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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七出三不去法律制度:正义之光照前朝

时间:2026-10-31访问:3来源:历史铺

    清朝法律规定:妻子无子,丈夫可休妻;妻子淫逸,丈夫可休妻;妻子不事舅姑,丈夫可休妻;妻子多言,丈夫可休妻;妻子盗窃,丈夫可休妻;妻子妒忌,丈夫可休妻;妻子疾病,丈夫可休妻。

 

    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有很多精粹流传于世,自然也有很多糟粕和陋习遗留下来。在众多对人民大众的压迫制度中,封建社会对于女性的压迫尤为繁多。

 

    这其中对女性最为压迫的要数婚姻制度,在婚姻中女性不仅只有义务责任,还有“七出之条”严格的限制着女性的身心自由。

 

    对女性婚姻制度的压迫经过两千年封建社会的发展,及至清朝这种桎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大清律例·刑律·婚姻》中明确的记载了丈夫对待妻子有绝对的控制权利。这其中,丈夫对待妻子的责任以及义务被最大程度的弱化,只有妻子对待丈夫以及丈夫一家子的责任和义务。

 

    不仅如此,对待丈夫以及婆家一家老小百依百顺的妻子只要在日常生活中行差踏错、稍有不慎,轻者要遭到丈夫以及婆家的虐待殴打,伤残无论,不会有官府出面“伸张正义”;

 

    重者还会被婆家休出家门,冠以不贤不德的恶名;更有甚者还会因此伤及性命。

 

    这“七出”的第一条就是“妻子无子,丈夫可休妻”。

 

    古语讲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虽然这句话的实际意思是,没有做到一个作为后辈的责任,在人生重大事件中没有提前告知请教长辈,罪过很大。

 

    但是,千百年来被长者用来对家中子孙进行控制式洗脑。逐渐演变成现在被大家所熟知的没有孩子是一个最为子女对家中长辈最大的不孝顺,古代更以此来控制女性在家中的卑下的地位。

 

    “七出”第二条为“妻子淫逸,丈夫可休妻”。此一条可谓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真实写照。

 

    古代男子只要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人都可以妻妾成群,出入烟花柳巷也被称为是风流韵事、被人称赞。古代男子只要是不作出宠妻灭妾的事情都被称之为好丈夫、真名仕。

 

    可是女子就算是主动和离都会被人戳脊梁骨,更不要说对丈夫的风流韵事不满。如果一旦女子有婚内出轨的行为,在地方民俗上是要被浸猪笼、沉塘的大丑事。

 

    要说以上两种还算是一个家庭之中的大事,毕竟在现代婚内出轨和没有孩子也同样会影响家庭的和睦、夫妻的感情。

 

    那么,在“七出”之中的第三、第四条就是令人瞠目结舌的规定,“妻子不事舅姑,丈夫可休妻;妻子多言,丈夫可休妻”。

 

    不用怀疑和惊讶,这就是字面意思。一个女孩子当成为谁家的妻子时候,连带着也要照顾丈夫的家中亲戚,如果照顾不周是犯了七出之罪。

 

    而且,女子一旦成为妻子之后,就要默认的成为“哑巴”,话多也是会被嫌弃、被丈夫休妻的。多么荒诞可笑的规定!

 

    “七出”的第五条还算得上是上得了台面的规定,为“妻子盗窃,丈夫可休妻”。

 

    这一条窃以为不算是对古代女性的欺压和蔑视,毕竟在现代的法治社会,偷盗仍旧属于人品问题,是要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法律制裁的。

 

    古今相通,偷盗是人品的问题,不只是家庭伦理问题。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我们都要守住做人的底线,不能为了一己私利作出损害他人和社会的事情。

 

    “七出”的第六条为“妻子妒忌,丈夫可休妻”。古人的规定未免有些强人所难,爱情本就是自私的、不可共享的。朱熹讲“存天理、灭人欲”,原本就有悖人性和伦理纲常。

 

    试问,无论男女,看到自己心爱的人跟被人亲近、生儿育女、举案齐眉,又怎么会没有嫉妒气愤的心情。除非不是真心喜爱对方,那么生活之中除了算计、利弊得失没有其他,这样的关系才能没有嫉妒和愤怒。

 

    “七出”的最后一条为“妻子疾病,丈夫可休妻”。这真真是把女性最后的一点价值压榨之后再毫无感情和道德的抛弃之,没有比这更加的无耻行径了。古代女子本就比男子承担更多的家庭琐事,加之无穷无尽生育带给身体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女性在一方宅院中整日郁郁寡欢,要面对这复杂的人情世故,以致胸怀不能得到真正的释放,生病是人之常情。

 

    病人在最需要家人陪伴和安慰的时候,不仅得不到应有的照顾,反而被夫家一脚踢开,凄惨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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