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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对象认定标准与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认定条件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1.
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
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
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除上述条件外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等,可依据相关政策进行认定。 2.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入学的学生,需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二、认定办法与流程
(一)认定条件确定 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认定流程 1.
学校对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全面了解。 2.
依据《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材料审核,确保符合认定条件。 3.
若材料审核合格,学校将提交《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登记表》,并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相关人员完成认定流程。 4.
学校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应及时通知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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