平二年(1065年),财政赤字为1573万贯、石、匹、两,占全部财政支出的近12%②。由于连年的财政赤字,朝廷不得不 支诸宿藏 ,以致 百年之积,惟存空簿 ,酿成财政危机。
  造成财政状况不断恶化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可以分为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
  ①   蔡襄:《蔡忠惠公文集》卷一八,《论兵十事》。
  ②   《宋史?食货志》。
  从收入方面看,在财政状况不断恶化的同时,存在着两个相互矛盾的现象。一方面是政府的财政收入不断减少,另一方面却是各种苛捐杂税不断增加。如前所述,真宗天禧五年(1021年)收入为15085万贯、石、匹、两,28年后的仁宗皇祐元年(1049年)减少16。3%;又过了16年,到英宗治平二年(1065年),财政收入继续减少,44年间累计减少3472万贯、石、匹、两,即减少了将近1/4。而从真宗朝起,各种杂征的名目和数额日益增多。在乡村,一些在北宋初年被废止的前代杂税,又纷纷恢复,仁宗明道二年(1033年),朝廷下令将各种沿纳合并为一,悉除诸税名,可是直到宋末,有些税名仍然保留,沿纳数额比五代时有增无减;随着支移演变为固定的脚钱,一些原来不支移的地方也征收脚钱,而且脚钱数额不断增加,有些地方几乎相当于正税;科配原本由城市的坊郭户负担,自北宋中期以后逐渐推广到乡村;折变给农户带来的额外负担也更加繁重;在征收两税时增加了 斗面加耗 ,加耗征收的数额由原来规定的2%增加到10- 20%;仓禀之粟也有增加,名义上是用于防备灾荒,实际上已用于弥补财政亏空;创立预购绸绢的 和预买 (也称和买)制度,即春季预付给农户预购钱,到秋季农户以绸绢等偿还,但价格常常只有市价的一半,而且春季付给农户的也不全是现钱,有时以米、盐充折;仁宗嘉祐年间,仅此一项就在两浙路增收50万匹绢;此外,买卖牛羊、粜卖粮食、买卖田宅、修盖房屋、析烟分居等,也都增加了税收。到仁宗皇祐年间,政府征收的粮食总额中,来自两税以外的部分已占到1/3左右;绢帛中来自两税以外的部分更占到57%左右;两税征收到的现钱仅占现钱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几,在财政收入总额中则只占大约百分之五、六①。在北宋初年曾是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两税所占的比重急剧下降,说明两税以外的杂征的地位日益重要,乡村中农户的负担也因此更加沉重。在城市中,商税和专卖收入也不断增加,一些原本不征税的货物,如瓜果等,也开始征收税款。商税的增加在真宗、仁宗两朝尤为迅猛。太宗至道年间(公元995- 998年)商税总额为400万贯;真宗景德年间(1004- 1008年)为450万贯;十余年后的真宗天禧末年(1021年)达到1204万贯,增加近两倍;到仁宗皇祐初年(1049年)达到北宋商税收入的最高峰2200万贯。①商税的增加固然有商业和手工业发展的原因,但如此暴增显然是横征暴敛造成的。
  正常的两税收入的减少和正税以外杂征的增加,表明朝廷赖以取得 军国所资 的赋税制度已经不能正常运转。其主要原因是豪强兼并土地造成的大量隐田漏税。这是自唐朝中期实行两税制以来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北宋自太祖以来历朝都试图清查隐田、均定田税,但始终效果不佳,不但未能增加两税收入,国家版籍上登录的田亩反而减少了,隐田漏税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朝廷不得不另谋他途,用征敛苛捐杂税的办法弥补两税的减少。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广大普通农户的负担进一步加重,田税反而更加不均,不少不堪重负的农户被迫逃亡,而豪强兼并之家获得更多的逃田,隐占更多的田赋,从而导致两税收入的进一步减少,形成恶性循环之势。
  ①   据蔡襄:《蔡忠惠公文集》卷一八,《论兵十事》。
  ①   据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七;张方平:《乐全集》卷二四,《论国计事》;龚鼎臣:《东原录》等。
  北宋中期苛捐杂税的激增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从太宗在位后期起直到仁宗在位期间,发生了若干起规模较大的农民和士兵反抗朝廷的事件。太宗淳化四年(公元993年)在成都附近发生的由农民王小波、李顺领导的起义,就是起因于博买务强行征购茶叶。这次起义以 均贫富 为号召,参加者多达数十万人,历时数年,并一度攻入成都。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蜀中再次发生起义,义军又一度攻入成都。此后数十年,各地时有大、小暴动发生, 一年多如一年,一火(伙)强如一火 ,其中有不少是由经济原因而起,在朝廷上下引起很大的震动。
  造成财政状况不断恶化的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北宋中期各项财政支出日益增加。前面已经介绍过,宋朝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维持军队、官员和皇室的用度。北宋初年,军队和官员人数较少,太祖、太宗尚知节俭,而且注意到平时要为发生战争和饥荒等意外事件预作准备,财政支出有所节制。真宗朝以后,军队和官僚机构日益庞大,冗兵冗官大量增加,皇室贵族的生活也日渐侈靡,财政支出也不断增加,终至入不敷出。
  先看军队的情况。禁军是北宋的正规军。太祖选练禁军时,标准极为严格,人数只有19。3万,却有一定的战斗力。此后,禁军的规模不断扩大。太宗时,增加到35万人;真宗时增加到43。2万人;仁宗时,由于同西夏作战,到庆历年间激增至82。6万人。承担各种杂役的厢军,人数也不断增加。太祖时厢军不过几万人,到仁宗时达到43万多人。禁军与厢军合计,庆历年间共有军队125。9万人,几乎是太祖时军队总数的六倍。英宗时军队人数有所减少,但治平年间仍有116万人。这么多军队,其花费是相当可观的。北宋每名禁兵一年开支约为50贯钱,82。6万人约需4130万贯;每名厢兵一年开支约为30贯钱,43万人约需1290万贯;合计每年军费开支约为5420万贯。仅此费用就超过了北宋初年太祖、太宗两朝时的全年财政收入。曾在仁宗皇祐年间担任过三司使的蔡襄(1012- 1067年)在《论兵十事》中记载了当时的军队开支:现钱开支9940147贯,在现钱收入总额36822541贯中占大约27%;绢帛开支7422768匹,在绢帛收入总额8745535匹中占大约85%;粮食开支23170223石,在粮食收入总额26943575石中占大约86%;草开支24980464束,在草收入总额29396113束中占大约85%。①上述各项,除现钱以外,军队开支都已占到岁入总额的5/6以上。这些只是军队的一般性开支,朝廷对军队高级官员数目可观的赏赐,如 月银 、 郊祀 等尚未计算在内,而且据蔡襄记载,当时的军队总员额为1181532人,还没有达到北宋军队数量的顶峰。稍晚些时候,思想家张载(1020- 1077年)也估算过军队开支的情况,声称 养兵之费,在天下十居七八 ②。
  这些都说明,到北宋中期,庞大的军队所需的各种花费,已经占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军队已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
  北宋军队规模不断扩大,除有北方战事的原因以外,还与宋朝的军事制度有关。宋朝实行募兵制,组建军队不仅着眼于守卫边防,还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这主要表现在厢军的设置上。厢军不事作战,主要承担各种杂役,这就大大减轻了久为广大民户厌恶的种种繁重劳役,从而减少了引起农民不满的原因。此外,相当一部分厢军兵士来源于流民、饥民、流放的罪犯。国家花钱招募他们,使他们有所归依,也减少了这部分社会势力可能对国家的稳定造成的危害。特别是在灾荒年份,朝廷往往招募大量流民和饥民中的壮健者从军,以防他们揭竿而起,反抗朝廷。这成为宋朝的一项传统国策。这些流民、饥民大部分充当厢兵,也有一部分成为禁兵。为了保持正规军禁军的稳定,军中老弱者一般不裁减,禁兵子弟亦多招募为兵,继续吃皇粮。宋朝军事制度的这些特点,在北宋初年军队规模较小时还不至给财政带来多大的负担,其积极意义大大多于消极的影响。但久而久之,冗兵数量大增,便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朝廷为了用这种方法维持社会的安定,不得不付出越来越高昂的财政代价。
  ①   据蔡襄:《蔡忠惠公文集》卷一八,《论兵十事》。
  ②   张载:《张子全书》卷一三,《边议》第六。
  军队冗兵的增加还造成了另一个严重的后果,是军队战斗力的大大下降。太祖、太宗时选练禁军有极严格的标准。为了防止军队骄惰,太祖特意规定,驻在城东的禁兵到城西领月粮,驻在城西的禁兵到城东领月粮,而且都要由自己背负回营。后来,军队人数增加,质量下降,加之纪律松弛,缺少训练,骄惰之风弥漫军中,许多禁兵不识战阵,甚至不能披甲上马,领取月粮也要雇人挑。禁军已由精锐变为腐败虚弱,在对辽、夏的作战中屡战屡败。由于战败,北宋被迫在真宗景德元年(1004年)与辽订立澶渊之盟,宋朝每年给辽朝绢20万匹、银10万两。景德三年(1006年),宋与西夏议和,每年 赐 给西夏银1万两、绢1万匹、钱2万贯、茶2万斤。近40年以后,又是由于战败,北宋被迫在仁宗庆历二年(1042年)向辽加输银10万两、绢10万匹;在庆历四年(1044年)向西夏加 赐 银5万两、绢13万两、茶2万斤,并每年在各节日另 赐 银2万两、银器2。2万两、绢帛等2。3万匹、茶1万斤。以上合计,北宋每年要纳输银30万两以上、绢46万多匹、钱3万贯、茶5万斤,总值在百万贯钱以上。以上这些,数目不算很多,却说明北宋中期朝廷豢养的大量军队几乎全无用处。一方面军费开支浩大,导致财政危机,另一方面又要被迫对外支付大量钱物,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讽刺。
  在军队日益庞大的同时,自真宗以后,北宋的官僚机构也逐渐膨胀起来。北宋初年内外官员总计不过数千人;到真宗时,官员总数增加到9785人;仁宗时更增加到17300余人。正官以外等候官缺的人数亦很多。
  此外,受禄的宗室吏员有1。5万余人,不受禄而以贪污受贿为生的吏员则不计其数。北宋高、中级官员的待遇比较优厚,有俸禄、职田、祠禄、恩赏等。俸禄分为正俸、添支、职钱、禄粟、衣赐、傔(qi2n,音欠)
  人(即随从)衣粮等,还有酒茶、厨料、薪炭、饲刍之给等。待遇最高的宰相、枢密使,月俸300贯,月禄粟100石,春、冬衣共赐绫40匹、绢60匹,冬绵100两,傔人的衣粮70人,另外每月给薪1200束,每年给炭1600秤、盐7石。这样,一个高级官员一年的开支总有万贯以上。
  官员数量激增,由此而来的各项开支也大大增加。
  造成官员数量不断增加的原因,一是宋朝实行科举制度,科举取士越来越多。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皇帝亲试举人,便取进士、诸科共1800多人。仁宗朝41年,13次科举,共取进士4000多人,诸科5000多人。这些中举者都陆续加入了官员的队伍。二是按照 恩荫 法,恩荫授官的人数量极大。这些人包括皇族宗室和大官僚的子孙、亲属、姻亲乃至门客。皇族宗室原来7岁时授官,到仁宗时,出生不久便可授官。
  仁宗庆历七年(1047年),仅皇族授官的就达千人以上。皇后、皇太后、太皇太后的家族也都授官,官员中地位稍高者便可荫子孙一人为官。三是自太祖、太宗起对官员采取 大度宽容 的方针。太祖曾立誓不杀大臣,太宗对下属也极宽厚。这本是一件好事,但到北宋中期却变成对官员的放纵。真宗以后的各位皇帝,谨守 祖宗旧法 ,不仅不杀大臣,对犯罪的官员,往往只是贬黜到偏远地方便了事,仍旧做官,俸禄照旧。
  所以,北宋中期以后,随着官员数量的增加,出现了为数众多的冗官。
  他们无所事事,贪污贿赂,侈靡腐化,既耗费了国家的大量财物,又败坏了朝廷上下的风气,使整个官僚机构日益腐烂。
  真宗以后,皇室的耗费也日益浩大。在生活上,皇帝后宫数千人,各种宴饮、赏赐不断,奢侈享乐的风气日盛。除此之外,各种祭祀活动的费用也大大增加。特别是在时势艰难之际,皇帝们更是企图以此维护其统治。澶渊之盟以后,朝廷的威望大受影响,真宗皇帝便与大臣王钦若(公元962- 1025年)密谋伪造 天书 ,想以此 镇服四海,夸示外国 ,挽回 天威.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正月,真宗对群臣假称梦见神人,当降 天书 ,下属果然奏报在左承天门外发现 天书.几个月后,王钦若又声称泰山上也发现 天书 ,真宗便由庞大的仪卫扈从,亲自去泰山行封禅礼(即祭泰山和泰山南面的梁父山)。整个 东封 活动历时仅一个多月,却耗费钱财800余万贯。三年以后,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真宗又假称奉 天书 西出潼关,祭祀汾阴,耗资120万贯。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真宗还去亳州太清宫祭老子。为了安放 天书 ,真宗又下令在汴京修建道观玉清昭应宫,并命三司使丁谓主持修建工程。丁谓制订的修建计划规模宏大,共有房屋2610间,需修建15年。他令工匠日夜赶修,7年即建成。由于工期紧迫,一些工匠辛劳致死。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也都因 天书 降临,修建天庆观。
  一纸伪造 天书 竟然使全国上下为之劳民伤财,前后几年工夫,耗费的钱财数以千万计。仁宗皇帝尊儒,同样不惜钱财。他以大庆殿为明堂,举行大享明堂礼,祭祀天地祖先,动用法驾卤簿(即仪仗)达万人以上,一次耗费就达1200万贯。到了晚年,他还服用丹药,沉溺深宫,不问政事。对此,文学家苏辙就曾指出: 国家内有养官养兵的费用,外有给契丹、西夏的奉赠,陛下又自做一个大坑来耗费其余。
  2。挽救危机的各项主张北宋中期国家财政状况的不断恶化,引起了朝廷内外诸多人士的深切关注。随着财政赤字的出现和不断扩大,士大夫们已经感到,国家已经面临着危机四伏的局面,必须采取措施,使国家摆脱困境。为此,一些有识之士以各种方式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早在真宗在位初年,知扬州王禹偁(ch5ng,音撑)应诏上疏,提出五条建议:一是 谨边防,通盟好 (指对辽和西夏);二是 减冗兵,并冗吏 ,从而减少 山泽之私 的税收;三是严格科举取士制度,使入官不滥;四是淘汰国家豢养的众多僧尼,减少耗费;五是 亲大臣,远小人(即宦官) ,皇帝信用宰相不疑,宰相择用诸司长官。王禹偁的建议,着眼于减少冗兵、冗官,从而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他认为,数量日益增加的冗员是造成 国用不足 的主要原因。他的建议仅仅触及表面现象,但在当时财政状况的恶化初见端倪时能有此建言,仍可见其观察的敏锐。
  仁宗在位时,北宋的财政状况又远比真宗朝更差,有关的议论也更多。仁宗宝元二年(1039年),三司度支粮官宋祁(公元998- 1061年)
  上疏,认为国用不足的原因在于 三冗三费.所谓 三冗 是指:天下有定官无定员,州、县官员增加到以前的五倍;厢军几十万人不作战而坐耗衣食;僧尼、道士人数越来越多而没有限额,仅没有受戒的,就已有50多万人。所谓三费 是指:道场斋醮(jiào,音轿,祭礼),百司供费无数;京师多建寺观,又多设徒卒,增添官府衣粮;大臣罢黜,仍带节度使衔,靡费国用。宋祁主张裁减官兵,节省经费,还建议皇帝和后宫注意节俭,不得妄费。他的主张沿袭了真宗时王禹偁的意见。
  几年后,庆历三年(1043年),仁宗皇帝任用范仲淹(公元989- 1052年)为参知政事,富弼(1004- 1083年)、韩琦(1008- 1075年)
  为枢密副使,并责成他们条列当世急务,以 兴致太平.当年九月,范仲淹和富弼上奏《答手诏条陈十事》,指出: 历代之政,久皆有弊,弊而不救,祸乱必生,夷狄(指辽、夏)骄横,寇盗横炽,不可不更张以救之。 他们所上十事是:(一) 明黜陟(zhì,音治).即改变以往文官三年一升迁的磨勘法,官员中有功劳的 高才异行 者,可以特加任用;老病愚昧者则另作处理;有罪者要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二)
  抑侥幸.即改变贵族子弟可以 恩荫 作官的旧法,严加限制,以减少冗官。(三) 精贡举.即改革科举取士制度,改变以往专以诗赋墨义取士的旧制,而着重策论和经学。(四) 择官长.即严格选择转运使、提点刑狱以及各州、县长官。(五) 均公田.即各级官员均严格按照等级给予数量不等的职田,用以 责其廉洁 ,防止贪污。
  (六) 厚农桑.即重视农业,每年秋季都要提倡各地开河渠、修筑堤堰陂塘,以利农业生产。(七) 修武备.在京师召募卫兵五万人,用以保卫朝廷。(八) 减徭役.通过裁并州、县建置,使各地的徭役能有所减少。(九) 覃恩信.即朝廷发布的赦令,各地都必须执行。(十) 重命令.各地的法令由朝廷统一。这十条建策,除 厚农桑 一条外,主旨都在削减各方面的冗员,整顿吏治。仁宗皇帝肯定了范仲淹等的建议,下令颁行全国,号称 庆历新政.在这一年的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连续几道诏令,陆续公布了范仲淹提出的某些措施。
  由于新政侵犯了贵族和许多大、小官僚的切身利益,使其中的许多人及其子弟不能继续安居官位,坐食俸禄,因而新政在实施过程中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和抵制。庆历四年(1044年),推行新政的核心人物范仲淹出任陕西河东宣抚使,负责抵御西夏,朝中对新政的反对更加猛烈。庆历五年(1045年)初,仁宗即下诏罢废关于磨勘和恩荫的新法。范仲淹被罢免;富弼因附和修改磨勘法,被指控为范仲淹朋党,也被罢免;韩琦上书谏罢富弼和范仲淹,未获照准,被迫出朝,到地方改任他职。庆历新政前后历时仅一年零几个月,便宣告夭折。
  庆历新政失败后,一切又都恢复原样,多年积存的问题丝毫没有缓解,国用依然不足,财政危机更加严重。因此,没过几年,要求变革的呼声重新出现,而且日益高涨。仁宗皇祐元年(1049年),宰相文彦博(1006- 1097年)和枢密使庞籍(公元988- 1063年),以国用不足为由,提出省兵的建议,主张裁减部分禁军归农。但沿边境地区的诸将领纷纷反对,说兵士都会弓刀,裁减后必会 相聚为盗贼 ,反抗朝廷,影响社会的稳定。文彦博和庞籍再次同奏,力陈公私困竭只是由于养兵太多,并保证,万一裁减的兵士 聚为盗贼 ,他们二人愿拚死去镇压。
  仁宗皇帝遂采纳文彦博等的建议,下诏陕西保捷兵(属禁军)年五十以上者和短弱者放归农,共放归35000人,存5万人。陕西在当时地处边陲,军需供应较为遥远,养兵费用较高,一个禁兵一年需钱70贯左右,省兵后,每年当可节省245万贯军费。但12年之后,王德用担任枢密使期间,又选调部分厢军增补禁军,军队数额又增加了。
  仁宗嘉祐四年(1059年),三司度支判官王安石(1021- 1086年)
  向仁宗皇帝上《言事书》,长达万言,提出了他的改革主张。王安石认为,北宋中期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根源在于 法度.他指出:顾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天下之财力日以困穷,而风俗日以衰坏。四方有志之士諰(xǐ,音喜)諰然常恐天下之久不安。此其故何也?患在不知法度故也。
  今朝廷法严令具,无所不有,而臣以谓无法度者何哉?方今之法度多不合乎先王之政故也。
  所以,王安石的主张,是要改变当时实行的法度。随后,他针对北宋中期以来朝廷上下因循苟且、不思变革、怕言变革的风气,提出关键是要法先王意。他指出:夫以今之世去先王之世远,所遭之变、所遇之势不一,而欲一二修先王之政,虽甚愚者犹知其难也;然臣以谓今之失患在不法先王之政者,以谓当法其意而已。……法其意,则吾所改易更革不至乎倾骇天下之耳令,嚣天下之口,而固已合乎先王之政矣。
  他认为,这才是从根本上 虑之以谋 的 大伦大法 ,而 趋过日前,而不为子孙长远之谋 ,终将招致祸患。王安石的这些见解,远在当时朝廷内外的诸多人士之上,表明他所主张的是更加全面、更加彻底的改革,而不是在原有法度基础上的少许修补。王安石认为,汉、唐、五代之所以乱亡,晋武帝之所以招致祸乱,都是由于人才不足。所以,要 变更天下之弊法 ,就必须培养一批能够 改易更革天下之事 的人才,对他们 教之、养之、取之、任之.对于当时国家在财政上的困窘,王安石不赞成普通流行的简单归之于冗官、冗兵的看法。他指出:臣于财利固未尝学,然窃观前世治财之大略矣。盖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自古治世未尝以不足为天下之公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耳。
  今天下不见兵革之具,而元元安土乐业,人致己力以生天下之财。
  然而公私常以困穷为患者,殆以理财未得其道,而有司不能度世之宜而通其变耳。诚能理财以其道而通其变,臣虽愚,固知增吏禄不足以伤经费也。
  所以,他主张,解决财政问题的根本办法不是削减支出,而是通过促进生产的发展以求增加财富。这便是他后来在熙宁变法期间坚持的理财方针。王安石的《言事书》受到了许多士大夫的赞扬,却未被仁宗皇帝采纳。
  仁宗嘉祐六年(1061年),知谏院司马光(1019- 1086年)向仁宗皇帝三上奏札。内容一是论 君德 ,称人君大德有三:仁、明、武,要皇帝 以天性之至仁 , 善无不录,恶无不诛 ;二是论 御臣 ,主张任官信赏必罚,不能只是 累日月以进秩 ;三是论 拣军 , 养兵之术,务精不务多.司马光在三札中提出, 斟酌事宜,损益变通.他主张,裁减禁军,精加选择;量材录用各级官员;减损冗费,节省财用;善于理财,保养财源,使 农尽力 、 工尽巧 、 商贾流通 ,皆能乐业安富,并 上下交足.他还指出, 上下偷安,不为远谋,此最国家之大患也.此外,这个时期的其他著名士大夫,如欧阳修(1007- 1072年)、苏辙(1039- 1112年)、苏轼(1037- 1101年)等,也都先后提出过某些变革的主张。这些均反映出,在当时国库空虚,危机四伏的情况下,士大夫们都普遍有某种程度的危机感,争取便宜,以变更旧制.改弦更张,已成为大势所趋。
  南宋时的著名思想家陈亮(1143- 1194年)曾指出: 方庆历、嘉祐,世之名士常患法之不变也。 这恰当地反映了仁宗皇帝在位后期的状况。前面提到的这些人,他们的主张各不相同。其中有些人,如司马光、文彦博等,主张在基本维持现状的基础上采取某些节省财用、裁减冗官冗兵的措施;范仲淹等人比他们激进一些,但也是着重于整顿官僚机构;王安石的主张则不局限裁减冗员,整顿机构,节省开支,而是变更法度,通过 理财 来增加国用,即不仅要节流,更要开源。然而,尽管他们的主张不同,却都认识到,已经不可能不做任何变动地照原样继续下去。变革已逐渐成为众望所归。值得注意的是,司马光、文彦博等仁宗朝主张变革的人士,后来成了王安石变法的积极反对者。这并不表明他们对北宋中期国家财政状况的不断恶化熟视无睹,并任其发展。
  他们与王安石的分歧,在于解决财政危机要不要改变既定的法度。这一点在后面还会详细述及。
  (二)王安石变法
  1。变法的过程与主旨王安石变法是为改变北宋中期以来不断恶化的政治和经济状况而进行的一次全国范围的、从上到下的改革,其内容涉及从乡村到城市,从农业到手工业、商业,从经济到军事、教育、科举等各个方面,广泛而深刻。
  治平四年(1067年)初,英宗皇帝病死,赵顼(xū ,音须 )继位为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四月,王安石奉召进京,担任翰林学士兼侍讲,次年初升任参知政事,不久后又升任宰相。王安石久已有志于改革,并已成为众所瞩目的人物。神宗皇帝有心依靠王安石变法立制,富国强兵。当时的许多士大夫也都以为王安石执掌政事, 太平可立致,生民咸被其泽.王安石执政后,便立即在神宗皇帝的支持下发起变法。
  王安石首先采取的措施,是建立起一个主持变法的新机构 制置三司条例司.按照北宋旧制,宰相枢密使均不得参与财政大计,造成兵、财、民三权脱节。王安石认为,财利是宰相大臣的真正职任。制置三司条例司便是统一制定户部、度支、盐铁三司条例的专门机构,其工作由王安石主持。他在其中任用了一批新人,主张变法的真州推官吕惠卿(1032- 1111年)成为王安石的主要助手,曾上疏指责冗官冗兵的大名推官苏辙也参与其事。后来在变法中推出的许多重要新法就是由制置三司条例司拟就的。
  王安石变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始于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在这个月,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并设置制置三司条例司。同年七月十七日,颁行均输法,这是变法中颁行的第一部新法。九月初,颁行青苗法,十一月颁布农田利害条约,与青苗法同时并行。青苗法颁布后,招致反对变法的司马光和旧相韩琦的激烈攻击。王安石获神宗皇帝支持,并在熙宁三年(1070年)出任宰相,而反对变法的人相继离开朝廷。
  第二阶段大体上从熙宁三年(1070年)底到熙宁七年(1074年)初,是变法的高潮。王安石执掌政府大权后,相继荐用曾布(1036- 1107年)、章惇(d&n,音敦)(1035- 1105年)、吕嘉问、沈括(约1033- 1097年)等新人,陆续推行了一系列新法。熙宁三年(1070年)将免役法发到各路议论,次年十月正式颁布全国实施。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同年八月,颁行方田均税条约。此后几年,在各路陆续据此丈量田产。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颁布保甲法,次年起陆续施行。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改革科举制度,废除明经科,废除考试诗赋、贴经、墨义等。同年,整顿学校,改组太学,在汴京相继设立武学、律学、医学等实用学科的分科学校。后来又陆续整顿了州县之学。
  熙宁六年(1073年),颁行保马法。在此期间,还采取了减兵并营、置将练兵等措施,对兵制作了某些改革,大幅度裁减了禁军和厢军。
  第三阶段开始于熙宁七年(1074年)。变法的实施触犯了许多既得利益者的切身利益。这一年的三、四月间,宦官和外戚在太皇太后(仁宗的曹后)、皇太后(英宗的高后)和神宗的向后的支持下,就免行钱事发难。神宗皇帝动摇。王安石罢相,出知江宁府,韩绛出任宰相,吕惠卿为参知政事。新法继续推行。次年二月,王安石复相,但变法势头大不如以前。熙宁九年(1076年),王安石再次请求罢相,十月间获准,从此闲居江宁府,再未回朝。在这一阶段,颁布免行法;修订三经新义,将《诗义》、《书义》、《周礼义》颁于学官,作为学校的读本。王安石第二次罢相后,新法仍施行若干年。元丰八年(1085年)初,神宗皇帝病死,赵煦(xù,音旭)继位为哲宗。不久,司马光执政,尽罢新法。
  王安石在变法过程中驳斥反对者时曾说: 法制具在,则财用宜足,中图宜强。 ①这恰当地表达了变法的目的,即变更 祖宗法制 、实行新法,是为了使国家更加富足、强盛。简言之,就是富国强兵,扭转北宋中期以来积贫积弱的局势。王安石在仁宗在位时所上的万言书中就已提出理财的问题。执政以后,他更把理财作为变法的基本方针。他明确提出,理财是宰相的头等要务,指出 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 , 臣以理财为方今先急 ②。如何理财?王安石认为,首先要发展生产,只有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才能解决国家面临的财政问题,而不能简单地用削减开支的办法解决财政问题。发展生产首先是发展农业。所以, 理财以农事为急,农以去其疾苦、抑兼并、便趋农为急 ①。王安石还认为,要发展生产,首先要调动直接劳动者,即农民的积极性,而这需要由国家制订一系列有关的政策。要调动普通农民的积极性,就要对豪强兼并加以抑制,因为 兼并积蓄富厚,皆蚕食细民所得 ②。王安石还曾指出: 今一州一县便须有兼并之家,一岁坐收息至数百贯者。此辈除侵牟编户齐民、为奢侈外,于国有何功,而享此厚俸! ③王安石强调国家政权在变法过程中的作用,但他并不赞成国家过多地干预日常的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反对国家搞过多的专利征榷,在变法中提出并坚持了 榷法不宜太多 的主张。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王安石主持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新法,开展了广泛、深刻的社会变革。
  王安石变法从开始颁行新法到反变法派罢废新法,前后历时近15年。变法部分地收到了预期的效果。新法施行期间,豪强兼并和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某些限制;皇室和高级官员所享有的特权有所减少;乡村民户的差役和赋税负担有所减轻;而国家的财政收入有所增加,朝廷内外的仓库中积存的钱粟 无不充衍.
  ①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熙宁四年三月戊子记事。
  ②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熙宁四年二月庚午记事。
  2。变法的主要内容王安石变法期间颁行新法十余个,其中大部分是经济方面的,其他方面的新法有些也与经济有关。这些新法构成变法的基本内容。下面按照内容和作用分类介绍经济方面的新法。
  (1)农业农业方面的新法主要是青苗法和《农田水利利害条约》(或称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是变法开始后第一批颁行的新法之一。由于青苗法是对原常平仓法进行改革的一项新法,也被称为常平新法或常平法。前面介绍过,北宋初年曾仿照前代的办法,在诸路州县设置常平仓。在丰收年份,为防谷贱伤农,由州县政府以稍高于市价的价格收籴,贮粮于常平仓中;如遇灾荒饥馑之年,再以稍于市价的价格粜卖,以救济灾民。但在实行过程中,有些地方官员挪用籴本以营私;有些地方官员 厌籴粜之烦 ,不按规定籴粜;有些地方官员与地方上囤积居奇的大户人家相勾结,借收籴和出粜的机会渔利;朝廷为弥补兵饷之不足,也曾挪借各地常平仓的本钱以助军费。所以,到北宋中期,各地常平仓多已有名无实,不能发挥调剂粮价和救济灾荒的作用。为了解决灾荒期间或青黄不接时农民的缺粮问题,早在王安石变法以前,一些地方官员就试验过一些替代的办法。王安石早年知鄞县事时就采取过 贷谷与民,立息以偿 的做法。
  仁宗时知盐山县的李参,也曾 谕富室出粟,平其直予民 ,使数万饥民得以维持生计。后来,李参出任陕西路转运使时,遇有当地百姓缺少粮、钱时,便让他们自己估计当年的粮食产量,由官府贷钱给农民,贷钱酌中折合为粮食,收获后加息2/10,随两税还粮或还钱。当时把贷钱称为青苗钱。实行几年后,陕西路的军粮经常有余。王安石、吕惠卿等据此经验制定青苗法。青苗法规定:各路常平仓、广惠仓积存的1500万贯石以上的钱谷为本,遇粮价上涨时便以低价出售存粮,遇粮价下跌时便以高价收购,补充存粮。各地常平仓积存的现钱,每年分两期,即播种时和夏粮收获前的正月和五月,按照自愿原则,由农民向官府借贷。
  凡借贷者,每5户或10户结为一保,由上户(即三等以上户)充当 甲头 ,客户贷款须与主户合保。在河北路,贷款的限额是,客户和五等户每户1 贯又500文,四等户3贯,三等户6贯,二等户10贯,一等户15贯。贷款后如有剩余,上户可以多贷;如仍有剩余,还可贷款给有物业抵当的坊郭户。收获后,加息2/10或3/10,随两税归还谷物或现钱,灾荒较重的地区可延期归还。
  ①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熙宁四年三月戊子记事。
  ②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熙宁五年八月辛丑记事。
  ③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熙宁五年十一月丁巳记事。
  实行青苗法,除了使农民在青黄不接之际能够得到接济和在播种时能够得到一部分农业生产资金以外,还可抑制兼并之家以高利贷盘剥农民。制置三司条例司在奏呈青苗法时指出:农民青黄不接之际, 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与利息为百分之百的高利贷相比,青苗法所定2/10或3/10的利息,是很低的,农民可以减轻不少负担, 而兼并不得乘其急.此外,富裕人户贷款也要支付一定的利息,这就使他们不仅得不到高利贷盘剥的利益,还要付出利息。对于国家而言,则可以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获取一定的收益。所以,青苗法可一举三得,即:接济农民发展生产,抑制兼并之家盘剥,不加赋税而增加国家收入。青苗法颁布后,首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施行,后来推广于诸路。
  由于青苗法部分剥夺了富裕人户发放高利贷的利益,刚一颁布便遭到富弼、司马光、韩琦等人的激烈反对。司马光声称,陕西的青苗钱只见其病,不见其利。开封府推官苏轼也上疏称其为 亏官害民.青苗法在实行过程中,也出现了 抑配 等强迫农民按户等领借的现象。熙宁三年(1070年)正月,即青苗法颁行4个月后,神宗皇帝采纳王安石的意见,下诏禁止抑配青苗钱,同时禁止 阻遏愿请者 ,即不再强调富户借钱出息。
  有关农业的另一项重要新法是农田水利法。王安石以此作为发展农业生产、促进社会财富增加的重要举措。早在变法开始以前,王安石在呈给神宗皇帝的《本朝百年无事札子》中就指出: 农民坏于徭役,而未尝特见救恤,又不为之设官以修其水土之利。 出任参知政事后,他立即着手制定 治水土 的具体措施。熙宁二年(1069年)四月,王安石选派了程颢(1032- 1085年)等8人分路到各地考察农田水利和农业生产的具体情况,并了解各地 税敛、科率、徭役利害.农田水利法就是在了解各地情况和研究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这项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的新法,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修筑圩垾(h4n,音旱,小堤),所需费用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筹集;如果工程浩大,民力不足,可以依照青苗法由官府给予贷款,如果官府财力仍然不足,可以由州县官劝谕富裕人户出钱,依例计息,由官府置簿催还。
  主持变法的官员还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发展生产的建议,社会地位低下的人,如胥吏、商贩、农民、仆隶乃至罪废者,只要能讲求水利和财利,都可以直接到汴京献计献策,兴修水利有成绩者还要授官嘉奖。在王安石的倡导下,一时形成了 四方争言农田水利 的高潮。全国各地的官民都很积极地提建议、上条陈,对当地应当修复或修建的农田水利工程提出具体的计划,其中有许多在当地政府勘查审核之后得以实施。熙宁四年(1071年)冬季以前,京东路修复了济州(今山东巨野)的南李堰和濮州(今河南濮阳)的马陵泊等工程,排除了长年的积水,得到4200多顷良田;还修导了曹、单等9州13处沟洫河道;把汴京附近逐年的夏秋积潦导入清河等水道。京西路的唐、邓、襄、汝等州, 地多山林,人力耕殖 ,实施农田水利法后,地方官员倡导兴修水利,招集流民,垦辟荒土, 四方之民,辐辏开垦 ,几年内就 环数千里,并为良田.据记载,新法施行后的7年内,京畿及各路兴修水利10793处,灌溉田地361万多顷。各路中以两浙路修水利最多,共计1980处,灌溉田地10。4万多顷。一些为兴修水利有所贡献的人得到嘉奖,如金州西城县葛德修筑长乐堰,引水灌田,被授予本州司士参军;潭州湘阴县李度修筑两乡塘堤,补为本州官吏。
  熙宁年间,各地还开发了大量淤田。在京东西路,汴河两岸均作闸,引河水淤田。河北路引黄河、滹沱河、漳河水淤田,仅滹沱河两岸就得田万顷。王安石估计,京畿一带的淤田每年可增产粮食几百万石。他还派遣平民李复、王谌到川峡地区招募农民来京畿传播种稻经验。在北方其他各路也广修水田,辟为稻田。
  北宋时,黄河频频决口。仁宗年间,黄河决口后自大名改向北流,后又分出一股东流。王安石认为,黄河常常决口,是由于泥沙沉淀过多、河床日益增高所致。他认为,听任黄河下游分作北流、东流两股,势必会使河水流速减缓,导致更多的泥河沉淀。所以,他执政以后,不顾司马光等人的反对,疏浚河道,把黄河水导向东流,堵塞了北流。他认为,整修二股河,所用功夫和物料不多,却可以使河北获得相当数量的沃土,而此后为整修堤防所征发的急夫,却比以往大大减少。王安石还试图使黄河 水由地中行 ,从根本上解决黄河泛滥和决口的问题。为此,他派人用 铁龙爪 和 浚川杷 疏浚河道,经过试验初获成功。熙宁六年(1073年)四月,在汴京设置了 疏浚黄河司 ,专职用 浚川杷疏浚黄河事。王安石的试验,遭到正担任大名府地方长官的文彦博和其他一些人士的反对。王安石罢相后,此事被搁置起来,不久疏浚黄河司被撤销。熙宁十年(1077年)五月,黄河再次决口于澶州曹村,河道南迁,并分为二股,一股合南清河(即泗水)入淮,一股合北清河(即济水)至利津入海, 凡灌郡县四十五,坏田逾三十万顷 ①。此后,北宋朝廷便无人考虑治理黄河的问题了。
  除兴修农田水利外,变法期间还制定了保马法,以扩大养马。北宋缺马,所需马匹多经茶马互市从北方换得。养马事宜由牧监负责,侵占大量田地,每年耗费甚大。群牧使李中师曾建言, 省国费而养马于民.熙宁五年(1072年),神宗皇帝下诏准许开封府界各县保甲养马,由提点司给配马匹。次年,颁行由曾布制定的保马法。其中规定: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义勇保甲愿养马者,每户可给一匹,家产多者可给两匹;府县不超过3000匹,五路不超过5000匹;养马者中三等以上户十户为一保,四、五等户十户为一社;马病死,保甲马由保主独为赔偿,社马由社赔一半。此后,保马法逐步推广到其他各路。
  王安石变法期间在农业方面采取的措施,对提高普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①   《宋史?河渠志(二)》。
  (2)商业商业方面的新法主要是市易法和免行法。
  王安石变法时制定的市易法,大致上是以西汉中期桑弘羊(公元前152-前80年)推行的平准法为借鉴而建立的。推行市易法的目的,是把城市中市场货物的 开阔敛散之权 从大商人的手中夺取到政府手中,从而使物价基本稳定,使一般小商贩免受豪商富贾的欺压,使政府可以分享一部分过去为大商人所独享的利益。对此,王安石曾指出: 直以细民久困于宫中需索,又为兼并所苦,故为立法耳 ②。他在给神宗皇帝的《上五事札子》中还说: 市易之法成,则货贿通流而国用饶矣.早在市易法公布之前两年,即熙宁三年(1070年),担任秦凤路经略机宜文字的王韶就曾指出,居于北宋西北边境以外的几个少数民族,常到秦凤路(包括今青海、甘肃、陕西三省各一部分)与当地居民进行贸易,每年的贸易额 不知几百千万 , 而商族之利尽归民间.他提出,在秦凤路 置市易司,借官钱为本,稍笼商贾之利。即一岁之入,亦不下一二十万贯.这个建议为朝廷采纳,在陇西古谓寨(今甘肃陇西境内)设置一市易务,使官府掌握了这个地区的贸易之权。
  熙宁五年(1072年)初,平民魏继宗上书朝廷,建议设置常平市易司,管理市场。他详尽分析了大商人操纵市场和物价的弊害。他说: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贵贱相倾,或倍本钱。富人大姓皆得乘伺缓急,擅开阖敛散之权。当其商族并至而物来于非时,则明抑其价使极贱,而后争出私蓄以收入;及舟车不继而京师物少,民有所必取,则往往闭塞蓄藏,待其价昂贵而后售,至取数倍之息。从此,外之商旅无所牟利,而不愿行于途;内之小民日愈朘(ju1n,音捐)削,而不得聊其生。财既偏聚而不泄,则国家之用亦尝患其窘迫矣。
  古人有言曰: 富能夺,贫能与,乃可以为天下。 则当此之时,岂可无术以均之也?
  况今榷货务自近岁以来,钱货实多余积,而典领之官但拘常制,不务以变易平均为事。宜假钱别置常平市易司,择通财之官以任其责,仍求良贾为之辅。使审之市物之贵贱,贱则少增价取之,令不至伤商;贵则少损价出之,令不至害民。出入不失其平,因得取余息以给公上,则市物不至于腾踊,而开阖敛散之权不移于富民。商旅以通,黎民以遂,国用以足矣。①收到魏继宗的建议后,王安石等人立即决定设立市易务,并由中书省制定市易法奏请神宗皇帝批准。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市易法颁行。
  按照市易法的规定,在京师设立市易务。市易务以内藏库等钱187万贯作本,控制商业贸易。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评价货物价格,收购滞销货务,待市场上需要时再出售给商人。市易务还可向商人发放贷款,商人以产业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年出息二分,半年出息一分,商人向市易务或批地赊购货物,也出年息二分。市易法颁布后,由吕嘉问提举市易司。后来,市易法推行于各地,陆续在杭州、成都、广州、扬州、润州(今江苏镇江)等几十个重要商业城市设置市易务,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
  ②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二,熙宁六年正月辛亥记事。
  ①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一,熙宁五年三月丙午记事。
  实行市易法的目的,是限制大商人操纵市场,从中取利,与青苗法收夺大地主的利益相似。在京师设置市易务不到半年,就已在这方面收到了一些效果。王安石对神宗皇帝说:今修市易法,即兼并之家以至自来开店停客之人并牙人,又皆失职。
  兼并之家,如茶一行,自来有十余户,若客人将茶到京,即先馈献设燕,乞为定价,比十余户所买茶更不敢取利;但得为定高价,即于下户倍取利以偿其费。今立市易法,即此十余户与下户买卖均一。此十余户所以不便新法,造谤议也。
  臣昨但见取得茶行人状如此,余行户盖皆如此。然闻茶税两月以来倍增,即商旅获利可知。①由此可知,实施市易法以后,大、小商人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更加平等的地位,富裕的城市兼并之家不能再操纵物价,欺行霸市,取得暴利,普通商贩也免于豪商富贾的欺凌压榨,而且政府还通过市易务的赊销而获得大量利息。市场得到整顿以后,交易活跃,商税数额也有很大增长。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从市易法颁行到熙宁九年(1076年)夏的4年间,汴京的都市易司收到息钱和市例钱共计133。2万余贯。这里所说的市例钱,是指市易法施行后在商税正额之外加征的10%附加税,以为市易司吏员的膳食费用。熙宁十年(1077年),都市易司又收入息钱143万余贯,市例钱9。8万贯。这几乎相当于当年全国州县秋税征收现钱数额的90%。由此可见,把大商人所获得的利益收归政府这一市易法的主要目的,已经基本达到。
  市易法实施以后,富商大贾在商业方面垄断居奇的活动受到很大的限制,他们便转移资财开设质库(即当铺),在发放高利贷方面寻求出路。王安石在变法的后期曾有意 更修法制 ,对此加以限制,但终因神宗皇帝认为 此事难尔而作罢。
  免行法是王安石变法期间在商业方面施行的另一项新法,也是变法中颁行的最后一个新法。制定免行法的目的在于减少皇室和官府对商人的勒索。京师皇宫和官府所需的各种货物,除部分由官营手工业作坊生产制作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要到市场上采购。供应官府百货的任务原由各商行承担。商人经常被迫用高价收购货物供应官府。而官司上下勒索,采购数额常在例额数倍以上,稍不如意便恃权惩治。所以, 每纠一人入行,辄诉讼不已.商行因官司需索,赔累甚多,有些小商贩还因此而失业。熙宁六年(1073年)四月,汴京肉行徐中正向官府提出,仿照免役法的规定,向官府交纳 免行役钱 , 更不以肉供诸处.神宗皇帝命提举市易务吕嘉问和开封府司录司共同调查各行利害,成立详定行户利害条贯所,制订条法。同年七月,市易务制定 免行条贯 (亦称免行法),并颁布施行。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获利多少,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同时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免行钱的收入部分用来作为官员的俸禄。此后,皇宫买卖货物,也要通过杂卖物,也要通过杂卖场、杂买务,并由市易司负责估定物价。
  ①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六,熙宁五年闰七月丙辰记事。
  免行法的施行又给朝廷增加了一笔收入,同时对商人也较为有利。
  商人虽然要交纳免行钱,但这毕竟数额有限,而且比较固定、透明,不必像过去那样忍受无休止的勒索。而那些恣意勒索商行并从中渔利的上下官司,以至皇宫中的皇族、后族及宦官等,则由于免行法而蒙受损失。
  所以,免行法的颁行引起宦官和外戚等的激烈反对,皇后、皇太后、太皇太后也都表示反对,神宗皇帝也因此而动摇。王安石愤而揭露后族的劣迹:向皇后的父亲向经从来就 影占行人 ,推行免行法后,向经来文交涉,未被理睬;仁宗的曹后(即太皇太后)的弟弟曹佾(yì,音易)
  赊买树木不给钱,反由内臣假他人姓名诬告市易司。后来,免行法仍继续施行,但由此而引发的争论却是王安石第一次罢相的主要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王安石变法在商业方法所施行的新法,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分配了商业利益。大商人在变法中失去的利益,一部分为政府获得,一部分为普通商人获得。这有利于商业的平稳发展。
  (3)赋役、财政涉及赋税、徭役和政府财政的新法有方田均税法、免役法、均输法,经济领域以外其他方面的新法,有些也与财政有关。
  方田均税法亦称《方田均税条约》,是针对大地主兼并土地,隐瞒田产,乡村中赋税不均的问题制定的。隐田漏税是自北宋初年就已存在的老问题。北宋政府向来纵容豪强兼并之家兼并土地,还在赋役方面给予他们诸多特权。一般农户,包括中小地主和自耕农,为逃避日益繁重的赋税和徭役,有人宁愿托庇于形势户和豪强之家,假称把土地卖与他们,自己则冒充佃户,仍耕种原来的土地或充当二地主。政府的田赋收入则因此大幅度下降。《文献通考》中曾谈及这一现象:自祖宗承五代之乱,王师所至,首务去民疾苦,无名苛细之敛铲革几尽,尺缣(jiān,音兼)斗粟无所增益,……而又田制不立,田亩转易、丁口隐漏、兼并伪冒者未尝考按,故赋入之利视古为薄。丁谓尝曰: 二十而税一者有之,三十而税二者有之。 盖谓此也。
  北宋两税一般约为1/10,加上其他各种杂税当不止此数。 二十而税一 、 三十而税二 ,说明隐田漏税的现象已相当严重。前面曾介绍过,自北宋初年起,朝廷就多次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但每次皆因豪强兼并之家的抵制而作罢,终至两税收入越来越少。所以,这是一个普遍存在而又很难解决的问题。在变法过程中,王安石也不把解决这个问题作为当务之急,直到熙宁五年(1072年)八月,才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法颁布施行。方田均税法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负责丈量土地;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 方 ,计41顷66亩160步;依据方、庄帐簿,检验土地肥瘠,分为五等,规定税额;丈量后,于次年三月向民间公布,分发方帐、庄帐、甲贴、户帖四种土地帐贴,作为 地符 ,分家析产、典卖割移都以丈量后的田亩为准,由官府登记,发给契书;诡名挟佃者,都要合并改正;各县的税数以最初的定额为限,不得使用合零就整等手段超溢旧额;荒地归耕佃之家,不再追查;瘠卤不毛之地,允许佃种,皆不立税。
  方田均税法颁布后,以济州巨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在京东路实行,以后再推行到其他各路。但直到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皇帝病死后司马光罢废方田均税法时为止,只依次在河北、开封府界、陕西、河东等路施行。即使在上述诸路内,也不是在所属州县内同时推行,而是规定:凡所管不满五县的州,每年只择其中税负最不均的一县清查;五县以上的州,每年清查两个县;如遭受三分以上的灾伤,清查工作即停止;清查后发生大量词讼的,重新丈量均定。由此可见,方田均税法的实施,一直比较缓慢。尽管如此,推行方田均税法13年,仍有一定的成效。据《文献通考?田赋考》记载,神宗元丰年间全国垦田总数为: 天下总四京一十八路,田4616556顷。内民田4553163顷61亩,官田63393顷。 据马端临统计,这个数字比王安石变法以前的英宗治平年间(1064- 1067年) 所增者二十余万顷.另据《宋史?食货志》记载,到停止方田均税时为止, 天下之田已方而见于籍者,至是2484349顷云.这就是说,13年来清查过的田地占应清查田地(即民田)总数的54。56%。
  在清查过的这部分田地中,应当说隐田漏税的现象已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农户的赋税负担与土地占有的情况比较相符,官府的田赋收入也更有保证。
  免役法也称墓役法,是对原来实行的差役法的改革。北宋差役(这里主要是指职役)前面已介绍过。按规定,差役主要由乡村上户承担,但由于官户和许多形势户享有免役特权,加之考中进士的人家以及僧、道、女户、单丁户免役,实际承担差役的人比较少,他们的差役负担也比较重。这个问题在太宗在位时就已存在。当时曾有人上疏指出: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类,中等以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官员、形势、衙前将吏不啻一二百户,并免差遣;州县乡村诸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户;如此则三二年内已总差遍。才得归农,即复应役。①差役负担沉重,产生了种种社会问题。人们千方百计逃避差役,有的人把田产隐寄于官绅人家,冒称佃客;有的人尽量少养牛马,少种田地,以降低户等;有的人抛弃田地,流亡异乡,从事他业。而这又使依旧承担差役的人负担更重,也使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仁宗在位时期,一些地方官员就已在个别地区试行改革办法。越州通判张诜(shēn,音深)、明州知州钱公辅、两浙路转运使李复圭,都曾实行过出钱雇人充役的办法。就连后来反对免役法的司马光,也在仁宗嘉祐七年(1062年)
  所上的《论财利疏》中提出: 凡农民租税之外宜无有所预,衙前当募人为之,以优重相补;不足,则以坊郭上户为之。 神宗继位之初,三司使韩绛上疏陈述差役弊病,声称 害农之弊,无甚差役之法 ,希望皇帝诏令臣属, 悉具差役利害以闻 ,并裁定妥善办法。熙宁二年(1069年)三月,神宗皇帝命制置三司条例司讲求衙前差役利害,制定有关法令。同年十二月,经王安石和有关官员斟酌讨论,制定了新法的基本原则,即 应昔于乡户差役者,悉计产赋钱,募民代役,以所赋钱禄之.此外,还拟订了若干具体条目,交各路转运使和各州县官员 论定 ,以期 博尽众议.开封府官员赵子几奏上开封府界各县 议定 的实施办法,又经司农寺邓绾(wǎn,音晚)、曾布等复议,由曾布拟定免役法,从熙宁四年(1071年)正月起在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行全国。
  ①   《宋会要?食货》一之二○。
  免役法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官府差役的办法,改为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为免役钱;原来不承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僧道、未成丁户、坊郭户等,按定额的半数交纳役钱,称为助役钱;乡村四等以下户和城市六等以下户不纳;各路、州、县依当地差役事务繁简,自定额数,供当地费用,定额以外另加2/10缴纳,称免役宽剩钱,由各地存留,以备灾荒年份全部免征役钱时使用。实行此法,原官府差役依旧有人充当,官府又由此增加一笔收入,特别是原来享受免役特权的人户也不得不交纳助役钱。所以,所收各种役钱往往超过实际雇役的费用。
  王安石认为,实行免役法有三个方面的作用。其一是 农以去其疾苦.这是指原来的繁重差役损害农民利益,免征可 去徭役害农.其二是 抑兼并.这是指过去有许多兼并之家享有免役特权,实行新法后则不得不交纳役钱。神宗皇帝曾说: 浙西役钱,上等有一户出600贯者。然如此数十户皆兼并,多取之无妨。 王安石也说: 出600贯者或非情愿,然后以摧兼并,当如此。 ①当然,所谓抑兼并只是让这些富裕人户多出些役钱,而且 不敢保过限之田.此外,没有其他摧抑作用。其三是 便趣农.这是指新法可以 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释天下之农归于畎(quǎn,音犬)亩 , 故免役之法成,则农时不夺而民均矣.这样,不少过去久困于役、无暇耕种的农民可以安心务农,而从役之人也可以有所收入,不再无偿应役。
  免役法实行过程中,发生过个别地区民户户等被提升,官府敛取过多役钱,甚至逼迫农户拆卖屋木以纳役钱等问题,但总的说施行情况较平稳。一些大户声言愿依旧充役而不愿交纳免役钱,后来得到朝廷准许。
  由于免役法使兼并之家被迫交纳役钱,在制订和推行过程中,遭到文彦博、司马光、苏轼、苏辙等人的激烈反对。
  均输法是王安石变法中颁行的第一部新法。该法是为解决 国用不足 的问题而制定的。都城汴京聚居着为数众多的皇族、官员和军队。
  为了供应他们的消费,北宋初年以来在江南、两浙、荆湖、淮南等路设置发运使,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品。这些物品包括为数众多的?、绢、绫、罗、锦、绉、布、丝、绵、麻、糯米等消费品,还有制造军器需要的翎毛、箭干、牛皮、筋、角等。在征收方法上,朝廷只顾硬性规定各地上供物品的品种和数量,而不管该地是否出产该种物品;一旦有所需用便仓卒取办,又不管其时是否出产该种物品。各路发运使只知照章办事,按定额征收、发运,丰年不敢多运,凶年不敢少运。运来的物品如有剩余,便在京城半价抛售。如遇军国郊祀等大费,朝廷又要遣使去各地刬(ch3n,音产)刷。这种办法流弊甚多。由于上供数量较多,各地往往隐瞒财富,不肯如实申报朝廷,却又以支移、折变等名目加倍收税;百姓负担加重;朝廷不顾物产和时令征调物资,又使富商大贾得以囤积居奇,操纵市场,擅轻重敛散之权,牟取暴利,而朝廷依旧财用窘急。
  ①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熙宁五年八月辛丑记事。
  为改变这种状况,王安石、吕惠卿等人主持制定均输法,并于熙宁二年(1069年)七月颁行。按照均输法的规定,朝廷任命薛向为六路发运使,总管江南东西路、两浙路、荆湖南北路、淮南路等六路的遭运和茶、盐、酒、矾等项收入,周知六路的生产、财赋情况,并有权了解京都库藏支存定数、需要供办的物品,以 从便变易蓄买 ,存储备用。
  凡属税敛、籴买、上供的物品,都要按照 徒贵就贱,用近易远 的原则,尽量在生产地区和路程较近的地区征收和采购,以节省价款和运费。
  对非生产地区的民户,则改交税款,而不向他们强征实物。发生凶荒歉收的地区还可以与丰收的地区相互调剂。同时,还从国库中拨出500万贯现钱和300万石粮米,作为六路发运司的籴本,使其能通盘筹划, 变易蓄买 各种物资。
  均输法主要着眼于增加和保证 国用.它的施行,多少改变了因循已久的旧制,扩大了财政官员的权力,使其在一定范围内有自主调剂之权;豪商富贾手中的 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无 ,不能再借 国用 囤积居奇,操纵市场物价;农民 去重敛 ,转输 省营费 ,因而民户的额外负担稍有减轻, 庶几国有可足,民财不匮 ,国家财用窘急的状况有所改善。
  王安石变法时在其他领域进行的改革中,对国家财政影响较大的是兵制改革。北宋中期以来,军队规模不断扩大,而官、兵骄惰腐朽,不堪征战。军费开支历来是北宋最大的财政支出项目,豢养庞大的军队已成为国家财政入不敷出的主要原因之一。王安石变法期间,在实行将兵法以提高军队效能,以及实行保甲法以训练地方壮丁、维持社会治安的同时,采取措施减兵并营,大规模裁减了禁军和厢军。具体办法是:裁减50岁以上的老弱兵士;确定禁军军营兵额,马军每营300人,步军每营400人;合并各地马、步军营,由原有的545营合并为355营,即减少三分之一强;原来聚集在京师附近的禁军大部分拨到各路。减兵并营的工作从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到熙宁八年(1075年),禁军兵额减少到56。8万余人,比北宋中期禁军员额最多时仁宗庆历年间的82。6万人减少约25。8万人,即30%稍强。按每名禁兵一年开支50贯钱计,可节省费用1290万贯。从熙宁四年(1071年)十二月起,厢军也按禁军办法裁减。各州厢军并为若干指挥,每指挥定额为500人,全国共840指挥。除开封府界及诸司因事募兵不计以外,厢军总兵额减到22。7万多人,比仁宗庆历年间的43。3万人减了20。6万人,即减少近40%。按每名厢兵一年开支30贯钱计,可节省费用618万贯。禁军、厢军裁减后,军队总额不足80万人,合计减少约1/3。减兵并营以后,不仅节省量军费支出,还使军队更加精干、齐整。神宗皇帝称赞此举 不惟胜敌,兼可省败.根据变法期间颁行的保甲法,在裁减军队的同时,各地乡村都组织了保甲民兵,以维护地方治安。据记载,到熙宁九年(1076年),各路 义勇、保甲民兵 多达718万人,其中民兵保甲有693万余,形成规模庞大的地方武装。
  王安石变法时在赋役、财政方面推行的诸多新法,总的目的是实现 民不加赋而国用足.变法失败以后曾有人说: 迨元丰间,年谷屡登,积粟塞上盖数千万石,而四方常平之钱不可胜计。馀财羡利,至今蒙利。 ①这表明,经过变法,北宋国家的财政状况大为好转。
  3。变法中的经济思想分歧王安石变法期间,以王安石为代表的主张变法的人和以司马光为代表的反对变法的人之间,进行过激烈的斗争。这场斗争在变法开始之前即已酝酿,在变法过程中一直持续不断,并延续到变法失败以后很久。
  王安石等人在变法中制定和颁行的每一部新法、采取的每一项措施,无不遭到司马光等人的坚决反对。后来司马光执政后,仅用一年多的时间,就把大部分新法废罢。由此可见斗争的激烈程度。变法派和反变法派之间的斗争,除有政治等方面的诸多原因以外,还反映了双方在经济思想上的尖锐分歧。这次分歧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要不要改变祖宗法制。这实际上是要不要和能不能实行变法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个存在已久的问题。在中国古代,每遇重大变革总要有一场关于祖宗法制的辩论。由于中国有着极其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每一个大的朝代又都非常重视维护传统,传统便成为一种思想观念或意识形态,成为既得利益者反对变革的最有力的思想武器。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神宗皇帝与王安石有过这样一次对话。神宗问王安石: 闻有' 三不足' 之说否?王安石回答: 不闻.神宗说: 陈荐言,外人云:' 今朝廷以为天变不足畏,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 ……此事何理?朝廷亦何尝有此? 王安石对此谈了自己的看法。
  当说到祖宗之法时,他说: 至于祖宗之法不足守,则固当如此。且仁宗在位四十年,几数次修敕;若法一定,子孙当世世守之,则祖宗何故屡自改变?①这表明, 三不足 尽管不像朝廷上下风传的那样是王安石向神宗皇帝提出的,但王安石对其中的 祖宗之法不足守 的确非常赞赏。早在仁宗嘉祐四年(1059年)他向仁宗皇帝所上的万言《言事书》,其目的就是要对当时的法度做一番大刀阔斧的 改易更革 ,使其能适合于那时的 所遭之变 和 所遇之势.熙宁元年(1068年),王安石初次与登上皇位不久的神宗皇帝见面,随后呈递了《本朝百年无事札子》,对北宋建国以来所施行的财政、经济、军事、教育、科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几乎完全持否定的态度,列举了它们的种种弊端。他认为,北宋 赖非夷狄昌炽之时,又无尧汤水旱之变,故天下无事,过于百年.这就是说,如若不然,早就要出大乱子了。由此得出的结论,当然是祖宗之法非变不可,不变不足以保证朝廷的长治久安。
  对王安石的这种态度,反对变法的人均不以为然,并且竭力反对。
  前面提到的神宗皇帝与王安石关于 三不足 的对话,就缘起于当时做翰林学士的司马光拟定的一道 策问.他把 三不足 当作一种奇谈怪论,表示 愿闻所以辨之 ,示意对策者对其加以驳斥。司马光还曾以萧规曹随的事例说明变更法度是不可取的。他说: 参(即曹参)不变何(即萧何)法,得守成之道,故孝惠、高后时天下晏然,衣食滋殖。 又进而指出: 何独汉也,使三代之君常守禹汤文武之法,虽至今可也. 由此言之,祖宗之法不可变也 ①。这个推论是非常荒谬的。反对变法的另一位著名人物文彦博,在一次与神宗皇帝的对话中,道出了维护祖宗法制的实质。他说: 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 神宗皇帝反问他说: 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于百姓何所不便?文彦博答道: 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 ②他已经把话说得再明白不过了:士大夫是政权的基础,百姓则不是;因此,朝廷应当维护士大夫阶层的既得利益,而不必管百姓是否有所不便。由此可以看出,反对变法的人名义上是维护祖宗法制,实际上是在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所以,关于要不要改变祖宗法制的争论,实际上是要不要为了政权的长治久安而部分牺牲士大夫阶层的既得利益的争论。争论既反映了士大夫阶层内部不同部分的利益差异,也反映了他们对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的不同判断。
  ①   陆佃:《陶山集》,《神宗皇帝实录叙录》。
  ①   杨仲良:《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五九,《王安石事迹(上)》。
  其次是要不要理财。王安石把理财作为变法的当务之急和首要任务,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早在变法以前很久,王安石就提出: 尝以为方今之所以穷空,不独费出之无节,又失所以生财之道故也。 这表明,他认为北宋中期在财政方面 积贫 的现象,主要是没有掌握生财之道造成的,要改变这种状况,不仅要节流,更主要的是要开源。理财的方针就是为此而制定的。如前所述,王安石变法中施行的诸多新法都是为了增加生产,从而开辟更广阔的财源,借以改善国家财政状况,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许多反对变法的人并不否认北宋中期国家财政状况的不断恶化,也不想任其继续恶化。但他们认为,改善财政状况的根本办法不在开源,而在节流,因此竭力反对王安石提出的理财方针。
  反对理财的人仍以司马光为首。他反对理财的第一个理由是在社会生产方面无源可开。早在变法开始之前很久的仁宗嘉祐七年(1062年),他就在《论财利疏》中写道: 天地之产有常,而人类日繁,耕者寝寡而游手日众,嗜欲无极而风俗日奢,欲财利之无屈得乎? 在司马光看来,自然界所能产生的物品,其数量是大体固定的,只会因各种灾害事故而减产,而不可能因为人为的措施而增产。他看到在当时各方面的生产技术都以手工为主的条件下生产不可能有大幅度的增长,这固然是有道理的。但由此否认通过采取某些扶持措施生产可以在一定限度内继续增长,否认通过抑制兼并可以提高从事直接生产活动的普通农户的积极性,则是过于牵强的。既然生产不可能有所增长,通过理财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就只能是与民争利或 聚敛 ,这是司马光等人反对理财的第二个理由。王安石与司马光曾在朝廷上为此展开过争论。熙宁元年(1068年),在他们进呈《郊赉札子》时,王安石指出: 国用不足,由未得善理财之人故也。 司马光当场反对这一意见,说: 善理财之人,不过头会箕敛,以尽民财;如此,则百姓困穷,流离为盗,岂国家之利耶? 王安石反驳说: 此非善理财者也。善理财者,民不加赋而国用饶。 对此,司马光重复了他的生产无源可开的观点,称: 天地所生,货财百物,止有此数,不在民间,则在公家……不取于民,将焉取之? ①由此可见,司马光等人把理财和 聚敛 混为一谈,认为国富必然导致民穷。这恰恰反映了旧法下的既得利益者由于变法而确有所失,却不顾及普通民户在变法中得到了某些方便和利益的事实。
  ①   王称:《东都事略》卷八七(上),《司马光传》。
  ②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
  第三是义利观念的分歧。义利观念的问题是宋人时常争论的问题。
  王安石变法以理财为当务之急,当然要讲求财利。王安石等主张变法的人在此问题上有独特的看法。王安石认为, 夫闵仁百姓而无夺其时,无侵其财,无耗其力,使其无憾于衣食,而有以养生丧死,此礼义廉耻之所兴 ②。这就把义建立在财利的物质基础上,使民富国强成为士大夫所追求的义。他在变法期间积极主张改变以往行政权与财政权分离的状况,一改以往宰相以言财利为耻的旧习,主张言财利乃是真宰相之任。
  他为自己辩护说: 孟子所言利者为利吾国 ; 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 ; 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③所以,王安石能够堂堂正正地谈论利益,为朝廷谋取利益。反对变法的人为此把王安石等人统统斥之为兴利的小人。司马光写信给王安石攻击道: 立制置三司条例司聚文章之士及晓财利之人,使之讲利。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樊须请学稼,孔子犹鄙之,以为不知礼义信,况讲商贾之末利乎? ①三朝元老富弼在临死前也上奏皇帝说: 臣闻国家以义为利,不以利为利。或闻兴利之臣,近岁尤甚,亏损国体,为上敛怨,民间小利,皆尽争夺。 ②他们都摆出一副只言义、不言利的面目,似乎国家讲求财利便有失国家的体面。既然如此,要解决国家财政问题就只能靠 节用.尽管如此,裁减冗兵、削减军费开支等重大节用措施仍是在王安石变法期间施行的。所以,反对变法的人在义与利的问题上的议论显得过于空泛。在北宋中期严峻的财政形势下,这类空谈丝毫与事无补。
  最后是如何对待兼并。兼并在宋代始终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由于土地私有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商业的繁荣,城市和乡村的兼并活动愈演愈烈,豪强兼并之家的势力日益增强。王安石认为, 兼并积蓄富厚,皆蚕食佃民所得 ③, 今一州一县便须有兼并之家,一岁坐收息至数百万贯。此辈除侵牟偏户齐民、为奢侈外,于国有何功?而享此厚俸! ④所以,过度的兼并不仅侵害普通民户,而且侵吞国家利益,损害地主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为此,王安石把 摧制兼并作为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将其与理财结合起来, 收其赢余,以兴功利,以救艰厄 ⑤。
  如此,便 不患无财.因此,理财的重要途径是把兼并之家垄断市场、操纵物价的权利一并收夺,统由国家掌握,以断绝豪强兼并之路。反对变法的人对摧制兼并颇不以为然。司马光认为,社会上的贫富都是由作为 万物之父 的 天 决定的,是任何人都不能违背的 天命.他说: 天使汝穷,而汝强通之;天使汝愚,而汝强智之;若是者,必得天刑 , 僭天之分,必有天灾.①同样反对变法的郑侠,则认为贫者与富者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的。他说: 贫富大小之家,皆相依倚以成。
  贫者依富,小者依大,所以养其贫且小。富者亦依贫以成其富,而大者依小以成其大。 ②苏辙、司马光等人也赞同他的这一看法,认为 此理势之所必至.苏辙虽然赞赏王安石 不忍贫民而深疾富民 的精神,却认为王安石抑兼并错在 不知其不可也.他所希望的是实现贫富长相安。 能使富在安其富而不横,贫民安其贫而不匮,贫富相恃以为长久,而天下定矣! ③应当说,苏辙所描绘的实际上是变法派和反变法派双方共同的理想。主张变法的人并不想消灭贫富之间的差距。问题在于要不要通过摧制兼并而使贫富之间差距的扩大有所节制。双方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也如同前几方面的分歧一样,一方面由于双方对当时国家财政问题的严重性的判断不同,对兼并所造成的社会、经济后果的判断也不同。一般的说,主张变法的人认为形势已比较严峻,改变现状、富国强兵的愿望比较强烈,而反对变法的人则倾向于认为不经剧烈变革也足以维持朝廷的长治久安。另一方面,分歧也是由于士大夫阶层中不同部分的人具有不同的利益。反对变法的人主要是在维护从已实行百年的旧法中受益的既得利益者,而主张变法的人则主张在一定程度上收夺他们的利益,并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①   据司马光:《迩英奏对》。
  ②   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四九,《诫励诸道转运使经画财力宽恤民力制》。
  ③   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七三,《答曾公立书》。
  ①   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六○,《与王介甫书》。
  ②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六,元丰六年闰六月丙申记事。
  ③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熙宁五年八月辛丑记事。
  ④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熙宁五年十一月戊午记事。
  ⑤   同上书,同卷同年月丁巳记事。
  (三)政争与新法蜕变
  1。废弃与恢复新法的斗争熙宁九年(1076年)十月,王安石获准第二次罢相,昭示了变法最终失败的前途。但是,虽然在历史上通常把这次变法与身为宰相的王安石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神宗皇帝与变法的联系也同样紧密。这毕竟是他在位10年来推行的最重要的政策,而且他对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也有十分强烈的愿望,王安石所推行的每一项新法都得到过他的批准和积极支持。所以,在从王安石第二次罢相到神宗皇帝去世的8年多时间里,各项新法多数仍在施行,只有方田均税法被罢废;神宗皇帝虽不再任用坚决主张变法的人执掌政事,也没有任用那些坚决反对新法的人;神宗不再推进以理财、抑兼并为中心的新法,但在改革官制和强化军兵保甲方面仍采取了若干措施。这一时期对官制的改革,被称为 元丰改制.这次改制的目的是裁减冗官、提高行政效率。其内容主要是仿照《唐六典》的制度,恢复了三省(即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的职权;一些重叠的冗闲机构和官员被裁撤;就财政方面而言,户部成为唯一的主管部门,原来的三司使被并入其中。这次改革职官制度,在提高行政效率方面未见多大成效,但由于冗官和冗闲机构的裁撤,每年可以节省两万缗的开支。改制以后,军队得到加强,禁军的数量比王安石执政时增加了几万人,各地的厢军人数增加更多,由于保甲制度进一步强化,各地的地方武装有所加强,在有些地区还取代了部分禁军。总之,在这几年里,变法虽未失败,却已经失去了生机勃勃、不断进取的势头。而反对变法的人则在积蓄力量,准备反击。
  ①   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七四,《迂书?士则》。
  ②   郑侠:《西塘先生文集》卷一,《流民》。
  ③   苏辙:《栾城集?三集》卷八,《诗病五事》。
  元丰八年(1085年)三月,神宗皇帝病死。继位的哲宗皇帝尚年幼,一贯反对变法的英宗高后称太皇太后,处理军国大事,司马光等人得到重用,并于次年升任宰相。这标志着反对变法的势力再度掌握政权。为了尽快恢复旧法,司马光把变法的责任全部推给王安石,称 王安石不达政体,专用私见,变乱旧章,误先帝任使 ,以便为才死去的神宗皇帝开脱,并提出 以母改子 (高后为神宗之母),使新法得以顺理成章地被废弃。司马光全面否定新法,认为它们 舍是取非,兴害除利 , 名为爱民,其实病民,名为益国,其实伤国.在他执政后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各项新法尽被罢废。就连一贯反对变法的苏轼等人也认为司马光做得太过份了,连一些 各有利害 的新法也不加分析地匆匆废止。
  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三月,司马光恢复差役法,仅存的一项新法免役法也被罢废。闲居江宁的王安石闻听此讯后极为惊愕,不足一个月便忧病而死。司马光罢废新法被称为 元祐更化.尽管新法被全部罢废,主张变法的人相继遭到打击,被排挤出朝,但环绕着王安石变法的斗争仍未结束。这不仅是因为主张变法的人还广泛存在,更是由于王安石变法本身作为宋朝300多年间在经济领域实行的最重大的变革,不能不产生深远的影响。所以,自神宗皇帝病死、新法被罢废时起,直到北宋覆亡为止的40余年间,要不要继续实行新法的斗争一直在继续。不仅过去一直主张变法的人支持恢复新法,某些一贯反对变法的人也不主张像司马光那样罢废所有新法,加之反对变法的势力执政后不久内部即发生分裂,许多人结党营私,互相攻击,争权夺势,所以北宋最后的几十年间党争不断,在政治上一片混乱。要不要继续实行新法的斗争也与党争结合在一起,最后竟蜕变为党争。某些新法时立时废,即使实行,其目的和效果也与王安石变法时有很大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某些腐败的小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
  新法被全部罢废后仅几个月,司马光就因病死去,实现了他 四患(指青苗法、免役法、将兵法和对西夏作战)未除,死不瞑目 的誓言。
  他的死,使反对变法的势力失去重心,内部纷争渐起。继任左宰相的文彦博,虽是四朝元老和反变法势力的重要人物,也无法平息党争。程颐、朱光庭等人的 洛党 ,苏轼、吕陶等人的 蜀党 ,刘挚、梁焘等人的 朔党 之间,展开了一场混战。元祐八年(1093年)九月,高太后病死,哲宗皇帝亲政。哲宗早就对高太后不满,并有意继述先帝神宗在位时施行的新法。次年初,哲宗罢免了反对新法的左宰相吕大防以及苏辙等人的职务,任用王安石变法时的重要人物章惇为左宰相,并改元祐九年(1094年)为绍圣元年,以示恢复新法的决心。哲宗皇帝在位后期(1094- 1100年)对新法的继述,被称为 绍述(意即继承)。
  章惇为相后,王安石变法时的活跃人物,如曾布、蔡卞、蔡京(1047-1126年)等人先后入朝任要职,吕惠卿也得到重用。大批元祐更化以后得势的反对新法的人被贬。在章惇的主持下,新法逐步得到恢复。绍圣元年(1094年),依照神宗元丰年间的 条约 ,恢复免役法,并将其中免役宽剩钱不得超过二分减为不得超过一分(即不超过免役钱的10%)。同年,仍依神宗时的旧制,恢复保甲法。绍圣二年(1095年),恢复青苗法,并且按照董遵等人的建议,规定借青苗钱完全自愿,禁止抑配;青苗钱的利息也由原来的20%或30%减为一律为10%,进一步降低了农户的负担。绍圣四年(1097年),重新设置市易务,使市易法的主要内容得以重新施行,并规定商贩向市易务购买货物一律用现钱交易,收息不超过二分,不许赊购。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在章惇主持下, 以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类著其法,总为一书 ,定名为《常平、免役敕令》,颁行全国。至此,王安石变法时的诸项新法基本恢复。
  绍述 期间对熙宁新法的恢复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 绍述 虽然主要是继承、恢复新法,对新法的基本内容没有做实质性的修改,但是也没有完全照搬熙宁年间王安石变法时所施行所有新法,对其中的某些具体内容仍有一些改动。这是由于此时距熙宁已过去20余年,时间使当初制订、推行新法的人得以重新审视新法,对其某些不尽如人意或难以推行之处加以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减轻民户的负担,如前面介绍过的降低免役宽剩钱的征收数额和青苗钱的利息。这些修改主要对普通民户有利。此外,在恢复免役法时,还规定各地富裕人户缴纳免役钱在100贯以上者,可以每100贯减收三分,即30贯。这项改动对大地主十分有利,能使其少缴纳数目可观的免役钱,有利于缓和他们对新法的抵触,减少恢复新法的阻力。
  其次, 绍述 仅仅恢复了熙宁时期的新法,即把新法大体恢复到王安石第二次罢相以后元丰年间的状况,便就此止步,没有沿着王安石变法时的方向进一步前进。这显示出经过元祐更化时严酷政治斗争的打击,那些坚决主张变法的势力已经失去了熙宁时期的锐气,其势力也大不如以前。王安石变法时在朝廷中推行变法的主要人物,除王安石已经病死以外,其他人几乎都参加了 绍述 ,但其中已无公认的领袖人物,变法势力内部的凝聚力也有所下降。
  再次,从元祐更化到 绍述 的历程可以看出,新法的废止和恢复都与最高统治者的变更有关。神宗皇帝病死和反对变法的高太后主持朝政是反变法势力罢废新法的关键因素。同样,高太后病死和拥护新法的哲宗皇帝亲政也是新法得以恢复的关键因素。最高统治者的主观意志决定重要政治、经济政策和典章制度的兴废,是中国古代政治的突出特点。
  这一特点在 绍述 以后关于新法废立的争论中还将一再表现出来。
  当然,还应看到,熙宁时期的新法能够在罢废近十年后又被恢复,其根本原因是新法得到了广泛的社会阶层的拥护,使他们可以从中得到或多或少的利益,国家的财政状况也因此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哲宗皇帝也认识到了这一点。这促使他下决心恢复新法。
  哲宗在位期间,在西北边境地区对西夏等也采取了积极进取的开边政策。绍圣二年(1095年),宋朝在西北进筑堡塞,开拓疆土,并屡败西夏军队。但几年后在青唐(今青海西宁)等地遭遇吐蕃人的抵抗,开边活动遂终止。
  主张变法的势力重新执政以后不久,在其内部开始发生分裂。章惇曾提出,将文彦博等数十位反对新法的人流放到岭南,遭到中书侍郎李清臣的反对,以为流放数朝元老将使舆论震动。哲宗采纳李清臣的意见。
  章、李之间由此不和。不久,章惇迫使李清臣离开朝廷,出知河南府。
  造成变法势力更大分裂的是曾布。曾布是王安石变法的核心人物之一,曾主持制定和推行了多部新法,在同反变法势力的斗争中也卓有成效,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曾布为免受复杂多变的政治斗争的祸患,常看风使舵。在熙宁变法期间,他就为迎合神宗皇帝而全面反对市易法,并因此离开朝廷改任知州。绍圣元年(1094年),曾布在章惇引荐下出任同知枢密院事,并积极参与 绍述 和开边活动。但他与变法势力的另一位重要人物吕惠卿有旧隙,竭力阻挠吕惠卿重返朝廷任职。后来,他又指责章惇 专恣弄权,日甚一日 ,认为章惇处置元祐党人是 报私怨.当然不能说曾布的看法完全不对,但他的种种活动在变法势力中起了破坏作用。
  元符三年(1100年)正月,哲宗皇帝病死。哲宗无子,神宗皇后向氏提议立神宗十一子赵佶即位,称徽宗。向太后原来也是新法的反对者。
  为立皇帝事,章惇与向太后有异议,曾布附和向太后。徽宗即位后,向太后当权,支持新法的章惇、蔡京、蔡卞等人先后被贬斥出朝,任用熙宁时竭力反对变法的韩琦之子韩忠彦为左相,曾布为右相。司马光、文彦博等反对新法的人被恢复名誉。朝廷的政策又一次因为最高统治者的更替而发生重大变化,再次摆向反对变法的势力一边。而变法势力由于这次打击和内部分裂而进一步削弱。
  2。新法的蜕变元符三年(1100年)七月,朝廷的政治倾向再次发生重大变化。这次的变化也是由于最高统治者的变动引起的。即位不久的徽宗皇帝已年满18岁,向太后不得不还政给徽宗。几个月后,向太后病死。反对新法的势力失去了最重要的支持者。年轻的徽宗皇帝决心消除多年来朋党之间的政争,在1101年改年号为 建中靖国.因支持向太后而得到重用的曾布,秘密向徽宗皇帝建言, 绍述 父兄(即继承神宗、哲宗的政策)。徽宗听从此议,决定继续推行新法,并于次年再改年号为 崇宁 ,意为崇法熙宁。支持新法的人得以再度回朝执政。曾布还提出, 调和元祐、绍圣之人 ,即支持和反对新法的人并用,但遭到两方面人士的共同反对,徽宗也拒绝采纳。就在崇宁元年(1102年),左、右两相韩忠彦和曾布先后被罢免出朝,蔡京重返朝廷为相。此后,他先后四次为相,时间长达17年之久,与宦官童贯等人一起长期掌握全部军政大权。
  蔡京是在王安石变法期间进士及第的,当时才20多岁。他为官初期追随支持变法的势力。元祐更化时,司马光罢废免役法。当时知开封府的蔡京,按照司马光的限令于五日内在开封府所属各县全部改募役为差役,受到司马光的称赞。哲宗绍圣时,章惇恢复新法,蔡京出任户部尚书,积极协助章惇重行新法。徽宗初期向太后当政时,蔡京作为支持恢复新法的重要人物被罢官,闲居杭州。徽宗亲政后,他又作为变法派的代表人物重返朝廷,执掌朝政。蔡京执政后,元祐以来环绕着变法的政治旧案重被翻转,首先是将司马光、文彦博、苏轼、苏辙、程颐等反对新法的著名人物百余人定为元祐奸党,又将元符末年向太后执政时反对新法的数百人定为邪党,维护新法的人中与蔡京意见不一的人如章惇等也被定为邪党。蔡京以 绍述 为名,继续推行新法。他也声称 不患无财,患不能理财 ,重新打出 理财 的旗号。但他把新法和理财逐渐变为恣意搜括民财,满足徽宗和蔡京、童贯小集团成员穷奢极侈的手段。所以,在徽宗在位、蔡京执政时期,新法已经发生蜕变,以新法名义推行的种种措施,无论是目的还是内容都与熙宁时期不同。这一时期是北宋极度腐朽、黑暗的时期,也是北宋走向覆亡的时期。
  (1)搜括民财的种种措施蔡京执政后,仿照王安石变法时的制置三司条例司,设置了讲议司,由他亲自主持,商定关于宗室、冗官、国用、商旅、盐泽等方面的政事。
  蔡京提倡理财。但他的理财方针与王安石变法时采取的 民不加赋而国用饶 的方针完全不同,仅仅意味着增加朝廷的财政收入,而不顾及理财的前提增加生产。所以,蔡京的理财实际上是聚敛,是搜括民财,他执政时财政收入的增加是以民间的穷困为代价的。
  徽宗、蔡京时期所采取的搜括民财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巧立名目,增收赋税。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蔡京执政时期各地以各种名目增收赋税,其中有些项目是原来就有的,有些项目是新增加的。例如折变。从宋初以来就有,在徽宗时演变成为非法的反复折变,即 纽折.先以 一匹折纳钱若干 ,继之 钱又折麦若干.如此纽折, 以绢较钱,钱倍于绢,以钱较麦,麦倍于钱 ①,民户缴纳的赋税便增加数倍。西蜀地区原来税钱300文折绢一匹,因展转纽折,竟增加为23贯,为原来的数十倍。又如和买。原来也已有之,熙宁时实行 按等均敷 的办法,规定乡村上户摊派和买,而下户不敷和买,户等越高和买就越多。徽宗大观年间(1107- 1110年)则规定对大地主 依年例减半俵买 ②,差额部分均敷给中、下等民户。而且许多地方官府在和买时不再预支现钱,并恢复仁宗时仅付三分现钱,同时配给七分官盐的办法,后又发展为完全不付钱而白取之。这样,和买便开始向定额税演变。此外,绢帛类除和买外,还增加了预买、泛买、常平司和买、应副燕山和买等名目。米各类的和籴数量不断增加,还设置了均籴、补发上供和籴等项。名为两相情愿的公平买卖,实则是给低价的强行征购,形同赋税。再如支移。支移原来曾是民户的沉重负担,徽宗时已不再支移,改为征收 地里脚钱.脚钱数额非常之高,以至一斗税粮的地里脚钱竟与元丰时的正税相当。一些以往一向不施行支移的地区,也加征地里脚钱。而且脚钱也 反复纽折,以至数倍于昔,农民至鬻(yù,音育,卖)牛易产犹不能给 ①。上述各项,使乡村农户的赋税负担大大加重,并使徽宗在位时成为北宋赋税剧增的又一个高潮。
  ——大量增加免役钱。蔡京入相后,免役法得到恢复。最初只是照哲宗绍圣时的原样施行,后来各种名目的免役钱不断增加,而官户和上等民户缴纳的役钱则有所减少。例如,凡是有坟寺的人户都可以免除坟寺的役钱,使许多富裕人户诡称有坟寺而少缴役钱。但是,豪强之家少交的役钱都要 均敷于下户 ,这样就把原由上户承担的役钱转嫁给了下户。一些地区由于免役钱名目的增加而使缴纳数额大增。巩州在神宗元丰年间所纳役钱仅400贯,到徽宗政和元年(1111年)增加为29000余贯,增加了70多倍。免役法的兑变由此可见一斑。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九之一七。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七。
  ①   马端临:《文献通考?田赋考》五。
  ——恢复榷茶制度。北宋本来曾对茶叶实行国家征榷,但由于弊病较多,仁宗在位末年废弃榷茶法,改行通商法,即对种茶园户 官收租钱 ,对贩茶商人 官收征算.王安石变法期间,神宗皇帝欲恢复榷茶,王安石则不赞成,后来由于与西北民族的茶马贸易而对川茶实行征榷。崇宁元年(1102年),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实行榷茶制度,在各地设置官场收购茶叶,商人只能凭引领茶贩运,不得与园户私相交易。崇宁四年(1105年),朝廷修改茶法,废除各州县设置的茶场,商人可直接到茶叶产地官府或京师领取长引或短引,向园户购买茶叶贩运。凭长引可以各路贩运,凭短引只限于本路贩运。官府批给茶引时要 抽盘 (即征税)。实行此法,每年的茶税收入增至430万贯左右,为北宋中期时的十余倍。徽宗皇帝每年以茶税100万贯为 御用.徽宗政和二年(1112年),朝廷再改茶法。新的茶法更加完备、严密,其中规定:园户统由专门的户籍管理,其茶叶产量和质量都要在官府登录;商人可凭引任意与园户交易,但须到指定地区出售茶叶;商人请茶引时缴纳私钱,每引纳钱100贯至300贯不等。经过修改的茶法称为 政和茶法 ,综合了禁榷法和通商法,官府不再干预茶叶的生产和交易,又可得丰厚的茶利。
  因而南宋时也基本实行此法,并对后来的榷茶制度产生很大影响。从这方面看,蔡京执政时主持制定的政和茶法是对茶叶专卖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蔡京10年三易茶叶的目的在于增加茶利。由于茶利过高,商贩购买茶引所费增加数倍,茶叶销售价格也随之提高, 民间例食贵茶,而细民均受其害 ,甚至产茶区也是如此,生产茶叶的园户并未因此增加收入。所以,每年400万贯的茶利实际上全部来自茶叶的消费者,这对普通民户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修订盐钞法。蔡京执政期间屡次修改盐钞法,废除了东南六路食盐官运官卖制,任由商人到榷货务出钱购买盐钞,再凭钞去产地领盐,到指定的地区贩卖。由此可见,蔡京对盐法的变更与对茶法的变更类似,其基本方向都是使官府摆脱对专卖物品生产和销售过程的直接干预,同时又不失专卖收入。蔡京的盐钞法在南宋时也基本上继续施行。另一方面,蔡京对盐法的修改更露骨地表现出其目的只在盐利。蔡京屡变盐法,商人买钞后尚未领盐,盐法变更,旧钞已废,又须换领新钞,换领时要贴纳20%的现钱,不贴纳现钱的旧钞领盐时要大打折扣,且极不方便。
  所以,每变一次盐法,旧钞就要贬值一回,钞价虽未提高,商人却要付出更多的现钱。这实际上是朝廷盘剥商人的手段。盐价因此大涨,而朝廷还要各地官府强迫民户按户等买盐,以至有的一等户一年要花上千贯盐钱。如此做法,使朝廷的盐利大增,每年收入1000多万贯,有时达到2000万贯,是北宋前所未有的,同时也遭到社会上广泛的反对。
  ——侵掠民田。北宋时在汝州有国有土地,专门种植水稻,颇有收益。徽宗时,宦官杨戬(jiǎn,音剪)主管后苑作时,有人向他建议,把汝州的稻田推广于府畿,名曰公田。于是,政和六年(1116年)设立 西城公田所 ,由杨戬主持,专事检括公田。西城所检括的公田完全是从民间侵掠而来。其办法主要有:括取天荒、逃田、废堤、弃堰、淤地、湖泊等,凡是他们看中的民间上好田地,都可指为天荒田,括为公田,以至鲁山全县的土地都被括为公田,然后再迫使百姓租佃,强征公田钱;利用甚至故意制造民间土地纠纷,使田契 展转究寻,至无可证 ,遂把该地指为公田,设立官租;按民间田契所载土地面积,用新颁乐尺打量,而乐尺小于旧尺,田地多出部分便被没入官。京东、京西等路以及淮北地区均受检括公田之害。杨戬死后,李彦主持此事,前后近十年,括公田34300余顷。由于检括公田的手法几近公开掠夺,民怨极大,在确山县还曾发生为催索公田租钱而杖死农民千余人的事件,为了防止激起民变,宣和七年(1125年),十二月,诏令撤销西城所,将拘没到的土地还给旧佃人,并将李彦赐死。
  ——滥发钱引。徽宗时川蜀地区使用的交子发生重大变化。自仁宗至神宗数十年间,交子一直比较稳定。哲宗元祐年间,交子价值有所贬损,一贯交子 止卖900以上 ,即贬值10%,蔡京执政后,为解决用兵费用,大量增发交子,并改称钱引,试图推行到各路。崇宁四年(1105年),一次发行钱引26556340贯,当年又增造540万贯,大观元年(1107年)再增加554万贯,比自仁宗天圣元年(1023年)以来长期稳定的发行额1256340贯多出近30倍。钱引贬值75%以上,造成恶性的通货膨胀,许多大商人投机牟利,普通民户深受其害。纸币的大幅度贬值完全是朝廷聚敛财富的政策造成的,使朝廷的威信随之扫地。
  凡此种种,已完全背离王安石变法的宗旨。后来曾有人评论说: 蔡京用事,举天下之财而尽用 , 非祖宗熙丰之法.(2)在腐败中覆亡徽宗、蔡京时期采取的种种搜括民财的措施,完全是为了满足徽宗皇帝个人以及蔡京小集团的穷奢极侈。他们一伙的腐败达到了北宋以来前所未有的程度。宫中大兴土木,增建宫殿、园林,每天役使工匠万人。
  在新建的九成宫内安放的九个大铜鼎,即用铜22万斤。徽宗在宫中整日玩乐,大摆酒宴,表演各种乐舞、百戏、杂剧。宫中消费因此大增,朝廷左藏库以往每月支费36万贯,到徽宗时增至120万贯。蔡京一伙也是如此。蔡京姬妾成群, 享用侈靡.为他做一碗羹要杀鹌鹑数百只。
  一次留讲议司官员吃饭,仅蟹黄馒头一项就用钱1300多贯。蔡京、童贯等人还占有大量田地,直接盘剥农户。
  为了满足宫中和朝廷的靡费,徽宗时各地上供数额大增。王安石变法时,内外府库充衍,各路积存的钱谷可支用20年,东南六路库中粮米常有600万石。徽宗即位时,各地仓库仍有积存。蔡京任用姻亲胡师文为发运使,将库存本钱全部上贡给朝廷挥霍。各路也相继照此办法,各地谷储钱谷全被搜空。各路每年向朝廷上供的数额增至原来的十几倍。
  朝廷还增设专门机构,专门搜罗、制造各种奢侈品。崇宁元年(1102年),在杭州设立造作局,由童贯主持,专为皇室制造牙角金玉竹藤织绣等物品,每天役使工匠数千名。所需物料,全向当地民间征敛。崇宁四年(1105年),又在苏州设立应奉局,由朱■(mi3n,音免)主管,专为皇室搜罗各种珍奇物品。徽宗喜好奇花异石,蔡京初命朱■密取江浙花石进奉,后来演变为公开的大规模掠夺。民户如有一石一木被看中,便由兵士搬走,甚至不惜拆毁屋墙,稍有违抗便被治罪。深山、江湖中的异物则差遣工役去开采。为运输花石动用大批船只,每10艘船编为一纲,称为 花石纲 ,一块巨石的运费便达30万贯。花石所过,沿途甚至不惜毁桥梁、凿城郭。京城建造的延福宫、景龙江、艮岳等,使用山石数以万计。
  蔡京、童贯等人也借机掠夺财物。每逢蔡京生日,各地都要奉献大宗礼物,称为 生辰纲 ,给各地民户带来很大负担,还要征调大量民力。童贯等人还鬻卖官爵,收受贿赂。当时京师内就有 三百贯,直通判,五百贯,直秘阁 的说法。
  在朝廷日益腐败的同时,大地主、大商人的兼并活动也有所发展。
  豪强兼并势力在王安石变法中曾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打击,但在变法失败后的几十年间力量又有所恢复。这不仅是因为反对新法的势力屡罢新法,纵容兼并之家,还因为哲宗、徽宗时的两次 绍述 都对新法中摧制兼并的内容有所修改,熙宁时期抑兼并的势头早已尽失,加之徽宗、蔡京一伙只知聚敛,不顾社会生产的稳定发展,兼并活动反较过去有所加剧。有的地方几十户人家的乡村,田地几乎都被兼并之家用各种手段侵夺,只剩下三五户还有少量田地。兼并的加剧使为数众多的农户破产,农业生产下降。也是在徽宗在位时期,各地相继发生较大规模的自然灾害。崇宁元年至崇宁四年(1102- 1105年),北方的开封府界、京东、河北、淮南等路连年大蝗,形成严重灾荒。政和七年(1117年),黄河在河间、沧州决口,上百万人被淹死。次年,南方的江、淮、荆、浙等路发生大水灾,许多农民被淹死,被迫离家逃难者不计其数。灾情较重的地方,农户生活苦不堪言,有些农民靠吃野菜和榆树皮为生,还有的甚至人相食之。许多地方的农村呈现出凄凉的景象。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北宋末年各地颇不安定,先后发生了若干起在北宋尚属规模较大的农民起义。两浙地区一直最为富庶,也是朝廷财赋的重要来源,徽宗时又在此设置造作、应奉两局,大量勒索花石纲,民户负担极重,民怨不断。徽宗宣和二年(1120年),睦州青溪县(今浙江淳安西北)大地主、里正方腊率众起义,远近农民闻风响应,义军多达万人,很快席卷浙江境内6州50余县,江浙等地不少地方都有义军随之而起。起义持续一年多。京东路遭遇水灾后,农民流离失所,无以为生。宣和元年(1119年)底,宋江等人在京东路起义,影响波及河北、淮南等路。朝廷从金朝手中赎回燕京(今北京)及其附近六州以后,燕京的大批驻军所需费用均由河北、山东、河东等地民户承担,并须运粮到燕京交纳,沿途盘费即为所运粮食的十多倍。随后,继蔡京之后为相的王黼(fǔ,音辅)在全国征收免夫钱,数额高达6200万贯。宣和五年(1123年),河北、京东农民不堪负担,纷纷起义,人数多者达到数十万,以至 巡、尉不敢抗,县、镇不敢守 ,北方大部分地区均受其影响。
  就在北宋的统治日益腐败、黑暗的时候,北方的女真族建立金朝。
  宣和二年(1120年),宋、金订立 海上盟约 ,夹击辽朝。1125年(宋宣和七年,辽保大五年,金天会三年)初,金灭辽,并于当年乘胜南下侵宋。靖康元年(1126年),刚刚即位的钦宗皇帝被迫将祸国殃民的蔡京、王黼、童贯等人流放或处斩。同年底、金军攻破汴京。靖康二年(1127年)四月,金军俘虏徽、钦二帝。北宋王朝在腐败中覆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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