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2访问:25来源:历史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白族社会中的家庭组织基本上是小家庭制。家中弟兄婚配后,即行分居;父母则选择跟一个儿子同住,一般多随幼子。也有少数“四代同堂”的大家庭。白族社会中只有男子才有继承财产的权利,继承者首先是儿子。有女无子的,在不同的地区用不同的方式解决。在怒江勒墨白族中,若婚后二三年无子嗣即可娶妾,直至有男嗣为止。他们不招赘,认为招赘为耻辱。
而在那马和大理、剑川一带腹地白族中,则乐于招赘上门。一为传宗接代,二为补救缺乏的男劳力。但需事先立字为据,改名换姓;不愿改名换姓的也要立“长子立嗣、次子归宗”的字据。社会上一般不歧视赘婿。无儿无女的也可以抱养同族弟兄的子女(过继)或“养子”,但都必须取得家庭同意;赘婿和养子要改名换姓,才取得财产继承权,所生之子就是这一家庭的继承人。白族的宗族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辈份很严。祖父母、父母伯叔间的行辈有严格的次序,平辈的兄弟姐妹之间,也以“长支为大”。白族社会盛行封建宗法制度。宗族内部族长的权力很大,一切族内的事务和纠纷,必须经由族长处理解决,方为有效。新中国建立后,封建宗法制度被废止。