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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亲婚,在回族婚姻当中占有一定地位,通常称姑表亲或姑舅亲。一般都是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间互相结婚。回族认为这种婚姻是亲上加亲,是有牢靠基础的婚姻,且彩礼、订婚、结婚都可视经济条件而定,亲戚中好说话,所以这种婚姻过去在回族当中比较普遍。实际这是一种血缘、亚血缘婚的一种落后习俗,对子女的健康和本民族人口素质都有很大影响和危害。据调查,宁夏的泾源县、西吉县都是回民聚居的县,由于近亲结婚的多,他们生育的子女,多数都有先天性遗传病症,如痴呆、弱智、傻瓜以及聋、哑、跛等生理缺陷,孩子的成活率也比较低。这一切给本人带来了痛苦,给家庭带来了烦恼,给社会带来了负担。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现在回民虽然也认识到了“姑表”、“姨表”间结婚的危害,也知道婚姻法不允许,但还没有完全禁止,看来还有一段认识过程。交换婚,回族也叫换头亲。这种婚姻多在姑表、姨表当中进行,且一般在一代人中交换。如姑的儿子娶舅家的女儿为儿媳,舅的儿子娶姑家的女儿为儿媳,平等交换,互不送彩礼和财物等,只是适当买些衣服和日常生活用品。这种婚姻现在已经很少,只在家庭都比较困难的边远山区尚存在。招养婚,回族也叫招女婿。这种婚姻多表现在女方家父母没有男孩,需招一个兄弟较多的男孩子或孤儿到女方家为女婿,养老送终、接代传种、继承遗产等。招女婿,一切婚姻费用均由女方家负担,婚礼在女方家举行。过去回族当中也有童养婚,就是抱养别人的幼女抚养长大,与自己的儿子成婚。童养婚一般都是家庭经济富裕的收养家庭贫寒的孩子。童养媳被收养后,往往受到歧视,并担负繁重的劳动。
回汉婚,即回族与汉族间通婚,这在回族婚姻习俗中占据一席之地。回族与汉族通婚的习俗,在民间早就有回爹汉妈的传说,反映了历史上回汉通婚的情况。如《回回原来》里说,唐王命徐茂公用60个唐朝小伙换回了60个回回,为了使他们安心,保唐朝江山,设大会给回回纳夫人,后来回回定居了下来。新疆的《回汉自古是亲戚》、宁夏的《灵州回回的传说》等都讲述到回汉通婚的情况。从这些民间传说和史料看,早在唐代初期,随着唐王朝与大食国的往来,回族的男先民们只身来中国经商,与汉族女子通婚。唐中叶以后,越来越多的回族先民与汉族女子结婚,且长期定居,繁衍后代。《资治通鉴·唐纪》中有这样的记载:“贞观二年三月十六日诸番使人,所娶得汉女为妾者,并不得将还番。”由于回族先民在中国居住,时间长了,难免受到中国的影响,娶妻安家。到了宋代,这种回汉通婚的现象仍然存在。《萍洲可谈》中记:“元祐间,广州蕃坊刘姓人娶宗女,官至左班殿直。刘死,宗女无子,其家争分财产,遣人挝登闻鼓,朝廷方悟宗女嫁夷部。因禁止三代,须一代有官乃得娶宗女。”这时,回族的婚姻由娶一般汉女到娶宗女为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