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29访问:2来源:历史铺
1、诏书
诏书是使全国臣民周知的文件,以皇帝的名义发布。
大多在皇帝死后、嗣皇帝即位、青年皇帝亲政以及有其他重大问题时发布。
皇帝临终前要留下遗言,总结自己在位时的功绩与不足之处,并提出对臣民的期望,这类诏书称为遗诏。

不过清代除了个别例外,所谓遗诏都是在皇帝死后由执政大臣或嗣皇帝定稿的。
嗣皇帝即位,要发布诏书,宣布自己的施政纲领;青年皇帝亲政诏书,性质与即位诏书相同。
这类诏书,都表达了国家一时的方针、政策。
此外,册立皇后、封贵妃、上尊号时也要颁诏,这类诏书中一般也要给大小臣僚不同的恩惠,或减免罪犯的刑罚。
颁诏是国家大事,所以要举行隆重而繁琐的仪式。诏书在天安门前宣读,然后用仪仗导从至礼部,由礼部刊印副本,称为誊黄,分送内外衙门。
各省接诏(誉黄本)也要举行隆重仪式。然后再次刊印誊黄,分发所属衙门宣读、张挂。
诏书正本用横宽的大幅染黄纸,刻印云龙边板框,墨笔楷书满汉合璧文字,朱圈句读。
起首用“奉天承运皇帝诏曰”,结尾用“布告天下咸使闻知”或“布告中外咸使闻知”。文尾年月日上和纸张接缝处钤盖“皇帝之宝”印章。
2、敕书
清沿明制,以皇帝名义发布的文件有敕。
敕的规格比诏、诰稍低,针对特定问题向特定地区臣民普遍发布的有敕谕;封赠六品以下官员的凭证文件有敕命;为某些重要官员规定其职权的凭证文件有敕书。
敕书有时也称为敕谕,或简称为敕,其字或写作敕,或作勅。
为了与敕命和普发的敕谕相区别,我们称为敕书。
敕书是以皇帝名义授给地方重要文武官员的凭证文件,其中规定各该官员的职权范围和任职要求作为明确责任和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
《乾隆会典》卷二《内阁》载:“外任官、督、抚、学政、监政、织造、提督、总兵官等,撰给坐名敕书;布政使、按察使、道员、运司及副将、参、游等官,止给传敕。”
所谓坐名敕书,是敕书内写明本官官职姓名。这种敕书内所列职权,有时因人而异。本官任满时要缴回注销。
传敕的全称是流传敕书,官员级别稍低,其职权范围也比较稳定。这种敕书内只列官衔,不具本官姓名。任满之后不缴销,要转交接任者收掌,在本衙门内流传。
除了《乾隆会典》所列各官外,颁给坐名敕书的,还有各地驻防将军、漕运总督、各关监督以及在京的总督仓场侍郎、户工二部的钱法堂(户部钱法堂由右侍郎专管,工部钱法堂由右侍郎兼管)。
此外,临时派遣的军事统帅如经略、大将军等,也都颁给坐名敕书。
敕书由内阁撰写,钤盖皇帝的“敕命之宝”。手续完成之后,分别经六科的相应各科发交本人或交提塘官赍送。
领有坐名敕书的官员,任满之后须将敕书送六科查验销号,然后送交内阁。
今所见敕书,用染黄纸,一般高约50至60厘米,宽度自120或150厘米至160厘米不等,上印双边板框,内填云龙纹,文字用满汉合璧。
颁给高级官员的,开头用“皇帝敕谕”某官、姓名,结尾用“故谕”;颁给一般官员的,用“敕”某官开头,结尾用“故敕”。印也用“敕命之宝”,钤盖在年月之上。
3、谕旨
皇帝在处理日常政务中用以发布命令、指示的文件,称为谕旨。
这类文件和诏书、敕书等专门文件不同,其内容大都是针对一时一地的具体问题而发的。
在皇权时代,这些命令、指示也都体现着封建国家的方针、政策。
所以,作为档案史料,谕旨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
当时人们按谕旨发布的方式不同,习惯把它们分为两大类:
凡交付内阁发抄的,叫做明发谕旨;不经内阁而直接发往外省的,称为寄信谕旨。
清初草拟谕旨的任务由内三院、内阁大学士承担,康熙亲政以后,多使用入直南书房的翰林。
雍正年间设立军机处,草拟、缮写谕旨遂成为军机大臣的主要任务。
明发谕旨交内阁传抄,即由内阁传知各有关部院派员至内阁抄录;如须通知各省,则由各该部用咨文转行通知。
寄信谕旨定稿后用楷书缮写,每面六行,由左版第一行写起,不另具折面,“军机大臣字寄”字样即写在第一行。
这种程式始于嘉庆二年,前此不作“军机大臣”,而列军机大臣官爵和姓,如“大学士伯张”,“内大臣步军统领阿”等等。
军机处所拟谕旨,誊正后要经皇帝过目,就是所谓述旨。皇帝如对誊正本有所改动,明发谕旨须要按改定本再次誊清,而寄信谕旨则不再誊清,直接把朱笔改定本发出。这种朱笔改定本又称为朱批廷寄的。
清代谕旨并不全由大臣代拟,不论明发谕旨或寄信谕旨,往往皇帝也亲自起草书写,需要明发的,经军机处眷正交内阁传抄,而一些机密性较强的问题,则径自封好再交军机处转兵部寄出。
皇帝亲自起草或书写的谕旨,因为使用朱笔,所以通常称为朱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