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古三代政治史之 商代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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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政治
商汤灭夏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二个奴隶制王朝——商。商朝从汤始建至纣灭亡于周,共传 17 世 31 王,历时 500 余年,其存续时间约从公元前 16世纪至前 11 世纪。
商族的始祖名契。自契至汤共有 14 世,然其具体年代已不可考。商族在立国前大致仍处于部落联盟的军事民主制阶段。当时商族经常迁徙,其活动范围大概不出今河南至山东的黄河两岸及河北南部一带。商汤灭夏建立国家之后,商人以本族为中心,在继承夏代奴隶制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了奴隶制国家的各项政治制度。商王国的势力范围亦随其国家政权的稳固,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地扩大。其影响所及,南已达长江流域,北到燕山,西抵陕西关中,东至海滨。其间众多的方国部落或臣服于商,或不时与之发生争斗。各族间相互交流,共同创造了商代文明。在这种形势下,商王朝成为一个空前强大的奴隶制国家。
(一)先商社会
1. 商族的起源与先商世系
先商一般是指商人在灭夏前所处的一个历史时期。相传契为商族始祖,其母简狄为有娀氏之女,帝喾次妃。关于契的出生,司马迁写到:“三人行浴,见玄鸟坠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而生契”①。《诗?商颂?玄鸟》亦说:“天命玄鸟,降而生商。”显然上述记载是一则神话传说。众所周知,在人类各民族中,利用神话传述本族的早期历史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神话中往往包含着真实的历史。上述传说很可能反映出商族是以鸟为图腾的北方民族,其在契之前尚处于母系制社会。契做为商族的第一个明确的男性始祖,或许表明当契之时商族已正式确立了父权制。
契以前的商族历史目前尚难于考证,所谓先商时期主要是指契至汤这段时间。根据《史记》等书的记载和殷墟卜辞可知,先商世系依次为:契——昭明——相土(土)——昌若——曹圉——冥(季)——王亥(振)、王恒——上甲(上甲微)——报乙——报丙——报丁——示壬(主壬)——示癸(主癸)——天乙(成汤)。
商先公的事迹古籍所记均很简略。相传契在舜时曾为“司徒”,因佐禹治水有功而被封于商②。契所生活的时代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当时显然不会存在分封等后代才有的事,此处“分封”或许只是反映了商族当时曾聚居于商这个地方而已。昭明是契的儿子。《荀子?成相》中有如下说法;“契玄王,生昭明,居于砥石迂于商。十有四世,乃有天乙是成汤。”其下关于相土、昌若、曹圉、冥等人,史书记载极为简略。《诗?商颂?长发》有:“相土烈烈,海外有截”之语,此相土即指昭明之子相土。《国语?鲁语》说:“冥勤其官而水死”,今本《竹书纪年》有类似的说法;“帝少康十一年使商侯冥治河”,“帝杼十三年商侯冥死于河”,可见冥曾勤于治水。振在甲骨文中称做王亥,曾到有易族的地方,被有易所杀。《山海经》:“有人曰王亥,两手操鸟,方食其头。王亥托于有易河伯仆牛。有易杀王亥,取仆牛”①。微,卜辞称做上甲,在甲骨文中常见,受到其后人的隆重祭祀。《竹书纪年》说上甲“假师河伯以伐有易”,杀掉有易之君,报了王亥被杀之仇。报乙至示癸诸先公史书记载又略。成汤是商王国的开国之君,其事迹在后世广为流传。
① 《史记?殷本纪》。
② 《史记?殷本纪》。
关于商人建国前的历史及其物质文化遗存,不论是在历史学还是在考古学中均未获得最终解决,甚至连这一时期较详细的历史编年亦未建立起来。因此,要想充分了解商族的早期历史,尚待更多的考古发现和深入的研究。
2. 契至汤八迁及先商社会
《尚书?序》:“自契至于成汤八迁,汤始居亳,从先王居”。这便是历史上所谓的契至汤八迁其居。关于八迁的具体地点在清代以前并无系统的论述,因而也鲜为人知。明确提出八迁及其具体地点的是清代学者王国维,他在其所著的《说自契至于成汤八迁》一文中详细考证了商先公的八迁:“今考之古籍,则《世本?居篇》云:‘契居蕃’。契本帝喾子,实本居亳,今居于蕃,是一迁也。《世本》又云:‘昭明居砥石’。由番迁于砥石,是二迁也。《荀子?成相篇》云:‘契玄王,生昭明,居于砥石迁于商’。是昭明又由砥石迁商,是三迁也。左氏襄九年传云:‘陶唐氏之火正阏伯居商邱,祀大火而火纪时焉,相土因之,故商主大火’。是以商邱为昭明子相土所迁。又定九年传祝鮀论周封康叔曰:‘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则相土之时曾有二都,康叔取其东都以会王之东蒐,则当在东岳之下,盖如泰山之祊为郑有者,此为东都,则商邱乃其西土矣。疑昭明迁商后,相土又东徙泰山下,后复归商邱,是四迁、五迁也。今本《订书纪年》云:‘帝芬三十三年,商侯迁于殷’,是六迁也。又孔甲九年,‘殷侯复归于商邱’。是七迁也。至汤始居亳,从先王居,则为八迁。”①丁山先生认为第六迁“商侯迁于殷”应为“殷王子亥宾于有易”,即王亥时商族人曾居于易水流域。第七迁之“殷侯复归于商”改为“上甲微居邺”更合理一些②。先商时期的所谓八迁,只是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传说而已,实际上迁徙的次数也许更多,但迁徙的具体过程及地点,今天已难以确考。八迁的传说可能反映了商族人在建立国家之前社会生活的一般状况。
① 《山海经?大荒东经》。
① 《观堂集林》卷十二。
② 丁山:《商周史料考证》。
商族在汤立国称王前曾多次迁徙,特别是在前一阶段,契、昭明、相土三代便有五迁。而文献中又有“相上作乘马”的传说(《世本》)。马本是野生动物,将其驯养成家畜,特别是作为运输工具使用,表明马匹等牲畜与商人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当然,驯马为运输工具决不是相土一个人的功劳,而是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创造,但不能排除相土在其中曾有过突出贡献的可能。商族屡次迁徙及相土作乘马的传说显然是其当时尚未完全定居,仍过着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的写照。相土以后的昌若、曹圉两世不见迁徙的记载,亦无其它事迹可言。至冥一代,《国语?鲁语》说“冥勤其官而水死”,言冥死于治水。此种情况或可反映出商族在冥时已经定居从事农耕。治水一般与农业生产有关,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冥因治水而死,功在当时,造福子孙,因此受到后人的祭祀。《礼记?祭法》云:“殷人禘喾而郊冥”。“禘”和“郊”都是祭祀的名称。殷人认为自己的始祖契是帝喾之子,将冥与帝喾同等而祭,表明冥在其历史上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冥子王亥在史籍中记载颇多,甲骨文中亦常见。文献称王亥曾“作服牛”,即是说王亥曾将牛训练成劳作工具。王亥还到达过有易地区,并被有易君所杀,夺走仆牛。上甲微为报此仇而借师河伯,消灭了有易,上甲微的迁徙可能与此事有关。上甲之后,商先公开始以十个天干命名,如报乙、报丙、报丁、示壬、示癸等。天干地支的出现,表明当时已有较完备的历法,而历法一般又是与定居生活和农业生产的进步相关联的,历法是农业生产达到较高水平的一种表现。显而易见,商族在上甲前后即已进入定居农耕生活阶段。
商族的社会结构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如前所述,关于商族第一个男性始祖契的诞生的传说反映出当契之时商族刚由母系氏族社会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父权制在商族内部刚刚确立。因此,契也就成了商人记忆中的第一个男性始祖。在甲骨卜辞中,商先公在示壬以前,其配偶大多只有笼统的称谓,如妾、母、妻之类,尚不见示壬以后才有的称直系先妣名号“妣某”的现象,由是可知商先公在示壬之前尚无固定的主妻。这或许反映出商人只有到示壬时发展为巩固的一夫一妻制。当然,此种一夫一妻制主要是针对妇女而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父亲的财产和地位有明确的继承人。至此,商族已立于文明时代的门槛之前了。
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促进了贫富、阶级的分化,而这又为商族进入文明时代,建立奴隶制王权国家准备了必要条件。
3. 商汤灭夏
到帝孔甲时,夏王朝已统治中原地区数百年,由于统治日趋腐化,而渐渐走向衰落。史称孔甲“好方鬼神,事淫乱,夏后氏德衰,诸侯衅之”①,“孔甲乱夏,四世而陨”②。孔甲下传四世,履癸继位,他就是夏王朝的最后一个国王——桀。相传夏桀非常残暴,百姓已不堪忍受。《史记?夏本纪》说:“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姓弗堪。”为摆脱孔甲以来的日益衰败的局面,桀加强了对内的统治,坚决镇压异己力量,据说他斩杀黎民如砍伐草木一般③。但高压手段并未达到其目的,而是加剧了人民对他的痛恨,人民甚至发誓要与之同归于尽④。桀在加强对内控制的同时,为了转移人们的不满和掠夺财富、奴隶与美女而不断对外进行征伐。他先伐有施氏,有施氏被迫将妹喜献于桀。又征岷山氏,岷山氏被迫“进女于桀二人”。夏桀的这些行为当然要引起各部落的不满和反抗,“诸侯畔夏”亦就不可避免了。显然,到夏桀之时,夏王朝的统治已处于严重的内外交困之中。
① 《史记?夏本纪》。
② 《国语?周语》。
③ 《太平御览》卷八十二。
④ 《尚书?汤誓》。
与此同时,兴起于东方的商族则有较大发展,并逐渐强盛起来,在商汤的领导下已积蓄了灭夏的实力。
商族在灭夏前尚处于氏族社会末期。此时商族内部的不平等、奴役和剥削等现象亦早已产生,但相对于夏王朝的统治来说要宽松、缓和得多。汤亦注意取得国内的拥护和支持。《国语?鲁语》说“汤以宽治民,而除去邪”。《淮南子?脩务训》更进一步说他“夙兴夜寐,以致职明。轻赋薄敛,以宽民氓。布德施惠,以振穷困。吊死问疾,以养孤孀。百姓亲附,政令流行”。成汤的勤政薄敛体恤民情等举措,对笼络人心,巩固统治,积蓄灭夏力量起到了十分显著的作用。他的行为不仅得到本族人的拥护,也使得夏人及其他方国人民十分向往。因此,也就有了《史记?夏本纪》所谓的“汤修德,诸侯皆归商”的局面。
商汤的活动自然引起了夏桀的注意。此时商的力量虽已有较大发展,但相对于夏仍然弱小,不得不暂时臣服于夏。夏桀出于猜忌将商汤召来并囚之于夏台。商汤获释后采用伊尹的计策,离间夏桀与其同盟者九夷族的关系,使力量对比渐渐转向于己有利。《说苑?权谋篇》对此有较详细的描述:“汤欲伐桀,伊尹曰:请阻乏贡职以观其动。桀怒,起九夷之师以伐之。伊尹曰:未可,彼尚犹能起九夷之师,是罪在我也。汤乃谢罪请服,复入贡职。明年,又不贡职,桀怒,起九夷之师,九夷之师不起。伊尹曰:可矣。汤乃兴师,伐而残之,迁桀南巢氏焉。”至此,除了少数部族如昆吾等尚听从夏王的指挥外,桀已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形势已转变的对商汤极为有利。
汤在兴兵伐桀的誓师大会上,历数夏桀的罪恶及人民对桀的痛恨,假借上天的旨意指出灭夏战争的正义性和必要性,指出灭夏是上天的命令而不可违背,有功者将受到奖赏,不从者要受到严厉惩罚。这就是保存至今的《尚书?汤誓篇》。商汤从亳起兵,矛锋直指夏都。在与夏桀决战之前,先灭掉了此时仍然听从夏王指挥的个别方国部落。《诗?商颂?长发》:“韦、顾即伐,昆吾夏桀”郑玄如是注释:“韦,彭姓也。顾、昆吾皆己姓也。三国党于桀恶,汤先伐韦、顾,克之。昆吾、夏桀则同时诛也。”说明汤之所以伐韦、顾、昆吾三国,是因为它们仍在助桀与商为敌,即“三国党于桀恶”。三国之中最后灭亡的是昆吾,《史记?殷本纪》说:“当是时,夏桀为虐政淫荒,而诸侯昆吾氏为乱。汤乃兴师率诸侯,伊尹从汤,汤自把钺以代昆吾,遂伐桀”。至此,夏桀羽翼已被全部剪除。然而,此时夏桀对商汤的进攻并未做认真防备,“桀亡待汤之备”①。因此,当商汤的军队到来时,“未接刃而桀走”②。夏军逃至鸣条,一战被商军击溃,夏桀逃奔南巢而死。《史记?夏本纪》云:“汤乃践大子位,代夏朝天下”。至此,商汤完成灭夏重任,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二个奴隶制王朝——商。
① 《墨子?七患》。
② 《吕氏春秋?慎大览》。
(二)商王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的进一步发展
1. 商代前期——商政权的巩固与发展
商汤灭夏,建立了商王朝。商代前期统治者鉴于夏王朝倾覆的教训,采取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军事措施,缓解了当时社会存在的诸多矛盾,使新生的商代奴隶制政权得以稳固,并在各个方面有所发展。
汤是商代历史上的第一个国王。直到灭夏前夕,商人尚未完全脱离原始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制阶段。汤以与夏人同姓的有萃氏国君的奴仆伊尹和夏朝贵族后裔仲虺为师,学习奴隶制的统治术。他在灭夏战争决战的前夕向众人宣布自己称王,他说“吾甚武,号曰武王”③,这一事件标志着商族正式抛弃原始的军事民主制,初步确立了王权。此时的王权虽说还不像秦汉以后专制君主权力那样集中,但也使其具备了很大号召力。
③ 《尚书?汤誓》。
鉴于夏王朝覆灭的教训,商汤等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巩固商朝新生政权。
首先,革除夏末统治的弊端。商初统治者已注意到夏王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统治者过于奢侈腐化,过度地压榨民力。因此,汤告诫其臣下要勤于自己的事业,有功于民,否则他要予以惩罚①。商汤自己对此亦身体力行。传说灭夏之后,天大旱,五年没有收成,商汤“乃以身祷于桑林曰:‘余一人有罪无及万夫,万夫有罪在余一人,无以一人之不敏,使上帝鬼神伤民之命。’于是翦其发,■其手,以身为牺牲,用祈福上帝。民乃甚说(悦),雨乃大至”②。此事未必确有其事,但从中亦可窥见商汤为了商王朝的统治基业而尽心竭力之一斑。由于商汤对内采取了“以宽治民”的政策,得到了人们的拥护,统治基础初步得以稳固。
其次,为了笼络人心,稳定夏王朝遗民,商汤对后者奉行怀柔政策。如《史记?殷本纪》载汤“封夏之后”,为此“夏民大悦”③。此举减少了社会动乱,使得部分夏人转而支持商王朝。
商汤在灭夏之时曾征伐过不少方国部落。如《孟子?滕文公》所记: “(汤)十一征而无敌于天下。”但在灭夏以后,对于原有的方国部落,只要他们接受商王朝的统治,承认商王为天下共主而不犯上作乱,都一如其旧,并将他们召到商都进行安抚④。
① 《史记?殷本纪》。
② 《吕氏春秋?顺民篇》。
③ 《吕氏春秋?慎大览》。
④ 《逸周书?殷祝解》。
与此同时,商汤加强了政权机构的建设。以仲虺、伊尹为左右相,制定了刑罚。
商汤采取这些措施较好地调整了各方面的关系,减少了因政权更迭而出现的社会动乱,扩大了商王朝统治的社会基础,亦使得商初的政治局面很快稳定下来,并为商王朝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商王朝在商汤的统治下亦逐渐强盛。因此,《诗?商颂?玄鸟》歌颂道:“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到商汤后期,以商族人为中心的新生的奴隶制商王国,终于取得了天下共主的地位,并充分巩固下来。史传商汤灭夏在位 13 年而死去。其长子太丁早死,于是太丁之弟外丙继承王位。外丙在位 3 年死,外丙之弟仲壬继位,仲壬即位 4 年又死,伊尹再立太丁之子太甲为王,太甲是商汤的嫡长孙。据说太甲继位以后,不遵祖训,破坏法度,非常暴虐。为此伊尹“放太甲于桐宫”①,将其软禁。此间伊尹摄政,全权处理朝中政务。太甲居桐宫 3 年,终于悔过自新。因此,伊尹还政于太甲。太甲亲政以后,能够修德勤政,因而诸侯都来归附,商王朝更加强盛。此即《殷本纪》所谓:“帝太甲修德,诸侯咸归殷,百姓以宁”。所以,先秦文献屡把太甲与商代另外几位名王如汤、武丁等一起称为“天下之盛君”。据殷墟卜辞可知太甲的确受到后人的隆重祭祀,表明其在商代历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商代建国初期经过汤至太甲的苦心经营,终于强大起来。其中商王朝的开国元勋伊尹居功至伟。
伊尹和种虺是商初重臣。史载两人分别是商汤的左相和右相,有着极出色的政治才能,为商王朝的统治做出过杰出贡献。
古人关于伊尹的传说很多,先秦文献大都说他是有萃氏媵臣,作为有萃君之女的陪嫁来到商汤身边,亲为厨师以滋味悦汤,充分显示出自己的才能。汤委之于国政。伊尹在助汤灭夏、巩固商政权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灭夏以后,他还帮助商汤等制定了一系列的典章制度。史载他先后“作《咸有一德》、作《伊训》、作《肆命》、作《徂后》”①等。据郑玄的解释:“《肆命》者,陈政教所当为也。《徂后》者,言汤之法度也”②。可知上述典章是商汤以来政治、法律制度的集中总结。商汤死后,伊尹作为一名开国元勋所起的作用更是至关重要的。商王朝从汤传至太甲虽已历经三王,但时不过 20 年,商政权尚需要更进一步的稳固。而太甲继位后又不遵守商汤以来的法度,改变了商汤的方针政策,且为人暴虐。这使新生的商政权面临到巨大的危机。为了挽救商政权,伊尹果断地采取非常措施,将太甲禁闭于桐宫,令其闭门思过。自己则亲主朝政,终使商王朝免于倾覆。太甲悔过后,伊尹又断然还政于他,自己仍北面就臣位。经过这次变故,太甲终于在伊尹的辅佐下有所作为。伊尹放太甲又迎回太甲之事在《尚书》、《左传》、《国语》等先秦文献中均有记载。《尚书?君奭》对伊尹尤为推崇:“成汤既受命,时则有若伊尹,格于皇天。”《吕氏春秋?慎大览》亦说:“祖伊尹,世世享商。”通过殷墟卜辞可知,伊尹受到后世商人的隆重祭祀。显然,伊尹在商族人的心目中具有崇高的地位。伊尹死于沃丁时期③。
① 《史记?殷本纪》。
① 《史记?殷本纪》及集解。
② 《史记?殷本纪》及集解。
③ 《史记?殷本纪》。
关于伊尹放太甲事,史家亦有不同的说法。古本《竹书纪年》说:“仲壬崩,伊尹放太甲于桐,乃自立,伊尹即位,放太甲,七年,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与前述说法相矛盾。按此则伊尹放太甲的性质就变成了篡位夺权。实际上,此说是后人出于君权不可侵犯的信仰而捏造出来的。果真如此,商后人就不会那样起劲地祭祀伊尹了。
仲虺在商代历史上的影响远较伊尹为小,相关记载亦极为简略。据《左传?定公九年》:“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奚仲迁于邳,仲虺居薛以为汤左相”等记载,可知仲虺曾为汤左相,地位相当高。史载仲虺在政治上很有一套自己的见解。《左传?襄公三十年》说:“仲虺之志云:乱者取之,亡者侮之,推亡固存,国之利也”。至于仲虺的其他事迹,因年代久远,史籍缺载,已难以考知。关于仲虺的政治观点,《古文尚书?仲虺之诰》有较系统的记述。由于《古文尚书》晚出,且《仲虺之诰》不见于较为可信的《今文尚书》,因此仅可作为参考。
太甲死后,其子沃丁继位为王。沃丁死,弟太庚立。太庚死,子小甲立。小甲死,其弟雍已立。从沃丁到雍已四王,史书无大事发生的记载,这段时间大致是商王朝平稳发展的时期。但是到雍已时已经“殷道衰,诸侯或不至”①。殷道衰落的原因不外乎在盛世太平的情况下,统治阶层内部逐渐腐化、政治混乱,引起社会各阶层的不满,社会出现动荡。雍已死后,其弟太戍即位。史载太戍前期由于雍已以来朝纲不振,祭祀荒芜而呈现出一派荒凉衰败的景象。太戍以伊陟为相,并听从伊陟的建议,修德勤政,终于使商朝转危为安。因此,“殷复兴,诸侯归之,故称中宗”②。
① 《史记?殷本纪》。
② 《史记?殷本纪》。
太戍死,其子仲丁继位。从仲丁至盘庚共传五世十三。他们依次是:仲丁。仲丁死,弟外壬立。外壬死,弟河亶甲立。河亶甲死,仲丁子祖乙立。祖乙死,子祖辛立。祖辛死,帝沃甲立。沃甲死,祖辛子祖丁立。祖丁死,弟南庚立。南庚死,祖丁子阳甲立,阳甲死,弟盘庚立。据史书记载,在这一时期商人曾五迁其都。《尚书》盘庚篇中有这样一段话:“先王有服,恪谨天命,兹犹不常宁,不常厥邑,于今五邦”,即是讲商王五迁其都之事。所谓五迁大致为:1.仲丁迁嚣。2.河亶甲迁相。3.祖乙迁刑。4.南庚迁奄。5.盘庚迁殷。其中的第五迁盘庚迁殷已为考古发掘所证实,其地在今河南省安阳殷墟。其余四地位于今天何处,目前学术界尚有不同看法。较为通行的说法是:仲丁所迁之嚣在今河南荥阳。河亶甲所居之相在今河南省内黄县。祖乙所迁之刑或以即今之河北邢台。南庚所迁之奄一般认为在今山东省曲阜。关于上述四地的地理,学术界还有其它说法,因此尚不能视之为定论。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各家都承认在汤至盘庚各王时,商都曾经过数次迁徒。商都屡次迁徙的原因,历来说法不一。两汉学者以为是“去奢就俭”。也有说是因为自然灾害,如水灾等。亦有说是因为征伐的需要。更有人认为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是都城屡迁的原因。近年已有学者指出,对于各次迁都要特别注意其政治因素。实际上,国都是一个国家的政治中心,迁都之举一般都会有政治原因在内。仲丁至盘庚几世,王位更迭频繁且乱。司马迁说:“自仲丁以来,废适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①。可见,殷都屡迁的原因应主要是王室内部争夺王位,而水患和征伐外敌则是次要原因,有时甚至只是借口而已。
① 《史记?殷本纪》。
总的看来,从仲丁至阳甲这一时期是商王朝的中衰时期。此时商王朝国力衰落,声威下降,周边各方国部落也多不来朝贡。盘庚继位以后,力排众议将首都迁于殷,使王室内部得以稳定。经过数十年的经营,商王朝复兴,到武丁时达到其鼎盛阶段。
2. 商代后期——商王朝的空前强大、由盛而衰与灭亡
盘庚迁殷是商代历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商王朝自此时迁都于殷至帝纣亡国于周的二百余年的时间里一直以此为都。盘庚以后再传三世到武丁,其间约有七八十年的时间。经过这几十年的发展,商王朝达到其历史上最鼎盛的阶段。武丁以后各王贪图安逸,多沉湎于声色犬马之中,到帝纣时达到极点,最终为新兴的周人所灭。
盘庚迁殷是商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盘庚所迁之殷一般认为即是位于今河南省安阳市洹水畔的殷墟。《竹书纪年》说:“自盘庚徒殷,至纣之灭,二百七十三年更不徙都”。现存之《尚书?盘庚》三篇主要是殷人记载的盘庚针对迁殷前后的形势所进行的三次讲话。《史记?殷本纪》说:“帝盘庚崩,弟小辛立,是为帝小辛。帝小辛立,殷复衰。百姓思盘庚,乃做盘庚三篇”。可知,《盘庚》三篇是盘庚死后的追记。盘庚为了复兴殷商,决定率领臣民把国都迁到殷。但此举在开始时并未得到人们的理解,而是遭到来自各方面的反对。为此,盘庚多次告谕臣民,极力说明迁都的益处与不迁的害处。《盘庚》前两篇主要记盘庚对群臣贵族及本族民众讲迁都的必要性及其决心。他说“视民利用迁”,即迁都是为了民众的利益,而不是因为下属的过错而采取的惩罚措施。在讲话中,他着意利用天意、刑罚对臣民进行威胁利诱。他告诫其臣下官员要做好本职工作,不要乱说,否则要予以惩罚。对下属民众甚至威胁说,假如你们不善良,违法不恭,欺诈奸邪,胡作非为,就要把你们斩尽杀绝,“无俾易种于兹新邑”,即不让你们有后代在新的国都里延续下去。《盘庚》第三篇大约是迁都后对官员贵族讲的。告诫官员贵族们不要贪图享乐、聚敛财宝,而要谋生立功,施恩惠于人民,与人民同心,治理好国家。通过《盘庚》可以看出,盘庚迁殷曾遇到重重阻挠,为此他做了大量工作,并最终排除了各种阻力而迁都成功,盘庚迁殷摆脱了南庚以来旧势力的影响,加之新都附近土地肥沃,物产丰富,经过盘庚的苦心经营,特别是劳动大众的努力劳作,终于在较短的时间内出现了“百姓由宁,殷道复兴,诸侯来朝的局面”,摆脱了仲丁以来商王朝出现的衰败趋势。盘庚在位约三十年,他死后由其弟小辛、小乙相继为王。小乙在位约 20年,死时未将王位还给长兄盘庚的儿子,而是直接让自己的儿子武丁继承了王位。史载“帝武丁继位,思复兴殷,而未得其佐。三年不言,政事决于冢宰,以观国风”。武丁即位三年不理政事,沉默以观国风的行为,除了“思复兴殷”外,更主要是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有关。商代王位继承以兄死弟继,最后还位于长兄之子的办法最为常见。武丁是盘庚、小辛、小乙三兄弟中弟弟小乙的儿子,显然小乙未按传统将王位还给盘庚的儿子,违反了祖制,而这必然要引起诸伯兄弟的不满。为了辨明形势,巩固王位,武丁才采取了这种办法。通过冷静观察,他将最有才能、忠于自己的人聚拢于自己周围,使得一大批极具才能的文臣武将为自己的事业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才干。傅悦出身低微,但极具才华。据说武丁假借做梦,利用殷人迷信的心理将傅悦引入宫中。对此,《史记?殷本纪》绘声绘色地描写道:“武丁夜梦得圣人,名曰说。以梦所见视群臣百吏,皆非也。于是乃使百工营求之野,得说于傅险中。是时说为胥靡,筑于傅险。见于武丁,武丁曰是也。得而与之语,果圣人,举以为相,殷国大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重用傅悦这种身份的人可以说是一种十分大胆的举动。仅从这一点亦可看出武丁之与众不同,显示出其知人善任,具有卓越的政治领导才能。而武丁时期国力强盛与傅悦的辅佐之功亦有十分重要的关系。在傅悦之前辅佐武丁的另一个重要人物是甘盘。古文《尚书?说命》云:“王曰:‘台小子旧学于甘盘,既乃遯于荒野,入宅于河’”。此王是武丁,“台小子”是其自称。孔颖达解释说:“‘旧学于甘盘’,谓为王子时也。……。盖甘盘于小乙之世以为大臣,小乙将崩,受遗辅政。高宗(武丁)之初,得有大功,及高宗免丧,甘盘已死,故《君奭》传曰:‘高宗即位,甘盘佐之,后有傅悦’,是言傅悦之前有甘盘也”①。可见,甘盘辅佐武丁的时间很短,大概在武丁继位不久便去世了。甘盘的主要功绩是武丁为王子时曾为后者的老师,并帮助武丁继承了王位。卜辞中有师盘,可能即是此甘盘。他经常参与祭祀、征伐等重大国事活动。此外,卜辞经常见到武丁时期的文臣武将还有光、吴、并、望乘、妇好等。武丁在这些人的辅佐下,终成商王朝历史上最有作为的国王之一。武丁时期最突出的事迹是武功方面。国力强盛使得商王朝有能力与叛服无常,扰乱边庭,劫掠财富和人口的一些方国部落进行长期的斗争,并取得许多战争的胜利。武丁时对外战争的主要目标是鬼方、土方、■方、羌、荆楚等,甲骨卜辞有许多这方面的记录。每次动用的兵力或三千、或五千,表明商王朝的军力十分强大。当时的战争不仅规模大,而且时间也长。《易?既济?九三》“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的记录。经过多年的征讨,有些方国或被征服或被驱逐。如武丁时征伐最多的土方和■方,在武丁以后的甲骨卜辞中,已基本不见它们与商王朝之间的战争了。武丁对周边方国部落的战争巩固和开拓了商王朝的疆土,对商王朝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奴隶制时期,战争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掠夺财富和奴隶,而这又必然会导致残杀,使许多人沦为奴隶,因此,也给各部族人民造成巨大灾难。
武丁是商王朝后期最为杰出的国王。史书往往将其与商汤相提并论,称其为天下盛君。《史记?殷本纪》说:“武丁修政行德,天下咸 ,殷道复兴”。
武丁的统治使商王朝达到其历史上最鼎盛的时期。但是,这种强盛是建立在加重广大劳动群众负担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其根基并不牢固。武丁在位时通过一系列的战争,扩展了疆土,并掠夺到大量财富和奴隶,使商王朝得到极大发展。同时,进行战争所需繁重的兵役和赋敛则被转移到广大劳动者身上。另外,王室贵族为享乐、祀祭占卜以及死后随葬还要征用大量农产品、手工业品和马匹牛羊等,这些也要由广大平民和奴隶承担。因此,平民在武丁盛世时便已一贫如洗。在已发掘的许多平民墓葬中往往只有几件日用陶器随葬,与大量随葬青铜器、玉器、车马及其它众多珍贵物品的贵族墓葬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至于奴隶更是被任意宰割的对象,其地位、待遇简直与牲畜无异。繁重劳役和非人的待遇使得广大平民和奴隶已无法忍受,他们经常大批逃亡,在甲骨文中屡屡可见“丧众”的记载。可见,武丁盛世的一个直接结果是加重了劳动民众的负担,使社会下层和王室贵族之间产生出不可调和的矛盾。所以,武丁盛世又是商王朝由盛而衰的转折点。
① 《尚书正义?孔疏》。
武丁死后,其子祖庚、祖甲相继为王。祖庚借武丁余威,尚能守成。到祖甲时,商王朝开始衰落,即史书所谓“帝甲淫乱,殷复衰”,“帝甲乱之,七世而殒”。祖甲再传七世便是商王朝的最后一个国王帝纣,可见,商王朝的灭亡在帝甲时已初露端倪。祖甲为维持统治而继续对周边方国进行战争并重做汤刑,《左传?昭公六年》有“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的说法。
祖甲死后,其子廪辛继位。廪辛死,弟庚丁为王。庚丁死,其子武乙立。《史记?殷本纪》称:“帝武乙无道,为偶人,谓之天神。与之搏,令人为行,天神不胜,乃僇辱之。为革囊,盛血,卯而射之,命曰‘射天’”。殷人最敬鬼神,这个故事现在看来平淡无奇,但在当时可谓是一件大事。武乙竟玩起“射天”的游戏,可见其昏庸之甚。武乙喜好游猎,最终被雷电震毙于河渭之间。武乙死后,其子文丁立。文丁死,子乙立。《史记?殷本纪》云:“帝乙立,殷益衰”。帝乙死,子帝辛立。帝辛即是历史上著名的纣王。帝辛继位时,商王朝已处于风雨飘摇的困境之中。
商代后期,特别是祖甲以后,各王大多昏庸腐化,使得内外矛盾逐渐加剧。文丁时期的甲骨卜辞中不但有大量的“丧众”,即众人逃亡的记载,而且首次出现了百工有祸的记载,表明当时的手工业者已不堪忍受压迫起而反抗的事实。到帝辛时各种矛盾空前激化,史称帝辛“资辨捷疾,闻见甚敏,材力过人,手格猛兽”,很有些才干。但他不是像其祖先武丁将个人的才能用于治国兴邦,而是刚愎自用,追求糜烂腐朽的生活,将广大民众推向更加苦难的深渊,因而加快了商王朝的覆灭。史载帝辛宠信妲己,对她唯命是从。为满足其无休止的欲望而加重赋敛,广泛搜集各种珍奇充入宫中,大兴土木广筑离宫别馆供其享乐,甚至“大聚戏于沙丘,以酒为池,县肉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间,为长夜之欢”①。
帝辛不仅生活腐化,而且行为残暴无比。为镇压各方面的反抗“纣乃重刑辟,做炮烙之刑”②。即便是对属下的重臣,如果不合己意,亦毫不留情地予以杀戳。他醢(做成肉酱)鬼侯,晡(做成肉干)鄂侯。这种行为无疑使统治阶层内部的矛盾亦日趋激化。面对帝辛的逆行,商王朝的衰败,一些商朝重臣出面力谏。但帝辛对此不予理睬,并且说“我生不有命在天乎”③,坚信自己不会灭亡。最后竟将忠心耿耿、敢于直言相谏的比干杀掉,并囚禁了箕子。帝辛在残害忠良的同时,重用善谀好利的费仲,善于毁谗的恶来,终于导致众叛亲离。其属下的一些重要官员见帝辛倒行逆施日趋严重,商王朝的覆灭已指日可待,纷纷投奔居于西土的周人。“殷内史向挚,见纣之愈乱迷惑也,于是载其图法,出至之周”④,“太师疵、少师疆抱其乐器而奔周”⑤。 在内部矛盾激化的同时,商王朝与周边各族的矛盾亦日益尖锐。甲骨卜辞有帝辛三次征伐东夷族的记录。征伐虽取得了最后胜利,但并未扭转商王朝的颓势,反而因战事历时长久国力耗尽,加快了商王朝的倾覆。《左传?昭公十一年》对此事有如是评价:“纣克东夷,而殒其身”。在商代末年,商王朝与周人的矛盾也在加深,并成为当时商王朝与诸方国部落矛盾中的主要矛盾。早在文丁时期,为利用周人对付西方的反商方国,商先是对周采取怀柔政策,对周人首领封官赏赐。周人强大以后,又引起商王的猜忌,文丁晚年乃借故杀掉周人首领季历。季历被杀,周文王姬昌即位,此时周人开始积极做灭商准备。商王纣对此有所察觉,因而将姬昌招来并囚之于羑里。周人见状,马上投帝纣所好,给他送去大批珍奇异宝、美女等。纣王得到贡物后,不但放了姬昌,而且还赐给后者弓矢斧钺,给予征伐大权。接着周文王又献洛西之地,请求纣王废除了炮烙之刑。此举使周文王在诸侯中的召号力大增。至此,许多方国部落都归附于周。《史记?殷本纪》云:“西伯归,乃阴修德行善,诸侯多畔纣而往归西伯。西伯滋大,纣由是稍失权重。”商周力量对比的天平开始倾向于周。
① 《史记?殷本纪》。
② 《史记?殷本纪》。
③ 《史记?殷本纪》。
④ 《吕氏春秋?先识览》。
⑤ 《史记?周本纪》。
到帝辛末年,内外矛盾已激化到极点。周人利用这种机会,会合各部诸侯的军队直捣商都。而纣王因沉湎于淫逸享乐的生活,对此并未做认真准备,当周朝军队兵临城下时才慌忙以临时拼凑的军队应战。结果商军临阵倒戈,纣王逃至鹿台自焚而死。商王朝灭亡。
(三)商代的政治制度
1. 商代社会各阶级
商代是继夏代之后,依据社会成员占有财富不同而将他们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的又一个朝代。在商代,阶级的界线更加明显,各阶级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亦更加制度化。王室贵族是财富的主要占有者,是居于统治地位的社会阶层。而一无所有的奴隶则处于社会最底层,他们不享有任何权利,而且经常被统治者任意屠杀以供祭祀和殉葬之用。平民在理论上有人身自由,并占有一定的财富,但从整体上看,他们要为王室、贵族承担劳役、贡赋,其中大部分人也只能在贫困中艰难的生存。
国王及其子弟、姻亲以及各级官吏构成了商王朝的统治阶层。他们掌握着商王朝的大部分权力和绝大部分财富,包括奴隶。他们是商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贵族阶层。
国王是商代贵族阶层的总代表。一般认为王是由氏族社会后期氏族首领演化来的。在甲骨文中王字像一个刃部向下的斧钺。斧钺在早期只是一种生产工具和杀伐兵器,后逐渐演化为氏族首领的象征,表示他是劳动生产和征伐的带头人。据说在中国新石器时代的许多遗址中就有象征权力的石钺出土①。至少是到商代,持有斧钺者表示其掌握着杀伐大权,斧钺已成为权力的象征物。在商墓中,只有那些随葬品特别丰富的大中型墓葬中才出土青铜钺。如殷墟的妇好墓,妇好被认为是武丁的配偶、商代有名的女将,甲骨文中也屡有提及。国家形成以后,氏族首领变为国君,成为掌握斧钺——杀伐大权的最高代表,因而王也就成为国君的专有名称②。夏王朝的最高统治者已经称王。商代称王始于成汤。商王分别称为成汤、太丁、外丙、仲壬……帝乙、帝辛等,这些其实都是商王的庙号,而商王在活着的时候都统统称为王。甲骨文中有“王令”、“王曰”、“王出”、“王入”等字句。商王自称为“朕”、“余一人”,其中“朕”在此后的数千年时间里成为历代帝王自称的专有名词。当时除王自称“朕”以外,臣下也可称王为“朕”。而“余一人”则只有国王自己才能使用。这表明,商王已初步具备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商人迷信鬼神,甲骨卜辞中的“帝”和“上帝”是商族人心目中的最高神。商王被认为是人间最高的神,即人间上帝。因此,到商代后期各王也称为帝,如帝乙、帝辛等。
① 傅宪国:《试论新石器的石钺》。② ② 林沄:《说王》,《考古》1965 年第 6 期。
在商代统治阶层中,居于国王之下的是王室其他成员及其他各级贵族。包括甲骨文中所讲的“王族”、“子族”、“诸妇”如妇好、妇井、妇竹等;“诸子”如子商、子渔等;文献中的“众戚”、“旧人”等世袭要职的贵族等;王国的各种官吏,如伊尹、巫咸、伊陟、师盘及贞人、卜人等内服官吏以及侯虎、攸侯、周侯、井伯等外服诸侯邦伯。上述人员构成了商王朝的庞大统治阶层,他们是商王朝进行统治的社会基础。这个阶层居于统治地位,掌握着绝大部分权力及财富。他们生前过着享乐淫逸的生活,死后还要葬在精心修建的陵墓中,并要随葬大量精美的青铜器、玉器、车辆马匹等,还要用大量奴隶殉葬。如在安阳武官村北发掘的武官大墓,面积约 340 平方米,其在商代大型墓葬中属于中等,且已被盗,但其中仍有殉人 79 人,葬马 28匹。众所周知的妇好墓,是一座中型墓,墓室面积 20 余平方米,其中亦殉葬16 人,随葬青铜器、玉器等 1900 余件。由此可见,商代的王室贵族不仅占有大量的物质财富,而且对奴隶亦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他们可像处置物品一样处置其所属奴隶。因此可知他们是商代社会中的特权阶层。
奴隶生活在商代社会的最底层。他们不占有任何财富,被主人当做牲畜一样役使,并随时可能被用做牺牲或陪葬,他们实际上是一种可以被主人随便处理的活的物品。这点已被考古发掘所证实。在商代的贵族墓葬以及宫殿遗址中均发现过大量的人殉人祭现象。在殷墟西北岗王陵区有一个商王室祭祀祖先的大祭祀场,仅在已发掘的 5000 余平方米的范围内就发现有 200 个祭祀坑,用于祭祀的牺牲达 1300 余人,其中有成年男女,也有儿童,有相当多的人被砍去头颅。由此可见当时奴隶所处悲惨境地。
商代奴隶按其从事劳役的性质及来源大致可分为家内奴隶、农业奴隶、手工业奴隶以及种族奴隶等,其具体名称有仆、臣、羌、工等。仆,甲骨文有多种写法,其基本写法是像人在屋下持仗劳作之形。卜辞中有许多关于追捕抓获仆如“追仆”、“执仆”以及商王向下属索取仆的记载。另外,在甲骨文中还屡见用仆做人牲的记载,如《甲骨文合集》559:“癸丑卜,■,贞五百仆用”,记载了用 500 个仆这种奴隶做人牲的情况。臣是另外一种奴隶,平时主要从事农业劳作。据甲骨文可知其也可用做牺牲,并可以转让。上述被称为仆、臣等的奴隶,在商王朝认为必要时也可被驱赶上战场为王室卖命,甲骨文中有“呼仆伐■方”、“呼多臣伐■方”等记载①。
羌、奚、屯等是商代最常见的种族奴隶。其中羌本来是商王国西部边疆的一个方国部落的名称。商王朝通过战争掳掠了大批羌人为奴,这样,羌也就成了商代种族奴隶的代称。羌奴多被用来从事田猎、放牧等项工作,甲骨文中有“呼多羌逐鹿”的记载。商王偶尔也用羌奴从事农业生产,《甲骨文合集》33213 有“贞王令多羌垦田”的刻辞。另外,羌奴可被奴隶主随意赠送、屠杀等,这种记载在甲骨文中亦很常见②。
① 岛邦男:《殷墟卜辞综类》。
② 岛邦男:《殷墟卜辞综类》。
在甲骨文中经常见到“工”字,它在卜辞中有时是指商代管理手工业奴隶的一种官吏,也有时是指手工业奴隶。工奴又被分为左工和右工,他们被严密地组织起来从事手工业劳作。
妾,是商代对女奴的一种称谓。妾也经常被用做牺牲。甲骨文中曾记载一次占卜就杀死妾 30 人的情况①。
① 胡厚宣:《甲骨文所见殷代奴隶反压迫的斗争》,《考古学报》1976 年第 1 期。
商代奴隶远不止以上几种,只是上述几种奴隶在甲骨卜辞中较为常见。
他们所从事的劳役遍及各个领域,如农业、手工业、家内劳动、甚至还要当兵上战场等。然而,在当时除从事手工业需要较高技术而相对稳定外,其余奴隶的分工并不明显,奴隶主可随自己的意愿驱使奴隶做任何工作。奴隶所从事劳役的种类可能有所不同,而他们的境遇却没有多大差别,这点从上述各种奴隶都大量被用做牺牲便可得到证明。
商族的族众在文献中一般被称为“众”、“民”、“小人”等,他们是商代的中间阶层。史籍载,武丁曾“旧劳于外,爰及小人”,祖甲亦“旧为小人”。这里的小人一般与“勤劳稼穑”相联系,可见他们主要从事农业劳作。《尚书?盘庚》三篇中有一篇是商王盘庚专门对众人的讲话,其中有“王命众,悉至于庭”,表明众人可以到王廷听取国王讲话。可见上述众、小人等大多是商族本族成员,有的可能以前就是劳动者,有些则可能是因某种原因而没落的贵族。他们虽地位低下,但仍是平民,拥有少量财产,有人身自由并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力,其身份与奴隶有本质区别,是商代社会中的中间阶层。众人主要从事农业劳动,甲骨文关于这方面的记载很多,如“王大令众人曰协田,其受(年)十一月”②。负担兵役是众人的另一个义务。甲骨文中屡有令众人伐某方的记录,如“贞,王勿令■氐众伐■方”③。商代的众人一般以族的形式组织起来,甲骨卜辞中有三族、五族、多子族、犬■族等称谓即其例。并且,这点在文献中亦有反映,《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周人灭商以后,分鲁侯以“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肖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卫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釠氏、终蔡氏”。1969 年至 1977 年在安阳殷墟西区发掘了一批平民墓葬,时代大体相当于祖庚、祖甲至殷末帝乙、帝辛时期。这批墓葬可分为八个墓区,每区又有若干墓群。每个墓区中的埋葬方式,尸骨的头向,随葬品的组合以及出土铜器的族徽都各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发掘者认为“具有一个特定范围的墓地,保持着特定的生活习俗和埋葬习俗的各个墓区的死者,生前应是属于不同集团的成员,这个不同集团的组织形式可暂称为族。这八个不同墓区就是八个不同族的墓地”①。上述情况表明商代是存在族这种组织形式的。
殷墟西区墓葬大多是小型土坑竖穴墓,大多有葬具及一定的随葬品。相当多的男性墓中随葬有兵器和农业、手工业生产工具等,表明他们生前曾是战士,平时从事农业或手工业生产劳动。显然,他们有一定的生产、生活资料及社会地位,应属于商代的众人阶层。在殷墟西区的近千座墓葬当中有个别的墓葬有殉人并有较多的随葬品(18 座),在 18 座有殉人的墓中又有 5座墓葬有墓道并随葬有车马等,表明他们的身份较高,可能是族长一类的人物,无疑他们已属于奴隶主阶层。上述情况说明,商代众人的社会地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当中的少数人可能上升为奴隶主,而多数人则逐渐贫困,有的甚至沦为奴隶。
族是商代社会的基层组织。商王朝通过族长来管理族众(众人)。族长在甲骨卜辞中被称做族尹。族尹即是本族首领,又是商王朝的官吏,他们直接组织、指挥族众为国家效劳,甲骨文中屡见族尹率领族众出征、开垦田地及建筑宫殿等方面的占卜记录。族尹的社会地位远较族众为高,已成为商王朝统治阶层中的重要一员。因此,商王对族尹也非常关心,卜辞中常见这方面的记载,如“庚辰,贞、不于多尹祸”,是占问是否有灾祸加于众族尹的例子。
② 罗振玉:《殷墟书契前编》7.30.2。
③ 罗振玉:《殷墟书契后编》上,16.10。
①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1969—1977 年殷墟西区墓葬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9年第 1 期。
2. 礼制、人殉和人祭
商代礼制是其政治思想、信仰的具体表现。西周时期已有较系统、完备的礼制。《论语?为政》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可见,夏、商、周三代的礼制存在着继承发展的关系。关于商代礼制的具体内容如何目前我们知道的不多,只能根据周礼而略知一二。周礼强调“亲亲”、“尊尊”。亲亲为孝,尊尊为忠,宗旨是维护族权与王权的统治,因此,可以说礼是等级名分制度的一种具体规定。商代实际上已存在等级差别。国王自称为“余一人”表明其已初步具备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下的王室贵族也各有等差。在考古发掘中,已发现了许多表明等级身份制度的迹象。例如,中字形、亚字形的大墓只有王陵区才有,平民只能用土坑竖穴墓。精美的青铜礼器只有在贵族墓葬中才有大量出土,一些重器如司母戊大鼎只能出于王陵。钺做为权力的象征也仅见于少量级别较高的墓葬。其他诸如青铜制成的人面形饰、兽面形饰的使用也是如此①。由此可见,商代已有一套礼制,这种礼制应是原始社会末期以来形成的礼制的继续与发展,也是西周礼乐制度的重要来源之一。但是,因为商人特别敬鬼神,所以当时礼制未能占有突出地位。
① 柴晓明:《论商周时期的青铜面饰》,《考古》1992 年第 12 期。
商人最敬鬼神、祖先。“先鬼而后礼”的最突出的体现是当时特别盛行人祭与人殉。在我国古代,人祭和人殉的陋习由来已久,延续时间亦极长。根据考古发现,早在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时期即已出现人祭,到明清时期皇室尚有嫔妃殉葬之俗。若从整体上看,商代是中国历史上人殉人祭最为盛行的时期,其它任何朝代都无法比拟。
人祭也称人牲,是指用活人做牺牲,杀之以祭祀神灵、祖先的一种行为。在商代,人们相信万物有灵、鬼魂不死,为了祈求神灵消灾赐福,他们不但要用大小牲畜作为祭品,而且还要杀人祭奠鬼神,认为以人肉为盛馔供献于神灵之前,才是对鬼神的最大敬意。武丁时期的甲骨 673 片,卜辞 1006 条,记载祭祀用 9021 人,最多的一次用 500 人,另有 531 条相关卜辞未记人数。廪辛至文丁时期,祭祀用 3205 人,最多的一次用 200 人。祖庚、祖甲时期祭祀用 622 人,最多的一次用 50 人。帝乙、帝辛时期,用 104 人,最多的一次30 人。从盘庚迁殷到帝辛亡国的八世十二王,即整个商代后期,按目前掌握的甲骨资料,共用人牲 13000 余人,其中尚未包括 1000 余条未记人数的有关人牲的卜辞①,仅此就足以证明商代人牲是多么盛行。
① 胡厚宜:《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文物》1974 年第 8 期。
据甲骨卜辞可知,商王祭祀所用人牲的来源以羌人最多。羌人经常与商王朝发生战争,大量的羌人在战争中被商人俘获,其中的一部分便成了祭祀的牺牲品。
以人为牺牲的献祭方法至少有十多种,如俎、伐、沈等。所谓俎,是指用全人做牺牲。伐,甲骨文中凡是被砍头的人牲都叫作伐,包括用作祭祀牺牲品的俘虏。沈,是指在祭河神时将牲畜或人投入水中的献祭活动,其主要目的是向河神祈福,防止水患。其它还有诸如火烧、风干等用牲方法,这里不再一一叙述,有关情况可参见姚孝遂先生的《商代的俘虏》一文①。甲骨文所见人牲只是反映了商代后期人牲的一部分情况。而考古发现所见则较此更为触目惊心。
① 《古文字研究》第 1 辑,中华书局 1979 年版。
目前已发掘的商代前期的重要遗址有二里头遗址、郑州二里岗遗址等。
二里头遗址位于河南省偃师县二里头村,其文化堆积被分为四期,其中一、二期尚处于夏代纪年范围内,三、四期的年代已进入商代早期。已发掘数座三、四期的建筑基址,在 1 号基址周围发现有五六十个个体的人骨架,它们无固定的葬式,无随葬品,有的双手反缚,甚至身首异处,与牲畜同埋。从掩埋状况和所在位置看,这些尸骨可能是祭祀用的人牲。郑州二里岗遗址有一座很大的商城,一般认为它是一座商代前期的都城。在商城内外,共发现200 多座废弃坑,坑中经常发现被砍杀的人头骨、躯骨、残缺不全的肢骨、以及双手反缚、截断下肢的异常死亡者的遗骸等。它们或多具骨架叠压埋葬、或与牲畜同埋,其中有一部分可能是祭祀用的人牲遗骸。
商代后期的人牲资料以王都安阳殷墟最为丰富,除了前述的甲骨文资料外,尚有大量的实际人祭资料。现在的小屯村一带是当时王都的宫殿区,在这里发现了许多大型建筑基址,有的基址周围规律地排列着许多祭祀坑,坑内埋有大量祭祀时所用人牲的遗骨。例如,在小屯乙组基址范围内,共发现189 个祭祀坑,坑内埋人牲遗骨 641 具,马 15 匹、牛 40 头、羊 1119 只、狗127 只,木车 5 辆,它们是与营造宫殿有关的祭祀遗迹。在西北岗王陵区,还发现了大批商王祭祀祖先的杀祭坑。1950 年在武官大墓周围就已发现了一些“排葬坑”和“散葬坑”,7O 年代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发掘。在已揭露的4700 多平方米的范围内共发现 190 余座排葬坑。发掘者根据葬坑排列的疏密、深浅、大小的不同而将它们分为 22 组,最多的一组有 47 坑,最少的一组仅 1 坑,共用人牲 1300 多人。这些葬坑的位置恰好在几座王陵之间,从其分布及排列情况分析,它们不可能专属于某座大墓,因而不是某些大墓下葬时的杀殉坑,而应是若干次祭祀后的埋葬遗迹。因此,可以确定这里是一处商王室祭祀祖先的祭祀场。现已发掘的仅是这个祭祀场的一部分。除了王陵区以外,在其它墓地也发现了一些规模不等的祭祀坑。1959 年发现的后岗圆形祭祀坑就是其中之一。该坑共埋有人牲遗骨 54 具,分上下两层放置。上层25 具,其中全躯者 20 具,头骨 5 具,骨架上或染有红色,没有固定的葬式,个别头骨前额还有刀砍痕迹。经鉴定,死者均为男性,年龄多在 14—17 岁之间。下层 29 具,全躯者 18 具,头骨 10 具,死者的性别、年龄与上层相仿。殷墟祭祀中的人骨经鉴定其人种成分较为复杂。它们属于“蒙古人种主干下的类似现代北亚、东亚和南亚的种系成分,其中,接近东亚的仍然居多。体型上的这种多种系成分,可以解释为殷人向四邻的方国部落征伐时,掳获了不同方向的异族战俘”。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商代的人牲来源于战俘,而这也与甲骨文的记载相一致。
人殉与人祭具有质的区别。人牲(人祭)是供神灵食用的,所用的是俘虏、“仇人”。而人殉则是供主人役使的,因此所用之人则多是亲近故旧,殉者与被殉者的关系应是二者生前关系的继续。殉者的身份较复杂,其中有办事的臣僚、有侍卫、有妻妾,有供杂役的奴仆,他们大都不出近亲、近臣、近侍的范围。在他们看来,他们的一切都是从属于主人的,主人死了,自己有义务从死,也愿意从死。活着的人按其生前的地位、职业的不同予以不同的安排,各就其位,一般均被全躯置于主人墓葬中的不同部位。带有墓道的大型商代墓葬,均有较多的殉人,中型墓一般有一至数个、十数个殉人,个别小型墓也有殉人。殉人有的置于墓道,有的置于二层台,有的置于墓室下的腰坑,也有的置于椁室内。一般认为放置的位置愈接近于墓主,其生前的地位可能愈高。
在甲骨卜辞中以武丁时期人牲的数量最多,祭祀的次数也最为频繁,此后逐渐减弱,到帝乙、帝辛时期的数量已大大减少①。人牲的逐渐减少可能反映出商代统治者对人的价值在看法上有所变化。人牲的主要来源是俘虏。早期人牲特别盛行,一方面反映出当时战争频繁,俘虏来源充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时商王朝尚未充分认识俘虏可用于劳役,使他们为自己创造财富。后期人牲减少,可能是统治者已将一部分俘虏转化为生产奴隶。商代的人殉从整体上看,用人的数量远较人牲为少。商代早、中期的殉人更少,但在后期却越来越多,这可能反映出奴隶制逐渐得以发展,主仆名分亦愈加固定,奴仆为主人殉死已成为当时主奴关系中的准则。人殉之风因此也日益猛烈。总之,商代的人祭和人殉到其后期已成为一种制度。如建筑宫殿时要用人牲祭祀;祖先也需要按时祭祀,西北岗祭祀场便是其具体反映。奴仆为主人从死殉葬亦成为一种制度。因此,人殉和人祭制度可以看做是商代礼制的一种特殊表现,并已成为当时许多政治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已成为整个国家大事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① 胡厚宣:《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考占》1974 年第 8 期。
3. 商代政权结构及官制
商朝政权是在商汤灭夏以后建立起来的奴隶制政权。商汤及其继任者通过总结、继承夏王朝的统治经验,结合当时的历史条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商王朝的政权机构,并使之成为商王朝达到前所未有的繁荣和强大的有力保证。商代庞大的官僚机构、军队及法律制度是其国家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商代的政权结构和官制在古文献中并无系统的记载和阐述,但从相关文献和甲骨卜辞中,仍可以对其有一个大概的认识。
在夏、商、周三代,国家及其政权与秦汉以后的国家政权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当时的国家实际上是参照氏族部落联盟的方式,把各个具有一定从属关系的方国部落联系起来的政治共同体。在共同体内国王只是盟主,他与各方国诸侯之间的关系并无严格的上下之分。即便是在本族内部,王权亦受到贵族甚至族众的牵制,其时实行的可以说是一种贵族民主的政治制度。商王国实际上就是这样一种由许多方国部落组成的政治共同体。甲骨文中经常可见到“某侯”、“某白”的名称,侯白即是商王朝下属的方国部族首领的称谓。现在已知的方国侯白已达数十个,如:兴、鬼、而、井、易、丹、犬、暴、戋、告、专、雇、省、可、光、亚、周等。这些方国部族与商有着同盟关系,是商王朝的组成部分。甲骨文中屡有商王命某侯的记载,表明商王对后者拥有指挥权。但这种指挥权同后世君主命令地方长官的情形又有所不同。甲骨文中也有臣属令商王的例子,如《殷墟书契前编》四、二七、二、云:“弜改,其唯小臣口令王无每(悔)”,即表明臣属亦可令王,可见令在当时有通告的意思,商王对各同盟部族拥有的指挥权并不是绝对的。据甲骨文的记载,商除与所属盟邦联合行动外,商王还亲自或派人到各地举行祭祀典礼等活动,并接受方国的贡献或对朝贡者予以报偿。例如,甲骨文有“贞,燎于祈,三豕”,是祭祀的记载(《殷虚书契续编》一、五一、三),“戋来八”,是戋侯进贡的记载(《甲骨文合集》四四九、反)。《竹书纪年》武乙三十四年有“周王季历来朝,武乙赐地三十里,玉十彀,马八匹”的记载,由是可知商王不仅收取贡物,而且还要有所报偿,商王朝与所属方国之间的关系又具有礼尚往来的一面。商王朝所以能成为天下共主是基于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巨大优势。
商王朝与各个臣属方国的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周族,武丁时曾是商王朝的征伐对象。后来周族加入商共同体,成为商王朝的与国。由此,甲骨卜辞中有了“令周侯”、“周入十”(《殷墟文字乙编》三四五三)等语,是商王令周侯以及周人入贡的反映。《竹书纪年》云:“(大丁)四年,周人伐余无之戎,周王季命为殷牧师”,《史记?周本纪》:“(纣)乃赦西伯,赐之弓矢斧钺,使西伯得征伐”,是周人为商王朝征伐受命的例子。上述记载表明周人在长时间内臣服于商,承认商人为盟主。然而,其间也发生过“文丁杀季历”、纣囚西伯姬昌以及周人伐商等事件,表明他们之间的关系并不稳定。这种不稳定性在当时是一种普遍现象,甲骨卜辞中有“己巳贞,执井方”(《殷契粹编》一一六三),“癸己卜,■贞,呼雀伐望”(《甲骨续存》下六○九)等。井、望等是商王朝的与国,因为某种原因而受到商王的征伐。
总而言之,商王与同盟的各侯白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一种较为平等的协同关系,显示出当时在地方制度方面还具有某些原始部落联盟的组织方式和民主原则,中央对地方尚不具备后世那种高度集中的统治权力,这也是部分方国叛服无常的原因所在。但是,也不可否认,当时商王已具备了很高的号召力,如甲骨卜辞记载商王能一次联合指挥多个方国进行征伐行动,“余其从多田盂(与)多白征孟方白炎”,这在其他侯白是做不到的。共同利益的需要以及随之而来的文化融合把商与周围广大地区的许多方国部落联系在一起。这样,便逐步形成了以商族为中心的强大地域性政治集团——商王朝。商王直辖下的商王朝中央政权机构及官员的设置相当庞杂。从功能上看,商代的政权机构大致有帮助国王处理政务的执行机关,主要官员有相、师保、尹、臣等。进行占卜的宗教机关,官员称做卜、祝等。根据《尚书?盘庚》等的记载,可知当时尚有类似贵族会议和族众会议的机构。盘庚在迁殷前后反复向贵族官员、及民众分别讲述迁都的必要性和好处,表明其迁都之举只有在得到贵族和民众的支持的情况下才能成功。盘庚对大臣的讲话和将族众召至于王廷开会反映了当时存在着以类似贵族议事会和族众会议的形式来决定国家大事的制度。
国家大事除交付众议以外,还要诉诸鬼神,只有经过占卜吉凶才能最终付诸行动。因此,从事占卜活动的神职人员在商代政权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具有相当大的权力。从事占卜的人员中有商王、各方国的侯白及其代表等,他们构成了商代的宗教神职人员集团。离开这些人的宗教活动(主要是占卜),商王对任何重要行动都不能做出最后决定。因此,当时的神职人员对国家决策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这也是商代政治的一个突出特点。
作为国王的辅弼,政务官员在商政权中的地位亦十分重要。甲骨文和史书中的记载也非常多。历代后世商族人在祭祀中均将生前德高望重的大臣与商先公并列,称其为“旧臣”。其中最著名的有伊尹、黄尹、盛戉、伊陟等,他们生前都是执掌朝政的重臣。充任国王辅弼的执政大臣,当时又称做师保。例如甘盘,卜辞又称其为“■(师)盘”;伊尹又称做“阿衡”(《诗?商颂?长发》),阿有扶持的意思,与保傅之义相通,故伊尹又名“保衡”(《尚书?君奭》)。上述执政官的地位在当时非常显赫,权力也很大,这点通过本书前章关于伊尹放太甲之事便可得到证明。《史记?殷本纪》说:“帝太戊赞伊陟于庙,言弗臣”,弗臣就是国王不敢以其为臣的意思。因此,可以认为在商代首席执政官的地位大都较高,并不局限于某一个执政大臣。史书一般称商代的执政官为“相”,《史记?殷本纪》说武丁在得到傅悦以后“举以为相,殷国大治”。
史载商代已有“三公”之称。《史记?殷本纪》:“西伯昌、九侯、鄂侯为三公”,《墨子?尚贤下》:“昔伊尹为莘氏女师仆,使为庖人,汤得而举之,立为三公……昔者傅悦居北海之洲,圜土之上,衣褐带索,庸筑于傅岩之城,武丁得而举之,立为三公”。文献中记载商代为三公者大概只有上述西伯昌、九侯、鄂侯、伊尹、傅悦等人。一般认为“三公”在当时并不是一种具体官职,只是因人而设的尊贵职位。
商代常见的职官还有小臣、尹、族尹、史工及各种武职等。
小臣,以小臣为名的职官在甲骨文中常见,如“小众人臣”、“小耤臣”、“小多马羌臣”、“小丘臣”、“小臣甾车马”等。于省吾先生在《甲骨文字释林》一书的《释小臣职别》这篇文章中对上述小臣的职别曾分别予以论述,他解释说,“小众人臣,即主管众人的小臣”,“小多马羌臣,即主管多马羌的小臣。多马羌是羌族的一种,甲骨文屡见”,“小臣甾车马,甾应读为载,这是说,由小臣驾驶车马”,“小丘臣即丘小臣的倒句,丘小臣是主管丘居的小臣”,而小耤臣则是“主管耕耤的小臣”。由此可见,大多数小臣是级别较低的政务官员,他们负责的事务非常广泛。标出族名的小臣地位较高,如“小臣■”,■是商代有名的贵族,常领兵攻打各方,他当然不会是一般官吏。
在甲骨卜辞中,“尹”、“多尹”、“族尹”等作为官名也很常见。尹、多尹等常为王室从事多方面的服务,包括按照王的指令带众人从事农业生产,如“令尹作大留,勿令尹作大留”①、“癸亥贞,王令多尹裒田于西,受禾”②等。关于“族尹”,张政烺先生在《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③一文中有详细的讨论,他针对尹、族、族尹在甲骨文中常常交错使用的现象,说:“可以看出,‘族尹’这样记载最完整。称‘族’或‘尹’事实上也是‘族尹’,大约是族必有尹,尹可以代表族。……尹也就是族尹,族尹当是一族之长。”由此可知,尹、多尹、族尹大都一样,其实际身份都是一族之长。但是,族长的身份和社会地位也并不完全相同。张政烺先生认为:“卜辞中一般的尹,大约都是在官食禄而位置不高,已经脱离农业上主要生产劳动。至于■、■、永、犬■等在本族的族尹,为世代殷王所亲信,他们已经担任更多的职务,成了显赫的世袭贵族。”由此,可以知道商代族长是商代一种职官,但其社会地位则是参差不齐,其中既有显赫的高级贵族,也有一般在官食禄的中小贵族。
① 郭若愚:《殷虚文字缀合》136。
② 贝塚茂树:《京城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所藏甲骨文字》二三六三。
③ 《考古学报》1973 年第 1 期。
甲骨卜辞中尚有多马、多工等名称。这里的“马”或“多马”不是指马匹,而是指养马的人。喂养马匹当然是由奴隶或平民来承担,至于管理养马的职务,则是由官吏负责的。甲骨文中的“马小臣”,有可能就是管理养马的官吏①。
甲骨文里有工官。工字在卜辞中有时假借为“贡”,更有时可读为工,指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劳动者。“多工”是指众多的手工业生产者②。直接负责管理手工业生产的官吏,在当时也称做“工”。
商代已有史官。甲骨文中有大史、小史、西史、东史等称谓。其职责大概有两种,一种是“作册”,武丁时期的卜辞中便有提及,晚期卜辞中有作册受商王之命赏赐小臣缶的事情③。《尚书?多士》说:“唯殷先人有册有典”。申骨文中也常提到典册,这些典册当是出自作册官员之手。作册是一种奉行王命制定典册的重要官员,西周以后也称做“作册内史”或简称“史”。商的史官当中有的还充任类似使节的任务,这种例子较少。
商代另一类重要官员是各级军事将领。商代的武官有师长、亚、服、射、犬等。古代军队多称师,商代的军队也以师为编制。顾颉刚先生指出:“师长,当为武官之长”④,所谓武官之长当是指最高级的军事将领。“亚”和“服”即是指《尚书?酒诰》:“惟亚惟服”的亚官与服官。卜辞中常见“多马亚”、“多亚”等官名。著名的亚官有■、雀、克等人,他们均是身尊位高的军事将领。可见亚、服之职应是地位较高的武职。射一般指弓箭手,无论是征战还是田猎,弓箭手都很重要,指挥这些弓箭手的武官在当时可能就称做射。犬,是指商王的田猎官。1968 年在河南温县曾出土过铸有“犬■”铭文的青铜器,一般认为这些铜器应是卜辞中经常见到的“犬■”族遗物,“犬■””族可能即是因历代为商王田猎官而得名的。
① 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释小臣职别》,中华书局 1979 年版。
② 肖楠:《试论卜辞中的“工”与“多工”》,《考古》1981 年第 3 期。
③ 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
④ 顾颉刚:《〈盘庚〉三篇校释论》,《历史学》创刊号。
商王朝官职的设置涉及到当时的各个方面,大批官吏的活动使得商代国家机器得以运转。由于商代尚处于国家形成后的早期阶段,因此,官吏的设置不仅庞杂,而且名称职责也多有冲突混杂,使后人难以明确彻底。这种情况发生在国家形成的早期阶段也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
4. 商代的法律与军队
法律和军队是商代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内是镇压、专政、维护当时社会秩序的工具,对外的职责则主要是防御外敌入侵。在奴隶制的条件下,当时的军队还被大量用于对外的掠夺战争。最终达到维护和加强奴隶制国家统治的目的。
商代的法律是奴隶制的法律,它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维护奴隶制等级制度,镇压平民和奴隶反抗暴动的工具,总之,是为奴隶制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据史书记载,早在夏代便已有了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商代的法律制度在夏代的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商代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当时的统治者特别强调惩罪伐恶是鬼神和上帝的意志、经常提到“天命”、“天罚”、“先后(祖先)降罪”等,把当时的法律制度蒙上了一层神秘的宗教外衣。例如,商汤在征伐夏桀时说:“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①,是说讨伐夏桀是上天的命令,因为夏王有罪,我畏惧上帝,不敢不去征伐。将自己讨伐夏罪归于天命,并要求其臣下“尔尚辅予一人,至天之罚,予其不赍汝”②,反复强调征伐夏氏是上天之命。盘庚迁都于殷前后,在遇到阻力时,也曾反复强调迁都是天命,天命不可违抗,否则上天会降罪于违命之人,予以严厉的惩罚③。
商代的“天罚”有罪的思想,不仅反映在古文献中,而且也为地下出土的甲骨文所证实。甲骨文有“……寅贞,■,贞其有刖”④、“…其有刖百人其有死”⑤等众多关于使用刑罚的占卜。甲骨文中的这些记载反映出当时迷信上天鬼神定罪的“天罚”思想是多么盛行。由此可知,掺杂浓郁的宗教迷信内容是商代法律思想的突出特征。
商代法律属于中国古代的法律系统,与现代意义的法律有所不同。当时的法律偏重于刑和刑罚。
《左传?昭公六年》云:“商有乱政而重做汤刑”,是说商代自商汤时便已有刑罚。据文献记载,商代的刑罚已较完备,因此周人建国后曾反复提及治国要师法商人,《尚书?康诰》便有“求殷先哲王,用安治民”的说法,在断狱和刑罚方面更强调:“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蔽,断也。彝,法也。清代著名学者孙显衍认为其义是说:“罚断用殷法类,当用其刑杀之合义者”⑥,“合义”也就是合理,即指罪当其罚,周人这种刑罚断狱要用殷之常法,甚至“师兹殷罚有伦”①,表明商代的刑罚已较为完备。但是,商代刑罚具体内容的有关记载流传至今者已很少。仅可在《尚书》、《史记》等古文献中见到一些,近年来考古发掘所得的甲骨文及其它文物中亦有一些反映。商王朝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和统治秩序,对统治者认为是犯罪的行为,采取了极端残酷的刑罚措施。当时被处罚的对象即包括奴隶、平民,也包括各级官吏和奴隶主贵族中的异己分子。商代刑罚大致可分为死刑、肉刑、流刑和徒刑等几种。
① 《尚书?汤誓》。
② 《尚书?汤誓》。
③ 《尚书?盘庚》。
④ 胡厚宣:《甲骨续存下》一一九四,一一七六。
⑤ 胡厚宣:《甲骨续存下》一一九四,一一七六。
⑥ 孙显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康诰疏》。
① 《尚书?康诰》。
死刑,是剥夺犯人生命的极刑。见于古文献和甲骨文、金文者,商代的死刑有许多名目:
族诛,即一人犯罪,诛及亲族。《尚书?盘庚》云:“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遇,无俾易种于兹新邑”,是盘庚警告臣民假如有人犯法,就要灭绝其族,不让他们的种族在新国(指新都)里延续下去。可见商代早在盘庚以前便已有族诛之刑。周武王伐纣时,宣布纣王的罪状之一就是“罪人以族”,即诛连族人。族诛是死刑中的最高刑,反映出当时刑罚的残酷性。
斩、戮,古代称杀头为斩、戮。二者的区别据《国语?晋语九》:“叔向曰:三奸同罪,请杀其生者,而戮其死者”,可知生杀曰斩,死斩曰戮。甲骨文中有“■”字和“■”字,分别表示以戈和斧钺砍头之意。商王在祭祀时要杀戮大批奴隶作为牺牲,相关记载在甲骨卜辞中十分常见,如“八曰辛亥,允戈伐二千六百五十六人”,“戈伐”即是用戈杀头。在商代遗址中经常发现被斩杀的人骨遗骸。
炮烙之刑。《史记?殷本纪》:“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关于炮烙之法,《史记》集解引《烈女传》解释说:“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坠炭中,妲己笑,名曰炮烙之刑”。《史记》索引引邹诞生之言曰:“(纣)见蚁布铜斗,足废而死,于是为铜格,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可见纣时所行之炮烙之法是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受此刑者必是死罪。
醢,将人捣成肉酱。《史记?殷本纪》:“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喜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甲骨卜辞有“■”字,似将人置于坑内舂,可能即是表示此种刑罚。
脯,将人做成肉干。司马迁在《史记?殷本纪》中记载了殷纣脯杀鄂侯之事,“鄂侯争之疆(强),辨之疾,并脯鄂侯”。剖心。史载,殷纣晚期,纣王愈加淫乱,商朝许多大臣见其恶行已无法劝阻,纷纷离散他去。比干认为为人臣者必以死争,仍力谏纣王。纣王竟杀比干,剖观其心①。
肉刑,是残毁犯人身体器官刑罚的总称。商代已有刖、劓、墨等肉刑。甲骨文中有“■”字,像人手执锯将另一人腿锯掉之形,显然是刖形的会意字。甲骨卜辞中尚有“■”字,像用刀割鼻之形,乃劓刑之会意字。此字一般隶定为“■”,即劓。《尚书?伊训》有:“臣下不匡,其刑墨”即施墨刑的说法。可见,后代曾流行一时的墨、刖、劓等肉刑在商代均已开始实行。流刑,是将人犯流放于外的刑罚。商代最著名的流放是《史记?殷本纪》所记伊尹放太甲的事件“帝甲即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太甲于桐宫”。《尚书?太甲》亦有相近的记载。此事表明流放适用于统治阶层,对于下层民众是否适用尚不得而知。
徒刑,是拘捕并罚做劳役的刑罚。据《史记》所载,武丁时有名的贤臣傅悦即曾为刑徒。武丁手下的官员找到他时,他正在傅险这个地方服刑筑路①。孔安国解释说:“傅氏之险在虢虞之界,通道所经,有涧水坏道,常使胥靡刑人筑护此道”②,表明当时一般罪人要服徒刑。
商代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是监狱。据有的学者研究商代曾设置了大批监狱,其中囚禁着许多奴隶和罪犯③。史载商纣王曾囚西伯昌(周文王)于羑里,后又囚箕子④。甲骨文中有“■”(圉)字,像一人手带刑具被囚禁于监牢里,此字的本意即指监狱。当时的监狱有一部分可能是土牢。在殷墟遗址曾发掘出一个方形土穴,土穴长 1.6 米,宽 1.1 米,深 2.7 米,里面有一具人骨架和一件陶鬲。此种阴暗的土穴可能是甲骨文所表示的关押犯人的土牢。当时的罪犯都可能配戴刑具。甲骨文中有“執”字,写作“■”、“■”等形,像一人手戴刑具之形。殷墟发掘中曾出土过戴枷陶俑人,这些陶俑人出土于一个灰坑中,男俑的双手被枷在背后,女俑的双手被枷在胸前,形象地反映了商代罪犯刑具的佩戴形式。① 关于此事,《史记?殷本纪》云:“比干曰:‘为人臣者,不得不以死争’。乃强谏纣。纣怒曰:‘吾闻圣人心有七窍。’剖比干,观其心”。
① 《史记?殷本纪》。
② 《史记?殷本纪》集解。
③ 齐文心:《殷代奴隶监狱和奴隶暴动》,《中国史研究》1979 年第 1 期。
④ 《史记?殷本纪》。
婚姻法和继承法是历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代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全貌已不可知,但从有关古文献和甲骨文的记载中,尚可窥见其一斑。甲骨卜辞记载历代商王在祭祀先公先王时多连同其先王的配偶一起祭祀。从这些记载看,在商代的 30 余王中,多数是一人一配,如成汤配妣丙,太甲配妣辛等,表明商王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但也有少数商王有二配、三配甚至四配的。如仲丁二配妣已、妣癸,武丁有三配、祖丁有四配等。上述例外可能是商王原配早死,后娶继室,或王后被废又立新后等情况造成的。需要说明的是商王所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实际上各王除正妻之外尚有许多其他妻妾。如高宗武丁除原配外,另有妾 60 余人。商王之所以在法律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主要是为了区别嫡庶,便于确立嫡长子继承制,避免因多妻多子而发生王位及财产继承上的矛盾。
商代的继承制度与婚姻制度是相辅相成的。商代的王位继承,在早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的制度。但越往后兄弟相传者越少,而父死子继者则越来越多,商末更是完全实行父子相继之制。《史记?殷本纪》记载帝乙传位于帝辛时说:“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小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可见,到殷末父子相继特别是嫡长子继承制已牢固确立。这种继承制在中国古代延用了数千年,可见其对后代产生的巨大影响。表明此种制度适应了当时的政治需要,并成为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是商代国家政权的另一根重要支柱。当时的军队主要肩负对内镇压异己,对外防御和掠夺财富、奴隶的职责。
商代前期军队的规模目前尚不清楚,从商代前期遗址中大量出土戈、矛、镞等青铜兵器的情况看,当时应有一支相当规模的军队。甲骨卜辞中屡有商王及大臣率军队征伐异族的记录,有时一次就动用 3000 甚至 5000 兵力,可见到商代中期后,商王朝已拥有一支相当规模的军队了。到商代末期,商王朝的军事力量又有了较大发展。《史记?周本纪》记载在牧野之战时“帝纣闻武王来,亦发兵七十万人距武王”。帝纣能发兵 70 万人抵御周军,对此早就有人表示怀疑,一般认为此七十乃十七之误,即便如此,商纣王一次出兵十几万人与周军作战,显示出商代末年其军队的规模已非同小可。
商代军队一般称做师,甲骨文写做“ ”。当时每师约有一万人,师的最高长官称做“师长”,即《尚书?盘庚》所谓“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中的师长。至迟到武丁时期,商王朝的军队已以左、中、右这种形式编制起来,甲骨卜辞中有“丁酉贞,王作三■(师)右、中、左”①“丙申卜,旺马,左、右、中,人三百六用”②等有关军队的记载。左师、中师、右师等三师的出现标志着军队本身已发展到一定阶段,反映出当时的军队可能已由临时征召进入常备性的固定军籍制阶段。据甲骨文可知,商代军队中还有旅、戍等建制,如“王其令右旅眔左旅……”(《小屯南地甲骨》二三二八)等,与师接近。
① 郭沫若:《殷契粹编》五九七。
② 罗振玉:《殷墟书契前编》三、三一,七、三八、二。
商代还有一种称做族的军队。甲骨文中屡有商王命令“王族”、“多子族”征伐敌对方国的记载。例如:“己亥卜,令王族追召方及于……。”(《战后南北所见甲骨录》六一六),“已卯贞,允,贞令多子族从犬侯寇周叶王事。五月。”③这些卜辞中的族显然是一种军队。此种军队可能是一种宗族或家族性质的武装力量,而与西周春秋时期的宗族武装可能属于同一性质。族的武装不属于王师,但商王在需要时可直接征召其参加军事行动。因此,族的武装也是商王朝军队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代军队主要是由步卒、骑兵和战车等兵种组成。步卒是商代军队中人数最多的兵种。甲骨卜辞中常有“步伐”一辞,如“壬子卜,■,贞■乞步伐■方,受有佑。十二月。”①“庚寅卜、■、贞今呇王其步伐夷”②等。关于步伐,早有学者指出:“步伐者,不驾车,不骑马,以步卒征伐之也”③。可知步卒在商军中占有重要地位。战车在商军中亦早有使用,《吕氏春秋?论威》讲“汤以良车七十乘”讨伐夏桀,可见早在商汤时商军便已使用战车。据考古发现可知商代的车子均为两轮独辕,每车至少驾两马。其中有些可能是战车,当时战车上一般配备三人,其中一人驾车,两人手执弓箭、戈、矛等武器射击、刺杀敌人。据有的学者研究,商军中除步卒和战车兵以外,还出现了骑兵④。但总的看来,骑兵在商代军队中的使用还远不及战车普遍,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春秋时期,究其原因,应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有关。总之,商代已建成一支较成熟的军队,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和国家安全的主要依靠力量。商代形成的军事制度经过不断完善,对西周及以后历代的军事制度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① 郭沫若:《殷契粹编》一○七二。
② 郭沫若:《殷契粹编》一○七二。
③ 董作宾:《殷墟文字乙编》七八一八。
④ 于省吾:《殷代的交通工具和驿传制度》,《东北人民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55 年第 2 期。
5. 商代各族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 3000 多年前的商代,部族林立,在古文献中反映的十分明显。考古发现也表明在不同地区存在着差别十分明显的属于不同部族的商代文化遗存。当时最著名的部族在东北方有肃慎,东南方有东夷,西南部有楚和巴、蜀,西方和北方有土方、■方、鬼方、羌等。它们很早便同中原各族互有往来,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国古代文明。
肃慎是长期活动于中国东北地区的一个古老民族,在古代文献中可屡见记载。今人的研究对此亦无异议,只是对其居于东北的具体地理方位,尚有许多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肃慎故地在今辽河流域①;又有人认为在松花江上游③ 罗振玉:《殷墟书契前编》三、三一,七、三八、二。牡丹江流域一带②;更有人认为在今黑龙江中下游的广大地区③。出现这些认识上的差异,主要是因为肃慎族的历史很长,其居住地历代有所伸缩变化,反映在文献记载上纷杂含混。因此,现在要认识其居地也就显得困难重重了。从文献上看,肃慎族的活动几乎遍及整个东北地区。几十年的考古发掘工作在东北地区也已发现了不少相当于商周时期的文化遗存,如西团山文化、莺歌岭文化、夏家店下层文化等。这些文化遗存都为我们认识肃慎这个古老民族提供了新的资料。但上述各文化的面貌是有很大差异的,显然不是同一部族的遗存。因此,要想充分地认识商代的肃慎族尚需做大量的研究工作。根据文献和甲骨文的记载可知,在商王朝的西方和北方活动着土方、■方、鬼方以及羌等方国部族。其中的土方和■方不见于古代文献,只见于甲骨卜辞。
① 傅斯年等:《东北史纲》。
② 薛虹:《西团山文化》,《吉林师大学报》1980 年第 2 期。
③ 张博泉等:《东北历代疆域史》,吉林人民出版社 1981 年版。
④ 罗振玉:《殷墟书契菁华》。
土方,甲骨文中有许多关于商王征伐土方的记载。例如“供人呼、伐土方”、“登人三千伐土方”、“土方侵我田十人”④等。反映出土方侵扰商王朝边庭和商王征集军队讨伐的情况。一次征讨便用三五千军队表明土方在当时是一个相当强大的部族。关于土方所居之地理位置,郭沫若先生认为在今山西省北部①。
甲骨卜辞中亦可常见商王征伐■方的记载。如:“王往伐■方”②、“登人三千乎伐■方”③、“王征■方”④等。可见,当时的■方也是商王朝的一个劲敌。据甲骨文可知■方距土方不远,在土方之西,其地当在今山西北部至陕西北部一带。
鬼方是商代的一个著名方国,文献中屡见。《易?即济?九三》云:“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易?未济?九四》:“震用伐鬼方,有赏于大国”。商王武丁征伐鬼方三年才取得胜利,可见鬼方之强悍。鬼方位于商王朝之西而与周人为邻。小盂鼎铭文记载成王时盂率兵伐鬼方取胜,受到周王赏赐之事。《竹书纪年》有“周王季伐西落鬼戎俘二十翟王”的记载。以上二事,前事发生于西周初年,后事发生于商末。可知商代鬼方占据的地区与周人为邻,其地理位置或在今陕西关中附近地区。
考古工作者在今山西、陕西一带已发掘出大量的商代文化遗存。山西北部到陕北一带的石楼、永和、柳林、保德、清涧、绥德等黄河两岸地区屡有青铜器出土。这一地区所出土的青铜礼器与殷墟所出同类器基本一致,共存的具有浓郁地方色彩的蛇首匕、马首柄铜刀、弓形器及各种金质装饰品等。在陕西西安老牛坡、蓝田怀真坊等地也发现了很有特点的商代文化遗存。虽然目前尚不能确定上述遗存属于哪个方国部族,不过,由于它们所处地域与文献记载的鬼方等活动于商代西部的各方国部族的位置相合,因此,可以推测这些遗存可能是鬼方等西鄙多方的遗存。
① 郭沫若:《卜辞通纂》五一三。
② 罗振玉:《殷墟书契续编》三、六、三,一、一○、三。
③ 罗振玉:《殷墟书契续编》三、六、三,一、一○、三。
④ 刘鄂:《铁云藏龟》一一八、二。
羌是商朝西方的一个古老民族。《诗?商颂?殷武》有一段著名的诗句云:“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表明早在商初羌族和商就发生了联系。到商朝末年,羌族又参加了周武王伐商的军队①。可见,羌人与周人在商代时就有密切的往来。商代甲骨卜辞中亦常见关于羌的记载。羌字在甲骨文中约有四种用法:1.用做地名。2.用做人名。3.奴隶名称。4.族名或方国名。羌族经常与商王朝发生战争。商王经常“征羌”,即征伐羌人,往往俘虏大批羌人为奴,因此在甲骨文中有时羌便成为奴隶的代名词。商王不仅以羌人为奴,而且还常把羌人杀死用做祭祀祖先的牺牲,此即甲骨文所谓“王令多羌■田”、“伐羌”、“用羌”等记载。羌族的活动地域,据有关材料推测大致在今甘肃至青海东部一带。在这一地区目前已发现了许多商周时代文化遗存。著名考古学家夏鼐先生曾经指出主要分布于今甘肃南部洮河流域,陕东至陕西宝鸡一带的寺洼文化可能与氐羌民族有关②。
在商代的长江流域有越、楚、巴、蜀等方国部族存在。它们当中以楚、越最为重要,到周代它们已发展的十分强盛,最后竟可与中原各国逐鹿中原,争夺霸主地位。
越兴起于长江下游地区,其历史很悠久。《史记?越王勾践世家》云:“越王勾践,其先禹之苗裔,而夏后帝少康之庶子也。封于会稽,以奉守禹之祀”,《史记》正义引《舆地志》云:“越侯传国三十余叶,历殷至周敬王时,有越侯夫谭,子曰允常,拓土始大,称王,春秋贬为子,号曰于越”。上述记载显示出越人的起源很早,有可能早到夏商时期。当然,文献将越人的祖先归于夏禹就不一定确切了,这很可能是后人的一种附会。因为在长江下游及其以南地区分布着年代相当于夏商时期的以包含“几何形印纹陶”为特征的诸多类型的考古学文化遗存,它们与中原地区同时期的考古学文化遗存有着很大区别,两者属于不同的文化系统,至少目前还找不到二者之间直接的亲缘关系。几何形印纹陶的分布范围很广,遍及湖南、湖北、安徽、江苏、江西、浙江、福建、两广等省区,而这一带也正是后代“百越”活动的主要地区。《汉书?地理志》记载:“自交阯至于会稽七、八千里,百越杂处,各有种姓”。可见,越人是一个起源甚早、活动地域十分广泛的古老民族。越只是一种统称,事实上越人又可分为许多支系,亦即文献所说的“百越”。近年在江西新干发现了大批相当于商代晚期殷墟第二期的青铜器,其中的一部分与中原地区同类器基本相同,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器物,共出的日用陶器更具地方特点,其性质属于考古学上的“吴城文化”。发掘者认为此种遗存的主人应是越人的一支一杨越人①。新干县青铜器的出土,展示出当时越人的文化水平已经相当高。大批与中原类同的青铜重器的出土,也表明其与商王朝的关系十分密切。
① 事见《史记?殷本纪》、《尚书?牧誓》等。
② 夏鼐:《考古学论文集?临洮寺洼山发掘记》,科学出版社 1961 年版。
① 江西省文物考古所等:《江西新干大洋洲商墓发掘简报》,《文物》1991 年第 10 期。
楚,地处江汉流域,西周初年受封为国。《史记?楚世家》说:“周文王之时,季连之苗裔曰鬻熊,鬻熊子事文王,蚤卒……当周成王之时,举文武勒劳之后嗣,而封熊绎于楚蛮,封以子男之田,姓芈氏,居丹阳”。熊绎受周成王之封而成为周在南方封国楚的国君。实际上楚的历史要早得多,早在商代末年鬻熊便已居丹阳,《世本?居篇》说:“楚鬻熊居丹阳,武王徙郢”。据《史记?楚世家》的记载可知鬻熊是熊绎的四世祖。关于丹阳的地望目前学术界尚无统一的认识,有的说在湖北枝江,有的说在秭归,但大体不出江汉之间。在这一带及附近地区已发现了许多商代遗址和青铜器。如盘龙城遗址,其年代约相当于商代中期,发现有城垣、宫殿及墓葬等。在湖南宁乡也出土过许多商式青铜礼器。这些遗物或许与商代方国荆楚有关。
荆楚之西还有两个方国——巴、蜀。古文献中关于巴、蜀的记载较明确者多属于春秋以后,东周时期的巴蜀文化在考古学中亦已得到确认,其中最著名者是船棺葬和独具特色的巴蜀兵器,但是东周以前,特别是商代巴、蜀的情况如何,目前所知仍然很少。《华阳国志?巴志》云:“武王既克殷,从宗姬于巴……其地东至鱼复,西至■道,北接汉中,南极黔涪”。据此可知,早在西周以前巴人就活动于现在的四川东部及附近地区。《华阳国志?蜀志》云:“蜀之为国,肇于人皇,与巴同囿。至黄帝为其子昌意娶蜀山氏之女,生子高阳,是为帝喾,封其支庶于蜀,世为侯伯,历夏、商、周武王伐纣,蜀与焉。”此与《史记?三代世表》及正义所记基本相同,表明蜀的历史亦很古老。蜀位于巴之西,主要活动于成都平原一带。近年在四川彭县竹瓦街、广汉三星堆等地都发现了商代文化遗存。广汉三星堆发掘的祭祀坑中有大量独具特色的青铜人像、人面像等,并共存与中原地区相同的青铜礼器尊、罍等,其时代相当于商代后期。彭县竹瓦街铜器窑藏中包括与中原相同的青铜礼器尊、罍、觯以及具有地方特点的戈、矛、钺等青铜兵器,年代约相当于商末周初。上述遗存的族属虽不能确定,但其中应有巴、蜀遗物。由此可知,早在商代巴蜀便与中原地区有了相互往来。
东夷主要分布于商王朝的东方和东南方。所谓东夷实际上包含了商代东方的许多部族。林惠祥先生在其所著《中国民族史》一书中指出:“东夷一名词有广狭二义,狭义专指秦以前居今山东、江苏、安徽等省自淮北沿海一带之异民族。广义则为秦汉以后版图扩张,在境内之东夷已归同化,因别指满洲、朝鲜、日本、琉球等族为东夷。……由中国民族史言之,自应以狭义者……为范围。狭义之东夷,自上古即与华夏系并居中国,周初颇强,后屡受王室及齐鲁之攘斥遂渐衰。”《竹书纪年》有“九夷来御,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仲丁即位,征于蓝夷”等记载。由此可知东夷这个概念在中国古代泛指居于东方的华夏族之外的各个部族,古文献也笼统的称之为九夷。当然,所谓九夷并不是说东夷只可分为九个部分,而只是用九言其多而已。商代东夷大致分布于今山东、江苏北部至安徽一带。当时东夷族颇为强盛,并常与商王朝发生冲突。甲骨文中有不少关于人方的卜辞,人方地处商朝东南方,是东夷的一支,也是商王朝的一大劲敌,卜辞中屡有“王征人方”的记载,反映出商人曾与其进行过多次战争。到了商代后期,特别是帝乙、帝辛时期,商王朝更是大规模地征讨东夷,并取得了胜利,但这也导致了“纣克东夷而陨其身”①的严重后果,同时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东夷在当时是多么的强大。近年在山东益都苏埠屯发现了几座大型商代墓葬,其规模不亚于安阳殷墟王陵,出土了精美的象征权力的大型青铜铖等遗物,显示出其主人生前地位不同凡响,一般认为这些陵墓的主人可能是商代东夷族方国薄姑或奄的君主。1965 年发现于江苏铜山县丘湾的商代晚期祭祀遗址是东夷族杀人祭祀的遗迹,遗址内发现 25 个用于祭祀牺牲的人骨架。上述情况表明东夷族文化的发展水平并不低于中原。而且早在六七千年以前这一带便已有高度发展的农耕文化——北辛文化,其后是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岳石文化等,这些文化在时间上相互衔接,文化传统上亦有所继承,反映出东夷是在当地发展起来的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古老民族。它为商代文明乃至整个中国古代文明都做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
① 《左传?昭公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