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古三代宗教史之新石器时代的宗教遗迹及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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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石器时代的宗教遗迹及遗物
新石器时代,是宗教信仰广泛兴起的时代,表现在宗教遗迹和遗物方面的资料比较丰富。当中国史前史发展到原始社会末期时,也就是黄河流域进入到考古学上的龙山文化时期,长江流域进入到屈家岭文化时期,宗教便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出现了各种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社会现象。
(一)人祭
人祭,是奉献给超自然的一份最优厚的礼物,在即将进入阶级社会的各原始遗址中,曾经广泛流行过。用活人来祭祀祖先或祭祀神灵或祭祀自然界的万物,主要流行于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社会。在原始氏族公社解体到国家出现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人祭曾经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中国人祭的考古资料可以上溯到仰韶文化时期,在龙山文化时期或相当于龙山文化时期的一些遗址中,经常会发现被砍杀的人头骨,或多具骨架叠压于废坑或人与家畜同葬的现象。
这一时期人祭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考古资料来看,在祭祀活动中,人祭的出现要早于人殉。所谓人祭,多是指杀人来祭祀人格化的神灵和对山川等的自然崇拜,有人把这种形式叫做猎首习俗。
以人为猎物的祭祀现象,是在生产力极其低下、文化十分落后的原始社会出现的,那时的人祭还不能说是阶级对抗的产物,因为在原始时代,祭祀的本身也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崇拜形式。
我们曾在“祖先崇拜”一节中提到过关于猎首的迹象,猎首的原因,主要是为了祭祀的目的,如祭祀农业、祭祀建筑等等。但在民族志的资料中,除表示祭祀外,还有为了显示自己的力量和占领强者的位置之意。据《台湾番族之原始文化》一文论述,猎首的原因有 7 种,一是履行成丁之必需条件,二是取得社会上之名誉,三是复亲人之仇,四是祛除恶疫,五是祈求丰收,六是争婚之方法,七是裁判之方法①。也有人根据民族学资料,把猎首的主要原因归纳为 14 个方面,即:祈求丰年;村寨安全;祛除恶意;人畜两旺;人口平安;破格晋级;祭武神;争婚方法;裁判方法;社会荣誉;成丁条件;血族复仇;来世奴仆;祈求保佑②。这些方面又主要属于宗教性质和社会性质的内容,像古籍中记载的“祭田神”,“鼓舞祀之,以求福利”,“得人以祀”等,显然与最初的农业祭祀有关,祭田神也就是祈求丰年。
应该说,不管属于哪种或出于什么目的,都是一种野蛮的、残忍的行为。
中国考古发掘中,曾获得一些关于人祭的宗教现象。在西安半坡仰韶文化第一号房子南壁下的白灰层中,发现一个人头骨,旁边还有一个破碎的粗陶罐,很显然,是为房子奠基时而举行的祭祀活动所留下的。从一号房子的位置和规模来看,它的位置正好在聚落的中心,又是房子中最大的一座,可能为氏族成员共同活动和祭祀的场所。
① 林惠祥:《台湾番族之原始文化》,《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专号》,第 3 号,1930 年。
② 李果:《试论我国猎首俗的起源和演变》,《东南文化》1989 年第 3 期。
半坡遗址还出现一种割体葬仪,第 66 号墓为一座断肢葬,墓主人的下肢显然是被砍下后又与大腿骨放在一起埋葬的。第 88 号墓腿骨也不全,而更多的是一些骨架没有手指骨,有些残存的手指发现于随葬品的陶器内或填土中。这些现象在一些保存相当完整的墓中,表现十分明显,可能是死者生前曾犯有某种罪行或患有某种疾病被砍下手指或下肢,后来再埋到一起的。
在姜寨氏族墓地中,发现一座老人墓,在随葬的陶罐中,发现了 5 块脚趾骨。同时在姜寨遗址还发现 5 座身首分离的墓葬,有的埋在废弃的灰坑中,有的埋在废弃的灶坑中,还有一座墓葬埋着一个成年女性,墓坑及其它骨架保存完好,右腿从膝盖以下残缺,看来是断肢后再进行埋葬的①。
原始民族把断肢看成是馈赠友人的一种报答行为,或者是祭祀中的奉献行为②。所以,半坡墓葬中的断肢现象,很可能与祭祀有关。
北首岭是仰韶文化中的一处重要遗址,在这处遗址的墓葬中,人祭的现象也十分明显。在保存较好的骨架中,大约有 40 多个个体存在着肢体残缺的现象。例如 M20 残缺大部分头骨,下颚骨分成两瓣,左胫骨折断横放。M58残缺右前臂。M3 残缺左股骨。M7 眉间插有一骨条。M2 右臂骨压在右肋骨下。M17 没有头骨和上肢骨。M13 下颚脱落等等。
我们在“祖先崇拜”一节中,曾提到过 M17 的无头葬可能与猎头祭祀的习俗有关。近代中国有些少数民族如台湾的番阳、南洋婆罗洲的开阳人、克阳人等,仍然存在着猎头的野蛮习俗。
河南郑州大河村第五期龙山文化遗存中,发现 3 座断肢葬墓,这些墓坑均为长方形竖穴形土坑,长 1.3—1.4 米,墓葬边缘清楚,无打破现象,墓内既无葬具,也无随葬品。两座墓呈仰身直肢状,均无下肢骨;另一座残缺上肢骨,看来是割体后埋葬的。
山东胶县三里河大汶口文化墓葬中,共发现了 5 座断肢葬墓。墓坑边缘及保存情况均无打破的迹象,其中 M122 缺少脊椎骨,M136 缺少头骨,M2112缺少头盖骨和右上臂骨,M266 缺少头骨和右上臂骨,M211 缺少头骨、左手臂骨、左侧肋骨和左股骨。而在龙山文化的 98 座墓葬中,能辨别葬式的有 77座,其中没有头骨的 9 座,只埋葬头骨的 3 座,还有一座仅有一块下颚骨,两座仅有股骨,还有 14 座骨架零乱残缺。M217 在墓坑的一侧整齐地排放着左、右两根下腿骨,另一侧放着三个人头骨。从 M239 的情况来看,墓穴保存非常完整,毫无破坏痕迹,从锁骨到墓边仅有 10 厘米,是很难放置一具人头的,由此看来,在埋葬前就缺少人头。另外还有缺少左右股骨的,缺少左右两臂的,缺少手指和脚趾的,缺少脊椎和肋骨的等等,显然属于宗教的葬仪,与祭祀有关。
1972 年,在中国东北的黑龙江省密山县兴凯湖畔发掘的距今 6000 余年的新开流遗址里,也发现有断肢的现象,其中一座墓(M6)随葬品特别丰富,但墓主人两手均缺指骨①。
① 《姜寨》,文物出版社 1988 年版。
② 摩尔根:《古代社会》,三联书店 1975 年版,第 177 页。
① 《密山县新开流遗址》,《考古学报》1979 年第 4 期。
这一时期墓葬中的猎首和断肢现象反映的可能是一种宗教仪式,《隋书?流求传》中记载:“俗事山海之神,祭以酒肴,斗战杀人,便将所杀人祭其神”。《魏书?獠传》载:“其俗畏鬼神,尤尚淫祀。所杀之人,美鬓髯者必剥其面皮,笼之于竹,及燥,号之曰‘鬼’,鼓舞祀之,以求福利”。可见,杀头祭祀是一种古老的表现形式,与仰韶文化以来出现的“割体葬仪”有着密切的联系。
考古发掘中发现的割体葬究竟基于什么原因,目前还不清楚。不过在民族志的材料中,我们发现了这样一种情况,生活在南海中心萨摩亚岛上的居民,在埋葬死人以前,有时要对尸体进行解剖,目的是查明死因,所以他们要把所有可疑的部分割下来,用其它方法毁掉,以防止污染,然后再将剩余的尸骨埋入墓坑①。原始人的断肢葬可能也有这方面的原因。
谈到人祭,自然会想到古人的食人遗俗,这也是史前时期曾经存在过的一种风俗。有人认为这种习惯的发生,可以早到属人类直系祖先的南方古猿时期②。由于这方面的资料实在太少,食人习俗究竟起源于何时,或与原始宗教有什么联系,还期待着更多的考古资料。
中国原始社会时期出现的人祭现象,也是人们的思想意识中的一种宗教信仰的反映。被杀或被解体的死者,大多是从战争中获得的俘虏,或是地位极其低下的奴隶。所以,当阶级出现或某一个氏族部落强大以后,弱者便成了无辜的牺牲品。
1976 年至 1978 年在湖北省房县七里河发掘了一批房址、窖穴、陶窑和墓葬,这是鄂西北汉水流域的一处新石器时代聚落遗址,属于石家河文化青龙泉类型。在这个遗址里,发现了猎头的习俗,七里河遗址先民的猎头资料,主要发现在灰坑、窑址、墓葬和半地穴式房址之中。这些遗迹所反映的猎头习俗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遗址中仅有人头骨或头骨残片,而无人体其它部位的骨骼;另一种猎头的遗迹是,在一些墓葬中往往有人骨架而缺少头骨;第一种情况出现在房址、灰坑和窑址里。
1978 年清理了一座有一级台阶的半地穴式房址,房址内遗物丰富,计有石器、陶器和骨器,其中在台阶下正中间放着一个完整的人头骨,下垫红烧土块,无人体其它部位的骨骼。同年,还清理了一座陶窑。窑内共放有两个人头骨,一个放在火门口内,一个放在火门口外,在这两个人头骨的正南方,摆放着一个完整的喇叭口筒状研磨器,三者摆成“品”字形。另外,在距火门一米多远的南部,有一根人的肱骨,保存完好,但未见其他人体骨骼,肱骨、研磨器及两个人头骨均在一个平面上。
在 1976 年发掘的一个不规则形的灰坑中,在距底部 0.12 米的平面上,发现三个排成一斜线形的人颅顶骨残片,也没有发现其他人体骨骼。
第二种情况均出现在墓葬里。1976 年曾清理了两座墓,都属成年男子,墓中的其他骨骼保存完好,但各缺一个人头。1978 年清理的一座墓,也是成年男子单人原葬墓,其他骨骼保存完好,唯独缺少一颗人头,但墓中有两副带上、下颚的猪头骨随葬。
从上述情况来看,墓主人虽无头骨,但又用猪头骨随葬,表现了一种特殊的埋葬方式。可能在七里河氏族部落里,存在着一种奇特的猎头习俗。但在第一种情况下,猎头显然与祭祀房址和陶窑有关。
① 乔治?彼得?穆达克著,童恩正译:《我们当代的原始民族》,四川省文物研究所,1980 年。
② 李安民:《试论史前食人习俗》,《考古与文物》1988 年第 2 期。
中国历史博物馆考古部在河南省渑池县班村,发现了庙底沟二期人祭遗存,在窖藏区发现了一些土坑,坑的排列很有规律。其中在一个大坑内,埋有 4 具人骨架,均属于非正常死亡,有的被钝器打断,击伤肢骨;有的被解体,在人的骨架旁还有殉葬的兽骨①,看来,与祭祀陶窑有一定的关系。
在龙山文化时期,人祭遗存是比较突出的。在邯郸涧沟遗址中,清理过几个圆葬坑,其中一个直径约 1.8 米,深约 0.6 米,在一层红烧土下有 10具人骨架,上下叠压毫无次序,有的人头上有被砍的痕迹,这些人骨架为男性青壮年和 5—15 的儿童。在另外一个圆坑中,埋有男女老幼共 5 具骨架,放置十分紊乱,有的身首分离,有的作挣扎状。在一个半地穴式的房址内,位于烧灶的周围放着 4 个人的头盖骨,有砍伤和剥头皮痕迹,这可能与猎头祭祀的习俗有关。
在河南汤阴白营龙山文化遗址中,在居住面下边的填土中埋有小孩。陕西岐山双庵龙山文化的房子里也有人头骨的现象。看来,也是建房时祭祀地神的祭品,可能是在建房时,主人为了祈求地神保佑自己在住这座房屋时平安无事②。龙山文化中的人头有剥皮的现象,可能当时的氏族部落流行对人头骨经过一番处理后再进行祭祀活动。托列斯海峡岛屿上的土著居民和印第安人便有此种做法。
在河南永城王油坊遗址中,也发现有在房址内用人祭祀的现象。有的埋在墙内,有的埋在居住面下,有的埋在墙基深处。死者中多为儿童,有的无头颅,有的身首分离,可能属于非正常死亡。这种现象,显然与建房有关。
在房基内、墙基及墙内、室外墙根处使用成人及儿童作奠基等祭祀活动,这种现象反映了当时在建筑上的一种礼俗,同时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关系的某种状况。那些被当作奠基牺牲的人,生前应当是被奴役的人,其中可能有俘虏,像有些灰坑中零散的骨架,可能属于这种情况。
洛阳王湾遗址共有 3 个不同阶段的文化遗存,王湾一期属于仰韶文化,三期属于河南龙山文化,二期是由仰韶向龙山的过渡期。在一期文化中,发现在房内的台面上有 3 个小孩骨架。这种现象与半坡房内的人骨架具有同样的祭祀房屋的意义。同时在王湾二期到三期,均有利用灰坑埋葬骨架的现象,有的一个灰坑出现 5 具之多,死者中既有成年人也有儿童,从骨架在灰坑中的姿式来看,属于非正常死亡,排列也无一定的次序。显然,他们都是祭祀中的牺牲品。
1975—1978 年,在河南汤阴白营发掘了一处河南龙山文化时期的村落遗址。在一座龙山晚期的房址中,发现几座儿童罐葬,埋葬的位置在居住面的填土中和紧贴房基墙外。一种葬式是将小孩骨架放在方格纹罐内,一种是仰身直肢葬,一种是仰身一下肢微屈,后两种只是用半个陶罐盖住头部。另外,在一座晚期房址的第三层居住面上,发现一个小孩罐葬,同时,在房基居住面的填土中,墙外和门口的一侧,发现了为有意埋下的大蚌壳,在白营遗址中,共有 12 座瓮棺葬与建房有关,可见,当时人们在建房时,不但有埋葬小孩的习俗,还存在着用大蚌壳作建房奠基的习俗。
① 《人民日报》,1993 年 3 月 3 日。
② 李健民:《略谈我国新石器时代的人祭遗存》,《中原文物》1981 年第 3 期。
在安阳后冈的龙山文化遗存中,同样发现有用人作奠基和用蚌壳作奠基的现象。在后冈遗址中,共发现有 15 座房址下或附近埋有儿童骨架。其中在第 25 号房子的东墙基下埋有一个儿童,房基下还有 5 层叠压的河蚌。33 号房子的东南墙外的散水下埋有一幼童;28 号房子在东墙外房基垫土中埋有一幼童;7 号房子的房基下埋有一堆蚌壳。发掘证明,这些儿童都是在建房过程中埋入的。有的一座房址下最多埋有 4 个儿童,都是作为建房过程中进行某种宗教活动时的牺牲。这也是龙山文化时期盛行的以祭祀为形式的宗教活动。
龙山文化时期是原始社会末期,已处在父系氏族阶段。由于私有制的产生和一夫一妻制的确立,不但在氏族内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各部落之间也时常引起矛盾和战争,因此,部落之间的血族复仇也是常有的事。在充当祭品的人之中,有的被砍头,有的被活埋,有的为集中杀害,无规则地埋在一起,显然都是从战争中俘虏来的战利品。这种人祭的现象,也可能带有血族复仇的性质,或具有祭祀本氏族的战死者灵魂的性质。
在黄河上游的齐家文化中,无头葬、断肢葬更为突出。在青海柳湾的齐家文化墓葬中,有相当一部分墓葬人骨架不全。有的是有头无身,有的是有身无头,有的四肢残缺,有的身首分离。这些死者显然是从战争中掠夺来的俘虏,作了人祭的牺牲品。
同样的道理,一些遗址中利用废弃坑和窖穴无规则的埋葬死者,也是一种人祭的表现。仰韶文化以后,利用废弃坑葬人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坑中的人骨,一般都不规整,有的侧身屈肢,有的为俯爬式,有的作挣扎状,均属非正常死亡,应与人祭有着内在的联系。
仰韶文化时期,利用灰坑埋葬死者的现象就已经出现。半坡遗址曾发现两个利用废弃的灰坑埋葬死者,这两个灰坑中的死者,紧靠灰坑边缘,一个侧身屈肢,上肢曲合于面前,呈一种自然的睡眠状;另一个左腿下屈而后折,其形状像是挣扎后死去的;两座墓均无随葬品,为半坡遗址中一种特殊的例证。
在陕西华阴横阵仰韶文化遗存中,一个深 2.15 米的圆形袋状灰坑(H103)共埋有 16 具人骨架,分 3 层埋放。第一层埋 8 具,第二层埋 6 具,第三层埋 2 具,呈屈肢状。有的在人骨架的腹部压着巨大的石头,像是有意砸下去的,又像是被活埋的,或是被打死后胡乱埋葬的。他们像是战争中敌对部族的牺牲者和被处死的战争俘虏,他们被扔弃在废坑中或采用屈肢葬法,都是为了同本氏族和本部落的人们区分开来①。
在客省庄二期遗存中,发现有 6 个灰坑同时埋有人骨架和兽骨架,人的骨架有散乱的,有残缺头骨、肢骨的,有的人骨和兽骨叠压在一起。
在西水坡仰韶文化遗址,曾发现两座灰坑葬,每个灰坑各埋一人,两具骨架都保存较好,但均无头骨。另外还有一座土坑葬,墓边清楚,骨架保存较好,但缺少左上肢和两腿的膝部以下。上述两种情况,可能是被猎首和断肢后埋入的。
到龙山文化时期,利用灰坑埋葬或断肢葬俗的现象更为普遍。在黄河中游的新石器时代文化中,考古学上的庙底沟二期文化,大致属于中原地区早期阶段的龙山文化时期,也是由仰韶文化向龙山文化的过渡期,碳十四测定的年代为公元前 2900—2300 年间。在陕西武功县发掘的庙底沟二期文化的墓葬中,几乎所有的骨架都不齐全,有的骨架缺头,有的缺腿,有的四肢不全,有的缺少肋骨和盆骨,有的缺少右臂和左腿,有的缺少下颚骨,有的缺脚趾骨,有的仅埋葬一个头骨。这些墓葬多数没有随葬品。
① 严文明:《横阵墓地试析》,《文物与考古论集》,文物出版社 1986 年版。
在邯郸龙山文化遗址中,发现两种埋葬死者的异常现象,一种是在一个圆坑内,埋有 10 个大小男女人骨,头均靠近坑壁,有的相互枕压;另一种是在一个被废弃的水井内,埋有 5 层人骨架,死者有男女老幼,有的身首分离,有的作挣扎状;推测死者可能是被杀死或被活埋作为祭祀的牺牲品。白营遗址中的一个灰坑,埋有一个人头和散乱的盆骨、肋骨。在陕西岐山双庵新石器时代遗址的龙山文化灰坑中,出现了埋葬人骨的现象,有的墓中无人头,有的人骨和兽骨葬在一起,骨架在灰坑内呈侧身屈肢,双手交叉于胸前,右腿弯曲,左腿前伸压于右腿上。
1977~1981 年,通过对河南登封王城岗遗址的发掘,在属于龙山文化时期的王城岗二期,发现了较为重要的古城堡遗迹。就在古城堡内,发现了三个填有夯土的奠基坑,在坑内的夯土与夯土之间,填埋有一些成人和儿童的骨架,根据清理发现,一个坑内少者填埋有 2 具骨架,多者填埋 7 具。
灰坑葬里的死者身份,仅从所利用的废弃垃圾坑看来,即可判明。从埋葬的姿势来看,多属于不正常的死亡。可见,死者的身份较一般氏族成员低,可能是被俘虏的其它氏族成员。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来看,人的劳动力还不能生产超出它本身所需生活资料的显著余额,在这种情况下,俘虏很难被收编到本氏族来,常常要充当一种牺牲。特别是对于那些曾经伤害过对方氏族成员的俘虏来说,最终也逃不脱充当祭祀的牺牲品,这样,也可以是对他们的殉难战士的灵魂的安慰。
从考古资料中可见,在原始社会时期的农业民族中,猎首和断肢习俗在中国广大的地域内曾广泛分布。同时,在民族志的材料中也能找到关于人祭的资料。
中国佤族,就存在着一种砍头祭谷的习惯说法。直到解放时西南佤族地区还保存着原始野蛮的猎头血祭的宗教祭祀活动。在每年农作物种植季节,以部落为单位进行猎头、接头、祭头和送头等一系列的公共的宗教祭典。猎头祭谷通常与血族复仇结合在一起,指挥猎头的首领,要从卜兆中来确定由谁担任。为了祈求胜利,在正式猎头前,还要举行一系列的仪式,猎头战士才能出征,当猎头者临近仇寨时,首领还要念一些咒语,似乎才能取胜。猎到的人头,先放在专设的人头桩上,由首领代表大家对猎到的人头祈求,求其保佑村寨的安全和庄稼的丰收,之后在人头上撒一些炭灰,让炭灰和人头血融在一起,把带血的炭灰每家分得一点,播种时同谷物一同撒到地里,这样便可使五谷丰登。
从佤族的人祭现象可以看出,在农牧业发展以后,人类在宗教上又进入了迷信人化神的阶段,祭祀不是对个别植物神的自然崇拜,而是顶礼膜拜掌管着一些农作物成长的自然神,如土地、风、雨、水源等。因为这时人们的知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懂得了一些自然因素对农业的收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人们为了农业的收成而崇拜这些掌管自然因素的神灵。所以在古老的佤族人那里,在每年的 3 至 5 月份的播种季节,他们都要举行一系列的人头祭祀仪式,如果不能及时猎到人头,祭祀活动可延至秋收以前。
考古资料和民族志的资料证明,中国古代社会的人祭,不论是用于建筑祭祀,还是农业祭祀,都具有原始宗教的性质。在原始宗教中,人与神灵之间的关系,反映着氏族公社整体的生产、生殖和生活对自然的关系。对神灵的崇拜,是氏族全民集体地屈服于幻想中的超自然力的支配。我们所见到的原始社会时期的猎首情况正是如此。从出猎、凯旋,到祭首、供奉等一系列活动过程,都是全族群共同进行的,祭祀的目的,也是为了整个集体的利益。
根据国外的资料,人祭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农业崇拜。自公元前 4000年到公元前 2000 年间,人祭,在从印度到地中海这一地区内曾广泛流行。墨西哥的马雅人,秘鲁的印加国印第安人,非洲的阿沙特人,都曾广泛流行过。他们人祭的对象,主要是战争中的俘虏,或是被征服的部落中的人。人祭的数量,也是多少不等,一般为数人、数十人。太平洋岛屿上的波利尼西亚人,在举行祭祀大典时,要用 100 多名俘虏。墨西哥的阿兹台克人,每年都要用活人祭奠太阳神,并要吃掉人祭的肉。腓尼基人和迦太基人,都流行用初生的儿子作为祭品。印度的康达人则使用偷来的儿童作祭品①。
有关人祭的资料,在中国丰富的岩画中还能找出许多。虽然岩画所跨越的时代比较长,但它真实地反映了古代人们的确存在着以人作祭祀的活动。在广西左江流域发现的岩画中,曾有很多关于人祭的场面②。有的表现了以人祭鼓的内容,有的属于祭田、祭地的礼仪,还有的反映了祭祀鬼神的内容。这些画面以杀人祭祀的主题都非常明显,有的似能看出被杀、被肢解的图像。
由此看来,人祭不仅在原始居民的宗教中有过,而且在一些落后的民族中也曾广泛流行。人祭,通常是选择特定的场合,把人像牛、羊、猪等牲畜一样,供奉给祖先和神。可以说,人祭之风的兴起,也是万物有灵的反映。这种野蛮的原始宗教观念,曾使人类付出了昂贵的代价。这种宗教形式,可算得上宗教史上最黑暗的一页,它是人类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生产、经济状况所决定的,这种观念也将会随着社会生产、经济状况和社会道德观念的改变进步而变化或消亡。
① 黄展岳:《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第 410 页。② 《广西左江岩画》,文物出版社 1988 年版。
(二)人殉
人殉是阶级对抗的产物,也是一种残忍而野蛮的宗教行为,它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盛行于奴隶制时代。
人殉,指的是用活人为死去的氏族首领、家长、奴隶主或封建主殉葬。被殉葬者多是死者的近亲、近臣、近侍,以及战争中的俘虏等。在阶级出现的时代里,人殉成为一种广泛流行的古代丧葬仪式。
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当时生产力有所提高,商品交换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这一系列的变化,引起氏族内部出现了阶级分化。因此,这种宗教活动的出现,同私有制的出现是密切相关的。
葬礼中的杀殉,也是为了死者的阴间生活,人们相信奴隶被杀后,其灵魂仍会在阴间当主人的奴隶,死者的妻(妾)被杀后,仍会在阴间作为妻妾服待夫君。在这种迷信思想支配下,当人的价值不为社会所重视的时代,就有很多人为殉葬而死亡①。
这种现象的最初出现,应与父权制的发展和私有制的萌发有一定的关系。中国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一些氏族部落,进入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都有显著的发展,男子在这些生产部门中逐渐居于主导地位,父权制的最终确立,促成了原始公社组织和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化。从那时起,母权制逐渐被推翻,父系大家族日益成为左右一切的政治势力,妇女同男子的不平等地位最后彻底的巩固起来,并由原始社会的解体,导致了私有制的发展,最终代替了原始社会。
从现有的考古资料来看,在黄河和长江流域大体上属于这个时期的氏族部落的文化遗存有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齐家文化、夏家店下层文化、崧泽文化、屈家岭文化、良渚文化等。
黄河流域,在距今 5000 年左右的大汶口文化时期,就已经产生了私有制的萌芽,而龙山文化和黄河上游齐家文化的发展,同中国最早的阶级社会有着直接的联系,并对阶级社会的产生起到了强烈的影响。
父权制的产生和私有制的出现是分不开的,并且同私有制一同发展起来。实际上,私有制是逐步发展的,最初是生活用具、生产工具,如有些墓葬中的随葬品多寡精劣悬殊明显,这显然已是私有制的表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最后连牲畜、收获物以及房屋和妻妾,都被随葬进去。
在日益扩大的私有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父权制中,起支配作用的是父系大家族,主要成员是同一父亲所生的几代人及其个体家庭组成的,有时还包括被收养的人员和奴隶①,他们都是在一家之长的支配或奴役下生活,他们在家庭中的不同身份,也决定了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与此同时,产生了氏族部落显贵,原来的氏族部落首领,逐渐成了支配氏族部落的力量。
① 朱天顺:《中国古代宗教初探》,上海人民出版杜 1962 年版。
① 郭沫若:《中国史稿》第 1 册,人民出版社 1976 年版,第 86 页。
在父系大家族中,家长拥有支配全体家族成员的权力,家族内部,与丈夫奴役妻子的情况并存,还出现了家庭奴隶。因为家庭内部的生活日益失去平衡,自由人与奴隶,丈夫与妻子,都判然有别。而这个大家族的共同特点,就是男人对女人的奴役,妇女不仅受着自己丈夫的管束,而且还受到家长的欺凌,尤其是富裕的家长,有的过着一夫多妻的生活,家长和丈夫对妇女掌有杀夺的权力,有的死后还要让妻子为其殉葬,这就是人殉产生的社会基础。
黄河流域最早的殉葬资料发现于中原地区的仰韶文化中。1987 年,考古工作者在河南濮阳西水坡发掘一处仰韶文化后冈类型遗址,该遗址曾以蚌龙蚌虎的出现闻名于世,证明仰韶人曾在 6 千年前后就以龙为图腾的事实。值得提出的是,在这里发现的这座墓的材料同时给我们提供了人殉的最新资料。
这座墓呈不规则形,东西宽 3.1 米,南北长 4.1 米,深 0.5 米。墓中埋葬 4 人,其中有一壮年男性,身高 1.84 米,仰身直肢,埋葬在墓室中间,另外 3 人的年龄都较小,分别埋在墓室南、西、北三面的小龛里,西边小龛内的人骨架为一少女,年龄在 12 岁左右,头部有刀痕,看样子属于非正常死亡。
从这 4 具骨架的保存情况来看,都比较完整,应是一次同时埋入,但又不可能同时死亡,很明显,三个龛中的人,应是墓中主人的殉葬者,如果结合蚌龙蚌虎图案来分析,可能当时在此举行过大型的祭祀活动,因为在其周围还有许多大小不一,深浅不等的墓葬,总面积达 5 万多平方米。从这座墓来看,墓主人身居龙虎之间,象征着一种神武和权力,同时又有 3 人殉葬,可见墓主人的地位之高,权力之大。
这种殉葬墓的出现,把中国父系氏族社会的年代向前推进了至少有 1 千多年,或者说,河南濮阳西水坡的仰韶居民,较早的进入了父权制时代。
黄河中下游,最早发现人殉的资料见于大汶口文化时期,在距今 5 千年前后,山东地区的大汶口人提前进入了父权制时代。在大汶口遗址发掘的第35 号墓,是一座夫妻与儿童的合葬墓,从墓中的现象可以看出,当时男女之间的地位是极不平等的,3 人都是一次埋在同一墓穴里,男性仰身直肢位于墓穴中央,他的左边为一成年女性和一儿童作陪葬,这显然是一个一夫一妻的家庭,既然他们不是同时死去,但又同时埋在一个墓坑,这就有力的说明了家长或丈夫对妇女儿童握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在这座墓中,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20 多件随葬品,全部放在男性一边,更说明了男性具有占有一切的权力。
在大汶口墓地中,还有一座特殊的墓例。M1 男性处在墓穴中央,女性则葬在男性身旁的小坑里,48 件随葬品有 46 件放在男子一边,这是女性屈从于男性的一种突出的反映。
夫妻合葬,是死者生前的家庭关系在葬俗上的反映,是父权制确立的重要标志。以妻子或婢妾的名义殉葬的女子,都是非自由人的一部分。
父权制时代,男子不但占有财产和妻(妾)的权力,同时也占有儿童。父权制确立以后,子女从父的世系关系,使男子成了维系氏族的中心,妇女则处在从属地位。这就要求妇女委身于男子,履行生儿育女义务,而子女又是归父亲所有的,父亲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拥有极大的权威。
考古资料中,儿童为父亲殉葬的现象,在中国南方的原始文化中也有发现。崧泽文化是江南地区新石器时代的重要遗存,距今年代与黄河下游的大汶口文化基本相当。在 1982—1984 年发掘的上海青浦福泉山崧泽文化晚期遗存中,曾发现一座成年男性与两个儿童的合葬墓。男性 40 岁左右,仰身直肢,两臂平放两侧,左右两侧各有一儿童,头向与男性一致。同时,在崧泽文化中,也发现有男女成年(夫妻)合葬墓。这种在墓葬上反映的现象,反映出崧泽文化晚期社会制度的变革及氏族组织结构发生了剧烈的变化。
在母系氏族社会的遗址中,我们也曾发现有合葬墓,但父系氏族社会的合葬墓与前者具有完全不同的社会性质和内容。
父系氏族公社的结构,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墓葬制度上,因为对死者的埋葬,往往是按照他们生前的社会制度安排的。
妻子为丈夫殉葬的 2 人合葬墓,在龙山文化中具有显著的位置,如在陕西华阴横阵村龙山文化遗存中发现的就是 1 男 1 女的合葬墓,2 人生前当是夫妻关系。
中国黄河上游,以齐家文化为代表的原始先民率先进入了文明时代,妻子为丈夫殉葬的男女合葬墓,表现了浓厚的时代特征。齐家文化的年代要晚于龙山文化,距今约 4 千年左右。当时的原始公有制已经崩溃,表现在阶级对立上的私有制和贫富分化现象又有了进一步的加剧。这时,在婚姻形态上由一夫一妻制又出现了一夫多妻制家庭。青海柳湾齐家文化的成年男女合葬墓就是最好的例证。
青海柳湾 M1112,是一座成年男女合葬墓,男的埋在独木棺内,系仰身直肢,女的放在棺外,为侧身屈肢,并且身首分离,主从关系非常明显。
在父权制下,妻子是丈夫的奴仆,所以,妻子为丈夫殉葬也就不足为怪了。从葬具和葬式来看,此类墓葬中的男女之间,生前有着明显的主仆关系,因此,男人死后,女人被视作牛羊等牲畜一样,成为殉葬品,其手段之残忍,令人惨不忍睹。青海柳湾一座编号为 M1337 的墓葬便反映了这种情况。墓中两具骨架明显有别,一具在棺内仰身直肢,一具在棺外侧身屈肢,上肢往胸部弯曲,右腿骨膝盖部分被压在棺木下,左腿骨下还压着两块大石头,并且在殉葬前被砍去了头颅。
在柳湾齐家文化的男女合葬墓中,较多的是男性仰身直肢于棺内,女性侧身屈肢面向男性,殉葬者有的被断肢,有的似捆绑状,这些现象,既是阶级对立的证明,又是阶级压迫的缩影。
齐家文化中,不单纯是夫妻间的殉葬,也有从战争中掠夺来的俘虏作殉葬品。M972 墓中,3 具骨架,一具仰身直肢在棺内,两具皆仰身直肢在棺外,无葬具,其中一具缺少脚趾。经鉴定,殉葬者之一为男性。这说明,当时掠夺俘虏作为殉葬品成为人们生活中的正常职能。
甘肃武威皇娘娘台遗址、甘肃永靖秦魏家遗址、都是齐家文化的典型遗址,这里不仅有一男一女的合葬墓,也有一男二女的合葬墓。
在秦魏家齐家文化墓地,有成人与成人的合葬;成人与儿童的合葬;成人与幼儿的合葬。在 8 座成人与儿童的合葬墓中,能鉴定性别的两座墓,均为一成年男性(35—55 岁)与一个 6—7 岁的儿童合葬。成人居左,儿童居右,并且多见儿童侧身屈肢面向男性。在能鉴定性别的 7 座成人合葬墓中,均为男女间的合葬,尤其是 M105,表现了墓主人和被殉葬者之间不平等关系。男性仰身直肢居左,女性侧身屈肢居右面向男性,并且双手搭在男性肩上。墓中的两具骨架都是一次埋入的,这种被安排成男左女右的葬式,显然是妻妾为夫殉葬的。
齐家文化夫妻间的合葬墓,反映出了男子对女子的压迫和夫妻间地位的对立。这种父权制下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和女人为男人殉葬的事实揭示出,当父权制确立以后,妇女便逐渐成为男人附属品,妇女同工具和其它牲畜一样为男人所拥有,从此也出现了男尊女卑。
齐家文化时期,还出现了一夫多妻的现象,皇娘娘台遗址出土有一男二女的合葬墓。在一个长方形的墓坑里,同时埋着 3 具骨架,经鉴定,3 具骨架均为成年人,男性仰卧正中,左右为女性,均侧身屈肢面向男性,双手屈于胸前,摆成了屈从于男性的姿势,似有服侍尊敬的意思,这些都是杀人以殉葬的明显例证。
另外,在甘肃广河齐家坪、永靖大何庄等地,也发现了许多异常合葬墓。
根据考古资料来看,原始社会末期的殉葬墓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在死者为成年男性的墓葬中,被殉葬者全为女性,这就说明了在父权制下的妇女地位是相当低下的,所以说,殉葬墓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三)祭坛
在新石器时代中后期,表现在宗教方面的考古资料还有祭坛。祭坛是原始人从事某种祭祀活动而特意建立的建筑物和祭祀活动的场所。这种遗迹现象虽然不多,但有几处典型的遗迹对了解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有很大帮助。
考古资料中,真正作为祭坛报道的可见浙江余杭瑶山良渚文化的发掘资料①。1987 年,在瑶山发掘了一处良渚文化的祭坛遗迹,呈平面方形,由红土台、灰土围沟和砾石面组成的三重建筑遗迹,总面积达 400 平方米。最里面略为偏东,是一座红土台,平面略呈方形,长 7.6—7.7 米,宽 5.9—6.2米。第二重为灰色土,在红土台四周挖凿一条围沟,深 0.65—0.85 米,边壁与底边平直方正。在灰土围沟的西、北、南三面,各有一个黄褐色斑土建筑的土台,宽分别为 5.7、3.1、4 米,台面上较多的砾石,可能当时是一个砾石台面,台面的西部和北部边缘,各发现一道由砾石迭砌的石墈,迭筑整齐,呈斜坡状,西侧石墈残长 11.3 米,北侧为 10.6 米,高度约 0.9 米。石墈的护坡为较硬的褐色斑土。从报道资料看,祭坛南半部,分布排列有序的两排墓葬,在清理的 12 座墓葬中,除一座较小外,其它形制都较大,随葬品也比较丰富。小墓随葬品也达 12 件,而 M7 多达 160 件,并且以贵重的玉器为主,可能墓主人的身份不同一般。在这些墓葬中,有两座最富有的墓,安排在祭坛的东南角,看来在宗教上有一定的意义。尽管祭坛的相对时间早于墓葬,但它们都是同时代的产物。所以祭坛与墓葬有着密切的联系。
根据土坛的位置和建筑方法来看,这种建在山顶上的土坛,可能有着通天之意,所以被认为是一处以祭祀天地为主要内容的祭坛。
1982 年,辽宁省博物馆在喀左县东山咀红山文化遗址中,发掘出了规模较大的石砌建筑祭坛基址①,这处祭坛位于喀左县大城子镇东南 4 公里的大凌河西岸大山山口的梁顶之上,面对开阔的大凌河,面积为 2400 平方米,祭坛的布局分为中心、两翼、前后两端三个部分。
中心部分为一座大型的方形基址,东西长 11.8 米,南北宽 9.5 米。基址上部堆积有 50 厘米厚的灰黑土夹碎石片层,下部有 30 厘米的黄土堆积。最下边的黄土硬面上置有石堆和零散石块,基址四边砌有石墙基,石块一般都经过了加工,中间还有大片的红烧土硬面,并发现有房子遗迹和已经石化的人骨、兽骨以及形制特异的陶器等。
两翼部分还可分为南北两部分,北部两翼和南部两翼建有互相对应的石基墙。前端部分又可分为石圈形台址和多圆形石砌基址,前者直径为 2.5 米,周围以长方形石片镶嵌边缘,显得十分整齐规整,石圈内还铺垫一层大小相近的小河卵石。后者直径 3—4 米,石圈内铺有较小的石块以形成台面。另外,在遗址南部石圈形台址东北侧,发现一具完整的人骨架,在人骨的头部和脚端两侧各置两块不规则的石板,应该与祭祀有关。
① 《余杭瑶山良渚文化祭坛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8 年第 1 期。
① 《辽宁省■左县东山咀红山文化建筑群址发掘简报》,《文物》1984 年第 11 期。
从这处祭坛的整体建筑来看,布局对称,主次分明,又以成组成群的石堆为特点,选材讲究,技术较高。在当时生产力极其低下的情况下,人们对祭坛花费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可见当时的祭祀活动也是人们生活中一项主要的内容。这处祭坛,可能就是当时人们从事某种祭祀活动的中心场所。这也是迄今发现较为典型的祭祀遗址,距今年代约为 5 千多年。
不少意见认为,东山咀遗址的祭坛,可能具有祭祀女神和农神地母的不同意义①。
这处祭坛遗址的发现,使我们联想到同期文化中的女神庙,我们曾在“生育崇拜”一节中阐述了关于陶塑女神像的意义,看来祭坛与女神庙有着内在的联系。就是说,东山咀祭坛遗址,在当时可能是一个大型的祭祀场所,不论是祈求生育,还是祭祀农神地母,都要在这里举行。从建筑形式和布局来看,当时的祭祀活动已经发展到了复杂的程度。这种独立形成的祭祀庙宇,也可能是一个大的氏族部落所拥有的祭祀圣地。
在红山文化的积石墓中,都是以石垒墙,以石筑墓,以石封顶,也是作为祭坛的一种形式。所以,这种积石墓,进一步丰富了我们对红山文化时期祭祀的认识。
1983~1984 年,考古工作者在内蒙古大青山阴山山脉,调查发现了 10余处新石器时代遗址,其中在莎木佳、阿善和黑麻板遗址发现了保存比较完整的祭坛遗迹①。
莎木佳遗址的祭坛,是由 3 座圜形土丘组成,作南北中轴排列,由北向南一次渐小,彼此间隔一米左右,最北边的土丘高 1.2 米,绕土丘基部和腰部各砌一个方形石圈,四角均呈弧形,基部石圈 7.4 米见方,腰部圈为 3.3米见方。石圈均与现地面平齐,宽 40 厘米。在土丘的顶部还平铺一层石块,中间土丘位置高 0.8 米,沿土丘基部砌一个长方形石圈,东西 3.8 米,南北3 米。在这座土丘的顶部,发现了两件磨制石斧,斧身平卧,埋在土中。南边的土丘略高出地面,绕土丘基部砌一个直径为 1.5 米的圆形石圈。结合其它遗迹现象观察,圆圈附近有石砌的房屋基址,这处祭坛可能是当时人们在此举行祭祀活动留下的。
阿善祭坛遗址由 18 座石块垒砌的圆锥形石堆组成,作南北一线排列,全长 51 米,平面略呈弧线形。这座遗迹距遗址中心约 90 米,以最南端的一座最大,底径 8.8 米,高 2.1 米,其后有 16 座规模相同的石堆,底径在 1.4—1.6 米,高在 0.35—0.55 米之间,彼此间距离一般在 0.8—1 米之间,个别为 4 米。在最后两座石堆空档的西侧,还单独修建一座圆形石堆。
这些石堆建筑的基础,都选择比较规整的石块垒砌,基底筑于生土之上。石堆的东、西、南三面,保留有石砌墙址,呈垄状堆积,东西各筑一道,南墙筑有三道。在最南端一座右堆与第一道南墙之间,有一块开阔的台地,间隔 29.4 米,为一处很大的活动地带,看来当时的祭祀活动已经有了一定的形式和规模。
另外,在黑麻板遗址也发现有与莎木佳遗址基本相同的祭坛遗迹。上述祭坛遗迹的年代,碳十四测定为距今 4240±u65304X0 年,在年代上比东山咀祭祀遗址稍晚,规模也略有区别,但它们都具有共同的特点,第一、都选择面对河川的较高处;第二,在建筑方面,都是采用大方框里套筑小方框或是用石块垒砌成的圆形圈。反映出中国北方原始居民的祭祀活动具有大致相同的特点。
① 《座谈东山咀遗址》,《文物》1984 年第 11 期。
① 《内蒙古大青山西段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86 年第 6 期。
1975 年,山东胶县三里河遗址,发现两处属于龙山文化的祭祀遗迹,一处是用河卵石铺成的长方形石块建筑,长 0.9、宽 0.6 米,选用的河卵石块大小比较均匀,铺砌相当规整,在遗迹西南约 1 米处,发现一具完整的狗骨架,在狗骨架下,整齐地平铺着一些陶片,附近还发现一座墓葬。看得出石块建筑、狗骨架与墓葬,三者有一定的关系,可能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活动场所,或许带有祭祀的性质。
另一处是用河卵石铺底的圆坑遗迹,在坑内的底部,先垫上一层 3 厘米厚的经过加工的硬黄土,黄土之上和坑壁又加一层 4—10 厘米厚的灰白色硬土,灰白色硬土之上是一层厚 5 厘米的灰黄色硬土,最后在坑底铺上河卵石块,石圆坑附近还有墓葬分布,可能这个石圆坑与墓祭有关,是在此举行祭祀活动时留下的。
作为祭坛遗迹,在世界其它地方都有发现,并且也存在着不同的形式,新石器时代晚期至青铜时代早期,在西欧、北欧地区有一种巨石建筑遗迹,被称为宗教崇拜建筑。它以使用巨大的石头为特征,构成墓室。这种形式从公元前 5 千年至公元前 4 千年,曾广泛地流行于地中海一带,其后在亚、非、美各洲都有发现。这种巨石建筑遗迹,长期被当作传说中的巨人、神灵所为①。它的结构为,在地面树立 3 至 4 块石板,上边再盖一块大石板构成墓室,或在大石板下支以小石块构成室状,这种建筑遗存是史前考古学上的一大特征,它主要分布于沿海地带,为非庙宇结构的宗教崇拜物。
这种建筑形式,从新石器时代晚期以后,在中国的辽东半岛一带比较普遍的存在,但中国把这种属于巨石系统的建筑遗迹称作石棚,或叫做石桌坟和支石墓。朝鲜半岛北部也常有这种桌式石棚发现。
由于这种遗迹跨越的时代较长,因而形式变化也很多,石棚多作坟墓,是宗教崇拜物,与欧洲的祭台建筑非常接近。
① 《中国百科全书?考古学》,第 358 页。
(四)石圆圈
石圆圈也是祭坛中的一种形式,这种祭祀遗迹主要发现于黄河上游的齐家文化中。
1959—1960 年,在发掘甘肃永靖秦魏家齐家文化墓地时,发现一处石圆圈遗迹,这处遗迹直径为 4 米,用天然的砾石排列而成,其中有几块砾石的上边还遗有赭石粉末的痕迹。结合其它遗迹的分布来看,在石圆圈遗迹的南部,整齐地排列着 6 排共 99 座墓葬,显然属于与墓葬有关的原始宗教性的建筑遗存。
在同一个地区的大何庄遗址,共发现 5 处石圆圈遗迹,5 处均是利用天然的扁平状砾石排列而成,直径一般在 4 米左右,有的还带有一个宽 1.5 米的缺口。在这些石圆圈周围,分布着许多墓葬,石圆圈旁边也发现有被砍掉头的母牛骨架,腹内还遗有未出生的小牛骨骼,有的还在旁边发现有羊的骨架和卜骨,明显地反映出了这是与宗教祭祀有关的遗迹。
从上述迹像看出,不管是石圆圈遗迹,还是祭坛遗迹,都不是独立存在,周围总是有其它的遗迹或遗物,这些都应属于当时祭祀活动的主要内容。
根据齐家文化墓地中出现的石圆圈遗迹,再结合旁边发现的卜骨和牛、羊的骨架来看,可能当时在埋葬死人或进行其它宗教活动时曾在此举行过什么仪式。
(五)祭祀中的家畜埋葬
在原始宗教遗存中,还有一种普遍的现象,就是埋葬家畜的骨骼,这是史前人类普遍实行的一种杀牲祭祀的形式。
黄河流域的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长江流域的马家浜文化、崧泽文化、良渚文化;西北地区的齐家文化;北方地区的夏家店文化等诸遗址中,均发现了埋葬家畜以作祭祀的现象。
一般来看,遗存中埋葬的家畜以猪为主,墓葬中常见以猪下颚骨为多。另外还有狗、羊等,并有专门设立的家畜埋葬坑,这种埋葬坑又往往与周围的房址、墓葬等遗迹发生联系。
由于这种现象比较普遍,通过它可以探讨中国原始时期的宗教形式,所以新石器时代葬猪也具有一定的宗教意义①。
对葬猪这种现象的认识,目前还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三种:一、是作为财富的象征;二、体现了畜牧饲养业的发达;三、属于宗教现象。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始社会末期,当私有制出现以后,人们占有财产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在原始人看来,一切能够作为财富的,就是在死后,也要跟在他身边,不失其本身的价值。因此,葬猪是财富的象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社会发展到原始社会中后期,农业发达了,人们的居住生活稳固了,所以也带动了人们对家畜饲养的重视。
这些意见不无道理,从考古发掘的资料来看,原始社会中私人占有财产的现象的确存在,墓中的随葬品,一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一是体现了人们占有的心理,如果按照财富的象征来推论的话,这种占有的现象应该越发展越严重,同时,人们也不会只把家畜看作私有财产,而应当与其它财产相适应,就是说,除占有猪这种财富外,还应该占有其它生产资料。而墓葬中所反映的情况却不尽相同,有的比较大型的墓,猪的数量很少,或者没有,但其它随葬品比较丰富。而有的墓,其它随葬品不多,随葬的猪却很多,有的墓中还埋葬有整猪。
这就说明,一切事物都在运动发展之中,把家畜看作私有财富这种意识形态,当然也不会一成不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墓葬中随葬的猪和专门埋葬的猪的现象,又染上了宗教祭祀的色彩,尤其是专门设立的家畜埋葬坑,更是与当时的杀牲祭祀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结合民族志的材料,对于葬猪与宗教的关系会看得更清楚。海南岛的黎族曾流行用猪或牛的下颚骨祭奠死人,并有随葬于墓中的习俗①。
我们知道,动物崇拜在原始氏族中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形成动物崇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较突出的一点是,饲养动物要比猎获动物更容易。原始人把饲养的各种动物作为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它是人类物质生活的基础,尤其在游牧部落中,畜牧经济则显得更为重要。
① 王仁湘:《新石器时代葬猪的宗教意义》,《文物》1981 年第 2 期。
① 志远:《海南岛黎族人民的葬俗》,《考古通讯》1958 年第 2 期。
正因为如此,才把家畜反映在宗教和意识形态上。在游牧部落中,当饲养业发展起来以后,便逐渐缩短了人与动物的关系,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由于动物与人类的生活方式直接相关联,也就逐渐产生了动物和人一样的信念,认为它们也都有神灵。例如在我国民间,有的地方仍然有杀猪羊敬神的习俗。在中国少数民族中,人与动物的关系更为密切。在鄂温克人的祖先看来,人与动物都有灵魂,因而把动物看成是精灵居住的实体。还流行着对山羊尸体埋葬的习俗②。在中国西南地区的普米族、拉祜族的苦聪人中,也有一种敬狗的习俗,他们认为狗是猎手的伙伴和助手,草原上的牧民更认为狗是牧场的忠实保卫者,当狗死了以后,便要为它进行慎重的埋葬③。
从考古资料来看,中国在新石器时代较早期阶段已经出现了埋葬家畜的现象,中期以后开始变得比较普遍,成为宗教意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中,尚属较早的华北地区的磁山文化,距今 7 千多年,尽管磁山遗址中缺少墓葬材料,但在一些灰坑中仍然发现有成堆放置的人工饲养的猪狗骨架,而且均属成年个体。
磁山文化中的农业资料非常丰富,大量的粮堆积,充分证明磁山人在 7千年前,就是一个农业民族,遗存中,堆积粮食的灰坑占总数的 23%,可以看出,当时的农业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粮食已有了剩余,这给家畜饲养提供了条件,推动了饲养业的进步。同时,也为埋葬家畜的宗教祭祀提供了物质条件。磁山文化资料表明,以埋葬猪狗为方式的宗教现象,在中国至少有7 千多年的历史。
河南安阳鲍家堂发现了一处仰韶文化遗址,其中清理了两个袋状形灰坑,这两个坑对了解葬猪与宗教的关系会起到一些帮助作用。在一个坑的底部,埋葬着一具完整的猪骨架,两前肢和两后肢分别合拢,似为捆绑后埋入的,猪骨架后边放置一件彩陶罐,罐内放一件带孔蚌锥,另一个灰坑共有 4层堆积,每层都埋有完整的猪骨架,第 1 层 1 具,第 2 层 3 具,第 3 层 2 具,第 4 层 4 具,共出 10 具。有的单具摆放,有的 3 具叠压,骨架全为前后肢合拢,似捆绑后埋入的。这两个灰坑均位于陶窑附近,并且同出 1 层,可能是为烧制陶器过程中的一种牺牲,从而反映了人们对烧制陶器的重视。
黄河流域从大汶口文化中期以后,普遍兴起了埋葬整猪或猪头的葬猪习俗,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埋葬方式。
在山东邹县野店大汶口文化遗存中,发现了两个猪坑,其中一个坑呈圆角梯形,埋葬一具完整的猪骨架;另一个坑为圆角长方形,在埋葬的整猪上下,各用缸片铺盖。这是一种特殊的葬猪方式,具有明显的宗教意义。其中一个猪坑位于墓葬和房子附近,显然是为祭祀房子的建成或为祭祀墓中的死者而设立的。
在山东曲阜西下侯大汉口文化的125座有随葬品的墓中, 以上随葬13猪骨。有的用半只猪,有的用下颚骨,其中有 43 座墓出土有 96 个猪头,最多的一座有 14 个,有的还把猪头放在浅盘大豆中。
诸城呈子遗址,9 座墓共随葬猪下颚骨 42 个,一座墓最多 13 个。在三里河遗址中,有 18 座大汶口文化墓葬,共出土 143 个猪下颚骨,其中,一个野猪的下颚骨上,有用火对灼的两个对称穿孔,并且出现了用鹿头随葬的现象。
② 吕光天:《北方民族原始社会形态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28 页。
③ 唐祈等:《中华民族风俗辞典》,江西教育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506、507 页。
江苏邳县大墩子遗址,有两座墓分别用 3 只猪和 1 只狗殉葬。M40 狗骨架放在墓主人足下,左手还握有一对獐牙钩形器,具有浓厚的宗教意识。
在埋葬整猪的遗存中,有的把猪摆成一定的姿势,在西夏侯第二次发掘时,有一个坑埋着一具完整的猪骨架,四肢弯曲,规整地合拢在一起,似捆绑后埋入的。这种埋葬现象并不是偶然的,应是受到一定的意识所支配。
中原地区,相当于仰韶文化向龙山文化过渡时期的大何村第四期遗存,就有专门埋葬家畜的现象,这一期的灰坑中,曾出土有两具完整的猪骨架。而到河南龙山文化时、已有专门为祭祀设立的羊坑。白营龙山文化村落遗址中,发现一个不规则圆形坑,坑内侧放着一具羊骨架,前后肢呈重叠状,似经捆绑,看来与祭祀房屋的奠基有着一定的关系。
在黄河流域下游,相当于龙山文化的山东砣矶岛大口遗址一期文化中,发现 7 个专门埋葬猪狗的兽坑,其中有 3 个坑在猪骨的上边压有 5 块大石头,几乎盖住了整个猪骨。有的坑内填有马蹄、螺夹、海蛎壳以及小石子等。在比它稍晚的二期文化中,也发现有 3 个相同的兽坑。兽坑与墓葬相邻,在墓中的人骨架上也常有大石块压盖,尤其是在二期文化一号兽坑的旁边,有一个直径为 0.48 米的圆形坑,坑内有上下 3 层石块,中层铺有 3 块较大的石块排成“品”字形,上层是在中层的 3 块大石头上又盖一块大石头。这种现象应该与当时的祭祀活动有关。又根据这些遗迹在遗址中的分布来看,都在山顶的南坡下,因而发掘者也认为,这些特殊的兽坑可能就是祭祀山神的。
同样,在黄河上游,用猪作祭祀的现象,在原始社会末期的齐家文化中表现得也非常突出。墓中用猪下颚骨随葬,已成为普遍的现象。秦魏家、大何庄、皇娘娘台等齐家文化遗址,都有丰富的猪下颚骨资料,同时也有埋葬整猪的实例。1988 年,在甘肃天水西山坪遗址的墓葬和房屋附近,发现了一个完整的猪骨埋葬坑。该坑是一个经过人工挖制的圆形袋状坑,口径 3.2 米,深 1.4 米,底部平坦,坑壁规整,直接挖在生土层中。在坑的底部清理出 5具比较完整的幼猪骨架,其中在坑中央的三具排成“T”字形。有的位于灰坑的边壁,从清理的情况来看,这些猪都是一次性有意识埋入的,如果结合附近的其它遗迹现象推测,可能与房屋或墓葬的祭祀有关,具有明显的宗教意义。
中国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葬猪的现象比较少见,这可能与当时当地的自然环境有关。虽说历年的考古发掘中,曾在江苏南京北阴阳营遗址、常州圩墩遗址、上海青浦崧泽遗址、江苏吴县草鞋山遗址以及良渚文化的一些遗址中,发现有用猪骨随葬的现象,但远比不上黄河流域的材料丰富,并且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完整的猪骨埋葬坑。这从另一个侧面表明,葬猪的习俗可能首先是从黄河流域起源并发展起来的。
从葬猪的材料看出,在原始农业的基础上,畜牧业有了显著的发展。六畜中马、牛、羊、鸡、犬、豕,在父系公社时期都已经发展起来,而且,无论是黄河流域还是长江流域的氏族部落,一般都以养猪为主。考古资料证实了从磁山文化居民开始,就形成了养猪的习惯,积累了养猪的经验。
到新石器时代中后期,家畜的数量有了明显的扩大,考古资料便提供了这样一个比例,在陕县庙底沟龙山文化氏族部落的 26 个灰坑中,所出土的家畜骨骼,竟比同地仰韶文化氏族部落的 168 个灰坑中所出土的总和还要多。在邯郸涧沟,一个大土坑中就发现 21 个猪的骨骼,这个比例数字的变化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家畜饲养业的发展。
从宗教的角度而论,黄河流域的史前居民,从新石器时代中期以后,便普遍兴起了用猪或其它少数家畜作祭祀的习俗。可以说,这种祭祀形式也带有明显的时代性和地域性。
从葬猪的现象来看,墓葬中以葬猪下颚骨为主,灰坑中以埋葬整猪为主,而又以幼猪居多。墓中的猪下颚骨,是人们食用完了猪身上的可食部分,剩下的象征性的猪的个体;而埋葬整猪则不然,将活猪捆绑,在墓中利用陶片铺垫或摆成一定的姿势,所有这些做法,无不反映出是在一种特殊的信念支配下进行的活动。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人们对动物的崇拜,另一方面也带有一定的祭祀因素。
在原始社会氏族墓地或遗址中,用猪随葬和专门为猪设立埋葬坑,表明这种宗教意识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位置。应该说,对猪神的崇拜,也是原始社会宗教信仰中拜物教的一种形式。这种宗教习俗在中国民族志的材料中也有很多的实例。
在云南永定纳西族人民中,把平时吃剩下的猪下鄂骨挂在室内的墙上①,以表深情。在佧佤族的宗教信仰中,曾流行着一种“剽牛”的习俗。凡是重大的节日,需要祭祀的时侯,都要“剽牛”。“剽牛”之后,主人再把牛头悬挂在屋外的墙上②。
这种习俗,除含有使自己家中获得丰收、人财牲畜兴旺、免除千灾百祸的企望外,同时也有祭祀祖先和杀牲送鬼的意义。例如,分布在中国西藏自治区东南部察隅一带的僜人,他们认为送小鬼要杀鸡,送中鬼要杀猪,送大鬼要杀牛,这样才能求得吉祥,免去灾祸③。
在我们所了解的祭祀活动中,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形式,但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崇敬神灵并祈求神灵的保佑。磁山文化遗址中埋葬的家畜,多见于在粮食堆积之下,显然祭品与粮食有着一定的关系,可能是祈求粮食丰收的一种祭祀方式。
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到,在远古时代,即使在风调雨顺的情况下,也很难完全避免粮食缺乏的危险,所以,人们生活中的首要愿望,就是能求得食物丰收。因此,原始人总是想通过超自然的力量,来实现支配自然的愿望,达到丰衣足食的目的。
利用牺牲对墓中死者的祭祀,带有祖先灵魂崇拜的因素;以牺牲作祭品,目的是祈求神灵保祐后人平安;对房屋的祭祀,又具有万物有灵的内容,所以,埋葬动物总是带有宗教的色彩,这是宗教活动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结果,是原始时代社会生活的一种反映,这种宗教意识和观念,是人们在同自然界的关系中产生和发展的,杀牲祭祀,就是运用一种宗教观念,企图摆脱自然界造成的压力。
① 宋光麟:《云南永宁纳西族人民的葬俗》,《考古》1964 年第 4 期。
② 《我国少数民族宗教和习俗》上册,民族出版社 1958 年版。
③ 《僜人社会历史调查报告》,1978 年 5 月。
(六)占卜
占卜,是原始宗教中的一部分。社会发展到原始社会后期,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不知不觉地建立了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注意到了认识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前兆,以求预知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情,并预料自己行动的将来后果。这种前兆观念的产生,是与灵魂崇拜结合的,就是说,从前兆到后果,都是灵魂的意志和威力在起作用。把占卜的行为想象成只是想要揭示未来,这意味着把自己已经限制在十分窄小的范围内。
在原始社会,人们认为到处都有鬼魂的存在,一切事情的后果都是神秘力量的作用所产生的,也是鬼神的意志和威力发生的作用。当原始人的思维发展起来以后,仍没有摆脱鬼魂的笼罩,往往把日常生活中的偶然发现与一些前兆现象结合起来,这就在原始人的思想中产生了一种前兆观念,认为每做一件事情,既有后果就必有前因,加上有些事情的偶然巧合,便把前因和后果必然地联系起来,并认为通过某种形式,可让神灵有意向人们预告前兆。
对于原始人前兆观念的形成,我们可以作一些推想,当原始人在烘烤带骨的兽肉时,骨头的炸裂声和裂纹的大小、长短、横直等各种现象,便引起了人们的注意,随后进行的一些活动得到了圆满的结果,如战斗获得胜利,狩猎获得丰收,于是骨头炸裂后的各种现象,便成了吉祥与否的前兆。类似情景反复发生,经过长时期的实践、观察,形成了专门的骨卜信条,最终被人们所认识,作为知识积累下来。因此,可以说,原始的前兆迷信,是古代占卜发生的基础。
原始人前兆观念的产生,反映着当时人们受自然力的压迫,自感软弱无力而又要依赖神力求得一种侥幸的心理。
从一般情况来看,最原始的占卜是从自然界的一切现象和人体不能自由控制的生理现象来占知未来事物的。
中国史前的占卜之风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得非常浓厚,可以说,原始的前兆迷信与巫术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从占卜到巫术的过渡,差不多是不知不觉实现的,二者都是奠立在关于神秘关系的同一的集体表象的基础上的。占卜主要是发现这种关系,而巫术则是利用这种关系,两者的目的是彼此联系着的。从另一个方面讲,占卜致力于发现这种神秘关系,其目的也在于利用它。
在中国考古发掘中所发现的占卜现象,大都属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宗教遗物。从全国范围来看,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发现的占卜资料比较贫乏,而在黄河流域及华北,占卜资料较多。黄河流域到龙山文化时,已经广泛地兴起了占卜之风,在山东龙山和河南龙山文化遗址,或相当于这一阶段的遗址中,都有卜骨发现。
河南白营龙山文化遗址,共发现了 8 块卜骨,采用的都是牛肩胛骨,未经任何加工,但在骨面上遗有灼痕,一般长 27、宽 14 厘米。属于陕西龙山文化的客省庄二期遗存中,发现 6 块卜骨,全部选用羊的肩胛骨,不加任何修整,保持着天然的形状。卜骨没有钻凿,只是在骨面有若干个火灼的痕迹。有的从单骨脊一面灼,也有的从两面灼,灼痕由 2 个至 10 多个不等,但未见兆文。
黄河上游的齐家文化,占卜之风非常盛行,在所有的齐家文化遗址中,几乎都有卜骨出土。
甘肃武威皇娘娘台遗址,卜骨资料十分丰富。在墓葬、窖穴、灰坑中,出土有很多牛、羊、猪的胛骨,其中有 26 块为经过占卜用的胛骨。这些胛骨一般不进行钻凿,仅有轻微的刮削痕迹,大多有明显的灼痕,有的经过刮削无灼痕。其中一块羊胛骨的中心位置,有钻穿的圆孔,孔缘光滑。
在 26 块作占卜用的胛骨中,羊肩胛 21 块,多数在中心部位残缺,在胛骨的两则边缘和骨臼的周围,都有刮削修治的痕迹。骨脊完整,骨面有灼无钻凿,灼痕较小,呈圆形,有的灼痕似用圆形的工具烫烙而成,有些灼痕重的地方,已经穿过骨脊的一面,有的保存较好的骨片,灼痕达 6 处之多。
猪肩胛骨 4 块,一般都是有灼无凿,仅有一块在灼处有轻微的钻痕。
牛肩胛骨 1 块,不钻不凿,保留有灼痕 12 处,这块卜骨有一个特殊的地方,在下端沿背面,磨出锐利的薄刃,骨脊被修平,可能在制作卜骨之前,曾经作为工具使用过。
在皇娘娘台遗址第四次发掘中,又出土 13 块卜骨,这些卜骨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未经整治,无钻凿的痕迹,但都有灼痕,其中一件(T10:12)猪肩胛骨的灼痕达 13 处。从皇娘娘台遗址发掘的卜骨来看,制作程序都比较简单,形状原始简陋,说明当时的占卜技术还处在原始阶段。
甘肃永靖秦魏家遗址和大何庄遗址,是齐家文化的重要遗址。前者出土有 3 件用羊肩胛骨制成的卜骨,其中有一件发现于墓中随葬的双耳罐里。后者发现 14 件,也都没有钻凿的痕迹。但都有灼痕,大何庄一件灼痕达 24 处。从考古资料可以看出,中国史前时代的卜骨,绝大多数都无钻凿的痕迹,
但都施以灼痕。在山东历城城子崖发现的龙山文化中,卜骨有钻凿的现象。河南小潘沟龙山文化层中出土的卜骨,背面有钻痕。在辽宁旅顺的羊头洼遗址,曾出土过鹿肩胛卜骨,背面也有钻痕。不过有钻凿的卜骨仅属少数,还是以火灼为特点。
据考古资料表明,中国最早的占卜遗物出自于北方的富河文化中,碳十四测定的年代,并经树轮校正为公元前 3350 年左右。
富河文化是因巴林左旗富河门沟遗址而得名。当时的卜骨选料是选用鹿类动物的肩胛骨,仅有火灼而无钻凿的痕迹。
原始先民在卜骨的选料方面,与当时当地畜牧饲养的动物种类有一定的关系。总的看来,黄河流域以羊、牛、猪的肩胛骨为多见,北方草原出现了鹿的肩胛骨,南方以羊骨为多。
但是,不管哪里出现的卜骨,都具备一个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在肩胛骨上施以火灼。在火力的作用下骨面出现裂纹(兆),占卜者依据裂纹的形式、纹络方向,赋予神秘的含义,以此预测吉凶。
从已发现的卜骨资料来看,山东龙山文化的先民,对卜骨的制作已经获得了初步的知识,山东历城城子崖龙山文化层中出土的卜骨,表现得相当有规律,在 6 件卜骨中,有 3 件经过了刮治。刮治的目的无非要使胛骨的骨面更加平整,达到厚薄均匀的效果,从而易于施灼,便于成兆。
由此可见,占卜之法随着人们实践经验的积累,也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考古资料和民族志资料同样揭示出中国的原始民族和现代一些落后民族一样,都习惯用兽类的肩胛骨作占卜。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把兽骨放在火上烘烤,然后再看上面出现的裂纹,以此来预知未来的事情。
在中国少数民族中,仍然还保留着较浓厚的占卜习俗,因此,占卜在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中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台湾高山族人,因为相信精灵、恐惧精灵,所以,在他们的宗教中,曾广泛流行着占卜的习俗,占卜在高山族中带有普遍性。一般在出猎、祭祀、
建筑或农事之前,首先要进行占卜以问吉凶。高山族人占卜的形式是很多的,有虎卜、鸡卜、兽骨卜、鸟卜、梦卜、竹卜、草卜等等。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都可视为吉兆或凶兆。
在中国其他少数民族中还有石卜、蛋卜、米卜、牛蹄卜、田螺卜、竹篾卜、箸卜、茅卜、钱卜、鼠卜、蚁卜、水卜、猪肝卜、牛肝卜等。
占卜也是黎族原始宗教活动的内容之一,黎族人盛行的占卜有鸡卜、石卜、蛋卜等。解放前的黎族人无论生产劳动、出外打猎、婚姻丧葬,还是生老病死等,都要进行占卜,最普遍的是鸡卜和石卜。
鸡卜时,先有主祭人念咒语,祈祷鬼神庇祐,然后当众杀鸡。烧熟后,抽出两支腿骨进行占卜,将大小一样的细木签插入腿骨的细孔内,以两个鸡腿骨的细孔不同数量、大小、形状或流血多少,与木签的倾斜程度判断吉凶。
崩龙族也流行鸡卜,占法有看鸡舌头、鸡舌根、鸡嘴、鸡头等。类似情形在佤族也很盛行。
石卜的方法是,由主持人先把一根绳子绑在一块小石头上,另一端吊在一根小竹杆中间,两手捏住小竹杆两端进行祈祷,以石头摇曳的程度为吉凶标志。
此外,珞巴族盛行米卜。米卜又叫“米卦”。进行这项活动时,先由巫师或占卜师备一碗干净的水,再选一把大米,必须颗粒饱满、大小整齐,然后坐在碗旁念咒语,边念边把大米一粒粒投入碗中,如果投出的米全部沉入水中并且排列整齐,视为吉祥的征兆,如有米粒浮在水面,或者沉下去的米粒不整齐,便视为不祥。
鸟卜是高山族占卜的一种形式,占卜用的鸟叫“荜雀”,尾长而色白,高山族称其为“蛮在”。占卜时是根据鸟的声音来判定吉凶,如果鸟音宏亮悠扬,认为是吉利之兆,可以进行狩猎、农耕和别的活动;如果鸟音细小微弱,便认为是凶兆。
梦卜也是高山族的一种占卜形式,通常是根据梦像来判断吉凶。在现代人中,仍然有关于好梦和恶梦的说法,并且还有人相信梦像与吉凶有关,其实这也是梦卜的延续和发展。
羌族人也是利用占卜作为定吉凶的手段。他们一般习惯羊骨卜和鸡蛋卜几种。欲知运气、病因或行人的祸福,便用羊骨卜;鸡蛋卜主要用以卜病因。壮族同样流行鸡蛋卜,用以占兵战胜负、猎物多寡、村寨安危、人畜兴衰等。
在原始宗教意识中,从相信预兆的观念出发,产生了考察及解释预兆的迷信方法,产生了以某种巫术去揣测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奥秘。民族志材料表明,支配他们的占卜观念都很原始。人们通过占卜的形式,不仅想要知道未来的吉凶,还要获得指导自己行动的指示,这种形式不仅中国原始民族中有,在世界其它地区也存在,占卜带有极大的普遍性。据说,印第安人的朱尼部落占卜天气时,除想到有没有雨以外,还要通过占卜来了解雨量的大小、下雨的时间和雨期的长短。
关于占卜的材料,也有一定的选择。四川凉山地区的彝族,占卜时要选用羊的肩胛骨,尤其以绵羊最好。同时选用的羊骨必须是杀死或者为祭祀活动而活活打死的羊,如病死或其它死亡的羊,其骨都不能用来作占卜①。
纳西族的占卜与彝族有所不同,他们所选用的占卜材料,都是平时杀羊时收集起来的,与彝族相同的是对卜骨不加修治,不钻不凿,只是用艾或火草灼烧。此外,纳西族对卜骨的处理也慎重,用完的卜骨,都要集中毁掉,不能随便乱扔,否则就认为会发生祸事,或者下次占卜不灵。
原始的占卜,是在原始的前兆迷信的发展中形成的,由原始的前兆迷信转化为占卜的种类很多,但不是所有的前兆迷信都能转为占卜,占卜的产生,也有着一定的社会原因。作为宗教文化的一部分,原始社会的占卜源远流长,为后来商周时期盛行的占卜之风打下了牢固的基础。
① 汪宁生:《彝族和纳西族的羊骨卜?文物与考古论集》,文物出版社 1987 年版。
(七)巫术
巫术是原始宗教中一种普遍的现象,它出现的时间早,延续的时代长,为原始信仰中的一种主要观念,它是虚构幻想出的一种超自然的力量,利用法术的手段去影响或控制物体,以达到主观愿望的目的。
巫术信仰与巫术行为的基础,不是凭空而来的,乃是来自实际生活过的几种经验;因为在这种经验里面它得到了自己力量的启示,说明它有达到目的物的力量。
在中国民间,巫术往往与咒语并用,同时以祭祷仪式相结合。原始社会,巫术属于自发形成的一种宗教仪式,巫术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了原始人一种逻辑思维的观念,例如捕获猎物,一般要通过多种多样的方法来实现,其中也具有一些神秘的方法,在猎人和猎物之间建立起一种虚幻的神秘关系,希望以此使狩猎获得成功,而为此目的举行的仪式,也就由此带有巫术的性质。
在欧洲旧石器时代晚期的奥瑞纳文化中,曾发现含有巫术性质的遗迹。法国诺克斯洞穴里发现的野牛壁画,便是巫术的代表作。墙上用黑色和红色的颜料画着野牛,前肢已倒下,身上有刺进的箭头,同时还画有穿着野牛皮的跳舞人,表达了狩猎时的愿望①。
从有关资料来看,巫术形式和其它宗教形式一样,都是把自己的愿望和现实同一表现出来。古老的狩猎民族,总是想通过巫术的形式达到狩猎成功的目的,或以巫术活动去代替实际上的狩猎过程。其实,巫术就是以主观愿望当作现实的一种宗教形式,形成了一种超自然的想象。
在美洲的印第安人中,有一种古代的猎人舞,表演几个猎人手持弓箭、标枪围猎野牛。扮演者戴有野牛的面具,跳舞时,装作跌倒的样子,猎人用秃头箭射在他身上,“野牛”便表现出受伤的姿态②。
英国的宗教学家、人类学家弗雷泽?詹姆斯?乔治,在名著《金枝》一书中写到,对那些深知事物的起因,并能接触到这种庞大复杂的宇宙自然机器运转奥秘的发条的人来说,巫术与科学这二者似乎都为他开辟了具有无限可能性的前景。于是,巫术同科学一样,都在人们的头脑中产生了强烈的吸引力。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巫术就是人们在主观愿望上的产物。
在中国现代一些民族中,曾经流行着带有巫术性质的舞蹈。在出猎前总要模仿动物的形象跳模拟舞,其实,这就是巫术的一种表现形式。
旧时的基诺人,曾经流行狩猎不获便要举行祭仪的宗教习俗,如果他们当年要是狩猎物甚少或未获得到猎物时,都要举行定期的集体性的杀牲祭祀活动。祭祀时全寨的男性都要参加,通常是用芭蕉树皮做成轿子,里面放着泥塑的各种动物,如野牛、鹿、大象、马、猪等,将轿子抬到寨神前,由寨父祈祷,参加者都要舞刀挥枪作赶鬼状和砍杀状,口中还要大喊:我们打到野兽了①。
这种模拟性的舞蹈,是宗教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旧时蒙古民族的跳鬼舞,具有同样的巫术意义。
① 《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彩图插页,第 7 页。② 伊林等:《人怎样变成巨人》,三联书店 1950 年版,第 156 页。① 《中华风俗大观》,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 年版,第 799 页。
在古代高山族赛夏人中,还有一种叫做“水占”的习俗,就带有浓厚的巫术性质。据说,被盗窃时,失主便用一支竹管去吸一口水,然后用力向空中吹,根据喷出的水所指的方向,可判断失物所在的方向。
以前,景颇族曾流行一种“闷水”的巫术习俗,与上述的“水占”具有大致相同的意义。景颇族人试图通过这种方法,去裁决较大的偷盗案。失主找出嫌疑者后,双方各出数头牛,选定日期、地点后,由山官和老人主持,并由双方的亲友作证,进行“闷水”判决。其方法首先请老人叫天,有让天作证的意思。然后,把双方事先插在深水里的竹杆同时闷入水中,如果失主一方的竹杆先露出水面,则判为诬陷好人,将把牛赔偿给对方。如果是被嫌疑者的竹杆先露出水面,便判定被嫌疑者为盗窃者,所有的牛都要赔偿失主。类似这样的巫术行为在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中有很多。
考古资料中,表现在巫术方面的资料虽然很少,但有的也具有相应的巫术形式。
青海省大通县上孙家寨,曾出土过一件舞蹈彩陶盆。上面用黑彩绘有成组的舞蹈者,手拉手,下边都有一个象征性的尾巴,组成一个半人半兽的图像。这幅具有动感的画面,既富有浓郁的生活情趣,又蕴含着一定的巫术性质。实际上,它属于狩猎前的狩猎舞,表现了原始人对巫术力量的信仰。
作为巫术最古老的形式之一,就是关于获得食物上的巫术,特别是在原始的狩猎民族中表现得十分浓厚。原始人通常把狩猎的对象,用艺术的手法绘画出来,再用猎具去刺中动物的形象,认为这样做,狩猎就可以成功。这种巫术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哑剧的形式,目的在于以奇妙的力来表明他们对愿望的要求。
澳大利亚人和北美印第安人,比较流行模拟动物行为的巫术性舞蹈,通常有巫师用布或草类做成动物的形象,再向动物射击。他们力图用这种巫术行为,来保障部落中的食物来源。澳大利亚人,还常在沙土上画出动物的形象,然后再用矛去刺击沙土上的猎物,以相信这种行为可以保证狩猎的成功①。
在考古资料中,有一种现象与巫术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山东大汶口文化的墓葬里,随葬品中多见有獐牙钩形器,这种现象为大汶口人所特有。獐牙钩形器一般出自于死者的手中,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器具反映在宗教意识上。
大汶口遗址共发现獐牙 188 件,有的一座墓中发现 12 件。西夏侯遗址11 座墓葬全有獐牙,邹县野店有 14 座墓葬的死者手握獐牙,呈子遗址也有 9座墓葬随葬獐牙。山东宁阳堡头遗址在 120 多座墓葬中每一个死者手旁都握有 1 至 2 个弯而较长的兽牙,也有 3 至 5 个的,还有在骨架的腰部和腿部放有完整的龟甲。大墩子遗址,有的死者一手握一对。临沂大范庄遗址,大约有 的墓随葬獐牙,刘林、野店墓葬的死者,除手握獐牙外,腰部还多持13龟甲,有人认为这应是原始的魔法宗教的一种反映①。
从某种意义上讲,随葬獐牙钩形器,是人类在崇拜动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曾经有人认为,把獐牙握在死者手中,是为了防御外来魔鬼的侵袭,具有避邪之意。郭沫若先生研究认为,手握獐牙钩形器的死者生前是战士,
因而死后仍按战士的身份埋葬②。
① 刊普斯著,汪宁生译:《事物的起源》,四川民族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326 页。
① 胡顺利:《关于大汶口文化及其墓葬制度剖析中的几个问题》,《文物》1977 年第 7 期。
上述意见虽各不相同,但是有一点应当肯定,不管是作为武器,还是作为避邪之器,其巫术的意义是明显的,也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原始巫术是原始宗教中一种古老的形式,可以说,原始人的世界,也是一个巫术的世界。
② 郭沫若:《中国史稿》第 1 册,人民出版社 1976 年版,第 9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