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1-01访问:3来源:历史铺
未成年成长一直都是国家的重要关注点,如今宪法对未成年的保护也越来越完善。青少年关系着一个国家的发展,对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环境,政府往往都给予很大关注。不仅仅是现代,古代官府也同样如此。古代法律或许不太完善,但对于未成年同样也会给予特殊关照,而对未成年的界定也各有不同。
各朝代对未成年的界定
虽然古代没有“未成年”这个名词,但会区分出“老”、“幼”。一般来讲,对老幼这个群体各朝各代官府都会进行特殊关照。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但通过相关律法规定,也能看出各朝各代对未成年的定义。
秦朝:“身高不足六尺的儿童,不追求刑事责任”,这个时候还是用身高划分的。而汉朝“年未满八岁……非手杀人,皆不坐。”也就是说,没有到八岁的孩子,除非是他亲手杀的人,其他刑事责任他可以一律不负责。除此以外,“不满七岁的儿童触犯死刑,要向廷尉报告,可以减免死刑。”
唐朝时期,长孙无忌等人编撰了详细地律法《唐朝疏议》,里面对唐朝各项社会活动做了详细的规定。里面自然也包括了对未成年的保护,唐朝是明确对未成年作出了详细划分的。唐朝规定是十五岁以上就可以完全对自己的刑事负责了,反之,在唐朝十五岁以下都算未成年人。
而每个阶段所承受的刑罚也不同,七岁以下虽犯死刑,却不用负担刑事责任。十岁以下的一般也不负刑事责任,触及到谋逆、杀人等大罪可以向皇帝请示,让皇帝裁决,这也就是说有几率获免或者减刑。十五岁以下,已经要开始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也和十五岁不同,犯事可以适当申请减刑。
宋、明延续了唐朝的《唐朝疏议》,沿用了对未成年的保护。而在上述唐朝十岁以下杀人可以减刑上,宋朝就有真实的一个例子:有个九岁幼童杀了另一个孩童,呈报给宋仁宗,仁宗以孩童打闹结案。
到了清朝,大体也相同,但也作出了调整,孩童杀人也需要负责,也有减刑限制:凶犯十五岁以下;死者须年长于凶犯四岁以上;凶犯须被死者故意欺凌;死者理曲或系无心戏杀。整体来讲,清朝对儿童犯罪也施行保护政策。
唐律对儿童拐卖
《唐朝疏议》中,对拐卖儿童着重写到:轻者三年,重者死刑。不只是对拐卖人,对于从犯也有着相应惩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合同相卖他人部曲者,各减两人一等。
但在古代,买卖人口的现象很频繁,很多家里养不起小孩就会卖小孩给人牙子,人牙子就会转手卖给富人家做奴仆。唐朝对这种现象也进行了严厉打击,凡拐卖青少年为他人奴仆者,拐卖者处绞;拐卖十岁以下儿童的,即便买卖自愿,也以拐卖罪论处。
当然对卖孩子的父母也会做出惩罚:拐卖自己弟妹,三年牢狱;拐卖自己子孙后代的,一年牢狱。
除了做出明文规定,唐宪宗还亲自下令,如果当地被查出很多拐卖案件,当地官员也要受到牵连。定期也要派御史台到各地查探,一到查到隐瞒不报,重罚当地官吏。
唐律对弃养
在唐朝,收养孩子很常见,为了保护那些被收养的孩子,《唐朝疏议》对于养子权利也作出了相应保护。首先,《唐朝疏议》规定,一旦收养养子就要当作自己孩子,不能随便弃养,除非他有违孝道。
而有些人一开始没有孩子,收养了一个孩子以后有了自己亲生孩子,就不想要养子的情况,唐朝也有相应措施。如果养子亲生父母没有其他孩子,就还给亲生父母。但只是因为有自己孩子不想养养子的情况,那么会被判定为犯罪。
唐朝之所以会形成相对成熟完善的关注未成年律法,主要是基于稳定富足的生活。也与汉武帝以来独尊儒术的思想有关,儒家对尊老爱幼的思想一直在中国有着影响。同时,唐朝也奉行的是“德礼为本”的思想,也并不只有唐朝,古代国泰民安时奉行的都是这样的思想,刑罚在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古代,一直都是辅助工具。
各朝各代都会对未成年实行相应关照,这些律法也为现代未成年人保护法提供了一定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