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古三代习俗史之社会团体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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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习俗
人是社会中的人,社会性是人类独具的,人类和人类社会是一起产生的,人类社会的开端也就是人类历史的开始。人类社会的实质就是人类群体或团体组织的构成。社会团体易言之便是人类群体或团体组织。社会团体习俗指的便是人类在自身发展的历史中所经历、所产生形成的各种维系生存和发展的组团结队(即社会组织)的一般倾向和习惯。
(一)原始时期的社团习俗
原始时期即习惯上所说的原始社会,其时间包含旧石器、中石器、新石器等几大阶段,其中在旧石器时代之前存在的“亦人亦猿”阶段,因与人类和人类社会的诞生形成密切相关,故笔者在本书各章节中将其视为人类和人类社会的准备期、孕育期而逐次对相关的内容进行阐述,据此划定,本书中提到的原始时期的时限均上迄原始群、下至父系氏族公社解体之前。原始时期的社团习俗,指的便是此一大时空范围内人类组群结队的一般习惯或规律特性。据目前世界范围内的考古学、人类学资料和科研成果表明,原始时期的社团组织形式曾经历了原始群团、血缘家族公社、母系氏族公社、父系氏族公社、军事民主制农村公社等几种,这些社团组织形式从习俗学的角度看便是社团习俗形式。
1.原始群团
原始群是一个专门名词,通常特指从猿到人过渡时期的群体,代表从猿到人的过渡期。现代科学发现和研究成果表明,腊玛古猿和南方古猿群体生存的时期是迄今所知原始群形成和产生发展的时期,其经历的时间约从距今1400 万年前至距今 300 多万年前。
以腊玛古猿和南方古猿(阿法种)为代表的原始群,被不少专家们认为是人类的远祖,亦即人类早期的直系祖先。中国云南禄丰石灰坝和湖北建始高坪已分别发现了这两种古猿的化石,它们的发现表明在我国境内亦曾存在过象腊玛古猿和南方古猿式的原始群。
人是一切动物中最社会化的动物,人类社会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便是社会化、群体化、组织化。人类社会发展的前身或雏形是具有一定社会本能的高度发达的猿群,腊玛古猿和南方古猿均是这样的猿群。他们正处在从猿到人的过渡时期,是“正在形成中的人”,为了生存,他们以群体的形式聚集在一起,集体地劳动,集体地生活,集体地与大自然进行抗争。这种集体性相互依赖的组合,构成了最早的原始群体,并初具一定的原始组织意义。从人类社团组织的角度考察,这种原始群或可称为人类最早的社团组织雏型。但严格而言,这种社团组织雏型,组织性尚不稳定,尚未有真正的组织原则和规例,在群体生活中,唯有母子之间的关系较密切,故母权能起到某些作用。
象腊玛古猿和南方古猿这样的原始群,由于在世界范围内均有一定量的较广泛的分布发现(指化石资料),其在客观事实上构成了一定的发展规律性、习惯性或流行性。故这一组织性不稳定、没有真正的组织原则和规例的最早的社团组织雏型,从习俗学角度审视,其应是人类真正的社团组织习俗诞生、形成的前身或母体,可称为人类社团习俗的雏型。
原始群这种社团组织和社团习俗雏型发展的必然结果,便是人类真正的社团组织和社团习俗的诞生。
2.血缘家族公社
人类社会由原始群发展到最早的原始公社时期,便是血缘家族公社时期。人类学、考古学家或将此一时期称为直立人或能人、猿人阶段或旧石器时代早期。其年代范围大致在距今 300 万年至 20—30 万年前。代表这一时期的中国考古资料主要有云南元谋人化石、山西西侯度文化、陕西蓝田人、北京人等等。
血缘家族或称为血缘家庭,顾名思义,是由最早的血缘关系所形成的家族集团。血缘家族是原始群生存能力发展到一定高度的必然产物,是人类社会诞生的必然产物,也是人类社会最早的生产关系适应最早的生产力发展的必然反映。血缘家族集团的形成,标志了“正在形成中的人”已完成了向“完全形成的人”的质变过程,标志了人类历史第一个真正社会组织形式的诞生。它是具有较严格意义的人类社会最早的、最原始的社会组织,也是人类家庭发展史上的第一个形态。
据目前世界范围内的考古资料和研究成果表明,血缘家族组织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惯常性或流行性。据此而言,血缘家族组织也是人类历史上体现组群结队习惯或社团习俗的最早形式,故追溯人类社团习俗的渊源,血缘家族组织应是第一界碑。
据中国学者研究,血缘家族的形成产生,主要是自然选择原则发生了作用。这种自然选择原则,促使最早的人类群体逐步地有意无意地摆脱原始的杂乱性交状态,进而产生了最早的排除长辈与晚辈的相互性交关系,实行族内同辈男女互婚的婚姻规例。在这种最早的、原始的婚姻规例制约下,由同一血缘关系组成家族成员,除长辈女性多少继承并稍有发展地拥有原始群时期母权作用与地位外,其他所有成员均具有相同的生活和生产权利,即族内成员共同生产劳动、共同消费、相互依赖、相互提携,过着共产主义的集体生活。这种由血缘家族生存必需而产生的共产生活方式,事实上是一种共产制公社,故学者亦称为血缘家族公社。
中国血缘家族公社的组织形式或社团习俗的发生时期可上溯至距今 170万年至 150 万年前的云南元谋人、山西西侯度人时期。从 150 万年前之后到距今 20—30 万年前,施用这种组织形式或流行这种社团习俗的,迄今所知已有陕西蓝田、北京周口店、山西垣曲南海峪、河西坡、许家庙、芮城匼河、河南南召杏花山(南召人)、陕县侯家坡、三门峡市水沟、会兴沟、渑池县青山、任村、陕西潼关张家湾、卧龙铺、辽宁营口金牛山、本溪庙后山、喀拉沁鸽子洞、湖北大冶石龙头、郧县龙骨洞、郧西县白龙洞、安徽和县龙潭洞、贵州黔西县观音洞、桐梓人等等文化人群或地区。
在中国的古史传说或神话中,流传有高辛氏的女儿和盘瓠结合,生了六男六女并自相婚配的说法。现代的广西、湖南、云南、贵州和四川等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也广泛流传有兄弟姐妹互为夫妻的传说。这些古今传说客观上为远古时期血缘家族组织的存在和习俗的流行提供了较直接的佐证,同时也为人们较形象地认识这种组织形式和习俗特点打开了方便之门。
血缘家族公社是人类历史社会组织形态和社团习俗的第一起点和基础,它的出现和发展确立,是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结果,随着人类社会的向前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血缘家族便不可避免地发生进一步的分裂,其分裂的结果便是孕育和产生新的组织形态和社团习俗,这新的形态和习俗,便是母系氏族公社。
3.母系氏族公社
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氏族,氏族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一种具有相当稳定性的早期社会组织,是原始时代社会制度的基础。人类学、考古学资料表明,氏族从诞生开始便是母系,母系氏族组织和制度是全人类各民族社会发展史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历史现象。母系氏族公社经历了萌芽发生、发展繁荣和衰落解体等几大阶段;按考古学分期,则经历了旧石器时代中、晚期,中石器时代和新石器时代早、中期;就中国人类历史发展的主体情况看,母系氏族公社组织流行的时间约从距今 20—30 万年前始至距今 5000年前后。母系氏族公社作为一种社会基本组织和制度的发生、发展乃至衰败的历史,事实上也是母系氏族公社作为社团组织在建制上的习惯或习俗的发生、发展乃至衰败的变迁史。
(1)早期母系氏族公社
在大约距今 20—30 万年前至距今 1 万年前左右,中国历史便由旧石器时代早期的直立人阶段顺序进入旧石器中、晚期的智人(亦称古人、尼人)、新人阶段,血缘家族公社组织也渐变为母系氏族公社组织。
血缘家族公社组织向母系氏族公社组织的演变,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标志着原始社会史由此进入一个极为重要的崭新阶段。母系氏族组织从血缘家族组织中的裂变或分化,即母系氏族组织的萌芽或初现,学者或认为是在距今约 20—30 万年前至 5 万年前的旧石器时代中期。而从距今 5万年前至距今 1 万年前左右,母系氏族公社组织获得了初步的发展,考古学文化也从旧石器中期进入晚期阶段,对从旧石器中期至晚期诞生并有所发展的母系氏族组织,学者或称作早期母系氏族公社。
早期母系氏族组织的形态或形式大致有两种:一是两个相邻而居的血缘家族,受自然选择原则的支配,通过相互间的族外群婚,构成了原始的母系氏族组织雏型;二是从一个血缘家族中分裂出两个小集团,即两个半边或称两分组织,通过两个集团间实行集团外的群婚,从而构成具有真正意义的母系氏族形态。以上两种组织形态,是当时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基本单位,他们所共有的明显标志是:有共同的女系(母系)祖先,子女从母居,世系按女系计算,财产按母系继承,共同劳动和分配享受劳动产品,女子在生产和经济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组织形态亦基本能保持其稳定性。
据考古资料,中国境内实行过早期母系氏族制度或流行这种社团习俗的古人类或古文化遗址,迄今所知已为数不少,粗略统计已达数十处,如广东马坝人、湖北长阳人、山西丁村人、广西柳江人、北京山顶洞人等等。
(2)发展繁荣及衰落期的母系氏族公社
从距今 1 万年左右的中石器、新石器早期始至距今 5000—6000 年的新石器时代中期止,母系氏族公社组织进入了大发展的繁荣期,到了距今 5000年至 4000 年期间,随着新的氏族形态父系氏族公社组织的诞生,母系氏族公社组织便逐渐走向衰落和解体。
发展繁荣期的母系氏族公社组织形态,除保持早期的有共同女系祖先、母居制,世系为母系、财产按女系继承,共同劳动、分配、女子在生产经济上拥有绝对的主导地位等等基本特征外,并发展出在婚姻制度上的对偶婚,在丧葬上的族墓地等新特色和新内容。
衰落期的母系氏族组织,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新的组织形态出现所带来的冲击,其组织形态的部分特征除了转移、溶合到新的形态中外,绝大部分特征均已名存实亡,为新的父系组织形态所削弱并取代。
考古发掘和研究的成果表明,发展繁荣期至衰落期的母系氏族组织规模,已不是早期的、简单的两邻或两分组织,它们在两邻、两分组织的基础上,通过自然选择原则,已进一步分化发展出若干的母系家族大、小集团,又逐渐发展成规模更大的氏族集团。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其规模可谓是盛况空前,呈现出在全国范围内到处开花结果和星罗棋布的流行发达态势,并以此构成了规模宏大的母系氏族社会。
迄今为止,经考古发掘揭露和研究证实的属此阶段的中国古文化遗址,其总数已逾千处,因篇幅关系,在此无法一一列举,其中重要者主要有: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山西、陕西、宁夏、西藏、新疆和广东等地发现的细石器文化,以河北磁山、河南裴李岗为代表的新石器时代早期文化,以陕西半坡、河南庙底沟等为代表的新石器时代中期仰韶文化,以及其它地区同一时期的原始文化等等,也都是属于流行此期母系氏族组织习俗的主要文化遗址。尤其是辽宁凌源牛河梁红山文化“女神”庙、“女神”像的出土更突出地说明了母系氏族制的问题。
关于母系氏族组织的存在和流行,在中国古文献中有不少传说。《庄子?盗跖》:“神农之世,卧则居居,起则于于,民知其母,不知其父。”类似的记述,亦见于《绎史》、《白虎通》、《吕氏春秋》、《春秋公羊传》、《路史》注、《汉书人表考》、《帝王世纪》、《史记》、《三代世表》诸书中,这些传说,为研究认定中国古代母系氏族公社组织的存在提供了重要的旁证。
从社会发展史的总体情况看,在中国新石器时代晚期,母系氏族制逐渐被父系氏族制所取代。但从个别现象观察,这种制度并未完全消亡。据史籍记载,从殷周时期直到近现代,在中国的少数民族中,仍可见到母系制习俗流行的残余。
母系氏族公社的发展,导致了母系氏族社会的出现和发达繁荣,而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则是其发达繁荣的催化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适应原始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发展的时代需求,男子逐渐在各经济生产部门显示出其重要作用并占据主导地位。这样便使原来的母系制与生产力发展产生不相适应的矛盾,故当务之急,改善原始社会传统的组织结构和社会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便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发展潮流。历史潮流,浩浩荡荡,其结果便是旧有的母系氏族制度迅速解体,走向衰亡,而新兴的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父系氏族公社制度崭露头角,逐渐走入发展的坦途。
4.父系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
从距今 5000 年前后的新石器时代晚期起至距今 4000 多年的夏王朝诞生前后的金石并用时代止,中国原始社会的母系氏族公社组织便逐渐被父系氏族公社组织所取代。
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的蜕变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原始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等出现分工后男子逐渐占据生产主导地位的必然结果。父系氏族公社在组织上最显明的特点,便是在血缘组织纽带上改女系为男系,故从这种意义上说,母系氏族公社组织是父系氏族公社组织的基础,而父系氏族公社组织是母系氏族公社组织的蜕变与发展。父系氏族公社组织的基本单位是父系家族公社,或称家长制家庭公社和父系大家族。父系家族公社是父系氏族公社最基本的分子,父系氏族公社则是家族公社的汇拢或集合,即若干父系家族公社的总和构成了父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社会。父系氏族公社或社会的明显标志或特点是:第一,男人占据生产和经济领域的主导地位,执掌氏族组织的最高权力,女子处在从属、辅助的地位;第二,世系按男系血缘计算,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均留在本氏族内,女性成员的子女也不再属于母系的氏族,继承权移归男性;第三,婚姻从母系时期的较松弛的对偶婚逐渐演变成具有独占同居,稳定持久的一夫一妻制;第四,社会生产力水平空前提高,出现剩余劳动产品和分工、交换行为,出现贫富和私有制以及奴隶制的萌芽;第五,在男系氏族内公有共耕土地,同享劳动果实和产品;第六,崇拜男性祖先和出现以男性为主的丧葬习俗。
据考古发掘,陕西华县泉护村,西安客省庄龙山文化遗址和屈家岭文化遗址先后出土了陶祖(陶塑男性生殖器),齐家文化也发现有石祖。陶、石祖是原始时期的一种崇拜象征物,陶、石祖的出土,说明了崇拜男性祖先的习俗业已发生,从而进一步表明龙山文化、齐家文化时期已进入父系氏族社会阶段的问题。山东大汶口墓地的中、晚期墓葬,曾发现八座男女合葬墓,此类墓随葬品丰富,死者年岁相当,显然属夫妻关系,故被认为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已经出现,父权制已经确立的重要例证。除此之外,属马家浜文化崧泽类型的浙江吴县草鞋山遗址,也发现两座男女成年合葬墓,墓葬亦明显表现出男尊女卑的倾向。甘青地区齐家文化发现的成年男女合葬墓,一般是一男一女,个别是一男二女,下葬时男子葬式均是仰身直肢,女子葬式均是侧身屈肢面向男子,死者的关系是夫妻,整个埋葬透露出一种尤为强烈的以男性为主的倾向,显然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出现,父系氏族社会确立的直接表白。齐家文化发现的两座殉葬墓,均是一女性为一男性殉葬,则更是父权制时代男性对女性奴役的真实写照。另外,在其它地区考古文化中,也非常普遍地发现相当于中原龙山文化时期前后的墓葬,已出现明显的随葬品多寡不一或男尊女卑的现象。诸如此类的考古事实表明,中国父系氏族公社组织的发生可上溯到距今 5000 年前后的山东大汶口文化中期,自此而后至距今 4000 多年夏王朝诞生前后,实是父系氏族组织习俗的主要发展流行期。其中涉及的考古学文化主要有山东大汶口中、晚期文化,山东龙山文化,黄河中游(陕、晋、豫)龙山文化,豫北、河北地区龙山文化,甘青宁地区马厂、半山和齐家文化,长江流域屈家岭、青龙泉三期、马家浜、良渚文化,四川三星堆早期文化,江西山背文化,广东石峡文化,福建昙石山晚期文化,以及云南、广西、北方地区、西藏、港台等地的新石器晚期至金石并用时代文化。
父系氏族公社是由男系血缘构成的组织,社会生产、生活和政治的发展,使其原来大多呈散兵游勇式的各个独立的氏族组织,必然走向相近血缘或相邻地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氏族进行最原始的合并和联合,合并的结果便是产生氏族部落,产生以地缘为纽带的父系氏族农村公社。父系氏族部落或农村公社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私有制的膨胀,占有、攫取心的出现,掠夺和维护矛盾的激化,这样便产生了部落联盟,部落联盟易言之便是由有血缘关系的或相毗邻且利害关系一致的部落结成的部落联合组织。这种组织是原始社会时期规模最大的组织,组织的主要职能通常是联合进行袭击敌对部落或抗拒外来侵略者的军事行动,行动的决策由联盟中的各个部落联席民主议定,即实行军事民主制。
据发掘和研究成果表明,中国从公元前 2000 多年的龙山文化时期始直到夏王朝建立止,社会组织的发展经历了父系血缘单独的公社组织、联合的部落或农村公社组织、联合的部落联盟或军事民主制公社组织等阶段。
关于部落联盟或军事民主制的父系公社组织,考古材料和文献资料都有较明显的表露,在考古发掘中,山西襄汾陶寺龙山文化晚期墓葬、山东泰安大汶口文化和浙江杭州湾地区的良渚文化等等墓葬,都毫不例外地发现贫富悬殊、优劣显明的随葬现象;河南龙山文化一些遗址中灰坑(窑穴)、房基和水井中发现的尸首分离,河北邯郸涧沟发现的乱葬坑和房址中的人头骨,齐家文化中发现的带奴役性质的人殉,以及龙山文化、良渚文化诸遗址发现的各种玉石、木皮质的鼓、磬、钺、琮等等随葬品,都是直接说明父系氏族部落联盟或军事民主制公社组织习俗存在和流行的重要证据。
中国古籍如《史记?五帝本纪》等有关黄帝、炎帝、共工、驩兜、三苗和尧、舜、禹等等传说,也明显是有关中国古代父系氏族部落联盟或军事民主制公社组织习俗的反映,尤其是尧、舜、禹禅让的传说,显然是对军事民主制习俗的一种绝好说明。
父系氏族部落联盟发展到夏禹时期,军事民主制的制度开始动摇并发生质变,从禹开始,原来的民主议事、民主推举部落联盟首领的传统习惯,蜕变为同一家族(庭)即家天下的世袭制度,从而为阶级社会的王位世袭制奠定了基础。考古发掘发现的龙山文化晚期城堡,便是这种家天下开始出现的一种写照。
(二)夏商周三代的社团习俗
夏商周的社团习俗,当以国家组织习俗为代表。从夏启开始,中国的传统氏族组织开始进入了国家组织阶段,这种国家组织是在部落联盟父系制的基础上直接产生的,其重要的特征是:由原来的氏族首领(联盟首领)变成国王;国有的领土比氏族部落联盟时期更为广阔;同一国内的人群既包含同一父系血缘的氏族或氏族联盟集团,也包括不同父系血缘的氏族成员,但均以同一国号为标志;社会上形成贵族、平民和奴隶阶层;王位、贵族爵位实行家天下式的世袭制;并形成大国征服小国、小国依附或臣属大国、大国国号代表王朝的国家组织习俗。其中王朝组织制度的出现,是国家组织习俗出现的最重要的标志。国家组织习俗的内容显然比氏族社会时期更丰富多彩,其中最重要者有聚落形态,官吏建置,军队组织和刑法制度以及其它带团体组织性质的习俗等等。
1.聚落形态和社会组织
夏商周时期的聚落形态,从局部角度看,是以原来的氏族部落联盟或地缘农村公社为骨架的。通常而言,一个小国构成一个聚落,一个聚落包含若干血缘和非血缘集团或农村公社,一个小国拥有一定的领土范围或血缘相近、地缘相近的人口。从总体情况看,在若干小国聚落中必有一个领土、人口均占绝对优势的大国聚落,若干小国聚落在政治上服从和臣属于一个大国聚落,并共同构成以大国聚落为主体的大国王朝,每一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是国王,大国聚落之王是小国聚落联合体中的王中之王或王朝最高代表,王位采用世袭制,社会组织至少出现贵族、平民和奴隶等阶层,而在贵族和平民阶层中又包含若干不同的家族、家庭。
夏王朝时期,姒姓的夏族首先形成当时最大的夏国聚落,率先成为其它小国的统治者和夏王朝文化的代表国及最高权力的执掌国。其聚落文化政治中心则建立在河南西部和山西东南部一带,即考古发现的二里头文化的主要分布区和文献所说的“夏墟”。在夏王国聚落之外,同时并存着若干已从氏族形态过渡到国家形态的小国聚落,这些小国聚落以政治臣属、经济上基本独立、文化上相互交流的形式与夏王国聚落缔结关系,形成一个强大的同心圆或向心式的夏王朝国家或社会组织形态。《吕氏春秋?离俗览?用民篇》:“当禹之时,天下万国”,《墨子?非攻下》:“古者天子之始封诸侯也,万有余[国]”,《左传?哀公七年》:“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淮南子?原道训》:“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上述传说表明,在中国新石器时代的晚期,至少在黄河流域一带便已分布着诸多大大小小的部落,足有“万国”之多,万国显然有溢美夸张的成份,但用其表明数量之多则基本上是符合历史事实的。夏禹之时的“万国”,恐怕尚处在部落文化时期,至夏启建国出现中国第一个国家聚落组织后,受夏国的影响和当时社会生产力普遍的提高和生产关系的急剧变化,原来的“万国”部落也逐渐先后完成了从部落形态向国家形态的转变,成为具有真正国家组织意义的夏王朝属国。《尚书?禹贡》:“五百里甸服,……五百里侯服,……五百里绥服,……五百里要服,……五百里荒服,……”的记载,既是对夏王朝与诸侯属国关系的介绍,同时也是夏王朝时期夏王国与诸侯万国聚落状态的一个特别反映。在夏王朝时期,与夏王国同姓的诸侯国有有扈、斟寻、斟灌等国,其它大部分都是异姓的诸侯国,这些诸侯国,部分是自我完善发展起来的小型国家组织,有的则是被夏国征服后分封的,被分封者,有的是夏国的功臣或同姓,有的则是被夏王国所征服的原来部族首领,商族和周族在先公先王时期,也曾是夏王朝时期被分封的异姓诸侯国族。
商王国原是夏王国辖属的一个地方王国,从商汤开始,商革夏命,商王国以后来居上的大国聚落取代了夏王国,故商王朝的聚落形态也是与夏王朝相类,以商王国为都邑中心的大国聚落,其余均在不同的地缘上或承袭或新封为臣属诸侯国。有区别的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商王国的聚落形态规模(即中心聚落区)要比夏王国聚落大得多,水涨船高,通过不断的“大鱼吃小鱼”的兼并活动,诸侯王国的聚落规模也大都比夏王朝时期要大,从而形成了由商朝开创的大都大邑聚落形态。《战国策?齐策》:“大禹之时,诸侯万国……及汤之时,诸侯三千”,《后汉书?郡国志》:“(禹)涂山之会,诸侯万国,汤武受命其能存者三千余国”,《吕氏春秋?离俗览?用民篇》:“当禹之时,天下万国,至于汤而三千余国。”从表面上看,商汤时领属的诸侯国远不如夏禹时,其王朝势力威慑似乎要比夏王朝小,但实质上汤时的所谓三千余国是对禹时万国兼并的结果,是大都大邑聚落形态取代大都小邑聚落形态的必然结果。从发展眼光看,诸侯王国数量的减少,更有利于王都聚落对属国的领导支配和管理,故早期的国家聚落组织从小到大,从分散到集中,是集权国家发展的必然过程,也是国家聚落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进步。商朝诸侯国,文献记载通常以国相称,如杞、鄫、葛、黎、鬼侯、崇、鬲、巢、韦、顾、昆、吾、三稷、薄姑、奄、周、彭、庸、蜀、羌、髳、微、卢、濮、孤竹等等;安阳殷墟出土的甲骨文则以方相称,如土方、邛方、鬼方、亘方、龙方、羌方、御方、尸方(夷方)、印方、马方、井方、黎方、祭方、基方、大方、冉方、兴方、旁方、 方、羊方、盂方、苦方、蛮方、林方、徐方,对个别诸侯国,甲骨文则直呼国号,如蜀、周、楚。商朝的诸侯国,在文献和甲骨文中所提到的,大都是与商朝发生过纠纷、战争和合作关系的少部分方国。商朝的诸侯方国聚落,与夏朝一样,基本上都属于国家聚落组织,这些聚落有的是商族同姓分封国,但大多数均是异姓分封和世袭地缘聚落王国。这些聚落国家组织,与夏朝的甸服、侯服、绥服、荒服和西周时期的甸服、侯服、绥服、荒服差不多,他们亦以服的关系尊商王为王中之王和尊商国为王国中之最大王国,诸侯王国“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①,恩威兼施,是商王朝维持其王国统治地位,维持其与诸侯国君臣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群星拱月,则是商王朝时期国家聚落组织在形态上的一个重要特点。
西周时期的聚落形态,是商王朝时期国家组织形态的延续与发展,据中国古代文献记载,武王伐纣推翻商代王朝建立西周王朝后,为了巩固新王朝的统治地位,首先在商王朝遗留的诸侯国家聚落形态基础上,采用了分封办法最大限度地进行聚落大更改或大换血,但这种更改或换血只是人员或地缘大小的变动,而群星拱月式的国家聚落形态和王权组织形态仍春风依旧。为了笼络人心,从武王到成王时期,周王室对商代遗臣,五帝后裔,功臣谋士,同胞兄弟,同姓家族,亲戚子弟等进行了空前的国邑大分封,对这种大肆封国的行为,《史记》和《左传》等书中均有较详细的描述。这种大分封,其目的正如《左传》所说的是“封建亲戚,以蕃屏周”,或“选建明德,以蕃屏周”,是加强臣属小国聚落联系与管理,强化王朝集权的有效措施。西周时期聚落形态,从总体结构看是与夏、商王朝基本一致的,稍有区别的是,夏商时期的诸侯国家聚落通常以异姓为主,即地缘色彩较浓厚,同姓封国也有,但占比例不大;而西周时期的诸侯国家聚落,显然是以同姓、同宗、亲缘成员和功臣谋士封国为主,即注重血缘、人缘因素,传统的地缘世袭异姓方国只是一种陪衬。这也可以说是西周王朝在国家聚落组织生成上区别于夏商王朝的一种时代风尚或习俗。
2.官僚组织
官僚是国家组织的产物,是国家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标志之一。官僚本身也是一种组织形式,官僚组织是国家组织中政权的维护者、体现者和权利的具体执行者与实施者,官僚机构也即国家政权机构,官僚组织代表国家政权组织。不同国家、不同时代,往往有不同的官僚组织或机构,但早期的官僚制度又往往可以被晚期所沿用,早期官僚组织是晚期官僚组织的基础,晚期官僚组织是早期官僚组织的继承和发展。
中国的官僚组织机构和制度,伴随着夏王朝国家组织的出现而出现,二里头文化发现的宫殿居址和大中型墓葬,是与官僚组织习俗密切相关的遗迹,它们证实了夏代出现国家组织和官僚贵族组织的问题,夏代的官僚组织情况据目前的发掘资料尚无法详明,但据文献记载则可勾出其大致的轮廓。
① 《诗?商颂?殷武》。
《尚书?甘誓》:“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这是一则记录夏启与有扈氏大战于甘的誓师词,词文中谈到的王、六卿、六事之人、正、三正、左、右、御、御正等,均是夏王朝的各级官员。王是最高统治者指夏启,六卿的地位很高,常在王的左右,并直接参与谋划国家大事,其大约相当于后世的卿士;正是官吏的通称,三正,泛指诸大臣、官长;左、右则大约是军队组织中的基层指挥官,御正是战车上负责驾马的指挥官。
《吕氏春秋?先识览》:“夏太史令终古,……”
《左传?定公元年》:“薛之皇祖居薛,以为夏车正。”
《左传?哀公元年》载:少康曾为有仍氏牧正,后逃奔有虞为庖正。
以上记述的太史令应是史官,车正是负责制作马车的车官,牧正是负责放养家畜的牧官,庖正则是厨官,此外《左传》引夏书的言语中,尚见到官师、道人、工、瞽,啬夫等,也被认为是夏朝的官吏之名。
商王朝时期的官僚组织建置,从已掌握的材料看,要比夏王朝庞大得多和明确的多,其各类级别不一的官职大致有相、卿士、三公、史、卜、祝、邦伯、师长、大师、少师、各种小臣、尹、多尹、族尹、多射、多马、多工、侯等等。卿士、相是商王朝朝廷命官中最高的官僚阶层,属大贵族,他们是直接将后王、君主的命令、意旨颁布下传的人,是后王、君主的最高辅佐官。卿士一名在《尚书》的《微子》、《洪范》、《伊训》等篇中均有载录,《诗?商颂?长发》、《竹书纪年》、《国语?楚语》中也见其踪,如《竹书纪年》:“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卿士是商朝最高官僚组织的一种泛称,而不是官阶的确指,它相当于夏朝的六卿。在卿士阶层组织中,相的地位最高,相是相辅佐王的意义,相常随商王出入,是协助商王部署国家重要活动、商议谋划国家大事、辅佐商王统治国家的最高朝廷命官,相当于后世的丞相。《尚书?君奭》:“在昔成汤即受命时,则有若伊尹,格于皇天,在太甲时则有若保衡,在大戊时,则有若伊陟、臣扈,格于上常,巫咸乂王家,在祖乙时,则有若巫贤,在武丁时,则有若甘盘。”这里列举了从成汤王至武丁王商朝历代的名相名单,其中汤相伊尹,以往学者亦多认为与保衡实为一人,其为相历汤、外丙、中壬和太甲共四代。但从此段记述看,保衡是太甲的相,若伊尹与保衡同为一人,行文就无必要前称汤相伊尹,后称太甲相保衡,故两人似不可以合二为一。除上举商代诸相外,商代的相见于文献记载者尚有仲虺、傅说,在成汤王时伊尹为右相,仲虺为左相。还有傅说,傅说是继甘盘之后而被武丁任用的相。如此,商代的相据目前资料所知,至少有伊尹、保衡、伊陟、臣扈、巫咸、巫贤、甘盘、仲虺、傅说等九人。三公,据文献记载,商朝只有伊尹、傅说、文王、九侯(鬼侯)、鄂侯等五人被列入三公之列。显然,三公不是一种官职专称,而是一种对官阶达到卿士一级,德高望重者的特别尊称,与西周而后的公或三公涵义不可同日而语。从上述五位列入商朝三公的人物情况看,伊尹、傅说均出身卑微,以贤能受破格重用并成为一代名相,伊尹相汤伐桀而使商朝得以王天下,武丁举傅说为相,而使晚商得以中兴达到繁荣的巅峰,他们对商王朝的贡献,不能不说是鹤立鸡群,其功至伟。文王、九侯、鄂侯均不是商王朝的朝廷命官,而属地方诸侯或邦伯,其实际地位亦相当于卿士阶层。在商王朝统治时期,西伯文王统治的周,鬼侯、鄂侯统治的鬼方、鄂(楚)国,恐怕都是商王国得天下和治天下关系最密切、最重要的诸侯盟国,商王国通过他们来牵制其它诸侯属国,故文王、鬼侯、鄂侯事实上对商王朝的建立和发展大业也是屡建功勋的。对这些功勋卓著盖世而又非商王之同姓人物,鉴于他们的官位已相应达到商王朝的最高层次,为示表彰,特尊他们为三公,以示与其它具同一层次官位的人物相区别,同时三公也可能带有世袭爵位的含义,使这些原来出身卑微或非王姓的功臣,自此而后可世世代代受商王室的荣宠,永享富贵荣华。西伯文王恐怕正是利用商王朝对他的这种特别恩宠和机会,迅速积蓄实力,最后为其子武王奠定雄厚的灭商基础。史,是商代负责记事掌书的中小官吏。卜是专事占卜的官吏。祝是拟写、宣读祭祀活动中祝词的官吏。师长,是商代军队中的武官,或认为是武官之长,即军队中最高级的官吏。邦伯,是商王朝对诸侯盟国首领的称呼之一。大师、少师,大约是负责音乐、礼乐器的乐师或主管官吏。臣、小臣、有臣、多马羌臣、马小臣、小耤臣、小丘臣等等,这种官职,大多是指一般下级官吏,如小众人臣是主管众人的小臣(小官),小多马羌臣是主管名叫多马羌的羌民官吏,马小臣是主管养马或御马的官吏,小耤臣主管农田耕种,小丘臣主管营丘居住;个别小臣则地位显赫,相当于后世的朝廷大臣。尹是长或长官的意思,尹大多属中级官吏,个别可能属大贵族,尹、族尹、多尹,大体均是家族或基本生产单位、生活团体的中级行政长官。多马、多亚、射卫,则是商代的武官,多工大约是管理手工业生产的官吏。侯与伯相类,均属商代诸侯国中之首领。
西周时期的官僚组织较之商朝又有了新的发展,组织队伍和制度更趋完善。西周的官僚组织已出现内服和外服的区别,《尚书?酒诰》:“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西周《大盂鼎》铭文载:“佳殷边侯田雩殷正百辟”,此两条记载互相引证,说明西周时期确已存在官僚制度上的内外服制。所谓外服,是指被分封在王畿范围之外乃至边远地区的贵族、侯伯;而内服则是指王畿内中央任职的各级官吏。西周的官职除内、外服之别外,尚有泛称和实称之别。泛称是一种笼统的称呼,如三公、卿事寮、三事、四方、卿士(六卿)、三左、三右、五官、三有司等等。三公,是指太师、太傅、太保等内服官;卿事寮,泛指周朝政府中大小内服官,因为以卿士(六卿)为首的朝廷命官本身带有很多各事专职的僚属,故便将朝廷中大小官僚统称为卿事寮;三事,是政务官、事务官和地方官,政务、事务官属内服官,地方官属外服官,三事亦即《尚书?立政》中的“准、夫、牧”;四方(四方令),指周王国王畿以外周围的四方诸侯和方国部落,属外服官;卿士,又称六卿,是朝廷命官中官阶最高官吏,它包括太宰、太宗、太史、太祝、太士、太卜,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太史、太祝、太卜又称为三左,太宰、太宗、太士又称为三右,均属内服官;五官,是指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等内服官;三有司则是指五官中的前三者。实称便是指泛称中所含的各类具体职司;三公中的太保、太师,居于统辖诸侯百官以奉侍周王的地位,拥有极大的权力,是官僚组织的总管;太史一职是商代以来的作册或史,是掌书记事或作册记事之官;太祝负责祭祀祝词撰写和宣读,很可能是最大的祭祀官;太卜是负责管理占卜与问筮事宜的官吏,处在沟通人神关系的神秘地位;太宰大约相当于《周礼》中的冢宰,大致是朝廷命官中的政务总管;太宗负责管理王室宗族档案和谱系,是一通晓王族秘史的重要官职;太士或认为亦是神职官吏;司徒在西周早期铜器铭文中写作司土,是专门管理农业生产和土地的官职;司马是管理军务、田猎大事的官职;司空在西周铜器铭文中亦写作司工,是百工的顶头上司,专门管手工业生产;司士是管理版籍爵禄之官;司寇专管刑罚司法。外服官中的侯、甸、男、舍实际都是大小诸侯方国的首席官员,其下属官僚,恐怕大多是与中央王朝相仿的。以上介绍的仅是西周时期朝廷内外一些较高级的官僚司职情况,至于其下属各种官吏限于篇幅不可能在此一一详明。概括而言,据金文记录,我们至少知道有诸尹、里君、百工、膳夫等等内服中下层官职设置,据《周礼》则诸如膳夫、渔人、山虞、兽人等等中小官吏则是成百上千。此外,在上述西周的官僚组织中,或认为已出现公、卿两级的大臣和公、伯两等的爵位区别,即西周时期三公中的太师、太保和六卿中的太史是属于公一级大臣和享有公爵之封,而其它位居卿士级的官员及三有司等均属于卿级大臣和享有伯爵之封号①。
3.军队组织
军队是一种专门从事战争活动的常备组织,夏商周三代的军队组织,除了主要应付战争任务外,一般都兼有协助王室进行田猎活动的任务,故此时期的军队组织,对巩固王朝统治和保障贵族享乐都赋有神圣的使命。军队组织是国家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集权强化的必然产物。
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国家组织王朝,军队是国家组织和政权的重要支柱。《尚书? 征》:“惟仲康肇位四海, 侯命掌六师。羲和废厥职,酒荒于厥邑。 后承王命徂征。”从 侯接受夏王仲康的委任,执掌六师帅印以征伐玩忽职守沉湎酒色的羲和的描述中可知,夏王朝大约已建立起一支强大的军事队伍,军队共设六个师。《尚书?甘誓》:“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此中的六卿或六事之人,被认为是夏代六师的军事长官。夏启王即位后,夏的同姓国有扈氏不服,故启便动用全部的军队力量六师,由六卿或六事军官率队伍集结于有扈氏城邑的南郊甘,誓师用命,大战有扈。这则记述和 侯领王命征羲和的记述相互引证,说明夏王朝的军队组织,是由六师构成的。六师中除了正常的步兵外,据《尚书》所载,还有车左、车右等在战车上作战的车兵,车兵中一般包含戈、矛枪手、驾车手和弓箭射手,合称为甲士,车兵的出现,是夏代军队作战能力和水平的发展已居领先地位的重要标志。有关夏代军队组织的情况,古代文献记述基本上是语焉不详,故其更为详实的情况,尚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探索来加以阐明。
① 杨宽:《西周王朝公卿的官爵制度》,《西周史研究》第 93—119 页。
① 《粹》第 597 页。
② 《前》3.31.2。
殷墟出土的商代甲骨文,为了解和考察商代军队组织的内容提供了非常重要和丰富的资料。甲骨文中多见“我 ”“王 ”“三 ”之词, 即师,显然,师是对商代常备的正规军的习惯通称。师也是军队中的最高编制,“丁酉贞,王乍(作)三 (师):右、中、左”①,这表明商代军队组织中至少已分出右、中、左三个师,每个师的人员配备,或认为在万人以上,三师至少有三万余人。甲骨文中又见“右旅”“左旅”“王旅”“我旅”等称号,结合“登旅万”的记录看,商代的师、旅并不存在编制上的人数差别,旅大约是师的一种变通称呼,凡属王室统辖的常备正规军队,既可称作师,也可称为旅。甲骨文载:“戎马,左、右、中,人三百”②,戎马,显然是商代军队中战斗小分队的一种,其每一分队 300 人,而每一小队各有 100 人,这应该是商代军队中最基本的基层战斗组织(单位)。除常备的正规军事组织外,甲骨文中又多见“令三族”、“令五族”、“令王族”、“令多子族”等参加军事征战活动的记录,这表明商代的同姓家族或异姓方国部族,也经常被作为军事作战中的一个编制单位而参与军事行动,这从另一侧面反映了商代社会征伐活动的频繁和军事兵员严重不足的问题。在商代军队组织中,据甲骨文透露的军事指挥官大约有王、妇、子、侯、伯、牧、马、射、卫等等。王是指时王亲自参战和督战;妇是指女将带兵作战,商代最出名的军事女将领当数武丁王之妻妇好;子大约是指子姓的族尹(族长)亲自带队参战;侯、伯均是诸侯方国的首脑人物,率队参战仅是为了表示对商王的一片忠心;以上的军事长官均不是真正的军事官职,而牧、马、射、卫才是真正的军职官号。牧,是指屯守在边境地区的武官;马,即马小臣、多马之类,其职司是负责喂养、调理、驾驭和提供军用战马的;射,即多射,是专门负责弓箭射杀战斗的官吏;卫,大约是负责城池护卫和王公贵族人身安全的卫戍部队或侍卫部队的官吏。商代的常备正规军组织,从作战方式看,尚可区分出步兵与车兵等两种基本战斗组织,步兵作战甲骨文称作“步伐”,步伐是商代的常规作战方式;车兵是指驾乘马车作战的组织,其参战的方式称为车战。《淮南子?本经训》:“汤乃以革车三百乘,伐桀于南巢,放之夏台。”商代已有马车,并出现用于作战的马战车和车战,这除证诸于甲骨文记载外,殷墟考古发掘出土的约二十余辆较完整的商代马车实物更提供了重要的物证。据发掘资料看,商代存在车战和车兵组织当确凿无疑,但或认为商代已出现骑兵组织和骑射的说法,则尚缺乏考古发掘确证。
西周的军队组织,其规模比商朝有过之无不及,其编制则比商朝更为完善。西周军队组织编制的最高单位也是师。西周铜器《盠彝》、《南宫柳鼎》、《■贮簋》均见“六 ”的铭文记录,《禹鼎》铭文见有“西六 ”,《曶壶》铭文则有“成周八 ”,《禹鼎》、《小臣谜簋》则见“殷八 ”的记载。六或西六 即六师或西六师,西六师也被称作宗周六师,是驻守在西周沣、镐京的部队;成周八 和殷八 即成周八师与殷八师,此两个八师也称为东八师,或认为成周八师和殷八师是一回事,故东八师加上西六师,则西周的常备正规军组织的总编制为十四个师。每师若以商代的人员配备为参考,则周王朝的常备军总人数达十四万以上;或认为成周八师与殷八师是各自独立的编制,如按此计算,则西周王室的常备军总编制便达二十二个师。不管是十四师也好,二十二师也罢,总之,西周的军队组织编制显然比商朝庞大得多。在师的组织建制中,根据《尚书?牧誓》和《史记?周本纪》的记载,亚旅、师氏、千夫长、百夫长、统帅师、司马等均是高级战斗指挥官。以作战方式而言,西周的军队亦分步兵和车兵两大兵种,步兵与商朝情况差不多,但已出现与车兵按一定比例编配的情况,如《禹鼎》说:“戎车百辆,斯驭二百,徒千。”即战车一百辆,配备驭者二百人,步兵一千人,马战车和车战也获得空前的发展,《孟子?尽心下》说:“武王之伐殷也,革车三百两,虎贲三千人。”《逸周书?克殷》:“周车三百五十乘,陈于牧野”,《诗?小雅?寽芭》:“方叔涖止,其车三千”,结合考古发掘的大量西周马车实物情况看,足证西周时期军事活动中马车和车战已成为克敌制胜最有力的武器和最重要的手段。
4.刑法组织与制度
刑法是国家组织实行统治和维护政权的一种对内的约束与惩罚手段,国家委任或指派的专门执事刑法手段的司法官吏和人员,构成了国家的刑法组织,刑法组织根据国家和统治阶级利益制定的一系列刑法条例以及具体实施,则又构成了刑法制度。
《左传?昭公元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汤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夏代的所谓“禹刑”中大约有肉刑和赎刑。商代的“汤刑”中有醢、脯、烹、炮格等酷刑,醢是剁为肉酱,脯是制成肉干,烹是煮烂,炮格亦作炮烙,是用大火烧热铜格,令罪犯走上铜格受刑,传说商纣王曾“醢九侯”、“脯鄂侯”、“烹伯邑考”、“炮烙有罪者”。西周的“九刑”主要体现在墨、劓、剕、宫、辟等五刑上,墨即黥,是在额上刺青;劓是割鼻;剕是砍脚,即后世的刖刑;宫是男犯割掉生殖器,女犯则予以封闭;大辟则是砍头的死刑。
夏商周时期的刑法管理的最高长官是司寇,由其执掌司法大权,通过下属各层有关官吏具体实施各种刑罚。据研究统计,《周礼》中参与和司事刑法事宜的大小官员达八百人以上,这种情况表明,西周时期的刑法组织在当时的政治组织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监狱,是刑罚中的一种重要设置。《风俗通义》:“《周礼》‘三王始作狱’。夏曰夏台……殷曰羑里……周曰囹圄。”夏代有监狱,名曰“夏台”,夏台当是中国最早的监狱,《史记?夏本纪》说:“(桀)迺召汤而囚之夏台。”《淮南子?汜论训》:“桀囚于焦门而不能自非其所行,而悔不杀汤于夏台”,这显然是商汤对桀的以牙还牙的一种报复。焦门是商代的监狱所在地之一,商代的监狱,大致以囚禁周文王的羑里最为著名,而在其它地方,也都设置有监狱。周代的监狱“囹圄”,从西周的严厉刑罚和刑法制度较为健全的情况看,其设置情况至少与商代不相上下,但具体情况因材料缺乏尚无法细论。《广雅》说:“夏曰夏台,殷曰羑里,周曰囹圄,皆圜土。”《墨子?尚贤下》也记载商代有“圜土”,圜土是夏商周时代对监狱的泛称,其名亦透露了当时的监狱很可能是用土夯筑成圜圈状的堡垒式建筑,并包括圆筒状深地窖建筑在内。
5.其它带团体性质的习俗
限于篇幅,这里仅介绍一些具有一朝一代特色的团体习俗。
(1)西周的监国制度和组织
西周的监国制度,是武王伐纣后进行大分封的产物,监国之始是施用于封商纣的儿子武庚(禄文)于殷,同时派遣武王的两位弟弟管叔鲜与蔡叔度前往殷地进行监察,武庚、管叔和蔡叔同时肩负起监察殷代遗民的职责,故史称三监。三监的发生标志着西周时期监国制度的产生和监国组织的出现。西周初期的大分封,“封建亲戚,以蕃屏周”,“选建明德,以屏周”,其大封同姓亲戚的举动,事实上也是一种庞大的监国意识渗透和最现成最庞大的监国组织,以保障西周王朝的绝对统治地位。故西周时期的监察并非仅限于三监,王室在分封亲戚和功臣谋士的同时,便已有意识地使他们起到监督方伯之国的作用。西周早期《应监甗》的发现,有的学者认为其与西周的监国制度密切相关,铜甗铭称应监,应监实是周王派往应国的监国者。《仲几父簋》铭文说:“仲几父使几使于诸侯,诸监,用厥宾,作公室彝。”《善鼎》:“监燹师戌”,这里诸监、监和应监互相呼应,绝非偶然巧合,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西周监国制度的流行和监国组织的确实存在,是研究认识西周监国制度和组织习俗的重要物证。
(2)西周的宗法组织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发展完善起来的有别于前朝时期的严格的宗族继承或继统制度,宗法制度的出现,也标志着宗法组织诞生。宗法是以家族为起点的,从家族到社会,从社会到国家,这便构成了西周宗法国家组织或宗法王朝。西周时期所谓的宗法制度,其实质便是通过大宗和小宗的层层区别,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和权力地位,其目的是使“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①。西周时期,周王开始自称天子,即是上天的儿子,他既是政治上的天下共主,也是宗法上的天下大宗,其王位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宗的地位,嫡长子的兄弟则仍受封为诸侯或卿大夫,对周王而言其处于小宗地位,但在其封国或采邑内则又是大宗,其王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嫡长相传,在其封国内便世为大宗,嫡长子的兄弟们在其封国内被封为卿大夫,则又成为此封国中的小宗,卿大夫在其本宗族的各个分支中则又处于大宗地位,其传位嫡长子,嫡长相传,便成为本宗族的世代大宗。据文献记载,处宗族大宗地位的卿大夫,一般都是诸侯国中嫡长子的弟弟,其兄按嫡长相传,处诸侯国内大宗地位,相对于其兄,做弟的便是小宗,这种小宗到了宗族一级,便又成为大宗,宗族的大宗,史书上称为别子。《礼记?丧服小记》说:“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礼记?大传》也有类似的记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这两则记述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被称为别子的卿大夫,他的嫡长子继承了他的爵禄后便成为宗族中的大宗,宗族尊他为祖,尊其嫡长子为大宗,嫡长孙继承嫡长子的爵禄后也是大宗,嫡长相传,百世都无变化,则其百世仍然是宗族的大宗,继祢者即指隔代继承,孙继祖业,也即继高祖者,这种继承在宗族内均是小宗,而且五世之后便发生变化。其它诸如庶子的继承,也都属小宗范畴,这便是西周宗法制度或组织中的大宗小宗的区别,也是西周宗法制度和组织的具体内容。
(3)西周世族
西周王朝是一个奴隶制王朝,在奴隶制度下,社会形成了由大小奴隶主构成的贵族阶层,贵族阶层的爵禄承继,按宗法制度和其它有关制度原则,均是世世沿袭的。世族便是世袭贵族的简称。西周的世族是国家统治的主要政治力量和政治组织,众多的世族组织构成了西周王朝庞大的国家统治集团。西周的世族有同姓和异姓之分。西周金文常见的井,即文献记述的邢氏世族,其和虢国公族等都是与周王同姓姬的世族,同姓世族一般都是周王的后裔,其形成主要是通过分封、采邑的途径。西周的异姓世族,大多是功臣谋士因功受赐、封国、采邑后逐渐形成的,个别则是对前朝贵族后裔特惠优抚封国采邑而形成的,如西周的微史世族,便显然是殷代贵族的后裔。从正常情况看,西周世族是世袭的,但在世袭官职或继承祖业、父业时,尚需要例行一定的政治手续,这种手续便是由时王重新甄别情况后而作任命或册命。西周时期已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册命制度,金文中有许多具体的反映,从金文记录情况看,册命是一种非常正规而庄重的封赐仪式,它通常是由王或由王指派的全权代表册命官来执行的,册命具有决定世族是否继续沿袭的重要意义,要获得册命,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册命世族上,凡世族的上一两代人或在世的一代人,对周王室有功德和与周王室保持密切联系的,其世族大多可顺利获得册命而继续沿袭。反之,世族便将难以保持。
① 《左传?桓公二年》。
(4)西周的井田制与生产、生活组织
或认为井田制起源于原始社会晚期的农村公社土地制度。经夏商时期发展,至西周时期便进入鼎盛阶段。西周的农民耕田标准是,一夫(主要劳动户)管理田地一百亩,一百亩亦称一田,九个百亩或十个百亩为井,这便是井田的含义。按《周礼?地官?小司徒》载:“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则一个井为九户人,一个邑是四个井共 36 户人,一个丘是四个邑共144 户人,在这里井显然成为一个最基本的计算单位。据此可知,西周时期的井实际上是一种最基层的生产组织,每一井田中有九户人进行耕种,四个井田共 36 户人家即构成一个称为邑的生活聚落组织,即一个村落;而 16 个井共 144 户人家便构成更高一级生产、生活联合组织即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