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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寿彝时代经济制度的独特性

时间:2026-08-04访问:0来源:历史铺

《左传》中“一成”与井田制的存在 《左传》哀公元年记载伍员谈到“少康中兴”,少康因过浇之逼逃奔有虞时说:“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关于夏代的社会性质问题,目前史学家虽然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肯定当时存在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其基本形态是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为成的“成”。这种以田为单位分配土地的方式,在当时便已为不少同志所同意。《周礼·考工记·匠人》中记载,方里而井,一井即为一里。例如,《汉书·刑法志》提到:“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这里的“成方十里”和“成十为终”,从字形上看就是百井之意,《汉书·刑法志》也明确指出:“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这表明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 古代文献中多谓井田之制,“实始于禹”。“夏后民五十而贡”则从《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贡”观点来看,夏代的公社农民可能耕种自己的五十亩“份地”,还要耕种五亩“共有地”,即像赵岐所引说的那样。这种年纳五亩之获以为贡的实际内容,如同马克思所说的,“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这反映出古代文献中井田制的原始意义在于通过劳动的分配和积累,确保了公社成员在土地资源上的合理利用与分享,形成了有条不紊的土地制度结构。 从恩格斯论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时所说的“氏族酋长部分靠部落成员献礼如家畜、谷物等生活”,以及《尚书·禹贡》记载的九州向国家贡纳的情形来看,《左传》中的这一观点同样具有普适性。夏代公社农民在耕种土地的同时,还承担着与百姓共同劳动的义务,这种“贡法”不仅是一种生产方式上的实践,更反映了当时公社内部及周边社会成员间一种紧密的生产协作关系,共同维护了夏代的土地分配和制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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