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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发布通告》
一、引言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禁用渔具名录,旨在加强水生生态保护。该名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为保障渔业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禁令对象及范围 本通告所指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包括: 1.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中明确划定的禁捕水域。 2.
各省(直辖市)依据上述通告确定的禁捕水域范围。
三、补充名录与备案程序 1.
名录更新: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渔政执法监管工作实际,结合本地实际管理需求,在禁用渔具名录基础上制定适合的禁捕名录并报我部备案。 2.
论证与审批:因教学、科研等需使用名录中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时,需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严格控制范围、规模和渔获物品种及数量,并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明确上述内容。
四、实施时间与废止依据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同时废止。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同志对此进行了说明。
五、社会与公众关注事项 因教学、科研等活动确实需要使用名录中禁用渔具进行捕捞,需遵循以下规定: 1.
论证严格: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前,必须经专家充分论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范围明确:严格控制禁令水域内的渔业资源使用量,严禁过度捕捞以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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