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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辽金夏教育史之官学的振兴与改造

时间:2024-07-05访问:11来源:历史铺

官学的振兴与改造
  宋初乡党之学虽然流布甚广,成绩显著,但各地乡党之学的课业程度、教材,选用教师条件、待遇,生徒来源等等,素无定制,纷杂不一;办学经费来源也无保障,学校后继发展无力,办学规模及普及范围也受到局限。因此,由朝廷统一制定全国性的教育发展模式,为教育发展提供通盘性经费保证,已是势在必行。而这两者的根本落实,只有在政府体制之内才能完成,因此,各级各类学校官学化进程的出现,也成为客观必然的趋势。同时,宋初文教事业隆盛,主要是在科举刺激下出现的,由此产生一系列矛盾和弊病,进入北宋中期也完全暴露出来,并成为影响宋代教育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障碍。消除这类障碍、振兴官学,成为北宋历次兴学的主要课题。
  (一)范仲淹与庆历兴学
  北宋教育在仁宗朝前期,出现了一些重大变化,这些变化直接左右了北宋中期教育演变的主要趋势,为庆历三年(1043年)的大规模兴学提供了各种有利条件。
  首先,朝廷改变了以往间接赞助民间办学的做法,以乾兴元年(1022年)
  赐拨兖州学田和景祐元年(1034年)诏许京兆府立学并赐学田为开端,直接管理和资助、兴办地方州学,将重要藩府的州学正式纳入官学的体制之中。
  其次,逐步形成了若干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地方教育中心。这些中心形式多样,是北宋州县之学多年演变、趋于成熟的典范。诸如范仲淹主教的应天府书院,胡瑗主持的苏湖州学,孙复、石介的泰山、徂徕之学,以及陈襄的福建古灵之学,都具有很高的教学水平,并讲求民间利病之急,推倡圣人之道和经世致用的实学风范,为其后的庆历兴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具有拓开芜茺、化通士学风气之功。再次,朝野对科举之学的指责日益公开和普遍,并要求施行切实的改革措施。上述的变化,已显示出庆历兴学的到来,具有客观必然的历史依据,并标示出有待于进一步深化的兴学主题。
  由范仲淹主持推动的庆历兴学,是北宋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大规模兴学运动,是庆历新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庆历兴学持续的时间虽短,但范围之广,内涵之深以及影响之远大,远非景祐前后的兴学所能比拟。
  范仲淹作为倡导兴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在庆历兴学之前,就对北宋教育所面临的问题及其弊病,做了思想和实践方面的认真探讨,并提出了一系列针砭时弊的建设性主张。
  早在天圣五年(1027年)主持南都府学教席时,范仲淹就上书执政大臣,提出固邦本、厚民力、重名器的治国之策。他认为:所谓 重名器 ,就是要慎选举,敦教育。慎选举:一是要恢复制科,以便选用具有特异才干的人材;二是改革常科考试。范仲淹认为:诗赋取士不能考核真才实学。他要求:科举考试先策论,以观其大要;次诗赋,以观其全才。以大要定其去留,以全才升其等级.(《范文正公集?上执政书》)如此则人必强学,复当深究治本,渐隆古道。所谓 敦教育 ,就是在州郡恢复学校之制, 约《周官》之法,兴阙里之俗……敦之以诗书礼乐,辩之以文行忠信,必有良器,蔚为邦材 (同上)。他指出:序庠之兴,为三代盛王之道,不可忽略,当太平之时不能教育,乃于选用之际,患其才难,实为 不务耕而求获.此后,他在《代人奏乞王洙充南京讲书状》中进一步强调兴学养材的重要意义: 三代盛王致治天下,必先兴学校,立师资、聚群材 (《范文正公集》卷一八)。主张通过兴办学校,养育群材,移风易俗,来实现天下大治的目的。
  范仲淹的养士、选士之道,有两个主要的特点。一是重寒俊,广开途。
  范仲淹出身贫寒,苦学成名,对官僚权贵子弟不学无术而坐享荫恩的现象十分不满。天圣三年(1025),他大胆上疏仁宗,批评朝廷延赏过多,恩荫太滥,主张恢复着重录取 黄衣草译 的制科考试。二是重实学、斥浮伪。范仲淹认为:国家劝学育材,必求为器用,辅为风教,明经籍之旨,练王霸之术,方为教育的 本至.科举考试专以诗赋声律为去留,则是导致文庠不振、师道久缺,文章柔糜、风俗巧伪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科举录额虽广而人才不足的根本原因。因此,他认为,提倡实学、改革科举,不仅是振兴教育根本途径,也是改造社会的首要前提。
  范仲淹上述主张,为其后的庆历兴学提供了指导方针,并在舆论上做了必要的准备。
  庆历三年(1043年),范仲淹在主持新政大局的同时,积极筹划兴学,当年九月奏上的《答手诏条陈十事》,作为庆历新政的纲领,其中前四项都与科举教育改革有关,可见教育改革在新政中占有至关重要的位置。在范仲淹的推动下,宋祁、王拱辰、张方平、欧阳修等八人合奏:教不本于学校,士不察于乡里,则不能核名实;科举束于声病,学者专于记诵,则不足尽人材。 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于学校,然后州县察其履行,则学者修饰矣。 (《宋史?选举志一》)这是一个教育改革的宣言书。其后,朝廷正式下诏兴学,揭开了庆历兴学的序幕。
  庆历兴学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诏州县立学,选部属官或布衣宿学之士为教授,并立听讲日限,规定士须在学校习业300日,方许应举。第二,振兴太学,选用拥护新政的著名学者石介、孙复主持太学讲席,采用胡瑗苏湖教法为太学法度,以改进太学教学及规章体制。同时,设立四门学,允许八品至庶人子弟入学,扩大了中小庶族地主子弟入学深造的机会。
  第三,改革科举考试方法。
  庆历新政维持不过一年几个月,便在旧官僚权贵集团的强烈反对下失败,兴学也告夭折。但庆历兴学的成就和影响,仍不容忽视。
  首先,庆历兴学诏为地方办学提供了合法的凭据,首开州县广兴学校的先例,普遍激发起州县地方兴学的热潮。据欧阳修《吉州学记》记载:庆历兴学诏下之日, 吏民感悦,奔走,执事者以后为羞。 吉州之士赞助私钱150万用以兴学,修筑学府,用人力共计二万一千工次, 而人不以为劳 ;学堂壮伟闳耀, 而人不以为侈.兴学为荣,蔚为风气。《吉州学记》又称:兴学诏下之后,海隅徼塞四方百里之外,莫不皆有学……宋兴盖八十有四年,而天下之学,始克大立,岂非盛美之事! 此外,尹洙的《岳州州学记》、范仲淹的《建州学记》和《饶州新建学记》、王安石的《虔州学记》,也分别记载了各地兴学的盛况。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政失败后,州县兴学的成就仍部分保留下来,一些新政人士被贬到地方后,仍热心创办地方学校,使庆历兴学的成果得以保存和扩大。
  其次,庆历兴学整顿和改进太学、国子学的教学制度,一批硕学名儒如石介、孙复等人先后主讲太学,结束了国子学、太学徒为游寓取解而无教学之实的状态,开创了北宋中央官学的空前盛况。据北宋学者田况回忆: 庆历初,石、孙为直讲,期兴庠序,朝廷又立三百日听书日限,来者日众,未几,遂盈数千,虽祁寒暑雨有不却者。 (《儒林公议》卷上)尤其重要的一点是,石介、孙复既为著名的经学家,又是北宋古文运动的重要人物,并竭力倡赞经世致用的实学风气,这与庆历兴学的宗旨完全契合。由他们主持中央官学的讲席,对于改变浮靡巧伪的士学风气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并对全国各地学校起到了主导示范的作用。北宋文瑩在《湘山野录》卷中也称:石守道主盟上庠,酷愤时文之弊,力振古道。时庠序号为全盛之际……道由上庠.时人张方平虽对石介的为人行事颇多微辞,但也承认: 至太学之建,直讲石介课诸生,试所业,因其好尚,而遂成风(《乐全集?贡院请诫励天下举人文章》)。程颐的《回礼部取问状》则盛赞孙复在太学主讲,使 《春秋》之学为之一盛,数十年传为美事。 (《河南程氏文集》卷七)
  直到北宋末年,人们论及学校教育人材,士风丕变,仍盛称庆历之风。但石介为人刚果偏激,其贬抑西昆,改革士学文风虽然有功,但矫枉过正,太学文体又因此流于 险怪为宗 ,直到嘉佑初,欧阳修知贡举始纠闢其弊。这一点也反映了庆历兴学在纠正士学文风方面失于偏激的缺陷。
  再次,庆历兴学期间的改革措施虽未保留下去,但其敢事更张的观念则冲破因循守旧的积习,感召和影响了一代士子,实际上开创了北宋社会和教育领域的一个变革的时代。就连一向被视为守旧的理学家二程,也肯定庆历兴学 为教之意非不正 ,对庆历时的守旧人物丁度强调以词赋取士 祖宗以来得人不少 的言论,表示 切齿之恨 ,谓之 愚瞽之甚 (《河南程氏文集?上仁宗皇帝书》)。其后的熙宁兴学,正是继承了庆历兴学的传统,并加以深化和发展。
  此外,范仲淹等人提倡经济实学,力图将学校教学、科举取士和经世治国三者统一起来,形成一个以学校为主体、科举考试为手段、社会需求为目的新的教育体制。其目标虽未能达到,但这是科举制度创立以来,所面临的第一次来自教育领域的认真挑战,对于改变学校附庸于科举的状况、强化学校的社会功能起到了历史性推动作用。
  不过,庆历兴学的失败,除了各种外部的诸多客观原因,兴学自身的措施并不十分完善合理,也是重要的因素。例如:朝廷虽然下诏州县立学,却并无相应的具体措施,也没有像景佑年间统一提供办学经费,故尔诏令虽在,是否落实则全凭地方官的态度而定,时人张朱在《冀州学记》中曾做如下评说: 朝廷以学校道艺教天下之士,亦已久矣,而其兴废亦系其守长之能否 (《张右史文集》卷五十)。李觏在《袁州州学记》中也承认:守令的哲愚,是决定教化是否倡和的关键因素。在国家没有明确细致的法度制约下,兴学出现 敝徒文具,无命教之实 的情况,也是自然的事情。
  (二)王安石与熙宁、元丰兴学
  自范仲淹庆历兴学失败后,北宋的学校教育仍一切如故,兴学更定的条制也全部废止,但要求兴学和针砭时弊的努力始终没有终止。在仁宗皇佑,嘉佑年间(1049- 1063),太学有孙复、胡瑗、李觏、梅尧臣这类才识高卓、学问渊博的学者先后担任直讲、说书之职,太学教学很活跃,尚能维持相当规模;地方州县学校也有许多保留下来,并不时有新的州县学校创办,恩荫之滥受到一定限制,布衣之士读书仕进的热情也未消减。
  不过,上述局部改进,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北宋教育所面临的问题。因此,在神宗继位后不久,朝野上下就围绕着学校和科举如何培养、选拔人材的问题,再次展开争论,并围绕着这一主题,开始了一场内容更为广泛、细致的变法运动。
  主持和推进熙宁兴学的代表人物,是著名的政治家和学者王安石。
  王安石出身于官宦家庭,少年英杰,恃才傲物,期于大志,自比稷、契。
  庆历二年(1042年)进士高第,跻身仕途,此后任职州县官历时十八年。地方任官期间,注重考察、体验民情,吏政之余,着意于教育,并对教育改革的理论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探讨。在庆历三年(1043年)所撰的《李通叔哀辞》中,即论及为学的目的,当切入于道德,本于古,并指斥华浮荡肆之学。
  此后在鄞县(今浙江宁波)任职和寓居江宁时,又热心创置学校,渐开临川学门,为朝野学士大夫所瞩目。他在鄞县所撰的《慈溪县学记》和在江宁所撰的《虔州学记》,都高度评价兴学立教的意义,再次强调学校教育的目的,在于讲明道德和性命原理,学知而不行,便是失去了学习的本旨,将圣人之道和实用实行,看作是学问的归宿。
  嘉佑三年(1058年)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是王安石在熙宁兴学之前最重要的代表作品,在这篇文章中,王安石围绕着人材的教、养、取、任等中心课题,提出了根治北宋教育、科举、吏治弊病的改革方案。
  在《万言书》中,王安石认为:造成宋代社会种种弊端(如财力日困,风俗日坏)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材不足,只有通过改革教育,培养出众多治事利国的人材,择人而取,因势利导,才能变更弊法,带动国家的整体变革。
  他认为:宋代学校存在下列弊病而不称养士之职:一是学校徒具设置而无称职的教师,学官选择不严,且无真才实学;二是教学内容空疏无用,但讲章句记诵之学,与社会实际需求脱节,违背了先王 治天下国家而立学之本意 ,故虽白首穷力于庠序,也无益于国家之用,这种教育非但不能成人之才,而且毁坏人才。他借鉴管仲四民分处的方法,来改变这种 教之非道 的现状。
  主张让学生专心学习先王之道,潜研天下国家之用,而摈弃百家诸子异论和课试辞赋杂学。
  王安石上述震撼朝野的激烈议论,虽然不能被年老体衰、安于因循的宋仁宗所采用,但却为不久后的熙宁变法兴学做了必要的思想和舆论准备,实际起到了熙宁兴学指导纲领的作用。
  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任参知政事,主持变法大计,次年再次提出兴学复古、改革科举的建议,并得到了大多数朝臣的赞同。但围绕着如何变法的问题,也产生了诸多歧议。殿中丞、直史馆苏轼在熙宁四年(1071年)正月上《议学校贡举状》,他虽然也承认宋代的科举和教育存在着浮涎不实等弊病,但他认为:国家是否能够得到有用的人才,在于知人责实,解决知人责实的关键,在于朝廷是否有责实之政,君相是否有知人之才。如果国家政体得以改进,具备上述机能,人才的问题就能从根本上获得解决,而不必专系于学校贡举之途;相反,如果国家无责实之政,君相无知人之才,学校贡举也无从得人。因此,他认定选举养才, 何必由学! 其次,苏轼认为:在全国范围兴学立教,必然要大幅度地变更法度、扰动时政, 将变今之礼,易今之俗,又当发民力以治宫室,敛民财以食游士,置官立师,狱讼听于是,军旅谋于是……无乃徒为纷乱以患苦天下。 显然,大规模地更措时政以兴学,会引出纷乱而患苦天下;相反,如果不大幅度变改法度,兴学也只能重蹈庆历兴学的复辙,无从收到实效。与其如此两难,不如因循旧制。
  王安石针对苏轼的奏状指出,当时的科举不但不能养成人材,只能败坏人材: 今以少壮时正当讲求天下正理,乃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 ,并认为:目前人材乏少,学术不一,异论纷然,是由于道德不能统一的缘故;要统一道德,就必须修学校;要修学校,就必须变贡举。经过辩论,熙宁四年二月,神宗下诏改革学校科举,揭开了熙宁兴学的序幕。
  熙宁兴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改革太学体制,扩建太学规模,实行三舍法。北宋太学在仁宗庆历年间始置内舍生200人名额,熙宁兴学期间首先将内舍生名额扩至300人,继而增至900人。熙宁四年(1071年)又正式实施三舍法。所谓三舍法,就是太学生员按等差分隶于外舍、内舍、上舍。生员依学业程度,岁时考试艺能,依次升舍。初入学为外舍生,初无限员,后定额为700人;外舍升内舍,内舍生定员200人;内舍升上舍,上舍生定员100人。生员各执一经随讲官受业,月考其业,优等者荐入中书,可免发解、省试,而行及第出身。上舍生可兼任学正、学录之职,其中学行卓异者,可由太学主判、直讲荐于中书,直接命官。
  随着三舍法的推行,太学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熙宁四年将锡庆院及朝集院西庑充为太学讲书堂及诸生斋舍。元丰二年又扩充太学为80斋,斋各5楹,每楹30人。外舍生扩大员额为二千人,内舍生300人,上舍生100人。
  为了保障太学的正常教学及其经费开支,每年拨钱2500缗作为教育经费,又从州县田租、屋课息钱之中提取部分钱款补充学费之不足。
  第二,改革人材选拔制度。熙宁兴学期间对人材选拔制度的改革,首先是在科举考试之外,又立舍选一途,其作用在于强化学校的职能,部分取代科举的作用。
  第三,颁布《三经新义》。为了进一步控制学生的思想、统一士论,熙宁六年(1073)设经义局,修《诗》、《书》、《周礼》三经义,由王安石提举,吕惠卿、王雱同修撰,并由王安石亲笔修撰《周礼新义》。熙宁八年(1075年),《三经新义》修成,由朝廷正式颁行学宫,成为官方考试、讲经所依据的标准教材。从此,士子参加经学考试,必宗其说,进而有效地改变了经说纷异的局面。
  第四,创建和整顿国子监、地方学校及各种专科学校。在熙丰兴学之前,北宋国子监虽有监名而无教养国子之实。熙宁兴学期间,立国子生员额200人,并从太学分取解额40人以下,诏许清要官亲戚入监听读。从此,国子监稍具教养之实。同时加强专科教育,以培养具有一技之长的变法人材。熙宁五年(1072年),恢复设置武学。此后,又屡次改进武举及武学考试管理制度,大体形成了军事人材培养、选用的完整系统。武学之外,又于熙宁六年(1073年)设置律学,元丰四年(1081年)又诏试进士,加律义。此外,还设置了医学提举判局官及教授一员,学生300人,分为方脉科、针科、疡科,培养医学人材。
  地方官学的改进,主要采取了以下两项措施:一是设置诸路学官,以加强地方教育,改变州县有学而无教的状况。熙宁四年(1071年)初,在改革科举考试内容和方式的同时,诏令京东、陕西、河东、河北、京西五路先置学官,允许布衣有经术行谊者权教授,并令两制,两省、馆阁、台谏臣僚荐举现任京朝官、选人有学行者,由中书堂除专职教授,也允许州县官兼任本州教授。同年三月,又诏令诸路置学官,并置小学教授。次年规定诸路各置教授一员,并规定:诸路教授须由中书堂除任职。熙宁七年(1074年)又经国子监推荐,任命郓州左司理参军叶涛等23人为诸路教授。值得指出的是:诸路学官的选任,要求被选人必须在思想和学行方面符合变法兴学的标准,学官任免也由中书直接控制,这样便通过任用赞同变法的学官,有效地控制了州县教育和士论。
  改进地方官学的第二个主要措施,是为地方学校拨充学田,从而在物质条件上为州县学校的维持提供了保障。熙宁四年,诏令诸州给学田十顷用以赡士。在诸州普设学田,解决了北宋多年来州县学校经费不济的问题,为州县学校的长远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王安石主持的熙丰兴学,推动了北宋教育事业的发展。从此,在中央和地方形成了一个学科、内容、形式相对完整配套的学校网络。其在学校制度方面的创造性变革、在思想内容方面敢事更张的精神、提倡经世致用的实学风范,均被后人树为楷模,对保存和振兴中国古代的优秀文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王安石重视人材和知识的价值,重视教育的社会地位,主张通过振兴教育来带动全社会的变革,也代表了中华文明礼义之邦的优秀文化传统。但是,王安石兴学的措施并非十分完善,或制旧弊而生新弊,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北宋科举和教育所面临的问题。譬如:王安石改革太学的教学、行政管理体制,实施三舍法,并制定一系列条规以保障三舍法的顺利实施;但同时,又不免流于下列弊端:其一,太学法规过于细密, 烦苛愈于治狱,条目多于防盗,上下疑贰,以求苛免 (《宋史?刘挚传》)。甚至博士、诸生禁止相见,教谕无所施,质问无所从,如此规矩,胜于防贼,确非学校造士之道。其二,太学斋舍管理多有不善之处,斋舍随经分隶,又以《易》博士兼巡《礼》斋,《诗》博士兼巡《书》斋,所至无非备礼请问,竟或不交一言而退, 以防私请,以杜贿赂 (同上),以此待养诸生,既不能增进学艺,更难养成经世致用之英才。其三,由于太学讲官专授一经,生徒也按专经分斋,随学官习经,故生员著述议论,尽得讲官余绪,例差考试,讲官虽未必循私,但考校所长,多就己见,讲官于去取之际不免编袒,而外方疏远之士偶不相合,遂致黜落,这既不利于兼收博采众家之长,又不利于学术交流。其四,颁定《三经新义》,将士论统一到变法的轨道之中,固然不错,但以一家私学垄断天下,而尽斥诸家之言,也实有害于学术文化教育事业。科举考试专用王氏经义, 士子自一语上,非新义不得用 (《宋史?吕公著传》)。应举少异辄不中程 ,便遭黜落。相反,若士子策论称颂时政、谀词奉应,则往往得中高第。王氏之学,本为深造有得的一家学问,王安石也素来鄙视记诵干禄之学,而此时却也沦为士子窃以干进的尤物。尤其严重的是,为了控制太学、防止异论,竟至屡兴太学疑狱,迫害师生。据刘挚《论太学狱奏》称: 根株证佐,无虑数百千人,无罪之人,例遭箠禁,号呼之声,外皆股栗。 (《忠肃集》卷四)另据《宋史?蔡确传》记载,元丰年间,蔡确治太学生虞蕃讼学官案,连引朝士,自翰林学士许将以下,逮捕械击,狱中寝处,饮食、旋溷,共为一室,设大盆于前,凡羹饭饼截举投其中,以杓混搅, 分饲之如犬豕 ,类似的文化恐怖行为,有些并非王安石新政所欲为,但发生在新政期间,但不能导化士儒心向变法,反而促使大批士子转而敌视新政,这就难以再遂熙、丰兴学的初衷,并为以后的蔡京实行文化专制主义政策埋下祸根。
  元丰八年(1085年),随着宋神宗的去世,宣仁太后垂帘听政,尽斥新党人物。次年,司马光等旧党把持朝政,实行元佑更化,新法在数月之间,刬革略尽,兴学的各项措施,也多被废除,熙丰兴学遂告终结。
  (三)崇宁兴学与蔡京的文化专制
  由蔡京主持的崇宁兴学,是北宋第三次大规模的兴学运动,其规模和范围超过了庆历、熙丰兴学,也是北宋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兴学运动。
  崇宁兴学是对哲宗绍述新政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早在元佑八年(1093年),支持元佑复辟的宣仁太后去世之后,哲宗亲政的当年,就开始绌退元佑诸臣,重新起用熙、丰新政时的大臣章惇、吕惠卿掌管朝政。绍圣元年(1094年)三月,围绕着殿试进士策卷,朝中大臣展开激烈斗争,考官第主元佑者居上,礼部侍郎杨畏复考,乃悉下之,而以主熙、丰者置前列。自是绍述之论大兴,国是遂变,教育领域也随之开始了一系列重大的变动。同年四月废止司马光设置的十科举士法;五月,诏罢诗赋,进士专以经义取士;六月,取消引用王安石《字说》的禁令,诏令国子监雕印《字说》,供学子传习,学校弟子之文,靡然从之。此后又重印王雱《论语》、《孟子》新义,恢复元丰设置的律学博士,规定科场考试专治一经,并于元符二年(1099年)诏令诸州州学依太学三舍法考选生徒,并许诸州州学岁贡上舍一人,内舍二人,试补太学,进而初步形成中央太学和地方州学相衔接的学校贡举模式。
  哲宗绍圣、元符年间的绍述之政,基本恢复了熙丰兴学时的主要措施,为崇宁兴学奠定了基础。
  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年),尚书右仆射兼门下侍郎蔡京奏请兴学贡士,朝廷随之发布一系列诏令,揭开了崇宁兴学的序幕。
  崇宁兴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诏令州县设学。县学亦置小学。县学生可选考升入州学,州学生每三年贡入太学。太学别立号附试,分为三等,上等补上舍,中等补下等上舍,下等补内舍,余居外舍。诸州军将解额的三分之一拨充贡士。州学经费由州给常平或系省宅拨充,县学由县用地徙及非系省钱拨充。崇宁三年(1140年)又确定县学增养弟子员名额:大县50人,中县40人,小县20人。同时规定州县学生享有下列优惠待遇:州县学生曾经公私试者,复其身,内舍生免户役,上舍生免役。至崇宁四年(1105年)各路州县学校均已普遍设置就绪。此后,朝廷又先后于政和四年(1114年)诏增诸路学校名额,诏令诸路小学仿太学立三舍法;于政和六年(1116年)诏令增广天下学舍。
  第二,扩建太学。崇宁元年(1102年)在京城南郊营建太学之外学,赐名辟雍,仿《周官》外圆内方之制,屋1872楹;太学专处上舍、内舍生,外学专处外舍生。诸路贡士初至,也皆入外学,经考试合格补入上舍,内舍后,方可进处太学。上舍名额200人,内舍600人,外舍3000人。
  第三,改革科举制度。崇宁三年(1104年),诏罢科举,规定天下的士悉由学校升贡,停止州郡发解和礼部试,每岁考试上舍生如礼部试法。次年,赐上舍生35人及第,以后每年并试上舍生,赐及第。崇宁五年(1106年)
  又曾诏于大比之岁取士参用科举,一度实行科举与舍选并行之制。直至宣和三年(1121年)始恢复科学旧制,惟太学仍保留崇宁定制。
  第四,恢复、扩建专科学校。崇宁三年(1104年)设置书学、画学、算学、采用太学三舍法考选取士。此后、书、画、算、医、武学置废无常,但大体是置多而废短。
  从崇宁元年(1120年)开始的兴学活动前后维持达20年之久,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经过崇宁兴学,北宋的中央和地方官学体系基本建立就绪,规模空前,学校经费也得到了保证,以往两次兴学企望的目标,在崇宁兴学中大体实现。不仅中央太学臻于鼎盛,达到生员3800人的空前规模,地方州县学校也大幅度发展。以福州州学为例,元佑八年(1093年)养士500人,至崇宁三年(1104年)增至1200余人,十一年间扩大2倍有余。建州州学至政和四年(1114年)养士竟达1300多人,其规模和养士人数几乎超过熙宁五年(1072年)以前的中央太学,一州之学如此,诸路及全国学校规模更为可观。据大观二年(1108年)提举京西南路学事路瑗称:京西南路八州三十余县,虽在诸路中最为褊小,学舍仍达3300余区,教养生徒3300余人,赡学田产岁收钱斛63000余贯石。另据大观二年(1108年)正月御制的《辟雍记》记载:当时天下 被教养之惠 的生徒共达11万人有余,学舍九万一千余楹,费钱241万余贯,谷55万余石。 庠序之盛,多士济济,视古无愧。(《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二八)到大观三年(1109年)年终统计,当时全国24路教养大小学生总数达167622人,学舍95298楹,学钱岁收3058872缗,学粮岁收640291斛,各地学田总数达105990顷(葛胜仲:《丹阳集?乞以学书上御府并藏辟雍札子》)。经费之大,学舍之广,实为旷古所未有。
  所以,南宋学者陈傅良称赞: 崇观之际,天下之学盛矣。提学有官赡,学有赋,上之加惠诸生甚隆也。 (《止斋文集?重修瑞安县学记》)
  但是,在崇宁兴学的同时,蔡京等人把持朝政,循私舞弊,为非作歹,大兴党人狱,迫害异己,实行严酷的文化专制政策,并把学校教育和科举贡士看作是结党营私、排斥异己的手段,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文化教育领域笼罩在一片恐怖气氛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崇宁兴学虽然张开了堂皇的门面,却不能掩盖学术文化遭到扼杀的真相。
  以科举为例:自从蔡京及其死党把握取士大权之后,虽名为倡赞绍述之论,但实际上只允许士子迎合蔡京等人的意旨,稍有异论便遭贬绌,完全没有客观公正的标准。绍圣四年(1097年)礼部试进士程文中,凡言及熙、丰政事者,便诬为诋毁先朝,一概斥逐,而迎合当朝权贵意旨,在进士程文中狂言诛杀一切元佑大臣、禁锢元佑子弟的一位狂生方天若,竟被无端擢为进士第二名,科举考试已成 设此网罟以为中伤罗织之术.崇宁二年(1103年)竟荒唐地规定:凡在元符应诏上书言事不合蔡京意旨者列入邪等,反之为正等,礼部试进士中凡列入正等者升甲科,列入邪等者概遭贬黜。崇宁四年(1105年)又将应诏编管进士放归乡里,严加制约,稍有谤讪,其保任同罪。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品不端的官吏竟倚靠诬告学生而投机取荣,升官发财。崇宁三年(1104年)成都府路转运副使李孝广便因揭露学生费×u31561X三人答卷有祗讪元丰政事之言而官迁一级,费×u31561X三人则遭编管广南,永不得入学之祸。荆湖南路转运判官元书,也以诬告澧州醴陵县学生季邦彦试卷言涉谤讪,来邀功请赏,县学长谕也一并遭受牵连。在蔡京之流当政时,一些人品低劣、善于阿谀奉承的文人士子多通过为蔡京等人进献歌功颂德的赞词,而中高第或骤得显职。政和初,一位来自江汉的士子朝宗,向蔡京献词,吹捧蔡京是 圣朝房魏 ,竭尽歌功颂德之华丽辞藻,一时 两学盛讴,播诸海内 (《铁围山丛谈》卷一),遂被蔡京特封为大晟府制撰使,专门从事遇祥瑞时作为歌曲的工作。蔡京同党太监梁师成,身为阉珰,竟也混籍进士,把持翰墨和科举取士大权,招引天下名士,顺者吸引,逆者排斥,号称 恩府先生 ,富商豪族子弟及第,各献七八千缗,以示献恩。所以《宋史?选举志一》称: 崇宁大观之后,达官贵胄既多得赐,以上书献颂而得第者又不胜纪矣。 蔡京大兴党人狱的同时,对学校教育实行严密的控制。崇宁二年(1103年),追毁程颐出身以来文字,尽逐其学徒;据太学讼斋法,惩处元符末上书进士,逐出太学三舍;诏毁苏洵、苏轼、苏辙、黄庭坚、张耒、范祖禹、秦观等人文集著述,严禁生徒习读。同时,严禁天下聚徒教学者,言及元佑学术政事。此后又屡诏限制学校教育内容,并规定:凡上书邪等及入党人籍者,并不许试补学官。当时的学者崔鶠曾上疏指责蔡京: 以学校之法驭士人,如军法之驭卒伍;一有异论,累及学官。若苏轼、黄庭坚之文,范镇、沈括之杂说,悉以严刑重赏,禁其收藏,其苛锢多士,亦已密矣。 (《宋史?崔鶠传》)采用这种毁灭文化、禁锢学术的文化专制政策,必然不可能起到真正兴学安邦的作用,因而也必然出现 绍述造士而人材衰 的恶果。
  但蔡京死党谏议大夫冯獬竟认为: 士无异论 ,便是 太学之盛 的标志,这也确实反映了崇宁兴学的宗旨,并不在于昌明学术,繁荣文化以利于安邦兴国,对其做过高的估价是不恰当的。
  此外,就崇宁兴学本身的一些措施来看,也有许多弊端有待改进。例如:太学辟雍外学过于庞杂而缺少适当的管理措施,因而难免出现混乱无实的情形;州县学校也因同样原因,普遍出现管理混乱,以至废法容奸,学生在学欧斗争讼,佐令不加训,州学不切举察。太学、州县学悉行三舍法,当官子弟多免试入学,积岁月累试,方得中格;而一般贫寒子弟自然无足够财力维持相当时间的学业,难免被挤出学校。实行学校贡士,可以提高学校的地位,但学校名额毕竟很少,这样就使大批校外的读书士子失去了仕进机会,降低了读书的积极性,大大不利于官学之外其他教育形式的普及和发展。所以,时人论及崇宁兴学之弊,谓其利贵不利贱,利少不利老,利富不利贫。 (《文献通考?选举考四》)而且,崇宁兴学经费数额巨大,钱粮取之地方州县,是人民沉重的经济负担,为了聚集学粮, 往往竭州郡之力,仅能枝梧。 (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二)这些弊病无疑也是朝廷最终取消崇宁兴学各项措施的重要原因。
  (四)官学制度的定型
  两宋官学体制以北宋最为齐备。北宋官学体制则是在历次兴学的过程中逐步定型的。北宋学制在100多年间,屡有变更、兴废无常;在学校教育的内容、学校设置、教师、学生及学习年限诸方面,前后损益不同,素无一贯定制。但大体而论,北宋官学体制的主要框架仍呈相对稳定的状态。
  北宋官学因袭唐制而有所损益,大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其一,国子监直属的学校:有太学、辟雍、广文馆、武学、律学、小学等;其二,朝廷直属的宗室学校,有宗室内学、诸王宫大小学;其三,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直属的专业学校,有医学、算学、书学、画学等;其四,地方政府直属的府、州、县学,及州县小学;其五,附设于州县学内的道学。
  官学的行政体制包括中央与地方两大系统。中央最高教育行政机构为礼部,其次为国子监。礼部职掌范围很广,但学校与贡举的政令是其主要职掌内容之一。全国贡举和学校试补三舍生的事宜,均由礼部总管。国子监具有教学、研究与管理的双重职能。作为全国最高学府,专收京朝七品以上官员子弟为生,但这类贵族子弟多以应荫铨选入仕,不过空挂学籍,游寓取解。
  作为全国主要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要管理太学、武学、律学、小学的日常行政业务,包括经理钱谷财务、文书档案等工作。国子监内有判监事、直讲、丞、主簿等设官分职。元丰官制改革后,又改置祭酒、司业,直讲改称太学博士。
  宋代地方教育行政体制,是一种多层次、多职能、官僚化的管理类型。
  崇宁二年(1103年)始置、罢于宣和三年(1121年)的提举学事司,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地方教育行政机构。据《宋史?职官志七》记载:提举学事司的职能主要是对州县学校进行视导,考察监督师生的教学情况。实际上是一种教育监督性部门,而不实际掌管州县学校的财政、人事任免及考试取士的权力。地方教育的实权主要掌握在地方行政长官手中,并且因人而异,也无定制。此外,州学教授也在讲学之外,兼管考课及学规的制定和监督执行。
  官学的经费。在宋代以前,学校教育均无固定的经费来源,因而学校教育也不可能得到稳定的、普及性的发展。北宋在历次兴学的过程中,逐步确定了稳定的教育经费制度。其类型有以下几种:其一,助学钱:由朝廷或地方政府直接拨给学校,资助的形式有钱、粮两种,按人头分配。如:熙宁兴学时,为太学生提供食粮;北宋末年余杭府学生员每人一月从官府领米二升、钱24文,居家修学者也可领米二升、钱20文。其二,学田:北宋由朝廷赐拨州府学田始于仁宗乾兴元年(1022年),景祐年间又先后向数十个州府赐拨学田,以充经费。至熙宁四年(1071年)遍给诸州学田十顷,从此确立了宋代教育经费的基本形式。崇宁兴学期间,为了进一步充实教育经费,又从常平及系省田宅的收入中拨充教育经费,作为学田之外的补充性经费来源。
  除了朝廷统一规定的学田数额之外,各州府县学也可自筹经费,自筹的形式有个人集资义捐,官员自出俸钱、拨充州县闲置官田、占用寺观庙院宅产等等。例如:王曾在明道年间建青州州学,得朝廷赐学田30顷外,又另建房舍、括置隙地,每年增收学钱31万缗。元祐二年(1087年)京兆府学为修建存放故唐《开成石经》的厅堂筹集经费,知府刘希道没收兴平僧产500千缗充为费用。滕元发熙宁初和元佑初知郓州(今山东荷泽地区东北),两度崇兴州学,苦于州学学田硗薄不能养士,遂将一向被官僚大豪强占的美田,拨归学田25顷,岁收赋钱较旧田增加三倍,以致学费充裕,并有盈余赈济灾民。
  崇宁兴学期间,赵茂曾知京兆府武功县,为了响应朝廷兴学养士的诏令,新建县学,报请州府批准, 拆木于淫祠,经费于仆台 ,并由转运司调拨官钱54万,资给用费。类似拨官钱、括闲地、收庙产以充学费的事例在北宋三次兴学期间出现很多,数量也颇为可观,实际已成为宋代教育经费的一种重要的形式。
  宋代各类官学的设置及其教学的实施情况大体如下:其一,国子学与太学。宋代国子学(或称国子监)是专收七品以上官僚子弟的学校,虽有生员定额,而素无教学之实,实际履行管理教育的行政职责。国子学旧设判监事二人,分掌东西两京国子监职事,太学创置后,也为太学最高行政长官,元丰改官制后,重置祭酒。祭酒多为著名的学者,也兼太学和经筵教学之职。国子学教学之职主要为直讲,但直讲称职于监,而教学于太学。庆历四年(1044年)后,石介、孙复、胡瑗等学者虽任国子监直讲,但教学活动完全在太学进行。元丰改官制后,直讲改称太学博士,教学职称也完全转入太学。按《宋史?职官志五》的记载,太学博士的职责是:主持分经教学,考校学生程文,并以德行道艺训导学生。博士之下分设学正、学录、学谕、直学等职,协助祭酒、博士管理太学的行政事务、课程辅导及监督执行学规。
  国子学与太学教师的待遇,按照宋代官品俸禄情况的比较,处于中等偏下水平。最高的祭酒从四品,月俸45千,职钱35千。品位最低的太学正、录为正九品,在行职钱18千,按当时的物价约可折合小麦36石。五经博士月俸20千,约可折合40石小麦,日俸666文。而一个普通的佣工,每日佣值仅为60文。将学官的月俸与职钱加起来,收入总数仍颇可观。可见当时教师的经济待遇还是比较优厚的。
  宋代太学自庆历四年创始以来,一直是中央官学实际的最高学府。太学专收八品以下及庶人的俊秀子弟入学。教学内容大体以儒经为主,兼习诗赋及策论。熙宁兴学之前,朝廷虽未明确规定太学的经学教材,但官定的《九经义疏》为较权威的经学读本;熙宁兴学至北宋末年,大多数时间都以王安石父子的《三经新义》及《字说》为主要经学课本。但大体而论,无论采用何种教材,太学的教学内容均随科举考试或太学舍试内容而定。取士重经义、策论,则士子趋心于经义、策论;取士重诗赋,则太学士子习诗赋。熙宁兴学期间一度设明法科、任子出官也试律令,并诏进士及第者兼试律合,则太学也随之兼学律令。
  其二,各类专科学校。宋代专科学校以北宋最为齐备。专科学校用以培养各类专门人材,其分类大体如下:一是隶属于国子监的武学、律学。武学始置于庆历二年(1042年),其后兴废无常,至崇宁兴学期间又在诸州设置,宣和二年(1120年)诏罢,南宋绍兴十六年(1146年)复置,主要培养军事人材,学习内容大体为历代兵书、弓马、武艺,并学习操练阵法,编纂军事书籍。律学始创于熙宁六年(1073年),学习断案和有关律令的知识。
  二是附于政府专职部门的学校,有书、画、算、医诸学。医学始置较早,熙宁兴学期间隶于提举判局,后屡有兴废,隶属关系多变,宋徽宗时改隶太医局。学习内容大体依分科而定。方脉科习《素问》、《难经》、《脉经》等大经及《巢氏病源》、《龙树论》、《千金翼》等小经;针灸、疡科除去《脉经》,增习三部针灸经。算学始创于崇宁二年(1103年),大体归太史局管辖,在职官及庶人均可选入习业。学习内容主要是《九章》、《周髀》、《海岛》、《孙子》、《五曹》及张丘建、夏侯阳算法,并习历算三式和天文方面的知识。书学、画学均与算学同年创置,分隶翰林院书艺局及画图局,培养相关专业的人材。
  此外,宋徽宗在位时,滥崇道教方术,于政和四年(1114年)诏诸路选送宫观道士赴京居道隶院讲习科修习道经,并诏诸路郡州县学内别置斋舍收授道徒,兴起道学。重和元年(1118年),又立道学升考名目,道学选入,增立士名,并置道学博士,至宣和二年(1120年)废罢。
  其三,王宫宗室学校。宋代王宫宗室学校主要有诸王宫大小学,合称宗学。宋代宗室教育开始较早。早在太宗至道元年(995年)就曾为皇侄置师傅,名为教授。真宗咸平年间,诏由诸王府官分兼南北宅教授。教授宗室子弟。元丰六年(1183年)筹建宗学后,屡有废置,至南宋绍兴十四年(1144年)重建。诸王宫大小学为宗学的主要形式,宗学博士也即旧王宫大小学教授。宗学主要招收皇室子孙和诸王子孙,入学年龄在8~14岁之间。宗子在学初无定额,绍兴十四年后重建宗学时,始定生员名额:大学生50人,小学生40人。宗子属于皇亲国戚,在考课、入仕、推恩诸方面均享有一般国子、士子无缘涉及的特权。熙宁十年(1077年),立《宗子试法》,规定宗子可直接参加国子监考试,试卷由礼部单独审阅,解额限于50人,但十取其五,高出一般士子几十倍或上百倍。宗子升上舍便可不经试直接命官,年及四十累举不中者,也可疏名录用。其后宗学条例虽屡经改动,但宗子的入解名额仍远远高出一般士子。不过,宗子的待遇,也随亲疏血缘关系而不同,按照《宗子试法》,凡五服之外已受命的宗子,须附锁厅试,解额虽高,仍有一定难度。
  其四,州县地方官学。宋代州县官学兴起于仁宗景佑年间,其后经历次兴学,形成了遍布全国各地的学校网络,其规模之广、数量之多,远远超过汉唐诸朝。州县学校的教学内容大体与太学相同,内容的取舍及侧重概随科举或太学舍试的内容而定。州县学校的生员初无定制,崇宁兴学时始定养士名额。此后因地制宜,学生的来源、就学年限,并无常制。州县学校的学官,宋初有讲书、说书、教授、讲授诸称,至庆历四年(1044年)统称为教授。
  教授之职:以经术行义,训导诸生,主持课试,监督执行学规,同时兼领祭祀先圣先师的典礼、主持管理孔庙及图书、礼器和学校财务。除教授之外,州学依次还设有讲书、学正、学录、堂长、学谕、典客、学计、直学、经谕和教谕等教学及教学辅助人员和杂务职事。宋初地方学官多请名儒担任,聘自民间,并由地方官辟差。仁宗庆历兴学时,规定由在任官员兼任,地方官员无适当的人选,方取民间 宿学有道业者 充任。熙宁四年(1071年)开始在部分地区实行 中书堂除教授制,仍允许少数民间有经术行谊者权教授、或称差补教授。熙宁六年(1073年)将中书堂除教授制扩大到全国范围。此后,对州学教授的资格要求更加严苛,元丰六年(1083年)放罢所有补差教授。此后虽有变通,但最终在哲宗亲政后确定了 中外学官非制科、进士、上舍生入官者并罢 的条制。(《宋史?职官志五》)此外,选拔学官还要进行严格的考试,学官考试以神宗熙宁、元丰间最为严密,有关法度也屡经调整。由于教师要求严格,至元丰元年(1078年),北宋州府学官也不过53人,但由于保证了教师的质量,教师人数虽少,一些名藩大府的州学仍能保持较高的教学质量。
  宋代学校的考试制度,以太学升舍试法实行最为普遍,影响也最大。由于宋代一度废除解试、省试,取士悉由学校升贡,所以,学校内部的考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部分取代科举考试的意义,太学升舍试尤为如此。
  太学在庆历年间设立之初,即设有公试和私试。熙宁兴学时实行升舍制,于元丰二年(1079年)颁布《学令》规定舍试条制如下:其一,月一私试,岁一公试,补内舍生;其二,间岁一舍试,补上舍生,封弥、謄录如贡举法;其三,上舍试,学官不得参预考校;其四,公试,外舍生入第一、二等,升内舍;其五,舍试,内舍生入优、平二等,升上舍。凡升舍皆参考平时行艺。
  所谓 行艺 ,行指率教不戾规矩,艺指治经程文,由斋长、学谕每登记注册。凡内舍、行艺与所试之业俱优,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优一平,以俟殿试;俱平与一优一否为下等,直接参加省试。上等上舍可免殿试而直接授官,中等可免省试,下等可免解试。绍圣初,重申元丰《学令》,并规定太学上等注官者,岁不过2人;中等者,岁不过5人;下等者,岁不过20人。
  崇宁兴学时,又立八行科,凡备八行者,可随时贡入太学,免试补为上舍,经考察不诎,便可申省释褐,优命之官。八行科实施后,三舍皆不试而补,往往设为形迹,术与名格相应,不学无术之徒,冒滥充数,弄虚作假之弊极为严重,故实行不久,便遭废止。
  宋代其他类型的学校考试制度,大体参照太学,唯内容不同。如律学用断案考试学生,习律令考试合格,乃得给食。元丰六年(1083年)规定:命官在学,始公试律义、断案俱优,准吏部试法授官。同时,允许太学生兼习律义,参加公、私试,入等授职。这种考试方式,将学生的实际业务能力与学习成绩结合起来,综合评定等级,并把学习成绩与膳食待遇结合起来,有利于激发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
  宋代地方学校考试,初无定制。元符二年(1099年)开始全部仿照太学之舍法,考试升补也悉如太学。至宣和三年(1121年),又全部废止州县学三舍法,考试制度也大体恢复旧制。
  宋代学制的另一项重要的构成部分是学规。学规是在历次兴学的过程中逐步发展、完备的。宋代中央官学和地方学校均设有形式、内容各异的学规条制。学规不仅规定学生的行为及课堂、居宿守则,而且规定学校教学内容、教学任务、考试、奖罚方法,实际起到了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以及指导办学的法规等多重作用。宋代中央官学的学规多由朝廷统一制定,一些具体的条规也由学官制定。州县学规则由地方长官会同学官共同制定。以北宋至和元年(1054年)的《京兆府小学规》为例,就是由多名府学教授、提举府学官及知军府事文彦博联名署刻的。其内容包括:生徒入学,先见教授,交出家长履历及保证书,然后注册;诸生中选若干学长,代师授业并检查学生过失;教授每日授课的内容、考试方式及作业;课分学生三等,按学业程度制定学习进度;对学生违纪现象的罚惩条例;生徒假日的规定,等等。
  由此学规可以窥见:宋代州县学校的学规已经非常完备,学校内部已经形成了稳定而大体合理的教学规程和管理制度。其中,学生按学业程度分课,学生代师传授艺业等内容,与近代班级授课制和导生制十分相似,说明宋代学校教育教学艺术已达到很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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