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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政治史之秦统一封建国家的建立

时间:2024-07-05访问:7来源:历史铺

秦统一封建国家的建立
  公元前221年,在秦王政登上秦国王位的第26个年头,秦灭韩、赵、燕、魏、齐、楚六国,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长期分裂割据的局面,建立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专制国家。秦王朝建都咸阳。其疆域,东至海,西至陇西,南至岭南,北至河套、阴山、辽东。幅员十分辽阔。为了统治这个空前未有的封建大国,秦王朝建立起了一套开创性的、并对后世封建社会发展产生过深远影响的政治法律制度。
  (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
  1。至高无上的皇权的确立秦统一六国,是秦国几代君主梦寐以求的夙愿,终于在秦王政手中实现。
  沉浸在胜利喜悦中的秦王政,为了显示自己的成功,突出至高无上的权力地位,建国伊始,即令群臣讨论给自己定尊号的问题。秦国的大臣和博士官经过讨论认为: 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贵。 秦王政统一六国的功绩,为亘古所未有,五帝所不及,故一致认为用 泰皇 的尊号最为合适。但是秦王政并没有完全采纳群臣的意见,只采用了一个 皇 字,下加一个 帝 字,即给自己定了 皇帝 的尊号。由于这是秦朝历史上第一个皇帝,故又称为 秦始皇. 皇帝 称谓的出现,绝非帝王名号简单的变更,它反映了一种新的统治观念的产生。所谓 皇 字,即古代传说中三皇之一的 泰皇 ;所谓 帝 字,则是上古人们想象中主宰万物的最高天神。秦王政把 皇 和 帝 连在一起,是向人们表明,他德高三皇,功过五帝,仅用王的称号已不能显示其至高无上的权势和地位,因此把古代传说中的神和人最尊重的三皇五帝的称号合二而一,把自己封为 皇帝 ,传之二世、三世,甚至万世一系,以致无穷。与此同时,他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把皇权神圣化的措施,如,废除古代的 谥法 制度,不准下一代皇帝为前代皇帝定 谥号 ;把以前一般人都可以使用的字眼变为 皇帝的专用名词,把皇帝的命称为 制 ,令称为 诏 ,印称为 玺 ,皇帝称呼自己为 朕.从此以后, 皇帝 便成为我国历代封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称谓,连同上述一系列强化皇权的措施,在中国延续长达二千余年之久,直至辛亥革命推翻清朝末代皇帝,才被彻底废除。
  2。三公九卿制度与中央政权组织秦王朝在确立 皇帝 尊号的同时,还总结了战国以来各国的官僚制度,建立起了一套适应封建统一国家需要的中央政府机构,这就是 三公九卿 制度。 三公 ,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九卿 ,即廷尉、治粟内史、奉常、典客、郎中令、少府、卫尉、太仆、宗正。 三公 的职责分别为:丞相,辅佐皇帝处理全国事务,是皇帝的助手。从秦开始,丞相正式成为官职,为中央政府中皇帝之下的最高长官;太尉,协助皇帝掌管全国军队;御史大夫,为丞相的助手,掌图籍章奏,监察百官,是皇帝的耳目。三公 之间互不统属,直接隶属于皇帝,便于皇权集中。 三公 之下的九卿的职责为:廷尉,掌司法;治粟内史,掌国家财政税收;奉常,掌宗庙祭祀礼仪;典客,处理国内各少数民族事务和对外关系;郎中令,掌管皇帝的侍从警卫;少府,掌管专供皇室需要的山海地泽收入和官府手工业;卫尉,掌管宫廷警卫;太仆,掌宫廷车马;宗正,掌皇帝宗族事务。但无论 三公 ,还是 九卿 ,均由皇帝任免调动,一律不得世袭。
  秦始皇设立 三公九卿 制度,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制度的建立创造了雏形,对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的建立,有着重要的影响。
  3。郡县制与地方政权组织光有中央政府机构而无地方行政机构,仍然形不成强大的封建统治网络。但建立什么样的地方行政机构,这在秦统一六国之后是经历了一场激烈争论的。以丞相王绾为首的群臣,主张沿用周代以来的封国建藩制度,分封诸皇子为王。他们的理由是有利于统治新征服的六国地区。而廷尉李斯则力排众议,主张废除分封诸侯制度,全面推行郡县制度。很显然,李斯的主张符合专制皇权和统一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秦始皇的采纳,将全国分为三十六郡。后随边境的不断开发和郡治的调整,增至四十余郡。
  郡,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其组织机构与中央政府略同,设郡守、郡尉、郡监(监御史)。郡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掌全郡政务,直接受中央政府节制;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全郡军事;郡监,掌监察工作。
  郡以下设县或道。县是秦朝统治机构中关键的一级组织,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构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个单位。内地设县,边地少数民族地区设道。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令、长为一县之首,掌全县政务,受郡守节制。县令下设尉、丞。尉,掌全县军事和治安;丞,为县令或县长的助手,掌全县司法。
  县以下设乡、里和亭。乡和里是行政机构,亭为治安组织。乡设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和税收,游徼掌治安。乡以下为里,是秦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里设里正或里典,其职能除与乡政权职能大体相同外,还有组织生产的任务。此外,还有司治安、禁盗贼的专门机构亭。秦规定,两亭之间相隔十里,设亭长。亭遍布于城乡各要地。
  4。选官制度和官吏的考核制度秦朝革除了奴隶制社会任官的世卿世禄制度,建立起了一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需要的选官和官吏任免制度。首先,确定任免官吏的权限,明确只有中央政府和郡、县官才有任命属员及掾吏的权力;第二,规定担任官吏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要有一定的家资;二要会书写,懂法律;三是年龄至少在17岁(即秦规定的壮年年龄)以上才有任官资格。很明显,仅第一条关于家资的规定,就把穷人家的子弟排除在任官资格之外。第三,规定官吏必须经过国家正式任命才能奏效。未经任命而先行任职,或受私人派遣任职者均要受到法律治罪。第四,官吏一经任命,必须服从调遣,并不准带随员赴任。到了新任职位之后,也不得随意 除其故官佐,更以之新官 ①,以防止官吏形成私人势力。违者依法治罪。第五,对不称职或违法官吏可以废官或免官。 废官 ,即削除官籍,永不得为官。 免官 ,虽被免职,但日后还有复官的希望。
  官吏的考核制度。秦王朝考核官吏的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中央政府对郡县地方官进行考核;一种是 都官 (即朝廷列卿所属诸官吏)和郡、县对所属各官署官吏进行考核。前者考核方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朝廷派出御史到各郡监督、视察,然后将考核结果直报皇帝审阅;另一种是实行日常的 上计 制,即每年由地方官将赋税收入的预算写在木 券 上,送交朝廷。
  年终时,再将有关情况如实上报。其内容主要包括:租税收入、户口统计、灾情和治安情况。中央政府据此考核官吏的政绩。 都官 和郡、县所属的各官署官员,也有定期考核制度,有的每年考核一次,有的不定期考核。各级官吏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下属官吏的奖惩。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置吏律》见《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 1981 年版,第 209页。
  秦始皇就是依靠这套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组织机构统治秦朝的。这套统治机构形式上职责分明,相互制约,实际上最高统治权依然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于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经济发展有其进步作用的一面,但也为秦始皇和秦二世专横暴戾、不可一世提供了条件,为秦朝二世而亡埋下了失败的种子。
  (二)扩大军队,建立严格的军队调动制度和兵役制度
  维持一个统一的封建大国需要强大的军队。秦王朝建立之后,建立和保留了一支阵容强大、威武雄壮、至少在百万人以上的庞大军队。这支军队从兵种说,分为步兵、车兵、骑兵和楼船(水兵)四种;从职能范围说,分为中央常备军和地方武装两部分。中央常备军包括戍边、野战及首都咸阳的警卫部队,由皇帝直接委派大将统帅,或戍守边疆,或驻守京师。地方军队作为中央军队的预备队,由郡、县尉掌管,平时主要进行军事训练,以为日后用兵之需要。从近年发掘的秦始皇陵侧兵马俑坑中的车、步、骑兵混合编组的大型军阵可以看出,秦朝军队确是一支前所未有的具有巨大威慑力量的军队。
  秦王朝的军事制度具有明显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特点。军队的调动权直接控制在皇帝一人手中。规定凡 士兵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 ,必须要有虎符。虎符为铜制,一剖两半。右半由皇帝掌握,左半握在用兵者手中。只有左右合符,才能调动军队。秦始皇就是通过这种制度,把兵权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的。
  这支庞大的军队是依靠推行兵役制度来保证其兵源的。据《汉书?食货志》记载:秦国法律规定,男子凡年满二十三岁至六十岁的,都必须服兵役,一生要服两次,一次守卫首都一年,称为 正卒 ;一次戍守边疆一年,称为 戍卒.此外,还要在本县、本郡服役一月,称为 更卒.服兵役兼有徭役的性质。从近年地下发掘的文物看,秦国男子服兵役实际上并非一生两次,服役年龄也不是在二十三岁以后,而是提前到十七岁左右。纵观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之后继续用兵的情况,这些地下发掘材料当是比较可信的。
  (三)统一法律,建立苛暴的法律制度
  统治一个前所未有的封建大国,需要有全国一致又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来巩固封建秩序。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即以秦律为基础,参照六国法律,制定了通行全境的法律制度。从1976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竹简可以看出,从秦孝公至秦始皇时期修成的秦国法律大体有四种形式:(1)法律条文。
  其种类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工律》、《军爵律》、《置吏律》、《除吏律》、《效律》等近三十种,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这些法律是由国家统一颁布的,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成文法。(2)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还在统一六国之前,秦朝廷和地方行政机构即已设立专管法律的官吏,负责向其他官吏和人民咨询法律,并将咨询问答的内容写在一尺六寸长的 符 上。符的左片交给咨询者,右片放在官府封存备查。(3)地方政权发布的文告。秦政府规定,郡一级政权可以依据朝廷法令制定本地区相应的法令和文件,作为国家法令的一种补充。(4)有关判决程序的规定与证明①。这是由朝廷统一发布的类似后来行政法和诉讼法的有关法令。
  秦王朝的法律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维护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的剥削制度。秦律把商鞅变法以来的土地私有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凡破坏或侵犯土地私有制和私有财产者,要以 盗贼 论处。秦律还规定: 受田 之民,要按 受田之数 征收赋税,强迫农民交纳田赋。还要按照规定服徭役。
  不能按期缴纳税赋或服徭役的,要受到严厉的惩罚。
  第二,法网严密,条目繁杂。秦代法网之严密,内容之繁杂,为我国历史上所少见。秦律几乎对人民生活的一举一动均作出明文规定,进行严格限制,甚至治罪。 步过六尺者,有罚 , 妄言者无类 , 敢有挟书者,族 , 诽谤者族 , 有敢偶语者,弃市 ①。甚至连穿鞋都作规定,致使百姓 毋敢履锦履.这些无端的限制和惩治,妨害了人民的生活自由,人民动辄触犯法律,形成 赭者塞路,囹圄成市 ,秦朝遍地都成了监狱。
  第三,具有封建法制初期的残暴性。这种残暴性一个表现为轻罪重刑,一个表现为处罚种类繁多和极其残酷上。秦统治者认为,只有用重刑才能杜绝犯罪。因此出现 五人盗,臧一钱以上斩左止 , 甲盗不盈一钱……乙见而弗捕,当赀一盾 的严酷局面。秦代的酷刑不下几十种。例如: 劓 (割鼻子)、 宫 (男子阉割,女子幽闭)、 笞 、 车裂 、 黥 (在面上刺字)、 弃市 、 腰斩 、 戮 (分裂肢体)、 枭首 、 剖腹 、 诛九族 、连坐 等等。既包揽了古代的各种酷法,也有自己的新创。秦王朝就是依靠对人民的血腥镇压来维护其统治的。
  第四,坚持 缘法而治.秦朝具有 缘法而治 的传统。法令一经公布,包括国君在内,任何人不得更改。《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有这样一段记载: 秦昭王有病,百姓里买牛而家为王祷。……王曰:' 訾之人二甲。
  夫非令而擅祷,是爱寡人也。夫爱寡人,寡人亦改法而且心与之相循者,是法不立。法不立,礼亡之道也。不如人罚二甲,而复与为治。'这段记载是赞扬秦昭王不因百姓杀牲为自己生病祈祷而循私情,不遵守法律。由于国君带头执法,故 秦民皆趋令 ,秦始皇继承了祖宗的传统,坚持 缘法而治 ,但他是用严刑酷法强制百姓守法,带来的后果是使他成为中国历史上著名的 暴君.
  ①   见林剑鸣:《秦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1 年 9月版,上册,第 129-131页。
  ①   以上依次见《史记?商君列传》、《史记?郦生列传》、《汉书?惠帝纪》张晏   注、《史记?高祖本纪》、《史记?秦始皇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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