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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府官制演变研究
一、渊源背景 中国地方行政区划以府命名始于唐代,“隋以前,未有府之名。其以京都称府者,自唐始。”唐代府分三种:都督府、京都府与都护府。“京府”作为后世府之源头,由皇帝所在及曾驻地之州升格而来。府的长官牧、尹并置或只置府尹,实际政务由府尹主持;同时,府尹从三品,掌宣教化,岁行属县,观风俗,录囚徒,恤孤寡,为地方“道”之下、“县”之上的中级行政官。 五代时,地方政制多沿唐规无大变革。宋代府一级政权的长官称“知府”,以中央文臣出理地方事务而闻名,如带二品以上或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之职衔者,可升为道员、盐运使等。
二、明清时期府官制演变
(一)明朝沿袭宋制,知府成为省之下州县之上的中级行政官 明朝大体恢复宋制且正式把官职名改为知府。除两京(北京、南京)所在之府长官为府尹外,其余诸府一律以知府为长官。知府这一机构逐渐成为省之下、州县之上的中级行政官,其地位日益稳固。
(二)清代府官制沿袭原制,虽无重大变化但基层管理相对松散 清代沿袭明制,没有大的变化。府一级政权始终沿用宋制,府尹作为长官,负责行政管理、监察和司法事务,为地方政治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知府这一官职在地方行政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职责包括掌一府之政令、总领各属县等。
(三)辛亥革命后撤销府一级行政区,知府废除 辛亥革命后,撤销府一级行政区,知府遂废。这一变革标志着清代地方行政管理体系的彻底调整和恢复,使得基层行政权逐步回归中央,州县级别也进一步向省级扩展。知府成为省之下、州县之上的中级行政官,其地位日益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