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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古三代习俗史之婚姻习俗

时间:2024-07-05访问:8来源:历史铺

婚姻习俗
  (一)婚姻的内涵
  1.婚姻的定义
  婚姻,古代或写作昏姻或昏因。《白虎通?嫁娶》:“婚姻者何谓也?昏时行礼,故谓之婚也。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这是根据婚姻两字的字形构成来说的。《礼记?经解》郑玄注说:“婿曰婚,妻曰姻”,《礼记?婚义》孔颖达疏说:“婿则昏时而迎,妇则因而随之,古云婿曰婚,妻曰姻”,这是根据男女双方的字面含义归属而言的。《尔雅?释亲》说:“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这是根据男女双方结合后双方家庭的婚姻关系而说的。
  以上是古人对婚姻一词的解释,前两种解释的基调是男婚女姻,而后一种解释则是男姻女婚。不管是男婚女姻也好,抑或是男姻女婚也好,总之,婚姻是男女之间符合社会规范的结合,是得到当事人双方认可、家庭认可和社会认可的结合。婚姻,标志着男女双方合法夫妻关系的正式缔结和存在,是家庭的外在象征和表现形式。用现代的观念来说,婚姻代表结婚,婚姻表示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夫妻、家庭是婚姻的实质。
  2.婚姻的目的和意义
  为什么而结婚?结婚要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和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礼记?婚义》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通鉴外记》说:“上古男女无别,太昊始设嫁娶,以俪皮为礼,正姓氏,通媒妁,以重人伦之本,而民始不渎。”
  以上记载,基本上反映和代表古人传统的婚姻观。其内容用现在的话来说,不外乎是:
  A、为迎合带有政治色彩的扩大家族势力而联姻。
  B、为了奉祀祖先、传宗接代而结婚。
  C、为增加家庭劳动力而结婚。
  D、为了树立做人的威信、迎合社会的潮流而结婚。
  这是一种比较狭隘的婚姻观。
  从宏观的角度看,可以说,婚姻首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婚姻是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人是家庭、社会中的人,社会是由家庭、由人来组成,婚姻的目的意义首先是建立家庭、繁育后代,以延续家庭的发展,然后通过家庭的发展来维系人类社会的发展。故婚姻的目的意义实际上是为了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不断地文明进步。
  从远古至夏商周三代,中国人类的婚姻经历了萌芽孕育和发生发展时期。从中国人类的发展历史看,恐怕尚应区分出狭义婚姻和广义婚姻:狭义婚姻是指完全意义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广义婚姻除包含完全意义的婚姻在内外,尚包括史前时期各种群婚。本书使用的婚姻概念是广义婚姻。
  (二)非完全意义时期的“婚姻”习俗
  非完全意义期是指从旧石器时代早期(包括古猿时期在内)到新石器时代晚期,由于此一期间人类男女双方性的结合有别于完全意义的婚姻概念,但又不能否认他们是事实上的婚配,而且是后来婚姻发展的前身和基础,故本书在此将此一时期婚姻称为非完全意义期婚姻,或称未成熟或实验期婚姻。由于非完全意义期的婚姻源于原始群时期不能称之为婚姻的异性结合,故在介绍非完全意义期婚姻时又必须有所交代,因而将原始群时期的乱交情况,作为此章节中的一个引言加以介绍,并非是有意将它列入婚姻的范畴内。
  1.原始群乱交
  原始群是指人类的远祖古猿群,它们是介于猿和人的过渡形态中的猿群。中国境内的原始群,目前可以云南禄丰腊玛古猿和湖北建始、巴东、广西南宁等南方古猿为代表,前者距今约 800 万年,后者距今约 300 万年至 500万年。原始群时期的古猿,尚保持动物的本能,异性之间的性交结合不存在辈份、固定等规例,“未有夫妇妃(配)匹之合,兽处群居”或“男女杂游,不媒不聘”,故此时期的异性结合尚谈不上为婚姻,或称为乱交,这是人类社会原始群婚诞生的前奏曲。
  2.血缘群杂婚
  血缘群杂婚,即多夫多妻、共夫共妻制群婚。这是人类社会发生最早的婚制和婚俗。所谓血缘群杂婚,便是在同一血缘集团内,按照辈份来划分婚姻集团,同辈份的男女之间均可互为夫妻,不同辈份的男女严禁互为夫妻。这样,便避免和排除了长辈与晚辈、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性交关系。在这种群婚规例下,一群同辈份的男子互为兄弟,一群同辈份的女子互为姐妹,任何一个男子都可以是同辈份一群女子的共同丈夫,反之任何一个女子亦都可以是同辈份一群男子的共同妻子,易言之,兄的妻子也是弟的妻子,弟的妻子也是兄的妻子,姐的丈夫同是妹的丈夫,妹的丈夫同是姐的丈夫。同一辈的男女均视长一辈的男女为父母,长一辈的男女亦同视晚一辈的男女为子女。由于婚姻的缔结不是限定为一对男女,而是限定为一群男女,故其便称为群婚。由于婚姻是限定同一血缘的集团内部进行的,故群婚的称谓前又冠以血缘,并属于血缘内婚制。血缘群杂婚是血缘家族公社的特殊产物,中国的血缘家族公社的出现和存在,是在旧石器时代早期的北京人、西侯度人、元谋人时期,故血缘群杂婚是流行在距今 30 万至 200 万年期间的主要婚俗。
  3.母系族外群婚
  母系族外群婚亦称亚血缘群婚或普那路亚婚姻。母系族外群婚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母系血缘的集团之间进行婚配,即同一母系血缘氏族的一群男子必须与另一母系血缘氏族的一群女子才能互为婚配,同一氏族内部兄弟姐妹不能互为夫妻,不同氏族的男女群体可以共夫共妻。母系族外群婚显然比血缘族内群婚前进了一大步,它排除了同一血缘内部兄弟姐妹之间的性的结合,阻止了近亲婚配,避免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的不良后果。母系族外群婚习俗的发生,是母系氏族发生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流行于早期母系氏族公社的婚姻形态。早期母系氏族公社相当于旧石器时代的中、晚期。从陕西大荔人、广东马坝人等开始到北京山顶洞人前后的中国古人类,其婚姻形态是以流行母系族外群婚习俗为特点的。
  ①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4.对偶婚
  对偶婚是在母系族外群婚的基础上,不同氏族的成对男女长期或短期在一起同居,构成相对固定的婚姻关系。在这种婚俗中,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正妻,而这个正妻在她的许多丈夫中把这个男子视为她的主夫。只有正妻和主夫之间可以同居,而其它婚姻同伴之间可以发生性的关系,但不能在一起同居。由此而知,对偶婚是指一对配偶缔结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而言的,在对偶婚姻生活中,子女的生父的确实性越来越清楚,而男子也开始比较有把握地辨认出自己的亲生骨肉,儿女也有可能知道了谁是他们的亲生父亲。故随着对偶同居生活次数的增加和时日的延长,加上在共同养育儿女过程中产生的儿女情长,婚姻关系逐渐巩固。久而久之,这种属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过渡形态便会实现真正的过渡。对偶婚的形态和习俗,发生和流行于母系氏族公社的发展、繁荣乃至衰落期。相当于中石器和新石器时代早、中、晚期。中国境内实行这种婚俗的考古学文化,主要有陕西大荔沙苑、河南许昌灵井、河北磁山、河南裴李岗文化和黄河流域的仰韶文化、北辛文化、北方地区的内蒙兴隆洼文化、红山文化、长江流域的湖南彭头山、河姆渡、马家浜、大溪文化、江西万年仙人洞文化以及华南地区的广西桂林甑皮岩、来宾龙洞岩、广东阳春独石仔、增城金兰寺、西藏昌都卡若文化等等。
  5.父系专偶婚
  父系专偶婚亦即一夫一妻制婚姻。这种婚姻是在父系氏族间非血缘关系的族外婚基础上,一对不同族属的男女,通过社会、政治的媒介,建立了带独占同居性质的牢固持久的婚姻关系。婚姻的具体实行是女子出嫁到男子的氏族中与丈夫同居并生儿育女。父系专偶婚是受父权制支配下的固定对偶婚姻,故在婚姻实施过程中,男子或丈夫始终掌握着主导权,女子或妻子则处在从属地位,丈夫可以随便支使妻子,甚至死后妻子也要与丈夫同葬。父系专偶婚通常是针对一对男女独自专有地建立婚姻关系,故又习称为一夫一妻制婚姻。父系专偶制也好,一夫一妻制也好,其婚姻的宗旨是维持父系社会的发展,延续父系家庭的繁衍,其婚姻的后果是保证了子女与父亲的直系血缘联系,保证了家庭的财产继承权绝对由男系掌握。中国境内的父系专偶婚俗,据目前的考古发掘和研究成果昭示,当肇始于距今约 5000 多年的山东泰安大汶口文化中期,大汶口文化晚期开始普遍盛行。
  大汶口文化反映父系专偶婚意向的墓葬资料或证据主要是 26 座合葬墓。这 26 座合葬墓的死者,经对其中 17 座的鉴定,均毫无例外地表明他们分别是一对年岁相当的男女,无论是遗体放置或是随葬品数量、安放的位置,都明显看出这些男女合葬墓的主角是男性,女性则处从属地位,这种带明显的以男性为主趋向的成年一对男女的合葬墓,浓烈地表现出父系专偶婚或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的味道。在甘肃永靖秦魏家齐家文化墓地中,也发现成人男女(或带小孩)合葬墓 24 座。其埋葬的情形是:男性仰身直肢居右,女性侧身屈肢居左,两者明显属夫妻关系。女性的侧身屈肢,正是从属于男子(丈夫)的直接写照。
  新石器时代晚期的成年一对男女的合葬墓情况,有力地说明了此时期已开始逐渐流行父系专偶婚婚俗。父系专偶婚即一夫一妻制婚俗的发生与发展,同时亦标志完全意义婚姻习俗的正式诞生与流行。
  6.一夫多妻
  一夫多妻是隶属于一夫一妻婚制下一种变异或附庸形态,它本身不代表和不构成一种婚姻制度,更不具备在全氏族或全社会每一成员中通行的特质,故多数人类学家将它称之为人类婚姻史上的例外现象。一夫多妻的基础或核心是一夫一妻制婚姻,一个男子在其所拥有的多个“妻子”中,实际上只有一个属于真正意义的妻子,其它均属缺乏妻子名份的“妻子”,是一妻的特别延伸,这便是一夫多妻的实质。一夫多妻是父系氏族社会发展到一定高度,私有制开始萌芽膨胀,社会出现贫富两极分化的产物。在父系氏族社会中,能够实行多妻目的的人只是极少数。如酋长和私有制导致的率先富裕者等。由于这些人已逐渐拥有原来属于公有的氏族财产和权力,故他们通过独享的权力与财富,为满足个人的性欲和增加家庭劳动力,在已拥有习惯的一个妻子基础上,象购置财产般地购置女人,以填补一个妻子的不足,这样便形成了事实上的一夫多妻现象。一夫多妻由于是属于氏族社会中少数权贵的特权,少数权贵人物的行为规范通常由于权力、地位的威慑力,可以凌驾于传统的社会规范之上,故其便又获得冠冕堂皇的合法性。父系氏族社会晚期在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下滋长的一夫多妻现象,一言以蔽之,便是当时社会的权力、地位和财富的特别占有在一夫一妻婚姻形态中恣意、奢侈的反映。中国古代一夫多妻的现象或陋俗,在考古材料中也有所反映。如属齐家文化的甘肃武威娘娘台遗址,曾发现一座一男二女的成人合葬墓,埋葬时男性居中作仰身直肢状,二女性侧身屈肢位男性的左右两侧,都面向着男性。这种一男二女的合葬,是作为富人和显贵人物特权的一夫多妻现象的绝好反映。
  (三)完全意义时期的婚姻习俗
  完全意义时期婚姻是指已具备严格、完全婚姻意义时期的婚姻,也可称为完全意义婚姻或文明时代婚姻。从夏朝最早的文明国家诞生到现代社会的婚姻,都可归属于完全意义婚姻范畴内。这里介绍的完全意义婚姻,实际上仅是这种婚姻的早期阶段,即夏商西周时期的婚姻。此时期的婚姻实质均是一夫一妻制,但其在实施的过程中则产生许多互有区别的表现形式和习俗。
  1.掠夺婚(抢婚)
  掠夺婚(或称抢婚)是指男子未征得女方及其亲属的同意,用抢夺的方法与女子成婚。抢婚起源于父系专偶婚时期,至阶级社会出现后,则成为一种曾风行一时的婚俗。《国语?晋语》说:“昔夏桀伐有施,有施氏以妹喜女焉……殷辛伐有苏,有苏氏以妲己女焉”,而周幽王伐有褒氏,有褒氏以褒姒女焉。上述表明:夏桀王、殷纣王、周幽王都是分别通过战争手段或途径娶得妹喜、妲己、褒姒的,这显然是一种以战争面目出现的掠夺婚。夏、商、西周时期很可能存在倡自上流社会的抢婚(即掠夺婚)习俗。《周易?屯第三》六二爻辞说:“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六四爻辞:“乘马班如,求婚媾”;《周易?贲第二十二》六四爻辞:“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寇是强盗、抢夺的同义语,寇婚媾便是说象强盗般地取得婚姻。寇婚媾习俗即是抢婚、掠夺婚习俗。
  2.买卖婚
  买卖婚是指通过买卖方式或财物交换方式而缔结的婚姻。买卖婚中的主体(即买主)是男方,客体(即被买卖者)是女方,通常是由男方交付一定的钱财于女方家庭后,女子便出嫁至男方,构成婚姻状态。买卖婚大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至夏商周时期则发展得十分昌盛。《世本?作篇》说:“伏羲制俪皮嫁娶之礼”。传说的伏羲生存时代约在原始社会晚期,此财记述表明,俪皮嫁娶之礼俗很可能起源于原始社会晚期私有制萌芽的父系氏族公社晚期。所谓俪皮是指成双的皮,代表财富和货币。用俪皮换取嫁娶,显然是一种通过买卖方式缔结的婚姻行为。俗言之,便是通过货币或贵重物品买女人来作妻室。中国的夏商周三代私有制已日益成熟、健全,社会形成了鲜明的贫富不一、尊贵有别的等级,货贝或等价贵重物品如青铜、玉器亦大量应用,公天下已变为纯粹的家天下,这便为买卖婚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生长土壤,使买卖婚获得勃勃的发展生机。鉴于此时期礼制观念的发生与强化,故买卖婚又大多是以聘娶的面目出现的,这种以聘娶面目出现的买卖婚事实上亦成为中国古代传统婚姻的始作俑者和发展主流。有关这种婚俗的具体情况,我们或可从考古材料中略见端倪。最明显的例子是 1976 年河南安阳发掘的殷墟妇好墓,该墓是迄今所见保存最好、时间最早、墓主确凿的女性贵族墓,墓中随葬铜礼器 210 件,其中有铭文者占 196 件之多。据铭文内容,196件铜礼器可分出“妇好”、“司母辛”、“司■母”、“亚弜”、“亚其”、“亚启”、“束泉”等七组。其中,妇好组占 109 件,居各组之首。铜器制作庄重典雅,精巧别致,是整个随葬铜器群中的佼佼者。该墓墓主亦据此组铭文被定为“妇好”,妇好其人,据甲骨文记载看,是商代晚期武丁王的配偶之一。发掘者也据此组礼器,认为妇好铭文是作器者(即墓主)自名,以示其所有。这种看法,我们认为尚未完全诠释出此组铜礼器的特别涵义。综合妇好组铜器的出土现象分析,我们认为妇好组铜器之所以铭号“妇好”或“好”,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便是与当时的王室婚姻聘娶习俗密切相关。即凡自铭“妇好”或“好”字样的铜器,原本是武丁作为婚娶聘礼赏赐给妇好的,“妇好”或“好”是武丁对妇好的昵称,此组礼器应是武丁王为妇好特别定制的,故其在形类和制作工艺上显示出浓厚的王室重器的气质。如此一份厚重的彩礼,既标志了妇好生前的荣耀,也炫耀了妇好死后的高贵。妇好墓是商代王室婚娶礼聘习俗的绝好说明,透过它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带有买卖性质的聘娶婚俗,在整个商代社会中十分流行。
  3.交换婚
  交换婚,顾名思义,是通过相互交换婚姻对象而构成的婚姻形态。即甲方男子在娶乙方女子为妻室的同时,作为交换的条件,甲方的女子亦嫁与乙方男子为妻,或甲、乙双方建立世婚关系,凡成婚之事均在甲、乙双方中缔结。交换婚显然带有较浓的母系族外群婚的色彩,所区别的是母系族外群婚甲乙双方同辈份的男女具有群体的共为夫妻的特点,而交换婚则只具甲乙双方特定的一对男女互为夫妻的特点。《尔雅?释亲》说:“妻之父为外舅,妻之母为外姑……妇称夫之父曰舅,称夫之母曰姑”,这种称谓除带有母系舅权的原始色彩外,事实上则是交换婚的产物,即因为在交换婚中自己的姐妹因交换关系嫁进妻子的母亲家,她们称其丈夫也即自己的妻子的父母为舅和姑,故自己也就称妻子的父母为外舅、外姑。《周易》、《屯》六二、六四爻辞、《贲》六四爻辞、睽上九爻辞均见“匪寇婚媾”之言,《震》上六爻辞也有“婚媾有言”、《左传》有“婚媾姻亚”之语,这里的婚媾之媾,按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的释意是重叠交互为婚,其实质就是交换婚。看来,《周易》时代存在交换婚是毫无问题的,而且这种交换婚大多是通过“寇”(即抢夺)的形式来实现的,这就意味最早的交换婚是建立在掠夺婚基础上的。《诗?大雅?思齐》:“思媚周姜,京室之妇”,这位周姜是太王古公亶父的妃子。从古公亶父以来姬(周族的姓)、姜(齐国始祖太公望一族的姓)两姓(氏族)便是世代相互通婚的。这些现象说明交换婚在西周时期是十分盛行的,而且,对春秋时期的姬、姜两姓继续世代交换联姻习俗的沿续发展予以重要的影响。
  西周时期姬、姜两姓的世代交换婚是属于统治阶层的交换婚,这种世代的交换婚是建立在门当户对的基础上的,故从婚姻目的而言,这种交换婚也是一种政治联姻。上行下效,统治阶层的交换婚俗也自然会影响到下层民众,广大民众出于彼此负担不起大量聘礼的原因,故也很快地将交换婚俗流行推广起来。
  4.夏王朝前后的族外婚
  夏王朝前后是指夏启之前鲧、禹开始至夏桀失国的时期,此时期是中国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和阶级社会初兴时期。尽管夏启建国形成了第一个国家组织,但父系氏族组织的习惯势力仍然左右着此一时期的社会政治,反映在婚姻形态上便是仍然实行族外一夫一妻制婚姻,这种族外婚成为当时一个重要的社会标志。《帝王世纪》说:“鲧纳有莘氏女,曰志,是为修己”:《世本?帝系篇》说:“禹纳涂山氏女,曰女娇,是为攸女”;《吴越春秋?越王无余外传》说:“禹三十未娶,行到涂山,恐时之暮,失其度制……因取涂山,谓之女娇”;《史记?吴太伯世家》:“帝相之妃后缗方娠,逃于有仍而生少康,少康为有仍牧正,有过又欲杀少康,少康奔有虞,有虞思夏德,于是妻之以二女而邑之于纶,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国语?晋语》:“昔夏桀伐有施,有施氏以妹喜女焉”。据上述记载看:鲧的妻子是有莘族人,禹的妻子是涂山族人,相的妻子后缗是有仍族人,少康的妻子是有虞族人,桀的妻子是有施族人。一脉相承,祖宗数代,联姻都没有重复于某一族上的现象,充分说明此时期流行的是族外婚制,而且这种族外婚制已经率先收到了“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①的成效。
  5.夏、商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经过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孕育发展,总体而言,到了夏商时期已得到基本的确立。但无论哪个地方、哪一民族,当其一夫一妻制出现的时候,随之而来便会衍生出一夫多妻的现象。尤其是在奴隶社会初期的一夫一妻制,通常而言,仅是女性和广大平民遵循的婚制,对于王公贵族而言,这不过是一个障人眼目的幌子。在表面上他们打着只有一个法定配偶的旗号,而实际上却拥有一个以上乃至无数的非法定配偶。这种在一夫一妻制名目下的一夫多妻现象在夏、商时期可以说是表现得尤为突出。如:《竹书纪年》说:“(岷山氏)进女于桀二人,曰琬、曰琰,桀受二女,无子,刻其名于苕华之玉”。又如,《管子?轻重甲篇》:“昔者桀之时,女乐三万人”。充分说明夏桀王事实上的荒淫无度的多妻生活。
  ①  《礼记?郊特性》。
  在商朝的“周祭”祀典中,绝大多数的王室明文上只有一个王后可以进入祀典,出现在祀典上的王后,都是法定的配偶,个别王室的配偶也见有同时 2—4 个出现在祀典上的,这并不是多妻的表明,而是因王后早死早逝或后代追认生母等等原因所造成的,实际上并不违反一个法定配偶的规定。显然,在商代王室的“周祭”祀典上,我们是查不出真正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证据。但可以说,祀典反映的只是表面文章,而实际上大多数的商王除了一个法定配偶外,还同时拥有不少不能进祀典名单中的非法定配偶。如以中兴商朝闻名的武丁王,在位 59 年,祀典上他有三个法定配偶,很可能是因为配偶早死而造成的。除此之外,非法定的配偶,据胡厚宣先生的研究统计,共有 64人之多。由于武丁如此多妻,故其儿子也很多,据统计至少有 53 人。触类旁通,从武丁法定一偶实际多妻的现象可以推知,商代王公贵族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都毫不例外地伴有多妻现象,而当时平民百姓的婚姻才真正代表商朝的一夫一妻婚制。《周易?渐第五十三》九三爻辞说:“鸿渐于陆,夫征不复,妇孕不育,凶。”在丈夫外出参加征战没有返家的期间,妻子即使是怀孕了(因这是与别的男子发生关系而怀孕),腹中的孩子断然是不能生下来养育的。这便是当时严格约束庶民百姓婚姻和女人贞操的社会道德规范。
  6.媵制婚姻
  媵是随嫁、陪嫁的意思。媵婚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的变异婚型,是对一夫多妻现象的伪善及巧妙的修饰。《公羊传?庄公十九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姪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这就是说,一国的诸侯娶另一国的女子为妻室时,嫁女方还必须有两个同姓国派送女子和男子去陪嫁,陪嫁的女子称为娣,而陪嫁的男子称为姪。诸侯一般都可以一次娶妻连媵娣共九人,然后便不再娶。《仪礼?土婚礼》说:“媵,送也,谓女从者也。”《释名?释亲》:“媵,承也,承事嫡也。”《说文解字》:“娣,同夫之女弟也。”《尔雅?释亲》:“女子同生,谓先生为姒,后生为娣”,“长妇谓稚妇为娣妇,稚妇称长妇为姒妇”。这些记述则将媵的涵义限定在妹妹随姐姐一起出嫁的范围内,与前述同姓两国女子和男子陪嫁的情况稍稍有别。但无论是何种情形,媵女陪嫁的形式虽与妾的形式差不多,即用现代语言说,都是姨太太和小老婆的行列,而实际上媵与妾是有区别的,媵属于明媒正娶的附属品,妾却进不了明媒正娶的圈子内,媵嫁的女子其媵前的身份地位与被正娶的女子是基本一样,妾的地位身份则要卑贱得多。在同时存在媵、妾的情况下,媵女的实际地位便介于正妻和妾之间。
  一个男子有权将自己的妻妹也娶为妻子,是母系族外婚向对偶婚转变时期及对偶婚时期常见的现象,或认为这便是最早的媵制婚姻,也可以说是媵制婚姻的前身。《尚书?尧典》:“釐降二女于妫讷,嫔于虞”;《史记?五帝本纪》:“舜年二十,以孝闻。三十而帝尧问可用者,四岳咸荐虞舜,曰:‘可’。于是尧乃以二女妻舜。”以上两则记述均说尧将其两位千金同时许配给舜,这显然是一种妻姐妹婚,这种妻姐妹婚实质便是后来媵制婚姻的祖型。如文献记述不谬的话,则中国媵制婚姻的原型——妻姐妹婚早在尧、舜生活的新石器时代晚期中便已出现和流行。古籍《尸子》说:“妻之以皇,媵之以英”,进一步指出尧嫁二女于舜就是媵制婚。尧的大女儿皇是舜的正妻,其妹英是媵娣。
  《左传?哀公元年》:“后缗方娠……生少康焉,为仍牧正……逃奔有虞,为之庖正……虞恩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史记?吴太伯世家》:“少康奔有虞,有虞恩夏德,于是妻之以二女而邑之于纶。”少康是夏后相(夏代初期王之一)的儿子,曾是夏代一个有作为的王,他在任期间,被史家称为“少康中兴”。少康落难至有虞国,有虞国国王感旧恩将二个女儿许配给少康,这个故事与尧妻二女于舜十分相似,也是明显的妻姐妹婚,它表明夏代也是流行这种婚俗的。
  商代的媵制婚姻,或可从伊尹的故事中窥见其貌。《楚辞?天问》:“水滨之木,得彼小子,夫何恶之,而媵有莘之妇?”有莘或又写作有侁。《吕氏春秋?本味篇》:“有侁氏女子采桑,得婴儿于空桑之中……身因化为空桑,故命之曰伊尹,此伊尹生空桑之故也。长而贤,汤闻伊尹,使人请之有侁氏,有侁氏不可。伊尹亦欲归汤,汤于是请取妇为婚,有侁氏喜,以伊尹为媵送女。”伊尹生于桑林之中,被有侁氏女子发现抱养,长大后德才兼备,商王汤得知消息后,想请伊尹到商国辅佐商朝建国大业,伊尹也有此心意,但遭有侁国拒绝,成汤于是用娶有侁国王女为妻的办法,使伊尹以媵臣的身份嫁到商国。伊尹虽出身卑微,但其雄才大略却为成汤所独钟,尽管他是以媵臣的身份来到商国的,却得到商汤的重用,最后辅助汤成就建立商朝的大业,是一位于商朝功不可没的开国元勋。伊尹媵有侁(莘)氏之妇而至商辅汤的故事,充分说明商朝不仅流行媵制婚俗,而且这种婚俗已发展得较为完备。伊尹其人,在殷墟出土的商代甲骨文中成为特祭的对象之一,表明文献传说的伊尹辅汤是确有其事。《墨子?尚贤篇》说:“昔伊尹为有莘氏女仆师,亲为庖人,汤得而举之”、“汤有小臣”,《吕氏春秋?尊师篇》:“汤师小臣”,东周文献都称伊尹为小臣。显然小臣是指媵夫、庖人之类。先秦时期,凡后妃出嫁,例应有小臣充嫁妆,充嫁妆的小臣因是随媵的,故亦可称媵臣。《齐叔弓钟》铭文在叙述成汤伐夏事迹中亦有“伊小臣维辅”之语,甲骨文中也多见小臣之官名。如此看来,商周时期的小臣设置,极可能与伊尹的经历影响有关,并可能大多含媵臣的意义,证明商代的媵制婚姻是颇为流行的。甲骨文中“归妹”、“归娥”和“■”,也被认为是表达媵婚意义的,故它们亦在不同程度上佐证了商代媵婚的存在与流行。’’
  媵制婚姻经商朝一代的持续发展和演变,至西周时期已更趋成熟和完备。大量的文献资料和考古资料表明,媵婚已成为西周时期中上层人士,尤其是世族(世袭贵族)们的最重要、最流行的婚姻形式。如《周易?泰第十一》六五爻辞:“帝乙归妹以祉,元吉”、《周易、归妹第五十四》:“归妹:征凶,无攸利。初九,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六三,归妹以须,反归以娣。九四,归妹愆期,迟归有时。六五,帝乙归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几望,吉。”《诗?大雅?韩奕》:“韩侯娶妻……诸娣从之”、《诗?豳风?七月》:“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等等记述,都是对西周时期媵婚的直接描述。考古发掘在湖北黄陂鲁台山西周早期墓 M30 发现的数件公大史为姬■所作的铜媵器以及其它地点出土的同类品,则进一步证实了西周时期媵婚习俗的存在、发展与流行。
  7.纳妾
  《说文解字》:“妾,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从■女”。《春秋传》云:“女为人妾”,“妾,不娉也”。妾字从■,■是犯罪的意思。从■女,字形构成本身就会意成犯罪的女子,故妾的本意是女罪奴或女俘奴。纳妾在形式上与媵相近,但妾的纳进无须婚姻仪式,仅凭战争俘获或买卖即可,妾的身份卑贱低下,这些均是妾区别于媵的实质。《释名?释亲属》:“妾,接也,以贱见接幸也。”这则记述与《说文解字》的释意,基本概括最早时期妾的主要内涵和特征。《礼记?内则》所说的“娉则为妻,奔则为妾”,其妾的含意是指与男子私奔的女子,与妾的原意、古意有质的区别。
  纳妾之俗出现稍晚,据较确凿的资料,始于商代。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已有妾字,说明当时已出现“以贱见接幸”的妾。据研究,甲骨文反映的商代妾,大约是从女奴隶中挑选出来的。由于她们的出身卑微,遭遇也很不幸,故只能成为奴隶主贵族们的玩物,或称“床上奴隶”。随着媵制婚姻的发展与泛滥,西周时期纳妾已成为贵族阶层的家常便饭。如《周易?鼎第五十》初六爻辞:“得妾以其子,无咎”;《蒙第四》九二爻辞:“纳妇吉,子克家”;六三爻辞:“勿用取女,见金”;《渐第五十三》:“渐,女归吉”等等记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西周时期纳妾成风的史实。
  8.夏商时期的收继婚
  收继婚亦称转房制婚,通常是兄死弟纳其嫂、弟死兄纳其弟媳或父死子纳父妾。
  收继婚的习俗大约发生在原始社会晚期。《孟子?万章上》说:“象计谋杀舜,而云二嫂治朕栖”;《史记?五帝本纪》说,舜的父亲瞽■和母亲嚚及弟弟象,一直密谋杀舜,因舜警觉,多次陷于死地而后生。有一次挖井,父弟两人乘舜在井下深处埋头干活时,便往井中填土,以为舜此次必死无疑,于是便回家瓜分舜的财产,象提议“舜妻尧二女与琴,象取之;牛羊仓廪予父母”,分配停当,象便住进舜的宫室内,谁知舜从井底边洞死里逃生,使其父弟的阴谋并未得逞。舜弟象计谋杀兄娶嫂虽未完全得逞,但却说明当时是存在这种收继婚习俗的,象只不过是想效仿而未成功罢了。兄弟间的收继婚,或又称为夫兄弟婚。显然,这种婚俗与原始时期的母系族外婚有渊源关系,是族外婚的一种孑遗形式和新时期的发展变异或回光返照形式之一。
  夏王朝除了流行父系族外一夫一妻婚和媵制婚等等婚俗外,也可寻觅到收继婚的痕迹。《史记?匈奴传》说:“桀崩,其子淳维妻其众妾。”桀即夏代最后一个国王,随着商汤伐夏,夏桀逃奔南巢而死,桀子淳便将父王的妻妾全部接收过来作为己妻。这个故事的本身说明了儿子收纳亡父(除生母)妻妾的父子收继婚俗在夏代是肯定存在的。
  商代的收继婚俗,古籍记载上罕见明言。但从商王家族的继承习惯分析,商代是存在至少是兄弟间的收继婚俗的。据甲骨文和其它文献所载,商代的王室继承法中既有父死子继的习惯,也不乏兄终弟及(即哥死弟继〕的表现。兄终弟及是长兄嗣王位,死后由其弟继承王位而不是由兄的儿子。如商代晚期的阳甲、盘庚、小辛、小乙四王均是兄弟相传(即阳甲死传位盘庚,盘庚死传位给弟小辛,小辛死又传位给弟小乙)。这种兄终弟及的继承,亦表明婚姻上的兄终弟及的可能存在。由于受兄终弟及的制约,故当时的兄弟收继婚也极可能仅限于兄死弟可娶嫂,而弟死兄则不能娶纳弟媳。
  9.商代的同姓婚
  同姓婚是商代上流阶层流行的婚俗之一。商代的同姓基本等于同族,故同姓婚实是原始社会族内婚的一种孑遗。《通典?礼》说:“殷以上婚不隔同姓,周制则不娶宗族”;《魏书?高祖纪》说:“夏商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近人王国维在考证殷周制度时则认为“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商代的同姓婚亦主要发生在六世之后。①据商代甲骨文所载,商代晚期诸王之一的武丁,其法定配偶之一是妇好,1976 年殷墟小屯妇好墓的发现与出土,进一步证实了妇好墓的身份。按商代习惯凡表示女子氏姓的字通常在姓字前直接加女字旁即可。
  《前》5、12、3:“甲申卜,■贞,乎帚好先■人于庞。”
  《铁》210、1:“贞御帚妌于母庚。”
  《前》4、26、7:“己亥卜,王■余弗其子帚姪子。”
  《后?上》27:“甲寅卜、争贞,勿御帚媟于唐。”
  前述甲骨文辞中的帚好、帚妌、帚姪、帚媟亦即妇子、妇井、妇至、妇枼,这些都是武丁的法定和非法定配偶。妇好本是商子姓女,这从好字的构形中可不言自明,商王室诸王也是子姓,故武丁与妇好的结合,显然是子姓族内同姓婚,至于武丁与妇好是否属于六世而后的同姓族内婚,则已无法细考。武丁与妇好同姓相婚的事例,至少说明商代统治阶层或贵族圈内是流行有同姓相婚的习俗,后世传说商人婚姻不隔同姓也绝非子虚乌有之事。至于商朝百姓人家是否沿袭这种婚俗,尚有待作进一步的研究,但从上行下效、官起民随以及商代社会的历史原状看,寻常百姓阶层也应当流行有此种婚俗。
  ①  王国维:《观堂集林?殷周制度论》。
  10.西周的同姓不婚
  在夏商周时期,同姓往往意味着同族,同姓不婚实际上便是氏族外婚。族外婚源于母系氏族社会阶段,父系氏族社会进一步发展,至夏代已开始流行异性的族外婚。商朝的婚姻,如前所述,统治阶层中的族内同姓婚较为流行。诚然,与此并行的还有异姓族外婚。西周时期的婚姻,较之前此时期婚姻最大的不同点便是使族外异姓婚更趋严格化并走向制度化,即严格履行同姓不婚的规例和原则。后世学者每每在谈论西周时期婚姻状态时,大多倾向“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虽百世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①、“周制始绝同姓之娶”②等说法。这基本反映了西周时期同姓不婚的流行情况。但确切而言,同姓不婚的习俗并非创自周人,广义的同姓不婚制度如前已述,源于原始社会族外婚,夏代亦初见规模。自西周时期开始的同姓不婚,实应指已经成熟化、制度化并具有广泛社会化的狭义同姓不婚。
  西周时期形成严格的、成熟的和制度化的同姓不婚,是有其伦理、原始优生学和政治的、宗教迷信的根源。
  《白虎通?姓名》:“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爱,厚亲亲,远禽兽,别婚姻也。故纪世别类,使生相爱,死相哀。同姓不得相娶,重人伦也。”
  《左传》说:“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与禽兽同也。”
  以上是有关原始伦理观在婚姻上的直接影响和体现。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男女同姓,其生不繁”。
  《国语?晋语》:“同姓不昏,惧不殖也。”
  《左传?昭公元年》:“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
  以上是从传宗接代上产生的原始优生学。
  《礼记?郊特牲》:“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
  《国语?郑语》:“和实生物,同则不谋。”
  《礼记?婚义》:“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以上记述显然是包含政治联姻的色彩。
  《国语?晋语》:“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异类相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同志虽远男女不相及,畏黜散也。黜则生怨,怨则毓灾,灾毓灭性,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灾乱也”,这显然是一种宗教迷信的认识。
  西周时期实行的同姓不婚制度,其最直接的表现便是严禁娶妻娶同姓,即使是通过买卖而来的纳妾,也得搞清楚是否同姓。如果“买妾不知其姓”,则用占卜的办法来解决。①这种制度的健全并流行,在事实上达到了杜绝血缘近亲婚配所引起的不良效果,对后世婚姻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就当时的历史条件说,这无疑是一个莫大的文明进步。
  ①  王国维:《观堂集林?殷周制度论》。
  ②  《魏书?高祖纪》。
  11.聘娶婚
  聘娶婚是指通过特定的聘约程序而娶女为妻的婚姻。男子通常是聘的主角,女子是聘后所娶的对象。男子行聘的程序包括听从父母之命,通过媒妁之举和递交聘约及聘礼。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建立聘约,均受门第、身份、家庭财产所制约,原则是门当户对。聘礼则是以物化的买卖形式作为娶妻的最重要砝码。《礼记?曲礼》:“非受币,不交不亲”,币便是聘礼的重要内容之一,没有聘礼,娶就难以成其为事实,故聘娶婚的关键在于聘礼,聘礼的实质是货币或物化的货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聘约的发生,不过是聘礼的一种巧妙修饰。以聘礼为砝码的聘娶婚事实上是一种冠以堂皇外貌的买卖婚。
  中国聘娶婚的发生,据目前资料约始于西周时期。西周时期的聘娶婚,依文献所载,已有一整套完备的制度。上至王公贵族,下至黎民百姓,其婚嫁都离不开聘娶程序。聘娶婚由于外貌罩有一层炫目的礼制彩纱,故其经西周时期奠立和初步发展,至东周而后逐渐发展成一股势不可挡的社会潮流,成为中国传统婚姻史上的主流形式。
  12.异形婚
  异形婚是指老夫娶少妇,老妇嫁少男的婚姻状态。《周易?大过第二十八》九二交辞:“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九五爻辞:“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老头娶了一个年轻女子为妻,老太婆嫁给一个年轻男子,这好比枯死的杨树又复长起来。《大过》叙述的这两个事例,说明西周时期是存在这种异形婚姻的。显然,这种婚姻是与《礼记?礼运》所说的:“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德”的道德规范格格不入的,故其应属一种例外或偶然现象。
  ①  《礼记?曲礼》“娶妻不娶同姓,买卖不知其姓则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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