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1-01访问:4来源:历史铺
在封建社会,富人家庭的男子三妻四妾已不是什么稀罕事延续香火就显得相对容易,那么穷人家的男子则是另外一番景象,所谓的“典妻”就是指把自己的妻子当成一件物品,进行典当以获取钱财的一种方式。听起来是不是十分震惊?但是在古代尤其是在清朝,这种典妻婚在民间尤为流行。

这种以契约形式形成的婚姻“买卖”,受制于各种条件限制。例如根据妻子的相貌、生养情况、身体状况等条件会开出不同的价格,之后买卖双方签订契约进行交易。所以我们可以通俗地说这种“典妻”就是租借别人的老婆为自己生孩子。
典妻制的陋俗始于汉代历朝历代屡禁不绝,到了清朝特别盛行甚至成为一种产业。这种买卖也要求买家和卖家共同遵守相关的约定。类似于商品抵押,“典妻”也有活契和死契之分。
活契是指约定卖身时间和赎身时间,一般来说最长是5年期限。在这段时间内妻子必须完成为买来自己的夫家繁衍后代的任务,如果没有完成也能够被重新赎回。
死契则是指被典当的妻子在完成任务后,如果本来的夫家没有及时拿出当初约定的钱财来为自己赎身,妻子就会被默认为买家的终身妻子,那么妻子还会面临再次被典当的情况。
签订典妻契约之后妻子就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期间她必须与本来的夫家断绝一切关系,不能见自己的原配丈夫,甚至连孩子也不能看一眼。而在买家妻子不但要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还要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说白了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内改嫁他人。
众所周知古代女子社会地位极其低下,未嫁从父,嫁人从夫,夫死从子,如果不幸嫁给了穷人家庭那么她就有可能成为典妻。
典妻的操作过程除了签订典妻契约之外,此前还要通过媒人介绍,包括有双方父母见面等环节。虽说这种情况一般都只在穷人家庭发生,不过那些嫁到富家充当小妾的女子,有时候也会沦为典妻对象,因为她们在正室面前要矮一大截,地位也很低。
“典妻”在清朝之所以流行,说到底与人口数量有关也与清朝体制有关系。朝廷为了解决人口稀少的现状就会想办法来提高人口数量。当然,家境优渥则无虞,主要就是那些贫穷的子弟就很难娶到媳妇。
为此朝廷大多都会通过官媒来为对方牵线搭桥,包括对那些15岁之前仍然没有出阁的女孩家庭予以罚款等形式促成婚嫁。不过这种形式的撮合,付出的成本也是高昂的,一些地方根本承担不起。在这种情况下“典妻”的陋俗也就应运而生。
前文说到典妻起源于汉朝,不过当时只是局部和小规模的表现,发展到清朝时国家内忧外患,朝廷根本无暇顾及人口计生问题,因此这种典妻形式就成了一种不良风气逐渐蔓延开来。
一方面由于家境贫寒连基本的温饱都成了问题,所以通过“典妻”的形式,不但可以增加家庭收入,也可以节约家庭开支。因此这种行业就演变成了一种产业流行起来。
虽然通过“典妻”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人口数量,甚至挽救了一些贫困家庭的生活境遇,不过说到底这是一种违背伦理道德的做法,它让这些被典当的妻子承受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
首先,不能与自己的丈夫和孩子见面。古代没有4G、5G,这些典妻不可能在想孩子的时候通过视频或语音聊天,她们必须要完成买家传宗接代的任务之后,才有可能回到原来的丈夫和孩子身边。与此同时买家生下来的孩子,也是自己身上掉下来的肉,所以就造成了买家的孩子最后又缺失了母爱变成了孤儿。
其次,承受巨大压力。这种压力不但来自身体上,更多来自心理上。清朝时期人们的思想大多保守,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女性更是以“三从四德、从一而终”为守则。这些被典婚的妻子沦为生育工具,身体上自然会造成一些不可逆转的伤害。而他们的精神世界更是崩溃,余生都会遭人指指点点,这种心理创伤是伴随终生的。
第三,对孩子造成很大伤害。无论是原来的夫家,还是买家,妻子们被迫与自己的亲生骨肉分离,这种缺失母爱的伤害对孩子的一生也会产生难以愈合的创伤。何况,孩子渐渐长大后他们也会遭受同伴的讥讽以至于无法在人前抬头。
在履约的过程中这些妻子就是被利用的工具,她们没有得到应有的照顾,反而要承受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各种谩骂、毒打,甚至虐待,可谓身心俱疲,凄惨不已。最让人同情的是,对于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做法,她们没有选择的权利,即便内心有一万个不愿意也不能违抗。因为在那个旧社会,她们始终逃脱不了被作为商品交易的宿命。
即便是“合同”期满,回到了原来的丈夫家里,妻子的待遇也会大不如从前。对于这种违背伦理道德的“交易”,虽然各个朝代最后都明令禁止,奈何清朝时千疮百孔,根本无暇顾及内部环境造成“典妻”盛行。
“典妻”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民国时期,很多偏远山区都会有这种情况。一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男女自由平等,女性也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独立的个体不必再依附于男性。有人曾说古代这种“典妻”比今天的“代孕”现象有过之而无不及,但不管怎么说,这种有违人伦的陋习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