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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产育:自由孕育、无需徭役休养

时间:2026-09-12访问:3来源:历史铺

“生子不举”现象及其宋代幼儿救助政策的影响 在社会存在大量“生子不举”的现象这一现象日益引起两宋政府高度关注的背景下,研究学者普遍认为中国古代政府对幼儿的救助事业自宋代开始就已非常重视。从先秦到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等朝代,都曾有鼓励生育和物质帮扶的政策。到了宋代,这一政策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且对后世特别是明清时期的幼儿救助产生了深远影响。 宋仁宗嘉二年(1057

年),京东提刑韩宗彦上书朝廷请求“凡下户有怀妊而不能自存者,愿赐之粟”,这是宋代首次直接向朝廷呼吁资助幼儿的养育,体现了对新生儿成长的重视。到了南宋高宗绍兴八年(1138

年),朝廷正式颁布诏令在全国范围内救助贫民儿童的养育政策:“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者,官府给钱养之”,这一措施不仅直接减轻了父母的负担,更为新生儿提供了物质保障。具体措施包括: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贫乏之家生男生女而不能养赡者,每人支免役宽剩钱四千;绍兴十五年(1145

年),又改支钱四千为予义仓米一斛。乾道五年四月,孝宗下诏“……有贫乏之家生子者,许经所属具陈,委自长官验实,每生一子,给常平米一硕、钱一贯,助其养育”

。 这一时期,举子仓逐渐兴起,最先由福建安抚使赵汝愚创办。赵汝愚上书朝廷建议:“应福建民户寺观绝产,自今并不许出卖,专一拘检,令常平司置籍岁收其租,通融以充一路养子之费,其不足处,月支常平钱米,提举官逐岁稽考,按治州县,须依原降指挥,常切验实当官散给,务要实惠及民。”

这一举措为许多贫困家庭的孩子提供了物质帮助,有力地缓解了父母因溺弃婴患病的悲剧。 在物质救助之外,南宋朝廷对孕妇、产妇的丈夫也采取了蠲免杂役的规定。“古代作为农民可能赋税并不是很重,但是徭役杂差繁重,宋朝政府对此极为关注,对孕妇、产妇的丈夫蠲免杂役的规定无疑是非常有助于新生儿成长的。”宋朝政府通过这一举措,减轻了父母的负担,保障了新生命的健康成长。 宋代幼儿救助政策的实施,不仅为新生儿提供了物质支持,更在精神层面给予了他们关爱和保护,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此后,举子仓的兴起进一步推动了这一政策的发展,持续为贫困家庭的孩子提供帮助,为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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